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線上開立信託戶同意書
電子契約版本 0616
․立約人知悉隨時可透過分行或本行官方網站取得最新之開戶總約定書,立約人確認已於合理審閱期間審閱開戶總約定書及線上開立信託戶同意書,立約人同意辦理信託業務前,需審慎詳閱開戶總約定書信託帳戶約定事項、線上開立信託戶同意書,及本行之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等信託相關業務規定。
․信託開戶契約重要內容說明:已確認充分了解開戶總約定書信託約定事項及線上開立信託戶同意書重要內容及其約定條文所列之意思。
․信託開戶申請 : 立約人了解及同意開戶總約定書所約定之事項及所提及之相關作業規則、雙方權利義務、契約變更解除或終止、相關費用收取、特定金錢信託資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障、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等項目,以及了解開戶總約定書之個資提醒事項。
․立約人確定本人申請且為中華民國自然人不具美國身分。
․立約人同意若因本行開戶作業需要將依本行要求提供個人相關文件如身分證等文件以利後續作業,若因未能於本行所訂之期限內回覆,此線上信託開戶申請將因此失效而需另外提出線上申請。
․立約人了解及同意,若因本行內部審核機制或立約人個人資料未更新,立約人將無法進行線上開立信託戶之申請,而須改至分行辦理。本行保留核准立約人開戶與否之權利。若立約人曾為制裁國家之國民、居民或立約人之財富收入等與之有關,或有其他須拒絕開戶之事由,本行將拒絕立約人開戶申請。
․立約人同意使用以下同意功能代表本人之意思表示同意與本行進行線上信託開戶,其法定效力等同於雙方書面契約。若需要紙本契約,則可在本頁面點選底下列印鈕以列印相關契約,或於日後線上信託開戶申請完成後,點選原功能可於申請進度查詢之頁面查詢或列印紙本契約。
‧立約人同意信託開戶完成後依據主管機關相關法規及本行相關規定或其申請方式進行相關產品交易。
‧立約人知悉須先申請網路銀行外匯及基金交易服務後方能以網路銀行投資基金商品。
‧立約人知悉可藉由本行網站公佈之資訊(如年報、服務據點等資料)了解本行信託業務之代表人、登記住址及聯絡電話。
‧立約人知悉可藉由本行網站公佈之資訊了解所簽署之線上開立信託戶同意書之版本,且可透過網路銀行列印最新版本。
開戶總約定書-信託約定事項信託帳戶約定事項
信託前言 於法令允許之範圍內並依 貴行之規定,立約人得親至 貴行或以其他 貴行同意之方式,指示 貴行將立約人所開立之信託帳戶開始啟用,立約人之信託帳戶於 貴行接獲立約人開啟動用之指示時,得即刻啟動利用。 立約人瞭解並同意於實際申購信託商品前,應遵守法規之要求且應具有符合法規要求之投資適合度分析,分析結果不適合立約人購買之信託商品, 貴行得拒絕立約人交易。立約人並同意遵守本約定事項。
本約定事項及信託業務相關規定業已提供立約人合理審閱期間,立約人申請辦理信託業務前,須審慎詳閱本信託帳戶約定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貴行之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等信託業務相關規定。
壹、各信託共通適用條款(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一、 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
1. 本信託之受益人及委託人均為立約人本人,由委託人享有本契約項下全部信託利益。立約人之姓名及住所係以相關開戶申請書之記載為準。
2. 本信託之受託人為 貴行,登記地址為xxxxxxxxxx000x0x、0x及170號7樓,其分支機構營業地址或聯絡電話等資訊已公佈在 貴行網站之服務據點頁面供參。
3. 前項受益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得受託人之同意且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始得變更。二、 權利轉讓及設質之禁止
委託人/受益人因各該信託契約所生權利義務,除因繼承、受益人之無償讓與、依法所為之拍賣或每一受益人僅將其受益權全部讓與一人,法令另有規定或經受託人書面同意外,不得轉讓或設質予第三人。此外,受益權之轉讓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
1. 受益權之受讓人需為專業投資人。
2. 受益人分割讓與後之每一受益人所持有之受益權,其表彰之單位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一千萬元,且受益人總數合計不得逾三十五人。
3. 受益人應於轉讓其受益權前,提供受讓人之身分資料、轉讓之受益權單位數及轉讓契約等相關資料予受託人,經受託人同意其轉讓後,受益人始得轉讓其受益權。
三、 信託印鑑留存及掛失止付
1. 委託人應依受託人之規定方式,辦理信託印鑑留存相關手續,以作為與受託人間信託業務往來之依據。惟透過網路/電話銀行交易,於營業櫃檯辦理贖回者,若已辦理 貴行單一印鑑卡,於 貴行任一分行辦理贖回,以該印鑑樣式為之;若未辦理 貴行單一印鑑卡之客戶,若於受理分行已留存信託印鑑者,則以原信託印鑑為之,若於受理分行並未留存信託印鑑者,應以約定基金贖回入帳帳號之留存開戶簽章式樣辦理贖回之作業。
2. 信託印鑑或持有信託憑證者如有遺失、被盜或滅失情事,委託人應即向受託人辦理掛失止付手續,但在受託人接受書面申請前如已結清付款或被他人冒領,受託人不負任何責任。
四、 個人資料之使用及委外
1. 就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前(即民國101年9月30日(含)之前)開立信託帳戶之委託人:
(1) 受託人得為以下各項目的,而為蒐集、電腦處理、利用並准許下列第三人在下述所列各目的範圍內,將委託人/受益人之個人資料及往來交易資料揭露予受託人其他部門、或受託人母行、其國內外分行或子行、關係企業及受受託人或母行委託或合作之第三人。
a. 處理信託業務必要範圍以及為行政、管理、資料管理、 研究分析及共同行銷之目的。
b. 提供予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或其他類似機構,或與委託人/受益人往來之金融機構,為各項合於其營業登記項目或章程所訂業務需要等特定目的之利用(包括提供資料予其他第三人)。
c. 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
d. 對持有委託人/受益人所簽發支票持票人之查詢。
e. 提供受託人之產品及服務。
f. 准予第三人、提供其產品及服務予委託人/受益人。
g. 受託人依法委託第三人處理事務,於該第三人受任事務之範圍內。
h. 其他法令所准許之各項目的。
(2) 受託人得將委託人/受益人與其往來之資料提供/揭露予下列之人或機關:
a. 主管機關、司法單位或其他有權限之政府機構。
b. 受託人依法委任處理事務之人。
(3) 委託人茲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與受託人往來交易處理事項之一部或全部,包括但不限於行銷、稅務行政、電信、電腦系統作業、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後勤作業、文件掃描作業、資料輸入、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轉匯、存、付款、交換、徵信、催收等各項與受託人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委由第三人代為處理,並同意受託人得將委託人之各項往來資料,於處理必要範圍內提供予受受託人委任處理事務之第三人。
2. 就民國99年5月26日修正公布之個人資料保護法條文施行後(即民國101年10月1日(含)之後)開立信託帳戶之委託人: (1) 就委託人/受益人個人資料之蒐集、處理、利用及國際傳遞,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及 貴行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辦理。
五、 保密義務 受託人對於委託人/受益人就各信託所涉及之各項往來、交易資料,除另有約定或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予保密。六、 信託關係消滅時信託財產之歸屬及交付方式
各信託關係消滅時,受託人應將信託財產返還各信託歸屬權利人,並就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作成結算書及報告書,取得各該信託歸屬權利人之承認。七、 準據法及管轄法院
1. 各該信託契約所生之爭議,雙方同意依中華民國信託商業同業公會所規定之業務紛爭調處辦法處理之。
2. 各該信託契約均應適用中華民國法令。如涉訟時,雙方當事人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但法律有專屬管轄規定者,從其規定。
3. 各該信託契約如有未盡事宜,悉依中華民國法令、金融市場慣例辦理。
八、 稅賦 委託人/受益人辦理各該信託業務之稅務處理,悉依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但相關法令如有修正,依修正後之規定辦理。若有 涉及以外幣計價須折算新台幣之情形者,應按中華民國稅法及相關法令規定或依受託人規定辦理。
九、 其他特別約定
1. 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倘委託人其未能履行依本約定書對受託人之任何義務,受託人有權逕對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人之任何帳戶、存款或資產為凍結,並扣抵與委託人/受益人所負債務同額之款項,以之償付委託人對受託人之債務。
2. 除 貴行另有規定外,受託人得訂定或修正各該信託業務之相關作業規則,並置於受託人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遵守之。
3. 各信託契約有關金融機構營業日及營業時間範圍,不包括受託人於星期例假日對外開放營業在內。
4. 關於信託財產之全部或一部返還,委託人/受益人應配合受託人其所定相關規定及方式辦理之。
5. 委託人同意任何信託投資之交易指示必須由委託人本人親自為之,並同意絕不會將存單、存摺、印鑑、密碼、金融卡、蓋妥原留印鑑之空白取款憑條/交易指示書/商品申購書等交易單據交付給受託人之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保管或使用,也不會要求受託人之行員或任何第三人代為使用網路銀行、電話銀行及自動櫃員機等自動化通路辦理轉帳、申贖基金、投資商品或提現等交易。委託人同意如有違反或因前述行為所致之任何損失,概由委託人自負其責與受託人無涉。
十、 紛爭處理及申訴管道 同本行開戶總約定書「Ⅰ、開戶約定事項」之「壹、一般約定事項」第二十四條之規定。
貳、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信託契約
