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的当前市价;暂停交易超过 9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每日公布的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同 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的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不计入保证金余额。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合同编号:
甲方:本合同签署栏规定的投资者乙方: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为规范融资融券交易行为,明确甲乙双方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业协会、上海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规则等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诚实守信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的相关事宜,自愿达成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与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合同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一、 融资融券业务:指乙方向甲方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二、 授信额度:指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甲方可融资融券的最高限额,甲方融资融券的总额不得超过授信额度;
三、 固定额度:指甲方申请并经乙方同意后,乙方为甲方在约定期限内保留的最大可用融资金额或约定券种的最大可用融券卖出数量。甲方在约定期限内可自主使用该额度,乙方有权收取固定额度相关费用。固定额度分融资固定额度和融券固定额度。
四、 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也称甲方证券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用于记录甲方委托乙方持有、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证券;
五、 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也称甲方资金担保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用于存放甲方交存的、担保乙方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的资金;
六、 融券专用证券账户:指乙方以自己名义,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用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甲方融出的证券和甲方归还的证券,不得用于证券买卖;
七、 融资专用资金账户:指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在商业银行开立的资金账户,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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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记录乙方持有的拟向甲方融出的资金及甲方归还的资金;
八、 信用证券账户:指乙方根据甲方的申请,按照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为 甲方开立的实名信用证券账户。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开户人的姓名或 者名称应当一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
九、 信用资金账户:指甲方参照乙方制定的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银行存管的方式,在乙方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存管银行开立的专门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明细数据的实名资金账户。此账户为担保账户,是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
十、 普通账户:分为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指甲方为进行普通证券交易,在乙方处开立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
十一、 保证金:指甲方向乙方申请融资融券,应当向乙方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是现金,也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二、 信托财产、担保物:指甲方提供的,用于担保其对乙方所负融资融券债务的资金或证券,包括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及前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以及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因补仓而提交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物系信托财产;
十三、 标的证券:指甲方可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以乙方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十四、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指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甲方提交的作为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按其证券市值或净值折算为保证金的比率,具体见本合同【第五章】;
十五、 融资交易: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资金,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买入乙方规定标的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
十六、 融券交易:是指甲方以其信用账户中的资金和证券为担保,向乙方申请借入乙方规定的标的证券,通过其信用账户和预先设定的密码或者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卖出所借证券的行为,交易记录以数据电文的形式保存;
十七、 普通买入:指甲方通过信用账户买入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行为;
十八、 卖券还款: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申报卖出证券,结算时卖出证券资金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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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划转至乙方融资专用资金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十九、 直接还款: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资金账户中的现金,直接偿还对乙方融资负债的一种还款方式;
二十、 买券还券:指甲方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入证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
二十一、 直接还券:指甲方使用其信用证券账户中与其负债证券相同的证券申报返还借入证券,结算时其证券直接划转至乙方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返还借入证券方式;
二十二、 维持担保比例:指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五章】;
二十三、 警戒线: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4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通知甲方其信用账户已面临风险。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二十四、 平仓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30%。按当日收市价计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甲方应在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其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警戒线以上,否则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强制平仓措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二十五、 立即平仓线:是对甲方信用交易风险状况监控的一种预警参数,为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等于110%。当交易日盘中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小于该比例的,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采取立即强制平仓措施。乙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则调整该比例;
二十六、 《追加担保物通知》:是指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甲方信用账户日终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首次低于平仓线时,乙方将向甲方发送追加担保物以使得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恢复到警戒线及以上的通知;
二十七、 追加担保物:当甲方信用账户当日交易清算后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应在乙方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通过转入现金、转入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或自行平仓等方式,使其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在《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期限到期日当日交易清算后不低于警戒线。甲方追加担保物期间,乙方有权对其信用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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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进行担保品买入及融资融券开仓等交易限制;
二十八、 保证金比例:指甲方交存的保证金与其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
用以控制甲方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保证金比例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其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五章】;
二十九、 保证金可用余额:指甲方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经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甲方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及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具体计算方式见本合同【第五章】;
