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HNCG2021011 招标项目《中标(入围)通知书》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海宁市政府采购服务入围协议
协议编号:HNCG2021011-X21004
甲方(采购人代表):海宁市财政局
乙方(供应商):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协议签订地点: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组织的 HNCG2021011 招标项目《中标(入围)通知书》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签订本合同。
1 协议价格
每次委托检测费用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 [2000]147 号)规定的基准价乘以中标(入围)人投标折扣 35%确定。如遇突发性的应急采样任务时,经合同双方协商,实际结算价格可在中标价基础上上浮不超过 10%。
2 项目监测范围
环境质量监测、监督监测、应急监测、执法监测、科研监测、调查监测等监测工作。 3 服务内容及要求
3.1 乙方所承担的检测项目必须包含于证书所附的“检测能力范围表”乙方承接的委托任务中超过乙方的检测能力范围部分的,经委托单位书面同意后可将此部分分包给有检测能力的检测单位。
3.2 全市各委托单位与确定承接委托任务的检测机构签订委托合同,实行监测任务委托。
3.3 乙方必须严格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规定》和《浙江省环境监测质量保证技术规定》等规定对委托的监测任务实施全过程质量控制,并向全市各委托单位提供质控数据。
3.4 乙方需在委托合同(协议)约定期限内向全市各委托单位递交委托监测报告。
3.5 检测机构对提供的服务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委托单位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委托单位概不负责,由此给委托单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乙方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委托单位所有。
3.6 乙方需配备 10 名(含)及以上专职从事采样分析等环境检测工作的技术人员。
3.7 委托单位接到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后,按照浙江省物价局《关于调整浙江省环境监测专业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浙价费[2000]147 号)规定的基准价乘以投标折扣,向乙方支付委托费用。
3.8 数据保密要求:检测机构不得将委托单位的任何资料、检测数据泄露给第三方,更不能提取、处理、发布、运营任何信息资源。
4 检查与考核
4.1 协议生效期内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将按相关管理要求,从人、机、料、法、环、测、抽等
方面对乙方的质量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以确保监测数据的科学性、准确性和代表性。抽检结果将定期通报,严重违规、涉嫌弄虚作假的取消本项目的入围资格,立案调查处罚,线索移送市场监管局,通报结果将作为下一轮招标入围的依据之一。
5 支付方式
乙方接到符合要求的监测报告后,由委托单位一次性支付。因乙方未按时完成监测任务以及不符合财政资金支付时间要求等原因造成不能及时付款的,委托单位不承担责任。
6 违约责任
6.1 在协议有效期间,乙方未能达到招标文件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服务内容和要求或如发现乙方擅自抬高价格、弄虚作假,委托单位对乙方的售后服务质量进行投诉的。违约或投诉一次,经查实因乙方原因造成严重后果发生二次的,终止协议并取消本次入围资格。
6.2 委托单位未按本协议规定支付费用的,每逾期 1 天委托单位向乙方支付欠款总额的 5‰滞纳金,但累计滞纳金总额不超过欠款总额的 5%。
6.3 乙方未按合同规定进行检测的,委托方可视具体情况拒付部分或全部检测费用。对乙方检测服务质量较差,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用职权造成检测结果严重失实或被发现重大质量问题及发生其他重大过失、违约等情况的,委托方有权通知甲方取消其本项目入围资格,甲方有权暂停其入围资格直至取消其入围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
6.4 不允许私自转让、分包,一经发现,取消本次入围资格,并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由财政部门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在一到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7 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x项目设置履约保证金,乙方应于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以支票、汇票、本票或保函等非现金形式向甲方交纳 50000 元的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在服务期开始后自行转为质量保证金。本项目服务期满后,无质量和售后服务问题的,由甲方凭乙方的合法收据不计息退还质量保证金。
8 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8.1 在协议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协议,则协议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8.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8.3 不可抗力事件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9 争议裁决
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本着友好的原则协商解决;协商未果的,甲乙双方均可向海宁市财政局申请进行调解,或向海宁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 其他约定事项
10.1 组成本协议的有关文件
下列关于海宁市政府采购 HNCG2021011 号的采购文件及有关文件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1)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2)服务承诺;(3)甲乙双
方商定的其他文件。
10.2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10.3 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乙方、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和海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海宁市财政局 乙方(盖章):浙江求实环境监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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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
联系人: 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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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二○二 年 月 日 日期:二○二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