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B(2022)1034-01
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补充协议
(券商结算模式)
合同编号:
B-B(2022)1034-01
委托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目录
附件六:《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
附件七: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88
附件八: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用章样本 89
附件九: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格式样本) 90
第一章 前言
为规范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运作,明确《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 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以下简称“《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及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有关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三方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订立本合同。
委托人承诺为合格投资者。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及用途合法,并在签订本合同前,已签署了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已阅知本合同全文,了解相关权利、义务和风险,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管理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资产,但不保证投资者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托管人承诺以诚实守信、审慎尽责的原则履行托管职责,保护委托资产的安全,但不保证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
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设立、变更、展期、终止、清算等行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进行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需)。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计划备案不能免除管理人按照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产品信息的法律责任,也不代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对资产管理计划的合规性、投资价值及投资风险做出保证和判断。投资者应当自行识别产品投资风险并承担投资行为可能出现的损失。
本合同是规定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
第二章 释义
本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简称或名词具有如下含义:
《指导意见》 | 指 2018 年 4 月 27 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日前联合发布并施行的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 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 号)。 |
《资管细则》 | 指 2018 年 10 月 22 日中国证监会公布并于公布之日起施行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2018]151 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2018]31 号)。 |
法律法规 | 指中国现时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地方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
元 | 指人民币元。 |
中国证监会 | 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
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指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
管理人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
托管人 | 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简称“建设 银行广东省分行”。 |
代销机构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合同当事人 | 指受《资产管理合同》约束,根据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 义务的管理人、托管人和委托人。 |
工作日、交易日 | 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
指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签订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及附件, 以及对该合同及附件做出的任何有效变更。 |
资管计划、本资管计划、本计划 | 指依据《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 划资产管理合同》设立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
托管协议 | 无 |
委托资产、资管计划财产 | 委托人所交付的委托资金及管理人因委托资金的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它情形而取得的财产,以及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也归入 委托资产。 |
计划成立日 | 指以管理人发送的《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日 期作为计划成立日。 |
委托资产专用账户 | 指为实现资产管理目的,管理人用以为资管计划提供资 产管理服务的账户,包括专用资金账户、证券账户、托管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 |
托管账户 | 指在托管人营业机构(广东省分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 户,并通过托管人指定银行的“第三方存管”平台与专用资金账户建立唯一对应关系。 |
专用资金账户 | 指在管理人指定的证券营业机构开立的,专用于本合同 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的资金账户。 |
证券账户 | 指仅供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买卖证券交 易所交易品种的证券账户。 |
其他专用账户 | 指用于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中买卖证券交易 所以外交易品种的账户。 |
资产(或者资金、本金) 安全 | 是指委托资产不被违法违规地挪用,在本合同项下,安全不具有管理人保证委托资产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的含义。对本合同附件或者补充协议中其他类似约定的理解 均以此为准。 |
不可抗力 | x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政府征用、没收、注册登记机构非正常的暂停或终止业务、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 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法律法规变化或其他突发事件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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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三方声明与承诺
一、管理人承诺
(一)管理人是依法设立的证券资产管理经营机构,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具有从事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
(二)管理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委托财产,不保证委托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或本金不受损失,以及限定投资损失金额或者比例;本合同中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如有)是管理人收取业绩报酬的计提起点,不是预期收益率,不是管理人向委托人保证其本金不受损失或保证其取得最低收益的承诺,参与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所有风险和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三)管理人声明已按有关规定了解委托人的身份和委托资金的来源;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向投资者说明了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充分揭示了相关风险;
(四)管理人承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审慎尽责;坚持公平交易,避免利益冲突,禁止利益输送,保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五)管理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管理人承诺已经了解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对投资者的财务状况进行了充分评估。
二、托管人承诺
(一)托管人已经获得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合法授权,具有合法的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资格,并已取得作为本资管计划托管人的所有必须的内部合法有效授权/批准;
(二)托管人承诺按照《基金法》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安全保管委托财产,履行信义义务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对管理人的投资和清算指令等进行监督。
(四)在管理人发生异常且无法履行管理职能时,依照法律法规及合同约定履行受托职责,维护投资者权益。
(五)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托管人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
(六)按照规定开设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不同托管账户中的财产应当相互独立;
(七)托管人对委托财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财产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托管人不承担委托财产的投资风险;对于投资者和管理人约定的收益分配等内容,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委托人声明
(一)委托人声明其为符合《运作规定》规定的合格投资者并按《资管细则》的要求披露到最终的投资者,且不是管理人的董事、监事、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委托人具有合法的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资格,不存在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禁止或限制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情形;
(二)委托人承诺以真实身份参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保证提供给管理人、托管人的有关身份证明、投资目的、投资偏好、投资限制、投资经验、财产与收入情况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等基本情况和信息资料均真实、准确、完整、合法,不存在任何虚假xx、重大遗漏或误导。前述信息资料如发生任何实质性变更,应当及时书面告知管理人;特别的,当提供的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在 30 日内通知管理人。
(三)委托人保证委托资产的来源和用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本资管计划项下的投资事项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及业务决策程序的要求,属于适用于委托人的法律法规监管政策规定的委托人可投资品种;保证不将自有资金和理财资金混合操作。
本合同项下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委托资产均为本人/本机构的自有资金并享有合法的处分权,委托人承诺未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筹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计划,不存在任何洗钱嫌疑,并非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
(四)委托人声明已听取了管理人指定的专人对管理人业务资格的披露和对相关业务规则、合同的讲解,已充分理解本合同条款、阅读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相关内容,并签署风险揭示书,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了解相关权利义务,了解有关法律法规及所投资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知晓管理人、托管人及相关机构不应对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状况或本金不受损失作出任何承诺,了解“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的原则,投资本计划将自行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和损失;
(五)委托人声明已经了解在“券商结算模式”下托管人的职责,以及托管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六)委托人承认,管理人、托管人未对委托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取得最低收益作出任何承诺;
(七)委托人承诺签署和履行本合同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已按其章程或者其他内部管理文件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且不会违反对其有约束力的任何合同和其他法律文件;委托人已经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需的一切有关批准、许可、备案或者登记;
(八)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投资行为,委托人承诺自行承担委托资产到期无法收回的损失,并同意管理人以剩余资产为限向其进行分配;
(九)委托人承诺由委托人本人/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署本合同;
(十)委托人已充分了解证券期货市场相关xx从业要求,并承诺严格遵守其规定;
(十一)委托人承诺不以非法拆分转让为目的购买产品;不会突破合格投资者标准,将产品份额或其收益权进行非法拆分转让;
(十二)委托人承诺知晓:风险承受能力评估是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履行适当性职责的一个环节,不能取代委托人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服务的固有风险。同时,与资产管理产品或资产服务相关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等将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十三)委托人承诺应根据管理人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配合管理人履行反洗钱审核义务,如实准确填写客户适当性管理、反洗钱、居民涉税调查等尽职调查表及其他客户尽调问卷,并提供相关身份资料、资金来源证明等支持性文件材料,承诺应如实告知管理人受益所有人或特定关系人的相关情况以及身份资料。委托人承诺当上述资料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管理人。当管理人或相关监管机构要求协助提供材料、配合调查或管理工作时,委托人应予以积极配合。
(十四)委托人承诺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成立。
(十五)委托人保证自行处理与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员工之间的关系和纠纷,管理人和托管人不对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参与员工负有任何义务;
第四章 当事人及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
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或公司注册地址):xxxxxxxxxxxxxxxxx:000000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联系地址:xxxxxxxxxxxxxxxxxx
(x)委托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取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收益;
2、取得清算后的剩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追加或提取委托资产;
4、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获得资产管理计划的信息披露资料;
5、监督管理人及托管人履行投资管理和托管义务的情况;
6、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二)委托人承担如下义务
1、认真阅读并遵守资产管理合同,保证投资资金的来源及用途合法;
2、接受合格投资者认定程序,如实填写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问卷,如实提供资金来源、金融资产、收入及负债情况,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签署合格投资者相关文件;
3、除公募资产管理产品外,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资产管理计划的,应向管理人充分披露实际投资者和最终资金来源;在向管理人、托管人提供的各种资料、信息发生变更时,及时书面或采取三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管理人、托管人;
4、委托人认真阅读并签署风险揭示书,自行承担本资管计划的投资风险;
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按时、足额支付资产管理计划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及税费等合理费用;
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地将委托资产交付管理人、托管人分别进行
投资管理和资产托管,以委托财产为限依法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7、向管理人提供法律法规规定的信息资料及身份证明文件,配合管理人完成投资者适
当性管理、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反洗钱等监管规定的工作; 8、不得违反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干涉管理人的投资行为;
9、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产及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资产合法权益的活动;
10、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不得利用资产管理计划相关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其他不当、违法的证券期货业务活动;
1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二、管理人
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xxxxxxxxxx 000 x 000X00 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 00-00 xx 00 x
xxxx: 000000法定代表人:xxx
