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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前言和释义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本《基金合同》”或“《基金合同》”)。 |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 1997 年 11 月 14 日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 “《暂行办法》”)、2000 年 10 月 8 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其它有关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特订立《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
前言和释义 | 新增: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 流动性受限资产:指由于法律法规、监管、合同或操作障碍等原因无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摆动定价机制: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 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五、申购和赎回的数量限制 新增: |
4、指当本基金遭遇大额申购赎回时,通过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方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 到公平对待;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 六、申购费用和赎回费用 4、本基金申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3%,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 1.5%的赎回费,对于持 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率最高不超过 1%。 补充: 6、当本基金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 规则的规定。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回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 七、申购份额与赎回金额的计算 6、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 |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 | 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赎回 | |
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 | 费用由赎回人承担,在扣除注册登记费和相关手续费后, | |
余额归基金资产所有,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25%。 | 余额归基金资产所有,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 收取的赎回费全额归基金财产,对于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赎回费归基金资产的部分为赎回费的 | |
25%。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赎回的情况及处理方式、 |
回 |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1、 除出现如下情形,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 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
(5)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 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 | ||
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 | ||
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 ||
发生上述(1)到(4)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 (6) 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 发生上述(1)到(5)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 |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 当在指定媒体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6)、(7)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的,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有权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也可以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 2、 除下列情形外,基金管理人不得拒绝接受或暂停基金投资者的赎回申请: (4) 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 申请的措施; | |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新增: |
若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出现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10%的赎回申请(“大额赎回申请人”)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即按照保护其他赎回申请人(“小额赎回申请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可以优先确认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具体为: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被全部确认,则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在仍可接受赎回申请的范围内对大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按比例确认,对大额赎回申请人未予确认的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如小额赎回申请人的赎回申请在当日未被全部确认,则对全部未确认的赎回申请(含小额赎回申请人的其余赎回申请与大额赎回申请人的全部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延期办理的具体程序,按照本条规定的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的方式办理;同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延期办理的事宜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有 权根据当时市场环境调整前述比例和办理措施,并在指定 |
媒介上进行公告。 | ||
基金的投资 | 八、投资组合 | 八、投资组合新增: 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7、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 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上述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 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
8、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到上述标准。 | 11、除上述第 7、8 条外,因基金规模、市场变化、有关法律法规或交易规则调整等原因导致投资组合超出上述规定的要求,基金管理人应在合理期限内进行调整,以达 到上述标准。 | |
基金资产估值 | 三、估值方法新增: (8)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 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
基金资产估值 |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新增: (5)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 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 |
基金的信息披露 | 三、定期报告 | 三、定期报告新增: 6、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 |
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利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7、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半年 度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 ||
基金的信息披露临时报告 | 四、临时报告与公告新增: 23、本基金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项时; 24、基金管理人采用摆动定价机制进行估值; |
《富国天益价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修改前后对照表
章节 | 修改前 | 修改后 |
二、基金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和原则 |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本协议依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其实施准则、《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试点办法》 (以下简称《试点办法》)、《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富国天益价值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契约》(以下简称 《基金契约》)及其他有关规定制订。 |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 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 | 1、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本协议和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基金资产的投资组合比例、基金资产的核算、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基金管理人报酬的计提和支付、基金申购资金的到账和赎回资金的划付、基金收益分配、基金的融资条件等行为的合法性、合规性进 行监督和核查,其中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和检查自本 |
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核查。 …… | 基金成立之后六个月开始。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确认。在限期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 2、根据《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就基金托管人是否及时执行基金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是否擅自动用基金资产、是否按时将分配给基金持有人的收益划入分红派息账户等事项,对基金托管人进行监督和 核查。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 《试点办法》、《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 中国证监会。 | …… 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的行为违反《暂行办法》、《试点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契约》、本协议或有关证券法规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 纠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 |
七、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 本基金按以下方法估值:新增: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 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 | |
(三)暂停估值的情形新增: 3、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 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
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基金管理 人应当暂停估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