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编号:C00020830622016110605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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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4
新疆前海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保险附加险条款
3.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第一条 总则
x附加保险合同须附加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保险合同”)。主保险合同所附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凡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相关者,均为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构成部分。凡涉及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保险合同与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保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保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
第二条 保险责任
(一)在保险期间内,工程机械设备在保险xxx的区域范围内,由于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毁,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为 “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条款中的第三者是指因发生保险事故致使机械设备以外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受害人,不包括被保险人本人及机械设备操作人员及他们的家庭成员。
第三条 责任免除
下列各项损失、责任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操作人员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保管的财产损失;
(二)车上人员的人身伤亡或本车上的财产损失;
(三)保险标的发生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造成的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四)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五)被保险人或其代表根据与他人所签订的协议应承担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该协议,被保险人仍应依法承担的责任不在此限;
(六)被操作对象在被操作过程中的损坏或损伤;
(七)作业中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造成的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毁及由此造成的人身伤亡;
(八)保险标的(不含牵引车、清障车)拖带其他车辆或物体时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
(九)保险标的及自卸车等在从事行业操作中因机械失灵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第三者的经济赔偿责任;
(十)因地基塌陷而导致车辆倾斜、倾覆引起的第三者责任;
(十一)臂断裂或吊装物体的凋落,或车身触及高压线造成的第三者的损失;
(十二)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除主险第九条第(八)款外,主险第七、八、九、十条责任免除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险。
第四条 赔偿限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二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中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每次事故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保险期间
x保险与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期间一致。
工程机械设备保险的保险责任终止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也相应终止。
第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一)被保险人应加强对工程机械设备的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和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对已经发现的缺陷要立即修复,并制定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对控制事故损失的扩大和伤亡人员的紧急抢救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上述安全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二)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不得作出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诉讼或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诉讼或解决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三)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
2.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具的索赔申请书;
3.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相关材料;
4.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包括: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等医疗原始单
据;受害人的人身伤害程度证明: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书;
5.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包括:损失、费用清单;
6.事故证明、国家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
7.被保险人与受害人所签订的赔偿协议书或和解书;经判决或仲裁的,应提供判决文书或仲裁裁决文书;
8.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 赔偿处理
(一)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的赔偿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
1.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受害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2.仲裁机构裁决;
3.人民法院判决;
4.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二)第三者的财产损失,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人责任的,保险人可拒绝赔偿。
(三)本保险实行 10%的绝对免赔率;在同一保险期间内发生多次赔款的,其绝对免赔率从第二次赔款开始每次增加 5%,但绝对免赔率最多不超过 30%。
(四)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赔偿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五)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
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八条 释义
【车上人员】是指发生意外事故的瞬间,在保险设备车体内的人员,包括正在上下车的人员。
【直接损毁】保险设备发生意外事故,直接造成事故现场现有财产的实际损毁。
【家庭成员】直系血亲和在一起共同生活的其他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