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2022 年 6 月
更新招募說明書(第 1 號)
2022 年 6 月 30 日
PUBLIC
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訂立的於2009年6月24日生效(及經不時修訂)的基金合同而設立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監管的基金
香港說明文件
x文件(以下稱為「香港說明文件」)為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本基金」)不時經更新的招募說明書(「招募說明書」)及本基金產品資料概要的補充文件,並構成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的一部分,應與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一併閱讀。除本香港說明文件另有指明外,招募說明書所界定的詞彙與本香港說明文件應具相同涵義。
2022年6月
各方名錄
基金管理人兼註冊登記人滙豐晋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市
浦東新區 世紀大道8號xxxxxx
xxxxxx00x
基金管理人董事會成員xxx
xxxxx xxxxxxxxxxxxxxx
基金託管人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
浦東新區 銀城中路188號
香港代表
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xx
xxxxx0xxxxxxx00x
會計師事務所
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註冊會計師
xxxxxxxxxxxxxx0000x xxxxxx0x
(xxxx:200120)
基金管理人法律顧問
(香港法律)的近律師行 香港
中環
遮打道18號歷山大廈5樓
1
致投資者的重要資料
如 閣下對招募說明書、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產品資料概要的內容有任何疑問,應諮詢 閣下的銀行經理、法律顧問、會計師或其他獨立財務顧問。
基金份額僅依據招募說明書、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進行發售,而有關文件須一併附帶最近期年度報告及(如於其後刊發)最近期半年度及季度報告,方為有效。
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人)對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載資料的準確性承擔全部責任,並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所深知及確信,並無遺漏其他事實以致令該等文件的任何xx具誤導成分。然而,在任何情況下,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本香港說明文件或產品資料概要的派發或基金份額的提呈發售或發行並不構成對該等文件所載資料於刊發日期之後任何時間仍屬正確的xx。該等文件可不時予以更新。
本基金乃根據基金管理人與基金託管人訂立的於2009年6月24日生效(及經不時修訂)的基金合同而設立的開放式合約型投資基金。本基金已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監會」)註冊,並受中國證監會持續監管。
本基金已獲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證監會」)根據香港《證券及期貨條例》(「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並可向香港公眾人士銷售。有關認可並非對本基金的推薦或認許,亦非對本基金或其表現的商業利弊作出保證,更不代表本基金適合所有投資者,亦非認許其適合任何特定投資者或投資者類別。
編製本香港說明文件僅供於香港派發。本香港說明文件載列有關獲准於香港分銷本基金的額外資料,並必須與本基金的最近期可得招募說明書及產品資料概要一併閱讀。
尤其是:
美國
基金份額並無及將不會根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證券法」,經修訂)或根據任何州的證券法登記,而本基金並無及將不會根據《1940年投資公司法》(「投資公司法」,經修訂)登記。
本基金份額不得向任何「美國人」(「美國人」)提呈發售或出售。就此限制而言,美國人一詞應具有以下涵義:
1. 根據任何美國法律或規例被視為美國居民的個人
2. 屬以下者的實體:
i. 公司、合夥企業、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商業實體:
a. 根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成立或組成,包括該實體的任何非美國機構或分支機構;或
b. 不論成立或組成的地點,主要為被動投資項目(例如投資公司或基金或類似實體,除為其主要營業地點位於美國境外地區的非美國實體的僱員、職員或主事人而設立的僱員福利計劃或僱員退休金計劃外)而組成;
• 及由一名或多名美國人直接或間接擁有,就該美國人而言(除非定義為《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規例》第4.7(a)條所指的合資格人士),直接或間接持有合共10%或以上的實益權益;或
• 倘美國人屬普通合夥人、管理層成員、董事總經理或具有指揮該實體活動的權力的其他職位;或
• 由或為美國人而成立,其主要目的為投資於並無向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註冊的證券;或
• 倘超過50%的投票所有權益或無投票權所有權益乃直接或間接由美國人擁有﹔或
c. 非美國實體設在美國的任何代理機構或分支機構;或
2
d. 其主要營業地點設在美國;或
ii. 根據美國聯邦或州法律設立或組成的信託(不論其設立或組成所在的地點)︰
a. 倘一名或多名美國人有權控制信託的所有重大決策;或
b. 倘信託的行政管理或其組成文件須受一個或多個美國法院的監督;或
c. 倘任何財產授予人、創辦人、受託人,或負責作出有關信託的決定的其他人士為美國人;或
iii. 已故人士遺產(倘遺產的執行人或管理人為美國人(不論該已故人士在生時居住在何處))。
3. 根據美國法律成立及管理的僱員福利計劃。
4. 由非美國或美國交易商或其他受信人為美國人(定義見上文)的利益或賬戶持有的全權或非全權委託投資賬戶或類似賬戶(遺產或信託除外)。
就這個定義而言,「美國」指美利堅合眾國(包括各州及哥倫比亞區)、其領土、屬地及受其管轄的其他地方。
如果於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於本基金後,該基金份額持有人成為美國人,則該基金份額持有人將被限制對本基金作出任何額外投資。
基金管理人可不時豁免或修改上述限制,惟須受基金合同的條文之規限。
加拿大
x香港說明文件所載的基金份額將不會於加拿大進行分銷。
3
《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基金互認安排」)
於2015年5月22日,證監會與中國證監會簽署《關於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的監管合作備忘錄》(「備忘錄」)。備忘錄就互相認可公開發售基金在中國證監會與證監會之間設立框架,致使該等獲認可基金可向兩地市場的公眾人士發售。
根據基金互認安排的框架,由中國證監會監管並向中國內地(即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香港說明文件而言,不包括香港、澳門及台灣)的公眾人士發售的證券投資基金或會獲證監會認可並可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惟須受證監會施加的任何額外規定所規限。
本基金已向中國證監會註冊及受其監管,並已獲證監會根據基金互認安排的條款而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認可。基金互認安排遵循以下原則運作:
a) 本基金符合證監會發表的現行資格規定;
b) 本基金仍然向中國證監會註冊及獲准向中國內地的公眾人士推銷;
c) 本基金一般根據中國內地的相關法律及法規以及其組織章程文件(即基金合同)營運及管理;
d) 本基金於香港的銷售及分銷須遵守香港的適用法例及規例;
e) 本基金將遵守證監會就認可、認可後及持續遵守以及本基金於香港進行銷售及分銷發佈的額外規則;及
f) 於本基金仍獲證監會認可的期間內,基金管理人須確保中港兩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在投資者保障、行使權利、賠償及披露資料等方面獲得公平及相同的待遇。
基金管理人確認,中港兩地的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根據上文第(f)項獲得公平及相同待遇。
在不影響公平對待中港兩地投資者的原則下,招募說明書所述的若干服務可能無法向香港投資者提供(例如,「定期定額投資計劃」及招募說明書「二十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一節所載的若干服務)。香港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確認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服務的進一步詳情。不同的認可分銷商可就投資於本基金提供不同類型的服務。投資者可向認可分銷商確認進一步詳情。
本基金為符合以下資格規定的基金互認安排基金:
a) 本基金屬於基金互認安排下的合資格基金類型;
b) 本基金乃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及法規及其組織章程文件設立及管理及營運;
c) 本基金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註冊的公開發售證券投資基金;
d) 本基金已設立超過一年;
e) 本基金的最低基金規模不少於人民幣200,000,000元或其等值之其他貨幣;
f) 本基金並非主要投資於香港市場;及
g) 向香港投資者出售的本基金份額價值將不超過本基金總資產價值的50%。
4
基金管理人乃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及法規註冊及在中國內地營運,並獲中國證監會發牌以管理公開發售證券投資基金。
根據中國內地法律及法規,基金託管人符合資格擔任公開發售證券投資基金的託管人。
如本基金於獲證監會認可後不再符合由證監會不時訂明的規定,則基金管理人須即時通知證監會。本基金將不可繼續向香港公眾人士推銷及不可接受新認購。
投資者應注意,如向香港投資者出售的本基金份額的價值接近上文第(g)分段所述的50%限額,則本基金應即時以書面方式通知證監會,並暫停接受認購,或採用公平的認購指令分配安排,直至達到該50%限額為止。在該等情況下,香港投資者可能面對不能認購其有意認購的基金份額數目(或完全無法認購任何基金份額)的風險。為免生疑問,即使達到該50%限額,香港投資者仍可繼續持有其現有的本基金份額,且有關份額將不會被強制贖回。
香港代表
香港代表為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香港代表已獲基金管理人根據《單位信託及互惠基金守則》
(「守則」)委任。香港代表的費用(如有)由基金管理人承擔。
香港代表的聯絡資料:
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香港皇后大道中1號
滙豐總行大廈22樓
電話:(000) 0000 0000
香港代表收集個人資料
(1) 投資者於申請表上提供的資料(包括個人資料、保密資料及評估稅務狀況所需的資料)及投資者與香港代表之間的交易或買賣詳情,將(於香港境內及境外)被使用、共享、儲存、處理、傳輸及披露,以使香港代表或滙豐集團成員公司能履行其有關本基金的責任或作其他目的,包括但不限於﹕(a)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服務;(b)履行或符合任何適用的法規、法律、規定、條例、規則、判決、法令、自願守則、指令、制裁制度、法院命令及與有關當局的協定(「該等法律」);有關當局提出的任何要求或根據該等法律的責任;以及規定滙豐集團任何成員公司核實投資者身份的法律(「合規責任」);(c)偵查、調查及防止欺詐、洗黑錢、貪污、逃稅及其他任何罪行或違反企圖,並履行有關的合規責任;(d)強制執行或維護滙豐集團或其成員公司的權利;(e)履行滙豐集團的內部營運要求;(f)維持滙豐集團與基金份額持有人之間的整體關係。
(2) 未能提供資料可能導致香港代表無法向投資者提供服務或採取適當行動,或向稅務機關申報。有關資料可能與其他各方共享(包括但不限於滙豐集團內的實體)(惟該等資料將透過滙豐集團的資料保障政策獲得保護)。
(3) 投資者有權要求取得並更正任何個人資料或要求個人資料不被用作直銷用途。
(4) 個人資料的收集及使用須根據香港《個人資料(私隱)條例》的規定進行。
5
查詢及投訴
有關本基金(包括有關認購及贖回程序的資料以及目前的資產淨值)的查詢及投訴,投資者應致電
(000) 0000 0000或透過xxxxxxx0xxxxxxx00xxxxxxxxx(xx)有限公司。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將於可行情況下盡快就任何查詢或投訴作出及時回覆。
未經香港證監會認可的計劃
就香港發售文件所載的基金而言,僅有本基金獲證監會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認可向香港公眾人士公開發售。
警告:務請注意,香港發售文件所載的其他基金可能無法獲證監會認可向香港公眾人士公開發售。除非《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3條項下的豁免適用,否則向香港公眾人士發售任何該等未經證監會認可的基金均屬違法行為。中介機構應對此加以注意。
供香港投資者認購的基金份額類別
只有H類別份額可供香港投資者認購。香港投資者應注意,本香港說明文件所披露的H類別份額的資料及具體特點。如招募說明書內有關H類別份額的任何資料有任何歧義,應以本香港說明文件的披露為準。
H類別份額以人民幣計值。於H類別份額首次發行時,H類別份額的初始價值將定為人民幣1.0000元。
每份H類別份額於相關香港交易日的資產淨值,將透過計算H類別份額於同日收市後應佔的本基金資產淨值
(計及H類別份額特定應佔的負債及資產),然後除以H類別份額於相關香港交易日的總數釐定,所得結果四捨五入至四個小數位。H類別份額可發行最多達兩個小數位的零碎份額。
H類別份額將按照下文「於香港的買賣及結算程序」所載的程序進行買賣。
更改及通知
對本基金作出的更改將按照中國內地的適用法律及法規,以及本基金的組織章程文件條文進行。有關更改
(可能影響H類別份額)須獲中國證監會批准或遵照中國內地的適當程序後,方為生效,而其後須將有關更改送交證監會存檔,惟如果屬根據適用監管規定須取得證監會事先批准的更改,包括但不限於 (i) 在基金互認安排下有關本基金資格的更改及 (ii) 只影響香港投資者並符合守則第11.1章所指範圍的更改則除外。根據適用監管規定,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會獲通知有關更改。
本基金的通知及持續資料披露應同時可供中港兩地投資者查閱,惟僅就不可於香港提供認購及與香港投資者無關的本基金份額類別而向中國內地投資者發出,或只涉及不會影響香港投資者的事宜之任何通知除外。基金管理人應採取合理步驟及措施,以確保影響中國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的通知同時向中國內地及香港投資者發出。
以電子形式發出之通知(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的香港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供香港投資者查覽。投資者可瀏覽此網頁,以了解本基金的進一步資料及最近期發佈之通知。此網站未經證監會審閱。
6
投資目標及策略
投資者應注意招募說明書「十三、基金的投資」一節中的第(一)至第(四)分節及產品資料概要所述的投資目標、策略及本基金投資的其他資料。有關本基金投資目標及策略的其他資料載列如下,供投資者進一步參考之用:
1. 投資目標
x基金的目標是實現基金資產長期超越業績比較基準的收益。本基金的基準為:滬深300指數*90%+同業存款利率*10%。有關基準詳情,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十三、基金的投資」一節中的第(五)分節。本基金投資於盈利預期穩定增長,在各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的中國內地大盤藍籌型股票,在控制風險的基礎上,追求健的分紅收益及長期資本利得。
2. 投資策略
x基金為股票型基金,主要投資範圍包括國內依法發行上市的股票。本基金亦獲准投資於中國內地國債、金融債、企業債、央行票據、可轉換債券、權證、資產支持證券以及國家證券監管機構允許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如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以後允許其他投資類型,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適當程序後,可以將其納入本基金投資範圍。
本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為:股票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的85%-95%,權證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淨值的0-3%。固定收益類證券及現金投資比例範圍為本基金資產的5%-15%,其中現金(不包括結算備付金、存出保證金、應收申購款等)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的投資比例不低於本基金資產淨值的5%。
本基金將不低於80%的股票資產投資於中國A股市場上盈利持續穩定增長、價值低估、且在各行業中具有領先地位的中國內地大盤藍籌股票。基金管理人每季度對中國A股市場的股票按總市值自大到小進行排序,總市值排名前30%的股票歸入大盤股。倘所投資股票的市值下跌,股票不再視作大盤股,本基金可繼續持有該等股票但將會於合理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出售該等股票或購入其他大盤股,確保其符合80%的規定。然而,倘於大盤股的投資比例由於本基金所持股票價格的相對變動而跌至上述規定以下(即當大盤股價格下跌導致於大盤股的投資比例低於本基金股票資產的80%),本基金可將低於 80%的股票資產投資於中國內地大盤藍籌股票,但基金管理人應在合理期限內(最長不超過3個月)進行調整(即增加大盤股持有量以維持80%的規定)。
在本基金實際管理過程中,本基金具體資產配置比例由基金管理人根據中國宏觀經濟情况及證券市場的階段性變化做主動調整,以求各類資產投資達致風險與收益的最佳xx,但比例不超出上述限定範圍。在法律法規有任何適用規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對上述比例作適度調整。
本基金可不時在較大程度上投資於創業板及/或科技創新板上市的股份(惟該等投資須遵守基金合同所載的投資策略)。
倘本基金投資於金融衍生工具(包括權證),該等工具將僅用作對沖目的。
有關證券借出及╱或回購交易的額外披露
x基金並無從事借貸、融資融券、證券借出、回購交易、反向回購交易或類似場外交易。倘若此政策有任何變動,則將尋求監管機構的事先批准及向香港的基金份額持有人發出至少一個月的事先通知。
風險因素
投資者應參閱招募說明書「21.風險揭示」一節,以了解有關本基金投資的風險及以下與投資於本基金有關的風險的額外資料:
1. 與基金互認安排有關的風險
• 額度限制: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安排(基金互認安排)設有一項整體額度限制。如該額度已用盡,則本基金的份額可能隨時暫停接受認購。
• 未能符合資格規定:如本基金不再符合基金互認安排下的任何資格規定,則本基金可能不得接受新認購。在最惡劣情況下,證監會可能甚至就違反資格規定撤銷其就本基金於香港進行公開發售所授出的認可。概不保證本基金可持續符合該等規定。
• 中國內地稅務風險:現時,本基金及╱或其投資者於基金互認安排的制度下可享有若干稅務優惠及豁免。概不保證該等優惠及豁免或內地稅務法律法規將不會改變。現有優惠及豁免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任何改變,均可能對本基金及╱或其投資者構成重大不利影響及彼等可能因此蒙受重大損失。
7
• 不同市場慣例:中國內地與香港的市場慣例可能不同。此外,本基金及其他於香港發售的公眾基金的運作安排可能會在若干方面有所不同。例如,認購或贖回基金份額僅可於香港交易日(即同是中國內地與香港的營業日的日子)進行,或在截止時間或交易日安排有別於其他證監會認可基金。投資者應確保彼等了解該等分別及相關影響。
2. 投資風險
• 本基金為投資基金。概不保證可收回本金或支付紅利或分派。此外,概不保證本基金將可實現其投資目標,亦不保證可成功施行所述策略。
3. 巨額贖回風險
• 本基金份額的巨額贖回可能需要基金管理人迅速將本基金的投資平倉,這將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產生不利影響,及在最差情況可能導致暫停或延遲贖回。根據中國內地規定,倘持續發生巨額贖回
(定義見招募說明書),贖回款項不得延遲超過20個工作日支付。
4. 集中風險╱中國內地市場風險
• 本基金主要投資於與中國內地市場有關的證券,並可能承受額外的集中風險。投資於中國內地市場可能會產生不同風險,包括政治、政策、稅務、經濟、外匯、法律、監管及流動性風險。
5. 人民幣匯率及兌換風險
• 人民幣現時不可自由兌換並受到外匯管制及限制。
• 以非人民幣為基礎貨幣的投資者須承受外匯風險,概不保證人民幣兌換為投資者的基礎貨幣(如港元)的價值不會貶值。人民幣的任何貶值可對投資者於本基金的投資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 在適用於人民幣的外匯管制及限制影響下,投資者於贖回投資及╱或紅利派付時可能無法收取人民幣或有關支付可能會受到延遲。
6. 中國內地股票風險
• 市場風險:本基金於股本證券的投資承受一般市場風險,投資的價值可能因多項因素(如投資氣氛、政治及經濟狀況的變化以及發行人特定因素)而表現波動。
• 波動性風險:中國內地股票市場的高市場波動性及潛在結算困難亦可能導致在該等市場所買賣證券的價格出現大幅波動,繼而可能對本基金的價值造成不利影響。
• 政策風險: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通常有權暫停或限制在相關交易所買賣的任何證券的交易。政府或監管機構亦可能實施可能影響金融市場的政策。所有有關因素可能對本基金造成負面影響。
• 高股票估值風險:於中國內地證券交易所上市的股票可能具有較高的市盈率;而該高估值或不可持續。
• 流動性風險:xxxxxxxxxxxxxxxxxxxxx低。如果本基金不能在其需要時出售投資,其可能遭受巨大損失。
7. 與創業板及/或科技創新板(科創板)有關的風險
• 較高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風險:於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通常屬新興性質,且營運規模較小。創業板和科創板上市公司的股價浮動限制較寬,並基於投資者入場門檻較高,故其流動性相比其他交易板塊有限。因此,相比於主板上市的公司,於該等交易板塊上市的公司須承受較高的股價波動及流動性風險,並具有較高的風險及xx率。
