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 让金杯牌 SY6521GS1B(皖 J00549)小型普通客车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产 权 交 易 合 同
【样本】
甲方(转让方): |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 | ||
法定代表人: | xxx | x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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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 | xxxxxxxxxx 00 x | 电话: |
|
经办人: |
|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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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受让方): |
|
法定代表人: 邮编: 住所: 电话: 代理人: 传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向乙方转让金杯牌 SY6521GS1B(皖 J00549)小型普通客车相关事宜达成一致,签订本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1、转让标的名称:金杯牌 SY6521GS1B(皖 J00549)小型普通客车
2、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1)车牌号:皖 J00549
(2)品牌型号:金杯牌 SY6521GS1B
(3)车架号:XXXXXXXX00X000000
(4)发动机号码:8015105
第二条 转让价款及其支付要求 1、转让方式
本合同转让标的通过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公开转让,广泛征集意向受让方,采
用(协议转让/网络竞价)的方式确定乙方为受让方。 2、转让价款
甲方将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转让标的以人民币(大写) 元整
(¥ 元)转让给乙方。 3、转让价款支付方式及要求
(1)在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后,乙方同意将在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竞买本合同转让标的时交存的交易保证金 (如乙方未付清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则为扣除乙方应支付的交易服务费用后的余款)作为乙方支付本合同约定转让价款的一部分。
(2)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乙方一次性付清标的全部转让价款。
(3)标的全部转让价款应支付至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第三条 转让标的的交割事项
乙方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 3 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甲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发布公告、本合同、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第四条 甲方、乙方的承诺
(一)甲方的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甲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甲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甲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并已获得相应批准。
3、在办理转让标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时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予以积极协助。
(二)乙方的承诺:
1、已全面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相关交易规则、规定;已经适当的批准与授权参与本次标的受让;所提交的受让申请及相关材料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法律责任。
2、已实地勘察了转让标的,对转让标的现状(包括品牌型号、质量、外观、内饰、配置、年检、保险、证照资料等)进行了详细了解和调研,均放弃对转让标的提出任何异议,对其存在的风险已做了充分预判,竞得转让标的后产生的任何风险自行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3、对“本次转让标的具体情况均以现场实物现状为准,标的图片仅供参考,车辆的整体新旧、整车性能、磨损程度、发动机、电器设备、车身、底盘及组成车辆的任何单个部分或相关组合系统等均以勘验时实际状况为准。本合同及资产评估报
告中关于车辆的相关描述仅供参考,不作为交割依据,乙方须赴标的现场对标的现状进行充分了解、核实(乙方一旦递交受让申请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视为已充分了解标的全部情况,成交后不得以任何借口退回标的资产或拒付成交价款及服务 费),标的移交时均以现状交付,乙方勘验现场时做好拍照、录像等相关记录”的情况已知悉,且无异议。
4、已自行查询车辆尾气排放标准和咨询当地车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如因车辆尾气排放标准不达标导致入籍地车辆管理部门不接收或不能办理过户上牌手续的,一切损失和责任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5、已自行向相关车辆管理部门了解并判断自身符合转让标的过户要求,因乙方原因导致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所产生的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无关。
6、对“转让标的的牌照号码不在本次转让标的范围”的情况已完全知悉,且无异议。
7、同意在取得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凭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转让标的移交日现状与甲方办理转让标的移交,转让标的相关数据及信息以现状为准,如发布公告、本合同、评估报告列示数据及信息与现状存在差异,不调整成交价款,不要求退款和退车。自办理完毕移交手续之日起,车辆出现的任何问题,所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车辆损失及其他责任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与甲方无关。
8、乙方提车时,若油箱无油、电瓶无电、轮胎无气、不能启动等情况,需要拖移车辆、更换电瓶或维修的,由乙方自行解决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9、竞得标的后,乙方自行办理受让标的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事宜,所有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在办理受让标的投保、年检(年审)、过户时需甲方提供相关资料时,甲方应予以积极协助。
10、乙方自行办理转让标的二手车交易发票的开具。
11、在转让过程中涉及相关税费,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双方各自承担。第五条 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二条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3、乙方未按本合同第三条约定履行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一)甲方承诺约定履约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甲方向乙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给乙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未按本合同第四条(二)乙方承诺约定履约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并要求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相当于本合同标的转让价款 30%的违约金,给甲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6、因乙方原因导致本合同无法签订或履行的,甲方有权对标的进行重新公告交易。重新公告交易时,乙方不得报名参加竞买;重新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低于本次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本次交易的交易服务费用及因乙方违约而重新交易导致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的滞纳金(交易的标的成交价款迟延履行期间为本次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次日起至重新交易付款期截止之日,滞纳金按本次公告交易付款期限届满日有效 LPR 利率双倍计算),均由乙方承担,由甲方追究乙方的相关经济和法律责任。
7、本合同对双方违约行为做出约定的,按其约定执行,未约定的按以下方式处理: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双方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变更或终止本合同。
2、本合同如果发生解除、变更或终止情况之一的,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备案。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1、本合同履行中所涉及的全部争议,先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方或乙方均可向转让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争议处理过程中,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合法权益所支付的差旅费、调查取证费、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
第八条 合同的生效
1、本合同经甲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 ;任选其一)、乙方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签字或盖章/□签字并盖章□不签字不盖章 ;
任选其一)(如乙方为自然人的,则乙方签名并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2、本合同首页的住所为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在一方有关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给一方的情形下(包括且不限于一方下落不明或拒收),一方以 EMS 或挂号信邮寄至该地址的,视为已送达。地址发生变化,一方应书面告知一方,否则对上述地址的送达视为已经送达。
3、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合同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安徽长江产权交易所有限公司备案壹份;其他用途备用壹份。
甲方(转让方):中华人民共和国黄山海关(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
乙方(受让方): (xx)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