一、 信託目的 x信託目的係委託人將其信託資金信託予受託人,由受託人就該信託資金為受益人之利益及依委託人所為具體特定之運用指示,運用
信託資金投資於主管機關核准之國內、外基金/發行機構發行之受益憑證或股票、有價證券、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或其他投資標的(以下統稱「國內外有價證券」),並為信託財產之管理及處分。
二、信託資金之投資範圍及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
1. 委託人之信託資金得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但以經主管機關核備且受託人選定得受理投資之有價證券為限。
2. 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財產其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依受託人之信託資金交易指示書或其他約定方式所載,且以受託人同意受託投資者為限。
3. 前項信託財產之種類、名稱、數量及價額,應符合受託人辦理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規定及受託人有關最低額度、幣別等之規定。 三、信託存續期間及契約效力
x信託期限為不定期,但受託人及委託人皆得隨時依本約定事項第十一條之規定終止雙方之信託關係。四、 信託財產管理及運用方法
1. 受託人就本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該運用決定權屬於委託人所有。受託人係依據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受託人名義代委託人與交易相對人進行投資交易。本信託屬特定單獨管理運用之金錢信託。
2. 委託人不得為違反法令之運用指示,除委託人之指示違法或不當外,受託人應依信託本旨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管理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之交易指示,應依受託人所訂定之「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辦理。
3. 受託人依本信託目的及委託人之運用指示,有權辦理委託人指示投資標的之買賣、交割、結匯及其他與運用本信託資金有關之行為及處分本信託財產,受託人並有全權代委託人參與投資標的本身有關之各項權利義務之行使(包括但不限於出席股東會或基金受益人大會行使表決權或其他股東或基金受益人權益之行使)。
4. 受託人不發給委託人信託憑證,惟受託人將委託人之信託資金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並將實際購得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的受益權單位數淨值,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受託人出具予委託人之書面通知僅係受託人收訖該筆信託資金及投資標的之證明,並非表彰委託人實際信託金額或其實際投資內容或其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價值或其他權利之憑證。
5. 委託人/受益人與受託人應共同遵守本項信託業務或投資運用標的本身之相關規定及其適用之法令。如該運用標的為國內外共同基金時,其基金經理公司所訂之投資相關規定包括申購、買回、轉換等之價格、時間、方式、淨值計算、收益分配、費用負擔、每一投資單位或受益權單位資產淨值、有
關費用之計算方式及其他有關基金營運上之相關或其他任何事宜等,雙方亦應遵守,且委託人/受益人亦同意依受託人之內部規定或程序辦理之。如基金管理公司、交易相對人、保管機構或其他相關機構規定不得轉換時,亦應依其規定辦理。前述規定,於運用標的為其他金融商品有類似之情形者,得類推適用之。
6. 受託人就信託資金於撥付投資標的交易相對人對象所指定帳戶前,或於解除、終止本契約、投資標的清算或有其他應交付款項之情形而返還交付予委託人/受益人之期間,扣除信託及其他相關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信託管理費)後逕撥入委託人指定帳戶或依本約定事項第十二條規定交付者,委託人/受益人不得向受託人要求給付利息。
7. 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委託人茲特別同意委託人委交之信託資金其投資於委託人指定之國內外有價證券前及依委託人指示贖回國內外有價證券後之信託基金以及因任何原因以金錢形式存在之信託資產,皆得存放於受託人或他人處作為存款。
8. 受託人應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但不擔保委託人投資必定成交,若申購無法順利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無息退還委託人原始信託金額及手續費;若贖回及轉換無法順利成交時,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以下一個營業日或可進行交易日進行贖回及轉換交易。委託人並同意受託人無須就無
法順利成交所致之任何損失負賠償責任,包括因任何原因致交易被拒絕或延誤接受申購/贖回/轉換指示而導致委託人失去投資機會。
五、 信託資金運用、變更及異動之指示
1. 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應以投資或運用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又,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另,受託人所同意收付之幣別或法令所規定收付之幣別與投資標的規定幣別不同時,其不同幣別間之匯兌交易,委託人同意授權由受託人全權處理。
2. 委託人以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時,同意得以於受託人所開立之任一(包括但不限於)存款帳戶,約定作為委託人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款項及費用之自動轉帳扣款帳戶,但委託人須於當次金錢信託投資交易指示中指定扣款帳號。委託人並同意以下條款:
(1) 前述指示扣款帳戶之存款印鑑,如遇有變更、遺失、被盜或滅失情事,應即 向受託人辦理相關手續,在未辦妥前,對於所扣繳之一切款項,委託人完全承認,絕無異議。
(2) 在前述款項扣繳後,儘速將存摺於受託人處補登,在未辦妥補登前,對於所扣繳之一切款項,委託人完全承認,絕無異議。
(3) 指定扣款帳戶之餘額,如不足約定扣款金額,或因其他不可歸責於 貴行之事由,致延誤扣款而招致損失時,其所有責任由委託人自行負責。
3. 委託人應指定其本人開立於受託人處之(新台幣/外幣)活期(儲)存款帳戶或以信用卡扣帳方式(信託卡扣款限以小額方式信託投資),供作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委託人並同意若指定之信用卡有額度不足、資料錯誤、停用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委託人之情事,致扣繳不成功時,視為該次不委託,委託人不得異議。
4.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包括但不限於資金之運用、投資數額、投資標的、扣款帳戶、扣款日期之變更、停止(恢復)扣款、委託人之個人登錄資料、留存印鑑及其他項目之異動指示,應以受託人規定之方式為之,且至遲應於指定投資扣款日之一個金融機構營業日前,向受託人辦妥異動手續後始為生效。
5. 針對委託人所為之指示,受託人將為必要之身分核對。受託人依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查核認定應是委託人所為之指示者,縱使該等指示係他人假冒委託人之名所為或未經委託人授權所為者,受託人依該指示所為之交易即對委託人具拘束力。如經受託人同意得由委託人授權他人(該他人以下稱為
「被授權人」)辦理時,應依受託人之規定辦理。委託人並同意以下條款:
(1) 就被授權人所辦理之授權相關事項,應完全配合受託人就該等事項所為之相關規定及程序,且均視為依委託人/受益人指示辦理,對委託人/受益人有完全之拘束力。倘因授權相關事宜致生委託人/受益人任何損害或糾紛者,概由委託人/受益人自行負責。
(2) 若受託人因授權相關事宜產生爭議而遭受任何損失,委託人/受益人與被授權人應負連帶責任,向受託人為賠償或補償。
(3) 委託人/受益人亦瞭解,被授權人代委託人/受益人辦理之信託商品、外幣結構型帳戶或其他商品,其若與委託人/受益人於受託人留存之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結果之適合商品類別不一致時,受託人有權婉拒該項交易,且不論受託人是否接受該筆交易,委託人/受益人皆同意自行承受因交易或未交易所致之風險。
(4) 受託人爲保障委託人/受益人之權益,如對委託事項有任何疑慮者,得隨時(但並無義務)與委託人/受益人確認。未獲確認前,受託人得拒絕辦理相關事項。
(5) 委託人與被授權人間任何之爭執,概與受託人無涉,亦不得以之對抗受託人。委託人了解並同意,如因被授權人拒絕配合受託人相關規定,或受託人就辦理授權事項或其內容有任何疑慮者,受託人得拒絕被授權人辦理任何事項,且概不負責。
6. 如受託人認為委託人之指示有不明確或有違法令之情事或有違相關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者,受託人得拒絕執行委託人所為之指示,受託人將該未予執行之情事儘速通知委託人。
7. 倘受託人接獲運用標的有關增(減)資、清算、變更(包括名稱、計價幣別、計價方式、投資數額等)、合併、解散、暫停交易或暫停交割、清算、營運困難、或其他不得已事由等通知時,或運用標的因法令限制或其發行機構之規定(包括運用對象限制、未達法定最低募集規模而被撤銷、已逾法
定最高募集規模或其他法定禁止投資事由等),致受託人不能為運用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配合辦理相關事務或終止該項運用,其所生之一切損益概由委託人/受益人承受之。
8. 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基於本國或外國相關法令規範或主管機關要求、稅務因素、相關申報義務遵循或其他因素考量,或因委託人怠於配合履行相關申報義務或違反本契約之規定,於必要時得隨時終止委託人就運用標的既有之定期(不)定額交易,逕行終止扣款及投資無須通知委託人。
9. 依相關法令如委託人可能無法投資或持有某項投資標的時,受託人有權拒絕執行委託人就該投資標的所為之各項交易指示,受託人並得通知委託人終止相關交易,並逕行贖回/賣出委託人持有之全數或部分投資標的。
六、 交易費用及信託報酬