• 估值過高風險:於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股票的估值或會過高,而該異常地高的估值未必可持續。股價或會因流通股份較少而更容易受到操控。
• 監管差異:與在主板上市的公司相比,在創業板及科創板上市的公司在有關盈利能力及股本方面的規則及規例較為寬鬆。
• 除牌風險:於創業板及/或科創板上市的公司遭除牌的情況可能較普遍及較快。創業板和科創板的除牌準則相比主板較嚴格。若本基金所投資的公司被除牌,可能對本基金產生不利影響。
• 集中風險:科創板為新設交易板塊,初期的上市公司數目有限。於科創板的投資可能集中於少數股
8
票,故本基金或會承受較高的集中風險。
• 投資於創業板及/或科創板,可能導致本基金及其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
8. 中國內地債務證券風險
• 波動性及流動性風險:中國內地債務證券市場可能較更成熟市場承受較高的波動性及較低的流動性。於該等市場買賣的證券價格可能出現波動。
• 對手方風險:本基金承受其所投資債務證券的發行人的信貸╱違約風險。
• 利率風險:本基金的投資承受利率風險。一般而言,債務證券的價格在利率下跌時上升,然而其價格在利率上升時卻下跌。
• 調低評級風險:債務工具或其發行人的信貸評級其後可能被調低。如出現評級被調低的情況,本基金的價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基金管理人未必一定能夠出售被調低評級的債務工具。
• 信貸評級機構風險:中國內地的信貸評價制度及中國內地所採用的評級方法可能有別於其他市場所採用者。因此,中國內地評級機構所發出的信貸評級未必可與其他國際評級機構所發出者直接比較。
• 與資產支持證券有關的風險:本基金可能投資於資產支持證券(包括資產支持商業票據),而該等證券可能的流動性可能不高,且容易出現大幅價格波動。該等工具可能較其他債務證券承受較大的信貸、流動性及利率風險。該等證券通常承受延期及提前償還的風險,以及有關未能履行相關資產的付款責任之風險,繼而可能對證券回報造成不利影響。
9. 稅務風險
• 投資者應注意與投資、持有或出售本基金份額所產生收入及收益之潛在稅務負債相關的特定稅務狀況及稅務風險不確定性。稅務規例及╱或本基金的稅務撥備政策如出現變動,將影響仍持有本基金的投資者。於有關變動前已出售或贖回其權益的投資者將不會受到影響。投資者可能受益或受損,視乎出售基金份額所得收益及本基金的分派最終會否及將如何被徵稅,以及投資者何時投資本基金而定。存在若干與中國內地稅務制度及FATCA相關的風險,進一步詳情載於下文「稅收」一節。
於香港的買賣及結算程序
就香港投資者而言,有關本基金的最低首次投資、最低後續投資、最低贖回金額及最低持有額詳情載列如下:
最低首次投資 | 最低後續投資 | 最低贖回金額 | 最低持有額 |
人民幣10,000元 | 人民幣10,000元 | 人民幣10,000元 | 人民幣10,000元 |
就於香港買賣基金份額而言,「香港交易日」應同為(1)中國內地營業日(即上海證券交易所及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及(2)香港銀行開放經營正常銀行業務的營業日。如懸掛8號颱風訊號、黑色暴雨警告或其他類似事件,以致中國內地或香港銀行於任何一日的營業時間縮短,則該日不應視為香港交易日,惟基金管理人另有決定者則除外。於香港認購及贖回基金份額在每個香港交易日進行,惟「資產淨值」一節「暫停估值及買賣」項下所載暫停估值及買賣本基金份額期間除外。
認購程序
一般而言,香港投資者認購本基金H類別份額的申請可發送至獲委任於香港分銷本基金份額的認可分銷商。認可分銷商將認購要求轉交香港代表或其不時委任的服務供應商,後者將該等要求轉交註冊登記人,該登記人負責處理H類別份額的登記及結算。
如欲於香港交易日(按截至相關市場收市計算)按每份額資產淨值認購本基金的份額,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提交妥為記錄的認購要求。如欲於香港交易日獲處理,則認可分銷商必須不遲於相關香港交易日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收到認購要求。倘於下午三時正(香港時間)後收到認購要求,則要求將會於下一香港交易日進行處理。基金份額通常於接納相關要求後兩個香港交易日內進行配發,預期相關認可分銷商其後會通知投資者認購結果。
所配發的基金份額數目將參考每份額資產淨值並經考慮認購費用後計算。進一步詳情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
9
除基金管理人另行同意外,投資者必須於提交認購要求時以已結算資金向認可分銷商悉數支付認購所得款項。基金管理人保留將無隨附已結算資金的認購要求視作無效的權利,而有關要求亦將不獲香港代表受理。在此情況下,任何遲付認購所得款項將退還予投資者(不計利息,並扣除已產生的任何銀行收費)。
儘管上文所述,本基金可依據所接獲的指示(即使在收訖認購款項之前)將預計可得的認購款項進行投 資。一般情況下,若投資者在認可分銷商收到文件齊備的認購要求後七個香港交易日內未能交付認購款項
(前提是有關要求已獲基金管理人接納),可能導致本基金產生若干虧損、費用或支出。投資者同意彌償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其他服務供應商就投資者在收訖認購款項的相關截止時間前未能以即時可用資金向本基金交付認購款項而引致彼等產生的任何虧損、費用或支出。
有關基金份額款項應以人民幣支付。如以任何其他貨幣支付,則認可分銷商可於該香港交易日向註冊登記人轉交認購要求前,酌情安排必要的外匯交易(按當時市場匯率,即於進行貨幣兌換時銀行所用的市場匯率)。貨幣兌換受人民幣的可動用情況規限,而投資者可能面臨貨幣風險。所有銀行收費將由投資者承擔。
投資者不應向並非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V部獲發牌照或註冊進行第1類(證券交易)受規管活動的任何香港中介機構支付任何款項。
儘管上文所述,如透過個別認可分銷商買入基金份額,該等認可分銷商可能有不同的買賣安排及程序(包括交易要求的證明文件及轉交方式)。尤其是,認可分銷商可能對接收認購指示設立較早的交易截止時間。投資者應注意相關分銷商的安排。
此外,認購安排及交易截止時間亦有可能因市場事件而更改。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查詢,以了解有關安排。
儘管認購要求已提交予認可分銷商,但根據基金合同或中國內地相關法律法規,基金管理人保留可拒絕投資者的全部或部分認購之全權酌情權。
目前,香港投資者不可從本基金轉換至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任何其他投資基金。基金管理人日後可酌情為香港投資者提供可轉換至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證監會認可基金的基金(經諮詢香港代表後)。在該情況下,基金管理人將通知香港投資者。倘若日後淮許進行轉換,在任何情況下,投資者只可轉換至已獲證監會認可的投資基金。
贖回程序
香港基金份額持有人如欲要求贖回其於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或任何部分H類別份額,可向經手買入基金份額的認可分銷商提出贖回要求。認可分銷商將贖回要求轉交香港代表或其不時委任的服務供應商,後者將該等要求轉交註冊登記人,該登記人負責處理H類別份額的登記及結算。
為於香港交易日按每基金份額資產淨值(於截至相關市場收市時計算)贖回本基金的份額,投資者應向認可分銷商提交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為使贖回要求於香港交易日受理,有關贖回要求必須於有關香港交易日下午三時(香港時間)之前由認可分銷商收到。倘於下午三時(香港時間)之後接獲贖回要求,則有關要求將於緊接的下一個香港交易日受理。基金份額通常於有關要求獲接納後兩個香港交易日內被贖回,預期有關認可分銷商將隨後通知投資者有關贖回結果。
贖回所得款項將參考每基金份額資產淨值計算。贖回費用將從應向投資者支付的金額中扣除。請參閱「費用及開支」一節,以了解進一步詳情。
倘於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持有的H類別份額後,剩餘基金份額的結餘價值於贖回時或之後少於人民幣10,000元,則贖回要求應被視作要求贖回基金份額持有人持有的全部剩餘基金份額。換言之,剩餘基金份額將被強制贖回,而進行該強制贖回毋須取得投資者同意或通知投資者。
儘管上文所述,如透過個別認可分銷商贖回基金份額,該等認可分銷商可能有不同的買賣安排及程序(包括交易要求的證明文件及轉交方式)。尤其是,認可分銷商可能對接收贖回指示設立較早的交易截止時
間。投資者應注意相關分銷商的安排。
此外,贖回安排及交易截止時間亦有可能因市場事件而更改。投資者應向香港代表或認可分銷商查詢,以了解有關安排。
贖回所得款項經扣除適用贖回費後,一般將在認可分銷商收到文件齊備的贖回要求(惟該要求須獲基金管理人接納)後的七個香港交易日內,透過電匯方式以人民幣支付予登記基金份額持有人,而銀行詳情將由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根據中國內地的規定,如果持續出現巨額贖回情況,贖回款項的支付可延遲不多於20個工作日。此外,如業務營運受不可抗力事件(定義見招募說明書)或基金管理人、註冊登記人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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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託管人控制範圍以外的事件(例如監管規定或外匯管制、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的數據傳輸延誤、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影響,贖回所得款項將於不可抗力事件停止存在後的下一個香港交易日轉賬。
更改資料及反洗黑錢審查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申請表格所載資料或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個人資料或詳情有任何更改,則基金份額持有人應以書面方式通知香港代表(彼繼而通知註冊登記人)有關更改,並向香港代表提供香港代表或基金管理人可能要求有關更改的額外文件。
如延遲或未能提供就核實身份或認購款項的合法性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或認可分銷商可能拒絕受理申請及與有關的認購款項。此外,如基金份額持有人延遲提供或未能提供就核實身份所需的任何文件或資料,則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及╱或認可分銷商可能延遲支付任何贖回所得款項,又或上述任何一方懷疑或獲告知出現以下情況,則彼等可拒絕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支付款項:(i)該款項可能導致任何人士在任何相關司法權區違反或觸犯任何反洗黑錢法例或其他法律或法規;或(ii)有關拒絕支付屬必要或適當以確保符合任何相關司法權區的任何該等法律或法規。
代名人安排及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
香港投資者將透過相關認可分銷商或其代名人持有本基金的份額。因此,認可分銷商或其代名人將作為代名人,並由註冊登記人記錄為相關份額的持有人。因此,相關投資者將不會記錄為相關基金份額的持有人。
預期各認可分銷商將保存一份有關代其持有本基金份額的相關持有人記錄。
由於代名人安排,相關認可分銷商或其代名人將於本基金登記冊中記錄為持有人(在本節中,認可分銷商
(或其代名人)指「代名人賬戶持有人」),並將有權行使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而非個別相關投資者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投票權、對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提出法律訴訟的權利)。
基金管理人將向代名人賬戶持有人提供所有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詳情(例如會議日期、時間及有關本基金的決議案),預期代名人賬戶持有人將盡快進一步通知香港投資者有關詳情連同投票安排。香港投資者可透過向代名人賬戶持有人發出指示進行投票。代名人賬戶持有人將整合香港投資者的投票指示,並將該等指示提交予基金管理人。該等指示將根據基金合同的條文處理。
投資者必須遵守相關代名人賬戶持有人所指定的安排及截止時間,以參與基金份額持有人會議的投票過程。
香港投資者須考慮上述情況並了解透過代名人安排的方式持有基金份額的差異。尤其是,香港投資者將透過代名人行使其於本基金的權利,而直接持有基金份額的中國內地投資者則有權直接行使其於本基金的權利。
資產淨值
每基金份額資產淨值的公佈
每H類別份額的資產淨值於每個香港交易日在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香港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可供查閱。該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暫停估值及買賣
根據「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一節及當中所述的情況,如暫停釐定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及認購或贖回本基金份額,將於適用法規規定的時限內盡快在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香港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公佈。
就任何暫停或遞延買賣本基金而須通知中國證監會時,證監會亦應獲得相應通知。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
分派政策
x基金獲允許分派有關期間H類別份額應佔本基金投資的所得收益。有關分派將不會從資本中撥付。如宣派紅利,則將於基金管理人酌情釐定的時間支付,並將僅以現金紅利的方式作出。
費用及開支
有關本基金適用的費用及開支,投資者請參閱招募說明書「十八、基金的費用和稅收」一節。
此外,儘管招募說明書有所披露,但如本節所述,H類別份額將支付不同水平的認購費及贖回費。
認購H類別份額須支付最多為總認購金額5.00%的認購費。基金管理人可(i)同意及確認豁免保留任何認購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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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ii)容許分銷商及中介機構保留及收取該費用。下文舉例說明認購費以供參考:
舉例:假設投資者投資人民幣10,000元認購H類別份額,適用認購費的費率為5.00%,H類別份額於同一香港交易日的資產淨值為人民幣1.2000元,則份額數目將按以下方式計算:
認購費 = 人民幣10,000元*5.00% = 人民幣500元
認購款項淨額 = 人民幣10,000元 - 人民幣500元 = 人民幣9,500元
認購基金份額數目 = 人民幣9,500.00元╱人民幣1.2000元 = 7,916.67份基金份額 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投資者投資人民幣10,000元獲得本基金7,916.67份H類別份額。
贖回H類別份額須支付贖回所得款項總額0.13%的贖回費。所有贖回費將成為本基金的資產。以下載列贖回費的說明例子,以供參考︰
舉例:假設投資者贖回本基金20,000份基金份額,適用贖回費的費率為0.13%,H類別份額於同一香港交易日的資產淨值為人民幣1.2000元,則向投資者支付的贖回所得款項將按以下方式計算:
基金份額總值 = 人民幣1.2000元 * 20,000 = 人民幣24,000元贖回費 = 人民幣24,000元 * 0.13% = 人民幣31.20元
贖回所得款項淨額 = 人民幣24,000元 – 人民幣31.20元 = 人民幣23,968.80元因此,在上述例子中,投資者就所進行贖回可獲得人民幣23,968.80元。
敬請有意投資者垂注招募說明書「十八、基金的費用和稅收」一節所載有關本基金的其他費用及開支的詳情。
基金管理人可全權酌情向任何人士(包括引介投資者的中介機構)分攤、豁免、減少或退還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認購費及╱或管理費款項。
稅收
投資者可參閱招募說明書以了解可能的稅收影響的詳情。投資者或潛在投資者須自行了解及(倘適當)向其專業顧問諮詢根據其公民權、居籍或戶籍或註冊成立所在國家的相關法律認購、購買、持有、轉換、贖回或以其他方式處置基金份額的可能稅收後果(包括任何稅務匯報責任及╱或稅收寬免)。投資者及潛在投資者亦須注意,稅收水平及基準以及稅收機關慣例或會改變,有關改變可能具有追溯效力(視國家而定)。
下列稅收xx乃根據本基金接獲有關於本香港說明文件日期相關司法權區生效法律及慣例的意見而作出,或會有所變動。
中國內地
(a) 投資者的稅項
於2015年12月18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及中國證監會聯合頒佈財稅[2015]125號(「通知」),當中具體說明香港投資者或在香港的投資者(「香港市場投資者」)根據基金互認安排投資於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認可內地基金」)的中國內地稅項,並載列如下: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所得之認可內地基金的出售收益獲暫免徵收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香港市場投資者自認可內地基金收取的分派將毋須分別繳納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
營業稅(「營業稅」)及增值稅(「增值稅」)
根據通知,香港市場投資者從認可內地基金獲得的出售收益暫免徵收營業稅。
中國財政部(「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年3月23日聯合頒佈財稅[2016]36號,當中列明進一步推行增值稅改革的詳細執行指引。由2016年5月1日起,增值稅已取締營業稅,並涵蓋所有行業,包括從前屬於課徵營業稅範圍的金融服務業。
財稅[2016]36號對香港市場投資者從買賣基金互認安排下的認可內地基金所變現的收益豁免徵收增值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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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花稅
香港市場投資者暫時毋須就認購、贖回、購買、出售、餽贈或繼承認可內地基金的基金份額╱股份繳納中國內地印花稅。
(b) 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稅項
企業所得稅(「企業所得稅」)及個人所得稅(「個人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8]1號,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來自買賣中國內地股份及債券所變現的收益、中國內地股份的紅利、中國內地債券的利息及其他收入均獲暫免繳納企業所得稅。
根據財稅[2002]128號,上市公司及債券發行人應自支付予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的紅息或利息預扣最高達20%的個人所得稅。然而,根據通知,中國內地發行人向認可內地基金就歸屬予香港市場投資者的紅利及利息部分而宣派的紅利及利息,將分別按10%及7%的利率預扣所得稅。
增值稅(「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36號,由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買賣中國內地股份及債券所得的變現資本收益獲免徵增值稅。此外,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政府債券及市政地方政府債券收取的息票獲免徵增值稅。
財政部與國家稅務總局近日聯合公佈財稅[2016]70號,對有關金融業的財稅[2016]36號作出補充。根據財稅[2016]70號,中國內地證券投資基金從持有的金融債券(即是由在中國註冊成立的金融機構於銀行間債券市場或交易所市場發行的債券)收取的息票免徵增值稅。
根據財稅[2016] 140 號及財稅[2017] 56號,自2018年1月1日起,從營運資產管理產品(包括認可內地基金)過程中的應課稅活動所產生的增值稅,將暫以簡易計稅方法按照3%徵收率繳納,除非另有特定豁免則作別論。有關稅項及附加稅將由本基金承擔及自本基金的資產中累計,並由基金管理人作為納稅人支付。
上述增值稅豁免原則上並不適用於上文所述可能需繳納增值稅的該等金融債券以外的債券所產生的利息。然而,由於新增值稅規則的實際執行目前尚不確定,因此,根據市場慣例及稅務意見,基金管理人在此階段並無就債券的利息收入作出任何增值稅撥備。基金管理人將不時檢討稅務撥備政策,並保留權利在其認為適當的時候為本基金作出增值稅撥備。
印花稅
此外,銷售A股及B股(「內地股份」)須按所得收益總額的0.1%繳納內地印花稅。印花稅由內地股份的賣方而非買方承擔。
近幾年來,中國內地政府已執行多項稅改政策,並可能於日後對現有稅法及稅規進行修改或修訂。稅收政策的改變可導致本基金投資的中國內地公司的稅後利潤減少,因而減低來自該等投資的回報,及
╱或基金份額的價值。不能保證現有稅項豁免或優惠日後不會被取締。投資者應自行就投資於認可內地基金的中國內地稅務狀況諮詢稅務意見。
中國內地現行的稅務法律、法規及慣例日後亦可能作出具追溯效力的更改。該等改變可能會影響本基金的稅務撥備政策及稅務狀況,並可能對本基金的資產淨值造成重大不利影響,因而令投資者蒙受重大損失。投資者可能受益或受損,視乎出售基金份額所得收益及本基金的分派最終會否及將如何被徵稅,以及投資者何時投資本基金而定。
投資者應自行就投資於本基金的中國內地稅務狀況諮詢稅務意見。
香港
於本基金根據證券及期貨條例第104條仍獲認可的期間內,預期本基金毋須就從事招募說明書及本香港說明文件所述的活動繳納任何香港利得稅。除下文所述者外,基金份額持有人毋須就本基金的分派或出售任何基金份額的已變現資本收益繳納任何香港稅項。
如收購、持有及贖回基金份額屬於或構成在香港進行貿易、專業或業務的一部分,則相關基金份額持有人取得的任何收入可能須繳納香港利得稅。毋須就發行、贖回或轉讓基金份額支付香港印花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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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賬戶稅收合規
經修訂的《1986年美國國內稅收法》(「美國國內稅收法」)第1471至1474節(以下稱為「FATCA」)就向非美國人士作出的若干付款實施規則,有關付款包括來自美國發行人的證券的利息及股息,以及出售有關證券的所得款項總額。除非有關付款的收款人符合若干旨在令美國國家稅務局(「美國國家稅務局」)識別在該等付款中擁有權益的美國人士(定義見美國國內稅收法)的規定,否則可能須就所有有關付款按 30%稅率繳付預扣稅。為避免就有關付款繳付預扣稅,海外金融機構(「海外金融機構」)(例如本基金(通常包括於美國境外設立的其他投資基金))一般將須與美國國家稅務局訂立協議(「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據此,海外金融機構同意識別其身為美國人士的直接或間接擁有人,並向美國國家稅務局申報關於該等人士的若干資料。
