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SDGP371500000202302000332)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
(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项目编号:SDGP371500000202302000332)
采 购 人: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监督机构:聊城市财政局
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2023 年 6 月
目 录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聊城市公 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获取采购文件,并于 2023 年 06月 29 日 09 点 00 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编号:SDGP371500000202302000332
2.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系统内编号: LCZFCG-2023-423
3.项目名称: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
4.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 ☑竞争性磋商 □询价
5.预算金额:298.92 万元
6.最高限价:298.92 万元
7.采购需求: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详见工程量清单。
8.合同履行期限:见磋商文件。
9.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10.本项目监督单位:□无;☑有,聊城市财政局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文件规定,本采购项目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供应商须为中型或小型或微型企业,且必须出具《中小企业声明函》。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①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营业执照;②供应商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变更后的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乙级
(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③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无在建工程。
三、获取采购文件
1.时间:2023 年 06 月 17 日 09 时 00 分至 2023 年 06 月 27 日 17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3. 方式: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登录聊城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 ) 免费下载采购文件( 文件格式为.lczf),逾期未下载采购文件视为放弃投标。
注:(1)根据山东省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各拟参与本项目供应商在交易中心系统获取采购 文 件 后 , 务 必 于 响 应 文 件 提 交 截 止 时 间 前 在 “ 中 国 山 东 政 府 采 购 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完成注册(已注册的无需重复注册),由于供应商原因造成其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注册的后果自负。
(2)供应商在聊城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诚信入库类型:🞎供应商企业
🗹 施工企业🞎设计企业🞎监理企业🞎勘察企业。 4.售价:0 元
四、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1.截止时间:2023 年 06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将电子响应文件上传到聊城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
五、开标时间、地点
1.时间:2023 年 06 月 29 日 09 时 00 分(北京时间)
2.地点:本项目采取不见面方式开标,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现场,仅需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会议。各供应商应严格按照采购文件的具体要求在开标前登录网上不见面开标大厅完成相应工作,并安排专人实时在线处理答疑、澄清、报价等事宜。具体详见《聊城不见面开标大厅--操作手册(投标人)》。
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途径 1.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平台入口-不见面开标大厅登录入口);2.不见面开标大厅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in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发布公告的媒介: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2.电子交易系统特别注意事项
(1)供应商首次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参与项目的,获取采购文件前须办理企业诚信入库,详见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xxx.xx)—采购投标指南—采购类业务诚信入库及常见问题解答。因未及时办理入库导致无法获取文件的,后果自负。另各供应商务必安排好专人对诚信库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并对因诚信库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完整、无效、错误或编辑待验证状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电子标书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获取的所有扫描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文件制作过程中,若供应商对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关联(链接)的诚信库内的信息进行更新或修改的,应在相应信息更新或修改后,再次打开电子投标(响应)文件,重新关联(链接)诚信库内更新或修改后的相应信息,重新生成投标(响应)文件。
(2)本项目实行电子评标,供应商需办理 CA 证书,办理要求详见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右侧快捷入口“CA 办理”。因未及时办理 CA 证书而导致无法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责任自负。CA 办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0 ;移动 CA 锁(标证通)办理咨询电话:000-000-0000。
(3)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下载采购文件和各类答疑澄清,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承担,最终文件以答疑澄清后的为准。电子评标的,制作投标(响应)文件需将答疑澄清文件导入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
(4)电子投标(响应)文件制作工具请到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下载中心-政府采购-政府采购电子标投标文件制作软件以及视频教程”下载。
(5)供应商如遇交易系统软件操作技术问题,请咨询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或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维护室。国泰新点软件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交易平台维护室:0635-8902702,联系人:黄工、xx。
(6)采购过程中如遇到网络故障、服务器受损、系统服务异常或停电事故等突发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正常进行时,按照中心开评标应急预案处理,详见①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采购类项目开评标应急预案(暂行)(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政府采购);②信息技术科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开评标应急预案(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办事指南—信息技术科)。
3.重要说明
(1)公告附件链接的采购文件仅供获取前查看,供应商必须登录聊城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获取并下载正式的采购文件。网上获取文件的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评审委员会组织的审核结果为准。
(2)本项目采用电子标评审,其中技术标采用 🗹 明标评审;🞎暗标评审,暗标格式要求详见资格预审文件,未按暗标格式要求制作技术标的,作无效标处理。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地 址: 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 0635—7119106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 xxxxxxxxxxxxxx 000 x联系方式: 0635-299150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xx
电 话: 0635-2991509
2023 年 06 月 16 日
2.1 总则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本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包括答疑、补充、澄清以及修改等),按照磋商文件要求以及格式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其真实性,否则一切后果自负。
本次政府采购方式为竞争性磋商采购,指磋商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磋商小组综合评审并推荐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本磋商文件所称工程,是指: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
2.1.1 前附表
序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及要求 |
1 | 采购人 | 采购人: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地址:xxxxxxxxxx 000 x 联系人:魏老师 联系方式:0635—7119106 |
2 | 采购代理机构 | 采购代理机构: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xxxxx 000 x 联 系 人:xx 联系方式:0635-2991509 |
3 | 项目名称 | 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 |
4 | 承包方式 | 施工总承包 |
5 | 施工地点 | 聊城市 |
6 | 采购范围 | 本项目为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 |
7 | 质量标准 | 合格,达到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验收标准和规范要求。 |
8 | 工期及保修期 | 1、工期:合同签订后并接甲方通知后 60 日历天,(可自报最 快工期)。因承包方原因竣工日期每拖延一天,按 2000 元/日历天进行处罚,否则视为无效投标。 2、保修期: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2 年,自工程出具竣工验收 报告之日起计算。 |
9 | 控制价 | 本项目控制价为: 298.92 万元;供应商所有轮次的报价均不得 超过最高限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