三十、 强制平仓:指在乙方发送的《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到期日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时,或甲方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未能偿还,以及本合同解除或终止的其他法定、双方约定情形出现时,乙方为收回自身债权而对甲方信用账户中的担保物进行强制交易,并将交易所得资金或证券划至乙方账户用于抵偿甲方债务的行为;
三十一、 逾期负债:甲方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为逾期负债;
三十二、 罚息:对第三十一项定义的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利息;
三十三、 关联人: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或者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将该各方视为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三十五、 证券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十六、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第二章 总则
第二条 甲乙双方同意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融资融券交易。
第三条 甲乙双方应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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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甲方通过向乙方提供担保物,从乙方处获得相应的资金或证券,用于相应的融资融券交易。
二、甲方有权知悉融资融券交易的有关信息,向乙方、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存管银行查询证券、资金等相关信息。
三、甲方因乙方的过错导致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得到赔偿。
四、甲方在证券交易所及乙方指定的证券范围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不得违法、违规进行证券交易。
五、甲方按时、足额向乙方偿还融资资金、融券证券并支付相应的融资利息、融券费用及管理费、承诺费等所有费用,并按照规定缴纳与证券交易相关的税费。
六、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五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交与融资融券交易相关的各类有效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文件和其他信用状况证明材料并对相关内容进行解释或说明。
二、乙方有权以合法方式对甲方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担保物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综合因素,确定并适时调整甲方的信用级别、授信额度。
三、由于受融资融券业务规模限制,乙方不保证甲方随时可以融资买入或者融券卖出,也不保证甲方实际融资、融券负债总金额达到授信额度。乙方有权根据届时的情况决定给甲方的实际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完成的合同额度为准。
四、当出现本合同约定的须强制平仓的情形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担保物实行强制平仓.强制平仓所得资金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本金并支付相关利息和融券费用及其他约定费用,强制平仓所得证券用于归还甲方向乙方所借的证券,强制平仓后仍不足偿还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普通账户及账户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乙方有权对甲方在乙方处开立的除前款账户外的其他账户及资产采取冻结、限制资产转出、限制交易等限制措施或直接划款等措施,直至甲方清偿所有债务。
五、乙方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并将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实时更新于甲方信用账户信息中,方便甲方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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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并提供对账服务,并以本合同约定的通知方式及时通知甲方授信额度的变化情况。
七、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操作规则变更后,及时以乙方网站或分支机构营业场所公告或交易系统提示方式通知甲方。
八、乙方向甲方融资,只使用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内的资金;向甲方融券,只使用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
九、乙方有权逐日计算甲方担保物价值与其债务的比例。当该比例低于规定的最低维持担保比例时,乙方有权通知甲方在一定的期限内补交差额。甲方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甲方交易日盘中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规定的立即平仓线,以及甲方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的,乙方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处分其担保物。
十、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声明与保证
第六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融资融券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禁止或限制其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形;
二、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融资融券业务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以及乙方制定的融资融券业务制度规定及其不时修订;
三、甲方保证其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资产(含资金和证券)来源合法,向乙方提供担保的资产未设定其他担保或第三方权利,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资金来源说明,甲方保证按乙方要求提供,并保证该说明的真实性,并对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甲方承诺如实向乙方提供身份证明材料、资信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材料,并对其所提交的各类文件、材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合法性与有效性负责,并保证在该等文件、材料和信息的内容发生任何变更时及时通知乙方,在相关文件、材料到期时及时予以更换;
五、甲方同意乙方以合法方式对其资信状况、履约能力进行必要的了解,并同意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业协会、证券交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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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报送甲方的融资融券交易有关信息、资料;
六、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转让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七、甲方承诺在与乙方签订本合同时及本合同有效期内,向乙方如实申报持有
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以及是否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 5%及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其他关联人员及其持股情况等相关信息,并在以上信息发生变化后及时向乙方申报;并且保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八、甲方声明:签订本合同时甲方不是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本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成为乙方的股东或关联人,甲方承诺将立即通知乙方,并尽快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与乙方解除本合同;如乙方成为上市公司后,甲方承诺向乙方如实申报是否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乙方股票,并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项所称股东,不包括乙方上市后仅持有 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九、甲方承诺随时了解自己的账户状态,保证本合同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接收乙方发出的通知,随时关注乙方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及其不时的更新,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十、甲方承诺其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和损失,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
十一、甲方确认已详细了解融资融券的相关业务规则并准确理解其含义,了解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已在开户前对自身的经济承受能力和心理承受能力做出客观判断,听取了乙方人员对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业务规则的讲解,并已详细阅读本合同及《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特别是其中有关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以及本合同关于管辖的约定,清楚认识并自愿承担融资融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接受本合同的约束;
十二、甲方保证上述声明与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始终真实、有效,并自愿承担虚假xx的一切后果;并同意:若乙方发现甲方未履行上述声明、承诺与保证的内容,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第七x xxx甲方作如下声明与保证: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融资融券业务的资格(证监许可[2014]199 号:关于核准联讯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融资融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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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的批复);
二、乙方自愿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则规定;三、乙方用于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和证券来源及用途合法;
四、乙方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办理融资融券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五、乙方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六、乙方按照勤勉尽责的原则维护根据本合同约定形成的信托财产;