组织形式: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注册资本:人民币贰拾亿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联系人: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一)管理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独立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收取管理人管理费用及业绩报酬(如有)等费
用;
3、按照有关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行使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
4、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托管人,对于托管人违反资产管理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制止,并报告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5、自行提供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认定的服务机构为资产管理
计划提供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并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6、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资产管理计划行使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权属登记等权利;
7、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委托人提供与其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和投资偏好等相关的信息和资料,要求资产委托人积极配合完成(包括本合同签订前和履行过程中的)反洗钱调查等必要程序,并在上述文件和资料发生变更时,及时提交变更后的相关文件与资料;发现委托人委托资产涉嫌洗钱的,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和相关规定履行报告义务;
8、委托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或委托人要求提取委托资产时,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向委托人返还或划付。
9、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二)管理人承担如下义务:
1、依法办理资产管理计划的备案手续;
2、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报送资产管理计划产品运行信息;
3、按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履行受托人义务, 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4、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进行评估;
5、制作风险揭示书,向投资者充分揭示相关风险;
6、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能力的人员进行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7、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保证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与其管理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管理人的固有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分别投资;聘请投资顾问的,应制定相应利益冲突防范机制;
8、除依据法律法规、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管理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9、保守商业秘密,不得泄露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依法依规提供信息的除外;
10、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11、除规定情形或符合规定条件外,不得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其关联方提供融资;
1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接受投资者和托管人的监督;
13、以管理人的名义,代表投资者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费用由资管计划财产承担;
14、对非标准化资产和相关交易主体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形成书面工作底稿,并制作尽职调查报告;
15、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负责资产管理计划会计核算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16、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确定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投资者分配收益;
17、根据法律法规与资产管理合同的规定,编制向投资者披露的资产管理计划季度、年度等定期报告;
18、办理与受托财产管理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9、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和数据,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 年;
20、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并通知托管人和投资者;
21、除必要的披露及监管要求外,不得以托管人的名义做营销宣传;
22、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义
务。
三、托管人
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注册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 509 号
办公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中路 509 号建银大厦法定代表人/负责人:xxx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一)托管人享有如下权利
1、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依法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监督管理人投资行为;
2、按照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获得资产管理计划托管费用;
3、根据资产管理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监督资产管理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投资运作,对于管理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
4、投资者或管理人在反洗钱上拒绝配合合法性审查、可疑交易调查等情况的,托管人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5、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规定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权
利。
(二)托管人承担如下义务
1、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办理资金收付事项;非依法律规定、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动用或处分托管资产;
2、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外, 不得为托管人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3、对所托管的不同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公平对待所托管的不同财产,不得从事任何有损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其他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5、按规定开设和注销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以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
6、办理与资产管理计划托管业务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7、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复核管理人编制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定期报告,并出具书面意见;
8、编制托管年度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如需);
9、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根据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保守商业秘密,除法律法规、本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要求外,不得向他人泄露;
11、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存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账册,妥善保存有关的合同、协议、交易记录等文件资料,保存期限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不得少于 20年;
12、监督管理人的投资运作,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及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管理人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13、投资于《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五)项规定资产时,准确、合理界定安全保管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监督管理人投资运作等职责,并向投资者充分揭示;
14、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及资产管理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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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
一、资产管理计划的名称
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二、资产管理计划的类别
资管计划类型:本单一资管计划为混合类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三、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方式
x资管计划运作方式为可以接受追加和提取的开放式,本计划每季度开放一次,每次开放一个工作日。本计划成立后仅在开放期办理参与与退出,具体开放时间由委托人和管理人另行确认。
开放期以外的期间,均为本资管计划的封闭期。封闭期内不办理参与、退出业务。四、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目标、主要投资方向、投资比例、产品风险等级
(一)投资目标:本资管计划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力求为委托人谋求积极的投资回报。
(二)主要投资方向: 本资管计划主要投资xxx股份(SZ.002705)股票标的,闲置资
金可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
(三)投资比例: 权益类资产:仅投资xxx股份(SZ.002705)股票标的,0%-100%
固定收益类资产: 主要投资于银行存款和货币基金,0-100%
(四)产品风险等级: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将本资管计划的风险评级评价为(R 4 ),本资管计划适合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评
估结果为(C4、 C5)的普通投资者参与。
五、资产管理计划的存续期限
资管计划存续期: 5 年,从资管计划成立日起算。如发生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合
同约定情形,本合同终止,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也可协商终止本合同。六、资产管理计划的最低初始规模
委托资产的初始金额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七、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
x资产管理计划的估值与核算、信息技术系统等服务机构均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八、其他需要订明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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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成立与备案
一、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与备案
资产管理计划在受托资产入账当日,由托管人出具《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附件 一),管理人收到托管人出具的委托资金到账通知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附件二),以管理人发送的《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中载明的资管计划成立日作为资产委托起始日。
管理人应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动用投资者参与资金。
二、其他
资产管理计划在成立后备案完成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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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资管计划的财产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保管与处分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责任,投资者以其出资为限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债务承担责任。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固有资产,并独立于管理人管理的和托管人托管的其他财产。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委托资产归入其固有资产。
(三)管理人、托管人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四)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费用。管理人、托管人以其自有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委托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管理人、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产生的债权不得与不属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的债务相互抵销。非因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管理人、托管人不得主张其债权人对委托财产强制执行。上述债权人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主张权利时,管理人、托管人应明确告知委托财产的独立性,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投资者,。
(六)为充分保证委托资产的安全,提高管理人对委托资产管理的效率与力度,本资管计划采用“券商结算模式”进行管理。保管期间,如中国证监会对非现金类委托资产的保管事宜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的保管并非对委托人本金或收益的保证或承诺,不承担委托人的投资风险。
(七)托管账户、专用资金账户之间的资金划拨,由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划款指令有效后,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要求进行。托管人未经管理人的指令,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任何资产(不包含托管账户开户银行或交易/登记结算机构扣收交易费、结算费和账户维护费等银行费用)。为了方便资金清算,托管账户资金结算汇划费采取按月集中扣收,扣收日为每月 25 日。
(八)托管人对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开设的债券托管账户中的证券和在托管人开立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负有保管职责,因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自身原因造成资产损失的,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因资产管理人投资运作注册登记在银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以外机
构的证券,以及在托管账户以外开立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由资产托管人保管资产管理人提供的相关凭证(如需),资产管理人应确保该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
(九)对于因为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到账日应收资产没有到达托管人处的,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资产管理计划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损失。
二、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管理人、托管人按照规定开立资产管理计划的托管账户及其他投资所需账户,投资者和非开立方应当在开户过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一)托管账户
托管账户是指在指定的托管人营业机构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资产托管人按照规定办理资金账户开立、变更和注销等相关账户业务,资产管理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委托资产托管期间托管账户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费用、资产划拨、追加资产和提取资产等,均需通过该账户进行。托管账户不得用于提取现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管理人、托管人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账户名称包含“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具体以银行实际开立名称为准,资金账户预留印鉴按资产托管人要求办理。
为确保托管账户资金安全,托管人、管理人应至少每季度一次就托管账户余额进行账务核对账务核对不符的,管理人可向托管人查询。
(二)定期存款账户(如有)
委托资产投资定期存款,管理人应与存款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存款证实书不得被质押或以任何方式被抵押,并不得用于转让和背书;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
(三)银行间市场账户开立(如有)
本资管计划直接进行债券交易和结算时,托管人代理本资管计划分别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中心)、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以及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清算所)申请办理债券交易联网手续和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委托人和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管理人负责在银行间市场的债券交易,托管人负责银行间债券交割与资金划拨。
(四)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在基金管理公司或管理人的基金代销系统开设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基金账户”),用于在场外进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投资的申购和赎回等。