10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11 | 供应商资格要求 | 1、在中国境内注册,具有合法营业执照; 2、供应商须具备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三级(含)以上资质,或变更后的 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或建筑机电安装工 程专业承包乙级(含)以上资质,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 3、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须为在本单位注册的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证书(机电工程专业),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 B 证且无在建工程; 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12 | 资格、资质证明文件 | 1) 营业执照; 2)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3)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本单位(2022 年 11 月 01 日以来任意月份)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 4)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 在我省境内注册的供应商可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格式见附件),不再提供“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可提前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查询本单位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情况。供应商应对《承诺函》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发现虚假承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予以处罚。 在资格审查环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登录“中国山东政府采购网”,在“开评标管理”栏目中,查询提供《承诺函》的 供应商近六个月在山东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情况。 |
对于反馈有社保资金缴费信息的,视为“有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对于反馈无相关信息的,供应商应按以下要求在响应文件中进一步提供 2022 年 11 月 01 日以来任意月份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指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本单位职工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或社会保障资金缴费清单。 (备注: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材料,证明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5) 财务状况报告。是指提供 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6) 项目负责人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证书且无在建工程),其中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证可提供带二维码的电子注册证书加盖公章且与系统中报名时一致; 7)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出具授权委托书,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8)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及《信用记录承诺》见附件;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格式见附件《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表》。 10)《中小企业声明函》。 注:①资格审查采用资格后审,供应商人无需提供原件,按照第 ②条电子标书制作要求将其上传至诚信库并在电子标书中获取或直接上传至电子标书中即可。 ②电子标书制作,资格审查的 1-6 项应直接从诚信库中获取; 7-10 项,应按规定格式填写后上传至电子标书系统中。 ③供应商未按照上述①-②项重要说明的要求提供材料、证件或制作电子标书的,作无效报价处理。 | ||
13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组织,踏勘时间: |
勘察集中地点: | ||
14 | 供应商提出疑问的截止时间及答疑回复 | 供应商提交疑问时间:获取磋商文件1日内; 供应商对磋商文件、踏勘现场有询问或者疑问,需采购人解答或者答疑时,应于获取磋商文件截止时间1日内,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提问等形式提出疑问,其中系统发起的提问不得透漏供应商的名称和联系方式。 我代理机构根据项目的实际情况或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决定是否对磋商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补充修改,澄清说明或者补充修改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上报名系统中发布(电子评标答疑文件的格式为.lccf),发布之日即视为已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各供应商应随时关注报名项目信息并及时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电子版各类澄清答疑,否则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补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最终约束力。另供应商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响应文件。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 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
15 | 报价有效期 | 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 90 日历天。 |
16 | 代理费服务费 | 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按发改价格 【2011】534 号文工程类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费。因未交纳代理费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 |
17 | 报价方式 | □全费用综合单价方式 ☑综合单价方式 |
18 | 是否接受联合体 报价 | □√不接受。 □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 。 |
19 | 电子评标文件 签章要求 | 响应文件封面、报价函及电子磋商文件规定的其它应签章处。 未按要求进行签章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报价处理。 |
20 | 响应文件份数 | 电子投标文件:加密文件 1 份,为.lctf 文件,在会员系统中上 |
传。 成交供应商中标后该企业还需提交四份胶装的系统内生成的 PDF 版纸质标书,并加盖公章。 | ||
21 | 开标时间、地点、开标形式及解密时间 | 1、开标时间:2023 年 06 月 29 日 09:00(北京时间) 2、开标地点: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不见面开标机位四)(网址 : xxxx://000.000.00.00:0000/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tion/hall/login)。 3、签到时间:投标人需在开标前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并完成签到工作,未在开标前完成签到的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 解密时间:投标人需提前 60 分钟登录不见面开标大厅,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在规定的解密时间(从投标人解密环节开始计时,每个投标人限 30 分钟)内解密失败的,其投标被拒绝且投标文件被退回。 投标人对线上投标文件开启过程和开标记录有异议的,可在不见面开标大厅互动交流板块提出并询问,如未提出异议视为认同开标结果。开标结束后,各投标人不要离线,以便在评审过程中如有需要澄清的内容可以及时接收信息,因投标人原因无法接收信息的,后果自负。 4、特殊情况: 如需递交电子 U 盘投标文件(不加密(.nlctf)投标文件及电子签章后的 PDF 格式投标文件),请按招标人及招标代理的要求及时送至指定地点或发送至指定邮箱,时间为 20 分钟,否 则视为无效投标。 |
22 | 响应文件是否退还 | 不退还。 |
23 | 唱价时间及地点 | 同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
24 | 磋商小组 | 磋商小组构成:3 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
25 | 评审办法 | 以供应商递交的最后报价为依据,综合评分。 |
26 | 成交供应商确定 | 由磋商小组推荐 1-3 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
27 | 付款方式 | 签订合同后预付合同价的 30%,工程竣工并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价的 97%,两年后无质量问题无息付清剩余价款。 |
28 | 工程结算 | 结算方式: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据实结算。 |
29 | 监督 | 本项目的采购活动以及相关当事人应当接受财政监督部门依法 实施的监督。 |
30 | 是否采用电子评标 | 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其中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明标评审。 电子标书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的获取的该企业的所有扫描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涉及打分的,不予计算,资格审查的,不予通过。 在递交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版的电子响应文件传送至聊城 市公共资源招投标会员网上交易系统(.lctf 格式)。 |
31 | 电子招投标的应急措施 | 电子开标、评标如出现下列原因,导致系统无法正常运行或无法正常评标时,应采取应急措施。 (1)系统服务器发生故障,无法访问或无法使用系统; (2)系统的软件或数据库出现错误,不能进行正常操作; (3)系统发现有安全漏洞,有潜在的泄密危险; (4)病毒发作或受到外来病毒的攻击; (5)采购代理机构的 CA 锁失效等原因导致无法解密的; (6)其他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造成开评标系统无法正常使用。出现上述情况时,对于未开标的项目应暂停开标,对已在系统内评审的,也应立即停止。交易中心信息科确认问题原因后,交易中心政府采购科视情况提议,并经评审委员会同意后,对于非系统原因的可将系统内加密版电子文件评审改为系统内导入非加密版电子文件评审;对于系统原因造成项目无法评审,可将系统内评审改为 PDF 版文件评审。采取应急措施时,必须 对原有资料及信息作妥善保密处理。 |
32 | 其他 | 采购文件“资格审查证件统计表及赋分证件统计表”按规定填写完整,上传至【审查表格】模块中。 |
合同补充内容:成交供应商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如因成交供应商对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生的安全、质量问题,成交供应商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备注:以上内容作为合同条款。 | ||
1、成交供应商负责处理xx环境和人为干扰,所发生费用由中标人承担。施工期间,处理xx环境等产生的费用已含在原投标报价中,不再另行计取费用。且在施工过程中,如破坏原有环境等问题须自行协调相关单位关系,所发生的相关费用自理。 2、成交供应商施工的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如 因中标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生安全、质量问题,中标人承担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备注:以上内容作为合同条款。 | ||