七、乙方保证对本合同及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相关信息予以保密,但根据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的要求应当披露的除外;
八、乙方不以任何方式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承担甲方投资损失,不接受甲方的全权委托而决定证券买卖、选择证券种类、决定买卖数量或者买卖价格,不与甲方约定分享利益或者共担风险;
九、乙方承诺不违规挪用甲方担保物,不违规为甲方与其他客户、甲方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便利和服务,不进行利益输送和商业贿赂,不为甲方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规避信息披露义务及其他不正当交易活动提供便利;
十、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情况,供甲方查询;
十一、《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与《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两者对融资融券业务有关账户的表述有略微差异,《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中的“客户证券担保账户”、“客户资金担保账户”、“授信账户”分别对应于《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中的“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客户信用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资金账户”;
十二、乙方保证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维持前述声明和保证始终真实、有效。
第五章 担保物
第一节 信用账户
第八条 甲方申请开立信用账户前,应当在乙方分支机构开立普通账户,包括普通证券账户和普通资金账户。在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注销信用账户前,甲方普通账户不得注销,已在乙方处指定交易的上海证券交易所普通证券账户不得撤销指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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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信用证券账户的开立
一、甲方向乙方申请开立实名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乙方“证券公司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委托乙方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与其普通证券账户的姓名或名称应当一致。信用证券账户自开立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乙方负责更新甲方信用账户证券登记明细数据,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清算、交收结果等,对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数据进行变更,账户明细以乙方提供的数据为准;
三、乙方负责办理甲方信用账户注册资料变更及注销等业务。第十条 信用资金账户的开立
甲方与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存管银行开立实名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作为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的二级账户,用于记载甲方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存管银行根据乙方提供的清算交收结果,对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内的数据进行维护。甲方、乙方及存管银行应签订客户信用资金银行存管协议书。
第十一条 信用账户的注销
甲方不再与乙方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或双方解除本合同的,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信用账户。
甲方信用账户在注销前,须先了结该账户所有负债。负债了结后,信用资金账户内有资金余额的,甲方可以申请将资金转出至甲方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信用证券账户内有股份余额的,甲方可以申请将股份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所有资产转出后,信用账户才能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被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的,相关权利人应当向乙方申请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了结所有融资融券交易及相关债务后,信用账户内仍有剩余资金或证券的,权利人可向乙方申请将甲方信用资金账户剩余资金转出至甲方三方存管银行对应银行账户,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转出至甲方普通证券账户。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转出后,权利人可按规定办理普通证券账户有关继承、财产分割或无偿转让手续。
第二节 担保物的财产信托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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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第十三条 甲方提交的存放于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以及甲方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并记入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均为甲方向乙方就融资融券交易所生债务所提交的担保物,该担保物系信托财产,与甲方的其他财产和乙方的自有财产相互独立,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和本合同约定之外,乙方不得动用。甲乙双方的信托关系约定如下:
一、信托目的:甲方自愿将保证金(含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全部资金以及上述资金、证券所生孳息等转移给乙方,设立以乙方为受托人、甲方与乙方为共同受益人、以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为目的的信托;
二、信托财产范围:上述信托财产的范围是甲方存放于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的所有证券和资金,具体金额和数量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实际记录的数据为准;
三、信托的成立和生效: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甲方对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证券和资金设定的信托成立。信托成立日为信托生效日;
四、信托财产的管理:上述信托财产由乙方作为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持有,与甲方、乙方的其他资产相互独立,不受甲方或乙方其他债权、债务的影响;
五、信托财产的处分:乙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担保权益,甲方享有信托财产的收益权,甲方在清偿融资融券债务后,可请求乙方交付剩余信托财产。甲方出现履约风险、未按期足额补交担保物或到期未偿还融资融券债务或发生本合同约定的其它事由的,乙方有权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强制平仓等相应措施,对上述信托财产予以处分,并将处分所得优先用于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
六、信托的终止:自甲方了结融资融券交易,清偿完所负融资融券债务并终止本合同后,甲方以乙方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内相应的证券和资金作为对乙方所负债务的担保自行解除,同时甲乙双方之间的信托关系自行终止。
第三节 担保物的提交与计算
第十四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规定的比例提交保证金。保证金可以证券充抵,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由乙方确定并公布,同时根据证券市场情况进行调整。甲方可通过信用资金账户对应三方存管银行转入资金到甲方信用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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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x账户作为保证金,也可通过甲方普通证券账户转入证券到信用证券账户作为保证金。甲方足额提交保证金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公布的最低保证金比例。
第十五条 计算方法与公式
一、融资买入时需提交的保证金:甲方融资买入提交保证金时,融资保证金比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资买入保证金=(融资买入证券数量×买入价格)×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
例
二、融券卖出时需提交的保证金:甲方融券卖出提交保证金时,融券保证金比
例不得低于乙方规定的比例。其计算公式为:
融券卖出的保证金=(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三、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的保证金比例,乙方应通过乙方网站或交易系统实时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的相关公告。
四、保证金可用余额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该公式中:
(一) 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卖出价格; (二)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
(三) 融券卖出证券数量指融券卖出后尚未偿还的证券数量;
(四) ∑[(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 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中的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 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五、维持担保比例不含融券权益补偿时计算公式为: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价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当前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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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在 90 个自然日内的,应按照暂停交易日前一交
易日收盘价计算该证券的当前市价;暂停交易超过 9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每日公布的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调整该证券的当前市价,并按调整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不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的,不计入保证金余额。
