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07 益阳市南县三仙湖至思乐公路(一期工程)B 标段施工(项目名称)B 标段施工招标
湖南省
S307 益阳市南县三仙湖至思乐公路(一期工程)B 标段施工(项目名称)B 标段施工招标
(招标编号:E4309002609000976001)
招 标 文 件
招标人:南县三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瑞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盖单位章)日期:2023 年 02 月 16 日
总 目 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4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4
1. 招标条件 4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4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5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
6.评标办法 6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6
8. 附件 7
9. 联系方式 7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12
第三章 评标办法①(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② 61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7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另册) 250
第六章 图纸(另册) 252
第七章 技术规范(另册) 254
第八章 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另册) 255
第九章 投标文件格式 257
第 一 卷
第一章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第一章 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①
S307 益阳市南县三仙湖至思乐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名称)B
标段施工招标公告
1. 招标条件
x招标项目 S307 益阳市南县三仙湖至思乐公路(一期工程)B 标段施工(项目名称)已由益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益发改基 础【2017】360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施工图设计已由 益阳市交通运输局(批准机关名称)以益交发【2018】314 号(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项目业主为南县三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国省补助和地方自筹,出资比例为国省补助 23%,地方自筹 77%,(资金来源),招标人为南县三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施工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建设地点: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境内。
2.2 项目建设规模及招标范围:项目起点位于南益高速大通湖互通出口处,西北 向下穿南益高速双丰渠大桥,止于与 S511 南县东河至茅草街公路平面交叉处;沿线经过的主要控制点为:南益高速大通湖互通出口、南益高速双丰渠大桥、与 S511 平面交叉点,主线全长 3.946km,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建设,xx宽 21.5 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宽 18.5 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①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本章内容进行补充、细化,但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十六条和《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级,桥涵及xx设计洪水频率均为 1/100,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DG B01-2014)执行。根据南县县委交通工作书记调度会议纪要(南委﹝2019﹞23 号)要求,现对该项目 K0+000-K3+945.62 右半副的(临时工程、xx工程、路面工程、涵 洞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沿线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本次招标工程共分为一个标段。其类别划分、工程内容等见下表。
工程 类别 | 招标工程类别 | 标段号 | 桩号 | 长度(Km) | 工程内容 |
公路工程 | 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 安全设施工程 | B | K0+000-K3+945. 62 | 3.946 | 主要工程数量有 :沥青路面 8.27 x m2,涵洞新 建 32 道、1 道拆除重建 |
x项目计划总工期 12 个月,其中本次招标工程计划工期为:12 个月。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 二级及以上资质和交通安全设施专项二级及以上资质,近 5 年内(2017 年 12 月 10日-2022 年 12 月 10 日)成功独立完成过一个单项合同不少于 5 公里的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并经交工验收合格的业绩,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投标人应进入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http:
//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3.3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4 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D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C级的投标人投标。
3.5 招标人不接受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或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根据规定,本项目只接受网上报名。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注册、完善、公开本单位信息,并在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办理 CA 数字证书( 具体流程参见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投标人在办理 CA 数字证书时,自行填写利益相关企业,由电子招投标系统根据投标人填写的利益相关企业情况,在网上报名时自动提醒利益相关企业已报名,如因企业未如实填写利益相关企业导致利益相关企业报名投标的,按否决其投标处理。
4.2 办理完成 CA 数字认证后,请于 2023 年 02 月 17 日至 2023 年 02 月 23 日(北京时间,下同),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系统(以下简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报名后下载招标文件、图纸等相关资料,完成报名。
4.3 投标人应及时关注网上相关招标信息,如有遗漏招标人概不负责,所造成的投标失败或损失由投标人自行负责。未按规定从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场交易系统下载招标文件的,招标人将拒收其投标。
5. 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 招标人将于下列时间和地点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并召开投标预备会。踏勘现场时间:不组织踏勘;
投标预备会时间:2023 年 02 月 24 日 10 时 00 分,地点:南县交通运输局 5 楼 会议室。
5.2 投标文件包括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3 年 03 月 13 日 09 时 10 分,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按下列方式递交投标文件:
网上递交: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逾期未完成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招标人将拒收。
5.3 投标保证金的递交:
5.3.1 本项目接收电子保函和银行保函两种形式的投标保证;
5.3.2 电子保函:提交电子保函的请自行到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申请,电子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整),电子保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开具成功;
5.3.3 银行保函: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保函,与银行查询授权书原件扫描后一并附在投标文件中上传,保函担保金额(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 元整),银行保函须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开具成功。
6.评标办法
x项目评标办法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
7. 发布公告的媒介
x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湖南省招标投标监管网,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网和湖南省益阳市政府采购网上发布。
8. 附件
附件 1:资格审查条件要求(详见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之附录)附件 2:评标办法:(详见第三章 评标办法)
附件 3:项目概况
9. 联系方式
招 | 标 | 人:南县三厂公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地 | 址:xxxxxxxxxxxxxxx 000 x | |
联 | 系 | 人:汤先生 |
电 | 话:15273757935 |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瑞成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 000 xxxxxxxx 00 x 601-03联 系 人:姚女士
电 话:18153319231
邮 箱:000000000@xx.xxx 监 督 部 门: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益阳市海棠路 208 号
电 话:0737-4208622
邮 编:413000
2023 年 2 月 16 日
附件 3 项目概况
一、项目说明
项目位置:湖南省益阳市南县境内
二、建设内容如下:
1、主要工程内容:项目起点位于南益高速大通湖互通出口处,西北向下穿南益高速双丰渠大桥,止于与 S511 南县东河至茅草街公路平面交叉处;沿线经过的主要控制点为:南益高速大通湖互通出口、南益高速双丰渠大桥、与 S511 平面交叉点,主线全长 3.946km,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建设,xx宽 21.5 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宽 18.5 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 级,桥涵及xx设计洪水频率均为 1/100,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DG B01-2014)执行。根据南县县委交通工作书记调度会议纪要(南委﹝2019﹞23 号)要求,现对该项目 K0+000-K3+945.62 右半副的(临时工程、xx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叉工程、交通工程沿线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本次招标金额 3117.4025 万元。
2、xx路面及排水:(1)xx排水系统由排水沟、边沟等组成。xx排水原则上不与农田灌溉、水塘相干扰。边沟、排水沟的水流可就近排入天然河沟,沟长原则上不超过 300m,最长不超过 500m。当排水沟与沟渠发生交叉时,设置过水涵。xx排水结合桥涵等排水设施,并与自然沟槽水系形成网络,同时考虑与当地农田水利设施相结合,注意综合利用,不使农田失灌或冲毁。
(2)路面排水设计是公路路面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一方面,由降雨形成的路面水膜影响车轮与路表面的接触,车辆高速行驶时,易使车轮产生液面滑移(即"水漂"),且行驶的车辆尾部易形成水雾,影响驾驶员的视线,易发生交通事故,影响行车安全;另一方面,路面水若不能及时排除,还会透过路面面层渗入到基层,这样易使基层软化、冲刷和聊浆,影响路面的整体强度,最终导致路面过早破坏。考虑本工程所处地区雨季多发生在每年的 4~8 月份,降雨频繁,雨量大,本段路面排水采用
漫流式,即设置路拱横坡 2.0%纵坡不小于 0.3%路面雨水经边坡流入xx两侧的边沟。 3、桥梁、涵洞:(1)本段无桥梁,共有涵洞 578.92m/33 道,箱涵 6 道,圆xx
27 道,其中 1 道为拆除重建,32 道为新建涵洞。一期工程 A 标段右侧洞口形式采用一字墙,B 标段拓宽挖除洞口圬工进行接长利用。(2)涵洞设计:涵洞结构类型和孔径的选择主要依据汇水面积、水力性能、水文计算、地质情况、涵顶填土高度、沿线筑路材料分布及施工难易程度等因素,结合沿线现有涵洞的调查分析确定。从结构安全保证农田灌溉和排洪、泄洪的需要,尽量减小冲刷的角度出发,所有涵洞均采用无压力式水流图式,全部采用孔径如下:钢筋砼圆xx∶孔径∶1-1.25、l-1.50;用途∶排洪、灌溉。钢筋砼箱涵;孔径∶1-2.0、1-3.0、1-4.0、1-5.0、2-3.0∶用途∶排洪,灌溉。
4、其他工程:K0+030~K0+300 xx右侧挡墙用于保留现状水利渠,起点平交范围内涵洞接长工程量已计入涵洞工程。挡墙回填应选用透水性好的砂砾土,挖除土方处治方式同淤泥表土。
三、建设条件
1. 地形与地貌简况:详见设计图纸
2. 地质与地震简况:详见设计图纸
3. 水文与气象简况:详见设计图纸
4. 交通、电力、通信及其他条件:详见设计图纸
四、建设要求
1、主线全长 3.946km,按一级公路标准,设计速度 80 公里/小时建设,xx宽
21.5 米,路面为沥青混凝土,宽 18.5 米,全线桥涵设计汽车荷载等级采用公路-I级,桥涵及xx设计洪水频率均为 1/100,其余技术指标按《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DG B01-2014)执行。
2.工程建设规模:现对该项目 K0+000-K3+945.62 右半副的(临时工程、xx工程、路面工程、涵洞工程、交叉工程、公路设施及预埋管线工程、绿化及环境保护工程等)施工进行公开招标。(具体以招标工程量清单和图纸为准)
3.工期、质量、安全、环保等要求:工期:365 日历天,质量要求:达到合格标准。
安全要求: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环保要求: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1.招标范围及标段划分:招标范围为路面、交通安全设施等施工,本次招标工程分为一个标段。
工程 类别 | 招标工程类别 | 标段号 | 桩号 | 长度(Km) | 工程内容 |
公路工程 | 土建工程、路面工程、交通 安全设施工程 | B | K0+000-K3+945. 62 | 3.946 | 主要工程数量有 :沥青路面 8.27 x m2,涵洞新 建 32 道、1 道拆除重建 |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4 | 招标项目名称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1.5 | 标段建设地点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2.1 | 资金来源及比例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2 | 计划工期 | 见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
1.3.3 | 质量要求 | 标段工程交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竣工验收的质量评定:合格 |
1.3.4 | 安全目标[2] | 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无安全责任事故 |
1.3.5 | 环保目标[3] | 增加 1.3.5 项 x标段的环保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严格执行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确保:环境投诉处理率 100﹪ |
1.4.1[4] | 投标人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资质要求:见附录 1 财务要求:见附录 2 业绩要求:见附录 3 信誉要求:见附录 4 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附录 5 [5] 其他要求:无 |
[6]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家; (2)联合体牵头人应具有/资质;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3)联合体协议应当明确各成员在合同工程中所承担的专业工程或工作内容及范围。联合体各方应当具备联合体协议书中承担相应专业工程的资质;不承担联合体协议中相关专业工程的成员,其相关的专业资质不作为该联合体该专业的资质进行资格审查; (4)联合体信用等级按联合体成员最低信用等级 确定; …… | ||
1.4.3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关联情形 | 补充第(12)目: (1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即利益相关人)参与同一招标工程类别投标的总数量(含奖励增加数量)超过该招标工程类 [7] 别的标段总数。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第(6)目细化为: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补充第(8)目: (8)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信用 等级。 |
1.10.2 | 投标人在投标预备会前提出问题 | 时间:2023 年 02 月 24 日 10:00 |
形式: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 “网上提问”菜单以书面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 | ||
1.11.1 | 分 包 | ☑不允许 □允许,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 对分包人的资格要求:/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遗书(如果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在投标截止前 15 天 |
形式:如有疑问,应在规定的时间前,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在“网上提问”菜单以书面形式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澄清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电子澄清通知的形式发给所有成功报名的投标人。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澄清通知,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时间: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电子交易平台”的电子澄清通知一经发出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澄清文件。 |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平台信息通知的方式提醒投标人查看。投标人应注意及时浏览网上发出的招标文件修改,因投标人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招标文件修改内容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 | 时间: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内(以发出时间为准) |
形式:“电子交易平台”的招标文件修改通知一经发出均视为投标人已收到招标文件修改文件。 | ||
3.1.1 | 投标文件密封形式 | ☑双信封 □单信封 |
3.1.1 | 构成投标文件的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等(如有) |
3.2.1 | 增值税税金的计算方法 | ☑ 一般计税方法 □简易计税方法 |
3.2.1 |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方式 |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下载网站: 益阳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工程量清单 |
3.2.3 | 报价方式 | ☑单价 □总价 |
