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
甲方(出借人):证件类型:
证件号码:
乙方: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 xx 0 xx 00 x 0000 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遵循平等、自愿、互利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提供相关质量保障服务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特签署本服务协议,以兹双方遵守执行。
第 1 条、名词定义
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下列用语具有以下含义:
1.1、本协议:指本《宜人贷质量保障服务协议》任何条款、明细和信息。
1.2、出借人:指本协议中的甲方,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下同)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出借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经宜人贷平台提供的信息中介服务,出借资金给借款人。
1.3、借款人:指《宜人贷借款协议》中列明的借款人,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规定的具有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独立行使本协议项下权利和履行本协议项下义务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借款人为“宜人贷平台”的实名注册用户,在宜人贷平台上发布需求信息,从出借人处获得资金。
1.4、质量保障服务:指恒诚科技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诚公司")为出借人在整个借款期限内提供的质量保障服务,即,恒诚公司将在法律允许的前提下尽到商业勤勉,保障其提供服务的质量以期出借人顺利进行回款。其中,恒诚公司从费用收入中提取一定的比例,专门用于保障其服务质量(简称“质保服务专款”)。
1.5、质保服务专款账户:指为出借人的共同利益考虑、由恒诚公司设立并管理、以恒诚公司的名义单独在资金存管机构开立的专用账户,由恒诚公司将其提取的质保服务专款存入此专用账户。款项专款专用,用于因恒诚公司在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充分的质量保障服务使得出借人存在回款损失时,向出借人支付质保偿付费,以在一定限度内补偿出借人可能存在的回款损失。
1.6、回款:指借款人按照《宜人贷借款协议》向出借人偿还的本息。
1.7、支付机构:指在出借人、借款人、恒诚公司等网贷业务参与主体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资金转移服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
1.8、 资金存管机构:指为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商业银行,亦可称为“存管人”。本协议中特指为宜人贷平台的网络借贷业务提供资金存管服务的银行。
1.9、宜人贷平台:指恒诚公司经营的提供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互联网平台。
第 2 条、质量保障服务
2.1、质量保障服务内容:指本协议第 1.5 条规定的质量保障服务。
2.2、服务期限:同出借人与恒诚公司已签署的《出借信息咨询与服务协议》(协议名称以实际签署版本为准,下同)中约定的服务期。
2.3、质保偿付费:如果恒诚公司因其未能按协议约定提供充分的质量保障服务使得出借人存在回款损失时,恒诚公司应按照本协议第 2.4 条规定的支付规则向出借人支付质保偿付费,以在一定限度内补偿出借人存在的回款损失。
2.4、质保偿付费支付规则:
(a) 适用条件:
(1) 若出借人对应的借款人的任一期应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 15 日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第 15 日补偿该借款人该期逾期未偿还的本金及利息(以下简称:“本息” )。
(2) 若出借人对应的借款人的任一期应还款项连续逾期达到 90 日的,则自逾期之日起第 90 日一次性补偿该借款人逾期未偿还的本息及该笔借款本金余额。
(b)支付方法: 恒诚公司将从其质保服务专款账户中划出质保偿付费,并委托第三方支付机构或(及)资金存管机构将质保偿付费支付至出借人的账户中。
2.5、质保偿付费支付方式
(1) 在质保服务专款账户当期余额足以支付当期(每月为 1 期)平台上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由质保服务专款账户将当期出借人之违约借款人的当期逾期本息金额支付给甲方。
(2) 在质保服务专款账户当期余额不足以支付当期平台上所有选择此方式的出借人所对应的发生逾期的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时,则质保服务专款账户按照出借人之违约借款人逾期本息金额占当期所有出借人对应的违约借款人的逾期本息总额的比例向出借人支付。
(3) 出借人在此确认,恒诚公司对质保服务专款及质保偿付费支付规则保留最终解释权。 2.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列入质量保障范围:
(1) 未经恒诚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未通过宜人贷平台转让通过宜人贷平台所签署的《宜人贷借款协议》项下之债权的。
(2) 未经恒诚公司书面同意,出借人与借款人变更《宜人贷借款协议》 或就该协议达成和解、调解意见的。
(3) 出借人与借款人有其他侵害恒诚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 3 条 支付质保偿付费前债权追讨
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后、恒诚公司向出借人支付质保偿付费以偿付其回款损失前,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以出借人名义向借款人追讨,所得回款之逾期本息偿还出借人。
第 4 条 支付质保偿付费后债权追讨
4.1、恒诚公司向出借人支付质保偿付费以偿付其还款损失后,出借人自愿将向借款人追讨债权的权利,委托给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为行使,并签署授权委托手续和相关法律文件,积极配合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办理追讨债权涉及的
所有相关事务,授权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代理出借人进行诉讼/仲裁、调解、和解、申请执行等。
4.2、出借人获得质保偿付费后,出借人授权委托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为追讨债权范围为:借款人在《宜人贷借款协议》项下约定当期应还而未还的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之合理费用支出等。
4.3、以质保偿付费偿付出借人当期未还利息及未还本金余额后,出借人授权委托恒诚公司
(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代为追讨债权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宜人贷借款协议》项下借款人到期全部应付未付本息、违约金、实现债权之合理费用支出等。
4.4、出借人承诺因没有履行本协议第 4.1 条约定义务而造成恒诚公司(或恒诚公司委托的第三方)无法代理向借款人追讨债权,或给代理追讨债权工作带来困难或障碍的,出借人有义务在恒诚公司规定的时间内全额返还偿付的质保偿付费,逾期支付的,恒诚公司除有权要求出借人立即支付恒诚公司之前已向出借人支付的质保偿付费等额的款项外,还有权要求出借人赔偿恒诚公司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此后,出借人应自行对借款人主张和追讨债权。
4.5、恒诚公司通过法律程序代出借人追讨债权所发生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由出借人承担,恒诚公司可以代出借人先行垫付。
4.6、恒诚公司代出借人追讨债权,所得回款优先弥补质保偿付费支出,若有余额,则用于偿还恒诚公司垫付的诉讼/仲裁费用及律师代理费和弥补恒诚公司追讨债权的成本。
第 5 条 文件保管、信息变更
出借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电话、证件类型、证件号码、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文件原件等,出借人委托恒诚公司代为收取和保管。出借人需要查阅或使用与其交易相关文件时可联系恒诚公司,出借人在办理相关手续后,恒诚公司须予以配合。
出借人变更户名、银行账号、开户行等账户信息,以及通讯地址、电话等其他相关重要信息,须在变更后两个工作日内通知恒诚公司。因出借人未及时通知恒诚公司而导致的损 失,概由出借人自行承担。
第 6 条 法律适用及管辖
6.1、法律适用。
本协议的全部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本协议的效力、解释、履行以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法律;本协议项下任一条款如与中国法律中的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且任何该等与强制性规范相抵触的约定不应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
6.2、争议管辖。
(1)各方一致同意,因本协议引起的或者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不论争议金额大小,均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适用申请时北京仲裁委员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项下的简易程序在北京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对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2)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各方均不得以解决争议为由拒不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
第 7 条、其他
x协议自甲、乙双方签署后成立并生效,双方可通过包括但不限于手写签名或盖章、点 击、勾选、电子签名、数据电文等方式签署本协议甲乙双方均不得以合同签署方式不同为由,否认本协议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