第十六条 甲方提交的保证金、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资金及上述资金、证券所产生的孳息以及经乙方同意后甲方因补仓而提交的其他证券、不动产、股权等资产,整体作为担保物,担保乙方对甲方的融资融券债权,担保范围包括乙方融出的资金和证券、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如有)以及乙方为追索债务支付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第十七条 甲方不得将已设定担保或其他第三方权利或被采取查封、冻结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资金和证券提交为担保物。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担保物存在权利瑕疵或其他法律上争议,或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知甲方。其中,被采取查封、冻结、划扣等司法或行政强制措施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
第十八条 乙方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范围内确定标的证券和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折算率、融资融券保证金比例、维持担保比例、警戒线和平仓线等,并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标准或自身风险管理的需要随时做出调整。上述名单、标准的确定和调整,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交易系统予以公布。甲方应当随时关注乙方相关公告,及时了解上述名单、标准的调整情况,并进行相应处置,以避免引发保证金可用余额不足、维持担保比例低于警戒线或平仓线、强制平仓等不利后果。
第十九条 当证券交易所调整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时,调整后的折算率低于乙方已公布的相关证券折算率的,在乙方做出相应调整前,该证券的折算率以证券交易所公布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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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第二十条 被实行特别处理和暂停上市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权证的折算率为 0;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连续停牌超过 90 个自然日的,乙方将有权于 90 个自然日后的下 一交易日将其折算率调整为 0,乙方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时,有权扣除该种担保物 价值。
第二十一条 在融资融券交易进行过程中,甲方提供的担保物被乙方调整出担保证券范围的,乙方有权在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并及时通过乙方网站进行公告。甲方因权益处理等产生尚未到账的在途证券,乙方也有权在计算维持担保比例时,扣除该种担保物价值。甲方应当关注信用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的变化,及时补充合格担保物。若调整后维持担保比例持续下降达到本合同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的,乙方还有权根据本合同【第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五十六条】的约定采取强制平仓措施。
第二十二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 300%时,甲方可向乙方申请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但提取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300%。对于必须转入甲方普通证券账户才能进行的交易,如申报预受要约、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等,不受 300%限制,但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40%。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向信用账户提交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及从信用账户提取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按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有关规定向乙方缴纳相关费用。
第六章 业务操作环节
第一节 授信和交易
第二十四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资信状况、自有资产价值、履约情况、市场变化、乙方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对甲方的授信额度,并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交易所需资金或证券。
一、甲方经乙方批准获取在合同期内可循环使用的融资融券授信额度。授信额度由融资授信额度和融券授信额度组成,甲方任何时点融资、融券金额不得超过其融资、融券授信额度。因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乙方调整甲方授信额度等原因造成甲方融资融券金额超过授信额度的情形不视为甲方违约;
二、甲方申请变更授信额度应向乙方提交申请,乙方经审批同意后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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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
三、乙方有权根据甲方履约情况、市场变化、财务状况、资信状况等因素对甲方重新进行信用评级,根据评级结果调减或取消甲方的授信额度,但应及时通知甲方,调整后的授信额度以乙方交易系统的记录为准;调减或取消授信额度前已经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
四、合同期内,甲方可在其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甲方单笔可融资、融券交易金额以甲方融资、融券授信分额度和根据标的证券保证金比例、保证金可用余额计算的甲方可融资、融券交易限额孰低原则确定;
五、本合同终止后,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任何交易指令;
六、甲方应当充分了解申请的授信额度不被乙方同意或被乙方部分同意或虽被同意但其后乙方做出调整所带来的风险,乙方对由此造成的利益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五条 甲方在授信额度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应当遵循如下约定:
一、甲方信用账户的保证金可用余额小于或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
二、除应遵守本条第一项规定外,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提交普通买入指令所占用的资金还不得超出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拟买入的证券不得超出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范围,否则该普通买入指令无效;
三、当甲方信用账户融资或融券可用授信额度等于零时,不能进行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交易;
四、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内进行交易,甲方发出的超出乙方规定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及标的证券范围的交易指令或甲方申报数量、价格不符合证券交易所规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五、甲方提交的交易指令,将使乙方融资、融券规模超过乙方确定的融资、融券规模上限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六、乙方应在交易系统中公布可用于融券的证券品种及数量,甲方融券卖出需根据乙方提供的融券标的证券名单、数量进行委托申报,乙方融券标的证券被融完后即止;甲方提交融券卖出交易指令,乙方所持相关标的证券余额不足的,乙方有权拒绝执行该指令;
七、甲方不得通过其信用账户从事定向增发、股票交易型开放式基金和债券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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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易型开放式基金的申购及赎回、债券回购等,否则乙方有权拒绝相关指令;
八、甲方发出融资融券交易相关指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的要求,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第二十六条 甲方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卖出时的最新成交价;当
天没有产生成交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其前收盘价,低于上述价格的申报将被证券交易所视为无效申报。
融券期间,甲方通过其所有或其控制的证券账户持有与融券卖出标的相同证券的,卖出该证券的价格应遵守前款规定,但超出融券数量的部分除外。
交易型开放式基金或经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其融券卖出不受本条前两款规定的限制。
第二十七条 甲方融券卖出暂不得采取市价委托方式。
第二十八条 由于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等原因,致使甲方融券卖出成交价高于其委托价格,导致甲方产生的融券卖出负债超过乙方授予甲方的融券授信额度的,甲方须认可该笔融券卖出负债的结果,并承担相应风险。
第二十九条 甲方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融资买入尚未了结合约的证券所得价款,应当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第三十条 甲方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用途:
一、买券还券;
二、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三、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四、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三十一条 甲方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包括解除限售存量股份和未解除限售股份)或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如下约定:
一、甲方为个人客户持有上市公司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持有上市公司解除限售存量股份的,公司不接受甲方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该上市公司股票充抵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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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二、甲方为机构客户持有上市公司未解除限售股份的,公司不接受甲方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也不接受其以普通证券账户持有的未解除限售股份充抵保证金。
三、甲方为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不得开展以该上市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甲方违反本条约定,乙方有权拒绝执行相关指令,并由甲方承担相关损失。
第三十二条 甲方通过其信用账户、交易密码或其他身份识别方式进入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融资融券交易,乙方在交易系统中保存的记录甲方融资融券交易的数据电文,是单笔融资融券交易借贷关系成立和履行的依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三条 甲方使用网上交易委托时,如果连续多次输错密码(连续输错密码