1.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投資之各基金或有價證券,依該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包括但不限於發行機構、證券商、經紀商、承銷商或代理人)於投資人購買、贖回或轉換基金或有價證券時所收取之費用應由委託人負擔(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得依其規定之方式逕自受託人所投資之信託資金
中扣取)。
2. 委託人除應負擔「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第五條之費用及稅賦外,並應就各項信託交易依受託人之規定,另支付信託保管費。該等費用之金額或費率及支付之時間概依受託人之規定。委託人茲確認在開立信託帳戶或信託投資交易時已收受 貴行交付或已詳閱貴行網站公告之相關收費說明資料。受託人調整該項收費時應於生效日前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方式通知委託人,若委託人不同意是項更改,應於生效日前結清信託帳戶,否則,即視為同意該項變更。如委託人未依受託人規定按期支付費用,受託人有權拒絕或停止提供信託服務,且有權就委託人遲延未付之費用,依受託人當時訂定之基準款利率公式計收利息。
3. 就信託資金之交易,倘有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而與第三人為訴訟、仲裁、公斷或其他交涉時,委託人同意委託受託人處理,並以受託人之名義為之,其所發生之一切費用,包括處理費用、律師費用及訴訟費用等,委託人亦同意全數負擔。
4. 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約定書項下信託業務(特定金錢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可能得自交易相對人之任何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得均係作為受託人收取之信託報酬。信託報酬標準、種類、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列入個別之產品說明書或特別約訂條款中,並視為本信託契約之一部份。
七、 收益之分配
有關委託人信託資金收益分配之計算、時期及方法,原則上依循委託人信託資金所投資之國內外有價證券相關公開說明書內所載該國內外有價證券收益分配之計算、分配之時期及方法為之。受託人自各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所收訖之收益為本信託資金之收益。委託人謹同意並授權受託人對其信託資金所為各項投資之現金收益,並得於相關收益分配後,將該等受分配收益之淨額(扣除相關費用後),依受託人之作業規定辦理。
八、 匯率之計算 就本信託資金如有以新台幣兌換外幣或外幣兌換新台幣者,依受託人或基金公司/交易相對人於合理處理期間內實際辦理買匯或賣匯
之匯率為準計算。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與其銀行業務部門就本信託資金從事幣別兌換交易行為,委託人並瞭解就本信託資金因兌換交易可能產生之匯率風險悉由委託人承擔。
九、 受託人責任
1. 受託人應依委託人之運用指示,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並負忠實義務。
2. 受託人不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信託財產之運用盈虧及風險應由委託人自行承擔。
3. 除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外,委託人不得以投資標的之發行機構、管理機構、交割機構、保管機構或其他第三人之任何作為或不作為,或投資標的之盈虧,對受託人要求負任何連帶責任或請求受託人損害賠償。
4. 受託人應自己處理信託事務,如有不得已之事由或經委託人之同意,受託人得委任第三人代為處理信託事務,惟受託人僅就該第三人之選任與監督其職務之執行負其責任,且因此所生費用概由委託人負擔,並得由受託人先自信託財產扣減之。
5. 如因天然災害、戰禍、恐怖活動、罷工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或非受託人所能控制之人為或非人為之不可抗力事件,致受託人無法或遲延履行依本約定事項下受託人之義務,所生信託財產之損失、滅失或凍結等,受託人不須對委託人負賠償責任。
6. 受託人各級職員不得對未來國內外有價證券單位價值或匯率等之漲跌有所預測。但依法令規定,受託人得應委託人之要求提供投資標的資訊者,受託人得為投資標的資訊之提供,惟該項資訊僅供參考,委託人仍應自行判斷並自負盈虧。
7. 受託人為服務委託人,所提供之投資標的淨值(價格)、參考匯率、參考現值等,僅供委託人參考使用,上述相關資料概以國內外有價證券事業機構公告或實際發生者為準,委託人不得就受託人所提供之參考資料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損害賠償。
8. 委託人應自行了解判斷,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申購、轉換、賣出或贖回等實際交易生效日,可能因國內外休假日、投資標的規定等作業因素而遞延,受託人不就上述遞延因素或告知負任何責任。
9. 受託人運用信託財產從事交易後,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並定期編製對帳單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交易報告書得依法規以交易確認書或具有表彰交易內容之存摺、憑證、文件或其他約定方式辦理;對帳單得依法規以信託法、信託業法所定之定期報告或其他具有表彰定期報告內涵之書類或文件(如月結單)為之,並得與交易報告書合併為同一文件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
10.除另有約定或委託人另有指示外,如委託人及/或受益人於受託人處留存有電子郵件帳號者,受託人得以電子郵寄方式將交易確認書、對帳單及信託交易相關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客戶通知信、海外所得帳單、交易函證等文件)交付予委託人及/或受益人;如未留存有電子郵件帳號者,受託人將以書面郵寄方式交付。以電子郵寄方式所為之交付,委託人及受益人同意以受託人送達委託人及/或受益人留存之電子郵件信箱伺服器且未被退回即視為已送達。 11.倘委託人/受益人信託帳戶內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股數記載有誤時,不論該等錯誤係發行機構、受託人或保管銀行之錯誤或因其他原因所致,受託人得發現該等錯誤後,無須事先通知委託人/受益人逕行更正信託帳戶內該投資標的之單位數/股數。如受託人於委託人/受益人賣出該投資標的後始發現錯誤時,委託人/受益人應於受託人通知後,立即將應返還受託人之相關金額返還予受託人。
十、 利害關係人之揭露 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及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受託辦理信託財產不具運用決定權之信託,不受信託業法第二十五條
第一項及二十七條第一項之限制,惟仍將本契約項下所涉利害關係人交易情形揭露詳於 貴行公開網站-法定公開揭露事項-「依信託業法第二十五、二十七條之利害關係人交易一覽表」,並應於交易報告書及對帳單中載明。
十一、 契約之變更、解除及終止
1. 本契約除因法令變更或依法院或主管機關之命令變更外,其變更均應將其修改內容以顯著方式,於受託人網站及/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或以書面通知委託人。如委託人於十五日內未以書面通知受託人表示異議並終止與受託人之帳戶往來及本契約者,視為同意該總約定書之變更。惟關於各項信託相關費用之變更或調整,受託人應於生效日前至少六十日前,以書面或依「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第十二條規定之方式通知委託人。
2. 受託人於本契約簽訂且委託人交付信託資金後,如因新法令公佈或法令修正或主管機關命令或其他不可歸責於受託人之事由,致受託人無法依信託目的開始管理運用信託財產,任一方當事人均得以書面或其他雙方當事人約定之方式通知他方解除本契約。
3. 除當事人另有約定外,本契約因下列事由之一終止:
(1) 信託目的無法達成。
(2) 法院或主管機關命令終止。
(3) 任何一方當事人喪失行為能力、解散、進行重整、破產或停止營業時,他方得以書面或其他經雙方約定之方式通知終止。
(4) 本契約存續期間,委託人得於合理期限事前依受託人規定之方式通知終止之。十二、 信託關係終止後信託財產交付方式
信託關係終止後歸屬於委託人之收益(含孳息),除數額不敷支付手續費或行政費用,委託人茲同意予以拋棄外,委託人同意受託人按下述方式辦理:
1. 如為現金:存入委託人該筆信託帳號指定之贖回或收益分配帳戶,若分配帳戶已結清,或因外幣信託投資標的之轉換或計價幣別之變更產生另一幣別贖回或收益款項,同意受託人得存入委託人於受託人之銀行業務部門處所開立之同贖回或收益款項幣別之任一存款帳戶。若委託人於受託人已無同幣別存款帳戶,除委託人親臨櫃檯領取現金外,受託人亦得將依委託人所留存之通訊資料以普通郵遞寄發等值支票予委託人。
2. 如為股票:除依主管機關規定及個別投資標的特別約定得實物交割外,委託人同意授權受託人以處理當時之市價賣出,所得價金依前述現金收益辦理。
3. 如為基金單位數: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就所分配之單位數予以強制贖回,所得價金依前述現金收益辦理。十三、 短線交易之規定
委託人已確實瞭解交易相對人有關短線交易(或其他類似名稱)相關規定,並瞭解委託人若涉及短線交易者,交易相對人得限制、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惟如委託人經基金公司認定短線投資者而收取較高之申購手續費,報酬標準將依該基金公司通知為準。
十四、 其它約定事項
1. 委託人若於本約定條款簽訂前與受託人已有簽定其它相關之金錢信託資金契約書,而其交易仍然存續者,委託人同意自本約定書簽定之日起一律由本契約約定條款及其附屬約定取代。
2. 受託人得對於本信託業務訂定或修正其相關作業規定標準時,並通知委託人或於對帳xxx或公告於受託人各營業處所或網站等,委託人均無異議並同意遵守之。但惟委託人/受益人不同意時,得終止本契約並結清信託帳戶。
3. 因涉及美國及其他外國法令規章,持有美國或其他外國公民身份之委託人,於開立信託帳戶或其他帳戶時或嗣後持有該外國公民身分時,均應主動書面通知受託人並依受託人之要求提供必要之證明或文件。委託人如未盡上述義務時,應自負一切責任,受託人並得終止信託關係並依本合約之規定辦理之。若受託人因此遭受任何損害(包括但不限主管機關之處罰),委託人願負一切損害賠償責任(包括但不限於任何之費用、損失、罰款及其他類似費用)。
4. 當委託人被告知其現金交易依法須提供相關資料以確認身分時,仍堅不提供為填具現金交易所需之相關資料,或強迫、意圖強迫受託人不得將交易紀錄或申報表格留存建檔者,受託人得將相關訊息報告該主管機關。