33 | 备注 | 1、获取标书的成功不代表资格审查的最终通过或合格,供应商最终资格的确认以资格后审为准。 2、本次磋商采购文件以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系统内获取下载的为准,各供应商需及时查看系统内澄清答疑情况,澄清答疑后的文件为最终文件。电子评标答疑文件的格式为.lccf,请供应商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响应文件。 3、对于需要项目负责人的工程类(含监理)项目,在开标前可以在系统内随时更换项目负责人,开标后不能再更改。响应文件中的项目负责人必须与系统内一致,否则作无效报价处理。 4、各投标企业务必安排好专人对各自诚信库信息进行更新、维护,并对因诚信库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完整、无 效、错误或编辑待验证状态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电子标书 |
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的获取的该企业的所有扫描件均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另,电子响应文件在诚信库内获取的有关扫描件为获取那一时刻的扫描件,请各投标企业更新诚信库后,务必重新获取,重新生成响应文件。 5、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其中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明标评审。 6、本项目为预采购,可能因意外情况取消或终止。 | ||
34 | 重要声明 | 1、成交供应商可按相关规定申请政府采购合同融资,具体规定、操 作 流 程 详 见 聊 城 市 政 府 采 购 网 - 合 同 融 资 专 栏 (xxx.xxxxxx.xxx.xx)。 2、构成本磋商文件的各个组成文件应互为解释,互为说明;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构成合同文件组成内容的,以合同文件约定内容为准;除磋商文件中有特别规定外,仅适用于磋商阶段的规定,按磋商公告、供应商须知、评审办法、响应文件格式的先后顺序解释;同一组成文件中就同一事项的规定或约定不一致的,以编排顺序在后者为准;同一组成文件不同版本之间有不一致的,以形成时间在后者为准。按本款前述规定仍不能 形成结论的,由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解释。 3、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最后报价须在聊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报价,具体详见附件操作手册。 供应商报名手机号应能正常接收短信并与报价操作人为同一手机号,在接收报价短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放弃报价的,视为放弃参与后续评审活动。 请仔细阅读并理解。 |
2.1.2 当事人
2.1.2.1采购人:系指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
2.1.2.2供应商:系指响应采购要求且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和参加报价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等。
2.1.2.3磋商小组:系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以确定成交供应
商的临时组织。
2.1.2.4 成交供应商:系指经磋商确定的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得分最高的,拟取得与采购人签订合同资格的供应商。
2.1.2.5 综合评分法,是指在完全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前提下,按照磋商文件中的各项规定进行综合评审和打分,以综合得分由高到低推荐成交供应商的评审方法。
2.1.2.6采购代理机构:系指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1.3 磋商依据及原则
2.1.3.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1.3.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2.1.3.3《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
2.1.3.4《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
2.1.3.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1.3.6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省市规范性文件规定。
2.1.4 合格的供应商
2.1.4.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1.4.2符合本磋商文件规定的资格要求,并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1.4.3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以及两个以上法人,母公司、全资子公司以及其控股公司或者存在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都不得在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采购项目同时报价;
2.1.4.4供应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地与为本次采购的工程进行设计、编制规范等文件所委托的咨询公司或者其附属机构有任何关联。
2.1.4.5供应商提供的证明材料内容必须真实、完整、有效。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即为合格供应商,具有参与磋商的资格。
2.1.5 保密
参与磋商活动的当事人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秘密、技术秘密和个人隐私等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2.1.6 语言文字以及度量衡单位
2.1.6.1所有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2.1.6.2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计量单位;
2.1.6.3所有报价一律使用人民币,货币单位:元。
2.1.7 踏勘现场
2.1.7.1不统一组织踏勘。
2.1.8 磋商文件的澄清
供应商提交疑问时间:获取磋商文件 1 日内;(详见前附表)
2.1.8.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1.8.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以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
2.1.8.4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询问或者疑问,视为认同磋商文件以及答疑文件内的所有要求,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解答或者答疑要求报价的,后果自负。
2.1.9 偏离
采购人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非实质性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幅度和项数,否则其报价无效。
2.1.10 其他条款
2.1.10.1供应商成交后直至验收止,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转包或者分包,如出现上述情形,采购人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可取消其成交资格,并与其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经济损失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1.10.2不论磋商过程和结果如何,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均不退还。
2.1.10.3除非有特殊要求,磋商文件不单独提供项目所在地的自然环境、气候条件、公用设施等情况,供应商被视为熟悉上述与履行合同有关的一切情况。
2.2 磋商文件
2.2.1 磋商文件的构成
磋商文件主要由以下部分组成:
2.2.1.1 竞争性磋商公告;
2.2.1.2 供应商须知;
2.2.1.3 评审办法;
2.2.1.4 合同条款和格式;
2.2.1.5 项目说明;
2.2.1.6 响应文件格式。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2 磋商文件的修改
2.2.2.1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必须修改的内容,须在磋商文件要求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或在系统内通知己购买磋商文件的所有供应商。补充文件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供应商具有约束力;
2.2.2.2为使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修改响应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可酌情推迟开标会议时间,并将此变更书面通知各供应商。
备注:供应商务必把最新的澄清文件导入到响应文件制作工具中,否则无法生成最新响应文件。
2.2.3 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
2.2.3.1采购人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和唱价时间,但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三日前,并书面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日的,应当顺延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
2.2.3.2磋商文件的答疑、澄清或者修改内容较多时,采购人应重新组织磋商或者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采购人延长递交响应文件截止和唱价时间的,至少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首次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三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接收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以给予供应商充足的时间编制响应文件。
2.3 报价及工程结算说明
2.3.1 本工程报价要求:
2.3.1.1 本次报价要求为非一次性报价且只有一种方案。报价范围:供应商依据市场行情并结合工程具体情况和供应商现状,计算出投标综合单价、合价及该项目总报价。各供应商应根据目前市场情况,充分考虑各种材料的市场价及材料价格发展趋势依据本供应商自身实力及管理水平并充分考虑本工程特点及风险、自主报价,但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价。
2.3.1.2 本工程报价:供应商根据提供的工程量及工程现场具体情况和供应商企业现状,计算出综合单价,并计算出总价。本报价为工程验收合格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为本工程的施工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维护保护费用、各种措施
(措施项目费包括但不限于:技术及质量保证措施费、安全措施费、xx施工、扬尘治理、交通组织、临时设施费、夜间施工增加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以及施工过程中和临建设施
的拆除形成的垃圾清理费用等各项措施费用)、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保险费、清理平整
费用、工程施工所需的水电费、工程验收费及其它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2.3.1.3 所有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2.3.1.4 工程结算:综合单价包死;工程量据实结算。以工程量为依据,中标综合单价原则包死(除审计认为严重偏正常现行市场价的除外)。
2.3.1.5 供应商应对整体项目全部工程进行报价,对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未填报价格的项目,采购人在执行期间将不予支付任何款项或费用,并将视此项目的费用已包含在其他项目的价格中。
2.3.1.6报价不得有选择性报价和附有条件的报价,且不得超过预算价,否则其报价无效。
2.3.1.7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的内容填写报价,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否则报价无效。