的方式以乙方电脑记录为准),乙方有权但无义务暂时冻结甲方的网上委托交易方式,由此产生的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三十四条 甲方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普通证券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持有一家 上市公司股票或其权益的数量、其持股变动达到规定的比例或者符合规定的甲方通 过多家证券公司合计持有一家上市公司股票的数量或者其增减变化达到规定比例时,应当依法履行相应的信息报告、披露或者要约收购义务。上述事务由甲方承担办理 责任。
第三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对甲方违规使用账户或异常交易行为进行监控并向监管部门、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按照其要求采取限制甲方相关证券账户交易等措施,甲方应当予以配合。甲方因违规使用账户或异常交易行为而被采取限制措施的,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和后果。
第三十六条 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中设定风险监控指标,并进行实时监控。当相关风险监控指标达到乙方设定的标准时,乙方有权对甲方的相关交易进行实时限制。
乙方设定的风险监控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单一证券融资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证券融券规模占净资本比例、单一甲方融资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一甲方融券规模占净资本的比例、单只担保股票数量与流通总股本比例等。前述净资本指乙方公司净资本,具体数值以乙方交易系统设置为准。
上述风险控制指标的标准及超过标准后的相关交易限制与其他风险控制措施,由乙方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进行设定和调整。
第三十七条 信用账户集中度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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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信用账户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证券市值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中单一证券持仓集中度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乙方将限制甲方对该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的委托,也有权采取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信用账户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单一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中单一板块持仓集中度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乙方将限制甲方对该板块任一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的委托,也有权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信用账户多板块合并持仓集中度是指甲方信用账户中持有的多板块(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等)合并的证券市值总和占其信用账户总资产的比例。甲方信用账户担保物中多板块合并持仓集中度占比达到一定比例时,乙方将限制甲方对这多个板块中任一证券的新增融资买入、担保品买入的委托,也有权不接受甲方合约展期申请等其他风险控制措施。
乙方有权根据市场变化情况和业务发展情况对上述集中度控制指标进行设定和调整,并根据合同约定及时进行公告。
第二节 期限及债务清偿
第三十八条 甲方在乙方单笔融资、融券债务的期限最长为六个月,自甲方实际融入资金或证券之日起计算。
合约到期前,甲方可申请合约展期但须经乙方同意。合约每次展期时间不超过 6个月。乙方有权不接受近半年内发生过追保、违约甚至强制平仓、已结利息归还不及时、担保证券集中度及品种不符合要求等情况的展期申请,且甲方发起展期申请时,前一交易日日终清算后或当日收市后总体维持担保比必须在 140%以上(因证券停牌造成的展期可以不受上述条件限制)。
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该到期日顺延至下一交易日。
合约到期,甲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偿还融资融券义务的,乙方有权在合约到期日(T 日)后一交易日(T+1 日)对甲方该笔合约或信用账户执行强制平仓操作。
第三十九条 甲方应在单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前足额偿还所负乙方的债务,也可提前还款、还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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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对于到期的融资与融券的债务未偿还的部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本合同
【第四十八条】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
第四十条 甲方应当清偿债务的范围包括:向乙方借入的资金和证券、逾期负债、罚息、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融券权益补偿、证券交易税费、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其他乙方为追索债务所付出的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所有相关费用。
第四十一条 甲方偿还债务的方式如下:
一、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可以通过乙方交易系统,以现金直接还款、卖券还款、担保品卖出等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资金:
(一)甲方选择“现金直接还款”方式偿还融资负债的,存在多笔融资负债合约时,可以选择按笔还款方式,选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合约;如不进行选择,将按照融资“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融资负债;
(二)甲方选择“卖券还款”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任意证券所得价款,将优先偿还其融资负债。存在多笔融资负债合约时,可以指定所要偿还的融资负债合约;若不进行选择,将按照每次卖券所得资金首先偿还本证券融资买入产生的负债,若有盈余,再按融资“先到期先偿还”的原则逐笔偿还其他融资债务;
(三)甲方选择“担保品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已开仓证券所得价款,优先偿还其融资负债,若有盈余,将变为现金;甲方选择“担保品卖出”方式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非开仓证券所得价款,可不必立即用于偿还融资负债;
上述“已开仓证券”是指甲方融资买入证券后,在本券债务未了结期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所有同品种证券;上述“非开仓证券”是指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除已开仓证券外的其他证券。
二、甲方融券卖出后,可以通过直接还券或买券还券的方式向乙方偿还融入证券。对于融券卖出同一证券的多笔融券交易,应按融券交易到期先后顺序首先偿还先到期的债务,同时到期的,按融券交易发生时间的先后顺序偿还发生在先的债务。
(一)本条所称“直接还券”,是指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持有甲方融券交易标的证券的前提下,甲方向乙方提交直接还券指令;
(二)本条所称“买券还券”,是指甲方向乙方提交买券还券指令,使用信用资金账户内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部分及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等资金买入相应标的证券,用于归还甲方所负债务。
三、甲方偿还资金不足以支付全部债务的,应按照以下顺序依次偿还:乙方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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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追索债务所付费用、损害赔偿金、违约金、逾期负债、罚息、证券交易税费、融券权益补偿、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借入的资金和证券。
第四十二条 甲方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的证券暂停交易,且交易恢复日在该笔融资、融券债务到期日之后的,甲方可以申请融资融券期限顺延,但每次申请顺延期限不超过 6 个月。顺延期满,未了结融资交易,甲方应通过存入现金进行直接还款或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顺延期满,融券债务因暂停交易无法买券还券的,甲方除以现金形式偿还融券本金外,还应偿还同期股价波动可能带来的差价。
甲方应当偿还的金额,由乙方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每日公布的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同期(指从停牌日开始至偿还日期间)涨跌幅调整该暂停交易证券的估值,并按调整后的估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为:
现金偿还金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融券数量余额×暂停交易前一交易日收盘价×(当日该证券所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停牌前一交易日该证券所对应的行业指数收盘价)
顺延期限届满当日,甲方应足额清偿债务。甲方若到期未采用转入现金、卖出其他证券的方式偿还融资负债,或者转入现金替代还券,将进入乙方强制平仓程序,若甲方担保物被全部平仓后仍不足以偿还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的,乙方有权向甲方继续追索。
第四十三条 甲方信用账户内融资买入的证券或融券卖出的证券被调整出标的证券范围的,在调整实施前未了结的融资融券合约,调整实施后仍然有效。
第四十四条 甲方融入证券公告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该笔融券债务到期日提前到该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第五个交易日,甲方应在此前了结该笔融券交易并归还证券,否则视为逾期未偿还的违约行为,将进入乙方强制平仓程序。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还券事宜。
第三节 融资融券息费及罚息
第四十五条 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融资利息和融券费用。乙方有权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乙方经营管理需要,进行融资利率和融券费率调整,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告,甲方应随时关注乙方的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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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第四十六条 乙方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浮动一定范围内确定融资利率,该利率不定期进行调整。
一、融资利息按照甲方实际使用资金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扣收日扣收不成功的,乙方有权于扣收日结束后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资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资利息,将转成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即利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资利率水平执行,利率调整日之后按新利率水平执行。