5. 受託人依據全民健康保險法之相關扣繳規定就委託人/受益人信託資產配息先代為扣繳健保補充保費後,依約直接存入委託人/受益人帳戶。但如經受託人同意或遇有特殊情況, 受託人得先給付委託人/受益人前述配息後,再逕自由委託人/受益人於 貴行之任一存款帳戶內餘額中扣付健保補充保費之費用,如仍有不足委託人/受益人應立即償還,否則 受託人得依法追償之。前述補充保費之扣取以信託資產配息之來源所得為國內所得,且單筆扣費門檻及扣取比率等將依全民健康保險法、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等相關法規辦理。
6. 委託人了解,委託人若投資於由美國政府或公司所發行之投資商品,包括但不限於共同基金、美國交易所內交易之股票、美國存託憑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認股權證等,受託人依美國稅法規定,為美國稅務處理之目的,得填具相關美國稅務申報書件,並將委託人之相關資料(包括但不限於個人資料及交易資料)提供予美國稅務機構。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前開美國投資商品之相關稅負規定及其對投資商品之影響,或尋求其稅務顧問之建議。
7.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注意事項(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適用)
(1)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不適用「金融消費者保護法」之金融消費爭議處理機制,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客戶應詳閱相關產品文件,且應充分了解所投資之境外金融商品,除該商品之相關產品文件另有記載或法令另有規定外,係未經我國主管機關審查或核准,亦不適用備查或申報生效之規定,僅得於國際金融業務分行對中華民國境外客戶為推介及交易對象。
(2)倘投資未經我國主管機關相關審查程序之商品,其商品說明文件可能以中文或英文提供。十五、 非美國人身份揭露聲明
1. (1)委託人/受益人主要的地址在美國地區之外。
(2)委託人/受益人在收到購買證券之要約時以及提出交易指示時,居住在美國地區之外。
(3)委託人/受益人不是依據美國1933年證券法902(k)條例(含其後修正,以下稱【證券法】)定義之美國人(以下稱「非美國人」1) (4)購買證券的資金來源為美國境外帳戶。
2. 委託人/受益人收到購買證券之要約及提出交易指示,是為當時居住在美國境外的自己或是其他的非美國人所為。
3. 委託人/受益人及委託人/受益人所代表之所有帳戶購買證券主要目的在於投資,非未意圖用於觸犯證券法的銷售、提供或販賣任何證券。
4. 只要委託人/受益人在任何與證券相關或「轉換限制」的買賣章程規範下為聲明或保證時,委託人/受益人同意遵守這些規範的限制。
5. 委託人/受益人非 貴行之關係機構/成員(依據證券法144條款所定義),也並非代表 貴行的關係機構/成員。
6. 除了證券法中規範的合法交易,委託人/受益人不會從事涉及此證券對沖交易。
7. 當證券以受益憑證的形式發行時,委託人/受益人了解在美國證券法的規範下,該證券不在美國境內公開發行。該證券並未依證券法註冊,
8. 且應遵守下列條文之規範:本受益憑證所表彰的證券依據1933年美國證券法(含其後修正,以下稱【證券法】)註冊,其發行依照證券法中Regulation S免予註冊。該證券不能直接或間接地在美國境內、國土範圍、屬地或殖民地內對美國人或為美國人(定義依Regulation S規定)利益而出賣、轉換或以任何方式銷售;除非該證券遵照Regulation S 條款,這證券依證券法註冊或依法令符合免予註冊之豁免規定是具有免註冊權,這類證券亦不可為美國人購買或販賣給美國人。除依證券法之規範,亦不可執行這類證券有關的對沖交易。
9. 委託人/受益人同意,委託人/受益人需支付證券買賣的相關稅務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聲明資本利得的相關稅務費用。
10. 委託人/受益人了解 貴行或第三者會信賴委託人/受益人在此提出的確認、承認以及同意。如委託人/受益人在此所做的任何聲明與保證內容不再正確或不再完整時,委託人/受益人並同意及時通知 貴行。【委託人/受益人亦同意除非本人有另外的書面通知, 貴行或第三者可以視為委託人/受益人每次向 貴行購買證券時,將委託人/受益人在此提出之確認、承認、同意再次重申】
11. 貴行有權信賴這份文件且委託人/受益人不可撤回地授權, 貴行於就這件文件內容,如有行政、司法或官方詢問時,得提出這份文件或製作影本提供與任何有利益關係之人。
注意1:在美國境外居住的美國公民以及綠卡持有人在此定義為非美國人
參、信託資金投資風險揭露書
一、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前,已於合理審閱期間詳閱該有價證券之相關資料及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投資本金之損失、匯率變動、價格波動及政治風險等),及於最壞之情形下,最大可能損失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及利息。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且委託人係基於其獨立之判斷而選定為此項投資。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及孳息等悉數歸委託人享有,其投資風險、損失、費用及稅賦亦悉由委託人負擔。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受託人在台灣各分行、國外分行或總行不負責經理或操作國內外有價證券,亦不負責國內外有價證券之盈虧,更不保證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本金或其收益及最低收益率,且對基金管理公司、交易相對人、保管機構、其他仲介商或其等代理人、受僱人之行為或不行為皆不負任何責任。委託人交付受託人之信託資金係委託人申購國內外有價證券之款項,
並非存款,亦不構成受託人在台灣各分行、國外分行或總行之存款或債務,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或運用特定金錢信託財產所投資之具有定期配息性質之金融商品,並非存款,不屬於存款保險條例所保障之範圍。
二、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係於外國證券交易市場買賣之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等,因涉及各該外國之法令規章,委託人應瞭解開立投資帳戶從事國外有價證券投資可能產生之潛在風險,並請詳讀及研析下列各事宜:
1. 買賣國外有價證券之投資風險,依其投資標的及所投資交易市場而有差異,委託人應就所投資標的為股票、認股權證、受益憑證、債券、指數股票
型基金(ETF)等,瞭解其特性及風險。
2.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於國外證券市場交易,自應遵照當地國之法令及交易市場之規定辦理,其或與我國證券交易之法規不同。
3.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係以外國貨幣交易,除實際交易產生之損益外,尚須負擔匯率風險。
4. 投資國外有價證券,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提供予委託人之資料或對證券市場產業或個別證券之研究報告,或證券發行人所交付之通知書或其他有關委託人權益事項之資料,均係依各該外國法令規定辦理,委託人應自行瞭解判斷。
5. 買賣國外有價證券應簽訂之受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契約,其中對交割款項及費用之幣別,匯率及計算等事項之約定,委託人應明確瞭解其內容。
6. 風險揭露書之揭露事項甚為簡要,因此對所有投資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逐項詳述,委託人於交易前,除須對本條詳加研析外,對其他可能影響之因素亦xxxx辦,並確實評估風險,以免因交易而遭到無法承受之損失。
7. 國內外之法令、基金管理公司或交易相對人對委託人投資之有價證券可能有若干銷售限制(包括但不限於銷售對象及地區之限制),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自行瞭解及察知有關之限制。委託人若疏於察知有關之限制,應自負一切可能之責任、風險及損失。
三、人民幣信託商品 委託人於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計價之信託投資將受我國、大陸地區相關法令及相關清算協議之限制,委託人聲明已詳閱並同意本約定書Ⅲ、其他事項 貳、外匯指定銀行辦理人民幣業務風險預告書,委託人於辦理人民幣各項業務時皆應充分考量此風險預告書所揭露之風險。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風險預告
x風險預告係依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募集發行銷售及申購或買回作業程序」之規定訂定之。基金之交易特性與存款、股票及其他投資工具不同,委託人於開戶及決定交易前,應審慎評估本身之財務狀況與風險承受能力是否適合此種交易,並充分瞭解下列事項:
1. 基金買賣係以自己之判斷為之,委託人應瞭解並承擔交易可能產生之損益,且最大可能損失達原始投資金額。
2. 基金經金管會核准,惟不表示絕無風險,本公司以往之經理績效不保證基金之最低投資收益,本公司除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外,不負責基金之盈虧,亦不保證最低之收益,委託人申購前應詳閱基金公開說明書。
3. 基金交易應考量之風險因素如下:
(1) 投資標的及投資地區可能產生之風險:市場(政治、經濟、社會變動、匯率、利率、股價、指數或其他標的資產之價格波動)風險、流動性風險、信用風險、產業景氣循環變動、證券相關商品交易、法令、貨幣等風險。
(2) 因前述風險、受益人大量買回或基金暫停計算買回價格等因素,或有延遲給付買回價金之可能。
4. 基金交易係以長期投資為目的,不宜期待於短期內獲取高收益。任何基金單位之價格及其收益均可能漲或跌,故不一定能取回全部之投資金額。
5. 基金不受存款保險、保險安定基金或其他相關保障機制。
6. 如因基金交易所生紛爭,委託人可向中華民國證券投資信託暨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
7. 本風險預告之預告事項僅列舉大端,對於所有基金投資之風險及影響市場行情之因素無法一一詳述,委託人於投資前除須對本風險預告書詳加研讀外,尚應審慎詳讀各基金公開說明書,對其他可能之影響因素亦有所警覺,並確實作好財務規劃與風險評估,以免因貿然投資而遭到難以承受之損失。五、基金配息可能涉及本金之風險揭露及說明
