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因不可抗力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买卖双方均有权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首期购房总价款及其 利息(参照违约行为发生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标准)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4.在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 过程中,发生了买卖双方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