本合同约定融资利息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利息=∑融资本金每日余额×融资利率/360 (算头不算尾)融资本金=融资买入数量×融资买入成交价+交易手续费
交易手续费包含了代交易所、中登公司收取的印花税、证管费、经手费、过户费及乙方与甲方协商约定的交易成交佣金等。
二、若甲方使用融资固定额度的,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按甲方获批的固定额度所占用的自然日天数计收;固定额度占用期间不再收取融资利息。
本合同约定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的计算公式为:
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甲方获批融资固定额度金额×融资利率/360 (算头算尾)
第四十七条 乙方根据乙方持有的券源所承担的风险和资金占用成本等因素确定融券费率。
一、融券费用根据融券卖出价款按甲方实际占用证券的自然日天数计收,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为扣收日(扣收日扣收不成功的,乙方有权于扣收日结束后的下一交易日继续扣收)。当月最后一个交易日新增融券交易的,扣收日为下个月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未定期扣收成功的融券费用,将转成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约定的罚息率计收罚息。计息期间遇费率调整分段计息,即费率调整日之前按原融券费率水平执行,费率调整日之后按新费率水平执行。
本合同约定融券费用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费用=融券金额×融券费率/360×实际使用天数—已偿还融券费用 (算头不算尾)
其中:融券金额=融券数量×融券卖出时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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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二、若甲方使用融券固定额度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按甲方获批的固定额度所占用的自然日天数计收;固定额度占用期间不再收取融券费用。
本合同约定融资固定额度占用费的计算公式为:
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券种数∑占用天数∑占用费率种类[甲方获批的某费率种类的某券种融券固定额度数量×融券固定额度生效日或展期日该券种收盘价(或融券品种当日收盘价)×对应的融券固定额度占用费率/360] (算头算尾)
注:融券品种当日无收盘价的,按该证券前收盘价计算。
第四十八条 x合同约定融资融券日罚息率为万分之五。
甲方逾期不还本金或利息,或在公司规定的结息扣收日、权益扣收日、还本金时点,甲方信用账户没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支付本息、扣费或还券时,逾期的利息、费用和债务本金将转为逾期负债,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罚息。
第四十九条 逾期负债产生的罚息及逾期负债本身,将在甲方信用账户充抵保证金的现金部分大于零时随时扣收。
第五十条 甲方在乙方进行证券交易的佣金及其他税费不因融资融券本息及费用的收取而免除。
第四节 补充担保物与强制平仓
第五十一条 融资融券交易中根据维持担保比例设立的警戒线、平仓线以及立即平仓线分别为 140%、130%和 110%。乙方有权根据证券交易所规定及市场情况调整警戒线、平仓线以及立即平仓线的比例,并通过乙方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予以公布,具体比例以乙方公布的为准。
第五十二条 当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按收盘价计算的维持担保比例低于平仓线时,甲方须在此日之后的两个交易日内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甲方追加担保物期间,乙方有权对其信用账户进行担保品买入及融资融券开仓等交易限制,并有权决定是否或何时取消限制措施;甲方未能在乙方发出《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期限内足额补充担保物,使维持担保比例不低于 140%的,乙方有权以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对甲方信用账户内的担保物实施强制平仓。
第五十三条 强制平仓条件
x合同约定,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即符合乙方对甲方信用账户实施强制平仓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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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 T+1 日、T+2 日(即《追加担保物通知》规定的第一个和第二个交易日)日终清算后甲方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连续两日均低于 140%;
二、交易日盘中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 110%;
三、单笔融资或融券期限已到,甲方未按约定归还融资本金及利息或融券证券及费用;
四、融券卖出的证券终止上市、要约收购、吸收合并的,甲方未在证券发行人发布正式公告日起五个交易日内了结该笔融券交易;
五、甲方在融资融券交易中,违反对于限售股或董监高等相关规定的,甲方未在乙方发现日(T日)的次日(T+1 日内)了结相关证券的融资融券合约;
六、甲方违反本合同的声明与保证事项,或出现法定或约定解除或终止融资融券合同的情形,甲方未在规定期限内偿还融资融券债务;
七、协助司法机关依法对甲方信用账户记载的权益采取财产保全或者强制执行措施,乙方为收回因向甲方融资融券所生债权;
八、甲方出现下述非正常状态之一,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乙方有权执行强制平仓至偿还甲方所欠全部债务为下限:
(一)甲方发生金额较大的债务纠纷,涉入或即将涉入诉讼、仲裁、其他法律纠纷,或者被立案调查;
(二)甲方信用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三)甲方被司法机关及有权机关限制人身自由;
(四)甲方出现其他可能影响其偿债能力的情形。
九、法律、法规、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及业务规则、乙方业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条 当甲方信用账户满足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进行交易限制,禁止甲方所有委托买卖行为,禁止直接还款、直接还券、卖券还款及买券还券等。
第五十五条 强制平仓的实施
满足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时,乙方有权采取下列方式保护及实现债权:
一、乙方有权宣布甲方所有未到期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
二、乙方有权将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强制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直接划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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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账户,用于偿还甲方所负乙方债务;
三、乙方有权运用甲方信用账户内资金强制买入甲方所欠乙方的证券,并用于还券;
四、乙方实施平仓时,有权自主决定平仓的时间、证券、价格和数量;乙方有权自主选择全部或部分平仓,自主决定平仓所占甲方担保物的比例;
五、强制平仓操作应以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首要原则。甲方信用账户同时存在融资负债和融券负债的,按照先偿还融资负债、后偿还融券负债的顺序进行平仓;
六、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融资业务的强制平仓:原则上首先使用甲方信用账户内的现金直接还款,不足归还负债部分,再使用卖券还款。平仓委托顺序根据市场交易情况,剔除停牌证券,以乙方认为最有利于实现平仓目的为原则进行强制平仓;
七、乙方实施强制平仓时,融券业务的强制平仓:原则上如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有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可首先使用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与融券卖出证券相同的证券直接还券,直接还券的顺序在买券还券之前。买券还券首先使用融券卖出的冻结资金;当冻结资金仍然不足时,使用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中的可用资金余额;当以上买券还券仍无法偿还所欠债务时,将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可充抵保证金卖出,并将卖出所得资金用以买券还券,卖出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担保证券的顺序与以上融资的平仓顺序相同;
八、尽管有上述原则性约定,但甲方同意乙方基于债务人和担保物的不同状况及市场情况享有对平仓顺序的全权决定权,甲方无权就平仓的品种、价位、时间、顺序或数量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索赔;
九、乙方实施强制平仓当日至强制平仓完成期间,有权限制甲方信用账户除查询、转入担保品外的任何委托操作的权限;有权对甲方信用账户的未成交委托撤单。若甲方在此期间转入资金的,乙方有权但无义务以此资金执行强制xxxx。
甲方需自行承担因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及时追加担保物而被乙方执行强制xxxx的风险,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十、乙方实施平仓时,如遇甲方信用账户中的证券处于暂停交易或其他无法买卖的状态,乙方有权顺延强制平仓操作至交易恢复后。在强制平仓期间,强制平仓委托无法在当日成交,乙方有权在次日继续进行强制xxxx,直至强制平仓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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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为止;
十一、乙方有权在满足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约定的强制平仓条件之日起至乙方债权获得完全清偿之日时止,对甲方实施强制平仓措施,即使强制平仓措施实施时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已不满足强制平仓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信用账户内资产因证券市场价格变化以及甲方在乙方执行平仓措施时自行追加担保物等情况导致维持担保比例回升至 140%以上的情况。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并承诺不就乙方的强制平仓决定和强制平仓结果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益,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证券市场价格波动及交易规则限制(如零股成交)、交易税费等各种因素,乙方强制平仓的金额和证券数量可能超出甲方对乙方所负债务,甲方承诺不因此向乙方提出任何异议或主张权益,乙方也不因此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章 权益处理
第五十七条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在融资融券交易结束前派生的权益作为乙方债权担保物的法定孳息,直接成为担保物并由乙方记入甲方的信用账户。
发生前款约定情形时,乙方以自己的名义为甲方的利益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乙方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应当事先征求甲方的意见(甲方应遵守关联事项回避等相关投票规定),并按照甲方意见办理;甲方未表示意见的,乙方不得行使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
