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一部分 1.签约地点和日期(第 3 条,第 44 条(b)款,第 47 条) 2.建造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注册登记号: 3.买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注册登记号: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名称:地址:国家:电话/传真:电子邮箱:公司注册登记号: 4....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标准新造船合同 (中国版)
波罗的海国际航运理事会 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一部分 | ||
1.签约地点和日期(第 3 条,第 44 条(b)款,第 47 条) | ||
2.建造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 3.买方名称、全称地址、联系方式(定义)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 |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公司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公司注册登记号: | |
4. 船舶概述/类型(定义、第 2 条(b)款) | 注明船舶类型: (i)干货船散货船: (ii)油船: (iii)集装箱船: (iv)其他(注明船型): | |
1.主尺度(第 2 条(b)款) | B1. 载货量(第 2 条(b) | B2. 载箱量(若使用,注明载箱数量) (i)甲板载箱总数: a. 20'/40'/45''TEU: b.冷藏箱数: (ii)甲板下载箱总数: a. 20'/40'/45'''TEU: b.冷藏箱数: (iii)装载 14mts 均匀负荷的 TEU 数: |
(i)总长(m): | 款和第 11 条) | |
(ii)两柱间长(m): | (i)舱容量: | |
(iii)载重量 DWT(mts): | (ii)装载量: | |
(iv)海水中的名义吃水(m): | (iii)散货装载量: | |
C. 主机(第 2 条(b)款(ii)项,第 2 条(b)款(iv)项和第 9 条) (i)制造商/机型: |
(ii)最大持续功率(MCR)(千瓦数)
(iii)最大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iv)最大持续功率时的油耗
(v)正常持续功率(NCR)
(vi)正常持续功率时的转速
(vii)燃油牌号及规格(包括发热量(kcal/kg))
D. 平均航速(第 2 条(b)款(i)项和第 8 条) (i)设计吃水下的服务航速(m): (ii)最小节数: (iii)主机输出功率(MCR 千瓦数) (iv)主机最大、持续功率与海上实际功率裕度的百分比: (v)转速: | E. 其他(可选)(注明各种特殊船舶其他技术要求)(第 (b)款(vi)项和第 12 条) | 2 | 条 |
5. 造船厂(若与表框 2 所载不同)(全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定义)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名称: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 其他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
6. 建造方船号(定义,第 2 条(a)款) | 7. 船旗国(定义) | ||
8. 入级/船级符号(定义,第 3 条) | 9. 合同价格和币种(定义,第 7 条) (a)价格: (b)币种: | ||
10. 合同约定交船日期(定义,第 14 条(c)款(iii)(1)项) | 11. 支付金额&到期日(定义,第 7 条,第 15 条,第 39 条(c)款) 首期付款(第 15 条(a)款(i)项) 2 期付款及到期日 3 期付款及到期日 4 期付款及到期日 末期付款(第 15 条(a)款(iv)项) | ||
12. 建造方银行账号信息(第 15 条(d)款)名称: 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电子邮箱:银行代码:账户号码: 账户名称: | |||
13. 航速不足(第 8 条,第 39 条(a)款(i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 |
14. 油耗过量(第 9 条,第 39 条(a)款(v)项) (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 15. 载重量不足(第 10 条,第 39 条(a)款(vi)项) (i)载重吨容许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
16. 舱容不足(第 11 条,第 39 条(a)款(vii)项) (i)舱容量误差 (ii)合同价格递减额: (iii)最大额(列明币种限额): | 17. 其他不足(可选择)(第 12 条,第 39 条(a)款(viii)项) | |
18. 延期交船补偿(第 13 条,第 39 条(a)款(iii)项) (i)合同价格调整额: (ii)最大调整额(列明货币限额): | 18. 担保(第 14 条(a)款和(b)款) (a)买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 _日内 (ii)买方分期付款/履约担保: (b)建造方担保 (i)合同签订后 _日内 | |
20. 担保期限(注明 | 21. 附加担保期限(注明月份数) | 22. 中止和终止(第 39 条) (i)运作周期(说明日月数): (ii)通知日期(说明日月数): |
月份数)( 若超过 12 | (第 35 条(e)款) | |
个月则应予说明)(第 | ||
35 条(e)款) | ||
23.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第 41 条) (a)适用法律 (b)争议解决地点 | 24. 保证工程师(注明总月份数)(第 36 条(b)款) | |
25. 合同生效日期(注明生效条件)(第 44 条(a)款) | 26. 注明履约完成日期数(第 44 条(b)款) | |
27. 附加选择权船(注明数量)(第 46 条) | 28. 附加选择权船的合同价格和交船日期(第 46 条) | |
29. 选择权的确认日期(注明生效日后的月份数)(第 46 条) | 30. 利息(注明利率)(第 18 条,第 38 条(b)款(ii)(2) (i)项,第 39 条(e)款和(f)款(iv)项) | |
31. 买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a)款) | 32. 建造方担保人(注明担保银行或担保人的名称,详细地址和联系方式)(第(14)条(b)款,第 27 条(d)款(iv)(3)项) 名称: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
名称:地址:国家: 电话/传真: 电子邮箱: | ||
(33)附件数 | 34. 附加条款数 |
x合同由第 I 部分包括表框 34 中说明的附加条款和第 II 部分及其附件所组成。当第 I 部分和第 II 部分的条款不一致时,应以第 I 部分的条款为准。
签署(建造方) | 签署(买方) |
经买方批准同意的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应视为本合同的一部分,但当规格书、厂商表、计划书和/或图纸与本合同不一致时,应以本合同中的条款为准。当规格书和厂商表的内容,与计划书和/或图纸的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规格书或者厂商表为准。当计划书和/或图纸之间不一致时,应以后发日期的为准。
标准新造船合同 第二部分
定义
x合同中:
“银行工作日”即表框 2 和 3 所列地的银行的营业日,如汇款币种为美元时,即指纽约的营业日。
“建造方”即指表框 2 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 2 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
业地包括其人员在表框 2 所列地址。如表框 2 所列公司超过一家,则它们应连带承担责任。
“买方”即指表框 3 所列的公司,该公司根据表框 3 所列国家的法律组建并存续,其主营业
地包括其员工在表框 3 所列地址。
“买方代表”即指由买方指定并在本船建造期间驻厂的代表。
“买方供应品”即指买方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以自担风险自费提供的所有物品。 “船级社”即指表框 8 所列的船级社。
“合同价格”即指表框 9 所列的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予以调整。
“合同”即指本波罗的海航运理事会(BIMCO)的标准新造船合同,由包括附加条款(如同意)的第一部分、第二部分及包括技术规格书和厂商表的附件,以及所附的图表及图纸。 “合同交船日期”即指表框 10 所列的合同交船日期。
“缺陷”即指在设计、建造、材料和/或工艺方面所显示的由建造方或其分包方所承担的任何缺陷或不足。
“交船日期”即指合同交船日期,该交船日期可根据本合同规定调整。
“末期款”即指根据本合同第 15 条(付款)所计算的在交船时支付的最后一期款项。
“船旗国”即指表框 7 所列的该船注册登记时将悬挂该国国旗的国家。
“分期付款”即指按表框 11 所付的款项。 “书面”即指任何清晰的通讯方式。
“厂商表”即指附件 C 所列由双方认可的设备、机械和服务供应商的名录。 “双方”即指建造方和买方。
“一方”即指建造方或买方,视具体情况而定。
“可允许延迟”即指按本合同第 34 条(可允许延迟)建造方有权就本船的建造和/或交船日期行使的延期。
“人员”即指一方为履行其本合同项下的工作或责任而聘用的员工、代理、辅助人员,供应商和独立的合同方,并由该方对其负责。
“图纸资料”即指技术规格书所附或所列和/或要求的图纸资料。
“主管当局”即指制定本船建造和交付所必须遵守的规范、法规的机构。该机构包括船旗国和技术规格书中所列的其他机构。
“船厂”即指表框 5 所列本船组装和/或建造的一个或多个场所。
“技术规格书”即指附件 B 所含的技术细则。
“分包方”即指建造方就本船的设计、建造、制造或提供本船任一项目、设备、工作或服务而与之签约的任一人(非建造方的辅助工或员工)或公司。
