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甲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鉴于【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设立理财产品,并委托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理财产品理财财产的托管人,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促进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甲方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
《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相关规定,订立本托管协议。本协议项下,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在甲方委托范围内,办理甲方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资产的托管事宜。就该等托管事宜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乙方处理的委托事项及相关职责,双方协商一致,在本协议中作出约定。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定义,否则协议中涉及的理财业务专用名词的释义与法规或合同等理财文件的释义相同。
当双方签署本协议,且甲方在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并将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理财托管账户时,双方开始就该理财产品的托管建立委托关系。乙方受托托管理财产品后,双方就该理财产品托管中的权利义务关系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一章 协议当事人本托管协议由以下两方当事人签署:
甲方(委托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 xxxxxxxxxxx济宁银行大厦法定代表人: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托管人):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xxx 000 x 法定代表人: xxx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第二章 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2.1 甲方依据本协议享有如下权利与义务
2.1.1 甲方的权利:
(1) 根据《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如有)、《济宁银行 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和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相关理财产品进
行管理、运用、处置和分配;
(2) 根据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3)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乙方的相关业务实施监督及核查;
(4)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1.2 甲方的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约定将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移交乙方托管;
(2) 为托管理财产品开立托管账户等各类账户;
(3) 按本协议约定方式和程序向乙方发出划款指令;
(4) 负责托管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5) 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与乙方定期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6) 妥善保管理财产品运作管理的全部会计资料和数据,不得隐匿、伪造、篡改或销毁;
(7) 负责提交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清算报告;
(8) 发生任何可能导致托管理财产品业务性质或投资范围发生重大变化或直接影响托管业务的重大事项时,须提前通知乙方;
(9) 保证理财产品资金来源合法;
(10)及时将对外投资所得本金及收益划回托管账户;
(11)根据反洗钱要求,甲方应妥善保管产品投资者的身份资料信息,如乙方要求提供,甲方应积极予以提供或协助;
(1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接受乙方的监督;
(1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2.1 乙方的权利:
(1) 根据本协议之约定,行使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
(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及时、足额地收取托管费;
(3)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4) 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2.2.2 乙方的义务:
(1) 按本协议的约定,安全托管本理财资金及其所投资的资产,但乙方不负责保管处于乙方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
(2) 根据甲方的资金划拨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3) 记录理财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的资金用途说明,并根据本协议之约定,与甲方核对理财产品托管账户资金账目;
(4)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监督甲方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运用;
(5) 法律、法规规定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理财产品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1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3.1.1 甲方在乙方指定的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专用银行存款账户,作为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简称“托管账户”,见附件 1)。
3.1.2 理财产品托管期间的相关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交易、费用支付、分配受益人理财利益,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甲方为募集理财资金、返还受益人理财利益而使用另外开立的理财资金收付账户进行收付款项的除外。托管账户不得用于透支或提取现金。
3.1.3 托管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3.1.4 托管账户内银行存款利息按双方协商的同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托管期间内双方可另行协商调整,并签订补充协议。
