Contract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
契約書
案號:109-2303
(正本)
勞務名稱 :110 年度高、低壓電氣設備檢修保養契約金額 (含稅):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整
承包廠商 :xx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負 責 人 :xxx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
統一編號 :22998133
電 話 :(04)7618980
「110 年度高、低壓電氣設備檢修保養案」契約書
衛生福利部彰化老人養護中心(以下簡稱機關)及xx電機技術顧問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廠商)雙方同意依政府採購法訂定本契約,其條款如下:
第一條 契約文件及效力
經雙方代表人或其代理人簽署契約正本 2 份,機關及廠商各執 1
份。
第二條 履約標的
(一)標的名稱:110 年度高、低壓電氣設備檢修保養。
(二)履約地點:xxxxxxxxxxxx 0 x。
(三)保養工作:
1.詳附件附加條款。
2.檢查項目詳附件設備巡檢報表,電號:08-14-1750-00-4 用電範圍內之高、低壓用電設備容量計 1336.6 瓩。。
3.詳附件設備檢測紀錄表。第三條 契約價金
契約價金結算方式:總包價法,計新臺幣玖萬陸仟元整。第四條 契約價金之給付條件
(一)電氣設備檢修保養,於 110 年 12 月提送每月完成檢修、保養維護之「高、低壓用電設備巡檢報表」,並經書面審查合格後,支付檢修保養費 3 萬 6,000 元。
(二)於 110 年 3 月辦理高壓變電站停電檢測,廠商提送用電設備
檢測報告書後,支付該次檢測費 3 萬元。
(三)於 110 年 9 月辦理紅外線熱顯影檢測,廠商提送用電設備檢
測報告書後,支付該次檢測費 3 萬元。
(四)機關應於收到書面之日起 7 日內辦理書面審查作業,惟如因天災。人禍等不可抗力因素或機關需要,機關得視情形酌予延後辦理。
第五條 履約期限
(一)廠商應於 110 年 1 月 1 日至 110 年 12 月 31 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定期保養工作,每月檢修保養貳次,對保養標的物進行保養、檢查與測試。
(二)廠商於 110 年 3 月辦理高壓變電站停電檢測。
(三)廠商於 110 年 9 月辦理紅外線熱顯影檢測。
(四)本契約所稱日(天)數,係以日曆天計算,所有日數均應計入,保養工作時間為機關上班時間;故障維修時間:110 年全年度 24 小時。
第六條 履約管理
(一)廠商履約期間,應於每月月底向機關書面提送高低壓設備巡檢報表、異常狀況或因應對策等。
(二)廠商實際提供服務人員應於完成之高低壓設備巡檢報表上簽署及其他依法令及契約應提出之文件。
第七條 遲延履約
逾期違約金,以時為單位(詳附加條款 10),廠商如未依照契約規定期限完成,應按逾期時數,每小時以新臺幣xx元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八條 契約修改、移轉及終止
契約修改應經雙方同意後以書面為之。
任何一方非經雙方同意,不得將本契約移轉或轉讓與第三人。機關得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本契約之全部或部分。
第九條 爭議處理
x契約未規定者,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
因本契約履行引起之爭端,機關或廠商如欲提訴訟,應向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出,並以該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條 其他
本案經費係編列於 110 年度機關預算,履約期間如因立法院預算審查核定或政策變更、機關縮編、裁撤、行政措施更改等因素,致使該項預算遭部分刪减時(核定預算低於契約總價),雙方得經協議更改契約總價繼續履約或終止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