“本船”即指表框 4 所描述(包括技术规格书所描述的机械、设备和附件)、带有表框 6 所列的船体编号并按本合同建造的船舶。
解释
单数/复数
在本合同中,单数含复数,反之亦然,由语境决定。
标题
x合同条款和附件中的目录和标题仅供方便参考用,并不影响其意义或解释。
连带
所有合同、协议、承诺、担保,xx和保证由一人以上作出时被视为由他们连带签订、给出或作出。
第一章 船舶
1. 建造方和买方的义务建造方和买方同意如下:
(a) 建造方应完全按照适合的国际造船和船舶工程惯例设计、建造、试验和检验、下水、装配、完成、出售和交付本船给买方;并且
(b) 买方应向建造方购买和接收本船并支付本船费用。
2. 概述
(a) 本船应在船厂建造并应有表框 6 所列的建造方的船体编号。
(b) 本船应有表框 4 及技术规格书所列的主尺度和技术特性。该主尺度和技术特性应按技术规格书进行界定、测量和计算,或在技术规格书未说明时,应按下述方式进行:
(i) 航速---指本船试航时的平均速度,在一海里距离内双向测定,船体需洁净,天气条件为风速不超过蒲氏三级,海况不超过xxxx海海况 2 级,吃水按表框 4D(i)所列。此条件下所测定的航速最少应达到表框 4D(ii)所列的节数。在此试航中主机输出功率千瓦数应按表框 4D(iii) 列出,并对应表框 4D(iv)所列的主机最大持续输出功率的百分比以及表框 4D(v)所列的每分钟的近似转速。
(ii) 燃油消耗---当主机分别输出表框 4C(ii)和表框 4C(vii)所示的千瓦为单位的功率带有每千克每千卡的有效热值时,主机使用表框 4C(vii)所示的燃油牌号和规格做台架试验不得超过表框 4C(iv)所规定的油耗每小时每千瓦的克数。
(iii) 载重吨---本船载重吨应为本船在表框 4A(iii)所示国际夏季干舷吃水对应本船在表框 4A(iv)所示在海水(具体比重 1.025)中的平均吃水时的载重公吨数。具体载重吨应包括燃油、.食品、储品、淡水、船员、乘客以及不少于船级社规定的备件。
(iv) 推进装置---本船推进装置应为表框 4C(i)、表框 4C(ii)和表框 4C(iii)所示的机型,每分钟的转速及该转速下相应的以千瓦为单位的最大持续输出功率。
(v) 舱容量---本船舱容量即表框 4B1 和表框 4B2 所示的容量。
(vi) 其他要素—本船应满足表框 4E 所示的技术要求。
3. 船级、规范和规则
(a) 本船应按表框 8 所示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设计、建造、检验、试验和交付:
(i) 表框 1 所示合同签订日期生效的,或
(ii) 如在合同签订日期未生效,但在签订合同日期或之前已批准和颁布并根据合同第 28 条(交船)在交船日或之前必须满足的。
所有这些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必须无条件的予以满足(见第 26条规则规范的修改)。
(b) 船级社或主管当局就本船是否符合其适用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的最终裁定应对双方有约束力。
(c) 所有为本船满足上述船级社或主管当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和要求有关而发生的费用,均由建造方承担。
4.IMO 有害材料清单
建造方应根据 IMO 拆船指南、A. 962(23) 决议及其在签定本合同之日已生效的修正案:
(a)在设计和建造本船时,应尽量采用下述措施正确考虑本船的最终处置方式: (i)使用能安全回收和回收方式不影响环境的材料;以及
(ii)最低化使用已知的对人体健康和环境有潜在危险的材料;
( b)与设备厂商磋商,为买方提供由船级社签发的《绿色通行证符合声明》,内容包括本船的船号,主尺度及本船,及其本船及所用设备和系统在建造过程中所使用的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
该已知有潜在危险的材料清单应包括各种材料所在部位和大约的数量/体积。
5.保护涂层
本船双舷侧处所和专用海水压载舱应根据技术规格书要求进行涂装涂层。在任何情况下,涂装的最低标准应满足针对所有船型的专用海水压载舱和散货船的双舷侧处所(IMO PSPC, MSC215(82)决议)的《IMO 保护涂层性能标准》的要求,以及在适用时,应满足国际船级社协会制定的针对散货船和油船的共同规范及其根据第 3 条(a) (船级、规范和规则)作出的后续修改或替换要求。
6. 原产地
如买方要求,建造方应标明厂商表和技术规格书中所有主要设备的原产国。
第二章 财务
7. 合同价格
合同价格应为表框 9(a)所示金额,该金额可根据本合同条款进行调整。
根据本合同支付给建造方的合同价格和其它款项应按表框 9(b)所示币种、表框 11(b)所规定的付款方式以及第 15 条(付款)的要求进行支付。
8. 航速不足
如本船航速未能按技术规格书要求或第 2 条(b)(i)要求达到表框 4D(ii)所示航速,则应进行下列处理:
(a)如航速不足在 2/10 节以下,本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b) 如航速不足大于或等于 2/10 节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 13(i)所规定的金额按每不足 1/10 节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 13(i i)所规定的金额。
(c) 如航速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 13(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a)(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9. 油耗过量
如本船主机使用表框 4C(vii)所规定的燃油的消耗在台架试验超过表框 4C(iv)所规定的最大值时,则应适用下述规定:
(a)除下述第 9 条(b)情况外,则合同价格不必调整。
(b) 如果油耗量高于规定油耗量 2%(百分之二)时,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 14(i)所规定的金额按超过百分之二的每一百分比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不超过表框 14(i i)所规定的金额。
(c) 如燃油消耗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 14(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时,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i) 在按表框 14(i i)所规定的最大金额扣减合同价格后接受该主机,或 (ii)拒绝接受该主机并选择下述两者之一
(1)要求建造方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根据本条消除该缺陷并重做试验或更换符合合同要求的主机的时间不能被视为可允许的延迟),或
(2) 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a)(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立即终止本合同。
10.载重量不足
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测定的本船载重量比表框 4A(iii)所规定的载重量低,则应适用下列规定:
(a) 如果载重量不足低于表框 15(i)所规定的载重量,则合同价格不予调整。
(b) 如果载重量不足大于或等于表框 15(i)所规定的载重吨数,则凡低于表框 4A(iii)所规定的每一吨数,其合同价格的减少应按表框 15(i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处理,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 15(iii)所规定的数额。
(c) 如载重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表框 15(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则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a)(vi)款(中止和终止)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
11.舱容量不足
如果根据技术规格书所确定的本船实际舱容量少于按表框 4B1(i)所规定的舱xx,xxxxxxxx:
(x) 如果舱容量不足少于表框 16(i)所规定的数量,则合同价格可不予减少。
(b) 如果舱容量不足大于或等于按表框 16(i)所规定的舱容量数,则凡每低于按表框 4B1
(i)所规定的舱容量,其合同价格应按表框 16(ii)所规定的数额作为违约金予以扣减,最大额不超过按表框 16(iii)所规定的数额。
(c) 如果舱容量不足导致的合同扣减额超过了按表框 16(iii)所规定的最大数额,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a)(vii)款之规定选择终止合同。
12.其它缺陷 (选择条款)
注:本条款系有意的在合同中留有余地,便于双方插入一些因特定船型所需要的特定技术要求,以及双方按表框 4E 和表框 17 所约定的内容(也可参见本合同第 39 条(a)(viii)款)。
13. 非允许的延迟交船
如在合同交船日期 30 天后交船,此后每迟一天交船,本合同价格应按表框 18 所规定的金额
以天为单位进行扣减,此违约金最多扣至第 180 天(即包含 30 天优惠期另加 150 天)。
如延迟交船超过 180 天,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 39 条(a)(iii)(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14.担保
(a)买方的分期付款/履约担保
为保证买方在本船交付前支付合同价格的各期款项的责任,买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 19(a)
(i)所规定的时间内向建造方提交由银行或按表框 31 所示的机构出具的不可撤销的和无条件的担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 A(i)(分期付款)或按表框 19(a)(ii)所示的 A
(ii)(履约) 来制订。
如买方违约,建造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b)(iv)(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b)建造方退款保函