3.2.6 | [8] 是否接受调价函 | □是 ☑否 |
3.2.8 | 最高投标限价 | □无 ☑ 有,招标人为本次招标编制了最高投标限价 B 标段 31020786 元,其中暂列金额 903518 元; /标段/元,其中暂列金额/元; / |
3.2.9 |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 | 按国家、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预算编制办法和招标文件第五章“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确定。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90 日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是否要求投标人递交投标保证金: ☑要求,投标保证金的金额:3000 [9]元 00.0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的其他形式:详见招标公 [10] 告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不要求 | ||
3.4.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 (1)允许他人以本公司名义投标的; (2)串通投标的; (3)以虚假资料参与投标,骗取中标的。 |
[11] 3.5 | 资格审查资料的特殊要求 | ☑无 □有,具体要求:/ |
[12] 3.5.2 | 近年财务状况的年份要求 | 2019-2021 年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 | 第二段细化为: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 “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 输 市 场 信 用 信 息 服 务 网 ”( 网 址 : xxxx://000.00.00.00:0000/ hnxyfw/)中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并注明查询路径。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 材料。 |
[13] 3.5.3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的要求 | 2017 年 12 月 10 日-2022 年 12 月 10 日 |
3.5.4 |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 | 第 3.5.4 项细化为: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和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 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
3.6.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2 |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第 3.7.2 项修改为: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环保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及其他要求 |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 0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其他要求:纸质版投标文件应为导入至“电子交易平台”电子投标文件的打印版,纸质投标文件不分正副本。纸质投标文件与电子投标文件不一致之处,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未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失败、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进行补救的权利。 | ||
3.7.5 | 纸质投标文件装订的其他要求 | 不做要求 |
[14] 4.2.2 |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应载明的信息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封套: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 前不得开启 投标人名称: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投标文件 招标项目编号: 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前不得开启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地址: 银行保函封套: 招标人名称: 招标人地址: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投标保证金(银行保函原件) 招标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4.4.3 | 是否退还纸质投标文件 | ☑否 □是, [15] 退还投标人未随机确定标段 和未通过投标文件第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退还时间:/ |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时间:同投标截止时间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完毕后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地点:同递交 投标文件地点 |
5.2.3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 [16] 程序 | (4)增加以下内容: 采取随机摇号的方式,根据平均分配的原则,随机分配具有随机分配标段资格的投标人的标段号。在随机确定投标人的投标标段后,再对第二个信封(报价文 件)进行开标。 |
6.1.1 | [17]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0 人,专家 7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依法从相应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2 | 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示期限: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公示的其他内容:环保目标 |
7.4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 | □是 ☑否 |
7.5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通过“电子交易平台”以数据电文形式向中标人发出 |
7.6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告媒介:同招标公告发布媒介 公告期限:不得少于 3 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
7.7.1 | 履约保证金 | 是否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要求,履约保证金的形式:银行银行保函或现金、 [18] 支票形式保函或现金、支票形式 元 履约保证金的金额:10%签约合同价,被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评为/信用等级的 [19] 中标人,履约保证金金额为/%签约合同价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保函的银行级别: 采用保函时,保函形式:银行业金融机构保函、担保公司担保(☑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非融资性担保公司保函) □不要求 | ||
8.5.1 | 监督部门 | 监督部门:益阳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益阳市海棠路 208 号电 话:0737-4208622 传 真:\ 邮政编码:413000 |
9 | 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 | 是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3.5.11 | 第 3.5.11 项细化为: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投标文件中填报的单位业绩、人员经历及业绩,无论是否已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及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发布,无论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一经查实为虚假业绩均否决投标。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
3.7 |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补充第 3.7.6 项 3.7.6 投标文件制作其他要求 投标人(包括获得多个标段投标机会的投标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每个招标工程类 别仅需制作 1 份投标文件第一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但必须对该工程类别下所有标段分别制作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投标人最终的投标标段将在第二信封 [20] (报价文件)开标现场随机确定。 | |
5.2 | 5.2.4 细化为 : 5.2.4.1 理论成本价的确定: 理论成本价=(最高投标限价×60%+除按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2 目第(1) ~(4)规定开标现场被宣布为不进入评标基准价计算的投标报价之外的所有投标人的评标价(去掉一个最高值和一个最低值)的算术平均值×40%)×0.88(如果参与理论成本价平均值计算的有效投标人少于 5 家时,则计算理论成本价平均值时不去掉最高值和最低值)。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5.2.4.2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仅当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 (4)投标函上填写的项目工程类别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工程项目类别不一致; (仅当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时); (5)投标报价低于理论成本价。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 ||
7.8 | 7.8 签订合同 补充第 7.8.6 项: [21] 7.8.6 不xx单价的调整 在合同谈判时,如果投标文件中某些子目的单价或总额价低于最高投标限价单价或总额价 20%以上或高于 20%以上,视为不xx报价,招标人有权在合同谈判时在投标报价总价不变的前提下对不xx报价进行调整并经双方确认,调整后的工程量清单经双 方合同签字人逐页签字认可或加盖双方公司单位章后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 |
8.5 | 8.5 投诉 第 8.5.1 项细化为: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按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先提出异议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受理投诉时要求投诉人递交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已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应当一并说明。未按规定提出异议或者未提交已提出异议的证明文件的投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不予受理。 投诉处理期间,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有权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调查有关情况,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必要时,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以责令暂停招标投标活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诉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应当在对该项目具有招标监督职责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政府网站上进行公告。投诉人缺乏事实根据或者法律依据进行投诉的,或者有证据表明投诉人捏造事实、伪造材料的,或者投诉人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进行投诉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驳回,并对恶意投诉按照有关规定 追究投诉人责任。 | |
10 | 10.2 招标代理服务费 □由招标人支付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 由中标人支付 招标代理费由中标人支付时,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时向招标代理机构直接支付 (联合体中标的,由联合体牵头人支付),费用包含在其投标总报价中,不单独计列。招标代理服务费具体金额或计算办法为:按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签订的招标代理合同约定收取 10.3 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中标人应当根据湖南省有关规定,在签订合同协议之前,由中标人支付相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费。 10.4 招标人是否协助评标委员会评标 ☑ 否 □是 招标人协助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以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为依据,主要内容包括: (1)编制评标使用的相应表格; (2)对投标报价进行算术性校核; (3)列出投标文件相对于招标文件的所有偏差,并进行归类汇总; (4)查询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等网站,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进行核实; (5)通过相关网站对各类注册资格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等证件进行查询核实; (6)在评标过程中,对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评分表进行复核,统计汇总;对评标过程资料进行整理。 10.5 清标环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时)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将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将对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人是否对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的固化内容修改; (2)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投标人不xx报价; (4)对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由报价评审组进行判定。 10.5 清标环节(不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时) 在不改变投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将借助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简称为“清标”)。计算机辅助评标系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统将对投标人提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进行审查,主要审查的内容包括: (1)投标报价是否存在算术错误、错漏项、投标报价构成不合理、不xx报价; (2)工程一切险、第三方责任险及安全生产费报价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对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由报价评审组进行判定。 评标委员会将上述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对清标成果审议后,决定需要投标人进行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向投标人发出投标文件澄清通知。 | ||
11 | 11.1、投标预备会注意事项:请投标人的授权委托人持本人二代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原件,参加招标人统一组织的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取得招标人盖章的预备会证明文件,并作为附件附于投标文件相应位置(其他资料项)。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2、投标人在编制电子投标文件时应当将大小控制在 200M 以内,请投标人注意控 制文件大小。 本项目招标工程量清单格式为:hunglzb,投标报价格式为:hungltb, hunglzb 由新点造价软件编制,为保证各投标人顺利上传电子投标报价文件,建议使用新点网络验证版计价软件编制报价文件,软件下载地址为: https:\\xxxxxxxx.xxxxxxx.xxx\download\downloaddetail.html?SourceFrom=Down &SoftGuid=4a0b1db9-dbd8-400a-aa9b-14d67b707e4b 技术咨询联系方式:18262293730 QQ:995182529 11.3、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招标(不见面开标),不用递交纸质投标文件,电子标书 的投标严格按照招标文件和交易系统要求。 |
[1]a.“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用于进一步明确正文中的未尽事宜,由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编制和填写,且应与招标文件中其他章节相衔接,并不得与本章正文内容相抵触。
b.“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附录表格同属“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内容,具有同等效力。 [2]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人员安全提出目标要求。 [3]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对工程施工过程中的环境保护提出目标要求。 [4]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5]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招标人还可增加附录 6、附录 7 对投标人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提出要求。
[6]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7]适用于采用双信封的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价法。 [8]一般情况下建议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
[9]招标人可根据《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减免投标保证金金额的优惠。
[10]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投标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投标保证金。 [11]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2]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3]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14]本项适用于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
[15]本项适用于项目同时有多个同类标段招标的,且评标办法采用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 [16]本项适用于项目同时有多个同类标段招标的,且评标办法采用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 [17]评标委员会应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专家人数应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5 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原则上以 1 人为限,且不得担任评标
