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码:11N00246981420243002
合同编码:11N00246981420243002
项目名称:祝桥镇管道路路灯安装及修复工程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承包人: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为实施 祝桥镇
管道路路灯安装及修复工程(项目名称),己接受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 )对该项目祝桥镇管道路路灯安装及修复工程(项目名称)施工的响应。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人承诺书(含调整后报价工程量清单)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响应文书及其附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贰万零玖佰柒拾玖元整 (¥2120979 元 )。
4 承包人项目经理:
5 工程质量符合 一次性验收合格率 100%
6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实施、完成及缺陷修复。
7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8 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指示开工,工期为 60 日历天(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
9 本协议书一式贰份,合同双方各执壹份。
10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甲方(盖章):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地址:xxxxxxxxxxxxx 00 x
乙方(盖章):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xxx 000 x 0 x 0 x锦绣商务中心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章):联系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方式:13262600808 联系方式:021-50422588
法定代表人姓名:xxx xx代表人姓名:xxxxx代表人性别:女
日期:2024-06-05 日期:2024-06-05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 略 )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1 词语定义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2 发包人:
1.1.2.3 承包人:指本工程中标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在响应文件和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
1.1.2.6 监理人:
1.1.2.7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增加 1.1.2.8 条
1.1.2.8 设计单位:增加 1.1.2.9 条
1.1.2.9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指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
1.2 语言文字
删除通用条款第 1.2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
1.3 法律
删除通用条款第 1.3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本合同文件适用中国的法律和行政法规及上海市规章和相关规定。
适用国家标准及规范(具体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但不限于此)。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的,由发包人向承包人提出施工技术要求,承包人按发包人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发包人认可后执行。承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中文本。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制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删除通用条款第 1.4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合同文件应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成交)人承诺书(含调整后报价工程量清单)
(3)中标(成交)通知书
(4)本合同专用条款
(5)本合同通用条款
(6)响应文书及其附件
(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其附件
(8)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9)工程报价单或预算书
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
发包人于开工前向承包人提供肆套施工图纸或(和)文件。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或(和)文件套数的,发包人可代为复制,复制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3)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4)组织承包人和设计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发包人未能履行上述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利
删除通用条款第 3.1.1 和 3.1.2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3.1.1 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本合同中称工程师,其姓名、职务、职权具体见发包人与监理单位签订的本项目委托监理合同,工程师在行使超出委托监理合同外的某些职权前需要征得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师应征得发包人批准。
3.1.2 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合同的代表在本合同中也称工程师,代表发包人全面负责管理本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xx施工等,但职权不得与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职权相互交叉。双方职权发生交叉或不明确时,由发包人予以明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 对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负责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承包人应确保施工方案符合消防、环保和节能等相关要求,并通过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查。
4.2 承包人工作: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已确认的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及其委托的工程监理对工程施工进度、造价、质量、安全及xx施工的监督管理。
(2) 除由发包人统一实施的以外承包人具体施工需要而发生的进出施工区域的道路(含便桥)、及施工区域内施工便道、临时管道、施工用水、用电、临时设施、施工用料堆放场地等由承包人根据自己的施工方案合理布置,相关的费用自行计入措施项目费用中。开通的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通道,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必须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3)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
(4) 向工程师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5) 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并负责安全保卫;
(6) 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用房及办公设施并承担相关费用;