为保证建造方根据本合同退还买方交船前支付的各期款项的责任,建造方应在签约后按表框 19(b)(i)所规定的时间内并在按照第 15 条(a)(i)(付款——分期付款)第一期分期款项支付前向买方提交由银行或按表框 32 所示的机构出具的退款保函,其形式和内容均应按附件 A(iii)(退款保函)来制订。
如建造方违约,买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第 39 条(a)(ix)(中止和终止合同)条款之规定选择终止本合同。
(C)担保的合法性及有效期
双方应保证其各自出具的担保应:
(i)符合担保人和其所在国的法律、规定、制度和程序,包括但不限于在有关部门的登记;以及
(ii) 在担保函到期时应退还给担保人;以及
(iii) 建造方退款保函 (见 14 条(b))有效期为下述两者之一:
(1) 在表框 10 所规定的合同交船日期后至少 300 天或 42 条(争议解决)所述争议
最终裁决作出后 30 天,以较迟者为准;或
(2) 本船交付买方,和为买方所接受,以较早者为准。
15. 付款
(a)分期付款
合同价格应由买方按表框 11 和本条分期并到期支付给建造方,此款项为买方预付款,非存款,但
(i) 除非表框 11 另有规定,首期款应在买方收到建造方根据 14 条(b)(建造方退款保函)出具的退款保函后 5 个银行工作日内到期并由买方支付。
(ii) 建造方应就本合同项下各期款出具发票,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建造方应给买方
在各期款到期前 10 个银行工作日出具相应金额发票。
(iii) 除首期款和末期款外,所有其它分期款项应在到期日后四(4)个银行工作日内得到支付。
(iv) 末期款项应按表框 11 和第 28 条(交船)于交船时到期支付。
(b) 修改和其它项目导致的费用
(i) 因第 24 条(修改和变更)项下和第 26 条(规范和法规的改变)项下修改、变更、以及规范和法规改变导致的加帐和减帐应增加到末期款或从末期款内扣除。
(ii) 根据第 27 条(C)(iii)(试航)和第 22 条(b)产生的所有费用应与末期款同时支付。
(iii)其它项目的费用应由买方在收到建造方出具的发票后十五(15)个工作日内支付。 (c)违约金的支付
根据第 8 条(航速不足)、第 9 条(油耗过量)、第 10 条(载重量不足)、第 11 条(舱
容量不足)、第 12 条(其它缺陷)和第 13 条(非允许的延迟交船)导致的违约金额应在交船前计算确定并可从末期款项中扣除。
(d) 支付程序
(i) 如根据本合同条款,任一款项的支付日非银行工作日时,则该款项应在下一个银行工作日内支付。
(ii) 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的款项,如是支付给建造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表框 12 所示的建造方账户,如是应付买方的款项,则应电汇至由买方通知指定的并代表买方的收款银行。
(iii) 汇款费用应由汇款方支付。
(iv) 根据本合同由一方给另一方款项的支付和另一方对此款项的接收并不表示放弃双方对彼此的权利或主张。
(v)如买方延迟付款,建造方根据第 39 条(c)(工作的中止)有权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工作。
16、 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
(a)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 2 所列地境内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
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但表框 2 所列地对买方供应品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
(b) 所有与执行和履行本合同有关的在表框 2 所列地境外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买方承担和支付,但对买方为建造本船购买的物品和服务所征收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应由建造方承担和支付。
(c) 如一方代另一方支付了根据本条应由另一方承担的税、关税、印花税、应付款和各种费用,另一方应在收到代付方的还款通知和所附的付款证据后 15 个银行工作日内偿还此款项。
17. 抵消费用的权利
买方无权从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给建造方的任何款项中扣留和抵消任何费用,但与根据本合同((见第 15 条(付款))和第 30 条(末期付款))特别规定的末期款项有关的费用除外。
18.利息
如任一方未能根据本合同条款支付任一款项时,另一方有权按表框 30 所列利率就未付
款项((见第 39 条(中止和终止))收取利息。
第三章 生产
19.分包
建造方应聘用技术规格书中或厂商表所规定的分包方。除小项目外,未经买方同意,建造方不能聘用其它分包方,但买方不得无理拒绝。
虽然有任何外包,建造方应对所有此外包工作的正确实施负全责,视同在本厂履行。 20.批准
除非技术规格书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应被采用。
(a) 建造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见第 44 条(合同生效日期))在不迟于六十(60)天内尽快向买方提交本船详细的建造和试验计划。买方应在收到此计划后在不迟于十四(14)天内尽快对此提出意见。建造方应在收到买方意见后十四(14)天内按买方意见准备和书面公布本船建造和试验计划的修改稿。
(b) 建造方应在任何建造工作开始前不少于 30 天向买方提交三(3)套完整设计图纸资料及其它买方合理要求提供的技术信息供买方认可。建造方应通知买方图纸资料的发送日期,买方应通知建造方确认收到。买方应在收到上述图纸资料后十四(14)日内退审一套给建造方,附买方认可确认或带意见、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认可确认。
如买方需更多时间来考虑建造方根据本条送审的图纸资料,需书面向建造方提出要求,建造方不得无故不同意。如买方的意见、修改要求或保留意见不清楚、不具体或文字不清晰,建造方可通知买方要求予以澄清。如买方在收到建造方要求澄清的通知后五(5)天内未能回复,建造方可自行决定是否及在多大程度上采用买方注释意见、修正意见或其保留意见。
如买方书面要求,该图纸资料也应用商定的电子格式发送。
(c) 建造方应适当注意买方对建造方根据本条提交的图纸资料作出的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如果有),如果此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从本质上或范围上未能构成第 24条(修正和更改)所述的对技术规格书的修正或更改时,建造方应按经更正或修正过的图纸资料开始或继续本船的建造工作。
(d) 如果建造方认为买方对建造方根据本条提交的图纸资料作出的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从本质上或范围上已构成第 24 条(修正和更改)所述的对技术规格书进行了修正或更改时,建造方应将此通知买方并按 24 条(修正和更改)条款进行。如买方有不同意见,则按 24 条(e)解决。
(e) 如买方在收到上述图纸资料后未能在上述规定的时间内退审或作出附带注释、修正意见或保留意见的认可确认,如有此任何情形,上述图纸资料将被视为已被买方认可。
(f) 买方对图纸资料的认可或被建造方视为的认可不影响建造方按本合同其它条款设计、建造和交付本船的责任,或买方接受和支付本船费用的责任。既不减少建造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责任,亦不表示买方有接受带任何缺陷的本船的责任。
(g) 建造方应尽可能快地将与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往来的所有有关函件抄送给买方,并附经船级社认可的图纸。
21.买方供应品
(a)买方
(i) 买方应自担风险、自负费用向建造方提供、交付所有买方供应品。此供应品应交至建
造方仓库或其它储存设施处,或建造方指定的其它具备储存条件的地点,待建造方或其分包方按第 20 条(a)(认可)规定的建造和试验日程或建造方合理要求的其它方案安装(下称 “安装”)于本船。
(ii) 为帮助安装,买方应向建造方提供必需的文件包括技术规格书、图表、图纸、说明书、手册、试验报告和符合船级社规则规范的必要证书。如建造方要求,在合理可行且建造方不需支付费用时,买方应安排。买方供应品制造厂家的代表帮助建造方安装和/或自行安装或按照制造厂家的说明书在船厂做必要的调整包括调试。
(iii) 建造方在发现有合理依据表明买方供应品不适合安装或达不到安装条件时,或不符合船级社规则规范或主管当局的要求时,可拒绝买方供应品之一部分或全部。
(iv) 如果买方任何供应品未按本条(a)(i)交付并延期三十(30)天,并将实质性耽误本船交船日期, 则卖方有权在不将该项目安装上船的情况下继续建造本船,买方应接受如此完工的船舶。
(b) 建造方
(i) 在买方供应品送达船厂仓库或船厂其它储存设施或其它建造方指定的地点后,建造方应将其安全储存和处理并负责按技术规格书规定安装到本船,不另收费,但建造方不对买方供应品的质量、效率和/或功能负责。
(ii) 买方供应品在任何情况下皆属买方所有,但在抵达船厂后直至作为本船一部分或单独交还买方时,其风险属于建造方。
22.买方代表、助手、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
(a)买方将在本船建造期间自费委派一名驻厂代表及合理数量的助手,适当时安排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买方应提前书面通知建造方如下信息:
(i) 驻厂代表及其助手,适当时安排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的姓名;及
(ii) 买方代表的授权范围,特别是认可图表、图纸和计算数据,认可修改和发票,同意在船厂和分包方所在地参加并认可与本船有关的试验、试航和检验。
(iii) 其它建造方合理要求的便于买方代表进入船厂和/或分包方场所的其它信息。
(b) 建造方应免费给买方代表和其助手提供合适办公室和买方合理要求的设施(包括通讯设备,如电话、传真机和合适的因特网接口和打印机或与建造方打印机相联)。买方应承担买方代表和其助手使用建造方提供的通讯设备进行通讯的费用,此项费用应由买方在收到建造方发票后按第 15 条(b )付款- 修改和其它项目导致的费用要求付款。