2.3.1.8唱价时,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照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正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按照以上原则对错误报价的修正,供应商应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修正报价的,其报价无效。
2.3.1.9公开报价时,采购代理机构对供应商的首轮报价进行唱价,若有多个报价或附有条件的报价,报价无效。
2.3.1.10供应商的成交价格在合同执行中固定不变,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报价将会被拒绝。
2.3.1.11 最低报价不作为成交的保证。
2.3.1.12 施工材料的要求:本工程的施工材料必需经国家有关检验机关检验合格,符合国家规范要求。
2.4 响应文件编制
2.4.1 响应文件的签署要求
响应文件封面、报价函及电子磋商采购文件规定的其它应签章处。未按要求进行签章的响应文件,作无效报价处理。
2.4.2 响应文件的时间单位、有效期以及费用
2.4.2.1除磋商文件中另有规定外,响应文件所使用的“天”、“日”均指日历天,时、
分均为北京时间。
2.4.2.2报价有效期为90日历天,即自递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响应文件以及其补充、承诺等部分均保持有效。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如果出现特殊情况,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在报价有效期内要求供应商延长报价有效期,要求与答复均以书面通知为准并作为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可以拒绝上述要求,拒绝延长报价有效期的,其报价失效;同意上述要求的,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其修改响应文件。
2.4.2.3供应商应自行承担其准备和参加磋商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不论磋商结果如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承担任何费用。
2.4.2.4代理服务费自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成交供应商按发改价格
【2011】534号文工程类标准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费。
2.4.3 响应文件格式以及编制要求
本项目采用电子评标,其中本项目技术标采用明标评审。
电子标书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的获取的该企业的所有扫描件均为原件彩色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涉及打分的,不予计算,资格审查的,不予通过。
2.4.5 响应文件的组成
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实质性响应,保证其所提交全部资料真实、准确以及完整,否则报价无效。
2.4.5.1响应文件的组成
1、商务部分:
(1)报价函;
(2)报价一览表;
(3)报价说明(附件);
(4)供应商概况表;
(5)其它资料; 2、技术部分:
(1)施工组织设计;
(2)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3)供应商认为应该提交的其他资料。
2.5 磋商保证金:无。
2.6供应商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2.6.1 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须提交的商务资格、技术支持等证明材料:详见前附表。
2.6.2 相关规定
2.6.2.1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完整,且以中文为准,其中的字体、印章要清晰,否则其报价无效。
2.6.2.2磋商文件中所要求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证明材料清单,必须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递交,逾期无效。
2.6.2.3相关证件原件在年检期间或者无法提供的,可提供由当地公证机关出具公证书原件,否则其报价无效。
2.7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唱价时间以及地点
2.7.1 响应文件递交及截止时间
2.7.1.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按前附表要求递交。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响应文件、证明材料等,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7.1.2响应文件的递交截止时间:见前附表。
2.7.2 响应文件的加密及标识
2.7.2.1供应商应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进行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要求进行加密。
2.7.2.2供应商按前附表规定的递交响应截止时间前将电子投标文件上传至指定网站的指定栏目。未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视为逾期。
2.7.2.3供应商上传响应文件的形式:见前附表。
2.7.2.4逾期上传或未按规定方式上传的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2.7.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2.7.3.1供应商在磋商文件要求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对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应按照本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盖章和递交。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2.7.3.2在递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终止之前,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其响应文件。供应商要求补充、修改、替代响应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7.4 唱价
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唱价。
2.7.5 唱价地点
唱价地点:同递交响应文件地点
2.8 唱价、磋商、确定成交供应商以及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8.1 唱价
2.8.1.1唱价程序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方式开标,开标当日供应商不必抵达开标现场,仅需登录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不见面开标大厅参与开标会议。开标地点、开标签到及解密时间等详见前附表。
2.8.1.2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退回供应商已递交的响应文件,并依法重新组织采购,且不承担任何费用和责任。
2.8.1.3供应商对唱价有异议的,应当在唱价现场提出。
2.8.1.4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1)在不见面开标大厅未在规定时间完成签到的;
(2)未按照采购文件要求密封(加密)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2.8.2磋商
2.8.2.1磋商小组
(1)磋商小组的组成
采购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及有关规定组建磋商小组。评审由依法组建的磋商小组负责。磋商小组由三人及以上单数组成。
(2)评审专家的抽取
采用随机抽取方式从财政部门依法设立的专家库中确定磋商小组成员。
(3)磋商小组负责对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比较、评定,并按本磋商文件的规定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4)磋商小组具有依据磋商文件进行独立评审的权力,且不受外界任何因素的干扰。磋商小组成员必须独立、负责地提出评审意见,并对自己的评审意见承担责任。对谈判结果有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以书面形式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审报告应当注明不同意见。磋商小组成员拒绝评审或者拒绝在评审报告上签字且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
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结果。磋商小组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5)磋商小组的职责:
①审查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磋商文件要求,进行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并作出评价;
②要求供应商解释或澄清其响应文件;
③编写评审报告,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④告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评审过程中发现的供应商的违法违规行为。
(6)磋商小组的义务:
①遵纪守法,客观、公正、xx地履行职责;
②提出真实、可靠的评审意见;
③严格遵守评审纪律,不得向外界泄露评审情况;
④发现供应商在谈判活动中有不正当竞争或者恶意串通等违规行为,应及时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加以制止;
⑤按照磋商文件的规定进行独立评审,对个人的评审意见承担法律责任;
⑥编写并审定评审报告;
⑦配合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答复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⑧对评审过程和结果,以及采购人、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⑨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7)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①供应商或者供应商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②项目主管部门或者行政监督部门的人员;
③与供应商有经济利益关系;
④曾因在招标、评标以及其他与招标投标有关活动中从事违法行为而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
⑤与供应商有其他利害关系。
(8)评审程序
①宣布评审纪律以及回避提示;
②推荐磋商小组组长;
③资格性审查;
④符合性审查;
⑤技术评审与商务评审;
⑥澄清有关问题;
⑦磋商;
⑧综合评分;
⑨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9)评审:
磋商小组按照评审方法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综合评审。
(10)评审完成后,磋商小组向采购人提出评审报告,评审报告由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2.8.3 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2.8.3.1磋商小组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推荐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2.8.3.2成交供应商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成交供应商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由排名后一位为成交供应商或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2.8.3.3确定成交供应商后,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签发成交通知书。
2.8.3.4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8.4报价无效及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2.8.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报价无效:
(1)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规定要求制作、签署、盖章;
(2)拒绝报价、报价不确定、超出预算价控制价或者有多个报价;
(3)未按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格式报价的;
(4)未按规定报价的;
(5)不符合磋商文件中规定资格条件;
(6)报价有效期、工期、付款方式、逾期违约金不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7)响应文件未完全满足磋商文件中实质性要求的;
(8)供应商未提交最后报价;
(9)采购文件要求必备的资格证件未能提供或提供不全,资格审查不合格的;
(10)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供应商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情形;
(11)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及其他工作人员施加影响,有碍公平、公
正;
(12)在《信用中国》网站查询目前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及在《中国政府采购网》查询目前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
(13)系统内项目负责人与响应文件中项目负责人不一致的;
(14)响应文件制作机器码、响应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造价软件加密锁号一致,将视同串通投标作无效标处理,并将有关问题上报至行政监管部门处理;
(15)工程类项目电子清标中,综合单价清单差额率对比,差额率在10%以内的,异常达到较高比例的,由评审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具体比例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总项数、异常程度等协商确定);
(16)工程类项目电子清标中,综合单价清单差额率对比,差额率为0的,异常达到一定比例或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具体比例、数量由评审委员会结合总项数、异常程度等协商确定);
(17)电子清标中,技术标雷同性分析,存在高度雷同的技术标评分项且企业无法合理解释或高度雷同项达到一定数量的,由评审委员会作无效标处理。(具体数量由评审委员会协商确定);
(18)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报价无效情形;
(19)报名系统中供应商联系人或联系方式相同的作无效标处理;
(2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属于报价无效的其他情形。
2.8.4.2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
(3)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
法律、法规以及磋商文件规定其他情形。
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必须经磋商小组集体作出决定,经磋商小组全体成员签字确认后生效。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理由告知所有供应商。
2.8.5 特殊情况处置程序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磋商小组应终止评审:
①发生了不可抗力事件;
②出现非法干预评审工作;
③发现磋商小组或者成员未按照磋商文件规定评审或者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且拒绝改正。
2.8.6违法违规情形
2.8.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供应商之间协商报价等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2)供应商之间约定成交供应商;
(3)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报价或者成交;
(4)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报价;
(5)供应商之间为谋取成交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8.6.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报价:
(1)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报价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相互混装。
2.8.6.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采购人与供应商串通报价:
(1)采购人在唱价前开启响应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供应商;
(2)采购人直接或者间接向供应商泄露磋商小组成员等信息;
(3)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压低或者抬高报价;
(4)采购人授意供应商撤换、修改响应文件;
(5)采购人明示或者暗示供应商为特定供应商成交提供方便;
(6)采购人与供应商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2.8.6.4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2.8.6.5 违规处理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聊城市政府采购活动:
(1)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
(2)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
(3)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
(4)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
(5)在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
(6)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7)一年内累计三次以上投诉均查无实据,并带有明显故意行为;
(8)捏造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投诉材料;
(9)不按照规定程序以及正常途径质疑、投诉,采用匿名信、匿名电话、短信等手段,威胁、恫吓、辱骂、恶意中伤其他相关当事人;
(10)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情形。
2.9 质疑
2.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有关规定,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2.9.2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还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的具体权限和
事项,否则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质疑函范本下载地址:xxxx://xxx.xxxx.xxx.xx/
接收质疑函的方式:书面形式。其他任何方式的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均不予接受和回复。
联系部门: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电话:0635-2991509
通讯地址:山东省聊城市高新区九州长江路111号二楼招标九部
2.9.3供应商在法定质疑期内必须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所有质疑,重复质疑或多次质疑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2.9.4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在收到质疑书后七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2.9.5质疑人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投诉。
3.1 初步评审
3.1.1 第一阶段:资格性审查
3.1.1.1磋商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对所有供应商的商务部分中的资格证明等进行审查,并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磋商资格,填写资格审查表并签字确认。
3.1.2 第二阶段:符合性审查
磋商小组依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对供应商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以及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在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同时,对属于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供应商,磋商小组必须提出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的事实依据,并出具不合格或者报价无效说明,供应商签字确认,供应商拒绝签字确认的不影响磋商小组作出的不合格或无效报价裁定。
3.2 澄清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磋商小组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当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
磋商小组判断响应文件的响应性仅基于响应文件本身而不靠外部因素。未响应实质性条款的,磋商小组有权确定其报价无效,供应商不能通过修正、撤销或者澄清不符之处而使其报价成为实质性响应的报价。
3.3 磋商
3.3.1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在磋商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3.3.2磋商文件应详细列明采购标的的技术、服务要求,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继续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3.3.3如果没有实质性变动,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后一轮报价不得高于其前一轮报价,否则磋商小组有权据此确定其为无效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三家。
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供应商最后报价须在聊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系统中进行报价,具体详见附件操作手册。
供应商报名手机号应能正常接收短信并与报价操作人为同一手机号,在接收报价短信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网上提交最后报价;供应商放弃报价的,视为放弃参与后续评审活动。请仔细阅读并理解。
3.3.4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可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有权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作无效报价处理。
3.4 综合评分
3.4.1 具体评分细则如下:(总分 100 分)
内容 | 评分标准 |
报价部分 (20 分) | 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 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报价)×20%×100 |
施工组织设计(74 分) | 1.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1)分析方案有针对性得 3-5 分; (2)解决方案切实可行得 3-5 分; (3)重点、难点分析方案完整得 3-5 分; (4)重点、难点解决方案安全、经济、措施得力得 3-5 分; 2. 根据供应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上情况在 3-5 分之间进行打分; 3.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完整、可行的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由评标委员会在 3-5 分之间进行打分; 4.根据供应商施工的安全保障措施、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由评标委员会根据情况进行打分: (1)安全保障措施切实可行得 2-4 分; (2)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完整可靠得 2-4 分; (3)安全文明施工有应急救援措施得 2-4 分; |