委员会主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或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人数不少于 7 人以上单数,原则上不派招标人代表。
[18]招标人不得强制限定履约保证金必须采用现金或支票方式缴纳,不得拒绝银行保函形式的履约保证金。
[19]招标人可根据《湖南省公路水运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及省交通运输厅的其他有关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投标人,给予减少履约保证金金额的优惠。
[20]本项适用于项目同时有多个同类标段招标的,且评标办法采用分类资审随机分配合理低价法或者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
[21]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具体特点合理界定不xx报价的范围。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资质最低要求)[1]
施工企业资质等级要求 |
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具备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及以上资质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最低要求)[2]
财 务 要 求 |
1、提供近三年(指 2019 年、2020 年、2021 年)经会计事务所审计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2、2019 年、2020 年、2021 年资产负债率均不高于 60%。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类型一:适用于高速公路
类别 | 业绩要求 |
多项专业工程施工(或xx路面综合工程施工)㊳ | 近 年㊴内,具有 个㊵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以下 个条件可在不同合同中满足):^(1)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4 车道 公里 ㊶(或 6 车道 公里、8 车道 公里)的xx(含桥涵)工程施工;^(2)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平方米(路面类型)路面工程施工;^(3)在 1 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 x或主孔跨径不少于 x的 (结构形式)㊷ 桥梁工程施工;^(4)在 1 个合同中完成单洞长度(左洞加右洞) 米的隧道工程施工;^(5)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公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且应同时包括防撞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工程内容;^(6)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公里的机电工程综合系统(含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施工。^……^ |
xx工程施工㊸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4 车道 公里(或 6 车道 公里、8 车道 公里)的xx(含桥涵)工程施工。^ |
桥梁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连续长度不少于 x或主孔跨径不少于 x的 (结构形式) 桥梁工程施工。^ |
类别 | 业绩要求 |
隧道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单洞长度(左洞加右洞) 米的隧道工程施工。 ^ |
路面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平方米(路面类型)路面工程施工。^ |
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公里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施工,且应同时包括防撞护栏、隔离栅、标志标线工程内容。^ |
房建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 |
机电工程施工 | 近 年内,具有 个满足以下条件的类似新建(或改扩建)高速公路施工业绩:^在 1 个合同中完成 公里机电工程综合系统(含通信、监控、收费系统)施工。^ |
㊳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其中,对于单个合同的业绩要求如下:一般xx、桥涵、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应为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1.2-1.4 倍(不低于 1.2 倍,不高于 1.4 倍);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
项目主体工程不低于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0.8 倍;特大桥梁以类似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 特长隧道以隧道单洞长度为最低要求。如多项专业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㊴一般要求近 5 年。
㊵一般定义为 1 个,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㊶车道数、公里数应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不同车道数按照“车道数×公里数基本相等”的原则对应不同的公里数。
㊷对于特殊结构(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的特大桥梁项目,除要求投标人近 5 年的桥梁工程业绩满足桥梁单项
指标为最低要求外(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另可要求投标人近 8 年内具有承担过类似特殊桥梁结构的经历(仅为技术经历,不对其长度、跨径等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㊸如xx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
类型二:适用于其他公路
类别 | 业绩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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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工程施工 | 近 5 年内(2017 年 12 月 10 日-2022 年 12 月 10 日)成功独立完成过一个 单项合同不少于 5 公里的一级及以上新改建公路工程施工项目,并经交工验收合格。 |
类别 | 业绩要求 |
/ | / |
/ | / |
/ | / |
㊳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其中,对于单个合同的业绩要求如下:一般xx、桥涵、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应为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1.2-1.4 倍(不低于 1.2 倍,不高于 1.4 倍);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
项目主体工程不低于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0.8 倍;特大桥梁以类似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 特长隧道以隧道单洞长度为最低要求。如多项专业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㊴一般要求近 5 年。
㊵一般定义为 1 个,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㊶对于特殊结构(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的特大桥梁项目,除要求投标人近 5 年的桥梁工程业绩满足桥梁单项
指标为最低要求外(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另可要求投标人近 8 年内具有承担过类似特殊桥梁结构的经历(仅为技术经历,不对其长度、跨径等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㊷如xx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14]
信 誉 要 求 |
1、招标人不接受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第一年度 D 级、连续两年(最近第二年和最近第一年)评为 C 级的投标人投标。 2、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被列为严重违法失信企业,无资格参加本项目投标。 3、无其他明文禁止参与投标的记录。 |
附录 5 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15]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在岗要求 |
(1)应具有公路工程专业壹 级注册建造师资格(必须注册 | |||
在本单位); | |||
(2)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 及以上技术职称; | |||
项目经理 | 1 | (3)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 核合格证; | |
(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在 岗项目; | |||
(5)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 {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6 个月(2022 年1 月-2022 年 7 月)个人社保查询单证明 (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 无在岗项目(指目前未在其他项目上任职,或虽在其他项目上任职但本项目中标后能够 从该项目撤离)[]② | ||
(1)应具有公路工程相关专业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2) 具有交通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 |||
项目总工 | 1 | 核发的 B 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3)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无在岗项目;(4)必须为本单位在职职工{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最近 6 个月(2022 年 1 月-2022 年 7 月)个人社保查询单证明(加盖缴费证明专用章); |
附录 6 资格审查条件(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最低要求)[17]
人 员 | 数 量 | 资 格 要 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录 7 资格审查条件(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18]
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最低要求 |
/ |
【1】具体资质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资质要求应当与项目工程规模、性质、特点等相适应,并与施工企业资质管理有关工程承接范围规定相一致。
【2】具体财务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招标人可对投标人近三年的平均营业额、流动比率、资产负债率、净资产等提出要求。
【3】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其中,对于单个合同的业绩要求如下:一般xx、桥涵、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应为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1.2-1.4
倍(不低于 1.2 倍,不高于 1.4 倍);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不低于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0.8 倍;特大桥梁以类似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 特长隧道以隧道单洞长度为最低要求。如多项专业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4】一般要求近 5 年。
【5】一般定义为 1 个,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6】车道数、公里数应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不同车道数按照“车道数×公里数基本相等”的原则对应不同的公里数。
【7】对于特殊结构(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的特大桥梁项目,除要求投标人近 5 年的桥梁工程业绩满足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外
(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另可要求投标人近 8 年内具有承担过类似特殊桥梁结构的经历(仅为技术经历,不对其长度、跨径等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8】如xx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9】具体业绩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设置过高的业绩资格条件。其中,对于单个合同的业绩要求如下:一般xx、桥涵、路面、交通安全设施、机电工程、房建工程应为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1.2-1.4
倍(不低于 1.2 倍,不高于 1.4 倍);技术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不低于类似工程实际规模 0.8 倍;特大桥梁以类似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 特长隧道以隧道单洞长度为最低要求。如多项专业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10】一般要求近 5 年。
【11】一般定义为 1 个,也可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适当增加。
【12】对于特殊结构(例如悬索桥、斜拉桥等)的特大桥梁项目,除要求投标人近 5 年的桥梁工程业绩满足桥梁单项指标为最低要求外
(优先考虑顺序:长度、主孔跨径),另可要求投标人近 8 年内具有承担过类似特殊桥梁结构的经历(仅为技术经历,不对其长度、跨径等业绩指标进行考核)。
【13】如xx工程中含有大桥(或特大桥)工程、或长隧道(或特长隧道)工程,可以额外增设与具体招标项目实际规模相当的其它桥梁(或隧道)业绩要求;对于公路改扩建工程,可以额外要求投标人必须具有“公路改扩建项目xx工程施工经验”。
【14】具体信誉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与“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内容重复。
【15】本表仅适用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对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的最低要求,由招标人在满足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前提下,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确定。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标段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标段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资金来源及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
1.3.1 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标段的计划工期: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标段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标段的安全目标: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1.4.1 投标人应具备承担本标段施工的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1)资质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财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业绩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信誉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5)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需要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见本章第 3.5 款的规定。
1.4.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联合体除应符合本章第 1.4.1 项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要求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1)联合体各方应按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权利义务,并承诺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2)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4)联合体各方应分别按照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填写投标文件中的相应表格,并由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对联合体各成员的资料进行统一汇总后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牵头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认为已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情况;
(5)尽管委任了联合体牵头人,但联合体各成员在投标、签订合同与履行合同过程中,仍负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1.4.3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与本标段相关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且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3)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同为一个单位负责人;
(4)与本标段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5)为本标段前期准备提供设计或咨询服务的法人或其任何附属机构(单位);
(6)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7)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8)为本标段的招标代理机构;
(9)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10)与本标段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11)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4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1)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
(2)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
(3)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4)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5)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6)投标人或其法定代表人、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在近三年内有行贿犯罪行为的(行贿犯罪行为的认定以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出具的查询结果为准);