管理人通过基金管理公司直销柜台开立基金账户时应将托管账户作为提取款指定收款账户。
基金账户的开立和使用,仅限于满足开展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管理人、托管人双方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本资管计划基金账户,亦不得使用本资管计划基金账户进行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以外的活动。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双方均不得采取使得该基金账户无效的任何行为。
托管人需及时将基金账户信息(账号、查询密码等)以函件形式提交给管理人。基金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由托管人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管理人留存。
(五)证券账户(如有)
管理人负责开立证券账户,用于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品种。
证券账户仅供单一资产管理业务使用,且只能由管理人使用,不得转托管或转指定,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将证券账户以出租、出借、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提供给他人使用。
管理人应当自证券账户开立成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将证券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备案前,不得使用该证券账户。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证券账户名称应当是“管理人名称—投资者名称—资产管理计划名称”。
(六)证券资金台账及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
管理人负责在证券公司处按照规定开立证券资金台账,账户名称与本计划在托管人处开立的资金账户的名称一致。证券资金台账开立后,管理人协助托管人在资金账户开户行办理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银行存管业务(简称“第三方存管”),并为本托管资产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管理账户,办理过程中,相关方应提供必要的配合。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管理人不得单方面注销该证券资金台账,也不得自行从证券资金台账向银行托管账户划款。委托资产管理期间进行的所有场内投资,均需通过证券资金台账进
行资金的交收。
委托资产托管账户和证券资金台账一经开立,即应按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建立唯一对应的第三方存管关系,对应关系一经确定,不得更改,如果必须更改,应由投资者发起,经过管理人、托管人书面确认后,重新建立证券公司结算模式对应关系。投资者和资产管理人承诺,证券资金台账为主资金账户,不开立任何辅助资金账户。
(七)其他专用账户
委托资产投资于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品种时,管理人或托管人应按照相关规定开立相关账户,委托人应提供协助,账户开立后托管人应及时将账户资料复印件加盖经授权的托管人业务专用章后交付管理人留存。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且仅限于满足开展本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需要。
三、委托财产的移交
(一)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计划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业务文件和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十个工作日内,托管人应将银行结算账户、专用资金账户等账户的开户资料复印件加盖业务专用章后交付管理人留存。
(二)委托人应当在委托资产专用账户开立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将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托管账户并指示托管人,同时将委托资产中的非现金资产足额划拨至证券账户及其他专用账户(如有)。托管人应于委托资产到账当日经核实无误后向管理人发送《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附件一)。
(三)委托资产的初始形态可以为货币资金,或者投资者合法持有的股票、债券或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金融资产,具体种类、数量、金额见《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附件二)里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初始委托资产价值不得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
委托金额为委托资产专用账户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价格总和,其中证券类资产价格以收到初始委托资产当日的收盘价计算(当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收盘价计算)。
四、委托财产的追加
在资管计划开放期内,投资者有权以书面通知或指令的形式追加委托财产,但应提前 3个工作日通知管理人。追加委托财产比照初始委托财产办理移交手续,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分别管理和托管追加部分的委托财产。
在委托人将追加委托资产成功划拨托管账户的当日,委托人应向管理人及托管人以传真形式发送《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附件三)。发送确认书的当日计入委托资产并开
始运作。
五、委托财产的提取
在资管计划开放期内,当委托资产净值高于 1000 万元人民币时,委托人可以申请提取
委托资产,但若提取后的存续委托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元人民币的,管理人有权拒绝委托人的提取申请或可以提前终止合同。
委托人可以在本资管计划开放期间根据本合同约定申请提取委托资产。投资者需提前通知管理人并抄送托管人,投资者要求管理人发送财产划拨指令,通知托管人将相应财产从相关账户划拨至投资者账户,托管人应于划拨财产当日以书面形式或其他各方认可的形式分别通知其他两方。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投资者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
投资者在本合同开放期内提取委托财产需提前 5 个工作日通知。
管理人和托管人仅以退出当日委托资产中的现金资产为限向委托人支付退出资金;若现金资产不足以支付提取金额的,管理人有权以委托资产现状方式返还给委托人。
委托人移交、追加委托资产的划出账户与提取委托资产的划入账户必须为以委托人名义开立的同一账户。因特殊情况导致移交、追加与提取的账户与以上账户不一致时,委托人应出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书面说明,否则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笔追加或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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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x资管计划在有效控制投资风险的前提下,努力争取实现委托资产的保值增值,力求为委托人谋求积极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范围及比例
(一)投资范围
1、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2705),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现金类
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 0%-100%。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二)投资比例
x单一计划投资组合在各类资产上的投资比例,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权益类资产市值占组合资产总值:0~100%;
固定收益类金融资产市值占组合资产总值:0%~100%;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对于超过本合同约定投资范围和比例的投资,应经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三方同意并签订补充协议。
三、投资比例超限的处理方式及流程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资产管理计划规模变动等管理人之外的因素导致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投资比例或者合同约定的投资比例的,管理人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五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相关要求。确有特殊事由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调整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
四、FOF 资管计划(如适用)所投资资产管理资管计划的选择标准
不涉及。
五、风险收益特征
管理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其内部相关制度规定,将本资管计划的风险等级评价为中高
(R4)风险,且根据前述风险评级,本资管计划适合向合格投资者中的专业投资者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为积极型、激进型(C4\C5)的普通投资者销售。但法律法规及推广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业绩比较基准(如有)、测算依据及测算过程
不涉及。
七、投资策略
x资管计划采用以下投资策略:
(一)决策依据
管理人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有关规定为决策依据,并以维护本资管计划委托人利益作为最高准则。具体决策依据包括:
1、《管理办法》、《运作规定》、《单一资产管理合同》等有关法律文件;
2、宏观经济发展态势、微观经济运行环境和证券市场走势。这是本资管计划投资决策的基础;
3、投资对象收益和风险的配比关系。在充分权衡投资对象的收益和风险的前提下作出投资决策,是本资管计划维护投资者利益的重要保障。针对本资管计划的特点,在衡量投资收益与风险之间的配比关系时,力争保护投资者的本金安全,在此基础上为投资者争取较高的收益。
(二)决策程序
1、管理人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投资决策体系由管理人私募投资决策委员会/结构业务审核委员会、投资部门、投资经理三级体系组成。
2、投资交易程序
管理人设置独立的交易部,投资经理下达的投资指令通过交易人员实施。交易人员接到投资经理的投资指令后,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得到高效的执行。
3、投资风险的监控与绩效评估
由专人定期对资管计划资产进行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风险、绩效评估,并向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风险控制部门提供报告,供投资决策委员会、风险控制部门和投资经理随时了解投资组合承担的风险水平,检验既定的投资策略。绩效评估能够确认投资组合是否实现了投资预期、组合收益的来源及投资策略成功与否,投资经理可据以检讨投资策略,进而调整投
资组合。主要评估内容如下:
(1)投资组合的资产配置: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配置情况,并检查是否符合资源配置策略和资管计划本身的要求。
(2)投资收益贡献分析:分类统计投资组合中各类资产的收益构成及收益贡献并将实际投资品种与基准进行横向比较。
(3)动态评估投资组合中各证券的风险和收益水平,并给出调整建议。
(三)投资管理的方法和标准 x资管计划采用以下投资策略:
本资管计划主要通过长期持有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2705),
在员工持股锁定期内不减持股票,本资管计划所购买股票将分两期解锁,第一批锁定时间自
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
股总数的 50%,第二批锁定时间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在锁定期结束后,根据市场情况择机卖出
兑现收益。同时,对账户闲置资金配置短期现金类品种来增加资金效率,提高收益率。
1、流动性管理策略:在具体的资产配置过程中,将根据计划的流动性和抗风险的基础
能力上,选择合适的现金管理工具,以流动性为约束条件,以优化的选择合适的投资品种。
综合市场政策和资金面等因素确定现金管理类工具的配置的比例。
2、股票投资策略: 本计划主要投资xxx股份股票,在锁定期结束后,不断跟踪公司
动向,结合技术面、资金面、市场风险情况,制定减持方案。
3、委托人有义务以电子邮件、传真等方式提前将如下敏感期的信息告知管理人,在委托人告知的前提下,管理人不得在信息敏感期买卖相关股票:
(1)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30 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公告日期的,自
原预约公告日前 30 日起至最终公告日;
(2)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10 日内;
(3)自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重大事项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
(4)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信息敏感期。八、投资限制
为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委托资产的投资遵循以下限制:
1、关联交易的投资限制见本合同的相关规定;
2、本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 200%;
3、本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4、股票抛售遵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相关规定;
5、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资管计划计划所购买股票将分两期
解锁,第一批锁定时间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第二批锁定时间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
6、本资管计划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7、本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或者通过投资其他资产管理计划等间接形式,为管理人、托管人及前述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提供或者变相提供融资,但投资者为专业投资者且参与金额在人民币 1000 万元以上,且同意投资的除外。
8、本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9、本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10、本资管计划不得违规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提供融资,不得要求或者接受地方政府及其部门违规提供担保;
11、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禁止投资的行业或领域;不得间接投资于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环境保护政策的项目(证券市场投资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1)投资项目被列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淘汰类产业目录;
(2)投资项目违反国家环境保护政策要求;
(3)通过穿透核查,最终投向上述投资项目;
12、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九、建仓期
x资管计划的建仓期为: 6 个月。
本资管计划建仓期内投资要符合资管合同约定的投向和资管计划的风险收益特征。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的除外。建仓期结束后资产组合应符合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要求。
十、本资管计划存续期间,为规避 市场风险(如上市公司因经营状况变化,可能导致其相关的证券价格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资管计划收益水平下降的风险)、流动性风险(如一些个股因流动性较差,导致在进行操作时,可能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的风险) 等特定风险,经投资者同意后, 投资于 权益 类资产的
比例可以低于计划总资产 80%,但不得持续 6 个月低于计划总资产 80%。
十一、投资非标准化股权类资产的退出安排(如有);
不涉及
十二、投资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与参与、退出安排相匹配
x资管计划根据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设立目的,将总资产 8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2705)。
管理人合理安排委托资产的追加与提取,保证本资管计划的资产组合的流动性。委托人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由于委托人通知不及时造成的资产变现损失。若因市场原因造成委托资产不能及时变现而造成委托人不能提取委托资产的情况,管理人和托管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十三、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及时申报有关信息,确保申报信息真实、完整、有效,切实履行资金前端控制各项职责。证券交易所根据申报人申报的符合要求的自设额度,对其相关交易单元实施资金前端控制。
第九章 投资顾问(如有)
本资管计划无投资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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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利益冲突及关联交易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在的或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情形资管计划可能存在关联交易等利益冲突情形。
二、本资管计划存在利益冲突的处理方式、披露方式、披露内容以及披露频率。
(一)管理人已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建立了内部控制、投资决策、授权管理和合规管理制度,确保私募资产管理业务与其他业务在场地、人员、账户、资金、信息等方面相分离,在开展资产管理业务中本着诚实守信、勤勉尽职、审慎尽责、公平交易的基本原则,运用科学合理的投资管理方式,采取有效措施,切实防范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保护客户合法权益。
(二)管理人如认为投资运作可能存在利益冲突时,将进行充分、有效的投资隔离,保证交易价格公允,不存在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定、公司制度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信息披露。
三、关联交易
委托人同意并授权管理人,本资管计划财产可以投资于管理人、托管人及与管理人、托管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管理人承诺运用受托管理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不会损害投资者利益。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视为对本计划运作期间所有可能发生的关联交易的同意答复,管理人以本合同为依据进行关联交易。在发生上述所列委托资产投资关联交易事项时,管理人按照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客观地将交易结果告知托管人和委托人,至少通过季度报告向委托人披露,同时将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根据相关政策规定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如需)。
与委托人、管理人有关联方关系的公司名单见附件五,若附件五的名单发生变化,变动方应在发生变化后 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将变更的关联方名单发送给对方当事人。若委托人没有及时提供该信息,未能事前就其关联证券、其他禁止交易证券或其他事项明确告知管理人致使委托资产发生违规投资行为的,则因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及更新以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000000.XX)公开的信息为准。
第十一章 投资经理的指定与变更
一、本资管计划投资经理由管理人负责指定。本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经理基本信息