(c) 建造方有权要求买方更换买方代表和其助手,但建造方应表明他们不称职并已有损本船的建造进度,在此情况下,买方应尽快实施合适的更换。
(d) 买方代表有权和船级社直接沟通,前提是此沟通不能无理干扰建造方和船级社的沟通。
(e) 建造方应在买方安排住宿、获得签证、居留和工作许可证方面提供合理帮助,并根据需要为买方代表及其助手,适当时安排的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提供其它行政帮助。
23.检验、试验和试航
(a)为能使买方代表及其助手履行其责并检验正在进行的项目,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应有权在本船建造期间检验本船直至其交付买方接收。
(b) 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有权参加所有的试验、试航和检验,包括船级社和主管当局检验过的本船的任何设备,不管其装船与否。建造方应将上述提及的所有的试验、试航和检验给予买方合理的提前通知,便于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参加。如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从该试验、试航和检验得知设计、建造、材料或工艺等任何方面有缺陷,他/他们应尽快告知建造方。
(c) 为参加该试验、试航和检验,建造方应在工作时间或其它工作实施时间允许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进入船厂、本船、车间和其他任何与本船建造有关的地点和仓库。建造方应同
样尽力安排在工作时间或其它工作实施时间进入建造方分包方的工作场所检验。
(d) 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的检验和/或参加任何试验、试航和检验的行为,或买方代表和/或其助手未将缺陷通知建造方的情形都不能解除建造方本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被视为或被解释为买方已放弃对任何设计、建造、材料或工艺等任何方面的错误提出反对,或表示对此已接受,或任何材料或工艺符合履行本合同的标准。
24.修改和变更
(a)买方无论何时都有权对技术规格书和/或图纸资料提出合理的修改或变更要求,买方应书面提出修改和/或变更要求,并提供足够详细的技术数据、文件和全面描述该修改和/或变更的详情。
(b) 建造方应在收到买方要求修改和/或变更的书面通知后,立即书面告知买方关于实施此修改和/或变更的后果建议。此后果可能包括合同价格、交船日期、舱容、吃水、航速,燃油消耗或本合同其它条款的改变。如据建造方的合理判断,此修改和/或变更将消极影响建造方其它任务的计划或安排,建造方应通知买方拒绝对买方要求的修改和/或变更或其一部分提出建议。
(c) 建造方应合理努力将买方的要求对加帐、延期或其它对本船的舱容和性能的消极影响降到最低程度。建造方对此方面的建议应合理。
(d) 以建造方的建议为基础,买方可选择书面同意对本合同做必要的修改,在此情况下,建造方应按修改后的合同建造合同。
(e) 如买方不接受建造方根据第 20 条(a)(认可)作出的通知,或买方认为建造方根据本合同对修改和/或变更提出的建议不合理,买方可以通知建造方按所要求的修改和/或变更继续施工,但实施次修改和/或变更所引起的后果应按第 42 条(争议的解决)决定。
(f) 如买方选择不继续要求修改和/或变更,买方应相应通知建造方。
(g) 如买方在收到建造方根据上述(b)款发出的通知后七(7)天内未回复,买方应被视为已撤销修改和/或变更的要求。
25.建造方的修改和材料的代用
建造方应有权对技术规格书和/或图纸作出小的修改和/或变更,条件是由于建造方本地条件或设备,材料和设备的获得发生了变化,引入了改进的方法或其它类似的任何原因,并征得了买方书面同意,对此买方不得无理拒绝或延迟同意。
上述修改和变更应符合船级社以及主管当局所适用的要求,并不解除建造方按本合同交付本船的责任。任何因该修改和/或变更节省的费用应属买方,买方不必承担任何额外费用或接受延迟交船或其它不利的结果。
26.规范和法规的变更
在本合同签订后,如果船级社及主管当局变更本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规则或要求(或其适用性)时,应适用下述规定:
(a)任一方在收到变更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对方。
(b) 如果此变更在本船交付时必须适用,建造方应将此变更应用到本船的建造,除非买方自行决定并取得船级社或主管当局的豁免(视情况而定)。双方应尽力同意因船级社及主管当局变更本船所适用的法律、规范、法规或要求而直接导致的本船合同价格、交船时间或其它合同条款的调整。
(c)如该变更属非强制性的,但买方要求适用本船,则应适用本合同第 24 条(修改和变更)。 27.试航
除非技术规格书另有规定,本条所规定的时间和数量应被采用。
(a)通知
买方代表及合适数量的助手、高级船员和普通船员应有权参加试航。建造方应提前十四
(14) 天通知买方关于本船试航的时间、地点和预计持续时间, 买方要立即认可已收到该通知。
如在上述通知收到后,买方代表或其授权助手无论因何原因无法参加本船试航,买方将被视为放弃参加本船试航的权利,建造方可在无买方代表参加的情况下自行试航,但须有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代表参加试航。在此情况下,船级社和/或主管当局应书面确认该试航的结果和状况。
(b)试航天气
试航应在本合同和/或规格书所描述的天气状况下进行。如果试航因天气超出规定条件而中断或受阻,因此导致的交船延迟应被视为本合同第 34 条(允许延迟)中的允许延迟。在该情况下,试航应中断或推迟至此后天气条件允许的第一个合适日。
(c) 试航的实施
(i) 试航应有船级社和主管当局的代表参加并按本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进行。试航应有足够的范围和持续时间以便各方能够证实并确定本船符合本合同规定的所有性能要求。建造方有权在给买方合适的通知后重复任何试验。
(ii) 建造方必须提供必要的船员,以便本船安全航行。
(iii)建造方应承担与本船试航有关的费用,包括燃油、润滑油、油脂、淡水和本船试航的必备品的费用。买方应在交船时以成本价补偿建造方船上任何数量的剩余燃油、未开启的润滑油、油脂、淡水和必备品费用,与末期款同时支付给建造方。
(d) 接受和拒收的方法
(i) )当本船试航结束时, 建造方应立即将试航结果书面通知买方。如建造方认为试航结果显示本船符合本合同要求,建造方应通知交船的时间。此通知应说明交船的地点和时间,且至少应在交船前十五(15)天前作出,买方应在接到此通知和试航结果后五(5)天内书面通知建造方接受交船或拒绝接受本船。
(ii) 若试航结果表明本船或本船任一部分或其设备不符合本合同要求,或如买方因建造方认可的原因拒绝本船,建造方应采取所有必要措施,更正不符之处。若有必要建造方应根据本条自费重新进行试航来确定本船符合本合同条款。当建造方表示本船缺陷已得到改正时,适用本条(d)款。
(iii) 如果买方按上述(i)发出通知或根据上述(ii)拒绝接受本船,买方应说明本船不符合本合同要求之处(下称“交船缺陷”)
(iv)如果交船缺陷属次要性质,且不影响本船船级和其目的运营,但建造方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正缺陷,且在买方还未达到根据第 39 条(中止和终止)有权终止本合同时,则建造方仍有权要求买方接收本船,但建造方首先需:
(1)自负费用尽快消除缺陷;和
(2)建造方书面同意使买方避免因此缺陷遭受任何损失包括时间的损失;和
(3)向买方提供表框 32 规定的机构出具的保函(或当表框 32 未明示时,即指由一流银行出具的保函)其内容形式应符合附件 A(iv),担保金额为买方根据上述(1)和(2)合理提出,如双方未能就担保金额达成一致,则按第 42 条(争议的解决)解决。
在上述条件下,买方应接受本船的交付。
(v)如建造方对买方弃船有异议,则按第 42 条(争议的解决)解决。
第 4 章 交船 28.交船
根据第 27 条(d)(试航- 验收或拒收的方法),本船应在交船日或之后在船厂或在船厂附近
安全水域,处于洁净和适航状态在下述条件完成后立即交付给买方:
(a)双方签订和交换《交接船议定书》,确定建造方交船和买方接船;和 (b)建造方提交第 29 条(交船文件)规定的其它文件;和
(c)买方按第 30 条(末期付款)支付末期款。
29.交船文件
在交换《交接船议定书》后,建造方应免费向买方提供下述其它文件:
(a) 建造方按技术规格书进行的本船试航报告;
(b) 本船设备清单,包含技术规格书规定的零备件;
(c) 由买方向卖方支付费用的剩余消耗储品清单;
(d) 建造方按说明书制定的本船图纸资料及所有必要的操作手册;
(e) 按合同要求在本船交付时需提供的全部证书和文件;所有证书应无限制条件;
但, 如果在交船时无船级证书和/或其它必需的证书,建造方须自费尽快提供最终证书,买方在此情形下应接受临时证书。
建造方应保证:
(i) 此临时证书应能使本船登记、无限制地运营和使用;和
(ii) 最终证书应按上述要求提供。
如建造方未能履行上述(i)和 (ii),建造方应补偿买方因此遭受的任何损失,包括时间的损失。
(f) 建造方出具的《保证声明》,即本船的任何留置权、索赔、费用、抵押权及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均不存在或已结清。
(g) 《建造方证书》
(h) 《未登记证明》
(i) 关于末期款和修改费用的商业发票
(j) 销售账单或其它文件,证明本船产权转与买方
(k) 根据 IMO 决议案 A. 962(23) (即第 4 条(IMO 有害材料清单))作出的 IMO 有害材料清单符合声明
(l) 买方合理要求的其它文件
买方可以在本船交付前经合理的通知,要求建造方将上述所列文件安排公证以及,如有要求,进行认证,费用由买方承担。
30.末期付款
(a)末期款应按本合同进行调整并由建造方通知买方,此通知应不迟于通知交船日(见第 27条(d)(试航-验收和拒收的方法))前七(7)个银行工作日发出。不迟于通知交船日前两
(2)个银行工作日,经调整过的末期款项应存于表框 12 所列的建造方银行,同时出具一份不可撤销的指示, 声明一旦建造方向该银行提交由买方和建造方签订的交接船协议书的副本, 该款项将被释放给建造方,除非适用下述(c)条。此笔存款如产生利息,应归买方所有。
(b)如果买方不同意经建造方调整并通知的款项,买方须在五(5)日内通知建造方。此后,买方在支付此经调整后的款项(或建造方同意的金额)后接受本船,但并不损害买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利益,此争议应按第 42 条(争议的解决)解决。
(c) 如果《交接船协议书》未在建造方按第 27 条(d)(试航-验收和拒收的方法)通知的交船日后七(7)天内出示,买方有权撤回该存款及其利息。但是在建造方按第 27 条(d)(试航-接受和拒收的方法)通知买方新的交船日期后,买方应根据上述同样条件为末期款进行现金存款。