(7)法律法规或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情形。
1.4.5 投标人(包括联合体各成员)应进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http://xxxx.xxx.xxx.xx)”中的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且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
[1]
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完全一致。投标人不满足本项规定条件的,将被否决投标。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9.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5 招标人提供的本合同工程的水文、地质、气象和料场分布、取土场、弃土场位置等参考资料,并不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应对自己就上述资料的解释、推论和应用负责,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承担任何责任。
1.10 投标预备会
1.10.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10.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
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10.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1.11.1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以下规定:
(1)分包内容要求:允许分包的工程范围仅限于非关键性工程或适合专业化队伍施工的专项工程。招标人允许分包或不允许分包的专项工程(如有)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2)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格要求: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具备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3)其他要求: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拟分包项目情况表”,明确拟分包的工程及规模,且投标人中标后的分包应满足合同条款第 4.3 款的相关要求。
1.11.2 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接受分包的人不得再次分包。中标人应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1.12 响应和偏差
1.12.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2.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或更有利于招标人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2.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在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后,最终投标报价未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的情况下,出现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算术性错误和投标报价的其他错误;
(2)施工组织设计(含关键工程技术方案)和项目管理机构不够完善;
(3)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仅当采用纸质投标文件评标时)。
1.12.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2.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予以修正并要求投标人进行澄清;
(2)对于本章第 1.12.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如果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应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只有投标人的澄清文件被评标委员会接受,投标人才能参加评标价的最终评比。如果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或综合评分法评标,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3)对于本章第 1.12.3 项(3)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2.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施工组织设计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1】本项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x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规范;
(8)工程量清单计量规则;
(9)投标文件格式;
(10)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
根据本章第 1.10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日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组成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不同形式,投标文件的组成应满足相应条款要求。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联合体协议书;
(3)投标保证金;
(4)施工组织设计;
(5)项目管理机构;
(6)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7)资格审查资料;
(8)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资料。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调价函及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如有);
(2)投标函;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4)合同用款估算表。
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作出的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规定的澄清确认,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
不包括本章第 3.1.1(3)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保证金。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报价应包括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增值税税金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投标人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在投标函中进行报价并填写工程量清单相应表格。
工程量清单的填写分下列两种方式。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方式填写工程量清
单。
(1)本项目招标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1],招标人需在做招标文件时将电子版固化清单一并放入招标文件内打包或将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载明的网站供投标人自行下载,供投标人下载使用。投标人根据工程量清单自行报价。确定投标报价后生成电子版投标报价,编入投标文件。投标人未在工程量清单中填入单价或总额价的工程子目,将被认为其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其他子目的单价和总额价中,招标人将不予支付。
投标人必须严格遵循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并将已填写完毕的投标工程量清单电子文件上传至“电子交易平台”并单独拷入光盘(或U 盘)中密封在纸质投标文件内一并递交。严禁投标人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
投标人根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以及填报完成并打印的投标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应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其投标将被否决。
(2)本项目招标由招标人提供书面工程量清单,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评标委员会将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价进行算术性错误修正及其他错误修正。
3.2.2 投标人应充分了解本项目的总体情况以及影响投标报价的其他要素。
3.2.3 本项目的报价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投标文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 4.3 款的有关要求。
3.2.4 投标人如果发现工程量清单中的数量与图纸中数量不一致时,应立即通知招标人核查,除非招标人以书面方式予以更正,否则,应以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数量为准。
3.2.5 投标人应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在投标总价中计入安全生产费用,安全生产费用应符合合同条款第 9.2.5 项的规定。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内列有上述安全生产费的支付子目,由投标人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填写总额价。
3.2.6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招标人不接受调价函。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则应在招标文件中给出调价函的格式。投标人若有调价函则应遵循如下规定:
(1)调价函必须采用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调价函应说明调价后的最终报价,并以最终报价为准,而且投标人只能有一次调价的机会;
(2)工程量清单中招标人指定的报价不允许调价;
(3)调价函必须附有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调价函必须附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指定位置。
若投标人未提交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或调价函未装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指定位置,调价函均视为无效,仍以原报价作为最终报价。若投标人提交的调价函多于一个,或对不允许调价的内容进行了调价,或调价函有附加条件,其投标将被否决。
(4)若招标人接受调价函,投标人调价后的工程量清单和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应保持一致,如果报价金额出现差异,则以有效调价函的大写金额报价为准。
3.2.7 在合同实施期间,投标人填写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是否由于物价波动进行价格调整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 款的规定处理。如果按照合同条款第 16.1.1 项的规定采用价格调整公式进行价格调整,由招标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测算确定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变值权重范围,并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范围;投标人在此范围内填写各可调因子的权重,合同实施期间将按此权重进行调价。
3.2.8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9 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 投标有效期
3.3.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90 日。
3.3.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定的责任。
3.3.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
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4 投标保证金
[2]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 和第九章“投标文
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保证金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保证金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保证金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3.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4.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4.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5.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资格预审文件的要求。投标人至少应更新以下资料(如有):
(1)财务状况方面的变化,新近取得银行信贷额度(如有必要)的证明和(或)获得其他资金来源的证据,以及现已接受(中标或签约)的新合同工程对财务状况的影响;
(2)投标人名称的变化及有关批件。
3.5.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发生重大安全或质量事故,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5.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5 资格审查资料(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审查资料,以证明其满足本章第 1.4 款规定的资质、财务、业绩、信誉等要求。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按照“三
证合一”或“五证合一”登记制度进行登记的,可仅提供营业执照副本,下同)、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3],投标人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
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公路工程施工资质企业名录中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基础信息(体现股东及出资详细信息)的网页截图或由法定的社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或注册地工商部门出具的股东出资情况证明复印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施工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的复印件应提供全本(证书封面、封底、空白页除外),应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人其他相关信息、颁发机构名称、投标人信息变更情况等关键页在内,并逐页加盖投标人单位章。
3.5.2 “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
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投标人的成立时间少于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年份的,应提供成立以来的财务状况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应是已列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并公开的主包已建业绩或分包已建业绩,具体时间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网
址:xxxx://xxxx.xxx.xxx.xx/XX/)中查询到的企业“业绩信息”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即包括“项目名称”“标段类型”“合同价”“主要工程量”“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等栏目在内的项目详细信息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的,应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
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项目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项目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则该项目业绩不予认定。
3.5.4 “投标人的信誉情况表”应附投标人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网页截图复印件。
3.5.5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应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如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等)的复印件,建造师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在政府相关部门网站上公开信息的网页截图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拟委任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历表”还应附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载明的、能够证明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具有相关业绩的网页截图复印件。在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无法查询,但可在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的,应附湖南省公路水运建设与运输市场信用信息服务网中查询到的网页截图复印件。除网页截图复印件外,投标人无须再提供任何业绩证明材料。如投标人未提供相关业绩网页截图复印件或相关业绩网页截图中的信息无法证实投标人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审查条件(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最低要求),则该业绩不予认定。
如项目经理或项目总工目前仍在其他项目上任职,则投标人应提供由该项目发包人出具的、承诺上述人员能够从该项目撤离的书面证明材料原件。
3.5.6 “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汇总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6规定的其他人员的相关信息。“拟委任的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资历表”(如有)中相关人员应附身份证、职称资格证书以及资格审查条件所要求的其他相关证书的复印件,相关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投标人所属社保机构出具的社保缴费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参加社保的有效证明材料复印件。
3.5.7 “拟投入本标段的主要施工机械表”“拟配备本标段的主要材料试验、测量、质检仪器设备表”(如有)应填报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7 规定的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
3.5.8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本章第 3.5.1 项至第 3.5.7 项规定的表格和资料应包括联合体各方相关情况。
3.5.9 除合同条款约定的特殊情形外,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不允
许更换。