姓名:xx
从业简历:现就职于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从事资本市场员工持股和衍生品相关产品的管理及投资工作, 5 年上市公司员工持股和证券衍生品投资相关业务经
验
学历:研究生兼职情况:否
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已取得
最近三年是否被监管机构采取重大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否二、投资经理变更的条件和程序
管理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以根据需要变更投资经理,投资经理变更后,管理人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投资经理不得兼任公司自有资金投资业务和其他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禁止兼任业务的投资经理。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十二章 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
管理人在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时向托管人发送资金划拨及其他款项收付的投资指令的事项:
一、交易清算授权
管理人应事先书面通知托管人有权发送指令的人员(下称“指令发送人员”)名单,授权通知应注明相应的权限、授权生效时间、预留印鉴和授权人签字样本。授权通知书(以下简称“授权通知”)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发出授权通知后向托管人电话确认。授权通知自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起开始生效。若托管人收到授权通知的日期晚于其中注明的生效日期,授权通知自托管人收到的日期起开始生效。授权通知应以原件形式送达托管人。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管理人、委托人和托管人对授权通知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授权人及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泄露。
二、投资指令的内容
(一)投资指令(也即划款指令)系指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或支付相关费用时,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资金划拨和相关费用支付的书面指令。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不需要管理人发送指令,托管人根据中登公司发送的清算数据自动办理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的资金清算。
(二)本资管计划采用传真形式或管理人和托管人约定的其他方式发送投资指令。
(三)投资指令必须具备以下基本要素:日期、付款人账户户名、付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券商;收款人账户户名、收款账号、开户行/开户券商;金额(大小写)、付款(收款)事由等,指令应加盖预留印鉴并由指令发送人员签字。传真投资指令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九。
三、投资指令的发送、确认及执行时间与程序
(一)指令的发送
管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的规定,在其合法的经营权限和交易权限内依照授权通知的授权用传真方式或其他托管人和管理人认可的方式向托管人发送。管理人在发送指令时,应确保相关出款账户有足够的资金余额,并为托管人留出执行指令所必需的时间。
对于指定时间出款的交易指令,管理人应提前 2 个工作小时将指令发送至托管人;对于
管理人于 15:00 以后发送至托管人的指令,托管人应尽力配合出款,但如未能出款时托管人不承担责任。
(二)指令的确认
管理人有义务在发送指令后与托管人以录音电话的方式进行确认。指令以获得托管人确认该指令已成功接收之时视为送达托管人。对于依照“授权通知”发出的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三)指令的执行
管理人对划款指令及所附相关合同或文件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后,应对划款指令以下内容进行审核:划款指令要素(限于日期、金额、收付款账户名称、账号、用途)是否齐全;划款指令上加盖的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的名称与授权通知中的预留印鉴名称和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的名称是否一致;划款指令的用途是否符合划款指令所附相关协议的约定用途;划款指令的收款账户是否与划款指令所附相关协议中约定的账户一致(如有约定)。复核无误后应在规定期限内执行,不得延误。
若存在要素不符或其他异议,托管人应及时与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暂停指令的执行并要求管理人重新发送指令。托管人有权要求管理人通过传真、邮件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托管人待收齐相关资料并判断指令有效后重新开始执行指令。管理人应在合理时间内补充相关资料,并给托管人预留必要的执行时间。在指令未执行的前提下,若管理人撤销指令,管理人应在原指令上注明“作废”并加盖预留印鉴及被授权人签章后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并电话通知托管人。
(四)管理人发送指令时应同时向托管人传真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必要的投资指令及回执、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划款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加盖管理人有效印鉴)。管理人未将相关用途说明、投资合同、费用发票等证明文件提供托管人的,托管人应拒绝执行投资指令。
四、托管人依法暂缓、拒绝执行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发送的指令有可能违反本合同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时,应暂缓、拒绝执行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纠正;如相关交易已生效,则应通知管理人在 10 个工作日内纠正,并按照规定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备。
五、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和处理程序
管理人发送错误指令的情形包括指令发送人员无权或超越权限发送指令及交割信息错误,指令中重要信息模糊不清或不全等。托管人在履行监督职能时,发现管理人的指令错误时,应当拒绝执行,并及时通知管理人重新发送经更正的指令。托管人可以要求管理人传真提供相关交易凭证、合同或其他有效会计资料,以确保托管人有足够的资料来判断指令的有效性。
六、更换投资指令被授权人的程序
管理人若变更授权通知(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应当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通知托管人;变更授权通知的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签字人签署,若由授权签字人签署,还应附上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书。管理人对授权通知的变更应当以传真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发送给托管人,同时电话通知托管人。管理人对授权通知内容的变更(包括但不限于变更指令发送人员、联系方式、预留印鉴、签字样本等)自管理人电话通知托管人后开始生效,在管理人电话通知托管人授权通知内容变更前,原指令发送人员及其签字继续有效。管理人在此后 3 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通知的正本送交托管人,如正本与传真不同,以经双方确认的传真为准。
七、投资指令的保管
指令若以传真形式发出,则正本由管理人保管,托管人保管指令传真件。当两者不一致时,以托管人收到的经双方确认的指令传真件为准。
八、其他相关责任
(一)对管理人在没有充足资金的情况下向托管人发出的指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所造成的损失由管理人承担。因管理人过错造成的传输不及时、未能留出足够执行时间、未能及时与托管人进行指令确认致使资金未能及时清算或交易失败所造成的直接损失由管理人承担。托管人正确执行管理人发送的有效指令,资管计划财产发生损失的,托管人不承担责任。在正常业务受理渠道和指令规定的时间内,因托管人原因未能及时或正确执行合法合规的指令而导致资管计划财产受损的,托管人应承担相应的直接责任,但如遇到不可抗力的情况除外。
(二)托管人根据本合同相关规定履行审核职责,如果管理人的指令存在事实上未经授权、欺诈、伪造或未能及时提供授权通知等情形,托管人不承担因执行有关指令或拒绝执行有关指令而给管理人或资管计划财产或任何第三方带来的损失,相应责任由管理人承担,但托管人未按合同约定尽审核义务执行指令而造成损失的情形除外。
第十三章 交易及交收清算安排
(一)证券经营机构的选择及交易相关基本信息的传输
资产管理人负责选择代理本委托资产证券买卖的证券经营机构,本产品参与交易所场内证券投资,采用证券公司结算模式,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应与资产管理人选择的证券经纪机构另行签署《经纪服务协议》,明确各自在业务上的程序和职责。资产管理人最晚于开始交易前一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资产托管人上交所和深交所的交易单元号、交易品种的费率、佣金收取标准和证券账户信息等,并确认已建立第三方存管关系、开通银证转账功能。在合同有效期间若交易单元号、交易会员号、交易编码、或涉及的相关费率等变动,则资产管理人应在变动生效前一个工作日书面告知资产托管人。
(二)沪、深交易所数据传输和接收
1.资产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通过深证通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向资产托管人传送中国结算的登记及结算数据、交易所的交易清算数据。资产管理人应责成其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保证提供给资产托管人的交易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真实性,如数据不准确、不完整或不真实,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不承担责任,由证券经营机构承担全部责任,但因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及证券经营机构无法控制的其他原因造成数据传输错误或不及时的,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和证券经营机构不承担任何责任。
证券经营机构所提供的数据均需按中国结算和交易所发布的最新数据接口规范进行填写,以便资产托管人能够完成会计核算、清算、监督职能。
若数据传送不成功,资产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重复或以其它应急方式传送,直到资产托管人成功接收,资产托管人对因证券经营机构提供的数据错误或不及时等过失造成的委托资产损失不承担责任。
2.资产管理人应责成证券经营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数据的传输和接收,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在数据传输人员发生变更时,须至少提前 1 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资产托管人,且在资产托管人确认之后变更正式生效。变更通知书中必须说明变更时间、人员、事项等。
3.交易的资金清算与交割
资产管理人所选择的证券经营机构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内交易(或代销的场外开放式基金)的清算交割;资产托管人负责办理委托资产的所有场外交易的清算交割。
(三)选择期货经纪机构及期货投资资金清算安排
x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期货发生的资金交割清算由管理人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负责办理,托管人对由于期货交易所期货保证金制度和清算交割的需要而存放在期货经纪公司的资金不行使保管职责,管理人应在期货经纪协议或其他协议中约定由选定的期货经纪公司承担
资金安全保管责任。
(四)资金、证券和期货账目及交易记录的核对
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每月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证券账目、实物券账目、交易记录进行核对。
(五)资金余额的确认
资产托管人于 T+1 日上午 09:30 以前向资产管理人发送 T 日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交易清算后的《资金账户报告》。每日日终,完成当日投资交易资金结算并核实账户资金余额后,发送《资金账户报告》进行资金余额的确认。
(六)投资银行存款的特别约定
1、资产管理人和资产托管人的职责
资产管理人应当加强对本产品投资银行存款风险的评估与研究,建立健全银行存款投资的业务流程、岗位职责、风险控制措施和监察稽核制度,严格测算与控制投资银行存款的风险敞口,针对不同类型存款银行建立相关投资限制制度,切实防范有关风险。由于资产管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存款投资导致的息差(即本产品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资产管理人负责解决。
资产托管人负责依据本合同的约定对存款开户证实书进行保管,不负责对存款开户证实书真伪的辨别,不承担存款开户证实书对应存款的本金及收益的安全。
2、相关协议的签署
资产管理人在投资银行存款之前,需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具体存款协议或其他托管人认可的书面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存款账户必须以本资产管理计划名义开立,预留资产托管人指定印鉴。
(2)协议须约定存款类型、期限、利率、计息方式、金额、账号、起止时间,存款银行经办行名称、地址及进款账户。
(3)协议须约定将为本计划在资产托管人指定营业机构开立的托管账户指定为唯一回款账户,任何情况下,存款银行都不得将存款本息划往任何其他账户。
(4)资金划转过程中存款银行需要使用过渡账户的,存款银行须保证资金在过渡账户中不出现滞留,不被挪用。
(5)存款银行有义务保证本计划存款投资在存续期内的安全。
(6)协议须约定存款银行不得接受资产管理人或资产托管人任何一方单方面提出的对该笔存款投资进行更名、转让、挂失、质押、担保、撤销变更印鉴及回款账户信息等任何可能导致财产转移的申请。
(7)协议须明确,存款证实书需要由存款银行/资产管理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存款协议中需明确送单截止日期,除非存款合同中已明确约定存款银行不为本合同项下存款出
具存款证实书或其他实物权利凭证且承诺于存款到期日无条件将存款的本金及利息划回托管账户。资产管理人/存款银行对存款证实书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移交过程中由于存款证实书丢失、损毁、被人为调换等所引发的一切后果。正常情况下,同城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3 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托管行保管;异地存款银行应在存款证实书开立后 10个工作日内将原件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
(8)存款投资存续期间,存款银行经办行须向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提供定期对账服务以及实时查询定期存款余额的途径并确保查询。
3、办理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银行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取,可采取以下方式:
(1)由存款银行/资产管理人提供上门送、取单服务。在上门送、取单时,存款银行/资产管理人经办人员应携带单位介绍信/授权书以及个人身份证件,以便资产托管人进行核查。资产管理人上述事项被授权人员与资产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存款协议的人员不能为同一人。
(2)资产管理人与资产托管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办理方式。
4、本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投资银行存款或办理存款支取时,资产管理人需提前发送银行存款投资合同/协议、投资指令、支取通知等有关文件到资产托管人处,以便资产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相应的业务操作程序。
5、如发生逾期支取,资产托管人不承担相应利息损失及逾期支取手续费。
6、本计划投资银行存款时,应本着便于存款证实书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尽可能选择托管账户开户行所在地的银行机构办理。
7、对于已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的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资产托管人应确保安全保管;对未按约定将存款开户证实书等实物凭证移交资产托管人保管的,资产托管人应向资产管理人进行必要的催缴和风险提示;提示后仍不将相关实物凭证送达资产托管人保管的,出于托管履职和尽责,托管人可视情况采取发函提示、报告披露、暂停配合管理人办理新增存款投资业务等必要的风险控制措施。
(七)托管产品通过第三方销售机构参与开放式基金投资的特别约定
x计划可以通过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渠道投资开放式基金。为维护产品持有人利益、保障资产安全,资产管理人应负责制订选择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的标准和程序,并据此选择第三方销售机构。资产管理人确保所选择的销售机构在中国证监会注册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已成为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会员,符合开展前述各类产品销售业务的各项资质和要求。对于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原因给本产品造成损失的,相关责任由第三方基金销售机构承担。
第十四章 越权交易的界定
一、越权交易的界定
越权交易是指管理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违反或超出本合同约定而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包括: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管理人应在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的权限内运用委托资产进行投资管理,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的约定超越权限管理、从事违规投资。
二、越权交易的处理程序
(一)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合同规定进行的投资交易行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运作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时,应当立即要求管理人改正;管理人未能改正或造成委托人委托资产损失的,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可能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本合同约定的情况,但对此情况难以明确界定时,应立即报告委托人。委托人在报告当日内予以书面答复的,托管人按委托人的答复执行;委托人在报告当日仍未予以书面答复的,托管人视同委托人认可管理人的行为。
托管人保留就管理人重大违规行为向管理人住所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及时报告的权利。
(二)法律法规禁止的超买、超卖行为
托管人在行使监督职能时,如果发现委托资产投资证券过程中出现超买或超卖现象,应立即提示管理人,由管理人负责解决。如果因管理人过错发生超买行为,超买部分的交易由管理人负责解决。
(三)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损失及相关交易费用由过错方负担,过错方应按守约方发生的直接损失进行赔偿。因越权交易所发生的收益归委托资产所有。
三、托管人对管理人投资运作的监督
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托管人根据本合同附件六投资监督事项表载明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进行监督。
托管人对资管计划财产的投资范围、投资限制的监督和检查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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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和会计核算
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委托资产估值目的是为了准确、真实地反映委托资产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委托资产净值是指委托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后第 3 位四舍五入。
(二)估值时间
管理人每工作日(T 日)对上一个工作日的委托资产净值进行估值。
(三)估值对象
x资管计划持有的所有委托资产。
