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安国内贸易贷款信用保险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x保险合同中的部分名词具有特定含义,见本条款“释义”部分。
第二章 保险对象第三条 x保险适用于承保国内贸易贷款合同。
第三章 保险责任
第四条 保险责任范围
对所有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且无争议的贸易贷款合同项下的债款,在被保险人签订该合同之后,若买方未按照该合同的规定还款,由此给被保险人带来的债款损失,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起始于被保险人按照贸易贷款合同放款之时。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放款需满足如下条件:
(一)放款须用于:按照保险单中列明的销售合同的规定,就卖方交付的货物或提供的服务,为买方支付对应价款;
(二)放款需在保险单规定的最长放款期内发生,相应款项需在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内拨付。
第四章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合同导致被保险人损失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其关联企业或个人消费者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或
(二)被保险人为卖方与卖方关联企业间,卖方与个人消费者间签订的销售合同提供融资而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第六条 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下列损失也不负赔偿责任:
(一)超过信用额度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未遵守与信用额度相关的附属规定所导致的损失。
(三)在保险人拒绝或取消买方的信用额度后,被保险人依然放款所产生的债款遭受的损失。
(四)因在下列情况下签订贸易贷款合同或在下列情况下放款所导致的损失:
1.被保险人已经或应该向保险人发出有关买方负面信息或未还款通知(在该买方尚未
清偿债款的情况下)的;
2.被保险人在签订贸易贷款合同前知道或应当知道买方已丧失清偿能力的。
(五)因贸易贷款合同或为销售合同融资所做放款与保险单中规定的条件不符而导致的损失。
(六)因被保险人未遵守贸易贷款合同项下任何条款所导致的损失。
(七)违反贸易贷款合同条款放款、或所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所导致的损失。
(八)直接或间接由下列原因导致的损失:
1.任何原因导致的核爆炸或核污染;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国、俄罗斯联邦、英国、美国中任何两国或多国之间的战争(无论是否宣战)。
(九)因逾期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或其他惩罚性赔偿所导致的损失。第七条 保险人对下述原因所致被保险人的损失也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与各级政府部门所签订的贸易贷款合同;
(二)由于各级政府部门所采取的决定,导致贸易贷款合同无法履行或债款无法偿还。
第五章 保险期间
第八条 x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以保险xxx为准。
第六章 赔偿限额
第九条 在每一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债款的赔款总额累计不得超过保险单中载明的最高赔偿限额。
第七章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
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一条 如果投保人在投保单中所填写的内容,特别是被保险人企业经营性质、经营范围或法律属性等内容发生变化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投保人应于变化发生后的 10 日内通知保险人。如果被保险人丧失清偿能力或停止经营业务,保险人享有从相关事件发生之日起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第十二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保险人要求提供贸易贷款合同、被保险人放款有关的文件、放款所需单证及经核证的副本,并允许保险人进行调查,包括核实被保险人是否已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向保险人全面、准确、真实地进行了申报。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履行如下义务:
(一)被保险人在签订贸易贷款合同前应谨慎地评估买方风险。被保险人必须如同未获得本保险合同时一样合理、勤勉、认真地管理放款事宜。
(二)被保险人在为买方申请信用额度时,应告知保险人任何能够用以评估风险的相关
信息,同时被保险人应确保买方已向其提供了所有与此相关的信息。
(三)被保险人应采取所有必要、合理的措施,以保全其可向买方或第三方主张或行使
的权利。
(四)非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须自行承担本保险合同未承保的风险。
第十四条 被保险人对于每次放款授予买方的偿还期限不得超过最长信用期限。未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向买方延展还款日。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知悉下述情况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一)有关买方的任何负面信息。
(二)买方丧失清偿能力。
(三)在未还款申报期限届满时,买方仍未还款。
(四)在向保险人发出未还款通知后,被保险人收到任何还款的。
第十六条 出现未还款时,被保险人必须采取所有必要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被保险人必须勤勉、及时地行使其所享有的权利以保护被保险人或保险人收回债款的权利。如果债款是以汇票或本票为凭证的,被保险人应当采取所有措施行使该票据权利,并对拒绝承兑和/或拒绝支付的票据款项行使追索权。
第八章 赔偿处理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需提供有关债款及放款的书面证据、已获得担保的书面证据、有关买方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如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以及放款被用于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销售合同项下的付款的书面证据(销售合同复印件,交付证明,发票复印件等)。