5.根据供应商施工的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由评标委员会根据以上情况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6.根据供应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由评审委员会根据以上情况进行打分: (1)总体施工进度计划的保证措施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2)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7.根据供应商项目班子配备情况、劳动力安排计划、人员数量、工种、能力、经验、职称,工作安排,组织层次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8.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及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措施,在 2-4分之间进行打分; 9.扬尘治理、环保保证措施,根据客观存在的粉尘、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因素,制定切实、有效的扬尘治理、环保保证措施,由评审委员会在进行打分; (1)扬尘治理方案切实可行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2)环保保证措施切实可行在 2-4 分之间进行打分。 10.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2-4 分,缺项得 0 分; | |
业绩(6 分) | 供应商提供 2020 年 06 月 01 日(含)(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施工的 类似工程项目,每一份合同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注:①类似业绩是指线路安装或线路改造工程业绩。 业绩以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业绩】模块获取并链接到电子投标文件的合同原件扫描件来验证得分,未成功获取的不予得分。 ②合同中未显示签订日期的不予计分。 |
注:①电子标书中的技术标内容与技术部分评分标准为逐项对应关系,评委根据电子投标文件内容相关描述,在规定的分值范围内评分,如评分项相对应技术标内容缺项,则该评分项为 0 分。 ②评标办法中涉及打分的,证件不要求供应商提供原件,电子标书的制作时,仅需按要求从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相应模块中进行获取即可。各投标企业务必安排好专人对各自诚信库进行更新、维护,并对因诚信库获取信息不合法、不真实、不清晰、不完整、无效、错误等造成的一切后果负责。电子标书的制作,企业从其诚信库内的获取的该企业的所有 扫描件均为原件扫描件,否则不予认可。 |
3.4.2 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最终得分保留两位小数。
3.4.3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打分,按照最终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 1-3 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但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
3.4.4 政府采购政策:详见前附表
3.5 确定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3.4.1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排序,推荐1-3名成交供应商候选人。
3.4.2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除因法定不可抗力外不得随意放弃成交资格,否则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第一成交供应商候选人确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或因被查实存在影响成交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成交条件的,采购人可按照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供应商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成交供应商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或重新组织采购。
4.1 签订合同
4.1.1成交供应商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的约定,与采购人签订书面合同。所签订合同不得对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4.1.2 签订的合同以磋商文件合同条款为基础。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4.1.3 磋商文件、响应文件、书面承诺和成交通知书均作为政府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且具有法律效力。成交供应商应严格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和责任,否则将依法处理。
4.1.4 成交供应商不得分包履行合同,否则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当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结果或者因被质疑、投诉,经查属实或者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的,由采购人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4.1.5 采购人应当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政府采购合同副本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后生效的合同,依照其规定。
4.2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政府采购合同书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采 购 人: 成交供应商:备案单位: 代理机构:
年 月 日
采购人(甲方):
成交供应商(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组成合同的文件
1、组成本合同的文件包括:
(1)本工程磋商文件
(2)成交通知书
(3)乙方响应文件
(4)乙方在磋商过程中做出的有关澄清、说明或承诺
(5)合同格式及合同条款
(6)本合同附件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2、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二、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2、工程地点:
3、工程内容:
4、项目经理:
5、资金来源: 三、工程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 四、合同价款
合同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五、质量标准: 。
六、合同工期及保修期
1、工期:
2、保修期:
七、付款方式及结算方式付款方式: 。
结算方式: 。
八、成交供应商违约情形及违约处理 1、成交供应商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成交供应商违约:
(1)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成交供应商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成交供应商违反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成交供应商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成交供应商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采购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成交供应商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成交供应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成交供应商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采购人可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 成交供应商违约的责任
成交供应商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 因成交供应商违约解除合同
出现〔成交供应商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采购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成交供应商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采购人有权使用成交供应商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成交供应商文件和由成交供应商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
文件,采购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成交供应商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九、承诺
1.成交供应商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2.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3.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十、双方责任与义务
1、接受采购人的检查、监督、服从采购人的现场指挥及管理。
2、成交供应商应合理组织施工,保证按质按期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内容并交付使用。
3、服从采购人现场的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等管理机构的管理,对承担的工程项目的施工质量、安全、进度、文明施工负完全责任。
4、保证安全施工,若发生与其施工相关的任何事故,其责任全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并承担所需的一切费用。
5、成交供应商不得无故停工。若因成交供应商原因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按质、按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则属成交供应商违约,后果自负。
6、工程施工及管理中所用水、电、机械等均有承包方负责。
7、施工中承包方应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操作,施工中发生的一切质量和安全事故由承包方负责,因承包方施工、维护不当或不及时等原因所发生的质量和安全事故及由此产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应认真落实施工规范及发包方驻工地代表提出的质量、安全、工期等各项规定和要求,确保工程质量和工期。
8、施工时承包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防风降尘工作整个施工过程需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
9、未尽事项,在施工中双方协商解决,并形成书面文字存档,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不可抗力条款
因不可抗力致使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及时通知代理机构及另一方,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并在 10 天内提供有关不可抗力的相应证明,合同未履行部分是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等问题,可由双方协商解决。
十二、合同修改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甲乙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经监督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修改。
十三、争议解决