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部分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應負擔之相關費用。前述本金支付之股利及支付應負擔之相關費用之相關資料業已於基金所屬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總代理人之公司網站揭露。
六、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風險揭露
委託人於決定投資前,應充分瞭解下列以投資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之特有風險:
1. 信用風險:由於高收益債券之信用評等未達投資等級或未經信用評等,可能面臨債券發行機構違約不支付本金、利息或破產之風險。
2. 利率風險:由於債券易受利率之變動而影響其價格,故可能因利率上升導致債券價格下跌,而蒙受虧損之風險,高收益債亦然。
3. 流動性風險:高收益債券可能因市場交易不活絡而造成流動性下降,而有無法在短期內依合理價格出售的風險。
4. 投資人投資以高收益債券為訴求之基金不宜占其投資組合過高之比重,且不適合無法承擔相關風險之投資人。
5. 若高收益債券基金為配息型,基金的配息可能由基金的收益或本金中支付。任何涉及由本金支出的部份,可能導致原始投資金額減損。本基金進行配息前未先扣除行政管理相關費用。
6. 高收益債券基金可能投資美國144A債券(境內基金投資比例最高可達基金總資產10%;境外基金不限),該債券屬私募性質,易發生流動性不足,財務訊息揭露不完整或價格不透明導致高波動性之風險。
線上信託開戶其他約定事項
請參照本行網頁 xxxx://xxx.xx.xxx/xx 之法定公開揭露事項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及”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各項商品收費說明”以利了解相關信託投資作業及收費方式。
壹、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作業規則
一、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交易指示之營業時間:(若於營業時間後提出申請,則視為次一營業日交易)
有價證券類型 | 國內債券型基金─申購 | 其他國內型基金 | 境外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 |
櫃檯收單時間 | 09:00-10:20 | 09:00-15:00 | 09:00-15:25 |
若個別投資標的或其他交易方式另有約定之營業時間,另依其產品條件內容說明書與特約事項之約定或公告為之。
二、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客戶選擇與受託人進行投資交易時,應充分瞭解投資性產品之風險,受託人要求客戶應填寫個人投資適合度分析才可執行交易。
三、信託資金及費用之收付:
1. 委託人所交付之信託資金,應以投資標的所規定或經受託人同意接受之幣別為之;就信託本金及收益之返還,應與委託人所交付信託資金為同一種幣別或受託人所指定之幣別者為之。但法令另有規定,不在此限。
2. 委託人投資單筆、小額得指定其本人設於受託人之(台幣/外幣)活期(儲)性存款帳戶供信託資金及相關費用之收付,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它費用得以自動扣帳方式扣繳,由受託人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逕行扣帳。
3. 下單日若恰遇國內外市場休假日,則順延至市場開市當日,辦理轉換或買回時如遇相同之情形時,其處理方式同前述之方式。
4. 買回再申購之交易,受託人將於買回款項分配入帳當天,扣除買回相關費用之全部入帳金額,辦理再申購交易之扣款投資相關作業,惟遇電腦系統因素或不可抗力事故,委託人同意受託人得順延至次一營業日再行辦理。
四、除另有規定外,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之金額限制:
1. 下列證券每筆交易最低投資金額:
信託類別 | 新台幣 | 原幣 |
A 股基金單筆最低投資金額 | 境外新台幣 50,000 元(含)以上 國內新台幣 10,000 元(含)以上 | 等值新台幣 50,000 元(含)以上 |
A 股基金小額最低投資金額 | 新台幣 3,000 元(含) | 等值新台幣 3,000 元(含)以上 |
國內債券型基金最低投資金額 | 新台幣 100,000 元(含)以上 | 無 |
海外股票及 ETF | 無 | 美元 10,000 元(含)以上、英鎊 6,500 元(含)以上、歐元 8,000 元 (含)以上、港幣 80,000 元(含)以上、日幣 800,000 元(含)以上、 新加坡幣 13,000 元(含)以上、澳幣 10,000 元(含)以上、人民幣 60,000 元(含)以上 |
境外金融(OBU)有價證券類型 | 境外金融(OBU)最低投資金額 |
境外基金或國外有價證券-僅限外幣信託 | |
再次投資金額 | 等值US$50,000 |
2. 其他有價證券每筆交易投資金額限制,依其商品相關規定或受託人內部作業規則辦理,相關疑問請洽詢受託人理財服務人員。五、信託報酬及費用交付:
1. 委託人投資國內外有價證券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及費用標準
(1)A/B 股系列基金、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外國債券及其他有價證券等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及費用標準如下:
投資標的 信託報酬項目 | 手續費前收型 | 手續費後收型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 | 外國債券 | 其他有價證券 | |
A 股系列基金(Class A Shares) | B 股系列基金(Class B Shares) |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時收取 0%-3% | 申購時不需支付任何申購手續費 | 申購時收取 1.5% (買回時另收取 1.5%+當地股票交 易費用註 1) | 申購時收取 0%-5% (買回時另收取 0%-5%)註 2 | 申購時收取 0%-3% | |
遞延手續費 (於買回時收取) | 無 | 視基金系列而定(詳參本項 2(9)) 1.買回時基金持有時間未達三年者,收取最高 4%之手續費。 2.持有時間超過四年者免收。 | 無 | 無 | 無 | |
信託管理費 | 受託人自客戶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依有價證券類型收取;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依約定計算方式計收,最低為新台幣貳佰元整(或等值外幣),如依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計算出之金額未達貳佰元整者,以新台幣貳佰元(或等值外幣)計算之。另境外金融(OBU)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正(或等值外幣)。(指數股票型基金、股 票及存託憑證無最低管理費之限制) 96 年 9 月 30 日(含)前申購之客戶仍適用原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特此提醒。 | |||||
轉換手續費 | 由受託人收取 | 新台幣 500 元(外幣信託扣等值台幣 500 元之轉出基金幣別之外 幣)。另境外金融(OBU)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整(或等值外幣)。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
由基金公司收取 | 0%-1% | 0%-1%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 | 0%-4% | 0%-4% | 無 | 無 | 0%-5% | |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 0%-2% | 0%-2% | 無 | 無 |
註 1:當地股票交易費用: 投資人在美國交易所賣出證券時需繳一筆「證管會費用」(SEC FEE),為賣出成交金額乘以某一費率,此費率會依據美國當局調整。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在美國相關交易所申購及買回手續費計算方式如下:
申購(買回)之單位數*單位買價(單位賣價)*手續費率=申購(買回)手續費(最低申購(買回)手續費為美金 80 元)衍生性金融商品可能負擔之信託報酬標準:依產品說明規定辦理。
註 2:外國債券申購及買回手續費內含於申購及買回指示價格中,不另向客戶收取。客戶需額外支付前手息(若有)。
(2)各項投資商品的相關費用,若與各該投資商品之補充作業規定或產品文件或說明不同時,以該補充作業規定或產品文件為準。
2. 信託報酬及費用計算方法、支付時間及方法如下:
(1)申購手續費:申購手續費計算方式: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手續費率 = 手續費。(註: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之投資金額+手續費= 申購應繳總金額)。申購手續費收取幣別為原基金幣別或其他有價證券計價幣別。申購手續費收取時間:委託人應在申購投資國內外基金或其他有價證券交易時交付予受託人。
(2)信託管理費:僅收取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為買回金額×信託管理費費率×持有天數÷365。(96 年 9 月 30 日(含)前申購之客戶仍適用原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特此提醒。)
有價證券類 型 | 國內債券型/貨幣型基 金 | 國內海外型基金 | 國內股票型基金 | 境外基金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 票 | 外國債券/其他有價證 券 | 境外金融(OBU) |
管理費費率 | 不收 | 0.2% | 0.2% | 0.4% | 0.2% | 0.2% | 0.2%,除境外基金 0.4% (最低收取美金 20 元整(或等值外幣)) |
(3)轉換手續費:於每次投資標的轉換時以信託帳號為單位逐筆收取(部份轉換時,採逐次轉換計收),受託人並得補收轉換差額手續費,由委託人一次給付受託人及基金公司,該費率依各基金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貨幣型基金轉換手續費收取時間:客戶初次申購貨幣型基金,之後欲作轉換交易至股票型或債券型基金時,受託人收取初次申購及轉換手續費,收取幣別為新台幣(或原幣)。貨幣型基金初次轉換手續費計算方式:(a)轉出A 基金之信託金額X 轉入B基金之手續費率 (b) 受託人轉換費新台幣xx元(或等值外幣)+基金公司外收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時間:客戶在執行轉換交易時,受託人按上項之計算方式於客戶存款帳戶中扣除,之後再次轉換時即依受託人規定收取轉換費。唯股票型或債券型基金之小額扣款不得轉入貨幣型基金。