3.1.5 甲方在乙方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理财产品托管账户。
3.1.6 托管期内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自行挂失托管账户,或变更托管账户预留印鉴。常规情况下保管业务均通过乙方“鑫托管”业务系统划款。在乙方 “鑫托管”业务系统发生故障或应急情况下,采用柜台应急模式处理。
3.1.7 理财产品托管账户仅限于托管的理财产品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托管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甲方和乙方不得假借托管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甲乙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3.2 专用证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3.2.1 乙方负责为本理财产品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开设专用证券账户,用于本理财产品投资的清算和保管。专用证券账户应以“商业银行名称-理财产品名称”联名的方式开立,户名以实际开立为准。
3.2.2 专用证券账户仅供本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者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甲方、乙方不得将专用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亦不得使用本银行理财产品的专用证券账户进行本银行理财产品业务以外的活动。
3.2.3 专用证券账户卡由甲方进行保管,证券账户的管理和运用由甲方负责。
3.2.4 交易所证券交易资金采用第三方存管模式,用于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全额存放在甲方为本理财产品开设证券资金账户中,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由甲方所
选择的证券营业部负责。乙方不负责办理场内的证券交易资金清算,也不负责保管证券交易资金账户内存放的资金。
3.3 债券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3.3.1 本理财产品成立后,乙方负责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开设本理财产品债券托管账户,并代表本理财产品进行债券和资金的结算,甲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之后,由乙方负责向相关部门进行报备,甲方给予必要的配合。甲方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通过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 给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3.4 基金账户的开设和管理(如有)
3.4.1 本理财产品如投资开放式基金,甲方应以本理财产品名义开立基金账户,并将托管账户作为唯一的回款账户。乙方应给予必要的支持。
3.5 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账户的开立与管理
开立同业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等存款账户的,户名应与托管账户户名一致,因存入行系统原因造成存款账户与托管账户户名不一致的情形除外。开立定期存款或协议存款账户的预留印鉴应至少预留一枚托管人指定人员名章。甲方应与存款银行签订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中必须有如下明确意思表示:“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存款行或甲方应当于存单开立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存单交接原则上采用存款行或甲方上门服务的方式。对于跨行存款,甲方应先行确认授权送、取存单人员的身份信息,并提前 3 个工作日与托管人就存单的交接进行沟通。在存款行或甲方将存款证实书原件交托管人保管之前,存款证实书发生丢失、毁损、被恶意挂失等情形的,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托管人仅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履行保管职责。托管人取得存款证实书原件后,仅负责对存款证实书原件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3.6 甲方账户
甲方账户是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
户。甲方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划出账户与提取理财资金的划入账户信息如下:户 名:
开 户 行:账 号:
大额支付账号:
如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理财资金的账户或提取理财资金的账户与上述账户不一致的,甲方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并取得乙方的同意,否则乙方有权拒绝接受此部分资金的移交、追加和提取。
3.7 其他账户的开立与管理(如有)
3.7.1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甲方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并负责管理账户,必要时乙方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甲方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甲方业务专用章后交付乙方留存。此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
3.7.2 如乙方已经开立了相关账户,乙方应根据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业务的需要,将该账户交由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理财产品业务。
第四章 理财产品成立时理财财产及资料的交付
4.1 理财产品资金的交付
甲方应在托管理财产品成立时向乙方发出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2),并将托管理财产品全部资金划至托管账户。
4.2 理财产品成立时相关文件资料的交付
在托管账户首次划款前,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 理财产品文件的样本或复印件: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济宁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等;
(2) 加盖甲方公章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本协议附件 3);
(3) 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4.3 乙方在收到理财产品成立的书面通知,及相关理财文件资料,并经核对托管账户内全部理财产品资金无误后,与甲方进行确认。乙方于理财产品资金到账