31.产权和风险
本船的产权和风险或本船的损失在《交接船议定书》交换前属建造方,一俟交换,即转移至买方。
本船交付时,本船无任何留置权、索赔、费用、抵押权及其他妨碍买方所有权的事项。
32.船舶的拥有与驶离
(a)买方在本船交付和接受后即拥有本船。
(b)买方在上述交付和接受日期后五(5) 天内将本船驶离交船地。若买方未能在上述时间内将本船驶离, 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合理的船舶停泊费。建造方有权在五(5) 天期间到期后在任何方便时间将本船移往另一安全处所,对此建造方应相应通知买方。
33.船舶登记
买方应自费办理本船登记手续。
第 5 章:法律
34. 可允许的延迟
(a)如果下列任何事件导致交船的实际延迟, 交船日期应当顺延,:
(i) 不可抗力事件
(1)天灾;
(2)政府的任何征用、控制、干涉、要求或干预;
(3)战争威胁或行为、类似战争行为、恐怖行为或由此导致的后果;
(4)暴乱、民众骚乱、封锁或禁运;
(5)传染病;
(6)地震、滑坡、洪水、海啸或极端天气条件;
(7) 罢工、停工或其他行业行为,但仅限于一般性质而非仅仅针对建造方和/或合同分包方或他们的雇员;
(0)对于建造方所使用的公用设施的任何中断;
(10)任何和上述情形类似的,超越建造方或其分包方所能掌控的原因;
(11)根据第 27 条(b)(试航—气象条件)导致的船舶试航的延迟。
(1)根据第 21 条(a)(iv)(买方供应品)的规定,买方迟延供给任何部件或提供部件有缺陷;
(2)根据第 24 条(b)或(e)(修改和变更)所进行的修改和变更导致的延迟;
(3)根据第 26 条(规范和法规的变更)的规定,相应的规范和法规的变更导致的延迟:
(4)根据第 38 条(b)(ii)(保险—保险赔款的分配)所规定的实际或推定全损;
(5)根据第 39 条(c)(中止和终止—工作的中止)所导致的工作的中止。
(iii) 关于上述(i)和(ii),假如:
(1)此类事件不是因建造方或其分包方的错误、疏忽、作为或不作为造成的;和
(2)建造方或其分包方在签订合同时没有预见或不能合理预见的;和
(3)建造方已遵守了下述分条款(b);和
(4)建造方已尽最大努力以避免或降低此类事件对交船的影响。
(b)建造方认为有权要求交船日期顺延时,应在知晓延迟事件发生之日起十天内通知买方。
如果建造方没有向买方发出此类通知,则不能要求予以延迟交船。建造方还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A)在按照本款通知的任何事件已经终止后两(2)天内任何事件的结束;(B)在
(A)种情况之后,尽快通知买方交船日期延长的期限。
35. 建造方的保修
(a)建造方应担保船舶没有任何缺陷(见定义),如果这些缺陷是:
(i)在船舶按第 28 条(交船)交付以后在表框 20(下称“保修期”)所述的数月中被发现的;和
(ii)被发现后尽快通知建造方,并最迟在保修期满后的 30 天内尽可能描述该缺陷。
(以下称为“保修缺陷”)
(b)建造方应对任何的保修缺陷进行必要的修复或更换或弥补由于该缺陷直接及立即导致的船舶损失。该修理和替换应在船厂进行并由建造方承担成本和费用。
(c)买方应有权在其他地方安排必要的修理来弥补任何保修缺陷或该保修缺陷直接及立即导致的船舶损失,或取得任何必要的替换部件和材料:
(i)如果船舶无法驶回船厂;或
(ii)如果在不损害或不延迟船舶的运营或工作的前提下,建造方仍未能提供必要的替换部件和材料;
(d)如果买方在该厂之外的其他船厂或修理厂进行必要的修理或更换,买方应首先尽快通知建造方修理将发生的时间和地点。建造方应有权委派自己的代表检验将被更换或修理的保修缺陷的性质和程度。在此,建造方应在检验完毕后尽快书面通知买方,承认或拒绝该缺陷是否属于保修范围内。
(i)建造方应按表框 9 所示货币向买方支付该修理或更换的合理成本和费用。
(ii)在可适用情况下,如果建造方在更换时提出要求,买方应将被更换的部件归还建造方并由建造方承担成本和费用,如果建造方在更换时作出如此要求。如果对被更换部件发生第 42 条(争议解决)下的争议,建造方应使被更换部件能为买方检验。在更换后,被更换部件的所有权应归属建造方。
(e)如果是由建造方或其分包方负责修理或更换,建造方应保证对上述分条款(b)下的船舶修理或更换提供一个附加保修期,从该修理或更换完毕之日起至按表框 20 所规定的数月。但是,该附加保修期的结束日不能早于该部件的原保修期。
(f)如果保修工作导致船舶连续闲置超过 30 天,则保修期应延长属于保修期内的闲置天数
(从船舶第一天被闲置开始计算),而不论在此期间内是否进行别的工作;
(g)为了不影响买方在本合同下的其他任何权利,随着保修期的结束或如果建造方违反了本条补救保修缺陷的义务,建造方应按买方要求向买方转让(能够有效行使的范围内)或买方直接取得建造方在建造船舶中取得的分包方或供应商对材料和设备担保或保证的权利及利益。
36. 保修工程师
(a)买方有权要求建造方,或建造方可以,指派一名保修工程师在买方合理要求的保修期内一段时间随船服务。买方及其雇员应给予保修工程师充分的合作以便其履行职责。保修工程师作为建造方在船上的代表应给予买方全力的合作,以保证买方能够对船舶的机械和设备进行最大效益的使用。
(b)买方应按照该船轮机长标准向保修工程师提供食宿,建造方不承担此费用。买方应向建造方按月,或不足一月按比例,支付按表框 24 所示的包干费用,作为弥补建造方因委派保修工程师而产生的成本和费用。买方还应安排和支付保修工程师往来船舶和其
本国之间的交通费用。
(c)保修工程师在任何时间、任何方面都应被视为建造方的雇员:
(d)如果买方决定不要求建造方指派保修工程师上船,则这不应影响在第 35 条(建造方的保修)下约定的买方权利。
37. 责任和除外责任建造方的除外责任
(a)交船时或之前发现船舶缺陷的责任
买方对于迟延交船或在交船时或之前发现船舶缺陷的救济约定在第 8 条至第 13 条及第
27 条(d)(试航—验收或拒收的方法)。
(b)交船后发现船舶缺陷的责任
除了第 35 条(建造方的保修(保证))所规定的责任范围,建造方对于下述不负担合同、侵权(包括疏忽)、违反法定义务及其他责任:
(i)船舶交接以后发现的任何缺陷,或
(ii)上述缺陷所引起的任何损失、损坏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买方直接或间接产生的时间上的损失、利润的损失或收入或滞留费用等)。
(c)第三方的更换或修理责任
在船舶交接以后,建造方对由于建造方或其分包方以外的第三方对船舶的修理及部件替换所产生的缺陷,或由于买方对于船舶的不作为或非正常使用或保养所引起的缺陷,或正常的损耗不负责任。
(d)默示条款
第 35 条(建造方的保证)所包含的保证责任替代和排除建造方在建造和出售船舶给买方时所根据法律、习惯、规章等规定或默示的建造方应该承担的其他责任、担保、保证和/或条件和/或无名条款。
共同除外条款
(d) 合同终止后的责任
1、 根据第 39 条(中止和终止)的规定,在合同终止的情况下,一方不再对另一方承担任何的责任,除非该条款有明示约定。
2、 但是,如合同一方没有履行自己的义务,或明确表示将不予履行合同义务,则另一方可以视为合同非按本条款而终止,其对违约方的索赔不受本合同条款的限制。
3、 责任条款
(e) 死亡和人身伤害责任
4、 合同各方均应对己方人员的死亡和人身伤害负责,除非造成人员死亡和伤害的原因是由对方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死亡或伤害仍轻率行为而导致的。
5、 如果本 37(f)条款下非责任方因为其人员死亡或伤害被索赔,另一方应进一步同意就责任和法律费用补偿对方和使其免受损失。
(f) 财产损坏或灭失的责任
6、 除非本合同另有规定,各方对己方及其人员财产的损坏或灭失负责,除非此财产损坏或灭失是由对方或其分包方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财产损坏或灭失仍轻率行为导致的。
7、 如果本 37 条(g)下非责任方因为财产损坏或灭失被索赔,另一方应进一步同意就责任和法律费用补偿对方或使其免受损失。
8、 38. 保险
(a) 建造方的保险
9、 从切割第一块钢板或类似工作(或买方供应品的交付,以较早者为准)开始到船舶建造完毕、交付且被买方接受为止,建造方应当[以建造方和买方的共同名义(作为被保险人)]为本船和买方供应品投保建造方风险保险,买方不负担费用。该建造方风险保险应当:
10、 由买方能够接受的保险人承保,并且
11、 (ii)基于其保险范围不小于建造方风险条款(1/6/88)包括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并且
(iii) 保险数额不小于买方向建造方支付总价款加上买方在船厂供应品价值的总和。
12、 如果买方有特殊要求,建造方应当增加保单下的保险金额以承担船舶重建费用或者增加买方可能要求的其他保险金额。任何因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应当由买方支付。
13、 建造方应当向买方提供购买的保单的副本。
14、 买方为了保险目的应当将买方供应品价值的事后变动通知建造方。在收到价值变更通知后,建造方应当相应修改买方供应品的保险价值。
(c) 保险赔款的分配
(i) 如果船舶在交船以前或者交船时因保险事故损坏并且该损坏没有导致船舶实际或者推定全损,建造方应将损坏部件予以修复并将分条款(a)提到的保险下的任何赔偿金使用在修理或者更换费用上,包括买方供应品灭失或者损坏的修理或者更换。该损坏应修复到符合合同要求,并且所有的修理应当按照船级社和规范机构的要求合理不附加限制地进行。
15、 (ii)如果船舶由于保险事故导致实际或者推定全损:
(1) 建造方和买方可以同意建造一条新船或按照本合同条款重新建造船舶,如能对交船日期的延长和/或合同任何其他必要修改达成书面协议,在合适的情况下,分条款(a)涉及的保险赔偿金将被使用在船舶的建造或者重建上,或者
(2) 如果建造方和买方无法在合理时间内同意分条款(b)(ii)(1)提到的交船日期的延长和/或合同任何其他必要修改,建造方应当:
(i) 立即向买方退还买方向建造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以及按照表框 30 填写的年利率计算从支付之日到退款之日的利息;并且
(ii) 向买方支付买方供应品的保险价值或者由买方负担费用,向买方交付未损坏状况下的买方供应品。
16、 一旦建造方按照分条款(b)(ii)(2)向买方支付所有款项,在本合同下的保函应当退还的前提下,本合同应当视为终止并且双方所有将来权利和义务也应终止。
17、 39. 中止和终止
(a) 买方的终止
18、 在下列情况下,买方应当有权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i) 按照条款 14(b)(担保—建造方的退款担保)为建造方提供退款担保的担保人依据下述分条款(d)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除非建造方在收到买方要求提供替代的退款担保通知的 30 天内提供一个买方接受的新担保,否则在该期间内买方不应向建造方支付任何款项,并且终止通知在买方收到能够接受的替代担保前发出;或者