贸易贷款合同中如规定有买方违约情况下被保险人可要求提前偿还债款的条款,该条款不得用于向保险人索赔。经保险人事先同意,保险人也可对该提前偿还的债款进行赔偿,但在计算债款净额时,尚未实际发生的合同利息将从被保险人所受损失中扣除。
第十八条 如果买方丧失清偿能力, 保险人在收到有关丧失清偿能力的书面证据、有关债款及贸易贷款合同的所有文件后三十天内支付赔款。
第十九条 由于买方丧失清偿能力以外的其他原因导致买方不付款的,保险人将会在收到被保险人提交的《未还款通知并要求保险人介入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的等待期届满时确定赔偿金额。被保险人已经向保险人提交所有相关债款及贸易贷款合同书面证据的,保险人将在该等待期届满后三十天內支付相关赔款。
第二十条 保险人以债款净额乘以承保比例计算赔款;但如果债款净额超过信用额度,
则以该信用额度乘以承保比例计算赔款。
第二十一条 追偿额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一)被保险人通知保险人发生未还款后收到任何追偿额的,必须立即通知保险人。
(二)赔款给付前收回的追偿额,将从未偿还的债款中减除,并用于结清偿付日期最早
的应偿付款项。
(三)赔款给付后收回的追偿额,在已支付赔款金额范围内的款项归保险人所有。如果
收回的追偿额总额超出债款,超出部分在扣除追偿费用后退还被保险人。
第二十二条 赔款支付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拥有的、与被保险人债款相关的本金、利息及抵押物的权利拥有代位求偿权。被保险人应为保险人获得和有效行使代位求偿权提供必要的文件及协助,并应向保险人转移或转让有关权利或物品。
保险人获得代位求偿权后,并不因此免除被保险人依法追偿债款及依照保险人指示处理该债款相关事宜的义务。
第二十三条 当被保险人与买方发生债款争议时,保险人停止支付任何相关的赔款,直至争议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做出买方应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裁定或终审判决,且该裁定或判决具有可执行性。
第二十四条 保险人支付赔款后,经确认损失不属于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的,或买方丧失清偿能力而该笔债款最终未被列入破产债权范围或未得到法律认可的,保险人有权要求被保险人返还赔款。
第二十五条 被保险人将承担本保险合同项下应由其支付的款项,并且即使保险人同意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被保险人应支付的款项也不可与其认为保险人应当向其支付的任何款项相抵销。
第二十六条 由于被保险人未能履行本保险合同规定义务导致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保险人已支付该相关债款的赔款,被保险人应返还保险人已支付的赔款。
第九章 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如果投保人未及时支付全部或部分保费,在保险人书面催缴保费通知送达后 15天内仍未全额缴清应付保费的,本保险合同效力中止。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在投保人缴清全部保费及逾期利息、费用后,本保险合同可以复效,但保险人也享有拒绝复效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的权利。
(二)由于被保险人不遵守本保险合同而导致本保险合同被解除或中止的,保险人不返
还已收保费,同时被保险人必须立即支付本保险合同解除或中止前的所有应付保费。
第十章 名词解释
一、债款
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承保范围内,根据贸易贷款合同,买方应支付的所有未付
清欠款及利息。
二、贸易贷款合同
指被保险人与借方签订的合同,该合同的目的是为了对销售合同项下卖方所做交付进行付款。
三、买方
指保险单列明的销售合同中承担付款义务的企业。
四、卖方
指保险单列明的销售合同中承担交付货物或提供服务义务的企业。
五、借方
指与被保险人签订贸易贷款合同的企业,可以是销售合同中的卖方,也可以是销售合同中的买方。
六、放款
指在本保险合同保险单列明的承保范围内,根据贸易贷款合同,被保险人向卖方支付的所有款项。
七、销售合同
指由卖方和买方签订的、有付款规定的销售货物或提供服务的合同。试用销售合同和寄
售合同除外。
八、交付
买方或代理人根据销售合同规定的地点和条件可以接收货物时,即视为已完成交付。
九、关联企业
指任何(1) 由被保险人或卖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2)直接或间接控制被保险人
或卖方的企业;以及(3)与被保险人或卖方受同一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十、个人消费者
指非用于经营活动而签订贸易贷款合同或销售合同的自然人。
十一、负面信息
指任何被保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的导致或可能导致买方财务状况恶化的事件或资讯。
十二、通知
被保险人/保险人在其行政地址收到的对方以信函、电报、传真或经双方同意书面约定的其他电子方式提供的文件的告知。
十三、丧失清偿能力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中任何一种时,则视为丧失清偿能力:
(一)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
(二)法院判决对企业进行强制执行时,企业的资产不足以清偿部分或全部债款。
(三)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企业为其所有债权人的利益,与债权人达成转让、和解或
其他协议。
(四)应企业债券持有人或其他债权人的申请,指定了财产管理人。十四、还款日
指贸易贷款合同中所规定的买方偿还债款之日。
十五、未还款
指买方未能按贸易贷款合同指定的时间偿还债款。
十六、债款净额
债款净额按以下方法计算:本保险合同承保范围内与放款有关的债款总额(包括利息,但不包括延迟还款情况下所产生的罚息、给被保险人带来的损失以及被保险人在此情况下需支付的费用或开销)扣除被保险人或保险人追偿所得的款项。
十七、争议
指任何因债款数额、被保险人权利等事项所产生的意见分歧,包括被保险人与买方之间欠债的抵销权导致的争议、卖方与买方之间关系引发的争议以及与被保险人与卖方之间关系引发的争议等。
十八、担保
指为确保买方依约履行债务而由买方或第三者与被保险人签订的抵押、质押、保证、留置、定金等从属合同。
十九、追偿额
指无论于赔款给付前后,由被保险人或保险人从买方或第三方所取得的下列款项:
(一)保险人或被保险人收到的任何还款
(二)由于延迟还款所产生的利息;
(三)因执行担保或向担保人追偿所得的金额;
(四)任何通过抵消所获得的对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