之日起,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4.4 理财资金的追加与提取(适用于开放式理财产品)
4.4.1 理财资金的追加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可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理财资金。追加理财资金比照初始理财资金办理移交手续,甲方、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分别独立管理和托管分期追加部分的理财资金。
4.4.2 理财资金的提取
在本协议存续期内,甲方可以随时提取理财资金。甲方应提前 1 个工作日向 乙方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送《提取通知书》(附件 4)。
4.5 甲方提供给乙方的相关材料均应真实、完整、准确,并加盖甲方经授权的业务往来专用章。甲方通过传真方式向乙方递送的材料,乙方视其与正本文件具有相同效力。由于甲方提供材料有误或不完整而导致的相关责任由甲方承担。
第五章 理财财产的托管
5.1 理财产品财产托管的原则
(1) 乙方应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自有资产严格分开,将托管理财产品财产与其托管的其他理财产品财产严格分开。
(2) 乙方负责托管理财产品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对本理财产品经管理运用后形成的其他资产:①甲方、乙方及投资人约定实行第三方保管,乙方作为本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勤勉的进行监督;②由于客观条件限制,甲、乙双方约定由甲方保管相关财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的,甲方应当自行安全保管,乙方有权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谨慎、勤勉的进行监督;③乙方仅对实际交付并控制下的现金资产承担托管职责。托管期间,如中国银保监会对理财资金及财产的托管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 乙方对理财产品财产的托管并非对该理财产品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乙方不承担托管理财产品的投资风险。
(4) 乙方应安全保管理财产品财产,未经甲方的合法合规指令或法律法规及本协议另有规定,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理财产品的任何财产。
(5) 乙方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理财产品财产。
5.2 乙方每月向甲方提供托管账户的银行对账单。
5.3 理财产品终止,甲方应及时清理托管账户。账户仍有余额的,甲方应按理财产品文件或理财产品清算材料的约定处理,并及时撤销账户。若理财产品文件没有约定,余额划转至甲方账户,并及时撤销账户。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销户手续。
第六章 业务监督与核查
6.1 乙方有权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本协议的约定,对本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和托管费的计提和支付等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乙方对资金运用的监督与核查采用审核甲方提供的资金运用说明及相关文件的方式进行。
6.1.1 甲方应确保托管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6.1.2 甲方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其投资方向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的约定,不得投资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6.2 乙方发现甲方违反法律法规、《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提示函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交易已生效的,乙方应以书面或录音电话形式通知甲方限期纠正,必要时可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甲方在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向乙方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甲方应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乙方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甲方改正。若甲方逾期未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3 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乙方对甲方的投资范围按下述内容进行监督:
6.3.1 投资范围
(1)现金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活期存款、定期存款、协议存款等;
(2)货币类资产:同业存单(发行人主体信用评级 AA 及以上)、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债券回购、货币市场基金;
(3)标准化固定收益类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同业存单、金融债、企业债、公司债、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超短期融资券、定向债务融资工具(PPN)、资产支持证券(ABS)、资产支持票据(ABN)等;
(4)符合前述投向的信托计划、资产管理计划; (5)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6)其他符合监管要求的资产等。
6.3.2 本理财产品为封闭式/开放式【固定收益】类理财产品。投资比例按理财说明书为准。
6.4 甲方应当在本理财产品成立之日起【3】个月内使本理财产品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6.3 所述之约定。如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理财产品规模变动等非因甲方主观因素导致突破前述比例限制的,甲方应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 15 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
6.5 甲方了解并知悉,乙方对资金运用说明及相关文件的审核是形式上的审核,如在乙方按照甲方划款指令的要求将资金划至指定账户后,指定账户的控制人未按照产品合同或相关文件的约定运用资金而引起的损失,乙方不负有赔偿责任。
6.6 若乙方发现甲方的划款指令违反法律法规、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时,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立即以提示函的形式书面通知甲方及时改正。若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予以改正的,乙方有权向监管部门报告。
6.7 乙方应当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对甲方计提的托管费用及其他费用进行复核。
