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4 版)注册号:C00017932112024052739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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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条款(互联网 2024 版)注册号:C00017932112024052739493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仅限于自然人或中国大陆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
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为以个人名义在中国大陆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合法经营的银行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依法设立的其他支付机构开立个人账户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可扩展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子女,具体以保险xxx为准。
第三条 被保险人名下的下列账户,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个人账户进行投保:
(一)存折、存单账户;
(二)银行卡账户;
本款所称的银行卡包括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借记卡、信用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以及以被保险人为持有人的信用卡附属卡;
(三)网银账户、手机银行账户;
(四)中国人民银行发行的数字形式的法定货币(简称“数字人民币”)账户;
(五)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支付机构账户(以下简称“第三方支付账户”)。
经投保人和保险人确认,可以选择上述账户类型中的一项或多项进行投保,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账户为保险xxx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名下的符合本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个人账户(释义一)。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xxx的等待期届满后,由于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的个 人账户资金损失,且该资金损失经公安机关立案的,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被盗刷、盗用、复制导致其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二)被保险人在被胁迫(xxx)的状态下将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及密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因遭遇保险合同约定的电信诈骗(释义三)行为并通过银行或保险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转账或汇款,导致的被保险人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针对本条第(一)和(二)项原因,被保险人应当于知道或应当知道损失发生之时起及时向银行或支付机构挂失或冻结,保险人仅对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前 7 个自然日(含挂失或冻结当日)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针对本条第(三)项原因,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同一电信诈骗事故,以首次转账之时起若干小时内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具体时间以保险单中载明为准。
等待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约定,在保险单中载明。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法金融活动(释义四)等造成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被保险人或其家人(释义五)通过非法或非持牌金融机构及其运营的非法金融 App 购买理财、购买保险或因上述行为被诈骗,以及上述行为及信息被利用遭受诈骗而发生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二)任何因资金借贷引起的诈骗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参与网络刷单、返利等活动或购买信用分、消除逾期记录、买考题等而被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人访问境内外非法网站或因参与黄赌毒等违法犯罪行为遭受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五)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因购买明星信息、行程、唱片、演唱会门票等追星行为遭受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因网络婚恋交友、裸聊行为遭受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金损
失;
(七)被保险人为获取非法利益或追求非法目的过程中,遭受诈骗造成的个人账户资
金损失;
(八)非以转账、汇款形式的诈骗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九)被保险人或其家人通过二维码扫码行为被骗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十)被保险人或其家人明知或经由网络安全防护软件或设备提示存在欺诈风险的(包括提示为许骗电话、诈骗短信、钓鱼网站或高风险站点等情况),但仍继续进行登录或下载操作、提供个人账户等信息、向不法分子进行汇款或转账的;
(十一)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在公安机关或银行工作人员的提醒或劝告下,仍坚持继续向不法分子进行汇款或转账的。
第七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人的故意、串通、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在没有被胁迫或没有遭受诈骗的情况下,被保险人向他人透露银行账户号及密
码;
(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其家人盗用;
(四)被保险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使用规范;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银行工作人员或者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
之便侵占;
(六)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
(七)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
(八)被保险人或其家人做出超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时而导致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第八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实物、现金损失、充值卡、非国家合法虚拟货币;
(二)间接损失;
(三)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五)被保险人已从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等任何其他第三方获得赔偿的个人账户资金损失;
(六)非持卡人本人激活卡片,及非持卡人本人办理银行卡后导致的银行卡被盗刷、盗用、复制造成的损失;
(七)因遭受胁迫、或被盗刷、盗用、复制导致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 7 个自然日(含挂失或冻结当日)以外的损失;
(八)非保险单约定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资金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免赔额(率)、赔偿次数
第十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保险金赔偿责任的最高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一条 若本保险合同涉及多个被保险人的,经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可选择按照以下方式分配保险金额,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一)均分保险金额
每个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保险金额÷被保险人总人数。被保险人总人数以投保时告知为准,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保险人对每一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不超过每个被
保险人的保险金额。
(二)共享保险金额
所有被保险人共享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保险人对所有被保险人一次或者累计赔偿的保险金不超过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第十三条 赔偿次数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四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以保险xxx的起讫时间为准,但最长不超过 1 年。
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订立保险合同时,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七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所取得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
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八条 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二十一条 除国家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要求披露外,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
所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二十二条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除与被保险人信用卡主卡相关联的附属卡外,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应仅限 于被保险人本人使用,与被保险人信用卡主卡相关联的附属卡仅限于该附属卡的持有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保险费交付方式分为一次性交付和分期交付,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若投保人选择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保险费交清前,本合同不生效。对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若投保人选择分期交付保险费,需经投保人申请并经保险人同意,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费分期交付的周期。如投保人未交付首期保费,保险合同不成立,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允许在宽限期内补交保险费;如果被保险人在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仍按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被保险人在正常交费对应的保险期间内或宽限期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依照合同约定赔偿保险金的,需扣减保险期间内所有未交期间的保险费,投保人已交纳的保险费与保险人扣减的保险费之和应等于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费总额。如投保人未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足额交付当期保费,且在本合同约定的宽限期内仍未足额补交当期保费的,从应付之日起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也不承担保险责任。
对于保险期间终止后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宽限期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第二十五条 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应立即向银行、支付机构挂失或启动其他必要紧急保护措施并向公安机关报案 ,同时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
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 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
赔偿处理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四)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五)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六)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等相关的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七)银行或支付机构出具的与电信诈骗有关的个人账户的转账或汇款的交易证明;
(八)公安机关立案证明;
(九)被保险人与诈骗者进行联络的短信、电话录音等通信记录,或被保险人对诈骗过程的详细描述;
(十)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等。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保险人一次或累计赔偿保险金的金额达到保险xxx的保险金额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保险人对同一被保险人的赔偿次数达到保单载明的赔偿次数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对所有被保险人的累计赔偿次数达到保单载明的累计赔偿次数时,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相应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三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 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损失如涉外币,保险人在计算并赔偿保险金时,将按照汇款或转账当日中国人民外汇交易中心公布的人民币兑外币汇率中间价折算损失金额为人民币后赔偿支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向保险人书面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投保人申请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一)保险单原件及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二)解除合同申请书;
(三)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之日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后退还本合同的未满期保险费(释义六)。
第三十五条 保险期间内,本保险合同承保的个人账户部分销户的,除投保人申请解除保险合同外,本保险合同持续有效,保险人不退还任何保险费。
释义
第三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下列释义:
(一)个人账户:指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银行或第三方支付机构有关规定,合法、有效存在的、在规定有效期内的、已激活可正常使用的个人账户。
(二)胁迫:指他人当场使用暴力相威胁,使被保险人产生恐惧,不敢反抗,被迫当场告知银行卡的账户和密码、交出财物、不敢阻止而由行为人强行劫走财物。其中,暴力是指他人对被保险人实施暴力侵袭或者其他强制力,包括捆绑、殴打、伤害直至杀害等,使被保险人处于不能或者不敢反抗状态当即抢走财物或者交出财物的方法。仅有语言的恐吓或威胁不构成本保险中的“胁迫”。
(三)电信诈骗: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通过远程、非接触等方式,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可就电信诈骗的范围进行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四)非法金融活动:金融业务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持牌经营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开展银行、保险、信托、证券承销与保荐、第三方支付等,未经批准或超过批准范围从事应当持牌经营的金融业务属于非法金融活动。
(五)家人: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其他具有血缘或姻亲关系的亲属,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人。
(六)未满期保险费:除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按下述公式计算未满期保险费: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合同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其中,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若本合同已发生保险金给付,未满期保险费为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