一般而言,如海外金融機構並無簽訂海外金融機構協議或並非另行獲得豁免,將須就2014年7月1日或之後作出的所有源於美國的「可預扣付款」(包括股息、利息及若干衍生性付款)繳納30%的懲罰性預扣稅。此外,由2019年1月1日起,所得款項總額(例如來自產生美國來源股息或利息的股票及債務責任的銷售所得款項及本金償付)將被視作「可預扣付款」。
意識到與美國國家稅務局訂立海外金融機構協議的金融機構可能涉及法律問題,許多政府已訂立或將訂立政府間協議(「政府間協議」)。於本文件日期,中國內地政府尚未與美國訂立任何政府間協議,惟已就該協議展開實質性磋商,並被列入視為訂有政府間協議的國家「白名單」。
就本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擬適時遵守FATCA,確保本基金之任何收益均毋須繳納FATCA預扣稅。倘基金管理人未能遵守FATCA施加之規定,及本基金投資因不合規而須繳納FATCA預扣稅,則本基金的資產淨值可能受到不利影響,本基金可能因而蒙受重大損失。截至本文件日期,基金管理人已向美國國家稅務局註冊為一家已註冊視作合規金融機構(包括「版本一」政府間協議項下的申報金融機構),並已取得其全球中介機構識別號碼。本基金將依賴基金管理人的FATCA註冊以履行FATCA下的責任。
如基金份額持有人並無提供所要求的資料及╱或文件,本基金之基金管理人保留權利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採取任何行動及╱或作出一切可供其運用的補救,包括但不限於向相關機構申報該基金份額持有人的相關資料。
各基金份額持有人及準投資者應就FATCA對其本身的稅務狀況所造成的潛在影響,諮詢其本身的稅務顧問。
報告
根據招募說明書「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一節,各基金份額持有人可索取包含財務報表的經審核年度報告、未經審核中期報告及季度報告。年度報告將於每年結束後三個月內編製提供。本基金的中期報告將於每年上半年結束後兩個月內編製提供。本基金的季度報告則將於每季度結束後15個工作日內編製提供。
提供予香港投資者的財務報告將補充基金互認安排規定(或證監會另有不時規定)須向香港投資者提供的額外資料。
一旦上述報告編製完成,基金份額持有人將會獲得通知。基金份額持有人可在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查閱上述所有報告電子檔。投資者應注意上述網站並未經證監會審閱。該等報告亦可在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查閱。
可供投資者查閱的文件
x基金的發售文件及持續披露資料(包括通知及財務報告)將同時可供中港兩地投資者查閱,惟僅就不可於香港提供認購及與香港投資者無關的本基金份額類別而向中國內地投資者發出,或只涉及不會影響香港投資者的事宜之任何通知除外。
下列文件的副本可於周日(不包括星期六及公眾假期)正常辦公時間在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免費查閱:-
(i) 中國證監會就發售本基金發出的審批文件;
(ii)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經不時修訂);
(iii) 招募說明書所述的託管協議;
(iv) 本基金於中國證監會登記的招募說明書、本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經不時修訂);
(v) 上文「報告」一節所述的本基金財務報告;
(vi) 法律意見(由中國內地法律顧問發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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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i) 香港代表協議;
(viii)本基金致香港投資者的通知;
(ix) 招募說明書所載可供公眾人士查閱的有關其他文件。
第(i)、(ii)、(iii)、(v)、(vi)及(ix)項只備有簡體中文版本。第(iv)項所載的文件只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第(vii)項只備有英文版本。第(viii)項所述致香港投資者的所有通知將備有英文及繁體中文版本。
投資者可以書面方式向香港代表索取有關第(ii)及(v)項的特定資料(繁體中文及/或英文版本)。香港代表將盡快切實可行地回覆該要求。
第(iv)及(v)項所載的文件副本亦可應要求在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免費索取。上文所載的其他文件副本可應要求在香港代表的註冊辦事處支付合理費用後索取。
就第(iv)項而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須根據中國內地的適用法律法規予以更新;而香港說明文件及產品資料概要則在有需要反映相應變動時方會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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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更新招募說明書
(2022 年第 1 號)
基金管理人: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託管人: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重要提示】
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經中國證監會
2009 年 4 月 28 日證監許可[2009]343 號文核准募集。本基金基金合同於 2009 年
6 月 24 日生效。
基金管理人保證本招募說明書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本招募說明書經中國證監會核准,但中國證監會對本基金募集的核准,並不表明其對本基金的價值和收益做出實質性判斷或保證,也不表明投資於本基金沒有風險。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盡職守、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但不保證投資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最低收益;因基金價格可升可跌,亦不保證基金份額持有人能全數取回其原本投資。
本基金投資於證券市場,基金淨值會因為證券市場波動等因素產生波動。投資人在投資本基金前,需全面認識本基金產品的風險收益特徵和產品特性,充分考慮自身的風險承受能力,理性判斷市場,對認(申)購基金的意願、時機、數量等投資行為作出獨立決策。投資人根據所持有份額享受基金的收益,但同時也需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投資本基金可能遇到的風險包括:因政治、經濟、社會等因素對證券價格波動產生影響而引發的系統性風險,個別證券特有的非系統性風險,由於基金投資人連續大量贖回基金份額產生的流動性風險,基金管理人在基金管理實施過程中產生的基金管理風險,本基金投資債券引發的信用風險,以及本基金投資策略所特有的風險等等。本基金是股票型基金,風險高於貨幣市場基金、債券基金和混合型基金,屬證券投資基金中的較高風險收益品種。本基金初始面值 1 元,在證券市場波動因素影響下,本基金淨值可能低於初始面值,x
1
基金投資者有可能出現虧損。
投資有風險,投資人在認(申)購本基金前應認真閱讀本基金的《招募說明書》和《基金合同》。過往業績並不代表將來表現。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業績並不構成新基金業績表現的保證。
請個人投資者閱讀並充分瞭解《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用戶隱私政策》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知曉並同意滙豐晉信就為您開立基金帳戶並提供相應基金業務活動之目的及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如反洗錢、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實名制等)的要求,根據上述隱私政策和法律法規和監管規定收集、使用、存儲或以其他方式處理您的個人信息,您的個人信息包括個人基本資料、個人身份信息、個人財產信息等信息,其中包括部分敏感個人信息。
如果您不同意我們處理您的相關個人信息,我們將無法為您提供基金帳戶以及相應的基金業務相關的服務。對於機構投資者,如涉及提供第三方個人信息的,應當確保個人信息來源合法並且確保管理人處理其個人信息不違反該第三方的授權同意。機構投資者請提醒該第三方閱讀《滙豐晉信基金用戶隱私政策》,特別地應當根據《個人信息保護法》相關規定告知管理人將如何處理其個人信息,並獲得該第三方同意。
本招募說明書(更新)已經本基金託管人複核。本招募說明書(更新)所載內容截止日為 2022 年 6 月 10 日,有關財務資料和淨值表現截止日為 2022 年 3 月
31 日。本招募說明書所載的財務資料未經審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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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錄
一、緒言 4
二、釋義 6
三、基金管理人 14
四、基金託管人 27
五、相關服務機構 33
六、基金的募集 65
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69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70
九、基金的轉換 86
十、基金的非交易過戶與轉託管 87
十一、基金份額的凍結、解凍及質押 88
十二、定期定額投資計劃 89
十三、基金的投資 90
十四、基金的業績 108
十五、基金的財產 112
十六、基金財產的估值 114
十七、基金的收益與分配 124
十八、基金的費用和稅收 127
十九、基金的會計與審計 130
二十、基金的信息披露 131
二十一、風險揭示 138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終止和基金財產的清算 144
二十三、基金合同的內容摘要 147
二十四、基金託管協議的內容摘要 186
二十五、對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服務 212
二十六、其他應披露事項 215
二十七、招募說明書的存放及查閱方式 221
二十八、備查文件 222
3
一、緒言
x招募說明書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下簡稱《基金法》)、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運作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以下簡稱《銷售辦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以下簡稱《信息披露辦法》)、《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以下簡稱“《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其他有關規定以及《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簡稱《基金合同》)編寫。
本招募說明書闡述了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的投資目標、策略、風險、費率等與投資人投資決策有關的全部必要事項,投資人在做出投資決策前應仔細閱讀本招募說明書。
基金管理人承諾本招募說明書不存在任何虛假記載、誤導性xx或者重大遺漏,並對其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承擔法律責任。本基金是根據本招募說明書所載明的資料申請募集的。本招募說明書由本基金管理人解釋。本基金管理人沒有委託或授權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說明書中載明的信息,或對本招募說明書作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本招募說明書根據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編寫,並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基金合同是約定基金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資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額,即成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當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額的行為本身即表明其對基金合同的承認和接受,並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享有權利、承擔義務。基金投資人欲瞭解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和義務,應詳細查閱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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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基金 H 類別基金份額的詳細資訊,應參照本基金的香港說明文件。本基金 H 類別份額投資者,應將本招募說明書、本基金香港說明文件及 H 類
別基金份額產品資料概要一併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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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釋義
在本招募說明書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詞語或簡稱具有如下含義:基金或本基金: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基金合同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合同》及對該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招募說明書或本招募說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招募說明書》;明書:
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更新的招募說
明書,即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招募說明書進行的更新;
基金產品資料概要: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產品資料
概要》及其更新;
託管協議: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託管協議》及
對該託管協議的任何有效修訂和補充;
業務規則 指《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開放式基金業務規則》;
發售公告: 指《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份額發售
公告》;
中國證監會: 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指中國人民銀行和/或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
會;
《基金法》: 指2003年10月28日經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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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員會第五次會議通過,2012年12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次會議修訂,自 2013年6月1日起實施,並經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決定》修改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運作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4年7月7日頒佈、同年8月8日實施的
《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
指中國證監會2017年8月31日頒佈、同年10月1日實施的《公開募集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流動性風險管理規定》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銷售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20年8月28日頒佈、同年10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銷售機構監督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信息披露辦法》: 指中國證監會2019年7月26日頒佈、同年9月1日實施
的《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元: 指人民幣元;
基金合同當事人: 指受基金合同約束,根據基金合同享受權利並承擔義
務的法律主體,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和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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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額持有人;
基金管理人: 指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託管人: 指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基金份額持有人: 指依照法律法規或基金合同合法取得基金份額的投
資人;
註冊登記業務: 指本基金登記、存管、過戶、清算和交收業務。具體
內容包括投資人基金賬戶管理、基金份額註冊登記、清算和結算、基金銷售業務交易確認、代理發放紅利、建立並保管基金份額持有人名冊等;
註冊登記人: 指辦理基金註冊登記業務的機構,本基金的註冊登記
人為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投資人: 指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個人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
定可以投資於證券投資基金的自然人;
機構投資者: 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
定可以投資證券投資基金的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會團體或其它組織;
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指符合《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境內證券投資管理辦
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可以投資於中國證券市場,並取得國家外匯管理局額度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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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中國境外的機構投資者;
基金募集期: 指基金合同和招募說明書中載明,並經中國證監會核
准的基金份額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三個月;
基金合同生效日: 指基金募集期滿,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基金份
額持有人人數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基金管理人依據《基金法》向中國證監會辦理備案手續後,中國證監會的書面確認之日;
存續期: 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終止之間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 指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認購: 指在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按照基金合同及招募說明書的規定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申購: 指在基金合同生效後的存續期間,投資人申請購買本基金基金份額的行為;
贖回: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規定的條件,要求基金管理人將其持有的本基金基金份額兌換為現金的行為;
巨額贖回: 指在本基金單個開放日內,基金淨贖回申請份額(基
金贖回申請總份額扣除申購申請總份額之餘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淨值與淨轉出申請份額(基金轉出申請總份額扣除轉入申請總份額之餘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淨值之和超過上一開放日本基金總淨值10%的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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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