6.8 甲方应为乙方履行上述监督与核查职责提供一切必要的配合和便利,并不得阻碍或提供虚假信息。
第七章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与执行
7.1 甲方对发送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人员的授权
7.1.1 甲方应在托管账户首次划款前向乙方提供“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7.1.2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应加盖甲方公章。乙方在收到该授权书后应与甲方电话确认。该授权书自乙方确认之日起生效。
7.1.3 甲方和乙方对“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更改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发送人员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7.1.4 甲方若需对“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的内容进行更改,应提前 2 个工作日按照附件 3 的格式及时向乙方发出新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新授权书从乙方收到并电话确认之日起生效。
7.1.5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及其变更均应以原件形式送达乙方。若“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先以传真或扫描形式发送乙方的,则甲方应在发送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送达乙方,并保证原件与传真或扫描件一致。若原件与传
真或扫描件不一致的,以乙方收到的传真或扫描件为准。
7.1.6 甲方授权人员应按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对于经本协议约定的授权程序授权后被授权人在授权权限内发出的指令,甲方不得否认其效力。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被授权人终止或更换书面通知生效之前,所接收的原被授权代表所签发的划款指令书及其它文件仍然完全有效。
7.2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内容
7.2.1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是指甲方发至乙方的有关理财产品名下的款项支付以及其它资金划拨、相关财产处置的指令。
7.2.2 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支付金额、收付款账户信息等,加盖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中预留印鉴相符的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甲方发给乙方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内容和格式见附件 5。
7.3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7.3.1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的发送
甲方申请使用乙方“鑫托管”业务系统发起划款的,需与乙方签订《鑫托管系统服务协议》,划款指令的发起、确认与执行等事项通过甲方与乙方签订的《鑫托管系统服务协议》进行约定,《鑫托管系统服务协议》未约定的事项仍按本协
议约定执行。
甲方不使用乙方“鑫托管”业务系统发起划款的,甲方指令发送人员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送指令。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以双方认可的形式发出,甲方发出托管账户划款指令后,应由其托管账户划款指令发送人员向乙方电话确认。
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的同时应提供相关合同、交易凭证或其他证明材料,如有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还需提供“同业市场债券交易成交单”。甲方对该等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负责。乙方对此类文件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不作实质性判断。乙方根据“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 对指令的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表面一致性审核无误后方可执行指令。
甲方应为乙方执行划款指令留出必要时间,原则上至少 2 个小时。甲方发送有效指令的截止时间为每一个交易日的 15:00,如甲方要求当天某一时点到账,则划款指令需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发送,并确保达到指令及证明材料有效完整,账户资金充足的可划款条件。甲方在上述截止时间之后发送的划款指令,乙方尽力配合执行,但不保证划款成功。由甲方原因造成的指令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划款所需时间,致使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所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甲方若修改或要求停止执行已经发送的指令,应先与乙方电话联系,若乙方还未执行,甲方应重新发送修改指令或在原指令上注明“停止执行”字样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乙方收到修改或停止执行的指令后,将按新指令执行;若乙方已执行原指令,则应与管理人电话说明,乙方不承担已执行原指令所造成的损失。
7.3.2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甲方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错误时,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改正。
7.3.3 划款指令的保管
乙方保管划款指令传真件或邮件,甲方保管划款指令正本,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乙方收到的传真件或邮件为准。
7.4 相关责任
7.4.1 除因乙方过错致使托管理财产品财产受到损害而负赔偿责任外,乙方对执行甲方的合法指令造成的托管理财产品财产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对于执行指令过程中由于本协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原因对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7.4.2 如果甲方的划款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按时提供划款指令人员的预留印鉴和签字样本等非乙方原因造成的情形,只要乙方根据本协议相关约定对有关印鉴与签名表面真实性审核无误,乙方不承担因正确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甲方或理财产品财产或任何第三人带来的损失,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但乙方未尽审核义务执行划款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况除外。
