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 录 A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股 本 的 认 购 数 额 13
本文为 2020 年 4 月 16 日修订的国际金融公司协定的非官方译本,如果译文与英文的官方版本有不符之处,请以英文版本为准。
国际金融公司
协定
(修订日期 [2020 年 4 月 16 日])
xxx特区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16日)目录
第 五 款 某 些 外 汇 管 制 规 定 的 适 用 性 3
第 十 一 款 报 告 的 公 布 和 资 料 的 提 供 7
第 五 条 会 员 国 的 退 出 ; 暂 停 会 员 国 资 格 ; 暂 停 业 务 8
第 三 款 暂 停 或 终 止 银 行 会 员 国 资 格 8
第 四 款 已 停 止 为 会 员 国 之 政 府 的 权 利 与 义 务 8
第 三 款 公 司 在 司 法 程 序 中 的 地 位 10
第 八 款 官 员 和 雇 员 的 豁 免 权 与 特 权 10
附 录 A 国 际 金 融 公 司 股 本 的 认 购 数 额 13
国际金融公司协定
(修订日期 2020年4月16日)
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同意实施以下条款:
国际金融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下列条款成立和经营业务:
公司的宗旨是通过鼓励会员国,特别是欠发达地区会员国的私营企业的增长来促进经济发展,并以此作为国际复兴开发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各项活动的补充。为了实现这一宗旨,公司应:
(i) 在会员国私营企业无法按照合理条款获得充足的民间资金的情况下,与私人投资者一起为私营企业的建立、改进和扩大提供无需会员国政府还款担保的融资,从而促进会员国的发展;
(ii) 综合利用投资机会、国内外资本以及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
(iii) 积极推动并创造有利条件使国内外私人资本流动,向会员国的私营企业提供资金。公司所作出的一切决定均应以本条的规定为准则。
会员国资格和资本
(a) 公司的创始会员国应为《协定》附录A列出的于第九条第二款(c)节规定的日期或之前获得公司会员国资格的银行会员国。
(b) 银行的其他会员国有权按照公司规定的时间和条件获得会员国资格。第二款 股本
(a) 公司的法定股本应为1亿美元1。
(b) 法定股本应分为10万股,每股价值1000美元。根据本条第三款(d)节之规定,未被创始会员国认购的股本可以被继续认购。
1 截至 2020 年 4 月 16,公司的法定股本已增至 250.7991 亿美元,共分为 2507.9991 万股,每股价值 1000
美元。
(c) 理事会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随时增加法定股本的金额:
(i) 为非创始会员国初次认购公司股本而发行股票之目的需要增加法定股本时,获得多数表决支持后即可增加股本,但根据本分节的规定获准增加的股份总数不得超过1万股;
(ii) 在其他情况下,经总投票权85%多数通过即可增加股本2。
(d) 如果根据上述(c)节(ii)分节增加法定股本,所有会员国在公司决定的条件下均应有合理的机会认购一定数额的所增股本,其比例应相当于该会员国至那时为止在公司资本总额内的认股比例,但是会员国并无任何义务认购新增股本。
(e) 凡非初次认购或根据上述(d)节认购而发行股本,应获得总表决权的四分之三多数支持。
(f) 公司股本只能由会员国认购,并只能对会员国发行。第三款 认购
(a) 凡创始会员国均须认购附录A中与该会员国名称相对应的数额之股本,其他会员国应认购的股本数额由公司决定。
(b) 创始会员国初次认购的股本应为平价发行。
(c) 所有创始会员国的初次认购金额应在公司根据第九条第三款(b)节开始运作之日,或该创始会员国加入公司之日(以时间较晚者为准)后30天内付清,也可在公司确定的更晚日期付清。公司催缴后,创始会员国应在公司指定的付款地点以黄金或美元付清认购款。
(d) 非创始会员国初次认购的股本认购价格及其他认购条件应由公司决定。第四款 责任限制
任何会员国无需因其为会员国而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五款 股本转让和抵押的限制
不得以任何形式抵押公司股本,且公司股本只能转让给公司。