合同发生纠纷时,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解决:(1)提交聊城市仲裁委运会仲裁;(2)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本合同发生纠纷,经双方协
商不能解决时,采用第(1)种方式予以解决。十四、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所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补充协议的生效应符合本合同的相关规定。合同补充条款应同时报监督部门备案。
十五、.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署,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十六、合同保存
本合同一式 份:甲方 份、乙方 份,采购代理机构 份。
甲方:(盖单位公章) 乙方(盖单位公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全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地址: 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注:本合同格式仅供参考,最终合同以甲乙双方最终签订的合同为准。
1、工程内容:
1.1 工程概况:本项目为聊城高级财经职业学校空调设备配套电力工程采购项目,详见图纸、工程量清单。
1.2 承包方式:施工总承包。 2、工期要求
2.1 工期: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2 竣工日期以施工完毕采购人签字认可为准。 3、施工及工程质量要求:
3.1 工程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如因施工方对在施工过程中或竣工后发生安全、质量问题,承包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一切损失。
3.2 施工方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施工,做到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保证措施到位,各类资料和数据准确、完善、齐全。
3.3 确保施工按期完成,优化资源配置,科学组织施工,加强施工现场管理,合理安排进度,需进行夜间施工时,应合理设置施工标志。
3.4 施工时施工方应做好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及防风降尘工作,整个施工过程需按照环保要求进行施工。
4、付款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其他事项
5.1 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成交供应商自理。
5.2 成交供应商自行处理周边关系,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5.3 成交供应商负责办理与本工程有关的一切手续,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5.4 成交供应商应保证安全文明施工,因供应商原因造成的一切事故,由供应商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5.5 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供应商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 80%。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建设单位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日常工作。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要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隐患。项目负责人应做好带班生产记录并签字存档备查。若未按要求执行,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
5.6 其他未尽事项,另行协商。
6、图纸、工程量清单(见招标投标电子系统)
(如系统中格式与招标文件格式不一致的,两种格式均予认可。)
项目名称
响应文件
项目编号:
供应商名称: (公章)
目 录
(供应商根据响应文件内容自行编制)
一、商务部分
(一)报价函
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经研究,我方决定参加项目编号为 的采购项目并报价。为此,我方郑重声明以下诸点,并负法律责任。
1、如果我方的响应文件被接受,我方将履行采购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并按我方响应文件中的承诺按期、保质、保量提供服务。
2、我们理解,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唯一条件。
3、我方愿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履行自己的全部责任。
4、我们同意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5、我方响应文件自公开报价之日起有效期为 90 日。
6、与本次采购有关的一切正式往来通讯请寄:
授权代理人姓名、职务: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二)报价一览表
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
序号 | 项目内容 | 报价内容 |
1 | 总报价(元) | 小写: 大写: |
2 | 延误工期赔偿费(元/日历天) | 元/日历天 |
3 | 付款方式、质量标准、工期、是否满足磋商文件要求 | 是否满足: |
4 | 项目经理 | 姓名: 专业:等级: |
5 | 备注 |
注;1、供应商须完整填写有关项目。 2、报价币种为人民币
供应商(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注:请认真填写此表后上传于电子响应文件【投标所需其他材料】中
(三)报价说明
1、本报价依据本工程报价须知和合同文件的有关条款进行编制。
2、报价明细表。
3、本报价中没有填写的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包括在其他项目之中。
4、本报价的币种为 人民币 。
5、供应商应将报价需要说明的事项,用文字书写与报价表一并报送。
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按照项目说明中工程量清单内容及格式报价)
(四)供应商概况表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五)其它资料
供应商可自行补充其它有关资料
(包括资格审查需要的证件、参与评分的证件等)
附件: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供应商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供应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本人 系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为我公司授权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 的磋商活动。授权代理人在磋商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相关的一切事务,本公司均予以承认。
本授权委托书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有效。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 附: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正反面彩色扫描件 |
供应商名称: (加盖公章) 授权代理人姓名: 性 别: 年 龄: 身份证号码: 职 务: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承诺函
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我方在参加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 政府采购活动前,已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和采购文件关于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资格要求。
特此承诺。
我方对上述承诺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如有虚假承诺,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并接受处罚。
供应商全称: (盖公司公章)
年 月 日
注:
1.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未在山东省内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须按采购文件要求提供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
附件: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
致: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①。特此声明。
如果以上声明不真实,我方全部承担虚假投标的责任,并接受依法施行的处罚。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①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供应商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 3 年内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在一定期限内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限届满的,可以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信用记录承诺
致山东东岳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我方郑重承诺,在参与 项目(编号: )采购期间,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记录名单及《中国政府采购网》
(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注: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应当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
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表
单位名称 | (盖公章) | |||||
管理人员数量 | 生产人员数量 | |||||
生产设备情况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 | 设备数量 | |||
检验设备情况 | ||||||
序号 | 设备名称 | 设备规格 | 设备数量 | |||
说明:
1、本表由供应商填写;
2、本表为供应商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说明,对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无需设备的可只填写人员情况。
类似业绩一览表
供应商全称: (盖单位公章)
序号 | 工程名称 | 项目经理 | 工程内容 | 合同金额 | 建设单位 | 质量标准 |
附件:
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
46 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 (单位名称) 的 (项目名称) 采购活动,工程
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1.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 1 ,属于 (中型
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2. (标的名称) ,属于 (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 ;承建(承接)企业为 (企
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 (中型企
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企业名称(盖章):日 期:
1 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注:本项目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属于“建筑业”行业。
附件: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8〕 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 (是/否)符合条
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