基金轉換: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屆時
有效的業務規則進行的本基金份額與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額間的轉換行為;
轉託管: 指基金份額持有人將其基金賬戶內的同一基金的基金份額從一個銷售機構託管轉移到另一銷售機構的行為;
投資指令: 指基金管理人在運用基金財產進行投資時,向基金託
管人發出的資金劃撥及實物證券調撥等指令;
代銷機構: 指接受基金管理人委託代為辦理本基金認購、申購、
贖回和其他基金業務的具有基金代銷業務資格的機構;
銷售機構: 指基金管理人及本基金代銷機構;
基金銷售網點: 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銷中心及基金代銷機構的代銷網
點;
指定媒介: 指中國證監會指定的用以進行信息披露的全國性報
刊及指定互聯網網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網站、基金託管人網站、中國證監會基金電子披露網站)等及其他媒介;
基金賬戶: 指註冊登記人為基金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
該註冊登記人辦理註冊登記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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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賬戶: 指銷售機構為基金投資人開立的記錄其持有的由該
銷售機構辦理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及轉託管等業務的基金份額餘額及其變動情況的賬戶;
開放日: 指基金管理人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的日期;
T 日: 指銷售機構受理投資人申購、贖回或其他業務申請的日期;
T+n日: 指T日後(不包括T日)第n個工作日
基金收益: 指基金投資所得紅利、股息、債券利息、買賣證券價
差、銀行存款利息及其他合法收入;
基金資產總值: 基金資產總值是指本基金購買的各類證券及票據價
值、銀行存款本息、債券的應計利息、基金應收的申購基金款等款項、繳存的保證金以及其他投資所形成的價值總和。
基金資產淨值: 指基金資產總值減去基金負債後的價值;
基金份額淨值 指以計算日某類基金資產淨值除以計算日該類基金
份額餘額總數後得出的基金份額的財產淨值;
基金財產估值: 指計算評估基金財產和負債的價值,以確定基金資產
淨值和基金份額淨值的過程;
法律法規: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現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規、司法
解釋、地方法規、地方規章、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以及對於該等法律法規的不時修改和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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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動性受限資產: 指由於法律法規、監管、合同或操作障礙等原因無法
以合理價格予以變現的資產,包括但不限於到期日在 10個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購與銀行定期存款(含協議約定有條件提前支取的銀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開發行股票、資產支持證券、因發行人債務違約無法進行轉讓或交易的債券等;
不可抗力: 指無法預見、無法克服、無法避免的任何事件和因素,
包括但不限於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災害、戰爭、騷亂、火災、政府徵用、沒收、法律變化、突發停電或其他突發事件、證券交易場所非正常暫停或停止交易等。
香港證監會 香港證券及期貨事務監察委員會;
《通函》: 指香港證監會2015年5月22日頒佈、同年7月1日實施
的《有關內地與香港基金互認的通函》及頒佈機關對其不時做出的修訂;
A類別基金份額: 指依據《基金法》、《銷售辦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
規定在中國內地銷售的、為中國內地投資者設立的份額類別;
H類別基金份額: 指依據《基金法》、《銷售辦法》、《通函》等法律
法規的有關規定為香港投資者設立的,在香港銷售機構銷售的本基金的份額類別;
基金份額: 指A類別基金份額、H類別基金份額以及本基金未來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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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的其他類別基金份額,但本基金合同關於H類別基金份額另有約定的除外;
香港代表: 指按照《通函》等法律法規擔任本基金在香港地區的
代表,負責接收香港地區投資者/機構的申購贖回申請、協調基金銷售、向香港證監會進行報備和香港基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和溝通工作等依據香港法規應履行的職責;
香港銷售機構: 指經香港證監會批准的,具備基金銷售資格的由香港代表選聘的相關銷售機構;
名義持有人: 指依據香港市場的特點,香港代表或香港銷售機構
(或其各自的代理人)將代表投資者名義持有“內地互認基金”(H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並出現在註冊登記機構的持有人名冊中;
H類別基金份額的開放日:
指為香港投資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僅指基金A類別基金份額開放日且該日為香港工作日,同時能滿足H類別基金份額結算安排的交易日。
中國: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本基金而言,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
香港: 指香港特別行政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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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況
名稱: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滙豐銀行大樓 17 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滙豐銀行大樓 17 樓法定代表人:xxx
設立日期:2005 年 11 月 16 日電話:000-00000000
聯絡人:xx
註冊資本:2 億元人民幣
股權結構:山西信託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山西信託”)持有 51%的股權,HSBC Global Asset Management (UK) Limited (滙豐環球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持有 49%的股權。
(二)主要人員情況
(1)董事會成員
xxxxx,董事長,碩士學歷。曾任山西省委組織部正處級幹部、山西省信託投資公司副總經理、山西省國信投資(集團)公司副總經理,山西光信實業有限公司副董事長,山西省國信投資(集團)公司黨委書記、山西信託副董事長,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黨委副書記、副行長(正職待遇)、山西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副總經理、副董事長、專職黨委副書記(正職待遇)。
xxxxx,董事,碩士學歷。曾任山西省信託投資公司房地產開發部、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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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實業總部副總經理,太原萬豐房地產發展有限公司總經理,山西國際貿易中心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長,山西信託董事長,山西國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專職黨委副書記、副總經理。
xxx先生,董事,碩士學歷。曾xxx基金(xx資產管理)電子商務及專案發展部經理、業務拓展總監,滙豐投資管理(香港)董事兼亞太區企業拓展及中國事業主管,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現任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
xxx女士,董事,碩士學歷。曾任xx大通銀行市場推廣部副財務主管、恒生銀行市場推廣部高級投資產品經理、國衛(AXA)保險金融有限公司財富管理部助理總經理、富達亞洲控股私人有限公司中國香港地區機構業務客戶關係管理負責人、亞洲(日本除外)董事總經理、xxx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亞太區行政總裁。
xx先生, 董事。中國註冊會計師(CPA)和特許金融分析師(CFA)。曾任滙豐環球投資管理(英國)有限公司產品開發培訓生、滙豐環球投資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亞太企業拓展經理,其後參與籌建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司成立後曾歷任財務總監、特別項目部總監、國際業務與戰略夥伴部總監、總經理助理、總經理。
xxx先生,獨立董事,博士學歷。曾任紐約大學金融學副教授、芝加哥大學訪問副教授、阿姆斯特丹大學訪問副教授、清華大學特聘教授。現任長江商學院校友事務副院長、金融學教授。
xxx先生,獨立董事,碩士學歷。曾擔任滙豐銀行(美國)西岸業務副總裁,滙豐銀行(香港)零售部主管、滙豐銀行中國總代表處中國業務總裁、交通銀行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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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長、國際金融協會(IIF)亞太區首席代表。現任星展銀行(香港)有限公司獨立董事。
xxxxx,獨立董事,博士學歷。曾任美國肯塔基大學博士後研究員, 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 BiMBA 商學院中方院長,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副院長、黨委書記。現任北京大學國家發展研究院教授。
(2)監事會成員基本情況:
xx先生,監事,碩士學歷。曾任山西信託副總經理兼資金管理部經理,常務副總經理,山西國信投資集團有限公司風控總監兼審計風控部總經理,山西金融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運營總監兼資本運營部總經理,山西省產權交易中心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監事會主席。現任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主席。
xxxxx,監事,本科學歷。曾任職於xxxxxxxxxx,0000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國區常務總監、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環球銀行及資本市場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副董事長、行長兼行政總裁。
xx女士,監事,碩士學歷。曾xxx保險有限公司招聘經理、永樂中國培訓部經理,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事經理,現任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人力資源總監。
xxxxx,監事,碩士學歷。曾任山西信託及山西省國信投資(集團)公司擔任交易員及投資經理,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高級研究員、股票基金經理、高級投資經理,現任滙豐晉信雙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滙豐晉信醫療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3)總經理及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基本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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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先生,總經理,碩士學歷。曾xxx基金(xx資產管理)電子商務及專案發展部經理、業務拓展總監,滙豐投資管理(香港)董事兼亞太區企業拓展及中國事業主管,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董事,滙豐中華證券投資信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xxx先生,副總經理,碩士學歷。曾任山西信託固定收益部副總經理、證券投資部副總經理、創新業務部總監;上海萬方投資管理有限公司副總經理;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督察長。
xx女士,副總經理兼首席運營官、首席信息官,碩士學歷。曾任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註冊部副總監;中銀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總監;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運營部總監。
xxxxx,副總經理,碩士學歷。曾任招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華東業務發展經理、天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機構理財部負責人、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總經理助理、直銷業務部總監。
古韻女士,督察長,碩士學歷。曾任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律事務總部副經理,國聯安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監察稽核部副總監、監察稽核部總監、董事會秘書和總經理助理。
(4)本基金基金經理
xxx先生,碩士研究生。曾任 Earnest Partners 投資經理、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安信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基金經理、招商證券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經理、北京磐灃投資管理合夥企業(中信產業基金二級市場投資平臺)基金經理。2020 年 6 月加入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現任主動權益投資部總監、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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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歷任基金經理:
xxx先生,於 200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0 年 12 月 4 日期間,曾管理本基金。
xx女士,於 2009 年 6 月 24 日至 2015 年 5 月 23 日期間,曾管理本基金。
xxxxx,於 2014 年 9 月 16 日至 2018 年 4 月 28 日期間,曾管理本基金。
xx女士,於 2018 年 4 月 28 日至 2020 年 5 月 30 日期間,曾管理本基金。
xx女士,于 2020 年 5 月 9 日至 2021 年 6 月 5 日期间,曾管理本基金。
(5)本基金基金經理助理
xx女士,碩士研究生。曾任易方達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信用研究員、富國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萬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現任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經理助理,協助相關基金的基金經理開展固定收益資產和新股相關投資管理工作。
(6)投資委員會成員的姓名和職務
xxx,總經理;xx,總經理助理,投資總監,股票研究部總監兼任滙豐晉信智造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低碳先鋒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動態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核心成長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研究精選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龍騰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滙豐晉信時代先鋒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xxx,投資部固定收益總監兼滙豐晉信貨幣市場基金基金經理;xx,規則化投資部總監兼任滙豐晉信恒生 A股行業龍頭指數證券投資基金、滙豐晉信大盤波動精選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滙豐晉信中小盤低波動策略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xx,海外投資部總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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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任滙豐晉信滬港深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和滙豐晉信港股通雙核策略混合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xxx,主動權益投資部總監兼任滙豐晉信大盤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基金經理。基金管理人也可以根據需要增加或更換相關人員。
(7)上述人員之間不存在近親屬關係。
(三)基金管理人的職責
(1)依法募集基金,辦理基金備案手續;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誠實信用、勤勉盡責的原則管理和運用基金財產;
(3)配備足夠的具有專業資格的人員進行基金投資分析、決策,以專業化的經營方式管理和運作基金財產;
(4)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辦理基金份額的認購、申購和贖回業務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5)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和相應的技術設施進行基金的註冊登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理該項業務;
(6)建立健全內部風險控制、監察與稽核、財務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證所管理的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人的財產相互獨立,對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別管理、分別記賬,進行證券投資;
(7)除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外,不得以基金財產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謀取非法利益,不得委託第三人運作基金財產;
(8)接受基金託管人依法進行的監督;
(9)採取適當合理的措施使計算基金份額認購、申購、贖回價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規定,按照有關規定計算並公告基金淨值信息,確定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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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額申購、贖回的價格;
(10)嚴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履行信息披露及報告義務;
(11)保守基金商業秘密,不洩露基金投資計劃、投資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另有規定外,在基金信息公開披露前,應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洩露;
(12)按基金合同確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時向基金份額持有人分配基金收益;
(13)按照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受理申購和贖回申請,及時、足額支付贖回和分紅款項;