3.5.10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应与其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上填报并发布的相关信息一致。投标人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及时完成相关信息的申报、录入和动态更新,并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3.5.11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合同实施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从工程支付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超过 10%签约合同价的金额作为违约金。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3.6 备选投标方案
3.6.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允许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否则其投标将被否决。
3.6.2 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人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人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6.3 投标人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投标报价,或在投标文件中提供一个报价,但同时提供两个或两个以上施工组织设计的,视为提供备选方案。
3.7 投标文件的编制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
3.7.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安全目标、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投标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1)投标文件由投标人使用“电子交易平台”自带的“投标文件制作工具”制作生成。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建立分级目录,并按照标签提示导入相关内容。
(3)投标文件中证明资料的“复印件”均为“原件的扫描件”,应从“电子交易平台”会员诚信库中选择并进行超链接,未标示“复印件”的证明资料均应直接制作生成。
(4)投标文件中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应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数据文件格式
一致。
(5)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中要求盖单位章和(或)签字的地方,投标人均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加盖投标人的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联合体投
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电子印章和(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电子印章或电子签名章。
(6)投标文件制作完成后,投标人应使用 CA 数字证书对投标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
密的投标文件。
(7)投标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投标文件制作工具”中的帮助文档。
3.7.4 因投标人自身原因而导致投标文件无法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电子开标、评标系统,该投标视为无效投标,投标人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3.7.5 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纸质投标文件应装订成册(A4 纸幅),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为减少评标阶段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的工作量,建议招标人在出售招标文件时,同时提供“工程量固化清单”,清单的数据、格式及运算定义应保证投标人无法修改。投标人只需填写各子目单价或总额价,即可自动生成投标报价。 3.2
【2】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标段估算价的 2%,招标人应据此测算出具体金额。 3.4
【3】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供的各类证照复印件均指彩色扫描件或彩色复印件,其他资料的复印件可为黑白扫描件或黑白复印件。
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并提示。
4.2.1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以及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应单独密封包装。商务及技术文件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报价文件以及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如采用工程量固化清单形式)应统一密封在另一个封套中。封套应加贴封条,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2.2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
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3.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通过互联网使用 CA 数字证书登录“电子交易平台”,将加密的投标文件上传,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凭证,递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凭证时间。投标人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招标人(“电子交易平台”)将拒绝接收。
4.3.2 根据本章第 4.1 款的规定,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只要出现应当拒收的情形,其投标文件予以拒收。
4.4.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4.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4.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纸质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4.4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4.5 逾期送达的或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4.6 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为采用“网上递交”方式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加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失败、开标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的补救方案;未采用“现场递交”方式递交投标文件的,视为放弃因投标文件上传、解密失败或解密后无法正常读取或者导入电子开标评标系统时进行补救的权利。
4.5.1 在本章第 4.4.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5.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5.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 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
4.5.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其中,对采用现场递交的投标文件在封套上还应标明“修改”字样。对采用网上递交的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文
件为准。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对收到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投标人若未派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出席开标活动,视为该投标人默认开标结果。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如需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的,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由招标人现场随机抽取的投标人代表抽取评标基准价系数(如有);
(6)投标人代表解密加密的投标文件;
(7)导入并读取所有解密成功的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的内容;
(8)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9)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10)开标结束。
5.2.2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完成评审前,“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将不进行读取,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封,由招标人密封保存。
5.2.3 招标人将按照本章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开标。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当众拆开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果的密封袋,宣布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名单;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开标人将所有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的内容导入“电子交易平台”的开标评标系统,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人的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不予读取;采用纸质投标文件开标的,仅对通过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启封;
(5)公布标段名称、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将未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纸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退还给投标人;
(8)开标结束。
5.2.4 若采用合理低价法或综合评分法,在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现场,招标人将按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原则计算并宣布评标基准价。若招标人发现投标文件出现以下任一情况,其投标报价将不再参加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1)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总价;
(2)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超出招标人公布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无法确定具体数值;
(4)投标函上填写的标段号与投标文件封套上标记的标段号不一致。
如果投标人认为某一标段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有误,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经招标人当场核实确认之后,可重新宣布评标基准价。开标现场宣布的评标基准价除计算有误经评标委员会修正外,在整个评标期间保持不变,不随任何因素发生变化。
5.2.5 在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或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过程中,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补救措施
5.3.1 开标过程中因本章第 5.3.2 项、第 5.3.3 项、第 5.3.4 项所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将采取补救措施。
5.3.2 因“电子交易平台”系统故障导致投标人无法正常上传加密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打印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电子交易平台自动生成的上传失败的异常记录单,并采用该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5.3.3 因为投标人 CA 数字证书损坏等原因导致无法正常解密加密电子投标文件的,采用该投标人的纸质投标文件进行开标。。
5.3.4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应对未开标的中止电子开标,并在恢复正常后及时安排时间开标: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出现断电事故且短时间内无法恢复供电;
(5)其他无法保证招投标过程正常进行的情形。
5.3.5 采取补救措施时,必须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为负责招标项目监督管理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
(2)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3)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4)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5)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1 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3.3 评标补救措施
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6.3.1 项的规定在电子评标系统上开展评审工作。如果评标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无法继续评审工作的,可暂停评标,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出妥善保密处理,待电子评标系统恢复正常之后,应重新组织评审。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介和期限公示中
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对工程质量要求、安全目标和工期的响应情况;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姓名、个人业绩、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
(3)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4)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5)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6)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提出异议与作出答复均应通过“电子交易平台”在“异议与答复”菜单以书面形式进行。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招标人或招标人授权的评标委员会依法确定中标人。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和期限公告中标
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7.1 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和招标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保证金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履约保证金为签约合同价的 10%。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保证金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7.2 中标人不能按本章第 7.7.1 项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应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8.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
条件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1]
7.8.3 签约合同价的确定原则如下:
(1)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小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为准;
(2)按照评标办法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后,若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大于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则签订合同时以开标时的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为准,同时按比例修正相应子目的单价或合价。
7.8.4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8.5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同时,须按照本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签订廉政合同及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在廉政建设和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如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第三章“评标办法”的相关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则本项不适用。
招标人不得泄露招标投标活动中应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
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应按照本章第 2.4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x招标项目是否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0.1 自购买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
附件一 开标记录表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 | 工期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开标记录表
开标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序号 | 投标人 | 密封情况 | 投标报价(元) | 是否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 备注 | 投标人代表签名 |
招标人编制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
招标人代表: 记录人:
年 月 日
附件二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的评标委员会,对你方的投标文件进
行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方对下列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或说明: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或说明于 年 月 日 时 分前递交至 (详细地址)或
传真至 (传真号码)或通过下载招标文件的电子招标交易平台上传。采用传真方式的,
应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将原件递交至 (详细地址)。
评标委员会授权的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
(编号: )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评标委员会: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如下:
1.