(4)申購時通路服務費: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於申購時給付受託人。此服務費如係已包括於投資標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投資標的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5)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以受託人於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如係已包含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6)基金分銷費用(Distribution Fee):該管銷費用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計收,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中扣收,非受託人所額外收取之費用。
(7)委託人完成交易指示後在受託人規定交易時間截止前取消交易指示,受託人得向委託人酌收工本費。
(8)委託人瞭解並同意受託人辦理本信託契約業務(金錢之信託)之相關交易時,得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報酬、費用、折讓等各項利益,於法令許可之範圍內得作為受託人之信託報酬;投資於結構型商品及海外債時,受託人得自交易相對人取得之前述信託報酬費率範圍另載明於產品條件內容說明書與特約事項等相關文件。
(9)B 股基金交易注意事項及手續費
A. 交易注意事項
(a) 委託人選擇投資B 股境外基金,在執行申購交易時,受託人依基金公司規定不向委託人收取申購手續費。但在客戶在執行買回交易時,基金公司將按持有年限長短收取「遞延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買回總額內扣除」。前述之「遞延手續費」為 B 股基金收取手續費用之方式,若委託人在約定的年限內買回,才需要繳交的「條件性遞延手續費」,若投資超過約定年限,委託人則完全免繳交手續費。 (詳見表格)
(b) 委託人瞭解,委託人所投資之指定產品除應支付基金管理費外,尚須依相關公開說明書之規定支付「分銷費」(Distribution Fee)及「憑證受益人服務費」(Shareholder Service Fee),上述費用於每日資產淨值中扣除。
B. 遞延手續費計算方式:基金公司以下表費率為準,按委託人申購指定基金之評價日之原基金淨值(NAV)與買回日當時之基金淨值(NAV)相比,取二者較低者,按委託人持有該基金之年限計算之。如申購後曾轉換至不同基金類型,買回聯博 B 股基金時,遞延手續費率以申購時的基金類型為準;買回富達B 股基金時,遞延手續費率以該筆投資曾持有的基金類型中費率高者為準。
持有年限 | 股票型基金 | 債券型基金 | ||
聯博(AB)/富達(Fidelity) | 駿利(Janus)/富蘭克林坦伯頓(Franklin Templeton)/鋒x(Pioneer) | 聯博(AB)/富達(Fidelity) | 駿利(Janus)/富蘭克林坦伯頓(Franklin Templeton)/xx(Pioneer) | |
第一年 | 4% | 4% | 3% | 4% |
第二年 | 3% | 3% | 2% | 3% |
第三年 | 2% | 2% | 1% | 2% |
第四年 | 1% | 1% | 0%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 1% |
第五年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0%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註: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遞延銷售手續費率依股票型基金計算】
六、 買回款項入帳:
受託人依委託人指示將買回款項存入委託人之存款帳戶,款項入帳按基金公司或交易相對人之規定辦理。買回款項入帳時間參考如下:
1. 境外基金或有價證券之買回款項入帳時間:自交易指示日起 7-10 個營業日
2. 國內股票型基金/國內海外型基金之買回款項入帳:自交易指示日起算 3-8 個營業日
3. 國內債券型基金之買回款項入帳:自交易指示日起算 1-3 個營業日
4. 台幣信託以新台幣支付,外幣信託買回款項幣別應以買回時信託投資標的計價幣別為之,委託人不得指定買回款項入帳幣別。七、 收益之分配:
1. 委託人同意有關信託資金收益及國外有價證券配息之分配悉依國內 (外)基金管理公司、國外有價證券產品條件及受託人之規定辦理。
2. 委託人同意本信託資金投資國內 (外)有價證券所產生之資本利得、孳息等悉歸委託人享有,其投資風險、費用及賦稅亦由委託人負擔。
3. 受託人除依本契約書約定收取費用外,不分享該信託資金所生之收益亦不負擔其損失。
4. 申購或持有在美國掛牌之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及存託憑證,根據美國稅法之相關規定,非美國籍之個人其於美國境內之所得來源,諸如現金股利等皆須扣除 30﹪之稅額,並由受託人委託交易相對人處理相關事宜,依配息價金代扣 30﹪股利所得稅,此課稅標準得視交易內容或市場之改變而異動。
八、委託人以小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1. 委託人就信託資金、信託手續費或其它費用得以自動扣帳方式扣繳,並授權由受託人於每次扣帳日(例假日自動順延),逕自委託人指定並經受託人同意受理之存款帳戶進行扣帳,若遇電腦系統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事故,致未能於指定日期進行扣帳作業時,委託人同意順延至障礙排除後之受託人營業時間進行扣帳。
2. 委託人應於指定扣帳日前二營業日,於指定扣款帳戶中留存足夠之扣帳金額。
3. 委託人以信用卡扣帳方式者(限信用卡正卡持卡人),以受託人規定之可扣帳金額為上限,且如受託人自指定信用卡扣帳失敗時,視為該次不委託。委託人並同意以信用卡扣帳時,如原信用卡因轉換、掛失補發或毀損補發而更換新卡,或因其他事由致無法繼續使用時,而致扣帳不成功,亦視為該次不委託,委託人不得異議。
4. 委託人倘同時有數筆扣帳款項而信用卡可用額度或存款餘額不足扣繳全部款項時,則扣繳款項以受託人扣帳作業處理先後順序為準,委託人不得指定或異議;委託人應於指定投資日之前二營業日起至受託人扣款時止,於指定扣款帳戶內留存足額之扣款金額,若無法扣帳連續達三次時,視為委託人終止該投資標的繼續扣款投資之意思表示,受託人得中止繼續扣款。委託人經上述狀況中止扣款投資後,原已委託投資之部分不受影響。
5. 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方式信託投資者:
(1) 委託人以定期不定額申購標的基金,其以委託人第一次申購扣款前一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指數作為「基準淨值/指數」、
原信託金額為「原始金額」,將每次扣款前一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指數與「基準淨值/指數」比較,作為每次投資扣款金額自動增減之依據。
(2) 前項基金淨值/指數之計算,委託人同意以受託人網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所顯示各該基金之最新基金淨值/指數為依據,並以其淨值作為是否達到交易指示書所設定調整信託金額之認定基準。
(3) 委託人同意並確認受託人依據交易指示書辦理調整信託金額時,其實際申購淨值悉依各該基金公司規定辦理基金申購時所認定之基金淨值為準;實際申購淨值如與前項依據之淨值發生差異時,仍以受託人電腦系統所載淨值作為調整申購金額之基準。
(4) 若委託人自行變更扣款金額或追蹤標的,將以此變更後的扣款金額作為日後扣款之新「扣款金額」基準,並以變更後第一次扣款之前一營業日當天受託人電腦系統最新的基金淨值/指數作為新「基準淨值/指數」。
(5) 任一信託帳號單次加、減碼之扣款上限為信託金額*1.5 倍,扣款下限為信託金額*0.5 倍(惟不得低於新台幣叁仟元整或等值外幣)。
(6) 委託人確認受託人已就總約定書相關之金額調整機制、功能及風險等向委託人詳述清楚,並交付委託人相關之說明文件。委託人對其內容已充分瞭解,並知悉其因指示書所設定之調整機制而引致之利益或不利益,均由委託人享有或負擔。
6. 定期(不)定額約定事項之變更,需於投資扣款日的前一個營業日營業時間結束前完成異動手續後始為生效。九、買回再申購注意事項:
1. 委託人申請買回再申購之投資標的,以受託人受託投資之國內外基金為限(不含國內外ETF,貨幣型基金、B股類型基金及排除有累加金額限制的基金)。
2. 再申購交易之信託金額(含申購手續費),委託人授權受託人至上述約定之扣款帳戶辦理扣款投資作業,委託人對於所扣之款項,完全同意、絕無異議。並同意於受託人辦理扣款投資作業時,如有下列情事者,受託人得不予扣款,且相關交易指示之再申購申請自動失效;
(1) 該筆贖回交易之實際入帳金額,扣除再申購之申購費用後,仍未達受託人最低申購金額;
(2) 因委託人之扣款帳戶戶況異常、帳上餘額不足或動用質借/透支等授信額度;
(3) 再申購投資標的經主管機關終止或暫停於國內募集及銷售,或經境外基金總代理人或投信事業或本行通知暫停新增申購者。十、短線交易之規定:
委託人已確實瞭解基金公司有關短線交易(或其他類似名稱)相關規定,並瞭解委託人若涉及短線交易者,基金公司得限制、拒絕或取消申購或轉換之權利(包括受託人已接受申購或轉換之交易);惟如委託人經基金公司認定短線投資者而收取較高之申購手續費、轉換費、買回手續費或相關短線交易費用,費用標準將依該基金公司通知為準。
十一、風險承擔及預告:
1. 委託人為信託之運用指示前,應確實於合理期間詳閱各該項信託運用之相關資料及其規定(包括但不限於公開說明書),並瞭解其投資可能產生之風險:包括但不限於運用標的可能發生之跌價風險、或匯兌損失所導致之本金虧損,或運用標的暫停接受買回及解散、清算等風險,於最壞之 情形下,最大損失可能為全部投資本金金額。投資標的過去績效不代表未來之表現且委託人承諾其係基於獨立審慎之投資判斷,而自行決定各項運用並向受託人為指示,並負擔一切風險,委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受託人分擔損失。
2. 信託資金管理運用所生之資本利得及其孳息收益等悉數歸受益人所享有;其運用所生風險、費用及稅賦亦悉數由委託人/受益人負擔,受託人依法不得擔保信託本金及最低收益率。
3. 信託資金經運用於存款以外之標的者,不受存款保險之保障。