(14)不謀求對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5)依據《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或配合基金託管人、基金份額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
(16)按規定保存基金財產管理業務活動的記錄、賬冊、報表和其他相關資料;
(17)進行基金會計核算並編製基金的財務會計報告;
(18)確保需要向基金份額持有人提供的各項文件或資料,在規定時間內發出;
(19)編製季度報告、中期報告和年度報告;
(20)保證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保証投資人能夠按照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方式,隨時查閱到與基金有關的公開資料,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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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支付合理成本的條件下得到有關資料的複印件;
(21)組織並參加基金財產清算組,參與基金財產的保管、清理、估價、變現和分配;
(22)面臨解散、依法被撤銷、破產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財產時,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並通知基金託管人;
(23)因違反基金合同導致基金財產的損失或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應承擔賠償責任,其賠償責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4)基金託管人違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財產損失時,應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向基金託管人追償;
(25)不從事任何有損基金財產及本基金其他當事人利益的活動;
(26)公平對待所管理的不同基金,防止在不同基金間進行有損本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利益及資源分配;
(27)以基金管理人的名義,代表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行使訴訟權利或實施其他法律行為;
(28)法律法規及基金合同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諾
(1)基金管理人將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按照招募說明書列明的投資目標、策略及限制全權處理本基金的投資。
(2)基金管理人不從事違反《基金法》及其他法律法規的行為,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為的發生:
1)將其固有財產或者他人財產混同於基金財產從事證券投資;
2)不公平地對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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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利用基金財產為基金份額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額持有人違規承諾收益或者承擔損失;
5)用基金財產承銷證券;
6)用基金財產向他人貸款或提供擔保;
7)用基金財產從事無限責任的投資;
8)用基金財產買賣其他基金份額,但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9)以基金財產向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出資或者買賣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發行的股票或者債券;
10)以基金財產買賣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控股關係的股東或者與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關係的公司發行的證券或者承銷期內承銷的證券;
11)用基金財產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及其他不正當的證券交易活動;
12)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所申報的金額超過基金的總財產,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13)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超過本基金資產淨值的
10%;
14)本基金與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超過該證券的 10%;
15)違反基金合同關於投資範圍、投資策略和投資比例等約定;
16)法律、法規、中國證監會及基金合同禁止的其他行為。
(3)基金管理人承諾加強人員管理,強化職業操守,督促和約束員工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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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行業規範,誠實信用、勤勉盡責,不從事以下活動:
1)越權或違規經營;
2)違反基金合同或託管協議;
3)故意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關機構的合法權益;
4)在包括向中國證監會報送的資料中進行虛假信息披露;
5)拒絕、干擾、阻撓或嚴重影響中國證監會依法監管;
6)疏忽職守、濫用職權;
7)洩露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8)除按本公司制度進行基金運作投資外,直接或間接進行其他股票投資;協助、接受委託或以其他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9)違反證券交易場所業務規則,利用對敲、倒倉等手段操縱市場價格,擾亂市場秩序;
10)貶損同行,以提高自己;
11)在公開信息披露和廣告中故意含有虛假、誤導、欺詐成分;
12)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13)有悖社會公德,損害證券投資基金人員形象;
1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
(4)基金經理承諾
1)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規定,本著謹慎的原則為基金份額持有人謀取最大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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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僱人或任何其他第三人謀取不當利益。
3)不洩漏在任職期間知悉的有關證券、基金的商業秘密、尚未依法公開的基金投資內容、基金投資計劃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為其他組織或個人進行證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1)內部控制的目標
1)保證公司經營運作嚴格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行業監管規則,自覺形成守法經營、規範運作的經營思想和經營理念。
2)防範和化解經營風險,提高經營管理效益,確保經營業務的穩健運行和受託資產的安全完整,實現公司的持續、穩定、健康發展。
3)確保基金、公司財務和其他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2)內部控制的原則
1)健全性原則。內部控制應當包括公司的各項業務、各個部門或機構和各級人員,並涵蓋到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2)有效性原則。通過科學的內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序,維護內控制度的有效執行。
3)獨立性原則。公司各機構、部門和崗位職責應當保持相對獨立,公司基金資產、自有資產、其他資產的運作應當分離;
4)相互制約原則。公司內部部門和崗位的設置應當權責分明、相互制衡。
5)成本效益原則。公司運用科學化的經營管理方法降低運作成本,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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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經濟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達到最佳的內部控制效果。
(3)內部控制制度
公司內部控制制度由內部控制大綱、基本管理制度、部門業務規章組成。公司內部控制大綱是對公司章程規定的內控原則的細化和展開,是各項基本管理制度的綱要和總攬,內部控制大綱明確了內控目標、內控原則、控制環境、內控措施等內容。基本管理制度包括風險控制制度、投資管理制度、基金會計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監察稽核制度、信息技術管理制度、公司財務制度、資料檔案管理制度、業績評估考核制度和緊急應變制度。部門業務規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對各部門的主要職責、崗位設置、崗位責任、操作守則等的具體說明。
公司制定內部控制制度遵循了以下原則:
1)合法合規性原則。公司內控制度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各項規定。
2)全面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應當涵蓋公司經營管理的各個環節,不得留有制度上的空白或漏洞。
3)審慎性原則。制定內部控制制度應當以審慎經營、防範和化解風險為出發點。
4)適時性原則。內部控制制度的制定應當隨著有關法律法規的調整和公司經營戰略、經營方針、經營理念等內外部環境的變化進行及時的修改或完善。
(4)內部控制系統
公司的內部控制系統是一個分工明確、相互牽制、完備嚴密的系統。公司董事會對公司建立內部控制系統和維持其有效性承擔最終責任,各個業務部門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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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門的內部控制,督察長和監察稽核部負責檢查公司的內部控制措施的執行情況。具體而言,包括如下組成部分:
1)董事會
負責制定公司的內部控制大綱,對公司內部控制負完全的和最終的責任。
2)督察長
負責公司及其業務運作的監察稽核工作,對公司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督察長對董事會負責,將定期和不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並定期向中國證監會呈送監察稽核報告。
3)監察稽核部
監察稽核部負責對公司各部門內部控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監察稽核部對總經理負責,將定期和不定期對各業務部門內部控制制度的執行情況和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其他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並適時提出修改建議。
4)業務部門
內部控制是每一個業務部門的責任。各部門總監對本部門的內部控制負直接責任,負責履行公司的內部控制制度,並負責建立、執行和維護本部門的內部控制措施。
(5)基金管理人關於內部控制的聲明
基金管理人確知建立內部控制系統、維持其有效性以及有效執行內部控制制度是董事會及管理層的責任,董事會承擔最終責任;基金管理人承諾以上關於內部控制的披露真實、準確,並承諾根據市場的變化和基金管理人的發展不斷完善內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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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託管人
一、基金託管人基本情況
(一)基金託管人概況
公司法定中文名稱: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簡稱:交通銀行)公司法定英文名稱:BANK OF COMMUNICATIONS CO.,LTD
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住 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xxxxxxx 000 x辦公地址:上海市長寧區仙霞路 18 號
郵遞區號:200336
註冊時間:1987 年 3 月 30 日註冊資本:742.63 億元
基金託管資格批文及文號:中國證監會證監基字[1998]25 號連絡人:陸志俊
電 話:95559
交通銀行始建於 1908 年,是中國歷史最悠久的銀行之一,也是近代中國的發鈔行之一。1987 年重新組建後的交通銀行正式對外營業,成為中國第一家全國性的國有股份制商業銀行,總部設在上海。2005 年 6 月交通銀行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2007 年 5 月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交通銀行連續 13 年
躋身《財富》(FORTUNE)世界 500 強,營業收入排名第 137 位;列《銀行家》(The
Banker)雜誌全球千家大銀行一級資本排名第 11 位。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銀行資產總額為人民幣 12.32 萬億元。2022
年一季度,交通銀行實現淨利潤(歸屬于母公司股東)人民幣 233.4 億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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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銀行總行設資產託管部(下文簡稱“託管部”)。現有員工具有多年基金、證券和銀行的從業經驗,具備基金從業資格,以及經濟師、會計師、工程師和律師等中高級專業技術職稱,員工的學歷層次較高,專業分佈合理,職業技能優良,職業道德素質過硬,是一支誠實勤勉、積極進取、開拓創新、奮發向上的資產託管從業人員隊伍。
(二)主要人員情況
任德奇先生,董事長、執行董事,高級經濟師。
任先生 2020 年 1 月起任本行董事長(其中:2019 年 12 月至 0000 x 0 xx
xxxxxxx)、xxxx, 0000 x 8 月至 2020 年 1 月任本行副董事長(其
中:2019 年 4 月至 0000 x 0 xxxxxxxxxx)、xxxx,0000 x 8 月
至 2019 年 12 月任本行行長; 2016 年 12 月至 2018 年 6 月任中國銀行執行董
事、副行長,其中:2015 年 10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銀香港(控股)有限公
司非執行董事,2016 年 9 月至 2018 年 6 月兼任中國銀行上海人民幣交易業務總
部總裁;2014 年 7 月至 0000 x 00 xxxxxxxxx,0000 x 8 月至 2014 年
5 月歷任中國建設銀行信貸審批部副總經理、風險監控部總經理、授信管理部總
經理、湖北省分行行長、風險管理部總經理;1988 年 7 月至 2003 年 8 月先後在中國建設銀行岳陽長嶺支行、岳陽市中心支行、岳陽分行,中國建設銀行信貸管理委員會辦公室、信貸風險管理部工作。任先生 1988 年于清華大學獲工學碩士學位。
xx先生,副董事長、執行董事、行長,高級經濟師。
x先生 2020 年 7 月起擔任本行行長;2016 年 11 月至 2020 年 5 月任中國
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2014 年 12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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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公司副總經理;2014 年 6 月至 2014 年 12 月任中國光大(集團)總公司執
行董事、副總經理(2014 年 6 月至 2016 年 11 月期間先後兼任光大永明人壽保險有限公司董事長、中國光大集團有限公司副董事長、中國光大控股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國際有限公司執行董事兼副主席、中國光大實業(集團)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2009 年 9 月至 2014 年 6 月歷任中國光大銀行行長助理、副行長(期間先後兼任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1993 年 7 月至 2009 年 9 月先後在中國光大銀行國際業務
部、香港代表處、資金部、投行業務部工作。x先生 2003 年於香港理工大學獲工商管理博士學位。
xx先生,資產託管部總經理。
xx先生 2022 年 4 月起任本行資產託管部總經理;2014 年 12 月至 2022 年
4 月任本行資產託管部副總經理;2000 年 7 月至 2014 年 12 月,歷任交通銀行資
產託管部客戶經理、保險保障業務部高級經理、總經理助理。x先生 2000 年于復旦大學獲經濟學碩士學位。
(三)基金託管業務經營情況
截至 2022 年 3 月 31 日,交通銀行共託管證券投資基金 646 只。此外,交通銀行還託管了基金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計畫、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計畫、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畫、私募投資基金、保險資金、全國社保基金、養老保障管理基金、企業年金基金、職業年金基金、期貨公司資產管理計畫、QFII 證券投資資產、RQFII 證券投資資產、QDII 證券投資資產、RQDII 證券投資資產、QDIE 資金、QDLP 資金和 QFLP 資金等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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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基金託管人的內部控制制度
(一)內部控制目標
交通銀行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行業規章及行內相關管理規定,加強內部管理,託管部業務制度健全並確保貫徹執行各項規章,通過對各種風險的識別、評估、控制及緩釋,有效地實現對各項業務的風險管控,確保業務穩健運行,保護基金持有人的合法權益。
(二)內部控制原則
1、合法性原則:託管部制定的各項制度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的監管要求,並貫穿於託管業務經營管理活動始終。
2、全面性原則:託管部建立各二級部自我監控和風險合規部風險管控的內部控制機制,覆蓋各項業務、各個部門和各級人員,並滲透到決策、執行、監督、回饋等各個經營環節,建立全面的風險管理監督機制。
3、獨立性原則:託管部獨立負責受託基金資產的保管,保證基金資產與交通銀行的自有資產相互獨立,對不同的受託基金資產分別設置帳戶,獨立核算,分賬管理。
4、制衡性原則:託管部貫徹適當授權、相互制約的原則,從組織架構的設置上確保各二級部和各崗位權責分明、相互制約,並通過有效的相互制衡措施消除內部控制中的盲點。
5、有效性原則:託管部在崗位、業務二級部和風險合規部三級內控管理模式的基礎上,形成科學合理的內部控制決策機制、執行機制和監督機制,通過行之有效的控制流程、控制措施,建立合理的內控程式,保障各項內控管理目標被有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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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效益性原則:託管部內部控制與基金託管規模、業務範圍和業務運作環節的風險控制要求相適應,儘量降低經營運作成本,以合理的控制成本實現最佳的內部控制目標。
(三)內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商業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指引》等法律法規,託管部制定了一整套嚴密、完整的證券投資基金託管管理規章制度,確保基金託管業務運行的規範、安全、高效,包括《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風險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系統建設管理辦法》、《交通銀行資產託管部資訊披露制度》、
《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商業秘密管理規定》、《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從業人員行為規範》、《交通銀行資產託管業務檔案管理暫行辦法》等,並根據市場變化和基金業務的發展不斷加以完善。做到業務分工科學合理,技術系統管理規範,業務管理制度健全,核心作業區實行封閉管理,落實各項安全隔離措施,相關資訊披露由專人負責。
託管部通過對基金託管業務各環節的事前揭示、事中控制和事後檢查措施實現全流程、全鏈條的風險管理,聘請國際著名會計師事務所對基金託管業務運行進行國際標準的內部控制評審。