公司可以动用自有资金投资其会员国境内的生产型私营企业。即使政府或其他公共部门在该企业中拥有权益,也并不必然妨碍公司对该企业进行投资。
2 [2020 年 4 月 16]修订。原文为: (ii) 在其他情况下,经总投票权 3/4 多数通过即可增加股本。1993 年
4 月 28 日修订为:(ii) 在其他情况下,经总投票权 4/5 多数通过即可增加股本。
第二款 融资形式 3
公司可以动用自有资金以自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第三款 运营原则
公司应按照以下原则开展业务:
(i) 如果公司认为企业能够以合理条件获得充足的私人资本,则不宜为其提供融资;
(ii) 如果会员国不同意对其境内的企业投资,则公司不得为该企业提供融资;
(iii) 公司不得施加任何条件限定其融资款项必须在某一国家境内使用;
(iv) 公司不对其投资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也不可出于此目的或自认为属于管理范围内的其他目的而行使表决权4;
(v) 公司应以其认为适当的条款和条件提供融资,同时考虑企业的要求、公司担负的风险以及私人投资者提供类似融资通常采用的条款和条件;
(vi) 公司应设法循环使用其资金,为此公司可以随时按令其满意的条件将投资出售给私人投资者。
(vii) 公司应设法保持其投资的合理多样性。第四款 权益保护
公司的任何投资如发生实际或可能的拖欠、所投资的企业确实或可能无力偿还债务,或发生公司认为可能危及此种投资的其他情况时,本《协定》不得阻止公司采取其认为必要的行动和行使必要的权利以保护公司权益。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在会员国境内投资而由公司收入或应付给公司的资金,不能单因本《协定》的任何规定而免受该会员国境内普遍实施的外汇限制、规定和管理办法的管制。
3 1961 年 9 月 21 日修订。原文为:
(a)公司不得采用股本投资的形式提供融资。根据前述条款,公司可以动用自有资金以其认为适当的形式进行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使投资者享有分红的权利和认购股本或将投资转换为股本的权利的投资。
(b)公司不得自行行使认购股本或将投资转换为股本的权利。
4 1961 年 9 月 21 日修订。原文为:
(iv)公司不得对获得其投资的企业承担管理责任;
第六款 其他业务
除本《协定》其他部分规定的业务外,公司还有权:
(i) 借入资金并因此提供它所决定的抵押或其他担保;但是在会员国市场公开出售公司债券前,公司应获得该会员国以及债券以其货币计价发行的会员国的批准;如果且只要公司身负来自银行或经银行担保获得的贷款,那么当公司承受的所有未尝还债务总额(包括所有的债务担保)高于公司未动用的认购资本及盈余的四倍时,公司承受的未尝还贷款总额或担保总额不得再行提高5;
(ii) 将融资业务所需之外的资金投资于债券以及将资金投资于证券市场上的养老基金或其他类似项目,均不受本条其他各款规定的约束;
(iii) 担保公司所投资的证券,以便利其销售;
(iv) 买卖公司发行、担保或投资的证券;
(v) 履行公司实现其宗旨所必须或应当的业务权力。第七款 货币估价
如果根据本《协定》必须以一种货币的价值为参考对另一种货币作估价,公司应在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磋商后合理决定。
公司发行或担保的每种证券均应在票面上显著注明该项证券并非银行的债务,除非证券上特别注明外,也并非任何会员国政府的债务。
公司及其官员不得干预任何会员国的政治;其决定也不应受有关会员国政治性质的影响。其决定只应与经济方面的考虑有关,且经济方面的考虑应无所偏倚,以实现本《协定》的宗旨。
公司应设有一个理事会、一个董事会、一名董事会主席、一名总裁及其他官员和工作人员,以履行公司所决定的职责。
5 经修订增补的上述条款于 1965 年 9 月 1 日起生效。
第 二 款 理 事 会
(a) 公司的一切权力赋予理事会。
(b) 凡银行会员国又是公司会员国者,其委派的银行理事和副理事依照其职权,同时是公司的理事或副理事。副理事只有在理事缺席时方可行使投票权。理事会应从理事中选出一位担任理事会主席。如果任命理事或副理事的会员国不再拥有公司的会员资格,该理事或副理事也应离职。
(c) 理事会可以授权董事会代其行使权力,但以下权力除外:
(i) 接纳新会员和决定它们的加入条件;
(ii) 增加或减少股本;
(iii) 暂停会员资格;
(iv) 仲裁因董事会对本《协定》解释而产生的异议;
(v) 安排与其他国际组织的合作事宜(临时和行政性质的非正式安排除外);