(7) 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承担相关费用;
(8) 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对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
(9) 做好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相关费用;
(10) 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发包人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11) 承包人自行负责办理完毕本工程与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各项手续及相关验收,并承担相关费用。
4.1.10 承包人未能履行第 4.1.9 款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4.3 分包
增加 4.3.6 和 4.3.7 款
4.3.6 发包人未经承包人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向分包单位支付各种工程款项。
4.3.7 如发包人一旦发现有任何违反合同约定的分包行为时,发包人有权立即终止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更换施工队伍所引起的全部经济损失及相应的工期拖延的延期损失。
4.5 承包人项目经理增加 4.5.5 款
4.5.5 工程项目经理(建造师)不得兼职其他工程的任何职务,并保证每周不少于 5 天在现场工作。项目经理若要离开工地一天(含一天)需书面提出申请并经发包人同意,否则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0.2 万元/天违约金。若项目经理(建造师)未经请假擅自离开,累计发生三次(含三次)以上则发包人有权要求对此项目经理(建造师)进行撤换,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0 万元/次违约金。发包人可以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在认为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工程项目经理职位时有权要求承包人对此项目经理进行撤换。
4.6 承包人人员的管理增加 4.6.5 款
4.6.5 承包人在响应文件承诺选定的本工程项目经理及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任意调换和撤离。
5.1 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增加 5.1.4 条
5.1.4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必须经发包人同意。
9.2 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增加 9.2.8 和 9.2.9 条
9.2.8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2.9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性、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 14 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承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增加 9.6 款
9.6 施工安全、xx措施
9.6.1 承包人应积极主动地配合落实发包人对项目xx施工的管理要求;达到市级安全xx标化工地。如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上述标准,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人民币 10 万元违约金。在工地分隔围护和生活设施布置中,严格执行沪市政施工(96)第 439 号和沪建建管(2002)第 105 号通知内容规定。
9.6.5 承包人应承担施工安全、xx措施的费用,相关的费用自行计入措施项目费用中。
9.6.6 据沪建建管(2002)第 105 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xx施工管理的通知”的精神,发包人对本工程xx施工的具体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 不影响xx道路的畅通,遵守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规定;
2) 施工中无重大工伤事故;
3)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分隔,在工地醒目处必须设置施工铭牌,管理人员必须佩卡上岗;
4) 施工现场材料必须堆放整齐;
5) 施工现场必须严格按规定控制噪音、扬尘,并必须落实防止环境污染和降低施工噪音的措施。
6) 施工现场必须开展以创建xx工地为主要内容的宣传和教育工作。
9.6.7 承包人在工程承包期间,须严格做好xx施工管理工作,并按规定承担责任和费用。由于管理不善,引起政府有关部门罚款、停工整改等处罚,其发生的损失由承包人自行承担,且发包人保留缓付工程款的权利。
9.6.8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期间,必须设有专职安全员,配备适当数量的消防灭火器材,建立消防安全方面的制度和措施,并报发包人、监理单位及有关部门。
9.6.9 在工程承包期间,承包人应根据实际情况,配有足够的警卫人员,以确保工地安全和已完工程的完好。
9.6.10 承包人在本工程承包管理期间,必须保证xx建筑、通道、管线的正常使用,如承包人由于施工原因引起xx建筑、通道、管线的损坏,由承包人无条件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9.6.11 施工现场大门开设由承包人负责,并经过发包人同意。
10.1 合同进度计划
删除通用条款 10.1 款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10.1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的日期,将施工组织设计和工程进度计划提交工程师,工程师及时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逾期不确认也不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同意。群体工程中单位工程分期进行施工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图纸及有关资料的时间,按发包人的要求,按单位工程编制进度计划。
11.1 开工
增加 11.1.3 款
11.1.3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的,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
12.1 工程质量要求
增加 13.1.4、13.1.5、13.1.6 和 13.1.7 款
12.1.4 本工程的质量要求是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工程备案标准,一次验收合格,合格率为 100%。如本项目达不到上述质量要求,发包人对承包人将按审定后工程总价的 5%予以扣罚并由承包人义务返工整改。
12.1.5 本工程的质量核验监督工作按国务院(2000)第 279 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暂按沪府(94)第 88 号令《上海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
14 所有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
如本工程施工期间发生工程变更或增加新的工程子目,承包人应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并提供测算依据;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签证手续不全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相关工程款。由承包人依据合同相关专用条款编制,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6.1 本工程的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包人依据本工程中标(成交)通知书中的中标(成交)价格在合同协议书内约定。承包人应仔细核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的项目和数量,承包人认为需要增加清单项目的,应在答疑会上提出。否则,认为此项清单项目已含在其他项目的综合单价中。
16.2 工程结算时,工程量均按实调整(除合同文件要求包干的项目);工程量清单中提供 “暂定单价”主材的清单子目,其主材价参照 年 月上海市建设工程标准定额管理总站发布的建筑工程主要材料市场价格信息并经发包人确认后进行调整(其中人工、辅材、机械不作调整),管理费、利润等按照投标时的费用不作调整。措施项目清单报价不受设计变更、工程量清单变化、总造价变动的影响,结算时不作调整。其他项目清单中暂列金额原则由发包人根据合同文件相关条款等确定综合单价或总价,另行结算;社会保险费最终结算按调整建设工程规费项目设置文件(沪建标定联(2023)120 号)执行;暂估金额如发生,经协商后确定计价办法,另行结算;零星工作项目费今后按现场的签证进行结算。