2.
.....
上述问题澄清或说明,不改变我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构成我方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件四 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
(中标人名称):
你方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
文件已被我方接受,被确定为中标人。中标价: 元。
工期: 日历天。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工程安全目标: 。
工程环保目标: 。
项目经理: (姓名)。
项目总工: (姓名)。
请你方在接到本通知书后的 日内到 (指定地点)与我方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并按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7.7 款规定向我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特此通知。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 中标结果通知书
中标结果通知书
(未中标人名称):
我方已接受 (中标人名称)于 (投标日期)所递交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投标文件,确定 (中标人名称)为中标人。
感谢你单位对招标项目的参与!
招标人: (盖单位章)
招标代理机构: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附件六 确认通知
确 认 通 知
(招标人名称):
你方于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 标段施工招标
关于招标文件澄清/修改的通知(第 号补遗书,正文共 页),我方已于 年 月 日
收到。
特此确认。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本附件适用于采用双信封形式的投标文件。投标文件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的,招标人可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修改。
[2]投标人仅须在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上加盖单位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第三章 评标办法
第三章 评标办法①(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②
评标办法前附表③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评标方法 | 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1)投标报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被湖南省交通运输厅评为最近 1 年较高信用等级的投标人优先; (3)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4)随机摇号确定排序。 | ||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标准: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 | ||||
辨 | ||||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 ||||
(如有)、工期、工程质量要求及安全目标、环保目标; | ||||
b.投标函附录的所有数据均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 | ||||
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 | ||||
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标未 |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影响招标公正性 a.投标人应提供相关部门的合法批件及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等证件的副本变更记录复印件; | ||
b.投标人仍然满足资格预审文件中规定的资格预审条件最低要 | ||||
求(资质、业绩、人员、信誉、财务等); | ||||
c.与所投标段的其他投标人不存在控股、管理关系或单位负责人 | ||||
为同一人的情况;与招标人也不存在利害关系并可能影响招标公 | ||||
正性。 | ||||
(4)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了投标保证金 | ||||
a.投标保证金金额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金额,且投标保证金有效 | ||||
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 ||||
b.若投标保证金采用现金或支票形式提交,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 | ||||
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保证金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入招标 | ||||
人指定账户; | ||||
c.若投标保证金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银行保函的格式、开具 |
保函的银行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向招标人提交了银行保函原件。 (5)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a.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按照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了联合体协议书,明确各方承担连带责任,并明确了联合体牵头人; b.已进行资格预审的,投标人提供了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中所附的联合体协议书复印件,且通过资格预审后的联合体无成员增减或更换的情况。 (6)投标人如有分包计划,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1 款规定,且按招标文件第九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填写了“拟分包项目情况表” 是否符合要求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是否符合要求 (8)投标文件中未出现有关投标报价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 (9)投标文件载明的招标项目完成期限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 是否符合要求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是否符合要求 (11)权利义务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a.投标人应接受招标文件规定的风险划分原则,未提出新的风险划分办法; b.投标人未增加发包人的责任范围,或减少投标人义务; c.投标人未提出不同的工程验收、计量、支付办法; d.投标人对合同纠纷、事故处理办法未提出异议; e.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无欺诈行为; f.投标人未对合同条款有重要保留。 (12)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 项规定是否符合要求 |
2.1.1 2.1.3 | 形式评审与响应性评审标准 |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评审标准: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可辨 a.投标函按招标文件规定填报了项目名称、标段号、补遗书编号 (如有)、投标价(包括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 b.已标价工程量清单说明文字与招标文件规定一致,未进行实质性修改和删减; c.投标文件组成齐全完整,内容均按规定填写。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是否符合要求 (3)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的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如有) 是否符合要求 |
(4)投标报价或调价函中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是否符合要求 (5)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是否符合要求 (6)投标人若提交调价函,调价函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2.6 项要求 是否符合要求 (7)投标人若填写工程量固化清单,填写完毕的工程量固化清单未对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中的数据、格式和运算定义进行修改;工程量固化清单中的投标报价和投标函大写金额报价一致是否符合要求 (8)投标文件份数符合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7.4项规定 是否符合要求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2 | 资格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 (2)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4)投标人的类似项目业绩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5)投标人的信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6)投标人的项目经理和项目总工资格、在岗情况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7)投标人的其他要求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8)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9)投标人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5 项规定 (10)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标段中投标 |
条款号 | 条款内容 | 编列内容 | ||
2.2.1 |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总分 100分)③ | 施工组织设计:40.0 分主要人员:25.0 分 技术能力:10.0 分履约信誉:13.0 分业绩:10.0 分 资产负债率:2.0 分 | ||
2.2.3 |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 | 评标价计算公式: 评标价=修正后的投标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7] …… |
准 | ||
3.2.4 | 通过第一个信封详细评审的投标人 数量 | 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选择前名[8]通过详细评审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素权重分值 | 各评分因素细分项 | 分值 | |
2.2.2(1) | 施工组织设计 | 40.00 分 | 总体施工组织布置及规划 | 7.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5.6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7 分。 |
项目重点、难点工程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7.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5.6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7 分。 | |||
工程质量管理体系及保证措施 | 4.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2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4 分。 | |||
工期保证措施 | 5.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 5.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4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项最高得 5 分。 | |||
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施工后期的场地恢复措施 | 4.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2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4 分。 | |||
xx施工、文物保护及保证措施 | 4.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2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4 分。 | |||
项目风险预测与防范,事故应急预案,支付保障措施 | 4.0 | 满足工程基本要求,得 3.2 分;切实可行且合理科学的,酌情加分,本 项最高得 4 分。 |
2.2.2(2) | 主要人员 | 25.00 分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 13.0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12 分; 近五年每增加一个一级公路项目经理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总工业绩加 1 分,本项 最多加 1 分。 |
项目总工任职资格与业绩 | 12.0 |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要求得 11 分; 近五年每增加一个一级公路项目总工或项目副经理或项目副总工业绩加 1 分,本项 最多加 1 分。 | |||
2.2.2(3) | 其他因素 | 技术能力 | 10.0 | 招标人获得与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有关的下列奖项;或具有与本次招标项目施工有关的下列资历,对应按如下类别计分: 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每项加 2 分,最多加 4 分 2.获得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的 每项加 1 分,最多加 2分 3.获得国家级工法的 每项加 1 分,最多加 2 分 4.主编或参编过国家标准、行业或地方(指省级)标准的 每项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 5.获得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的 每项加 0.5 分,最多加 1 分 注:1.本项累计加分最高 10 分,同一工程项目不重复 加分,仅按较高分计 1 次加分。 2.本次招标项目工程类别为:xx路面、桥梁涵洞、交叉、交通安全设施工程。 |
履约信誉 ① | 13.0 分 | 1.信用评价(2-3 分):年度 信用等级 最近第一年/分 最近第二年/分 最近第三年/分 AA 0.5a 0.3a 0.2a A 0.7*0.5a 0.7*0.3a 0.7*0.2a B 0 C 0 注: (1)信用评价分取值为a=3。 (2)信用等级以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为准,企业信用加分分值按湖南交通运输厅近三年发布的企业信用评价结果进行权值分配,企业近三年均无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发布企业信用等级的,按交通运输部近三年发布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权值分配,当年在湖南省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中无信用评价等级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等级结果进行评分(其中上一年度发布的信用评价结果为 AA 级的企业,按照A 级计算当年信用评价得 分);上一年度发布的公路工程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也没有信用等级结果的,其当年的信用评价得分按 0 分计。 2.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的规定,得 13 分 3.其他履约信誉,得 0 分 | |||
业绩 | 10.0 分 | 1.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业绩最低要求)得 9 分; 2.增加 1 项类似业绩加 0.7 分,增加第二个类似业绩 加 0.3 分。最多计 1 分。 | |||
资产负债率 | 2.0 分 | 1.资产负债率均低于 50%得 1 分; 2.资产负债率均低于 40%得 2 分。本项最多计 2 分。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3.5.2 项修改为: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且其评标价低于理论成本价时,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理论成本价的确定按第 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2.4.1 目规定计算。 |
○1 所有否决投标的条款标明*号。未标明*号的条款不得作为否决投标的条款。
○2 “评标办法前附表”用于明确评标的方法、因素、标准和程序。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详细列明全部评审因素、标准,没有列明的因素和标准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3 本项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情况。
○4 对于特别复杂的特大桥梁和特长隧道项目主体工程以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工程,还可对其他管理和技术人员
(例如项目副经理、专业工程师等)以及主要机械设备和试验检测设备进行资格评审。
○5 本款规定仅适用于根据《关于发布公路工程从业企业资质名录的通知》(厅公路字〔2011〕114 号)要求,招标人应通过名录对投标人资质条件进行审核的公路施工企业。
○6 招标人不得将人员资格、企业资质等级、注册资本等资格条件设为加分项。
○7 “技术能力”指投标人的科研开发和技术创新能力,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相关要求,包括投标人获得的与项目施工有关的国家级工法、专利(发明专利或实用新型专利)、国家或省级科学技术进步奖,主编或参编过的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等。
○8 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评标价=投标函文字报价-暂估价-暂列金额(不含计日工总额)。
○9 该数量的设置应避免本办法演变为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该数量应不少于 3 名,最高不宜超过 10 名。投标人数量取值为 a。当 3≤a≤6 时,该数量为投标人数量;当 6<a≤12 时,该数量为 a/2+3,四舍五入取整,当 a>12 时,该数量取 10。此外,招标人可规定技术文件采用暗标形式编制。
○10 招标人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各评分因素及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并对各评分因素进行细分(如有)、确定各评分因素细分项的分值,各评分因素权重分值合计应为 100 分。各评分因素(评标价和履约信誉评分项除外)得分一般不得低于其权重分值的 80%,且各评分因素得分应以评标委员会各成员的打分平均值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总数为 7 人以上时,该平均值以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后计算。评标委员会成员对某一
项评分因素的评分低于权重分值 80%的,应在评标报告中作出说明。
○11 招标人应列明各评分因素或各评分因素细分项(如有)的评分标准并作为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分的依据。
○12 具体计分规则为:科学技术奖项按一等奖及以上 100%、二等奖 70%、三等奖 50%相应权重计分,如科学技术奖项有排名的,按第一名占相应权重计分的(下同)100%、第二名 70%、第三名 60%、第四名 50%、第五名 40%、第六名 30%、第七名 20%、第八名及以后 10%最终计分。其中省级科学技术奖加分权重为国家级科学技术奖项标准的 50%。
○13 其中地方(指省级)标准加分权重为国家及行业(指部级)标准的 50%。
○14 招标人可结合招标项目所在地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投标人的信用评级对其履约信用进行评分,但不得任意设置歧视性条款并不得任意设立行政许可。在评标办法中设置“企业信用加分”项,企业信用加分应占总评分的 2%~3%。
○15 满足资格审查条件(信誉最低要求)及投标人须知第 1.4.4 项规定的投标人,均得扣除履约信誉第 1、第 3项满分外的余下分值。
○16 其他履约信誉得分,不得超过 2 分。
○17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原则上是指与招标项目类似的企业业绩,可在企业业绩最低要求的基础上适当提高。
○18 除准入业绩的基本分外,业绩加分项不得低于两档,且前一档比例不得低于后一档比例,最后一档的加分比例不低于 30%。业绩奖励加分项,应为不低于招标工程主要内容的同类别工程(土建工程(xx、桥隧)、路面工程、交通安全设施工程、房建工程、机电工程等)。
x次评标采用技术评分最低标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施工组织设计、主要人员、技术能力等因素进行评分,按照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对排名在招标文件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的报价文件进行评审,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评标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确定中标人。
2.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1 第一个信封评分分值构成