(vi) 决定永久性停止公司业务并对其资产进行分配;
(vii) 宣布红利;
(viii) 修订本《协定》。
(d) 理事会应每年举行一次年会,经理事会规定或经董事会召集,亦可举行其他会议。
(e) 理事会年会应与银行的理事会年会结合举行。
(f) 理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都应超过理事人数的一半,行使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总投票权。
(g) 公司可以根据规则建立一种程序,对某一特定问题董事会无须召集理事会而可以就此获得理事们的投票。
(h) 理事会和董事会在授权范围内,可以制定并实施进行公司业务所必须的规章制度。
(i) 理事和副理事为公司履行职责不予报酬。第三款 投票
(a) 每个会员国的投票权等于其享有的基本投票权与股份投票权之和。
(i) 每个会员国的基本投票权按所有会员国总投票权的5.55%除以会员国总数来计算,条件是得出的基本投票权取整数。
(ii) 每个会员国的股份投票权按每持一股即分得一票来计算。6
(b) 除另有特别规定外,公司的一切事项均依多数票决定。第四款 董事会
(a) 董事会负责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为此,董事会应行使本《协定》给予或理事会授予的所有权力。
(b) 公司董事会依其职权应由银行的执行董事组成。他们应(i)由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指派;或(ii)至少有一个兼为公司会员国的银行会员国在选举中投票使其当选。每个银行执行董事的副董事依其职权也是公司的副董事。如果指派董事的会员国或投票使其得以当选的所有会员国不再具备公司会员国资格,该董事也应离职。
(c) 公司董事如果是银行的派任执行董事,则有权行使任命该董事的会员国在公司有权行使的投票权。公司董事如果是银行的选任执行董事,则有权行使着银行选举中使其得以当选的公司会员国在公司内有权行使的投票权。每个董事有权行使的投票权应作为一个单位行使。
(d) 副董事在任命他的董事缺席时应有权代替其行使全部权力。董事在场时,其副董事可以参加会议,但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e) 董事会所有会议的法定人数应超过董事人数的一半,行使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总投票权。
(f) 董事会应按照公司业务的要求随时召开会议。
(g) 理事会可以制定并实施条例,使无权任命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可以派出一名代表,出席该会员国请求出席或商讨对此会员国造成特别影响的问题的董事会会议。
(a) 银行行长依其职权也是公司董事会主席,但是,除非双方票数相等时有权投决定票外,他没有投票权。他可以参加理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
(b) 公司总裁经由主席推荐并由董事会任命。总裁为公司工作人员的主管。总裁在董事会的指导和主席的监督下处理公司的日常业务,并在董事会总的管理下负责公司官员及工作人员的组织、任命及辞退。总裁可以参加董事会会议,但无投票权。当董事会作出决定,经主席同意后,总裁应停止履行职务。
(c) 公司总裁、官员和工作人员只为公司而不为任何权力部门履行职责,凡公司会员国都应尊重这种职责的国际性质,并避免在他们履行职责时对他们施加影响。
(d) 鉴于确保具备最高标准的效率和技术能力的头等重要性,在任命公司官员和工作人员时,对于在尽可能广的地理范围内招聘人员的重要性应给予相应地考虑。
6 2012 年 6 月 27 日修订。原文为:
(a) 每个会员国均享有 250 票,每持有股份 1 股另增加 1 票。
第六款 与银行的关系
(a) 公司是独立于银行的实体,公司与银行的资金也各自分开单独管理7。本款规定不影响公司与银行就设施、人员和服务方面以及一方代表另一方垫付行政费用的偿付事项作出安排。
(b) 本《协定》不得使公司对银行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或使银行对公司的行动和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应通过银行与联合国达成正式安排,也可通过银行与在相关领域承担专门职责的其他公共国际组织达成此种安排。
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应与银行的主要办公地点位置相同。公司可以在任何会员国境内设立其他办公地点。