(四)估值程序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于每周第一个工作日内,以电子对账方式或其他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均认可的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方式)对上周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估值表进行核对,核对后的估值表再经由管理人提交给委托人。
(五)估值方法
估值原则应符合本合同、《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估值应符合本合同、《管理办法》、《运作规定》以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明确规定的,参照行业通行做法处理。管理人、托管人的估值数据应依据合法的数据来源独立取得。对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的估值应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工作小组的指导意见及指导价格估值。
1、估值的基本原则:
对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如估值日有市价的,应采用市价确定公允价值。估值日无市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如估值日无市价,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且证券发行机构发生了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最近交易市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应对最近交易的市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
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运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反映估值日在公平条件下进行正常商业交易所采用的交易价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并应通过定期校验,确保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有充足理由表明按以上估值原则仍不能客观反映相关投资品种的公允价值的,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进行商定,按最能恰当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2、具体投资品种估值方法
(1)股票和权证的估值方法
a 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b 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c 处于未上市期间的交易所有价证券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流通受限股票,包括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不包括停牌、新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2)投资固定收益品种的估值方法
a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第三
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具体估值机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另行协商约定;
b 对在交易所市场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债券应收利息后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收盘价减去可转换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c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应区分如下情况处理: 1)对银行间市场上不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
日的估值净价。
2)对银行间市场上含权的固定收益品种,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净价或推荐估值净价。对于含投资人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
(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3)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在发行利率与二级市场利率不存在明显差异、未上市期间市场利率没有发生大的变动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d 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按债券所处的市场分别估值。
e 在交易所挂牌转让的资产支持证券和中小企业私募债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f 对于在交易所未上市或者未挂牌转让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进行估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g 对银行间市场未上市,且第三方估值机构未提供估值价格的债券,按照成本进行估值。
(3)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估值方法
a 持有的交易所上市基金(包括封闭式基金、上市开放式基金(LOF)、创新型分级基金等),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果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将参考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或者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日收盘价,确定公允价值进行估值;
b 持有的场外基金(包括托管在场外的上市开放式基金(LOF)),按估值日前一交易日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估值日前一交易日基金份额净值无公布的,按此前最近交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
c 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按基金管理公司公布的估值日前一交易日的每万份收益每日计提红利;
(4)存款的估值方法
存款以本金列示,对于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按存款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对于活期存款按每日计息或者于结息日以实际结息金额计入利息收入。
(5)期货的估值方法
股指期货合约的投资,一般以估值当日结算价进行估值,估值当日无结算价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的,采用最近交易日结算价估值。
(6)信托或者理财计划的估值方法
持有的信托或者理财计划,如果为固定收益型的,按照成本列示,并在持有期内按照收益率(税后)逐日计提确认投资收益;如果为净值型的,按照信托或者理财计划管理人提供的最新净值进行估值。
(7)利率互换的估值方法
投资利率互换的估值,选取结算机构的清算结果进行估值。如结算机构或第三方无法提供清算结果或估值的,按成本估值。
(8)衍生品的估值方法
a 上市流通衍生品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b 非上市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9)债券借贷
债券借贷的估值,选取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价对标的债券进行估值,同时按照债券借贷协议利率逐日计提利息。
(10)结构性存款(理财)
结构性存款按照成本估值,到期赎回时一次性确认收益。结构性存款的单笔投资周期不得超过本计划的一个开放周期。
(11)信用风险缓释工具(CDS)
信用风险缓释凭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公布的收益率曲线及估值价格估值。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依据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提供的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确认合约损益,如第三方或交易对手方无法提供合约盈亏估值结果或估值报告的,按成本估值;若在产品营运过程中,管理人与托管人对该估值方法提出异议,需管理人与托管人沟通确认后对该估值方法进行书面的调整。
(12)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等,应当主要依据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净价进行估值。
(13)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另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1、估值错误的处理程序
当委托资产估值出现错误时,管理人和托管人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当委托资产估值错误偏差达到委托资产净值的 0.5%时,管理人应该与托管人确认后及时将错误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报告资产委托人。
2、估值错误的处理方法:
①管理人计算的委托资产净值已由托管人复核确认,但因资产估值错误给资产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由管理人与托管人按照过错程度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②如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委托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虽然多次重新计算和核对尚不能达成一致时,为避免不能按时披露委托资产净值的情形,以管理人的计算结果对外披露,由此给资产委托人和委托资产造成的损失,托管人予以免责。
③由于一方当事人提供的信息错误,另一方当事人在采取了必要合理的措施后仍不能发现该错误,进而导致委托资产净值计算错误造成资产委托人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以后交易日计划财产净值计算顺延错误而引起的资产委托人的损失,由提供错误信息的当事人一方负责赔偿。
④由于证券交易所及其注册登记公司、证券经营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委托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七)估值调整的情形与处理
上述估值方法如有变动,或有更适合的估值方法,管理人应根据具体情况与托管人商定
后,在新的估值方法实施前 3 个工作日通告委托人。
(八)暂停估值的情形
1、委托所涉及的证券交易场所遇法定节假日或因其他原因暂停营业时;
2、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情形致使管理人、托管人无法准确评估资管计划财产价值时;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九)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资产净值的确认
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由管理人负责计算,由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管理人应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资产净值并发送给托管人。托管人对资产净值计算结果按照约定频率进行复核确认并发送给管理人,由管理人将经过复核的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发送给委托人。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1、管理人或托管人按估值方法的最后一项进行估值时,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证券、期货交易场所及其登记结算公司发送的数据错误,或由于其他不可抗力原因,管理人和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能发现该错误的,由此造成的资产估值错误,管理人和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或减轻由此造成的影响。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会计政策
(一)会计年度、记账本位币、会计核算制度等事项
x资管计划的会计核算参照《证券投资基金会计核算业务指引》及《证券公司客户资产管理业务估值方法指引》等现行政策或本合同约定执行。
1、本资管计划委托资产的会计年度为每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二)本资产管理计划独立建账、独立核算。管理人和托管人在本合同生效后,应按照相关各方约定的同一记账方法和会计处理原则,分别独立地设置、登录和保管本资产的完整的会计账目、凭证,并进行日常的会计核算,编制会计报表。管理人与托管人应定期进行核对,互相监督,以保证资产的安全。若双方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经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时应以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
经对账发现相关各方的账目存在不符的,管理人和托管人必须及时xx原因并纠正,保
证相关各方平行登录的账册记录完全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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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与税收
一、单一资产管理业务费用种类
x资管计划运作过程中发生的下述费用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承担。 1、管理人的固定管理费、业绩报酬(如有);
2、托管人的托管费;
3、委托资产的交易佣金和投资交易费用等;
4、委托资产拨划支付的费用;
5、资产变现费用、委托资产运作及清算过程中涉及的政府规费、手续费用、为维护委托资产安全而采取的诉讼、仲裁等相关措施发生的所有纠纷解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资产保全费、律师费、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债权/担保权实现费用、公证费、评估费、鉴定费、查询费、拍卖费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
6、与资管计划相关账户开立所产生的费用,以及银行结算费用、银行间市场账户维护费、银行账户维护费、银行间交易费、转托管费、注册登记机构收取的相关费用等资管计划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7、按照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可以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资管计划费用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费用计算如有四舍五入的差异,以会计责任方金额为准。
二、管理费、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一)固定管理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x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费率为年费率,即 X%,固定管理费按前一自然日计划资产净值(本
计划成立日当日按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计算)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管理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X%÷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管理费;
E 为前一自然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成立日当日按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计
算)。
本计划的固定管理费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起,每日计提,每季度支付。资产管理人于
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于每个
季度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固定管理费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管理人。若遇不
可抗力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若本
计划提前结束的,已收取的固定管理费不再退回。
(二)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及支付方式
x计划的托管费费率为年费率,即 Y%,并按前一自然日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成立日当日按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计算)每日计提。每日计提的托管费的计算公式如下:
H=E×Y%÷365
H 为每日应计提的托管费;
E 为前一自然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净值(本计划成立日当日按初始委托财产的金额计算)。
本计划的托管费自委托财产起始运作日起,每日计提,每季度支付。资产管理人于每季度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送投资指令,资产托管人在复核无误后于每个季度
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托管费从托管账户中一次性支付给资产托管人。若遇不可抗力或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无法变现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若本计划提前结束的,已收取的托管费不再退回。管理人和托管人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可根据市场发展情况调整固定管理费和资产托管费率。
(三)业绩报酬
x资管计划不收取业绩报酬。
业绩报酬的计提原则、计算方法、计提比例和提取频率
不涉及 。
特别提示:业绩报酬计提基准不是预期收益或者保证收益率,不构成管理人、销售机构、托管人对委托财产收益状况的任何承诺和担保,委托人仍可能面临投资收益甚至本金受损的风险。
三、FOF 产品(如是)投资资产管理计划发生的费用
不涉及
四、其他费用
在委托资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根据相关合同约定从托管账户资产进行支付。五、不得列入委托资产费用的项目
资产管理计划成立前发生的费用、管理人和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
用支出或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得列入资产管理计划的费用。
六、税收
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关要求,本资产管理计划运营过程中如果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使得管理人成为增值税纳税人的,源于本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相关税负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委托资产承担,相关税款由管理人计算后向托管人出具划款指令,由托管人划付至管理人账户并由管理人依据税务部门要求完成相关税款申报缴纳。出具划款指令的时间在每月初的第 7 个工作日之前。若有特殊情况,管理人有权对出具划款指令的时间做相应的调整。
本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涉及除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以外的各纳税主体、扣缴主体,其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执行。
如果管理人以自有资产先行垫付上述增值税等税费的,管理人有权从委托资产中划扣抵
偿。
本资产管理计划清算后若管理人被税务机关要求补缴由本资产管理计划增值税应税行为而形成的应由资管计划委托资产承担的上述税费的,管理人有权向委托人就补缴金额及因此产生的滞纳金和罚金(如有)进行追偿。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十七章 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分配
一、资产管理计划收益分配方案依据现行法律法规以及本合同约定执行。
(一) 可供分配利润的构成
x资管计划收益是指资管计划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资管计划可供分配利润指资管计划收益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 收益分配原则
1、收益分配的基准: 无
2、收益分配的次数:由管理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约定;
3、收益分配的比例:由管理人与委托人另行协商约定;