16.3 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1) 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 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变更价格,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16.4 合同价款在协议书内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本工程采用固定单价计价方式的,工程量均按实调整(除合同文件要求包干的项目)。
本项目工程基本竣工后,经祝桥镇相关初步验收合格且新区资金下达后,甲方拨付合
同价的 50%作为首笔工程款。工程正式竣工验收完成、新区资金清算拨付后按审计价支付至 97%。待合同约定质保期满后,以审计价结果为依据支付剩余款项。
删除通用条款第 18.2 款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承包人需根据供发包人所提供的归档要求进行组卷装订,最终需通过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终验。承包人应报送符合工程施工全过程的竣工档案三套,工程照片三套,建设工程声像档案二套。分别交由供发包人、上海市城建档案馆、接管单位(均为原件)。根据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沪规法(2002)287 号】《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交给上海市城建档案馆除了纸质档案外还需提供电子档案,此项目由上海市城建档案馆提供,扫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竣工图及报送的竣工档案编制费用按上海市城建档案馆的收费标 准,由承包人承担计入措施费中,包干使用,包括配合发包人完成此项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按照规定及时报送有关部门,对承包人违反规定,未及时按要求将建设工程档案报送有关部门,或归档文件达不到档案编制要求的,发包人将扣罚承包人 5%的工程款,并按照《上海市档案条例》的规定处理,另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报送。凡在责令限期内报送完毕的,4%的工程款项将支付到位,1%的工程款项将作为处罚。
删除通用条款第 20 款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本工程的工程一切险及第三方责任险由发包人支付并统一投保。
删除通用条款第 24.1 款中全部内容,修改如下:
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者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向上海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增加第 24.1 款
24.1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否则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如果友好协商开始后 60 天内还不能解决争端,应提交仲裁;
(2)仲裁应由上海市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语言为中文;
(3)仲裁裁决应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4)仲裁费除非仲裁机关另有裁决,均应由败诉方承担;
(5)在仲裁期间,除非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25.2 合同份数
合同生效方式为签订合同协议书依法征收的印花税和类似费用按中国国家税法规定的承担人支付。
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副本四份。
附件一 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承包人(全称):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保证 祝桥镇管道路路灯安装及修复工程 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证本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将按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质量保修范围主要包括装修、给水管道工程、道路、绿化等附属设施,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具体的质量保修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2 质量保修期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分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市政公用工程为 1 年;
(2)道路为 1 年;
(3)绿化为 1 年;
(4)装修工程 2 年;
(5)其他约定:无。
3 质量保修责任
3.1 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后的 7 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修理费用从质量保修金内扣除。
3.2 发生须紧急抢救事故(如上水跑水、暖气漏水漏气、燃气漏气等),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3 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4 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3.5 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4 质量保修金
4.1 无。
4.2 累计保修费用超过预留的质量保修金时,超过部分应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5 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无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之一,由施工合同发承包双方共同签署。
附件二 xx协议
xx协议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xx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xx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特点,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 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定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 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开工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 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失道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 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 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 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 乙方不得以洽淡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营业性高档娱乐场所。
十 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
十一 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xx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先行邀请招标权。
十二 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单位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 本xx协议作为 祝桥镇管道路路灯安装及修复工程 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十四 本协议一式十份,甲、乙双方各执五份。