19、 (ii) 除非存在允许的延迟,建造方不履行与船舶建造有关的工作至少连续达到表框 22(i)填写的天数,如果此后买方向建造方发出书面通知给予至少表框 22(ii)填
写的天数来表示将按照本条款终止本合同的意图,而在该期间内建造方没有改正他们的违约行为,并且终止通知在建造方改正他们的违约行为前发出;或者
20、 (iii)(1)由于第 34 条(a)(i)(可允许的延迟—不可抗力事件)所列原因导致交船延误超过 180 天;或者
(3) 非属于第 34 条(a)(i)或第 34(a)(ii)(可允许的延迟)的任何事件导致交船延误超过 180 天;或者
21、 上述(1)和(2)导致交船延误的总数超过 270 天。
22、 建造方可以在终止权利产生后的任何时候通知买方要求同意一个新的交船日期或者终止本合同。该新的交船日期应当是建造方合理预计船舶可以交付的日期。在收到建造方要求的 15 天内,买方应当将其决定通知建造方。如买方没有终止本合同,则新的交船日期应该被视为交船日期,前提是该日期不迟于退款担保[条款 14(b)(担保—建造方的退款担保)]到期前 30 天。尽管有条款 34(a)(i)(可允许的延迟—不可抗力事件)以及本条款 39(a)(iii)(1),(2)或(3)的规定,但是如船舶没有在该日期交付,除非按照条款 34(a) (ii)(可允许的延迟—其他事件)的规定,买方应当有权利终止本合同。本分条款(a)(iii)所列事件导致买方有终止选择权的每一次情况下,建造方都有权要求买方同意一个新的交船日期。
(iv) 航速的降低使买方有权降低比表框 13(ii)填写金额更多的合同价格;或者
(v) 买方按照条款 9(c)(ii)(2)不接受主机并且终止本合同;或者
23、 载重量的降低使买方有权降低比表框 15(ii)填写的金额更多的合同价格;或者
24、 舱容量的降低使买方有权降低比表框 16(ii)填写的金额更多的合同价格;或者
25、 船舶状况存在条款 12(其他缺陷)以及表框 17 填写的缺陷;或者
26、 建造方违反第 14 条(担保)的规定。
(c) 建造方的终止
27、 如发生下列情况,建造方有权向买方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i) 按照第 16 条 14(a)(买方分期付款/履约担保)为买方提供分期付款担保或者
28、 履约担保的担保人按照下述分条款(d)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除非买方在 30 天内提供一个建造方能够接受的替代担保,并且终止通知在建造方收到能够接受的买方分期付款或履行担保前发出,或者
29、 (ii)买方没有支付本合同项下任何应付款项达到 21 个银行工作日,如果建造方希望终止合同应给予买方至少 5 个银行工作日的通知时间,如果在该期间内买方没有纠正违约行为,并且买方支付款项在终止通知后发出,或者
30、 (iii)买方没有接收按照本合同交付的船舶,或者
(v) 买方违反第 14 条(担保)的规定。
(d) 工作的中止
在不影响上述分条款(b)的情况下,如买方没有支付表框 11 规定的任何应付的分期款项
达到 15 个银行工作日,建造方有权选择中止本合同项下的工作,直到付清未支付的数额。
如果针对无力偿付债务的一方或退款担保人执行关闭、解散或者重组(除了合并或者重建的目的)、清算、指定接管人、信托人或者类似官员、破产、停止支付或者类似事件的程序,则该方和担保人应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
如一方或者担保人被视为无力偿付债务,则相对方有权发出通知终止本合同。
如本合同被买方终止,建造方应当退还所有买方向建造方按照第 7 条(合同价格)和第
15 条(支付)支付的价款加上按照表框 30 规定的年利率计算的从支付日到退款日的利
息。建造方还应当退还买方的供应品,如无法退还,建造方应向买方支付买方为之花费的金额。
如本合同被建造方终止,建造方应有权扣留买方的供应品以及买方分期支付的任何款项,并有权完成或者不完成船舶的建造,但应在合适的条件,以公开或者私人出售的方式获得的最好价格出售船舶(船舶建造无论完成与否),包括已经安装或者使用在船舶上的买方供应品。
(i)如果出售建造完成的船舶,建造方将获得的出售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1)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建造方的其他费用;
(2)支付合同价格下所有未支付的分期款项,包括终止后仍应支付的,以及按表框 30 规定的利率计算从应付日到支付日的利息。
(ii)如果出售未建造完成的船舶,建造方将获得的出售收益应按照下列顺序使用:
(1)支付建造方出售的费用以及由于买方违约导致建造方的其他费用;
(2)支付终止之日合同价格下应付但未付的所有未付的分期款项,以及按表框 30 规定的利率计算从应付日到支付日的利息;
(3)支付船舶部分建造的所有费用除去任何已付的分期款项以及上述(2)支付的金额;
(4)支付由于买方违约导致造船方合理的纯利润损失。
(iii)在上述任何情况下,如果出售获得的收益超过按照上述使用收益的数额,建造方应立即向买方支付任何该超过的数额,该数额不包括利息,只要向买方支付的数额不超过买方分期付款的总和。建造方应当同时同意买方自负费用将未安装或者使用在船舶上的买方供应品(如果有的话)从船厂运走,或者向买方支付该供应品的全部价值。
(iv)如果出售获得的收益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买方应付的总金额,建造方在合适的条件下,以公开或者私人出售方式,获得的最好价格出售未安装或者使用在船上的买方供应品(如果有的话),用该出售获得的收益支付买方应付的差额,并且将多余的款项退还买方。
(v)如果出售获得的收益仍然不能向建造方完全支付上述买方应付的总金额,买方应向建造方支付差额,加上按表框 30 规定的利率计算从买方应付日起的利息。
40. 版权,商标和专利
(a)一方对由其所有并提供的说明书、图纸、技术描述、计算、测试结果和其他有关船舶设计和建造的数据、信息和文件等 拥有全部的版权、商标、专利或者类似权利(以下简称 “知识产权”)。在未征得该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相对方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或者泄漏任何信息,除非为正常的船舶操作、修理和保养的需要或向以后的船东披露。
(b)各方应保证由其提供的按照说明书、设计图、模型或者其他说明指导的任何生产和/或供应品不应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如相对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因知识产权被索赔,提供方应赔偿对方被索赔的费用,包括任何与之相关的法律费用。
(c)为了本分条款(c)的目的,“信息”一方指定为秘密的涉及船舶的技术信息,不包括下述信息:
(i)相对方在第一次收到信息之前已经研发且拥有的;和/或
(ii)在此之后,该信息非因相对方无过错行为或不作为而被公众所知。
当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有必要让对方使用该信息时,相对方应对所有信息保密,并且在未征得提供方书面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向第三方披露或者为约定之外的目的使用,并且相对方不得无理的保留该信息。
41. 适用的法律
x合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除非表框 23(a)约定了其他法律。
42. 争议解决
(1) 船级社/规范机构
任何关于船舶是否符合船级社或者其他主管当局的规则、规定以及其他条件的争议应提交船级社或规范机构解决,其决定将是终局的,对本合同双方均有约束力。其他任何争议应提交本条(b)到(e)款规定的调解或仲裁方式解决。
(2) 调解
双方可以在未将争议提交仲裁前,协商同意将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调解解决,适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海事调解中心的调解规则。双方同意将根据海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共同选定或请求或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独任仲裁员,依法按照和解协议的内容作出裁决,具体程序和期限不受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限制。除非任何一方反对,如果海事调解程序中的调解员同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仲裁员,调解员可以继续作为仲裁院作出裁决。
如不同意按照上述规定进行调解,则双方同意采用 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3) 仲裁
凡因本合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应提交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在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如不同意提交上述规定仲裁机构,则双方同意在-----------( 地点或机构, )适用
----------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第 6 章 杂项
43. 通知
(a)一方或其代理人根据本合同条款给予另一方或其代理人的所有通知应用书面形式,并应发至表框 2 或根据具体情况表框 3 所列的对方地址或对方书面指定的其它地址,除非本合同另有具体规定。
(b)通知按本条(a)可由邮寄、传真、电子形式发送或递交。
(c)根据本合同发出的任何通知在被对方收到时即生效,而且在下述情况下即被视为已被对方收到:
(i)如是邮寄形式,在投递后七(7)天内; (ii)如是通过传真或电子形式,发送当日; (iii)如是递交形式,递交当日。
在上述任何情形时,邮寄、传送或递交的证据即被视为已通知对方的证据。
44.合同生效日期
(a) 本合同在表框 25 所列条件得到满足后生效。如表框 25 未列生效条件,则表框 1 所列日期即为生效日期。当表框 25 所列条件得到满足后,双方应立即通知对方,告知与各方相关的条件已得到满足。
(b) 上述各项条件中如有任何一项在表框1 所列合同签字日后表框26 所列天数内没有实现,则本合同应视为无效,双方即解除本合同项下对另一方的任何义务或责任。
45.转让
(a)建造方的转让
建造方为确保其融资有权将本合同利益转让给其融资方。
(b) 买方的转让
(i) 买方为确保其融资有权将本合同利益转让给其融资方。