4、收益分配的时间:在符合有关分红条件和收益分配原则的前提下,本资管计划在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的时间内进行收益分配;
5、本计划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及/或按资产现状分配;
6、收益分配时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7、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 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通知
x资管计划收益分配方案由管理人拟定,由托管人核实利益分配总额后由管理人告知委托人。
(四) 收益分配的执行方式
托管人根据委托人和管理人确认一致的《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执行。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十八章 信息披露与报告
一、向投资者披露信息
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照《管理办法》的规定和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全面披露资产管理计划的运作情况(含关联方交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资产委托起始日开始,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委托人可以查询本资管计划运作情况;
(二)委托资产净值
委托资产净值的披露频率:每周披露一次,管理人应当在每周结束 3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上一周最后一个工作日委托资产净值;同时在资管计划开放日后一工作日向委托人披露开放日委托资产净值。
(三)对账单
管理人每季度向委托人提供一次准确、完整的电子对账单,对报告期内委托资产的配置状况、净值变动、交易记录等情况做出说明。对账单中采用的相关数据应以管理人与托管人的对账结果为准。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电子邮箱等资料,以便管理人能正常发送电子对账单。管理人根据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信息资料提供电子对账单的,电子对账单从管理人系统处发出即视为送达,因委托人未正常提供以上信息等原因导致其未能获得电子对账单的,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委托人的电子邮箱:xxxxxxxxxxx@xxxxxx.xxx
(四)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1、管理人每季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季度报告,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委托人提供年度报告,披露报告期内资产管理计划运作情况。
2、资管计划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的内容
资管计划年度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管理人履职报告;
(2)托管人履职报告;
(3)资产管理计划投资表现;
(4)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组合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运用杠杆情况(如有);
(6)资产管理计划财务会计报告;
(7)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收益分配情况;
(8)资产管理计划支付的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包括计提基准、计提方式和支付方式;
(9)投资经理变更、重大关联交易等涉及投资者权益的重大事项;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资管计划季度报告应当披露前款除第(6)项之外的其他信息。
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的披露方式:管理人应于每季度截止日后一个月内将季度报告通过委托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提供给委托人。管理人应于每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将年度报告通过委托人预留的电子邮箱提供给委托人。
本资管计划成立不足三个月或者存续期间不足三个月的,管理人可以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当期的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五)本计划发生终止时,管理人在清算结束后向委托人提供清算报告。
(六)临时报告
发生资产管理合同约定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时,管理人应在该事项发生之日起五日内向投资者披露。
1、投资经理发生变动;
2、涉及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诉讼或资产管理计划投资的资产出现重大违约行为;
3、合同的补充、修改与变更;
4、与本资管计划有关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5、重大关联交易事项;
6、管理人、托管人因重大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取消相关业务资格;
7、管理人、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原因不能履行相应职责;
8、其他管理人认为的重大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
管理人、托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机构的要求履行报告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情形:
1、管理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关联方参与管理人设立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
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2、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成立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产管理合同、起始运作通知书和资产缴付证明等材料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并抄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合同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管理人应当在资产管理计划清算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清算结果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3、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在每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分别编制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年度报告和私募资产管理业务托管年度报告,并根据相关规定报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基金业协会备案(如需)。
4、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投资或清算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或者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
5、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如需)。
6、管理人以资产管理计划资产从事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告,投资于证券期货的关联交易还应当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如需)。
7、其他管理人、托管人应当履行报告义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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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 风险揭示
委托人投资于本计划可能面临以下风险,有可能因下述风险导致委托人本金或收益损失。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管计划资产,管理人制定并执行相应的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以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但这些制度和方法不能完全防止风险出现的可能,管理人不保证本计划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管理人在管理、运用或处分财产过程中,资产管理计划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一、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一般风险,如本金损失风险、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
险、信用风险、投资标的风险、关联交易风险、操作或技术风险、税收风险等。
(一)本金损失风险
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但不保证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认(申)购资金本金不受损失,也不保证一定盈利及最低收益。
本计划属于[ (R 4)]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
为[ (C 4 \C5)]的合格投资者。
(二)市场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品种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主要包括:政策风险、经济周期风险、利率风险、购买力风险、再投资风险、衍生品风险等。
1、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变化对资本市场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市场价格波动,影响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收益而产生风险。
2、经济周期风险
经济运行具有周期性的特点,受其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3、利率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直接影响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水平,导致证券市场的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随之发生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4、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
力下降,从而使投资者的实际收益下降。 5、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这与利率上升所带来的价格风险(即前面所提到的利率风险)互为消长。具体为当利率下降时,委托财产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获得比之前较少的收益率。
6、上市公司经营风险
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与其相关的证券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收益水平下降。
7、衍生品风险
由于金融衍生品具有杠杆效应且价格波动剧烈,会放大收益或损失,在某些情况下甚至会导致投资亏损高于初始投资金额。因此,如果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投资于金融衍生品,可能会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
(三)管理风险
在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息的获取和对经济形势、金融市场价格走势的判断,如管理人判断有误、获取信息不全、对投资工具使用不当等影响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收益水平。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过程中,资产管理人依据资产管理合同约定管理和运用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资产管理计划财产及投资者承担。投资者应充分知晓投资运营的相关风险,其风险应由投资者自担。
(四)流动性风险
资产管理计划因市场整体或投资品种流动性不足、应付可能出现的投资者巨额退出或大额退出等原因,不能迅速转变成现金,或者转变成现金会对资产价格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风险。
流动性风险按照其来源可以分为两类:
1、市场整体流动性相对不足。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受到市场行情、投资群体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在某些时期成交活跃,流动性好;而在另一些时期,可能成交稀少,流动性差。在市场流动性相对不足时,交易变现有可能增加变现成本,对委托资产造成不利影响。
2、证券市场中流动性不均匀,存在个股和个券流动性风险。由于流动性存在差异,即使在市场流动性比较好的情况下,一些个股和个券的流动性可能仍然比较差,从而在进行个股和
个券操作时,可能难以买入和卖出预期的数量,或买入卖出行为对个股和个券价格产生比较大的影响,增加个股和个券的建仓成本或变现成本。
(五)信用风险
信用风险是指对手方未能实现交易时的承诺,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或者交易对手未能按时履约的风险。
1、交易品种的信用风险:投资于公司债券等固定收益类产品,存在着发行人不能按时足额还本付息的风险;此外,当发行人信用评级降低时,单一资产管理业务所投资的债券可能面临价格下跌风险。
2、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交易对手未能履行合约,或在交易期间未如约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将使单一资产管理业务面临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
(六)投资标的风险(适用于商品及金融衍生品、非标准化债权、未上市股权及收益权等)
本计划投资标的的价值取决于投资对象的经营状况,原股东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和运营,相关市场宏观调控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产业政策、法律法规、经济周期的变化以及区域市 场竞争格局的变化等都可能影响所投资企业经营状况,进而影响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标的的价 值。
(七)税收风险
契约式产品所适用的税收征管法律法规可能会由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发生变化,投资者收益也可能因相关税收政策调整而受到影响。
(八)其他风险 1、关联交易风险
(1)资产委托人知悉并同意,本计划可投资于资产托管人管理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及其股东等关联方发行或承销的证券,租用资产管理人关联方提供的证券交易单元等,存在关联交易的风险。资产管理人承诺关联交易应按照市场通行的方式和条件进行,资产委托人认可此等关联交易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2)资产委托人知悉,尽管资产管理人承诺谨慎勤勉地管理委托财产、公平对待各投资组合,本计划在投资和运作过程中可能会存在一些利益冲突情形,包括但不限于:资产管理人、资产托管人开展不同业务类型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资产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
(包括本计划投资经理管理的其他资管产品)基于各自投资策略需要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
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时间上存在先后;其他可能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等。该等利益冲突可能会不利于本计划,也可能使本计划在投资运作时暂时受限,进而可能会影响收益甚至发生损失等。资产委托人认可此等情形的存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此外,资产管理人可以在遵循法律法规和相关原则的前提下运用固有资金进行证券投资,该等投资也可能与本计划存在相同、相似或相反的投资交易行为,或者在买卖同一只证券的 时间上存在先后,不排除可能影响或限制本计划的投资运作。资产委托人认可此等情形的存 在并自愿承担相关投资风险。
2、操作或技术风险
操作风险指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所引致的风险,例如,越权违规交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IT 系统故障等风险。
技术风险:在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日常交易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管理人、托管人、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
3、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的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可能导致委托资产的损失,从而带来风险。
4、对账单风险
x计划以邮寄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委托人提供对账单,可能由于委托人提供的联系信息不准确,或者投递系统出现故障,导致无法正常获得对账单信息。委托人应向管理人提供正确、有效的邮寄地址或者电子邮箱,采用电子邮件方式的,电子对账单自管理人系统发出即视为送达;采用邮寄方式的,对账单自邮局寄出即视为送达。
5、预警止损的风险
x计划未设置预警止损机制,由此当市场大幅下跌或遭遇其他特殊市场不利环境,本计划可能出现本金大幅亏损的风险。
二、资产管理计划面临的特定风险,如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资产管理计划外包事项所涉风险以及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聘请投资顾问的特定风险等;
(一)特定投资方法及资产管理计划所投资的特定投资对象可能引起的特定风险
管理人投资的投资品种可能存在的风险:委托人知悉其存在的所有风险。该种类型的投资的安全性及任何风险和收益均由委托人承担,管理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本资管计划的主要投资标的为股票类资产,股票资产的价格因受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此外,所投资上市公司的经营状况受多种因素影响,如市场、技术、竞争、管理、财务等都会导致公司盈利状况发生变化。如果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或者引起该公司盈利减少,使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从而使本资管计划的投资收益下降。
2、本资管计划投资于单一证券的风险
x资管计划投资的证券限定为合同相关条款约定的单一证券,由于投资单一证券而无法分散风险,因此委托人面临标的证券价格波动所造成的特定风险。
3、如委托人所代表的本次员工持股计划中包括上市公司董监事、高管或大股东,委托人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报告等义务,否则,委托人可能会被追究相关法律责任。
4、锁定期的风险
x资管计划所投资的证券具有锁定期,本资管计划所购买股票将分两期解锁,第一批锁定时间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第二批锁定时间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锁定期自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公告员工持股计划实施完毕,且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计算。锁定期内本资管计划不得卖出相应股票,本资管计划资产在锁定期内不能转变成现金,锁定期内的盈利均为浮盈,无法及时实现。锁定期届满后可能会面临市场下跌的情形,从而造成投资者损失。
5、本资管计划卖出约定股票受敏感期等时间限制的风险
根据本合同约定,本资管计划在合同约定的信息敏感期不得买入、卖出约定股票,鉴此,委托人面临资管计划卖出约定股票受到一定时间限制,从而投资收益受到不利影响的风险。
(二)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的风险
管理人在资管计划成立后 5 个工作日内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办理备案手续。资管计划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手续或不予备案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如资管计划备案不成功,管理人可在收到备案不成功信息后三十日内,将已交付资金及投资收益(如有)