附件三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xx施工责任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上海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暂行规定》,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文明施工和文明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 双方同意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一致 “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文明施工。
二 双方要认真贯彻“发包人负责,承包人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文明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项目管理组牵头,建立三方共同参与的文明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共创文明工地。甲方按市有关创建文明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接受地方政府的监督。
三 乙方在其施工大纲中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订出各项文明施工措施,并落实如下有关要求:
1 施工现场必须按规定要求设置施工铭牌,所有施工管理、作业人员应配带胸卡上岗。
2 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必须按规定设置分隔设施,并做到连续、稳固、整洁、美观和线型和顺。施工区域的围护设施如有损坏要及时修复。
3 在施工的路段要有保证车辆通行宽度的车行道、人行道和沿街居民出行的安全便道。凡在施工道路的交叉路日,均应按规定设置交通标志(牌),夜间设示警灯及照明灯,便于车辆行人通行。如遇台风、暴雨季节要派人值班,确保安全。
4 要落实切实可行的施工临时排水和防汛措施,禁止向通道上排放,禁止泥浆水、水泥浆水未经沉淀直接排入下水道。
5 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合理,各类材料、设备、预制构件等(包括土方)做到有序堆放,不得侵占车行道、人行道。施工中要加强对各种管线的监护。
6 施工中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渣土洒落,泥浆、废水流溢,控制粉尘飞扬,减少施工对本市环境和绿化的污染,严格控制噪音。
四 乙方负责施工区域及生活区域的环境卫生,建立完善有关规章制度,落实责任制。做到 “五小”设施齐全,符合规范要求。
五 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文明工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整改的,甲方有权以乙方责任违约,可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处理(1000-5000 元人民币),并采取强化整改措施,整改所发生的费用及处理款从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最高上限为 10 万元。
六 因乙方违反文明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七 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附件四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安全生产责任协议书
甲方: 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为落实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甲方在施工开始前向乙方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乙方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建立工程安全保证体系,报甲方备案。
二 甲方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创安全生产无事故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乙方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商工作。
三 甲方负责组织对乙方安全规范作业、文明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甲方应给子表彰和物资奖励。对乙方及有关人员发生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甲方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必要时每次按责任违约给予 500-1000 元人民币的经济处理。
四 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甲方派员或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甲方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评选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时行使或建议给予一票否决权。同时,还可以按责任违约给予责任单位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幅度按乙方的工程造价 2%来确定,最低为 1000 元人民币,最高至 10 万元人民币(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五 乙方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本市颁发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 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编号
JGJ59 99)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发生
重大安全生产和人员伤亡事故。
六 乙方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 乙方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专(兼)职安全干部,并报甲方备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人: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 乙方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 求,签定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文明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省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行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施工现场动用明火管理规定》、《施工现场安全用电管理规定》确保生产安全。
九 乙方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组织整改。
十 乙方应主动接受甲方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甲方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甲方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甲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 乙方因疏于管理违章违法作业发生安全事响应或造成人员伤亡的,应在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的同时,严格按安全事故上报的规定时限向甲方和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汇报,不迟报瞒报。
十二 本协议中未涉及到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与国家和
本市的有关部门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三 本协议作为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作合同正式签约后生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上海市浦东新区祝桥镇人民政府(盖章)
承包人:上海杨润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范叶青 法定代表人:葛仪梅签约日期:2024-06-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