7.4.3 资金未能及时到账或相关财产权利未能及时变更而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由于相关第三方原因,导致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由甲方负责向第三方追偿,乙方予以必要的协助。
7.4.4 甲方向乙方下达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对超头寸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乙方可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甲方,由此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责任。
7.4.5 甲方未将双方约定的文件资料提供乙方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相关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甲方。
7.4.6 乙方应依据理财产品文件和本协议对划款指令进行监督审核,对于适当的指令应在约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乙方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甲方的指令违背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理财产品文件、本协议约定的,应当要求甲方改正或撤销,未能改正或撤销的,乙方应当拒绝执行。
7.4.7 甲、乙双方有关具体操作人员联系名册详见附件 6。
第八章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8.1 场内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8.1.1 甲方负责选择代理理财产品在交易所内进行证券买卖的证券经纪商,并与乙方及证券经纪商另行签订《证券经纪服务协议》,明确三方在本理财产品证券买卖的过程,即在交易所进行的各类证券交易、证券交收及相关证券交易的资金交收过程中的职责和义务,保障本理财产品财产的安全。委托财产证券投资的清算交割,由证券经纪商根据相关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规则办理。就交易所内进行的证券买卖,甲方向乙方发送指令,乙方根据合同约定核对无误后,根据指令通过“第三方存管平台”,将资金划入证券资金账户并通知甲方。
8.1.2 甲方代表理财产品与交易对手就每笔交易达成协议,银行间债券交易的资金清算和债券交割由乙方办理。甲方应及时将债券成交通知单及划拨指令以双方认可的方式发送给乙方,乙方据此办理资金收付和债券交割。
8.2 场外其他交易资金清算与交收
8.2.1 场外资金汇划由乙方凭甲方有效划款指令和相关投资合同(如有)进行资金划拨。
8.2.2 资金清算为支付税费的,乙方审核付款用途符合本协议约定后,凭甲方指令和相关税费单据(若有)进行资金划拨。
8.3 资金账目的核对
8.3.1 对所托管资产的资金由甲方和乙方根据实际业务【在每个资金变动发生日】进行对账,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后对指定日期的资金余额和交易清算金额等以录音电话等形式进行核对,确保双方账账相符。
8.4 可用资金余额的确认
8.4.1 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开通鑫托管网银查询功能,查询托管账户资金余额和资金明细。
第九章 理财产品的会计核算
9.1 会计政策
9.1.1 本产品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9.1.2 记账本位币为人民币,记账单位为元。
9.1.3 本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按《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执行。
9.2 会计核算方法
9.2.1 甲方、乙方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委托资产单独建账、独立核算。
9.2.2 甲方、乙方应保留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
9.2.3 甲方应定期与乙方就本产品资产的会计核算、报表编制等进行核对。
9.3 资产总值
9.3.1 资产总值是指本产品所投资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各项应收款以及其他资产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9.4 资产净值
9.4.1 本产品资产净值是指本理财产品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本理财产品资产单位净值保留到小数点后 6 位,小数点后第 7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理财产品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9.5 估值对象
9.5.1 理财产品项下所有资产和负债。
9.6 估值方法
本理财产品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并根据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等监管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债权投资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否则均采用公允价值计量:
①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②该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对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以下列方式估值:
9.6.1、债券类资产:
(1)债券类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主要依据为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所处市场分别估值。如债券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债券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
致债券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债券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经甲方合理判断后,参考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估值数据、市场价格及债券发行主体实际状况等,对该债券的价值进行重估,并合理确定随后该债券遵循的估值方法。
(2)对在银行间市场或交易所市场发行未上市或流通、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较短时间内,若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或流通期间内市场利率没有发生重大变动以及发行人信用情况没有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下,可采用发行价格作为公允价值的最佳估计;不满足上述条件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甲方需持续评估上述做法的适当性,如上述估值方法不能客观反映债券公允价值的,甲方应根据具体情况与乙方协商后做出适当调整。