返还给委托人。如资管计划资产暂时无法变现或仅能部分变现的,管理人可先将可变现部分变现(含收益)后返还给委托人,剩余部分在后续一次或多次变现(含收益)后及时向委托人进行返还,直至全部变现并返还完毕。
(三)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所涉风险
x资产管理合同是参考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发布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而制定的,管理人对合同指引相关内容做出了合理的调整以及增加了其他内容,导致资产管理合同与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合同指引不一致的风险。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理解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独立做出是否签署本合同的决定。
(四)资产管理计划委托募集所涉风险
管理人委托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受委托的募集机构可能存在不具备提供相关服务的条件和技能、或因管理不善、操作失误、或对投资者风险识别能力的把控不准确和推介产品过程中不尽责,从而可能给委托人带来一定风险。
三、其他风险
1、管理人或托管人,因停业、解散、撤销、破产,或者被有权机构撤销相关业务许可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可能给投资者带来一定的风险。
2、证券交易所资金前端风险控制相关风险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资金前端风险控制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对管理人相关交易单元的全天净买入申报金额总量实施额度管理,并通过证券交易所对本计划实施资金前端控制。因此本计划存在因上述业务规则而无法完成某笔或某些交易的风险,从而可能造成损失。除管理人、托管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本计划损失,由各过错方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责任外,其他损失由本计划资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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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财产清算
一、资产管理合同的变更
(一)合同变更条件
1、因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的相关规定、要求发生变化必须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管理人可以与托管人协商后修改资产管理合同,管理人应在变更后及时向投资者披露变更的具体内容。投资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和管理人、托管人协商终止本合同。
2、因其他原因需要变更资产管理合同的,经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可对本合同内容进行变更,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本资管计划改变投向和比例的,应当事先取得投资者同意。
3、管理人应当合理保障合同变更后投资者选择退出资产管理计划的权利。
(二)合同变更程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拟变更一方向其他两方提出变更申请,经三方协商一致后,签署补充协议或变更函予以变更。
资产管理合同发生变更的,管理人应按照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要求及时向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特殊情况
发生以下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情形的,各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程序进行更换或者终止本合同。
1、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其他管理人承接。
(1)管理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托管人,由委托人和托管人协商一致聘请新任管理人。新任管理人产生之前且原管理人不能履行管理人职责的,可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管理人。
(2)管理人变更的,原管理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办理资产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管理人或新任管理人应及时接收。托管人应与新任管理人核对本资管计划资产总值。
(3)管理人更换后,应按相关规定替换或删除资管计划及相关账户名称中与原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如需)。
(4)管理人更换后,原管理人、新任管理人、托管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备。
(5)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管理人变更,若无新的管理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2、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的,资产管理计划可由其他托管人承接。
(1)托管人应书面通知委托人和管理人,由委托人和管理人协商一致聘请新任托管人。新任托管人产生之前且原托管人不能履行托管人职责的,可由中国证监会或其他有权机构指定临时托管人。
(2)托管人职责终止的,托管人应妥善保管资产管理业务资料,及时向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办理资管计划财产和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临时托管人或新任托管人应及时接收。管理人应与新任托管人核对本资管计划资产总值。
(3)托管人更换后,应按相关规定替换或删除资管计划及相关账户名称中与原托管人有关的名称字样(如需)。
(4)托管人更换后,管理人、原托管人、新任托管人应按相关规定向相关监管部门报
备。
(5)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需在六个月内完成托管人变更,若无新的托管人承接,本合同终止。
二、资产管理计划的展期
x资管计划展期(如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资产管理计划运作规范,管理人、托管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资产管理合同的约定;
(二)资产管理计划展期没有损害委托人利益的情形;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三、资产管理计划终止
资产管理计划终止的情形:
(一)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限届满且不展期;
(二)经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协商一致提前终止本合同;
(三)管理人被依法撤销资产管理业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管理人承接;
(四)托管人被依法撤销基金托管资格或者依法解散、被撤销、宣告破产,且在六个月内没有新的托管人承接;
(五)未在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备案或不予备案的情形;
(六)委托资产净值低于 1000 万的,管理人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七)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管理人应当自资产管理计划终止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报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前述第(五)项约定的情形除外。
四、资产管理计划清算
管理人应在本资管计划发生终止情形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开始组织清算资产管理计划财产。
(一)清算程序
管理人应当在本合同发生终止情形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提交经托管人审核确认的《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委托人应当在收到清算报告后及时对《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的内容进行核对并向管理人、托管人确认,管理人在提交清算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未收到委托人回复意见的,视为委托人同意清算报告的内容。托管人在委托人签章确认或视为委托人同意之日起二个工作日内根据管理人的指令向管理人支付业绩报酬
(如有)。在付清所有应付款项后,管理人应当于三方签署清算报告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注销证券账户。待委托资产划入托管账户后五工作日内,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划入委托人指定的账户。
管理人有权在资产管理计划终止日(含提前终止日)之前将资产管理计划财产中的非现金类可变现资产变现(委托资产中的停牌证券除外)并在扣除所有应付未付费用后向委托人返还,管理人亦有权将委托资产以维持终止时资产现状的形式交付给委托人,管理人仅需向委托人发送分配书面通知即视为管理人已向委托人履行完毕该类委托资产分配义务,委托人有义务接受该等分配方式。
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指令首先将专用资金账户内的现金资产转入到托管账户。然后再根
据管理人的指令将管理费、托管费、业绩报酬(如有)等费用从托管账户划往指定收款账户后,将托管账户内的剩余现金资产返还给委托人。委托资产中的停牌证券,管理人按本合同约定返还给委托人。
(二)清算费用
x资管计划的清算费用由计划财产承担,由托管人根据管理人的划款指令支付。若届时现金形式的委托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应付未付费用的,则管理人有权变现与应付未付费用同等金额的委托资产用以支付该等费用。
(三)延期清算
x资管计划终止时,如委托资产中有不能变现的非现金类资产,且管理人不选择现状返还方式的,则管理人亦有权将资管计划存续期顺延至非现金类资产变现之日,同时将可分配的资产按前款约定先向委托人返还。
资产管理计划因委托财产流动性受限等原因延期清算的,管理人应当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和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报告(如需)。
(四)清算报告
根据前述清算程序相关条款的约定,管理人出具《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报告》并经托管人审核确认,将双方盖章件寄给委托人盖章/签字确认。
(五)相关账户处理
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完毕后,资产托管人或资产管理人按照规定注销资产管理计划财产的交易所证券账户、银行间账户、托管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相关方应给予必要的配合。资产管理人应于托管产品到期后及时完成收益兑付、费用结清及其他应收应付款项资金划转,确保后续不再发生款项进出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资产托管人发出注销托管账户申请。如因本合同相关当事人故意拖延等行为造成销户不及时而出现直接损失或造成相关费用,应当对各自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五、资产管理计划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由管理人保存 20 年以上。
第二十章 违约责任
一、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合同当事人违反本合同,给其他合同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三、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合同能够继续履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四、本合同提及的任何“损失”,仅指“直接损失”,本合同提及的任何“赔偿”,仅指对直接损失的赔偿。
五、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一)不可抗力;
(二)管理人、托管人按照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三)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管理人由于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投资政策投资或不投资造成的直接损失或潜在损失等;
(四)在委托资产运作过程中,管理人不存在欺诈或过错的情形下、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合同的约定履行了相关职责,但由于第三方的原因而造成运作不畅、出现差错和损失的;
(五)管理人、托管人对由于第三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所、中登公司、保证金监控中心等)发送或提供的数据错误及合理信赖上述信息而操作给本计划资产造成的损失等;
(六)资产管理计划备案未通过。六、不可抗力
x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本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克服、无法避免且在本合同生效之后发生的,使本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非因管理人或托管人自身原因导致的技术系统异常事故、政策法规修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等。
声称受到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一方有责任尽一切可能及合理的努力消除或减轻此不可抗力事件对其履行合同义务的影响,因未尽合理的努力造成的扩大的损失,不得要求其他方赔偿。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各方应立即通过协商决定如何执行本合同。如在不可抗力事件消除或其影响终止后,本合同能继续履行的,则各方须继续立即恢复履行各自在本合同项下的
各项义务;若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则本资产管理合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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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章 争议的处理
一、因本合同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向管理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争议处理期间,各方当事人应各自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义务。三、本合同受中国大陆法律(为本合同目的,在此不包括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
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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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章 合同的效力
一、合同的成立
资产管理合同是约定资产管理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投资者为法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各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投资者为自然人的,资产管理合同自投资者本人签字、管理人和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之日起成立。
投资者自签订资产管理合同即成为资产管理合同的当事人。二、合同的生效
x合同自管理人确认初始委托资产全部到账后,向委托人和托管人发送《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附件二)载明的资管计划成立日开始生效。
资产管理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本合同一式叁份,管理人、委托人、托管人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三、合同有效期
x合同有效期 5 年。
四、其他
x合同项下相关业务用章,由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分别出具印章授权文件(印章样本见附件八)。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二十三章 保密条款
一、管理人、托管人、委托人应就委托资产以及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保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未经其余各方书面同意,不得向其他方透露本合同内容、履行情况、委托资产投资管理情况及其他商业秘密。
二、 任何一方对于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知悉的他方的数据和信息,未经该方事先书面同意,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目的,不得告知非本合同当事方或允许非本合同当事方使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出于监管及审计要求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本保密义务不因本合同的终止而终止。
(本页以下无正文)
第二十四章 其他事项
一、合同终止,不影响管理费、托管费等费用结算条款以及保密条款的效力。
二、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不得通过签订补充协议、修改合同等任何方式,约定保证委托资产投资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或排除委托人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三、委托人同意由管理人可与托管人就合同中未尽托管事宜签订托管协议(如需),作为合同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本合同项下的所有文件、文本,如开展业务时仅发送传真件的,文件发送方应定期将相关原件寄送给文件接收方,并应确保原件与传真件保持一致。在原件未寄达文件接收方之前,传真件效力等同于原件,如其与原件不一致,以传真件为准。
资产委托人传真号码:
管理人传真号码:021-38675697托管人传真号码:020-83012942
五、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是本资产管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同等效力,若说明书的约定与本合同约定不一致的,应当以本合同的约定为准。
(本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B-B(2022)1034-01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B-B(2022)1034-01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管理人(公章):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本页无正文,为《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 B-B(2022)1034-01 签字页)
管理人、托管人确认已向委托人说明单一资产管理业务的风险,不以任何方式对委托人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做出承诺;委托人确认,已充分理解本合同内容,自行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
托管人(公章):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一:委托资产到账通知书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委托人交付的委托资产已于 年月 日划入该资管计划在我行开立的托管账户,实际到账资金为人民币大写:(小写元)。我行自委托资产到账之日起,根据本合同及托管协议(如有)的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年 月 日
附件二: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
尊敬的资产委托人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并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根据三方共同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合同编号:B-B(2022)1034-01),我司担任本资管计划的管理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担任本资管计划的托管人。年 月 日,委托人已将初始委托资产(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见附表)转入本资管计划开立的委托资产专用账户中,本资产管理计划已成立。