三、基金託管人對基金管理人運作基金進行監督的方法和程式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和有關證券法規的規定,對基金的投資對象、基金資產的投資組合比例、基金資產的核算、基金資產淨值的計算、基金管理人報酬的計提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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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基金託管人報酬的計提和支付、基金的申購資金的到賬與贖回資金的劃付、基金收益分配等行為的合法性、合規性進行監督和核查。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違反《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等有關證券法規和《基金合同》的行為,及時通知基金管理人予以糾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後及時核對確認並進行調整。交通銀行有權對通知事項進行複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對交通銀行通知的違規事項未能及時糾正的,交通銀行按規定報告中國證監會。
交通銀行作為基金託管人,發現基金管理人有重大違規行為,有權立即報告中國證監會,同時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糾正。
四、其他事項
最近一年內交通銀行及其負責資產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未受到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證監會、中國銀保監會及其他有關機關的處罰。負責基金託管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在基金管理公司無兼職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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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關服務機構
(一)基金份額發售機構
(1)直銷機構
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投資理財中心
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xxxxxxxxxxxx 00 xxx:000-00000000
傳真:021-20376989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000-00000000
(2)A 類別基金份額代銷機構
◼ 交通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xxxxxx 000 x
xxxx:上海市浦東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任德奇
電話:(021)00000000傳真:(021)58408483聯絡人:高天
客服電話:95559
◼ 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33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25 號
辦公地址:北京市xxxxxxxx 0 xx 0 xx法定代表人:田國立
客戶服務電話:95533網址:xxx.xxx.xxx
◼ 中國工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戶xxxx:00000 xx:xxx.xxxx.xxx.xx
◼ 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
辦公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傳真:(010)85109219聯絡人:xx
客戶服務電話:95599 網址:xxx.xxxxxxx.xxx
34
◼ 中國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10)00000000傳真:(010)66109144聯絡人:刑然
客戶服務電話:95566網址:xxx.xxx.xx
◼ 上海浦東發展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浦東南路 500 號
辦公地址:xxxxxxxx 00 xxxxxx:xx
xx:(000)00000000傳真:(021)63604199聯絡人:xxx、xxx客戶服務熱線:95528
◼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東城區朝陽門北大街 8 號富華大廈 C 座法定代表人:xx
客服電話:95558 (全國)
35
聯絡人:豐靖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10-65550827
網址:xxxx.xxxxxx.xxx
◼ 招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7088 號法定代表人:李xx
xx:(0000)00000000,82090060傳真:(0755)83195049,82090817
聯絡人:xx
客戶服務熱線:95555
◼ 中國光大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復興門外大街 6 號光大大廈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10-68560661
聯絡人:xx
客服電話:95595 (全國)網址:xxx.xxxxxxx.xxx
36
◼ 華夏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
辦公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中心電話:95577網址:xxx.xxx.xxx.xx
◼ 中國民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xxxxxxxxx 0 x
xxxx:北京市xxxxxxx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10-83914283
聯絡人:xxx
xx服務熱線:95568
◼ 平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深南東路 5047 號平安銀行大廈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95511-3
37
◼ 寧波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寧波市鄞州區甯東路 345 號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95574 網址:xxx.xxxx.xxx.xx
◼ 溫州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辦公地址:溫州市車站大道 196 號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電話:(0577)00000000傳真:(0577)00000000
客服電話:(0577)96699網址:xxx.xxxxxx.xx
◼ 渤海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xxxxxxxxx 000-000 x
辦公地址:天津市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95541
38
◼ 上海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xx區中山東二路 70 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xx區中山東二路 70 號上海農商銀行大廈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
◼ 洛陽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洛陽市洛xxxxxxx 000 x洛陽銀行大廈
辦公地址:洛陽市洛xxxxxxx 000 x洛陽銀行大廈法定代表人:xx甫
客服電話:96699
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滙豐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 8 號xxxxxxxxxxxx 00 x
辦公地址:上海市世紀大道 8 號xxx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39
客服電話:95366
◼ 山西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xxxxxxxxx 00 xxxxxxxxxx
xxxx:xxxxxxxxx 00 xxxxxxxxxx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張治國
聯繫電話:0000-0000000傳真:0351-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
◼ 國泰君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上海)自由貿易xxxxxx 000 x
xxxx:上海市靜xxxxxx 000 x國泰君安大廈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95521/0000000000
◼ xxx源證券有限公司
40
註冊地址:xxxxxxxxx 000 x 00 x
xxxx:xxxxxxxxx 000 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23、0000000000傳真:021-33388224
◼ 中信建投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安立路 66 號 4 號樓
辦公地址:xxxxxxxxx 000 x法定代表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電話: 000-00000000
傳真:010-65182261
聯絡人:權唐
◼ 光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靜xxxxx0000x辦公地址:上海市靜xxx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41
聯絡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25網址:xxx.xxxxx.xxx
◼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000x
xxxx:深圳市福田xxx一路111號招商證券大廈23樓法定代表人:霍達
聯絡人:xx迎
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0
客服電話: 000-0000-000、95565
◼ 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天河區天河北路183-187號大都會廣場43樓(4301-4316房)
辦公地址:xxxxxxxxxxxxxx5、18、19、36、38、41和42樓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xx:020-87555305
42
開放式基金諮詢電話:95575轉各營業網點網址:xxx.xx.xxx.xx
◼ 中國銀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辦公地址:北京市豐台區xxx0xx0xxxxxxxxxxxx:北京市xxxxxxx00x2-6層
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電話:0000-000-000或95551
◼ 海通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淮海中路98號辦公地址: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王開國
聯絡人:xx、xxx電話:0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95553或撥打各城市營業網點電話網址:xxx.xxxxx.xxx
◼ 中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xxxx0000xxxxxxxxXxxxxx:北京市xxxxxxx0xxxxx0x
43
法定代表人:xxx聯絡人:xx
xx: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0
◼ 中信證券(山東)有限責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楊寶林
註冊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20層辦公地址:青島市嶗山區深圳路222號青島國際金融廣場1號樓20層基金業務聯絡人:xx超
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48
◼ 興業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福州市湖東路268號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民生路1199弄證大五道口廣場1號樓21層法定代表人:蘭榮
聯絡人:謝高得
電話:021-00000000
44
傳真: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xx
◼ 國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2號國信證券大廈十六層至二十六層通訊位址:深圳市羅湖區紅嶺中路1010號國際信託大廈21樓
法人代表人:xxx
聯繫電話:0755-00000000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755-82133952
全國統一客戶服務電話:95536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郵編:518001
◼ 國元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合肥市壽春路179 號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電話:0000-000-000
◼ 中國國際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
45
辦公地址:北京建國門外大街1號國貿大廈2座27層及28層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x xx
客服電話:000 000 0000
◼ 華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南京市江東中路228號
辦公地址:南京市建鄴區江東中路228號華泰證券廣場、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蓮花街道益田路5999號基金大廈10樓
法定代表人:xx聯絡人:鬍子豪
電話: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97
◼ 東方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中山北路318號2號樓21-29樓辦公地址:xxxxxxx000x0xx00-00x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xx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46
客服電話:95503
◼ 安信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xxxxxxxxxxx 000 xxxxxxx
xxxx: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福華一路 119 號安信金融大廈
深圳市福田區深南大道 2008 號xxxxxx 0 xx 0 x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王星月
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755-82558355
网址:xxx.xxxxxxx.xxx.xx客服电话:95517
◼ 天相投資顧問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19號富凱大廈B座701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B座4層法定代表人:xx相
聯絡人: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00-0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0
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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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金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四川省成都市東城根上街95號辦公地址:xxxxxxxxxxx00x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xx 聯絡電話:000-00000000傳真號碼: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310 網址:xxx.xxxx.xxx.xx
◼ 深圳眾祿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深圳市羅湖區筍崗街道筍xxxxxx0xHALO廣場一期四層
12-13室
法定代表人:xxxx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上海天天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xxxx 000 x 0 xx 0 x
xxxx:上海市xxxxx南路 88 號東方財富大廈法定代表人:其實
客戶服務電話:95021
48
◼ 螞蟻(杭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區五常街道xxxx 000 x 0 x 0 x 000 x
xxxx:浙江省杭州市xxxxxx 000 x螞蟻元空間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
客服電話:95188-8
◼ 上海好買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虹口區歐陽路196號26號樓2樓41號
辦公地址:xxxxxxx0000x鄂爾多斯國際大廈903~906室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高源
聯繫電話:000-00000000客服電話:000-000-0000傳真:021-68596919
◼ 浙江同花順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xxxxxxxxxxxxxxxx000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費超超
49
客服電話:952555
◼ 諾亞正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上海市虹口區飛虹路360弄9號3724室辦公地址:上海市xx區長陽路1687號2號樓
法定代表人:xxx聯絡人: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 東海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江蘇省常州延陵西路 23 號投資廣場 18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東方路 1928 號東海證券大廈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00-00000000傳真:021-50498825
聯絡人:xxx
客服電話:95531;000-0000-000
◼ 中泰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xxxxxxxxx 00 x法定代表人:xx
xx人:xxx
00
電話:0000-00000000傳真:0531-68889518
公司網站:xxx.xxx.xxx.xx客服電話:95538
◼ 浙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江幹區五星路 201 號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高揚
聯繫電話:0000-00000000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95345
◼ xx證券有限責任公司
註冊地點:深圳市福田區金田路4018號安聯大廈28層A01、B01(b)單元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客服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00
◼ 信達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北京市西城區鬧市口大街9號院1號樓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x
51
公司網址: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95321
◼ 和訊資訊科技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北京市朝陽區朝外大街22號泛利大廈10層法定代表人:章知方
聯絡人:xxx
xx網站:xx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 北京展恒基金銷售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北京市順義區後沙峪鎮安富街6號
辦公區地址為:北京市xxxxxx00-0x郵電新聞大廈2層法定代表人:xxx
xx人: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 華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安徽省合肥市政務文化xxxxxx000x法定代表人:章宏韜