9.6.2、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6.3、证券投资基金
(1)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可以以该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公布的最新净值为基础或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
(2)理财产品投资的上市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份额净值,则按所投资基金估值日发布的份额净值估值;如所投资基金披露万份(百份)收益,则按所投资基金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百份)收益计提估值日基金收益。
(3)非证券交易所上市的证券投资基金,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提供基金份额净值的,按资产管理人提供的估值日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资产管理人未提供基金份额净值,且从最近基金份额净值提供日到估值日整体市场环境及投资标的未发生重大变化的,可参考最近可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确定公允价值;若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可获取的基金份额净值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可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4)理财产品投资的非上市货币市场基金或其他现金管理类产品的,按前一估值日后至估值日期间(含节假日)发布的万份收益计提估值日收益。
9.6.4、股权类资产
(1)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流通受限股票,在限售期内,应以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同一股票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引入流动性折扣进行估值。
(3)停牌股票,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市场发生了可能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事件,甲方应遵循会计准则和法规要求,采用估值技术评估公允价值,并与乙方协商一致。
(4)未上市股票的估值:
A.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B.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C.首次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发行价格进行估值;
D.因持有股票而享有的配股权,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5)非上市股权的估值:
非上市股权类资产,按照国家最新规定,采用合理的估值技术进行估值。
9.6.5、信托计划、券商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基金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保险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期货公司及其资管公司资管计划:按照产品管理机构公布的每日或最近一日份额净值估值。
9.6.6、存款类资产、货币市场工具以本金列示,按协议或合同利率在实际持有期间内逐日计提收益。
9.6.7、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资产,以估值当日的结算价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9.6.8、其它资产,投资于其他资产存在并可以确定公允价值的,以公允价值计算;若公允价值不能确定的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有确定的预期收益,则每天计提利息;如无确定的预期收益,则不计提利息。实际利息以到期金额为准。 9.6.9、如有新增事项或变更事项,按国家最新规定或与甲方最新约定估值。
9.6.10、在任何情况下,如采用以上规定的方法对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如甲方有证据表明按上述规定不能客观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 甲方可根据具体情况,在综合考虑市场成交价、市场报价、流动性、收益率曲线等多种因素基础上,按最能反映理财计划资产公允价值的方法估值。
9.6.11、对于以上估值方法,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有另行规定的,按照监管最新规定执行。
9.6.12、按以上估值方法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理财计划单位资产净值错误处理。
9.6.13、暂停估值的情形:理财计划投资所涉及的证券交易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其它原因暂停营业时,或因其它任何不可抗力致使甲方无法准确评估理财计划资产价值时,可暂停估值。但估值条件恢复时,甲方必须按规定完成估值工作。
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下列方式计算其账面价值:
1、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其日终摊余成本为该等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期信用减值准备的金额。预期信用减值准备依据新金融工具准则计算。
2、如摊余成本计量的资产在本产品存续期限内,因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行主体发生重大事件等,导致价格发生重大变化的或导致发行主体无法履行应尽的偿债义务的,甲方将根据可收回金额等要素对减值金额进行单项判断
9.7 如甲方或乙方发现对本理财产品的估值违反本协议项下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9.8 资产账册的建立
9.8.1 双方自行保管各自取得的会计原始凭证。乙方如有需要,在乙方提出后甲方应协助将乙方所需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后发送给乙方。甲方如有需要,在甲方提出后乙方应协助将甲方所需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后发送给甲方。
第十章 托管人报告
10.1 乙方应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30 个工作日内 向甲方提交托管人报告。说明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托管人报告的格式及内容要求见附件 7。
10.2 乙方可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和自身实际履行托管职责的情况,在经过甲方许可后,对托管人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不时的变动和更新。
第十一章 文件档案的保存