资管计划成立日:
附:初始委托资产明细表如下,其中
1、现金资产: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整)
2、非现金资产:人民币元(证券类资产以年月日交易所收盘价计算。)
客户名称: | ||||
沪市交易单元: | 深市交易单元: | |||
xxxxxx: | xxxxxx: | |||
资产项目 | 代码 | 数量 | 单价 | 金额 |
债券 | ||||
基金 | ||||
实收金额 | ||||
实收金额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回执
尊敬的管理人:
《资管计划成立通知书》已经收悉,对其内容无异议。
委托人:
年 月 日托管人:
年 月 日
附件三:第 i 期追加委托资产确认书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并托管人:
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B-B(2022)1034-01),我司/本人对于下述业务予以通知。
我司/本人追加委托资产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上述委托资产将于 年 月 日划入资管计划托管专户。
经办人:复核人:
委托人(签章)年 月 日
管理人确认回执
委托人:
我司同意公司(委托人)追加上述委托资产,其中记入委托资产本金金额为 元,追加时间为 年 月 日。
经办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签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确认回执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人)追加委托资产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
币),资管计划托管账户已于 年 月 日 收妥上述委托资产。
经办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四:第 i 期提取委托资产通知书
尊敬的管理人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根据与贵公司签署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
(编号:B-B(2022)1034-01),本委托人将于年 月 日提取资管计划委托资产人民币 元
(大写:人民币 元正),其中本金: 人民币元(大写:人民币元正)。提取账户如下:
户名: 账号: 开户行:
大额支付号:
委托人:(签章)
年 月 日
管理人确认回执
XXXXXXX 公司:
我司同意 公司(委托人)提取上述委托资产,其中记减委托资产本金金额为元。
经办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托管人确认回执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公司(委托人)提取委托资产 元人民币(大写: 元人民币),
我行已于 年 月 日从资管计划托管账户划出上述委托资产。
经办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业务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五:关联方名单
管理人关联方名单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关联法人信息表
名单 | 上市情况 | 关系 | |
1 |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000000.XX 0000.XX | 全资控股的母公司 |
2 | 国泰君安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 0000.XX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控股的上市公司 |
3 | 国泰君安金融控股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
4 | 上海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 未上市 | 母公司联营企业 |
5 | 国泰君安期货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
6 | 国泰君安创新投资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
7 | 上海国翔置业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
8 | 国泰君安证裕投资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隶属于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 |
委托人关联方名单
名单 | 上市情况 | 关系 | |
1 | 广东东菱凯琴集团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母公司 |
2 | 广东凯华电器股份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 |
3 | 佛山市顺德区凯宝纸品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 |
4 | 印 尼 和 声 东 菱 ( PT Selaras Donlim Indonesia)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 |
5 | 广东佳易电器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 |
6 | xxx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的兄弟,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为 19.19% |
7 | xxx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的父亲,间接持股比例 合计为 6.40% |
8 | xxx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xxx之妻 |
9 | (香港)东菱电器集团有 限 公 司 (Dong Ling Electrical Group Co. Limited) | 未上市 | 持有公司股份 22.23% |
10 | 永华实业有限公司(Ever Sino Industrial Limited) | 未上市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11 | 佛山市顺德区东凯投资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2 | 安徽东菱置业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3 | 安徽东菱置业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4 | 佛山市顺德区银利达小 额贷款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15 | 梧州市澳金房地产开发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16 | 梧州市东菱投资有限公 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17 | 广东明和智能设备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8 | 广东明和智能投资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19 | 湖北明和智能设备运营 管理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0 | 佛山市明和天地智能停 车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1 | 佛山市顺智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2 | 佛山市明和停车服务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3 | 佛山市顺德区xx顺电 热材料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配偶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24 | 佛山市顺德区东菱投资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5 | 佛山市顺德区泰明地产 发展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6 | 广东东恒创融资租赁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27 | 中山东菱威力电器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28 | 福 进 贸 易 有 限 公 司 ( Fortune Progress Trading Limited)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29 | 佛山市顺德区虹峰电器 实业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姐姐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30 | 佛山市顺德区赛莱彩印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配偶的亲属控制的企业 |
31 | 佛山市顺德区威之达投 资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控制的企业 |
32 | 佛山市顺德区凯仁信息 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控制的企业 |
33 | 佛山市顺德区凯美康管 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公司部分管理层持股公司 |
34 | 广东健凯医疗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35 | 大连岚海教育咨询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控股股东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36 | 广东华创隆塑料科技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的全资子公司 |
37 | 广东华创盈五金科技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
38 | 广东华创力新材料科技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
39 | 广东xxx电源有限公 司 | 未上市 | 联营企业的控股子公司 |
佛山市顺德区凯智企业 | 未上市 | 同一控股股东控制的企业 |
40 | 管理咨询合伙企业(有 限合伙) | ||
41 | 广东壹点成金网络科技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2 | 佛山市顺德区凯轩企业 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3 | 佛山市顺德区凯宇智能 设备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4 | 广东思维智安安防科技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配偶控制的企业 |
45 | 广东自再供应链管理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6 | 广东乐美智家环境科技 股份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配偶控制的企业 |
47 | 广东顺德xx股权投资 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8 | 佛山顺德区银贺科技信 息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49 | 梧州市东菱物业管理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实际控制人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50 | 定远县东菱置业有限公 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1 | 广东银祺商业保理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2 | 佛山市方物商业投资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具有重大影响的企业 |
53 | 广州麒瑞贸易发展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4 | 佛山市顺德区捷赛科技 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配偶具有重大影响的企 业 |
55 | 佛山市顺途停车服务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6 | 佛山市建宝企业管理咨 询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57 | 广州市汇美时尚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高管xxx担任董事的企业 |
58 | 中荣印刷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独立董事xxx任职董事的企业 |
59 | 佛山市顺德区银禾企业 管理服务中心(普通合伙)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60 | 广东东域产业园投资发 展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61 | 广东东域恒创产业园投 资发展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62 | 佛山今兰生物科技有限 公司 | 未上市 | 独立董事xxx任职经理的企业 |
63 | 佛山市东璟泊车科技有 限公司 | 未上市 | 董事xxx女儿配偶任职高管的企 业 |
64 | 赣江新区莱威再生医学 科技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独立董事xxx任职董事的企业, |
65 | 佛山市顺德区东瀚物业 服务有限公司 | 未上市 | 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企业 |
委托人应于本合同签署前向管理人提交其关联方名单,及合并持有 4%以上的股票名单,并在本合同存续期限内根据变化及时更新该名单。若委托人没有及时提供该信息,则因此所
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委托人自行承担,管理人不承担责任。
托管人关联方名单及更新以中国建设银行(股票代码:000000.XX)公开的信息为准。
附件六:《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监督事
项表
序 号 | 监督项目 | 监督内容 |
一 | 投资范围和投资比例 | 1、 权益类资产:股票,仅限于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的股票(证券代码:002705),可以通过包括但不限于二级市场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非交易过户等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投资比例为 0-100%; 2、固定收益类资产:中国证监会许可发行的货币市场基金、现金、银行存款等现金类金融资产,投资比例为 0%-100%。 如需增加其它投资范围,委托人、管理人、托管人三方应当签订补充协议。 |
二 | 投资限制 | 1、关联交易的投资限制,仅依据本合同附件五:关联方名单,以及托管依据关联方名单所生成的关联方证券进行监督; 2、本资管计划的总资产不得超过资管计划净资产的 200%; 3、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和《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资管计划所购买股票将分两期解锁,第一批锁定时间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12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第二批解锁时间自最后一笔标的股票过户至本资管计划名下之日起算满 24 个月,解锁股份数为本资管计划持股总数的 50%; 4、本资管计划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 5、本计划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非标准化债权资产 5、本资管计划完成备案前不得开展投资活动,但以现金管理为目的,投资于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地方政府债券、货币市场基金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投资品种的除外。 6、本资管计划不得直接投资商业银行信贷资产; 7、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
备注:
1、本投资监督事项表内的事项由托管人负责监督。
2、如果投资品种和监督比例需要调整,必须经过委托人、管理人和托管人确认。
附件七: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专用清算账户及资金划拨专用账户
注意:账户如有变更,请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1)托管账户户名:
账号:
开户银行:
(2)托管费收入账户
户名:托管费收入暂收暂付户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账号:440270001156313999000000019
(3)管理人费用收入账户
开户名称: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开户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上海分行营业部 账号: 97020153850000203
(4)委托人账户:户名:
开户银行:账号:
附件八: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计划业务用章样本
预留业务章名称 | 预留业务章印鉴 |
委托人业务专用章(如有) | |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如有) | |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投资托管业务专用章 |
附件九: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划款指令(格式样本)
付款方名称:
年 月 日编 号:xxxxxxx
付款方账号: 页 数: 第1页 ,共1页
请于 年 月 日 时前支付下列款项(共 1 笔): | ||
金额大写: 人民币 XXXXXXXXX金额小写:¥XXXXXXXX 收款账户名称: 收款银行账号:开户银行: 对方银行电子联行号(非必填项):大额系统支付行号: | ||
资金用途(限 15 个字以内) | ||
管理人备注: | ||
预留印鉴: | 经办: 复核: | 审批: |
托管银行核算经办: 托管银行核算复核: | 备注 | |
托管银行清算经办: 托管银行清算复核: | ||
传真标识:已传真 □ |
《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之补充协议一委托人 :广东新宝电器股份有限公司(x 2022 年员工持股计划)
管理人 :上海国泰君安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托管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行
鉴于:
委托人、管理人及托管人就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事宜已签署编号为 B-B(2022)1034-01 的《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以下统称《原合同》),本补充协议中使用的定义具有和《原合同》规定的相同含义;
经友好协商,三方一致同意:
一、原合同第五章“资产管理计划的基本情况”、第八章“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附件六《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投资监督事项表的投资比例项下增加以下内容:
本单一资管计划在股票锁定期新宝股份股票的投资比例为 80%-100%,在建仓期和股票解锁后的减持期,新宝股份股票的投资比例可低于 80%。
二、本补充合同生效后即构成原合同的有效附件,系《国泰君安君得 3313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管理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本补充协议生效后,《国泰君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说明书》、《国泰君
安君得 3313 新宝股份单一资产管理计划风险揭示书》中的相应内容视为同步作出修改。
本补充协议经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公章(资产托管人加盖托管业务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本合同一式叁份,各方各执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为签署页)
委托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管理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日期:
托管人(公章):负责人:
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