(1)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第一个信封评分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主要人员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第二个信封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1.1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6 项规
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适用于已进行资格预审的)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各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
(1)按本章第 2.2.2 项(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部分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第 2.2.2 项(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主要人员部分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第 2.2.2 项(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C。
3.2.2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2.3 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A+B+C。
3.2.4 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得分由高到低排序,排名在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数量以内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通过详细评审。
3.2.5 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少于 3 个且未超过评标办法前附表第 3.2.4 项规定数量的,均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详细评审,不再对投标人的商务和技术文件进行评分。
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将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5.1 款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对通过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
(报价文件)进行开标。
*3.4.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
*3.4.2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
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3)当单价与数量相乘不等于合价时,以单价计算为准,如果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位置差错,应以标出的合价为准,同时对单价予以修正;
(4)当各子目的合价累计不等于总价时,应以各子目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价。
*3.4.3 工程量清单中的投标报价有其他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漏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减少了报价范围,则漏报的工程子目单价、合价和总额价或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中减少的报价内容视为已含入其他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之中。
(2)在招标人给定的工程量清单中多报了某个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或总额价,或所报单价、合价或总额价增加了报价范围,则从投标报价中扣除多报的工程子目报价或工程子目报价中增加了报价范围的部分报价。
(3)当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金额)虽然一致,但投标人修改了该子目的工程数量,则其合价按招标人给定的工程数量乘以投标人所报单价予以修正。
*3.4.4 修正后的最终投标报价若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如有),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5.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标准进行价格折算,计算出评标价,并编制价格比较一览表。
*3.5.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并否决其投标。
*3.6.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查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对投标人的资质、业绩、主要人员资历和目前在岗情况、信用等级等信息进行核实。若投标文件载明的信息与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发布的信息不符,使得投标人的资格条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6.2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g.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 IP 地址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h.不同投标人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 IP 地址在某一特定区域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i.电子投标文件硬件信息相同且无法合理说明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7.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7.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7.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
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7.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投标文件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3 项所列情形的,均视为细微偏差,评标委员
会不得否决投标人的投标,应按照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12.4 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3.9.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9.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1]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供的书面工程量清单填写本合同各工程子目的单价、合价和总额价,则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修正。如本项目招标由投标人
按照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固化清单电子文件填写工程量清单,无须按照本章第 3.4.2 项和第 3.4.3 项的规定对
投标报价进行修正,第 3.4.2 项至第 3.4.4 项内容不适用。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分包人:指从承包人处分包合同中某一部分工程,并与其签订分包合同的分包人。
① 本部分不加修改地引用了国家九部委《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7 年版)相关内容。
1.1.2.6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特定范围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不包括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临时设施: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8 承包人设备:指承包人自带的施工设备。
1.1.3.9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10 永久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11 临时占地: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合同工程需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11.1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11.3 款、第 11.4 款和第 11.6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9.2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包括根据第 19.3 款约定所作的延长。
1.1.4.6 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暂估价的合
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
1.1.5.6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7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7.4.1 项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除专用术语外,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1 图纸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由于发包人未按时提供图纸造成工期延误的,按第 11.3 款的约定办理。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6.3 图纸的修改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由监理人取得发包人同意后,在该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签发图纸修改图给承包人,具体签发期限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应按修改后的图纸施工。
1.6.4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施工场地各保存一套完整的包含第 1.6.1 项、第 1.6.2 项、第 1.6.3 项约定内容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第 1.7.1 项中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和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行为人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1 在施工场地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有效合理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当地文物行政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文物行政部门要求采取妥善保护措施,由此导致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10.2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1.1 承包人在使用任何材料、承包人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但由于遵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或技术标准和要求引起的除外。
1.11.2 承包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的,专利技术的使用费包含在投标报价内。
1.11.3 承包人的技术秘密和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和信息,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
1.12.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和文件,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和监理人不得为合同以外的目的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11.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3.1.2 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但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3.1.3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更换时,应在调离 14 天前通知承包人。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
(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24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1.1 遵守法律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发包人免于承担因承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包括在合同价格内。
4.1.3 完成各项承包工作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完成合同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设施的设计、建造、运行、维护、管理和拆除。
4.1.4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4.1.5 保证工程施工和人员的安全
承包人应按第 9.2 款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4.1.6 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承包人应按照第 9.4 款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7 避免施工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承包人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4.1.8 为他人提供方便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为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工程有关的其他各项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提供有关条件的内容和可能发生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4.1.9 工程的维护和照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10 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3.1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
4.3.2 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第三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三人。
4.3.3 分包人的资格能力应与其分包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
4.3.4 按投标函附录约定分包工程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4.3.5 承包人应与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4.4.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
任。
4.4.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4.4.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5.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承包人项目经理短期离开施工场地,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5.2 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监理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书面报告。
4.5.3 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5.4 承包人项目经理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通知监理人。
4.6.1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 28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在施工场地的管理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管理机构的设置、各主要岗位的技术和管理人员名单及其资格,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状况。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施工场地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4.6.2 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承包人应向施工场地派遣或雇佣足够数量的下列人员:
(1)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技工和合格的普工;
(2)具有相应施工经验的技术人员;
(3)具有相应岗位资格的各级管理人员。
4.6.3 承包人安排在施工场地的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应相对稳定。承包人更换主要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时,应取得监理人的同意。
4.6.4 特殊岗位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有权随时检查。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应对其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监理人要求撤换不能胜任本职工作、行
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承包人项目经理和其他人员的,承包人应予以撤换。
4.8.1 承包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8.2 承包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8.3 承包人应为其雇佣人员提供必要的食宿条件,以及符合环境保护和卫生要求的生活环境,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4.8.4 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其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4.8.5 承包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6 承包人应负责处理其雇佣人员因工伤亡事故的善后事宜。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10.1 发包人应将其持有的现场地质勘探资料、水文气象资料提供给承包人,并对其准确性负责。但承包人应对其阅读上述有关资料后所作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
4.10.2 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并收集有关地质、水文、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为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当地资料。在全部合同工作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
4.11.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11.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15 条约定办理。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运输和保管。承包人应对其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负责。
5.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将各项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供货人及品种、规格、数量和供货时间等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其负责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质量证明文件,并满足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5.1.3 对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进行检验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合同约定和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检验和测试结果应提交监理人,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5.2.1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写明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规格、数量、价格、交货方式、交货地点和计划交货日期等。