前款所称对证券发行人的权利,是指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配售股份的认购、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
一、甲方信用账户内的证券涉及投票权的,乙方在证券发行人公告相关事项后以乙方网站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并通过乙方网上交易投票方式征求甲方意见。甲方在投票时应如实回答是否与该上市公司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如果存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投票回避的规定,乙方不对甲方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甲方投票截止时间为上市公司公告规定时间截止日的前一交易日下午三点整,三点整之后的投票,视为弃权。乙方对甲方的投票结果进行汇总,并分“赞成”、“反对”或“弃权”,在投票截止日下午二点前,以证券发行人提供的投票方式代甲方行使投票权。乙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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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以直接前往证券持有人会议(如股东大会、基金持有人大会、债权人会议等)现场进行分类投票;
二、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现金红利或利息,股票红利或权证等证券的派发的,乙方在收妥证券发行人派发的相应资金或证券后,直接将相应权益记入甲方信用证券账户或信用资金账户;
三、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涉及配股、增发、可转债等上市公司给予原股东配售或优先认购相应证券的权益的,甲方通过乙方交易系统进行认购缴款和配售委托操作。对于证券发行采取市值配售发行方式的,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明细数据纳入其对应市值的计算。乙方根据甲方认购意愿和缴纳认购款情况,直接通过甲方信用账户发出认购、配售委托;
四、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需转入普通证券账户才能申报预受要约的,在保证转出后甲方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 140%的前提下,甲方可向乙方申请将担保证券从甲方信用证券账户划转至其普通证券账户中,并通过其普通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甲方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申报预受要约,乙方有权拒绝甲方信用证券账户的预受要约申报。
第五十八条 甲方融入证券的权益处理:
甲方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证券发行人分派投资收益、向证券持有人配售或者无偿派发证券、发行证券持有人有优先认购权的证券的,若甲方未提前了结,应当按照如下约定,向乙方补偿支付与所融入证券可得利益相等的证券或资金:
一、派发资产
融券期间,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甲方应当向乙方补偿相应金额的现金红利(所得税前),不足部分记入甲方负债,且乙方有权征收罚息;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的,由乙方将对应数量的股票红利记入甲方负债,甲方应于融券到期日与融入证券一起归还乙方。
二、优先认购权
融券期间:
(一) 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发行可转债或权证等证券时,原股东有优先认购权的,乙方需行使相关权利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1个交易日)了结该笔融券业务,若乙方告知甲方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甲方无须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前 1 个交易日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优先认购证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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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市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补偿金额=(优先认购证券上市日均价-发行价格)×可优先认购证券数量。
该优先认购证券上市日均价低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甲方不需要补偿相关权益。其中,均价=该证券当日成交总金额/该证券当日成交数量。
(二) 证券发行人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若乙方告知甲方需行使相关权利的,甲方应于乙方指定日(股权登记日)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若乙方告知甲方放弃行使该项权利的,甲方无须提前了结该笔融券业务。
如甲方在股权登记日有该券种融券负债的,须于配股除权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补偿金额=(配股权登记日收盘价-配股除权价)×股权登记日融券数量。
该股票配股权登记日收盘价低于或等于配股除权的,甲方不需要补偿相关权益。 (三) 证券发行人向原始股东派发权证的,甲方可以于股权登记日之前提前了结该
笔融券业务。如甲方未提前了结该融券业务的,甲方应于权证上市日用现金补偿相关权益。
派发权证补偿金额=权证上市日均价×派发权证数量。
(四) 乙方放弃请求召开证券持有人会议、参加证券持有人会议、提案、表决、请求分配投资收益等因持有证券而产生的权利,甲方无须提前了结,也无须补偿相关权益。
(五) ETF的权益处理
1. ETF派发现金红利
甲方应按照融券卖出 ETF 的实际应得现金红利,以现金方式对乙方进行补偿。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设置现金红利补偿方案,在日终清算后从甲方信用资金账户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现金部分扣收,不足部分记入甲方
负债,且乙方有权征收罚息。
2. ETF拆分
乙方将融出 ETF 实际应得红股计入甲方对乙方的融券负债。股权登记日的前一交易日,乙方在融资融券业务系统设置证券补偿方案,并变更甲方信用证券账户中的实际融券(ETF)数量,于债务偿还时偿还。
第五十九条 甲方余券权益处理
甲方买券还券或乙方实施强制买券还券时数量大于甲方实际借入证券数量,产生余券,余券在当日发生权益登记的,乙方须进行余券的权益处理。上市公司派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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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红股的,乙方与甲方约定采取证券补偿方式,补偿以甲方余券实际产生权益数量为准。当产生上市公司派发现金红利、乙方与甲方约定采用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以上市公司现金红利派发方案为准。当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的,或者证券发行人增发新股以及可转债、分离交易可转债等权益情况时,乙方与甲方约定采用现金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按照以下公式计算:
补偿金额 = 融券余券数量×(股权登记日的收盘价格—除权日成交均价)
第六十条 其他无法按照本合同约定确定融券权益的,由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损益情况及公平原则协商确定。
第六十一条 当发生【第五十八条】所称负债时,乙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第四十八条】约定的罚息率收取相应的罚息。
第六十二条 当发生【第五十八条】所称融券权益补偿时,应按如下公式计算保证金可用余额和维持担保比例:
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总和+乙方认可的其他资产价值)
/(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应计利息及费用+融券权益补偿价值)信用证券账户内的证券暂停交易超过 90 个自然日的,乙方有权根据中国证券投
资基金业协会每日公布的基金估值行业分类指数(简称“AMAC”行业指数)同期涨跌幅计算该证券的当前市价,并按计算后的当前市价计算证券市值。
维持担保比例公式中,融券权益补偿价值=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应补偿资金。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
×折算率]—∑融券卖出金额—∑融资买入证券金额×标的证券融资保证金比例
—∑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标的证券融券保证金比例—应计利息及费用
保证金可用余额公式中,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卖出证券数量+融券权益应补偿证券数量)×当前市价+融券权益应补偿资金。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 100%计算。融券权益补偿证券数量,指因该证券实施送红股等业务时按融券卖出数量比例所补偿的证券数量。融券应补偿资金,指因该证券派发股息、权证后,甲方应补偿乙方的资金。
第八章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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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第六十三条 甲乙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合同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合同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十四条 x合同项下一方违约责任的承担,以本合同明确约定的利益及违约所造成的直接损失为限,不包括可得利益损失、间接损失等。
第六十五条 甲方违反其与乙方签订的其他合同项下义务的,或违反其他合同项下任何承诺,也均视为甲方违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采取提高维持担保比例、提前了结全部负债或提供其他乙方认可的担保物的方式维护乙方权利。
如甲方未按照前款要求履行的,则乙方有权参照本合同的约定对甲方进行强制平仓。同时,乙方也有权处置甲方其他合同项下的担保物,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负债。
第九章 免责条款
第六十六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和资金密码等资料,不得将信用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资料提供给他人。所有使用甲方账户和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被视为甲方行为,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六十七条 乙方提供的行情、信息资料等均来自专业机构,甲方据此进行交易造成的经济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经济或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甲方与乙方任何分支机构、工作人员私下签订的全权委托协议或约定的有关全权委托或分享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之事项,均属违反本合同约定、乙方管理制度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其协议和约定事项无效,由此产生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九条 乙方公布的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可能与乙方其他业务涉及证券相冲突或重合。乙方公布、调整标的证券、可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名单及其折算率,并不构成对该等证券投资价值的判断或建议,甲方应审慎独立决策。