11.1 甲方和乙方应完整保存各自记录本托管协议项下理财产品财产经济活动的原始凭证、重要合同原件或传真件、复印件等文件档案,保存期限自理财产品结束之日起不少于 20 年。
11.2 乙方应当根据法规和本协议要求,记录理财产品资金划拨情况,保存甲方提供的资金用途说明。
11.3 如果乙方保管的文件资料及档案是由甲方提供的,甲方在提供时应当加盖甲方经授权的有效印章。
第十二章 理财产品变更、终止、清算与分配
12.1 理财产品的变更
理财产品发生变更时,甲方应提前 3 个工作日通知乙方,并向乙方提供发生变更的相关文件,作为乙方进行托管运作的书面依据。
12.2 托管理财产品的终止、清算与分配
12.2.1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文件的约定,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出现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交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等),以便乙方配合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12.2.2 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托管账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12.2.3 乙方执行甲方用于分配理财利益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托管的理财产品形成的现金资产划往甲方代收付账户为止。
12.3 本协议有效期为【5】 年,经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可提前终止。如届时托管理财产品未分配或未分配完毕,则乙方仍应按照理财文件继续执行甲方发出的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执行完毕后,乙方不再对托管理财产品资产负有托管职责,乙方应协助甲方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等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三章 费 用
13.1 托管费
13.1.1 托管费的标准:
年托管费率为:0.005%/年 ;
托管费以 每期理财产品本金金额 为基数进行计算
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该期理财产品资产净值×0.005%/年×该期理财产 品实际存续天数/365
13.2.2 托管费的支付
每期理财产品托管费于每期理财产品到期清算时支付。
13.2.3 托管费支付日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乙方复核无误后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 1)。
13.2 其他费用按照法律法规和理财文件的约定计提或列支。费用支付均由甲方向乙方发出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乙方根据理财产品文件复核无误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
13.3 甲方在乙方开立的用于托管理财产品的托管账户在账户存续期内所产生的账户管理费、资金汇划费用,经商议均予以减免。
13.4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第十四章 信息披露
14.1 甲方、乙方应当根据《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及自律机构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报告义务。
14.2 乙方应当根据产品账务记录,核实理财产品财产管理运用中需由乙方复核的信息披露内容,包括复核甲方核算的理财产品财产价值、理财产品财产到期清算报告。
14.3 乙方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复核,仅判断信息披露文件中相关内容与产品账面记录的一致性,但不代表对信息披露文件与理财产品实际持仓情况的一致性进行确认。
第十五章 违约责任
15.1 本托管协议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各方均有违约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赔偿范围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为准。
15.2 本协议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另外一方或托管理财产品财产造成实际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该违约行为是因发生不可抗力导致时,当事人免责。
15.3 违约行为已经发生,但本协议仍能够继续履行的,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人合法权利的前提下,各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约定的各项义务。
第十六章 其他事项
16.1 不可抗力
16.1.1 不可抗力是指甲、乙双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任何通讯或电脑系统的故障,停止运作或瘫痪,国家重大政策调整,火灾,暴雨,地震,飓风,雷击等自然灾害。
16.1.2 如果甲、乙双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不承担违约责任。协议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协议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受到不可抗力影响的证明,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托管理财产品财产损失的扩大。
16.2 保密条款
16.2.1 本协议的任何一方承诺对关于各方的业务和事务(包括对于双方而言,任何投资或潜在投资)的任何及所有信息保密,除法律和本协议另有规定的,不披露任何该等信息。任何一方进一步承诺不为本协议以外的目的利用该等保密信息,但前提是该方可向由其任命或雇佣的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在为实现本协议目的所必需的范围内披露该等信息,在该等情况下,该方应确保其雇员、董事、受托人员、顾问、代理人或其他人员被告知本协议项下的保密义务并遵守该等义务。
16.2.2 如违反上述约定,给对方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经济利益或者商业信誉损失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16.2.3 本协议 16.2 款不应适用于下列信息:
(1) 相关信息已是或成为公众可获知的信息。
(2) 由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时,根据一般业务过程中的书面记录证明已由接收方所知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
(3) 一方从另一方以外的其他方(且该等其他方无保密义务)处得到或获取的信息,或由接收方独立开发得到的信息,但披露方仍书面要求接收方保密的。
(4) 法律法规、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或政府主管机构要求披露的信息。
(5) 另一方已书面同意向某一特定的接收方披露的信息,前提是该等接收方应做出相同的保密承诺。
16.3 争议的处理
16.3.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