5.2.2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
5.2.3 发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 7 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赴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运输和保管。
5.2.4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交货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
5.2.5 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日期或地点的,应事先报请监理人批准。由于承包人要求更改交货时间或地点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5.3.1 运入施工场地的材料、工程设备,包括备品备件、安装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5.3.2 随同工程设备运入施工场地的备品备件、专用工器具与随机资料,应由承包人会同监
理人按供货人的装箱单清点后共同封存,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启用。承包人因合同工作需要使用上述物品时,应向监理人提出申请。
5.4.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5.4.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即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6.1.1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4.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运入施工场地的所有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上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6.4.2 经监理人同意,承包人可根据合同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上述手续。
7.2.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包括维修、养护和管理发包人提供的道路和交通设施,并承担相应费用。
7.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修建的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应免费提供发包人和监理人使用。
7.3.1 承包人车辆外出行驶所需的场外公共道路的通行费、养路费和税款等由承包人承担。
7.3.2 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重安全行驶,并服从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本条上述各款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8.1.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8.1.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8.2.1 承包人应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合格的人员、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
8.2.2 监理人可以指示承包人进行抽样复测,当复测中发现错误或出现超过合同约定的误差时,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修正或补测,并承担相应的复测费用。
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发包人提供上述基准资料错误导致承包人测量放线工作的返工或造成工程损失的,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上述基准资料存在明显错误或疏忽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需要使用施工控制网的,承包人应提供必要的协助,发包人不再为此支付费用。
9.1.1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9.1.2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
9.1.3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9.2.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执行监理人有关安全工作的指示,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2.2 承包人应加强施工作业安全管理,特别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以及对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9.2.3 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9.2.4 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9.2.5 合同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遵守有关规定,并包括在相关工作的合同价格中。因采取合同未约定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增加的费用,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
9.2.6 承包人应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工伤事故的,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9.2.7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9.3.1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9.3.2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
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9.3.3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减少财产损失和避免人员伤亡。
9.4.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9.4.2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9.4.3 承包人应按照批准的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有序地堆放和处理施工废弃物,避免对环境造成破坏。因承包人任意堆放或弃置施工废弃物造成妨碍公共交通、影响城镇居民生活、降低河流行洪能力、危及居民安全、破坏xx环境,或者影响其他承包人施工等后果的,承包人应承担责任。
9.4.4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采取有效措施,对施工开挖的边坡及时进行支护,维护排水设施,并进行水土保护,避免因施工造成的地质灾害。
9.4.5 承包人应按国家饮用水管理标准定期对饮用水源进行监测,防止施工活动污染饮用水源。
9.4.6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加强对噪声、粉尘、废气、废水和废油的控制,努力降低噪声,控制粉尘和废气浓度,做好废水和废油的治理和排放。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期限,编制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
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承包人还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编制更为详细的分阶段或分项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第 10.1 款的合同进度计划不符时,承包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并附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也可以直接向承包人作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报监理人审批。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监理人在批复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
11.1.1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监理人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工期自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计算。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后尽快施工。
11.1.2 承包人应按第 10.1 款约定的合同进度计划,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审批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10.2 款的约定办理。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的;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的条件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由于承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或监理人认为承包人施工进度不能满足合同工期要求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和修订合同进度计划。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费用,并向承包人支付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相应奖金。
因下列暂停施工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承包人违约引起的暂停施工;
(2)由于承包人原因为工程合理施工和安全保障所必需的暂停施工;
(3)承包人擅自暂停施工;
(4)承包人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5)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的其他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3.1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12.3.2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的 24 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12.4.1 暂停施工后,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监理人指定的期限内复工。
12.4.2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
12.5.1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了该项停工属于第
12.1 款的情况外,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监理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28 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工程或其中一部分工程继续施工。如监理人逾期不予批准,则承包人可以通知监理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 15.1(1)项的可取消工作。如暂停施工影响到整个工程,可视为发包人违约,应按第 22.2 款的约定办理。
12.5.2 由于承包人责任引起的暂停施工,如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暂停施工指示后 56 天内不认真采取有效的复工措施,造成工期延误,可视为承包人违约,应按第 22.1 款的约定办理。
13.1.1 工程质量验收按合同约定验收标准执行。
13.1.2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1.3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的,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3.2.1 承包人应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承包人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13.2.2 承包人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场地,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承包人还应按监理人指示,进行施工场地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监理人要求进行的其他工作。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13.5.1 通知监理人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13.5.2 监理人未到场检查
监理人未按第 13.5.1 项约定的时间进行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 13.5.3 项的约定重新检查。
13.5.3 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按第 13.5.1 项或 13.5.2 项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
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5.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1 承包人使用不合格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不适当的施工工艺,或施工不当,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14.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14.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14.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14.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以下情形之一,应按照本条规定进行变更。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15.3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15.3.1 变更的提出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变更意向书应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和发包人对变更的时间要求,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变更意向书应要求承包人提交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和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的,由监理人按第 15.3.3 项约定发出变更指示。
(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监理人应按照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第 15.1 款约定情形的,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监理人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 14 天内作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应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
人。
(4)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原变更意向书。
15.3.2 变更估价
(1)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报价内容应根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2)变更工作影响工期的,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提交要求提前或延长工期的施工进度计划及相应施工措施等详细资料。
(3)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 14 天内,根
据第 15.4 款约定的估价原则,按照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15.3.3 变更指示
(1)变更指示只能由监理人发出。
(2)变更指示应说明变更的目的、范围、变更内容以及变更的工程量及其进度和技术要求,并附有关图纸和文件。承包人收到变更指示后,应按变更指示进行变更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5.4.1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15.4.2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4.3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15.5.1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并附必要的设计文件。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15.3.3 项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15.5.2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缩短了工期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给予奖励。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15.7.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15.7.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15.7.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7.3.2 项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5.8.1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工程设备和专业工程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并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中标金额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2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应由承包人按第 5.1 款的约定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15.8.3 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或未达到规定的规模标准的,由监理人按照第 15.4 款进行估价,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经估价的专业工程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的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物价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6.1.1 采用价格指数调整价格差额
16.1.1.1 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投标函附录中的价格指数和权重表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 ⎛ Ft1
Ft 2
Ft 3
Ftn ⎞ ⎤
ΔP = P0 ⎢ A + ⎜ B1 × F + B2 × F + B3 × F +… + Bn × F ⎟ −1⎥
⎣ ⎝ o1 02 o3 on ⎠ ⎦
式中: △P--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 -- 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第 15 条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 -- 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 B2; B3……Bn --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例;
Ft1; Ft2; Ft3……Ftn --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第 17.3.3 项、第 17.5.2 项和第 17.6.2
项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 42 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Fo1; Fo2; Fo3……Fon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
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指数,缺乏上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有关部门提供的价格代替。
16.1.1.2 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的,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