(ii) 买方在建造方同意(不应不合理地拒绝)后,可以将其在本合同下的权利和义务转让、转移或将本合同转让给其它第三方。
46.选择权
买方有选择权要求建造方按表框 28 所列价格和交船日期建造表框 27 所列的后续船舶,除有
逻辑修改外,选择权合同条款应和本合同一致。买方应在第 44 条(合同生效日期)所规定
的生效日后表框 29 所规定的月数内宣布其选择权。
47.完整的协议
x合同构成双方间完整的协议,在表框 1 所列合同签字日前一方对另一方所做出的诺言、承诺、意思表示、保证或声明不影响本合同。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不具任何效力,除非通过书面形式作出并经双方或双方代表签字。
48.第三方的权利
除非本合同有明确指定,无第三方有权执行本合同条款。
NEWBUILDING---标准新造船合同
附件“A” ( 保函) BIMCO 标准新造船合同编号名称: 新造船部
附件 A(i)
买方第二及第三期款项不可撤消的付款保函
致:(此处写以建造方的名称和地址)
1. 在本保函中,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裁决利息”意指根据下述第五段通知我方有关争议的最终裁决应由买方支付的利息。 “合同”意指由买方和你方于(此处填日期)签定的建造本船的合同及后续就合同所做的修改部分。
“合同利息”意指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利率就分期付款应支付的利息额。 “要求”意指根据本保函要求付款的书面要求。
“分期付款”意指买方在保函作出时或之前或之后根据本合同应支付的合同价(买方未付款项)的各期款项(此处明确所担保的各期款项)。
“利率”意指在合同规定的适用买方根据本合同应付的任一期分期付款的利率,计算时间段为合同所规定的时间至你方收到相应款项的时间。
“最大责任”意指保函项下得最大责任,包括支付合同利息(此处填写金额)另加裁决利息。
“买方”意指(此处写以买方名称和地址)
“本船”意指(此处写以技术描述和/或名称)
2. 鉴于你方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建造本船并按本合同同意接受此保函,经买方要求,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及无条件地保证(作为第一债务人而非承担第二责任)在买方未按时支付任一分期付款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的付款要求(同时连同你方发给买方的付款要求的xx)xxxx(00)x将该应付款项和合同利息以及裁决利息(如果有)支付给你方或你方的指定人,但我方的责任不会超过最大责任。
本保函在对应的本合同各期款项到期应支付给你方并加上合同利息(如有)时生效。
3. 本保函不受给予买方赦免或延期或你方与买方不时对合同的修正和变更或任何解除我方作为担保方责任情况的影响。
4. 依据下述第五段,本保函有效期至下列情况较早者:(a)本船已交付给买方,买方接受本船,(b)买方或我方已支付所有担保款项,和(c)买方根据本合同条款及时和合法地取消和/或废除了本合同。但尽管有前述条款,如在收到你方付款要求后二十八天(28)内,我方从你方或买方收到通知,你方所要求支付的款项已有争议并将此次争议按本合同条款解决,本保函的有效期将延长至该争议按下述第 5 段最终解决后的三十(30)天。
5. 尽管本保函有其他条款,如在收到你方付款要求后二十八(28)天内,我方从你方或买方收到通知,你方所要求支付的款项已有争议并将此争议按本合同条款(包括,根据具体情况,通过船级社、专家、调解员或以仲裁的方式)解决,我方在该争议最终解决后三十(30)天,我方才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6. 本保函项下由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不得抵消,反诉和因任何税,关税或收费被减少或扣留,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属后者,我方将尽量少减或少留,且如有必要,支付额外金额以使你方净收入在减少扣留后仍等于未经减少或扣留的应付数额。
7. 本保函项下款项应以(此写以币种)支付。
8. 尽管有其他条款,我方特此同意本保函可自由转让给你方或任何受让人。一经转让,本保函中的“你”方将被理解为受让人或后续受让人。
9. 本保函接受(此处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在不明确情况下应适用中国法律)法律管辖,我方服从于(此处应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在不明确的情况下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我方特此授权和指定下列代理人(此处写以名称和地址)接受任何仲裁程序对我方的送达)。
10. 你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通知、索赔或要求应以书面作为并由你方一官员签字,可以邮寄或电传/经授权的 SWIFT 或同等方式提交我方。如是邮寄方式,请寄往(地址)(或我方书面通知的其他地址)。如是电传,请发(号码)或是通过你方银行以 SWIFT 或同等方式,请发(代码),实际收到后生效。
11. 在任何管辖内,我方可能或今后会就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有权提出或使得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豁免权(无论是因为主权或是其他原因),即豁免于司法程序,起诉,司法管辖,命令,裁决,从属性(在判决或裁决下达前或后),抵消,判决的执行或其它司法程序,并且在任何此管辖内,我方或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上述豁免权(无论主张与否),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同意不主张此豁免权并在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放弃该豁免权。
12. 我方特此保证我方经相关法律允许(包括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登记和住处相关的法律):
12.1 开具本格式的保函,
12.2 在收到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我方将以非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地、登记所在地和住处(相关处所)的货币支付本保函项下的款项,且
12.3 指定上述第 9 段所示地点作为法庭所在地及司法管辖地,我方不可撤消地对此服从。
13.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已经或将要在相关国家机关登记,该登记是在法律要求时作出的。
14.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的开具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日期: 日 月 年
(签字) 代表:(此处写以担保方的名称)
附件 A(ii)
不可撤消的买方履约保函
致:(此处写以建造方的名称和地址)
1. 在本保函中,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合同 ”意指由买方和你方于(此处写以日期)签订的建造本船的合同及后续就合同所做的修改部分。
“买方”意指(此处写以买方名称和地址)
“本船”意指(此处写以技术描述和/或名称)
2. 鉴于你方与买方签订了合同,同意按照本合同条款建造本船并按本合同同意接受此保函,经买方要求,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及无条件地保证(作为第一债务人而非承担第二责任)买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所有义务与责任,包括但不仅限于按时支付任一到期款项,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的付款要求(同时连同你方发给买方的付款要求的副本)后三十(30)天内将该应付款项连同本规定的利息支付给你方或你方的指定人。
3. 本保函接受(此处应明确适用法律,否则为中国法律)法管辖,我方服从于(此处明确争议解决之地的地点,否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我方特此授权并指定下述代理人来代表我方接受任何司法事务(此处写以名称和地址))。
日期: 日 月 年
(签字) 代表:(此处写以担保方的名称)
附件 A(iii)还款保函
致:(此处写以建造方名称和地址)
1 在本保函中,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裁决利息”为根据下述第 5 段通知我方有关争议的最终裁决应由建造方支付的利息。 “合同”意指由建造方和你方于(此处写以日期)签订的建造本船的合同及后续就合同所做的修改部分。
“合同利息”意指根据本合同条款规定的利率就分期付款应支付的利息额。 “要求”意指根据本保函要求付款的书面要求。
“分期付款”意指你方或你方代表人在保函作出时或之前或之后根据本合同的合同价
(建造方未还款项)向建造方支付的各期款项。
“利率”意指在合同规定的适用任一期建造方根据本合同应退还的分期付款,时间段为建造方收到该款项的时间至你方收到相应还款的时间。
“最大责任”意指保函项下的最大责任,包括支付合同利息(此处填写数额)另加裁决利息。
“建造方”意指(此处写以建造方名称和地址) “本船”意指(此处写以技术描述和/或名称)
2 鉴于你方与建造方签定了合同,同意支付分期付款并按本合同同意接受此保函,经建造方要求,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及无条件地保证(作为第一债务人而非承担第二责任)在建造方应返还任一分期付款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的付款要求(同时连同你方发给建造方的还款要求的副本)后三十(30)天内将该应还款项和合同利息以及裁决利息(如有)支付给你方或你方的指定人,但我方的责任不会超过最大责任。
本保函在对应的本合同各期款项加上利息支付给建造方并在建造方收到该分期付款时本合同生效。
3 本保函不受给予建造方的赦免或延期或你方与建造方不时对合同的修正和变更或任何解除我方作为担保方责任情况的影响。