4. 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僅能從事外幣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外有價證券之交易。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之客戶應遵守並己充分了解中華民國就國際金融業務分行所頒布之一切相關法令,並聲明及保證從事本項投資交易時,並無違反任何相關規定。如有相關稅務法令要求客戶申報或繳納稅賦之時,客戶應自行辦理。
十二、修改:
受託人得隨時修改本作業規則,並於受託人網站公告,但信託報酬及費用調整須於修改生效日60日前於受託人網站公告及/或營業場所公開揭示,委託人同意並遵守之。
貳、特定金錢信託資金投資各項商品收費說明一、國內/境外基金收費標準如下: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境外基金- 手續費前收型-A 股系列基金(Class A Shares) | ||||||
投資標的 信託報酬項目 | 國內基金 | 境外基金 |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時收取 0%-3% | 申購時收取 0%-3% | ||||
計算方式說明 | ⚫ 手續費=國內/境外基金之申購金額*手續費費率. ⚫ 申購應繳總金額=國內/境外基金之申購金額+手續費 ⚫ 申購手續費收取幣別為原基金幣別 ⚫ 申購手續費收取時間:委託人應在申購投資國內外基金交易時交付予受託人. |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外基金- 手續費後收型-B 股系列基金(Class B Shares) | ||||||
遞延手續費 (於贖回時收取) | 持有年限 | 股票型基金 | 持有年限 | 債券型基金 | ||
聯博(AB)/富達(Fidelity) | 駿利(Janus)/富蘭克林坦xx(Franklin Templeton)/鋒x (Pioneer) | 聯博(AB)/富達(Fidelity) | 駿利(Janus)/富蘭克林坦伯頓(Franklin Templeton)/鋒x (Pioneer) | |||
第一年 | 4% | 4% | 第一年 | 3% | 4% | |
第二年 | 3% | 3% | 第二年 | 2% | 3% | |
第三年 | 2% | 2% | 第三年 | 1% | 2% | |
第四年 | 1% | 1% | 第四年 | 0%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 1% | |
第五年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第五年 | 0% (自第四年以後為 0) | 0% (自第五年以後為 0) |
計算方式說明 | ⚫ 視基金系列而定:1.買回時基金持有時間未達三年者,收取最高 4%之手續費。2.持有時間超過四年者免收。(詳見上述表格) ⚫ 委託人選擇投資境外基金B 股系列,在執行申購交易,受託人依基金公司規定不向委託人收取申購手續費。但在客戶在執行買回交易時,基金公司將按持有年限長短收取「遞延手續費」,該費用將自贖回總額內扣除」。 前述之「遞延手續費」為 B 股基金收取手續費用之方式,若委託人在約定的年限內買回,才需要繳交的「條件性遞延手續費」,若投資超過約定年限,委託人則完全免繳交手續費。(詳見上述表格) ⚫ 基金公司以上表述表格費率為準,按委託人申購指定基金之評價日之原基金淨值(NAV)與買回日當時之基金淨值(NAV)相比,取二者較低者,按委託人持有該基金之年限計算之。如申購後曾轉換至不同基金類型,買回聯博B 股基金時,遞延手續費率以申購時的基金類型為準;買回富達B 股基金時,遞延手續費率以該筆投資曾持有的基金類型中費率高者為準。(詳見上述表格) 【註:聯博美國高收益債券基金之遞延銷售手續費率依股票型基金計算】 | |
基金分銷費用 (Distribution Fee) | 該管銷費用依各基金公司之規定計收,由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淨資產價值中扣收,非受託人所額外收取之費用。 | |
憑證受益人服務費 (Shareholder Service Fee) | 前述費用於每日資產淨值中扣除。 | |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國內/境外基金- 轉換手續費 | ||
轉換手續費 | 由本行收取 | 每次轉換收取新台幣 500 元(外幣信託扣等值台幣 500 元之轉出基金幣別之外幣)。另境外金融(OBU)最 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 20 元整(或等值外幣)。 |
由基金公司收取 | 0%-1% | |
計算方式說明 | ⚫ 於每次投資標的轉換時以信託帳號為單位逐筆收取(部份轉換時,採逐次轉換計收),受託人並得補收轉換差額手續費,由委託人一次給付受託人及基金公司,該費率依各基金公司之相關規定辦理。 ⚫ 貨幣型基金轉換手續費收取時間:客戶初次申購貨幣型基金,之後欲作轉換交易至股票型或債券型基金時,本行收取初次申購及轉換手續費,收取幣別為新台幣(或原幣)。貨幣型基金初次轉換手續費計算方式:(a)轉出 A 基金之信託金額 X轉入B基金之手續費率 (b)本行轉換費新台幣xx元(或等值外幣)+基金公司外收手續費。手續費收取時間:客戶在執行轉換交易時,本行按上項之計算方式於客戶存款帳戶中扣除,之後再次轉換時即依本行規定收取轉換費。唯股票型或債 券型基金之小額扣款不得轉入貨幣型基金。 |
二、其它(非國內/境外基金)國內外有價證券收費標準如下: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境內/外結構型商品、外國債券、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 | ||||
投資標的 信託報酬項目 | 境內結構型商品 | 境外結構型商品 | 外國債券 | 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 |
申購手續費 | 申購時收取 0%-3% | 申購時收取 0%-3% | 申購時收取 0%-5% | 申購時收取 1.5% |
贖回手續費 (費率) | 無 | 無 | 贖回時收取 0%-5% | 贖回時收取 1.5% |
計算方式說明 | 手續費=商品申購金額*手續費費率. 申購應繳總金額=商品之申購金額+手續費+前手息(若有). 申購手續費收取幣別:依商品計價幣別. 申購手續費收取時間:委託人應在申購交易時交付予受託人. | 外國債券申購及買回手續費內含於申購及買回指示價格中,不另向客戶收取。客戶需額外支付前手息(若有)。 | 申購(買回)手續費=申購(買回)之單位數*單位買價(單位賣價)*手續費率 x申購(買回)手續費計算未達各證券市場最低手續費門檻,收取最低門檻手續費,相關收費標準請見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含存託憑證)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補充作業規則;申購手續費 申購時收取,買回手續費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 | |
轉換手續費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不得轉換 |
註:投資指數股票型基金(ETF)及股票需支付之費用包括申購(贖回)手續費、信託管理費及當地股票交易費用。當地股票交易費用為各國政府及當地交 易所有相關規費、交易稅或其他相關交易費用等,依各國交易特性不同而有不同費用,此費用不包含在信託手續費或信託管理費中。同一交易市場並 非所有商品皆收取相同規費、交易稅或其他相關費用,且因各交易市場當地股票交易費用不定時變動,將依據當地最新規定計收,相關收費標準請見 特定金錢信託投資外國股票(含存託憑證)及外國指數股票型基金補充作業規則。計算方式為當地股票交易費用=申購(買回)金額X相關費用費率(若有) |
三、共同項目之收費標準如下:
1、 申購時/持有期間 通路服務費:
類型 | 國內基金 | 境外基金 | 境內結構型商品 | 境外結構型商品 | 外國債券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 |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 | 0%-4% | 0%-4% | 0%-5% | 0%-5% | 無 | 無 |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 | 0%-2% | 0%-2% | 無 | 無 | 無 | 無 |
說明 | ⚫ 申購時通路服務費:以信託本金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於申購時給付受託人。此服務費如係已包括於投資標的基金公開說明書或產品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將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投資標的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 持有期間通路服務費:以受託人於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之淨資產價值乘上費率計算之,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給付予受託人。支付方式依各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有所不同,可能採取月、季、半年、年度支付方式為之;此服務費 如係已包含於投資標的公開說明書所規定之費用,由交易相對人或基金公司逕自各基金之每日淨資產價值中扣除。 |
2、信託管理費:
類型 | 國內債券型基金/貨弊型基金 | 國內海外型基金 | 境外基金 | 境內結構型商品 | 境外結構型商品 | 外國債券 | 指數股票型基金及股票 | 境外金融(OBU) |
國內股票型基金 | ||||||||
管理費 (費率) | 不收 | 0.2% | 0.4% | 0.2% | 0.2% | 0.2% | 0.2% | 0.2%,除境外基金 0.4%(最低收取美 |
金 20 元整(或等值 外幣)) | ||||||||
信託管理費 | ●本行自客戶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依有價證券類型;每次執行買回交易時,自每筆買回款項中扣除。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依約定計算方 式計收,最低為新台幣貳佰元整(或等值外幣),如依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計算出之金額未達貳佰元整者,以新台幣貳佰元(或等值外幣)計算之。另境外金融(OBU)最低信託管理費為美金20元正(或等值外幣)。(指數股票型基金、股票及存託憑證無最低管理費之限制) ●僅收取申購日起之三年內信託管理費。計算方式為買回金額×信託管理費費率×持有天數÷365。 ●96年9月30日(含)前申購之客戶仍適用原信託管理費收取方式,特此提醒。 |
參、渣打國際商業銀行個人資料蒐集、處理、利用告知事項(2013.10 版)