16.3.2 任何因本协议而产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首先应通过友好协商予以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6.4 协议的效力及其他
16.4.1 本协议生效的条件
(1)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2) 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且甲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发出托管理财产品正式成立的书面通知或托管运作起始通知书(附件 2);
16.4.2 乙方不能实际履行托管人职责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另行选择托管人,乙方应予以配合。
16.4.3 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所有为执行本协议而签署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6.4.4 本协议以中文签署,一式 肆 份,甲方执 贰 份,乙方持 贰 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16.4.5 甲方应确保《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不与本协议等其他文件发生冲突,若《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之条款的有关约定与本协议相冲突,由甲方召集乙方共同协商解决。
16.5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所有通知、资金划款凭证等,均应以本协议约定的书面形式传真、递送或邮寄等方式送达,任何通知一经送达即发生效力。如果相关信息发生变动,变动的一方应当在变动发生之日起 3 日内书面通知其他各方。
甲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山东省济宁市金宇路六号济宁银行大厦
邮编:272000联系人:
电话: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南京市中山路 288 号邮编:210008
联系人:电话: 传真:
(以下无正文)
(本页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签署页,无正文)
甲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
日期:
签署地点:
资金划拨指定银行存款账户
理财产品银行托管账户(即托管账户)户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大额支付号:
托管费收入账户:户 名:
账 号:开户银行:
【 】理财产品 起始运作通知书(样本)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 【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南京银行是【 】理财产品的托管人。 年 月 日,【 】理财产品第【 】期理财委托资产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已转入本理财托管账户,本期理财产品已经具备正式投资运作的条件。
请你方知悉,本管理人发送本期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书的当日作为本期理财产品运作起始日。
甲方:
(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章)
年 月 日
【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授权书(样本)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根据双方签署的托管协议,我行特授权以下人员为有权进行【 】托管账户相关各类指令及业务往来的办理、签发工作。
文件类型 | 经办人员 | 复核人员 | 审核签发人员 | 预留业务 章 |
专户划款指令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会计处理事项/其他事项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A)签字或样章 |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B)签字或样章 | ||
与托管人其他函件往来的预留印鉴(可选) |
本授权自 年 月 日起生效,如有变更将另行通知。授权人员及签字样本如下:
传真:
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公章)
年 月 日
【 】理财产品提取通知书(样本)
南京银行资产托管部:
根据《 【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南京银行是【 】理财产品的托管人。本司于 年 月 日,提取理财资金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元整),其中本金 元,收益 元。
【甲方】(公章或经授权业务章)
年 月 日
托管账户划款指令(专户划款指令书)(样本)
第 号
年 月 日 单位:元
付款户名: | 收款户名: |
付款账号: | 收款账号: |
开户行: | 开户行: |
大写金额: | 小写金额: |
支付日期: | |
划款事由及备注: | |
经办人:复核人:签发人: 预留业务章 (甲方) | 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 业务章 (乙方) |
重要提示:1、划款指令审核无误后,托管银行按照托管协议的约定办理资金划拨。
2、划款指令必须附有托管协议约定的文件资料,其中,费用划款指令须附有相关发票、协议、合同等相关证明文件和材料。
【济宁银行】理财产品业务联系名册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会计核算人员 | |||||
划款经办人 | A 角 | ||||
B 角 | |||||
划款复核人 | A 角 | ||||
B 角 | |||||
划款签发人 | A 角 | ||||
B 角 |
甲方: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部门:资产管理部
岗位 | 姓名 | 联系电话 | 传真电话 | 手机 | |
业务联系协调人 | |||||
开户行业务协调人 | |||||
会计核算员 | A 角 | ||||
B 角 | |||||
划款指令接收人 | A 角 | ||||
B 角 | |||||
划款审批人 | A 角 | ||||
B 角 |
乙方: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联系部门:资产托管部
指令接收传真:指令接收邮箱:
【 】理财产品
****年度托管报告(样本)
【 】 :
根据南京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与贵行签署的《【 】理财产品托管协议》(以下简称《托管协议》),我行对贵行【 】理财产品(以下简称“本理财产品”)项下,托管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进行了托管。
报告期内本托管人在对本理财产品项下理财产品资金的托管的过程中,严格遵守了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托管协议的相关约定,履行了托管人职责,诚实信用,没有发生任何损害本理财产品投资人利益的行为。
(如发现有不当资金使用行为的,在报告中详细说明具体情况。)专此报告。
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