4 依据下述第 5 段,本保函有效期至下列情况较早者:(a)本船已交付给你方,你方接受本船,(b)建造方或我方已支付所有担保款项,和(c)合同交船日期后 300 天。但尽管有前述条款,如在收到你方还款要求后二十八天(28)内,我方从你方或建造方收到通知,你方所要求返还的款项已有争议并将此争议按本合同条款解决,本保函的有效期将延长至该争议按下述第 5 段最终解决后的三十(30)天。
5 尽管本保函有其他条款,如在收到你方还款要求后二十八(28)天内,我方从你方或建造方收到通知,你方所要求支付的款项已有争议并将此争议按本合同条款(包括,根据具体情况,由船级社、调解或仲裁)解决,我方在该争议最终解决后三十(30)天,我方才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6 本保函项下由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不得抵消、反诉和因任何税、关税或收费被减少或扣留,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属后者,我方将尽量少减或少留,并如有必要,支付额外金额以使你方净收入在减少扣留后仍等于未经减少或扣留的应付数额。
7 本保函项下款项应以(此外写以币种)支付。
8 尽管有其他条款,我方特此同意本保函可自由转让给你方或任何受让人。一经转让,本保函中的“你”方将被理解为受让人或后续受让人。
9 本保函受(此处应明确适用法律,否则为中国法律)法管辖,我方服从于(此处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否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我方特此授权和指定下列代理人(此处写以名称和地址)接受任何法庭程序对我方的送达)。
10 你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通知,索赔或要求应书面作出并由你方一官员签字,可以邮寄或电传/经授权的 SWIFT 或同等方式提交我方。如是邮寄方式,请寄往(地址)(或我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如是电传,请发(号码)或是通过你方银行以 SWIFT 或同等方
式,请发(代码),实际收到后生效。
11 在任何管辖内,我方可能或今后会就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有权提出或使得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豁免权(无论是因主权或其它原因)。即豁免于司法程序、起诉、司法管辖、命令、裁决、从属性(在判决或裁决下达前或后),抵消,判决的执行或其它司法程序,并且在任何此管辖范围内,我方或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上述豁免权(无论主张与否),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同意不主张在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放弃该豁免权。
12 我方特此保证我方经相关法律允许(包括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登记和住处相关的法律):
12.1 开具本格式的保函,
12.2 在收到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我方将以非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地、登记所在地和住处(相关处所)的货币支付本保函项下的款项。且
12.3 指定上述第 9 段所示地点作为法庭所在地及司法管辖地,我方不可撤消的对此服从。
13 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已经或将要在相关国家机关登记,该登记是在法律要求时作出的。
14 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的开具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日期: 日 月 年
(签字) 代表:(此处写以担保方的名称)
附件 A(iv)
根据 27 条规定的建造方义务的不可撤消保函
致:(此处写以建造方名称和地址)
1. 在本保函中,下列术语有如下含义:
“裁决利息”为根据下述第 5 款通知我方有关争议的最终裁决应由建造方支付的利息。
“合同”意指由建造方和你方于(此处写以日期)签订的建造本船的合同及后续就合同所做的修改部分。
“要求”意指根据本保函要求付款的书面要求。
“最大责任”意指保函项下的最大责任,包括支付合同利息(此处填写数额)另加裁决利息。 “建造方”意指(此处写以建造方名称和地址)
“本船”意指(此处写以技术描述和/或名称)
2. 鉴于你方与建造方签订了合同,同意支付分期付款并按本合同同意接受此保函,经建造方要求,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及无条件地保证(作为第一债务人而非承担第二责任)在建造方按合同条款 27(d)(iv)有关交船缺陷应向你方支付任何金额时,我方将在收到你方的付款要求(同时连同你方发给建造方的还款要求的副本)后三十(30)天内将你方要求的款项以及裁决利息(如有)支付给你方或你方的指定人,但我方的责任不会超过最大责任。
3. 本保函不受给予建造方的赦免或延期或你方与建造方不时对合同的修正和变更或任何
解除我方作为担保方责任情况的影响。
4. 依据下述第 5 款,本保函有效期至下列情况较早者:(a)交船缺陷的修复,和(b)建造方或我方已向你方支付所有担保款项。
5. 尽管本保函有其他条款,如在收到你方还款要求后二十八(28)天内,我方从你方或建造方收到通知,你方所要求支付的款项已有争议并将此争议按本合同条款(包括,根据具体情况,由船级社、调解或仲裁)解决,我方在该争议最终裁决后三十(30)天,我方才支付保函项下的款项。
6. 本保函项下由我方支付的所有款项,不得抵消、反诉和因任何税、关税或收费被减少或扣留,除非法律另有要求。如属后者,我方将尽量少减或少留,并如有必要,支付额外金额以使你方净收入在减少扣留后仍等于未经减少或扣留的应付数额。
7. 本保函项下款项应以(此外写以币种)支付。
8. 尽管有其他条款,我方特此同意本保函可自由转让给你方或任何受让人。一经转让,本保函中的“你”方将被理解为受让人或后续受让人。
9. 本保函受(此处应明确适用法律,否则为中国法律)法管辖,我方服从于(此处明确争议解决的地点,否则为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专属管辖。((我方特此授权和指定下列代理人(此处写以名称和地址)接受任何仲裁程序对我方的送达)。
10. 你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任何通知,索赔或要求应书面作出并由你方一官员签字,可以邮寄或电传/经授权的 SWIFT 或同等方式提交我方。如是邮寄方式,请寄往(地址)(或我方书面通知的其它地址)。如是电传,请发(号码)或是通过你方银行以 SWIFT 或同等方式,请发(代码),实际收到后生效。
11. 在任何管辖内,我方可能或今后会就本保函项下的责任有权提出或使得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豁免权(无论是因主权或其它原因)。即豁免于司法程序、起诉、司法管辖、命令、裁决、从属性(在判决或裁决下达前或后),抵消,判决的执行或其它司法程序,并且在任何此管辖范围内,我方或我方的财产、资产或收益获得上述豁免权(无论主张与否),我方特此不可撤消地同意不主张在法律允许最大范围内放弃该豁免权。
12. 我方特此保证我方经相关法律允许(包括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登记和住处相关的法律):
12.1 开具本格式的保函,
12.2 在收到根据本保函提出的付款要求后,我方将以非我方各法人组织所在地,公司所在地、规定地、登记所在地和住处(相关处所)的货币支付本保函项下的款项。且
12.3 指定上述第 9 段所示地点作为法庭所在地及司法管辖地,我方不可撤消的对此服从。
13. 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已经或将要在相关国家机关登记,该登记是在法律要求时作出的。
14. 我方特此保证本保函的开具已获得所有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日期: 日 月 年
(签字) 代表:(此处写以担保方的名称)
特别说明:
本中文版附录由 CMAC 提出的、并与 BIMCO 在上海与哥本哈根多次讨论的几个条款,作为参考意见,供当事人选用:
第一章第 2 条增加
(vii)船舶设计是根据船东对船舶的要求 设计任务书,由船舶设计单位来完成的船舶
的性能和各项技术指标(航区和航线、船型、用途、船籍和船级、动力装置、航速和功率储备、续航力和自持力、载重量、舱容量、生活设施等),以及满足船级社规范和有关当局的规定的主要取决于设计工作。为了保证设计质量,明确责任,双方必须签订设计合同。
如本船的设计由船东制订的国外 设计公司提供,船东就必须与其指定的设计公
司签订设计合同,建造方再和 设计公司签订设计分包合同,完成本船的详细设计和
生产设计。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不承担任何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日期延长也补承担任何责任。
如本船的设计是由建造方联系的设计单位来做,设计合同就由建造方与该设计单位进行签订。在这种情况下,建造方对本合同中由于船舶设计而引起的船舶缺陷和错误,以及不能满足有关规范和规定而造成的航速、载重量、舱容量不足、油耗过量等承担责任,由于船舶设计的图纸拖延而造成的交船日期延长也应承担责任。
第二章第 12 条增加:
(a) 主要原材料和设备
x款所谓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是指合同船舶的钢材和主推进设备。
本合同中的合同价格是基于签约时的钢材和主推进设备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确定的。如该基础价格与建造方和供应方签署的购买合同的实际购买价格的差额高于基础价格的 %, 超出部分的差额将由本合同双方共同承担,其中建造方承担
------ %, 买方承担------ %。 为避免日后产生争议,双方或可再签约时对照基础价格予以明确,并以附件形式附后。
(b) 汇率
本船建造周期相对较长,为了防止由于美元(USD)与人民币(RMB)之间的汇率变动而引起的合同双方的经济变化,双方同意以船舶合同签字日由中国银行公布的汇率牌价为基准,在以后的船舶合同中规定的付款日期时的汇率变动由双方各承担
50%。汇率变动得最大限额不超过合同船价的2%,超过部分由买方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