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供应商名称(公章):
日 期: 年 月 日
二、技术部分
(一)施工组织设计
1、供应商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编制的具体要求是: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雨季施工技术措施、减少扰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技术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应按下列各项要求进行详细描述,并附相应的表格。
2.1.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实施的重点、难点的分析和解决方案;
2.2.根据供应商各分部分项工程的主要施工方法;
2.3.根据供应商针对项目实际情况,有完整、可行的工程质量技术组织措施;
2.4.根据供应商施工的安全保障措施、文明施工的技术组织措施;
2.5.根据供应商施工的投入主要施工机械设备情况、主要施工机械进场计划;
2.6.根据供应商施工进度计划和各阶段进度的保证措施;
2.7.根据供应商项目班子配备情况、劳动力安排计划、人员数量、工种、能力、经验、职称,工作安排,组织层次;
2.8.雨季施工、已有设施及管线的加固、保护等特殊情况下的措施;
2.9.扬尘治理、环保保证措施,根据客观存在的粉尘、噪声和固体废弃物等环境因素,制定切实、有效的扬尘治理、环保保证措施;
2.10. 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应用。
附件
劳动力计划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注:1、供应商应按所列格式提交包括的估计劳动力计划表。 2、本计划表是以每班八小时工作制为基础编制的。
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供应商应提交的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的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如需要)
临时用地表
用途 | 面积(平方米) | 位置 | 需用时间 |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共 页 第 页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 制造产地 | 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 能力 工部 | 用于施 分 | 备注 |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2)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1、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养老保险 | |||
2、项目经理(建造师)简历表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项目负责人 年限 | |||||
建造师资格证书编号 | ||||||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3、项目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担任技术负责人年限 | |||||
资格证书编号 | ||||||
已完类似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工程质量 | |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辅助说明资料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
注:1、辅助说明资料主要包括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职责分工、有关复印证明资料以及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
供的资料。辅助说明资料格式不做统一规定,由供应商自行设计。
附表 1 资格审查证件统计表
供应商:
序号 | 名 称 | 内容 | 检验结果 | |
1 | 营业执照 | 是否提供:□ | 诚信库 | |
2 | 资质证书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是否提供:□ | 诚信库 | |
3 | 依法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是指提供本单位(2022 年 11 月 01 日以来任意月份)的缴税证明,为税务部门出具的完税凭证或交税证明或银行出具的“银行电子 缴税付款凭证”; | 是否提供:□ | 诚信库 | |
4 | 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材料。 | 是否提供:□ | 诚信库 | |
5 | 财务状况报告。是指提供 2021 年度或 2022 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基本账户开户行出具的银行资信证明; | 是否提供:□ | 诚信库 | |
6 | 项目负责人的机电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建造师注册证(建造师须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B) 证书且无在建工程),其中建造师证和安全生产考核证可提供带二维码的电子注册证书加盖公 章且与系统中报名时一致; | 是否按规定提供且与系统中报名时一致: 是否提供:□ 诚信库 | ||
7 |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如供应商代表为法定代表人,则无需出具授权委托 书,但须提供本人身份证); | 是否提供: | ||
8 | 《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及《信用记录 承诺》 | 是否提供: | ||
9 | 《履行合同的设备技术能力证明表》 | 是否提供: | ||
10 | 《中小企业声明函》 | 是否提供: | ||
对核验结果有关人员签字 |
说明:备注:1、此表格请供应商如实填写,填写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件相符;2、将此表上传至电子标书【审查表格】节点中。3、本表格仅供供应商参考,如果内容与资格要求不一致,以资格要求为准。
附表 2 赋分证件统计表
供应商:
供应商提供 2020 年 06 月 01 日(含)(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以来施工的类似工程项目, 每一份合同得 2 分,最多得 6 分。 注:①类似业绩是指线路安装或线路改造工程业绩。 业绩以在聊城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企业业绩】模块获取并链接到电子投标文件的合同原件扫描件来验证得分,未成功获取的不予得分。 ②合同中未显示签订日期的不予计分。 | ||||
序号 | 工程名称 | 合同签订日期 | 电子标书中是否按规定提供 | 得分 |
1 | ||||
2 | ||||
3 | ||||
小计(6 分): | ||||
对核验结果有关人员签字 | 磋商小组: |
说明 1、此表格请供应商如实填写,填写内容应与投标文件中所附证件相符,核验结果无需填写。2、此表根据供应商需要可以扩展,将此表上传至电子标书【审查表格】节点中,未填写本表的内容不予计分。 3、本表格如果与评分内容有冲突不符合的条件,以评分细则中要求的为准。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
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
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研究制定了《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二○一一年六月十八日
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 号),制定本规定。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二)工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
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 8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8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营业收入 6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
收入 3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3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300 万元以下
或资产总额 3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四)批发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4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5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5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
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3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2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 2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3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2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 2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营业
收入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10000 万元以下的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
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
或营业收入 5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 2000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10000 万元以下的为
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5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
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2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100
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 20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 10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业。其中,从业人员 3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 5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0 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5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或资产总额 120000 万元以下的为中
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8000 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 100 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或
资产总额 100 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 300 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
100 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10 人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十、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和国家统计局 2003年颁布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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