公司網站: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52
◼ 恒生銀行(中國)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000號恒生銀行大廈34樓、36樓及xxxxxx000xxxxx00x
xxxx:xxxxxxxxxxxx0000xxxxxxx00x、00x及xxxxxx000xxxxx00x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xx 客服電話:0000000000/0000000000
◼ 長江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辦公地址:武漢市新華路特8號長江證券大廈法定代表人:xxx
電話:000-00000000
聯絡人:xx
客戶服務電話:95579網址:xxx.00000.xxx
◼ 東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5號新盛大廈B座12、15層法定代表人: xxx
聯絡人: xxx
53
電話: 0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網址:xxx.xxxx.xxx
◼ xxx源西部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xx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辦公地址:新疆烏魯木齊市xx區(新市區)北京南路358號大成國際大廈
20樓2005室
法定代表人:xxx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23、0000000000傳真:010-88085195
◼ 中信期貨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
13層1301-1305室、14層
辦公地址:廣東省深圳市福田區中心三路8號卓越時代廣場(二期)北座13層1301-1305室、14層
法定代表人:xx
54
聯絡人:xx
客服電話:000-000-0000
◼ 北京錢景財富投資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棱街丹棱soho10層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丹棱街丹棱soho10層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 000 0000
◼ 上海陸金所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4樓09單元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陸家嘴環路1333號15樓
法定代表人:x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 珠海盈米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珠海市橫琴新區寶華路 6 號 105 室-3491法定代表人: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0
55
◼ 廣州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新城華夏路 1 號法定代表人: xxx
公司網站: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95313
◼ 平安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福田街道益田路 5023 號平安金融中心 B 座第 22-
25 層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xx路 2389 弄 LCM 置匯旭輝廣場 D 座 11 層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 xx
電話: 000-00000000
傳真: 000-00000000
客服電話: 95511-8
公司網址: xxxxx.xxxxxx.xxx
◼ 北京匯成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D 座 4 層 4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區宣武門外大街甲 1 號環球財訊中心 D 座 401
法定代表人:王偉剛聯絡人:xxx
56
電話:000-00000000電話:000-00000000傳真:010-62680827
網址:xxx.xxxxxxx.xxx客服電話:000-000-0000
郵編:100052
◼ 京東xx瑞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 北京市海澱區知春路 76 號(寫字樓)1 號樓 4 層 1-7-2
辦公地址: 北京市通州區亦莊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創十一街 18 號院京東集團總部 A 座 15 層
法定代表人:xxx電話: 95118
傳真:010-89189566
客服熱線: 95118
公司網站: xxxxxxxx.xx.xxx
◼ 東方財富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西藏自治區拉薩市柳梧新區國際總部城 10 棟樓
辦公地址:上海市xxxxx南路 88 號東方財富大廈法定代表人:xx
電話:000-00000000
聯絡人:xxx
57
◼ 晉商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 59 號
辦公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區長風街 59 號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電話:00000000
◼ 中信證券華南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20 層
辦公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珠江西路 5 號廣州國際金融中心主塔 19 層、20 層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48傳真:020-88836984
◼ 東吳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
58
辦公地址:蘇州工業園區星陽街 5 號法定代表人:範力
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330傳真:0512-65588021
◼ 中國中金財富證券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福田區益田路與福中路交界處xx商務中心 A 棟第 18-21
層及第 04 層 01.02.03.05.11.12.13.15.16.18.19.20.21.22.23 單元
辦公地址:深圳福田區益田路 6003 號xx商務中心 A 座 4 層、18-21 層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532
◼ 天風證券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關東園路 2 號高科大廈四樓辦公地址: 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中南路 99 號保利廣場 A 座 48 樓
法定代表人:餘磊聯絡人:xxx
59
電話:0000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 或 95391
◼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16 號
辦公地址:中國北京市西城區金融大街 16 號法定代表人:xx
網址:xxx.x-xxxxxxxxx.xxx服務熱線 : 95519
◼ 騰安基金銷售(深圳)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區前灣一路 1 號 A 棟 201 室辦公地址:深圳市南山區海天二路 33 號騰訊濱海大廈 15 層法定代表人:xxx
客服電話:95017
◼ 北京度小滿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 1 層 103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海澱區西北旺東路 10 號院西區 4 號樓法定代表人:xx
聯絡人:xxx
60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客戶服務電話:95055-4
◼ 上海基煜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上海市xx區廣東路 500 號 30 層 3001 單元
辦公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 488 號太平金融大廈 1503 室法定代表人:xx
電話:(021)00000000傳真:(021)58350979聯絡人: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
◼ 北京雪球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 6 號樓 15 層 1501 室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創遠路 34 號院融新科技中心 C 座 17 層法定代表人:xx
xx人:xx
電話:000-00000000
客服電話:000-000-0000傳真:010-84997571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
61
◼ 泰信財富基金銷售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甲 92 號-4 至 24 層內 10 層 1012
辦公地址:北京市朝陽區建國路乙 118 號京匯大廈 1206
法定代表人:xx電話:00000000000
聯絡人:xxx
網址:xxx.xxxxxxxx.xxx 客戶服務電話:0000000000
其他銷售機構詳見本基金基金份額發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網站的相關公告,或基金管理人屆時發佈的變更或增減銷售機構的公告。
(3)H 類別基金份額香港代表
HSBC Investment Funds (Hong Kong) Limited(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擔任本公司在香港地區的代表,負責接收香港地區投資者/機構的申購贖回申請、協調基金銷售、向香港證監會進行報備和香港基金投資人的信息披露和溝通工作。
滙豐投資基金(香港)有限公司地址:香港皇后大道中 1 號滙豐總行大廈 22
樓
電話:000-0000 0000
傳真:3409 2667
網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62
(4)H類別基金份額香港銷售機構
香港上海滙豐銀行有限公司(“香港滙豐銀行”)、恒生銀行有限公司(“香港恒生銀行”)擔任本公司在香港地區的首批基金銷售機構(“香港代銷機構”),負責向香港投資者提供銷售服務。基金銷售活動應遵循中港兩地監管機構的相關法規要求。
(二)註冊登記機構
名稱: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註冊地址:上海市浦東新區世紀大道 8 號上海國金中心滙豐銀行大樓 17 樓法定代表人:xxx
聯絡人:xx
聯繫電話:000-00000000
(三)提供法律意見書的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住所:上海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05 室
辦公地址:上海浦東南路 256 號華夏銀行大廈 1405 室負責人:xx
電話:(021)00000000傳真:(021)51150398聯絡人:xx
63
經辦律師:xx、xx
(四)審計基金財產的會計師事務所
名稱: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
住所:上海市xx區湖濱路 202 號企業天地 2 號樓普xxx中心 11 樓法定代表人:xxx
xx電話:000-0000 0000
傳真電話:000-0000 0000
經辦註冊會計師:xxx、xxx聯絡人:xxx
64
六、基金的募集
(一)基金募集的依據
x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運作辦法》、《銷售辦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規定募集,並於 2009 年 4 月 28 日經中國證監會證監許可
[2009]343 號文核准募集。
(二)基金存續期間不定期
(三)基金類型
股票型證券投資基金
(四)募集方式
x基金通過各銷售機構的基金銷售網點向投資人公開發售,具體情況和聯繫方法詳見基金份額發售公告。
(五)募集期限
x基金於 2009 年 5 月 18 日起通過各銷售機構向社會公開募集,截止 2009
年 6 月 19 日,本基金募集工作已順利結束。
(六)募集對象
x基金份額的發售對象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個人投資者、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和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購買證券投資基金的其他投資者。
65
(七)募集場所
x基金通過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網點公開發售,詳情見發售公告。
(八)基金的最高募集規模
x基金不設最高募集規模。
(九)基金份額面值、認購價格、費用及認購份額計算公式
(1)基金份額初始面值:1.00 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認購價格:1.00 元人民幣
(3)認購費用
認購金額(萬元) | 認購費率 |
A <50 | 1.2% |
50 ≤ A <100 | 1.0% |
100 ≤A <500 | 0.6% |
A ≥500 | 每筆 1000 元 |
x基金採用金額認購方法,認購費用以認購金額為基數採用比例費率計算,收費方式為前端收費。基金認購費不列入基金財產,主要用於支付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募集期間發生的各項費用。
(4)認購份額的計算
認購本基金的認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在認購基金時繳納認購費。投資者的認購金額包括認購費用和淨認購金額。有效認購款項在基金募集期間形成的利息歸投資者所有,如基金合同生效,則折算為基金份額計入投資者的賬戶,具體份額以註冊登記機構的記錄為准,投資者的總認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66
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1+認購費率)認購費用=認購金額-淨認購金額
認購份額=(淨認購金額+認購金額產生的利息)/基金份額初始面值
上述計算結果(包括認購份額)以四捨五入的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認購費用主要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基金募集期發生的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例一:假定某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認購金額在募集期產生的
利息為 3 元。則其可得到的認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認購金額=10,000/(1+1.20%)=9,881.42 元認購費用=10,000-9,881.42=118.58 元
認購份額=(9,881.42 + 3)/1.00=9,884.42 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認購本基金,可得到 9,884.42 份基金份額(含利息折份額部分)
(十)投資人對基金份額的認購
(1)認購時間安排
x基金募集期自 2009 年 5 月 18 日至 2009 年 6 月 19 日,共 33 天。
(2)投資人認購應提交的文件和辦理的手續
基金投資人可在募集期間到基金銷售網點認購本基金,按照銷售機構的規定辦理基金認購手續,填寫認購申請書,並足額繳納認購款(具體請參見發售公告)。首次認購之前必須持有效證件開立滙豐晉信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賬戶和銷售機構交易賬戶。
67
(3)認購的方式及確認
投資人在募集期內可多次認購基金份額,認購申請一經受理,不得撤銷。投資人在 T 日規定時間內提交的認購申請,可於 T+2 日後在原申請網點或通
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申請是否被成功受理。
投資人可於基金合同生效後在原申請網點或通過基金管理人的客戶服務中心查詢認購確認份額。
(4)認購限額
x基金募集期間內,投資人認購本基金,不設最高認購份額限制。
在本基金募集期內,投資人首次單筆認購的最低金額為 2,000 元,追加認購
的最低金額 1,000 元。
(十一)募集資金利息的處理方式
有效認購申請款項在基金募集期產生的利息將轉換為基金份額,歸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募集期產生的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數以註冊登記人的記錄為准。
(十二)基金募集行為結束前,投資人的認購款項只能存入有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資格的商業銀行的基金募集專用賬戶,任何人不得動用。
本次募集有效認購總戶數為31,795戶,按照每份基金份額1.00元人民幣計算,募集發售期募集的有效份額為2,884,896,208.13份,利息結轉的基金份額為 658,033.28份基金份額,兩項合計共2,885,554,241.41份基金份額,已全部計入各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基金賬戶,歸各基金份額持有人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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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具備下列條件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 10 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 10 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予以公告:
(1)基金募集份額總額不少於 2 億份,基金募集金額不少於 2 億元人民幣;
(2)基金份額持有人的人數不少於 200 人;
基金備案獲中國證監會書面確認之日起,基金合同生效。基金管理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確認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二)基金募集失敗的處理方式
(1)募集期滿,未達到基金合同生效條件,或募集期內發生使基金合同無法生效的不可抗力,則基金募集失敗。
(2)本基金募集失敗,基金管理人應當以其固有財產承擔因募集行為而產生的債務和費用,將投資人已繳納的認購款項加計銀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期限屆滿後 30 日內返還基金認購人。
(三)基金存續期內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和資產規模
基金合同生效後,基金份額持有人數量不滿 200 人或者基金資產淨值低於
5000 萬元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連續 20 個工作日出現前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說明原因和報送解決方案。
中國證監或法律法規會另有規定的,按其規定辦理。
(四)本基金基金合同已於 2009 年 6 月 24 日生效。
69
八、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一)基金份額的類別
x基金根據銷售對象的不同,將基金份額分為不同的類別。
在中國內地銷售的、為中國內地投資者設立的份額,稱為 A 類別基金份額;在中國香港地區銷售的、為中國香港投資者設立的份額,稱為 H 類別基金份額。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H 類別基金份額單獨設置基金代碼,分別計算和公
告基金份額淨值和基金份額累計淨值。
除非基金管理人在未來條件成熟後另行公告開通相關業務,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額類別之間不得互相轉換。
(二)申購與贖回辦理的場所
x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託的代銷機構。
投資人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基金的申購與贖回。本基金管理人可根據情況增減基金代銷機構,並在基金管理人網站公示。
條件成熟時,投資人可以通過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銷機構以電話、傳真或網上交易等形式進行基金的申購和贖回,具體辦法另行公告。
本基金 H 類別基金份額的銷售機構為經香港證監會批准的,具備基金銷售資格的由香港代表選聘的相關銷售機構。
投資人可以在銷售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營業場所或按銷售機構提供的其他方式辦理 H 類別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
70
(三)申購與贖回辦理的開放日及時間
(1)開放日及開放時間
x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的開放日是指為投資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的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佈時間為准。
若出現新的證券交易市場或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前述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提前公告。