每个会员国应指定其中央银行为存放公司所持有的该国货币或其他资产的存款机构,如会员国无中央银行,则应指定公司所同意的其他机构担任存款机构。
每个会员国应指定一个合适的权威机构,以便公司就与本《协定》有关的任何事宜与之沟通。
(a) 公司应发布包括经审计的会计报表在内的年度报表,并应每隔一段时间向会员国提交公司财务状况汇总表及损益表,以说明公司的运营状况。
(b) 公司也可视其需要发布其他报告。
(c) 本款所述的各种报告、报表和出版物均应提交副本给会员国。第十二款 红利
(a) 在公司提取了适当数额的准备金之后,理事会可以根据情况决定将公司净收入和盈余的多少作为红利进行分配。
(b) 根据会员国拥有的股本数额按比例分配红利。
(c) 红利的支付方式和使用的货币类别应由公司决定。
7 1965 年 9 月 1 日修订。原文包括以下内容:“公司与银行之间不得发生借贷行为。”
会员国的退出;暂停会员国资格;暂停业务
任何会员国均可随时以书面形式向公司的主要办公地点发出通知,宣布退出公司。公司接到该通知之日退出即应生效。
(a) 如果某会员国不履行对公司的任何一项义务,公司经半数以上理事行使过半数的总投票权表决决定,可暂停其会员国资格。该国自暂停会员国资格之日起一年后,除非以同样的多数表决恢复其资格,即自动终止为会员国。
(b) 在暂停资格期间,该会员国除有权退出外,不再享有本《协定》中规定的任何权利,但仍应对全部债务为负责。
任何会员国如果其银行会员国的资格被暂停或终止,则其公司会员国的资格也可能根据情况自动被暂停或终止。
(a) 某个政府不再是会员国时,仍应付清应支付给公司的所有费用。公司应按照本款之规定安排回购该政府的股本作为账目结算的一部分。除本款及第八条(c)节规定的权利外,该政府将不再享有本《协定》规定的其他权利。
(b) 不必依照以下(c)节的规定,公司和该政府可根据具体情况以合适的条件就回购该政府所持股本的事宜达成协议。此类协议可包括对该政府欠公司所有债务的最终清算安排。
(c) 如果在该政府的会员国资格被终止六个月内,或公司与该政府约定的时间内双方未达成此种协议,则应根据公司账目上所记该政府的会员国资格终止之日该政府所持股本的价值来确定这些股本的回购价格。股本回购应遵照以下条件:
(i) 在该政府交出其所持股本后,公司可以根据其财务状况合理确定分多少期、在什么时间以及以一种还是多种货币支付这些股本的回购款;
(ii) 如果该政府或其任何下属机构尚有拖欠公司的款项,公司可中止支付对该政 府所持股本的回购款,并且公司可选择在该款项到期应支付时从公司所欠对该政府 所持股本的回购款中扣除相应的款项;
(iii) 如果公司依据第三条第一款所作的投资出现净亏损,并且此投资在该政府的会员资格终止之日仍然被公司持有,并且亏损额超出了在该日之前所缴纳的储备 x金额,该政府应根据公司要求偿还在决定回购价格时如果将这些亏损考虑在内而减少的股本回购价格部分。
(d) 根据本款回购某政府所持股本的所有款项都必须在该政府的会员国资格终止之日起六个月内付清。如果在该政府的会员资格终止后六个月内公司依据本条第五款终止运营,该政府的所有权利应依据本条第五款之规定执行,并且根据本条第五款的规定,该政府应仍被视为是公司的会员,但不享有投票权。
(a) 公司可经超过半数的理事以超过总投票权半数的投票决定而永久终止公司的业务。在终止业务后,除有序地变现、维持和保护公司资产以及清算公司的债务之外,公司应停止一切活动。在完成债务清算和资产分配之前,公司应继续存在,本《协定》规定的公司与其会员国之间所有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均不受影响,但在此期间任何会员国资格不得被中止或退出,并且除非本款另作规定,亦不得向会员国进行任何资产分割。
(b) 在公司欠债权人的所有债务被清偿前,不得根据各会员国认购公司股本的比例向会员国进行资产分割,并且只有在理事会超过半数的理事以超过总投票权半数的投票决定后,才能进行上述资产分割。
(c) 根据上一项规定,公司应依据各会员国所持公司股本的比例分割公司资产;如果某些会员国尚有欠款未向公司付清,它们必须首先清偿公司的所有债务后才能进行分割。公司应以其认为公平和公正的时间、货币形式、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进行分割。分配给各会员国的资产在资产类别或货币形式上无须相同。
(d) 依照本款从公司获得分割资产的所有会员国对这些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应与公司在分割资产前对这些资产所拥有的权利完全相同。
法律地位、豁免权与特权
为了使公司能够履行受托的职责,公司在各会员国境内享有本条所规定的法律地位、豁免权和特权。
