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視、卡拉 OK 放影機、滅火器、醫藥箱等。
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 109 學年度xx共融營活動合約(範本)
立合約書人甲方: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立合約書人乙方:
雙方協議訂定下列條款,共同遵守:
第一條(活動日期):民國 110 年 4 月 15 日(四)至 4 月 16 日(五)
共 2 天 1 夜。
第二條(活動地點):香格里拉、龍門露營區、西湖渡假村或小叮噹
科學遊樂區。(視活動檔期擇一場地辦理) 第三條(參加人數):學生約 190 人(屆時依實際參加人數計算)。
第四條(費用):每人新臺幣 元整,(內含交通、膳宿、場租、
門票、停車及過路費、駕駛及導遊服務費、行政人員工作費
「每日每人 1000 元」責任保險及履約保險費、利潤、稅金等)。
第五條(上車及解散地點):甲方校門口(如有更動,以甲方規定為準)。
第六條(保險):乙方應投保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旅行業責任保險
(包括因業務疏漏、錯誤或過失,違反業務上之義務,致甲方或其他第三人受有之損失。每一團員意外死亡保險新臺幣
3,000,000 元,每一團員意外醫療費用新臺幣 300,000 元。)
乙方應於出發前 1 週辦妥保險,將保單送校備查。第七條(車輛及駕駛):
(一)乙方應提供發照四年內車輛,具有交通監理單位核發之營業大客車牌(執)照,且定期經交通監理單位檢驗合格,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
(二)提供車輛應為 43 人座之車輛 5 台,每車需配備空調、
電視、xx OK 放影機、滅火器、醫藥箱等。
(三)乙方提供之車輛,必須交通監理單位當年度安全檢驗合格之 43 人座車輛,投保有強制責任險、乘客意外
險,車輛不得超過 4 年內出廠之新車。
(四)乙方提供之車輛應對車輛作適當保養,尤應注意「制動系統」、「轉向系統」、「輪胎氣壓」、「安全設備」(如:安全門、滅火器、油、水電等)及燈光、雨刷之檢查。
(四)乙方應指派具營業大客車之駕駛執照(出具駕駛大客車三年以上經歷證明),未曾有重大違規紀錄之優良駕駛員,服裝整齊,不可抽煙、喝酒、說髒話或其他不良之行為。不可用行動電話、無線電聊天。未經本校同意不得任意停靠休息站或改變行程。
(五)旅行途中如遇車輛故障或其他事故,在 1 小時內無法
修復成行時,乙方應於 2 小時內另行僱用同等級車況良好之營業大客車,繼續原排定行程。因而產生之損失或費用,由乙方依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負賠償責任。
(六)車輛之行車執照及駕駛執照影本應於本活動出發前 1
週送達本校,出發當日驗車時,應提供正本受檢。未
經本校同意,不得任意更換車輛及駕駛員。
(七)出發前應確實依照監理處所提供之「租(使)用遊覽前檢查紀錄表」及「車輛安全檢查表」作行前檢查,並確保逃生通道暢通及設備可正常使用。如有車輛檢查項目不符安全規定時,應以合格之車輛替換。
第八條(住宿):乙方應提供學生睡袋、4 人一帳的帳篷。第九條(膳食):
(一)合桌用餐每桌 10 人為原則,炊事及烤肉以每小隊實際人數提供足量食材。
(二)乙方應提供新鮮可口、安全衛生及份量足夠之餐點。
(三)乙方應依甲方需求提供素食服務。第十條(其他協議事項):
(一)xxx指派 1 人擔任隨團總領隊,接受甲方總領隊及
其指定代理人之指揮,負責安排交通、參觀及乙方駕駛員之協調管理工作。每車隊輔 1 人,必須為公司體制內成員,不可使用外包領隊公司,必須穿著制服素質整齊。
(二)乙方之車輛於道路行駛中,應依排定順序前進,不得有任意超車、超速、停車及其他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定之情事。
(三)非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任意變更行程,中途停車應經甲方總(副總)領隊之同意。
(四)遇偶發突發事件時,乙方應派專人、專車會同甲方處理。
(五)甲方於活動開始前因故無法成行時,得解除本合約。甲方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之事由,致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無法履行時,甲方得解除本合約之全部或部分
,不負違約損害賠償責任。
(六)旅行途中因不可抗拒或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無法依合約之約定履行時,為維護甲方校外教學之安全與權益,乙方得依實際需要,經甲方之同意變更行程、參觀項目、食宿地點,如因而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
擔;因而節省之費用,應核實退還甲方。
(七)車輛油費、耗材費及車輛違反公路法、汽車運輸管理規則及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等法規之罰鍰費用由乙方負擔。
(八)乙方應於出發前向乘客簡介車輛安全設施、逃生設備,並維護車輛整潔及雙方約定應提供之服務。
(九)車輛於行車中發生事故時,除肇事責任由相關單位鑑定外,乙方應派員協助處理相關善後事宜,若肇事責任歸乙方,乙方應負賠償責任。
(十)活動課程應配合校方討論與執行。
第十一條(付款):校外教學活動結束,召開檢討會後俟無待解決事項,由承辦廠商檢附旅行社代收轉付收據,向甲方辦理請款手續。
第十二條(罰則):
乙方提供之服務,未依合約之規定履行,致旅遊品質低落,經甲方通知仍未改善時,由甲方召開檢討會後,依下列方式罰款:
(一)乙方不遵守甲方之指揮,任意變更行程,行車違反交通規則,情節重大經勸導仍未改善,依總成包價款百
分之ㄧ計罰。
(二)乙方駕駛員或服務人員有酗酒或其他影響行車安全之情形,甲方得要求乙方於 1 小時內更換駕駛員,或暫緩旅遊行程進行,其所致延誤行程或不能完成預定行程,除當日不得收費外,應由乙方依所收總額每日平均之數額負賠償責任;甲方如能證明損害超過前項數額者,乙方就超過部份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乙方提供之餐點若發生中毒情事,乙方應負法律刑事、民事之完全責任。
第十xx(xxxx):
(一)本合約雙方之簽約名義人,應以誠信原則履行本合約。
(二)活動期間,甲方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行程點、汽車、旅遊設施等地點所受之損害,應由提供該服務之機構直接對甲方負責,但乙方隨團領隊應善盡管理及協助處理之義務。
第十四條(疑義解釋):本合約如有疑義,解釋權屬於甲方。
第十五條(管轄法院):因本契約之履行所引起之爭端,甲乙雙方之任一方,如欲提起訴訟,雙方同意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十六條(合約附件資料):乙方應提供活動經費明細表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投保旅行業履約保證保險及旅行業責任保險保單影本及旅行業執照、旅行業品質保障協會會員證書、無退票紀錄、納稅證明及服務企劃書影本、車輛第三等資料,納入合約附件。
第十七條(正、副本):本合約正本二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副本一份(由甲方保存備用)。
立合約書人:
甲方:臺北市私立達人女子高級中學統一編號:01025606
負責人:xxx
地址:臺北市內湖區內湖路 2 段 314 號電話:(00)0000-0000
乙方:
統一編號:負責人: 地址:
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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