本基金 H 類別基金份額的開放日是指為香港投資人辦理基金申購、贖回等業務,僅指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開放日且該日為香港工作日,同時能滿足 H 類別基金份額結算安排的交易日,具體業務辦理時間以銷售機構公佈時間為准。
若出現其他特殊情況,基金管理人將視情況對 H 類別基金份額開放日及具體業務辦理時間進行相應的調整並提前公告。
(2)申購的開始時間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 3 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申購,具體開始辦理時間在本基金開放申購公告中規定。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已於 2009 年 7 月 30 日起開始辦理日常申購業務。
(3)贖回的開始時間
x基金自基金合同生效日後不超過 3 個月時間內開始辦理贖回,具體開始辦理贖回時間在本基金開放贖回公告中規定。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已於 2009 年 9 月 24 日起開始辦理日常贖回業務。
(4)基金管理人開始辦理申購、贖回業務時應當按照基金合同的規定進行公告並辦理備案手續。
(5)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時間辦理基金份額的
71
申購、贖回或者轉換。投資人在基金合同約定之外的日期和時間提出申購、贖回或轉換申請的,其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價格為下次辦理基金份額申購、贖回或轉換時間所在開放日的價格。
(四)申購與贖回的原則
(1)“未知價”原則,即基金的申購與贖回價格以受理申請當日收市後計算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
(2)採用“金額申購、份額贖回”的原則,即申購以金額申請,贖回以份額申請;
(3)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A 類別基金份額,對於其持有的基金份額,基金管理人按照“先進先出”的原則處理,即對基金份額持有人在該銷售機構託管的份額進行贖回處理時,申購確認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額先贖回,申購確認日期在後的基金份額後贖回;考慮到香港銷售機構的技術條件限制,H 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可不採用“先進先出”原則;
(4)當日的申購與贖回申請可以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以前撤銷,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後不得撤銷;
(5)基金管理人在不損害基金份額持有人權益的情況下可更改上述原則,但最遲應在新的原則實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予以公告。
(五)申購與贖回的程序
(1)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提出
基金投資人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程序,在開放日的業務辦理時間提出申購或贖回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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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人在提交 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 A 類別基金份額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投資人在提交申購 H 類別基金份額申請時須按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備足申購資金,投資人在提交 H 類別基金份額贖回申請時須持有足夠的基金份額餘額或基金金額,否則所提交的申購、贖回申請無效。
(2)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x基金註冊登記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並在 T+1 日內對該交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包括該日)到銷售網點櫃檯或以銷售機構規定的其他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3)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申請的確認
考慮到香港市場的交易特點,H 類別基金份額的申購與贖回的申請和確認採用分級結算方式。基金註冊登記人負責辦理與香港代表之間的份額結算與登記,香港代表負責辦理與銷售機構之間的份額結算與登記,香港銷售機構負責辦理與 H 類別基金份額投資者之間的份額結算與登記;
香港銷售機構對 H 類別基金份額類別申購、贖回申請的受理並不代表申請一定成功,而僅代表香港銷售機構確實接收到申請。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合同、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部分或全部拒絕投資者的申請。
基金註冊登記人應以交易時間結束前收到的 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和贖回申請的當天作為 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或贖回申請日(T 日),並在 T+1 日內對該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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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有效性進行確認。T 日提交的有效申請,投資人可在 T+2 日(包括該日)通過香港銷售機構規定的方式查詢申請的確認情況。
(4)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申購時,採用全額繳款方式,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無效。若申購無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銷機構將投資人已繳付的申購款項本金退還給投資人。
贖回時,當投資人贖回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支付贖回款項。在發生巨額贖回時,款項的支付辦法按照基金合同有關條款處理。
(5)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與贖回申請的款項支付
投資者申購 H 類別基金份額時,應在香港銷售機構處全額交付申購款項,若申購資金在規定時間內未全額到賬則申購不成功。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基金合同、香港說明文件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全部或部分拒絕香港代表上報的申購申請,在此種情況下,應退回的申購資金(不計息)將於實際可行情況下儘快退回投資者。
投資者贖回 H 類別基金份額申請成功後,基金管理人將在 T+7 日(包括該日)內向香港代表支付贖回款項。遇證券交易所或交易市場數據傳輸延遲、通訊系統故障、銀行數據交換系統故障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託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響業務處理流程,則贖回款順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後的下一個工作日劃出。在發生巨額贖回或基金合同載明的其他暫停贖回或延緩支付贖回款項的情
形時,款項的支付辦法參照基金合同的有關條款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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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和贖回的數額和價格
(1)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金額、贖回份額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1)投資人首次申購 A 類別基金份額最低金額 2,000 元(已認購本基金基金份額,不受首次申購最低金額限制);追加 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每次最低金額 1,000 元。各代銷機構對 A 類別基金份額最低申購限額有其他規定的,以各代銷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基金投資者將當期分配的基金收益轉購基金份額時,不受最低申購金額的限制。
2)基金份額持有人在銷售機構贖回 A 類別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 份基金份額;每個 A 類別基金份額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份額餘額不得低於 10 份,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將導致在銷售機構(網點)保留 A 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份的,需一次全部贖回。如因分紅再投資、非交易過戶、轉託管、巨額贖回、基金轉換等原因導致 A 類別基金份額的賬戶餘額少於 10 份之情況,不受此限,但再次贖回時必須一次性全部贖回。
3)基金管理人可以規定單個投資人累計持有的 A 類別基金份額基金份額上限,具體規定請參見定期更新的招募說明書。
4)當接受申購申請對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構成潛在重大不利影響時,基金管理人應當採取設定單一投資者申購金額上限或基金單日淨申購比例上限、拒絕大額申購、暫停基金申購等措施,切實保護存量基金份額持有人的合法權益。具體請參見相關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據市場情況,調整以上申購金額、贖回份額及最低持有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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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數量限制,並於調整前 2 日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2)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金額、贖回份額及餘額的處理方式
投資人首次申購 H 類別基金份額最低金額 10,000 元。基金份額持有人贖回 H 類別基金份額時,每次贖回申請不得低於 10,000 份;每個 H 類別基金份額交易賬戶的最低基金金額餘額不得低於 10,000 元,金份額持有人贖回時或贖回後將導致在香港銷售機構保留 H 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餘額不足 10,000 元的,需一次全部贖回。
香港銷售機構對 H 類別基金份額最低申購限額、贖回份額及最低持有份額的數量限制有其他規定的,以香港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
(3)申購贖回費率
1)申購費率:
投資人申購本基金需繳納申購費,投資人在同一天多次申購的,根據單次申購金額確定每次申購所適用的費率。申購費用用於本基金的市場推廣、銷售、註冊登記等各項費用,不列入基金財產。
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費率如下:
申購金額(萬元) | 申購費率 |
A <50 | 1.5% |
50 ≤ A <100 | 1.2% |
100 ≤A <500 | 0.8% |
A ≥500 | 每筆 1000 元 |
H 類別基金份額的申購費用不超過 5 %。具體申購費率由香港銷售機構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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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定。
2)贖回費率
x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贖回費率如下:
持有時間(N) | 贖回費率 |
N <7 天 | 1.50% |
N ≥7 天 | 0.50% |
H 類別基金份額贖回費率為 0.13%。
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A 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對 A 類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少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 1.5%的贖回費,贖回費全額計入基金財產;對 A 類基金份額持續持有期大於等於 7 日的投資者收取 0.5%的贖回費,不低於贖回費總額 25%的部分歸基金財產所有,其餘部分用於支付註冊登記費和其他必要的手續費。
本基金 H 類別基金份額的贖回費用由贖回 H 類別基金份額的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全部歸基金財產所有。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規定範圍內調整申購費率和贖回費率。費率如發生變更,基金管理人應在調整實施 2 日前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違背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劃,在基金促銷活動期間,基金管理人可以對促銷活動範圍內的基金投資者調低基金申購費率、贖回費率。
基金銷售機構可以在不違反法律法規規定及基金合同約定的情形下根據市場情況制定基金促銷計畫,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基金促銷活動,具體促銷安排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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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務規則以基金銷售機構的規定和執行為准。
(4)A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
申購本基金的申購費用採用前端收費模式(即申購基金時繳納申購費),投資者的申購金額包括申購費用和淨申購金額。申購費用計算採用“價外法”。申購份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淨申購金額=申購金額/(1+申購費率)申購費用=申購金額-淨申購金額
申購份額=淨申購金額/T 日 A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例二,假定某投資人在 T 日申購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適用的申購費率為 1.50%,T 日的 A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00 元,則其可得到的申購份額計算如下:
淨申購金額=10,000/(1+1.50%)=9,852.22 元申購費用=10,000-9,852.22=147.78 元
申購份額=9,852.22/1.20=8,210.18 份
即投資人投資 10,000 元申購本基金 A 類別基金份額,可得到 8,210.18 份 A
類別基金份額。
(5)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
H 類別基金份額申購份額的計算具體請參見香港說明文件。
(6)贖回金額的計算
採用“份額贖回”方式,贖回價格以 T 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進行計算,本基金 A 類別份額的贖回金額為贖回總額扣減贖回費用。贖回金額的計算方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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贖回總額=贖回份數×T 日 A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贖回費用=贖回總額×贖回費率
贖回金額=贖回總額-贖回費用
上述計算結果均按四捨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數點後兩位。由此誤差產生的損失由基金財產承擔,產生的收益歸基金財產所有。
例三,假定某投資人在 T 日贖回其持有的 A 類別基金份額 20,000 份,T 日的 A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為 1.2 元,A 類別基金份額持有期超過 7 日,則投資人獲得的贖回金額計算如下:
贖回總額=20,000×1.2=24,000 元贖回費用=24,000×0.50%=120 元贖回金額=24,000-120=23,880 元
H 類別基金份額贖回金額的計算具體請參見香港說明文件。
香港銷售機構對 H 類別贖回金額的計算有其他規定的,以香港銷售機構的業務規定為准。
(7)基金份額淨值的計算公式
x基金將分別計算 A 類別基金份額與 H 類別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並在 T+1
日公告。遇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遲計算或公告。計算公式為:
T 日A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T 日A 類別基金資產淨值/T 日A 類別基金總份額餘額
T 日 H 類別基金份額淨值 = T 日 H 類別基金資產淨值 / T 日 H 類別基金份額總數。
A 類別基金份額與 H 類別基金份額的份額淨值皆以人民幣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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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申購與贖回的註冊登記
(1)經基金銷售機構同意,基金投資人提出的申購和贖回申請,在基金管理人規定的時間之前可以撤銷。
(2)投資人申購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人在 T+1 日為投資人增加權益並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投資人自 T+2 日起有權贖回該部分基金份額。
(3)投資人贖回基金成功後,基金註冊登記人在 T+1 日為投資人扣除權益並辦理相應的註冊登記手續。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規允許的範圍內,對上述註冊登記辦理時間進行調整,並最遲於開始實施前 2 日予以公告。
(八)巨額贖回的認定及處理方式
(1)巨額贖回的認定
巨額贖回是指在單個開放日內,本基金中基金淨贖回的份額所代表的基金資產淨值超過上一開放日基金資產淨值的 10%的情形。
(2)巨額贖回的處理方式
出現巨額贖回時,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據本基金當時的資產組合狀況決定接受全額贖回或部分延期贖回。
1)接受全額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有能力兌付投資人的全部贖回申請和基金間轉換時,按正常贖回程序執行。
2)部分延期贖回:當基金管理人認為該基金兌付投資者的全部贖回及轉出申請有困難,或認為為實現投資者的贖回、轉出申請進行的資產變現可能使基金份額淨值發生較大波動時,基金管理人在當日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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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贖回及轉出的比例不低於上一日該基金淨值 10%的前提下,對其餘申請延期辦理。對於當日的贖回及轉出申請,應當按單個賬戶贖回或轉出申請量佔該基金贖回及轉出申請總量的比例,確定當日受理的贖回或轉出份額;對於 A 類別基金份額的未受理部分除投資者在提交申請時選擇將當日未獲受理部分予以撤銷者外,延遲至下一開放日辦理。A 類別基金份額轉入下一開放日的申請不享有贖回和轉出優先權並將以該下一個開放日的該基金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準計算,以此類推,直到全部完成贖回和轉出申請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3)對於 H 類基金份額的未受理部分,默認採用延期贖回方式,並自動轉入下一個 H 類別基金份額的開放日繼續贖回,直到全部贖回為止;延期的贖回申請與下一開放日贖回申請一併處理,無優先權並以下一開放日的基金份額淨值為基礎計算贖回金額,以此類推,直到全部贖回為止。部分順延贖回不受 H 類別基金份額單筆贖回最低份額的限制。
4)在延期贖回期內,基金管理人有權根據香港銷售機構的申請,取消 H 類別基金份額的部分或全部延期贖回申請。
當發生巨額贖回並延期辦理時,基金管理人將依據中國證監會與香港證監會的相關要求,進行相關披露。
(3)本基金發生巨額贖回的,在單個 A 類別基金份額持有人超過基金淨值 20%以上的大額贖回申請情形下,如果基金管理人認為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有困難或認為因支付全部投資人的贖回申請而進行的財產變現可能會對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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