公司应具备完全的法人资格,尤其应拥有以下能力:
(i) 缔结契约;
(ii) 收购和处置不动产和动产:
(iii) 提起法律诉讼。
第三款 公司在司法程序中的地位
只有在公司设有办事处、已指定可以接受传票或诉讼文件的代理机构,或已在该地发行或担保证券的会员国境内有权受理的法院,才能对公司提起诉讼。但会员国及代表会员国或承受会员国权利的个人,皆不得提出诉讼。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为何人所托管,在对公司最后宣判以前,均不得实行任何形式的扣押、查封或执行。
公司的财产和资产,不论在何地和何人所托管,都应免于在行政或司法行动中被搜查、征用、充公、征收或以任何其他 方式没收。
公司的档案文件不受侵犯。第六款 资产免受限制
公司的一切财产和资产,在确保本《协定》规定的公司业务正常运营的前提下,根据本《协定》的第三条第五款,应不受任何性质的限制、管制、控制以及延缓偿付办法之限。
各会员国对公司的公文函电应与其他会员国的公文函电同等对待。第八款 官员和雇员的豁免权与特权
公司的所有理事、董事、副职董事、官员和雇员:
(i) 以官方身份执行公务期间应享有法律诉讼豁免权;
(ii) 如果不是本国国民,则应当在移民限制、外侨登记要求和国家服务义务等方面享受相同的豁免权,同时应享有会员国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和雇员在外汇兑换上的同等便利。
(iii) 在旅行方面应享有会员国所给予其他会员国同等级别的代表、官员及雇员的相同待遇。
(a) 应对本协定下的公司及其资产、财产、收益、经营的业务和交易豁免所有的税收和关税。对于任何税收或关税的征收或交纳,公司也豁免任何责任。
(b) 公司的董事、副职董事、官员和雇员如非当地本国公民、人民或其他性质的当地国民,其自公司所得的薪金和报酬,均应免纳税。
(c) 对于公司发行的债务凭证和证券(包括红利和利息在内)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征收以下类型的税款:
(i) 仅因该项债务凭证或证券为公司所发行而课征的歧视性税收;或
(ii) 仅以该项债务凭证或证券的发行、支付或付款地点或货币,或者公司办事处或营业处所在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征收的税收。
(d) 对于公司所担保的债务或证券(包括红利和利息在内)不论为何人所持有,均不得征收以下类型的税款:
(i) 仅因该项债务或证券为公司所担保而课征的歧视性税收;或
(ii) 仅公司办事处或营业处所在的地点为法律根据而征收的税收第十款 本条的施行
所有会员国均应在本国采取必要措施,以便在其法律上使本条订立的各项原则生效,并将其采取的具体行动详细报告给公司。
公司可以自行决定在其确定的范围内以及条件下放弃享受本条规定的任何特权和豁免权。
(a) 本《协定》的修订应由五分之三的理事行使85%的总投票权决定。 8
(b) 尽管有上述(a)节的规定,但在修订以下内容时必须获得所有理事的赞成票:
(i) 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出公司的权利;
(ii) 第二条第三款(d)节规定的优先认购权;
(iii) 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的责任限制。
(c) 任何关于修改本《协定》的提案,无论是由会员国、理事还是董事会提出,都应呈送给理事会主席并由他提请理事会审议。修订案被正式采纳后,公司将通过正式通信将证明文件发送给所有会员国。除非理事会另外设定一个较短的期限,否则修订应在对所有会员国正式发信通告三个月后生效。
(a) 公司会员国与公司之间或者会员国之间对本协定条款的解释如有任何异议,则应将此问题提交给董事会仲裁。如果此问题会特别影响到无权任命银行执行董事的公司会员国,
8 1993 年 4 月 28 日修订。原文为:
(a) 本《协定》的修订应由五分之三的理事行使五分之四的总表决权决定。
则该会员国有权按照第四条第四款(g)节的规定选派代表。
(b) 在董事会依照上述(a)节已做出仲裁的情况下,任何会员国均可要求将此问题提交给理事会仲裁;理事会的仲裁为最终仲裁。理事会尚未做出仲裁之前,公司可视情况需要根据董事会做出的仲裁行事。
(c) . 公司与不再是会员国的国家或者公司与会员国在公司永久性终止运作期间发生争议时,应将此争议提交给由三位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仲裁;三位仲裁员中一位由公司任命,另一位由当事国任命,还有一位仲裁员的人选除非当事各方另有协议,否则将由国际法庭或者公司实施的法规指定的其他权威机构任命。仲裁人拥有完全的仲裁权力,有权对各方存有争议的任何程序问题做出仲裁。