第七十条 因火灾、地震、瘟疫、战争、社会动乱及其他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或因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人为因素、监管机关或行业协会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或因本合同生效后政策法规修改等因素,导致合同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合同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七十一条 遭受上述免责事项的一方应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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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取适当措施减少上述事项的影响。
第十章 通知与送达
第七十二条 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甲方承诺及时接收,并在融资融券过程中始终承担注意义务。
第七十三条 除特别约定外,乙方发送本合同所约定的通知,可以采用当面通知、邮寄、手机短信、录音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中的任何一种或多种。
第七十四条 以上通知方式的时间,以如下方式确认:一、当面通知的,甲方签收书面通知即视为送达;
二、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书面通知两日后视为已通知送达;三、以短信方式通知的,以短信成功发出后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四、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已通知送达;
五、以电子邮件方式通知的,以电子邮件发出时即视为已通知送达;
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通话记录、手机短信等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证据。联络方式的真实、准确与甲方利益密切相关,甲方承诺已如实提供。甲方联络
方式中的任何一项发生变更,应当及时到乙方营业网点办理变更手续,否则自行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除本合同已有明确约定外,乙方以上述任何一种方式向甲方通知的,视为乙方已经履行对甲方的通知义务。
第七十五条 乙方有权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乙方业务规则等的规定适时修改、调整涉及本合同的相关文件、指标、比例等,修改或调整的内容由乙方通过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交易系统进行公告。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第七十六条 乙方为甲方建立融资融券交易明细账,如实记载甲方融资融券交易
明细数据、变动记录和注册资料信息等情况,并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乙方通过融资融券系统为甲方提供对账单服务,甲方可通过融资融券网上交易甲方端、热自助系统自助查询。如甲方需要电子对账单,需要临柜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乙方根据甲方申请在每个月的前 5 个交易日内以电子邮件方式为甲方提供对账单,乙方以电子邮件发送成功视为对账单已经送达。甲方对自助查询的的对账信息或电子对账单内容有异议的,须在每月前 10 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开户分支机构办理质询,甲方逾期未办理质询的,视甲方已确认该结果。
第七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对账单应载明如下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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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业务合同
一、甲方授信额度与剩余可用授信额度;
二、甲方信用账户资产总值、负债总额、保证金可用余额与可提取金额、担保证券市值、维持担保比例;
三、每笔融资利息与融券费用、偿还期限,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成交价格、数量、金额。
第七十八条 甲方对其信用账户情况及乙方依据本合同发出的通知承担注意义务,应随时关注信用账户变化及乙方所发出的通知。
第十一章 合同的生效、终止、变更
第七十九条 甲方为机构投资者的,本合同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甲乙双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甲方为个人投资者的,自甲方本人签字、乙方加盖公章之日起成立,自乙方对甲方授信审批通过后生效。
本合同期限自上述合同成立并生效之日起至本合同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指情形发生时终止。
第八十条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一、甲方全部了结在乙方的融资融券交易并且办理完毕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销户手续;
二、本合同发生法定或约定情形已解除;三、甲方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
四、甲方停业或出现法定解散事由;或破产申请已被人民法院受理;
五、乙方被有权机构暂停或取消融资融券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
六、乙方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导致合同解除;
七、融资融券业务整体被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等有权机构停止;八、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合同终止情形。
发生本条第六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按照甲方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以按照原定融资融券交易到期日的相关证券收市价计算的甲方可得利益与甲方融资融券交易提前到期所获实际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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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间的差额为上限。
发生本条第八项事由的,除有权机构另有规定外,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仍然有效;如根据有权机构的规定,已发生的融资融券交易须提前到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合同的终止不影响对尚未了结的交易或甲方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本合同中相关条款对双方继续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八十一条 乙方在实施强制平仓后有权根据甲方信用账户状况决定是否解除本合同。乙方决定解除合同的,本合同自乙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之日起解除。
第八十二条 x合同签署后,若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以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相关规则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规则办理,本合同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本条所述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被修订,本合同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进行修订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或营业场所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公告发布之日,视为已经通知送达,并即时生效。
第十二章 争议解决
第八十xx x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向中国证券业协会或广东证券期货业协会申请调解。调解或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提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按下列选择解决争议(注:请在选项前□内打√并填写相关内容,在非选项前□内打×:□提请 广州 仲裁委员会仲裁;□向_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第八十四条 乙方有权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对甲乙双方的沟通内容包括
但不限于数据电文、电子邮件、通话等以必要的形式进行记录,并以该记录作为双方履约的证据直接使用。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五条 与融资融券交易有关的申请材料、业务办理凭证或单据、数据电文等,与《融资融券交易风险揭示书》共同构成本合同的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八十六条 x合同及其附件构成甲乙双方就本合同所涉事项达成的全部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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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代双方此前就本合同事项达成的所有口头或书面协议、合同、谅解、备忘和联系。本合同未约定的有关证券委托交易的事宜,适用甲乙双方签订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八十七条 x合同一式两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为个人客户时,合同应由甲方本人签署,甲方为机构客户时,应由法定代表人
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机构公章。特别声明:
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已向甲方说明融资融券交易的风险,并不保证甲方获得投资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也不承担甲方的投资损失,同时乙方已提醒甲方注意本合同中关于管辖的约定;甲方确认其已逐条仔细阅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特别是其中有关于管辖的约定以及免除或限制乙方责任的条款的全部及完整含义,已充分了解了乙方融资融券业务的交易规则、交易流程,愿意自行承担融资融券交易可能导致的一切风险和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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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签署页
甲方 | 名称 | 身份证件号码(个 人) | ||
营业执照号码(机 构) | 法定代表人(机构) | |||
电子邮件 | 邮政编码 | |||
固定电话号码 | 移动电话号码 | |||
通信地址 | ||||
紧急联系人 | 紧急联络人移动电 话号码 | |||
争议解决方式 | 同意按本合同第八十三条约定的第( )种方式解决: (一)将争议提请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 |||
乙方 | 名称 | 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xxx |
地址 | 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学大道 60 号开发区控股中心 21、22、23 层 | |||
网址 | 全国客服热线 | 95564 |
甲方签字(章): xxxx :
授权代表签字(机构户) : 乙方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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