x《协定》经持有不少于附录A所列的认股总金额的75%,且不少于三十个国家的政府签署,并且本条第二款(a)节所提及的确认书也已存放在银行,则本《协定》即可生效;但是本
《协定》不会在 1955 年 10 月 1 日之前生效。第二款 签字
(a) 签署本《协定》的各国政府应分别在银行存放一份确认书,表明自己已根据本国法律无条件地接受了本《协定》,并且已经采取了所有必要步骤以履行本《协定》规定的义务。
(b) 各国政府自将上述(a)节所述的确认书存放在银行之日起即成为公司会员国,但是任何政府都不会在本《协定》根据本条第一款生效之前成为公司会员国。
(c) 凡附录A所列各国政府在 1956 年 12 月 31 日营业时间结束以前,可随时在银行的主要办公地点签署本《协定》。
(d) 本《协定》生效后,凡根据第二条第一款(b)节规定经批准获得会员国资格的各国政府均可签署本《协定》。
(a) 一旦根据本条第一款本《协定》开始生效,董事会主席应随即召开董事会会议。
(b) 公司应在此次会议召开的当天开始运营。
(c) 在理事会未举行首次会议前,董事会可以行使理事会的所有权力,但本《协定》规定保留给理事会的那些权力除外。
本《协定》在xxx签订,正本一份,保存于国际复兴开发银行档案库内;银行在协议下方签字表明愿意承担保存本《协定》的责任并负责将本《协定》根据第九条第一款开始生效的日期通知附录 A 中所列的各国政府。
附录 A
国际金融公司股本的认购数额
国家 | 股份数 | 金额(以美元计) |
澳大利亚 | 2,215 | 2,215,000 |
奥地利 | 554 | 554,000 |
比利时 | 2,492 | 2,492,000 |
玻利维亚 | 78 | 78,000 |
巴西 | 1,163 | 1,163,000 |
缅甸 | 166 | 166,000 |
加拿大 | 3,600 | 3,600,000 |
锡兰 | 166 | 166,000 |
智利 | 388 | 388,000 |
中国 | 6,646 | 6,646,000 |
哥伦比亚 | 388 | 388,000 |
哥斯达黎加 | 22 | 22,000 |
古巴 | 388 | 388,000 |
丹麦 | 753 | 753,000 |
多米尼加共和国 | 22 | 22,000 |
厄瓜多尔 | 35 | 35,000 |
埃及 | 590 | 590,000 |
萨尔瓦多 | 11 | 11,000 |
埃塞俄比亚 | 33 | 33,000 |
芬兰 | 421 | 421,000 |
法国 | 5,815 | 5,815,000 |
德国 | 3,655 | 3,655,000 |
希腊 | 277 | 277,000 |
危地马拉 | 22 | 22,000 |
海地 | 22 | 22,000 |
洪都拉斯 | 11 | 11,000 |
冰岛 | 11 | 11,000 |
印度 | 4,431 | 4,431,000 |
印度尼西亚 | 1,218 | 1,218,000 |
伊朗 | 372 | 372,000 |
国家 | 股份数 | 金额(以美元计) |
伊拉克 | 67 | 67,000 |
以色列 | 50 | 50,000 |
意大利 | 1,994 | 1,994,000 |
日本 | 2,769 | 2,769,000 |
约旦 | 33 | 33,000 |
黎巴嫩 | 50 | 50,000 |
卢森堡 | 111 | 111,000 |
墨西哥 | 720 | 720,000 |
荷兰 | 3,046 | 3,046,000 |
尼加拉瓜 | 9 | 9,000 |
挪威 | 554 | 554,000 |
巴基斯坦 | 1,108 | 1,108,000 |
巴拿马 | 2 | 2,000 |
巴拉圭 | 16 | 16,000 |
秘鲁 | 194 | 194,000 |
菲律宾 | 166 | 166,000 |
瑞典 | 1,108 | 1,108,000 |
叙利亚 | 72 | 72,000 |
泰国 | 139 | 139,000 |
土耳其 | 476 | 476,000 |
南非联邦 | 1,108 | 1,108,000 |
英国 | 14,400 | 14,400,000 |
美国 | 35,168 | 35,168,000 |
乌拉圭 | 116 | 116,000 |
委内瑞拉 | 116 | 116,000 |
南斯拉夫 | 443 | 443,000 |
总计 | 100,000 | 100,000,0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