親愛的客戶您好,渣打國際商業銀行(以下稱「本行」) 為提供金融服務或商品,就本行現有或日後自 臺端或 臺端任職、投資、擔保或保證之公司或組織(以下稱「公司」)所取得之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依法蒐集、處理、利用與國際傳輸。由於個人資料之蒐集,涉及 臺端的隱私權益,本行特此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告知 臺端下列事項:(一)蒐集之目的(二)個人資料之類別(三)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四)當事人依個資法第三條規定得行使之權利及方式(五)當事人得自由選擇提供個人資料時,不提供將對其權益之影響。
一、有關本行蒐集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個人資料類別及個人資料利用之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等內容,請 臺端詳閱附表如下。二、依據個資法第三條規定,臺端就本行保有 臺端之個人資料得行使下列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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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特定目的說明 | 本行為 (1) 處理 臺端或公司與本行往來交易之目的;(2) 本行及本行所委託之第三人向 臺端推介本行各項業務(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之存款、房貸、信貸、信用卡、財富管理、投資商品等業務)之目的;(3) 本行與第三人共同行銷、交互運用客戶資料或合作推廣之目的;(4) 控管風險、執行洗錢防制作業、對金融犯罪、內部舞弊、外部詐欺等風險進行管理、配合全球打擊恐怖份子調查之目的;(5) 一般金融同業徵信、財務資訊交換之目的;(6) 向有關方(包括但不限於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勞工保險局)查證 臺端個人資料之目的;(7) 本行從事任何相關法令所允許之其他事項,或其他本行(包括但不限於本行之分行)業務服務之目的;及(8) 本行業務或營運管理或渣打集團管理需要之目的(包括但不限於客戶管理、風險控管、資料庫管理、稅務),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就不同業務類別所可能涉及之特定目的說明如下,但實際蒐集之特定目的仍以本行與您實際往來之相關金融服務或商品為準。 | |||||||
業務類別 | 一、存匯業務 | 二、授信業務 | 三、信用卡業務 | 四、外匯業務 | 五、有價證券業務 | 六、財富管理業務 | 七、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其他有關業務(例如:代銷公債、國庫券、公司債券及公司股 票、辦理保管及倉庫業務、辦理出租保管箱業務、辦理與營業執照上各款業務有關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代理服務業務、發行金融債券、代售金塊、金幣及銀幣、辦理政府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辦理期貨交易輔助業務、發行現金儲值卡業務、不動產之信託、擔任遺囑執行人及遺產管理人、擔任破產管理人及公司重整監督人、辦理保管業務、提供投資、財務管理及不動產開發顧問服務、共 同行銷或合作推廣業務…等。) | |
業務特定目的及代號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112 票據交 換業務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 織章程所定之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 務 111 票券業 務 126 債權整 貼現及收買業務 154 徵 信 | 022 外匯業務 067 信用卡、現金卡、轉帳卡或電子票證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核貸與授信業務 106 授信業 務 154 徵 信 181 其他經營合 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業務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 088 核貸與授信 業務 106 授信 業務 154 徵信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 定 之 業 務 (例如:出口外 | 111 票券業務 044 投資管理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088 核貸與授信業務 094 財產管理 106 授信業務 154 徵信 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37 有價證券與有 | 022 外匯業務 036 存款與匯款 業務044 投資管 理068 信託業務 082 借款戶與存款戶存借作業綜合管理166 證券、期貨、證券投資信託及顧問相關業務 094 財產管理181 其 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業務 (例如:收 受 各 種 存 款、辦理國內匯兌、代理收付款項、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例如:辦理放款、辦理商業匯票之承兌、簽發國內信用狀、保證發 行 公 司 債 券、辦理國內保證業務、辦理外幣間保證金交易業務、應收帳款承購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所定之業務(例如:辦理信用卡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匯、進口外匯、外幣存款、外幣貸款及外幣擔保付款之保證業務、辦理買賣外幣現鈔及旅行支票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價證券持有人登記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如:投資有價證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業務、辦理短期票券經紀、自營、簽證及承銷業務、代理有價證券發行、轉讓、登記及股息利息紅利之發放事項、辦理有價證券簽證、擔任債券發行受託人及辦理有關代 理 服 務 事 項、擔任股票及債權發行簽證人、公司債及金融債券自行買賣業務、辦理債券自行買賣業務、提供有價證券發行、募集之顧問服務、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資金、代理債 券 承 銷 業 務、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 之有關業務等) | 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例 如:辦理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衍生性金融商品業務、辦理依信託法核定辦理之業務、金錢之信託、金錢債權及其擔保物權之信託、以信託方式辦理全權委託投資業務、代客買賣有價證券、有價證券之信託、兼營證券投資顧問業務、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辦理之有關業務等) | |||
共通特定目的及代號 | 040 行銷 059 金融服務業依法令規定及金融監理需要,所為之蒐集處理及利用 060 金融爭議處理 063 非公務機關依法定義務所進行個人資料之蒐 集處理及利用 069 契約、類似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管理之事務 090 消費者、客戶管理與服務 091 消費者保護 098 商業與技術資訊 104 帳務管理 及債權交易業務 136 資(通)訊與資料庫管理 137 資通安全與管理 157 調查、統計與研究分析 182 其他諮詢與顧問服務 001 人身保險 004 土地行政 013 公共關係 020 代理與仲介管理 025 犯罪預防、刑事偵查、執行、矯正、保護處分、犯罪被害人保護或更生保護事務 030 仲裁 032 刑案資料管 理 035 存款保險 038 行政執行 039 行政裁罰、行政調查 048 幣券行政 061 金融監督管理與檢查 066 保險監理 078 計畫、管制考核與其他研考管理 081 個人資料之合法交易業務 093 財產保險 097 退撫基金或退休金管理 107 採購與供應管理 109 教育或訓練行政 113 xx、請願、檢舉案件處理 120 稅務行政 121 華僑資料管理 122 訴願及行政救濟 127 募款(包含公益勸募)129 會計與相關服務 148 網路購物及其他電子商務 150 輔助性與後勤 支援管理 152 廣告或商業行為管理 160 憑證業務管理 173 其他公務機關對目的事業之監督管理 176 其他自然人基於正當性目的所進行個人資料之 蒐集處理及利用 177 其他金融管理業務 181 其他經營合於營業登記項目或組織章程所定之業務 | |||||||
蒐集之個人資料類別 | 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通訊方式及其他詳如相關業務申請書或契約書之內容等,依據法務部頒布「個人資料保護法之特定目的及個人資料類別」本行蒐集 臺端之個人資料包含如下類別,惟詳細個人資料以本行與客戶往來之相關業務、帳戶或服務及自客戶或第三人處(例如: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所實際蒐集之個人資料為準。 一、識別類 C001 至 C003(如姓名、電話、銀行帳戶號碼、信用卡號碼、身分證統一編號等)二、特徵類 C011 至 C014(如年齡、性別、出生年月日等) 三、家庭情形 C021 至 C024(如結婚有無、配偶姓名等) 四、社會情況 C031 至 C041(如住所地址、所有之動產或不動產、護照、工作許可文件、嗜好等)五、教育、考選、技術及其他專業 C051 至 C054(如學歷、畢業學校等) 六、受僱情形 C061 至 C068(如僱主、工作職稱、薪資等) 七、財務細節 C081 至 C094(如收入、負債、信用評等、外匯交易紀錄、票據信用等)八、商業資訊 C101 至 C103(如經營的商業種類等) 九、健康與其他 C111、C114 至 C116、C119(如您的治療及診斷紀錄等) 十、其他各類資訊 C131 至 C133(如未分類之資料、電子郵件等) | |||||||
個人資料 利用之期間 | 一、特定目的存續期間。 二、依相關法令所定(例如商業會計法等)或因執行業務所必須之保存期間或依個別契約就資料之保存所定之保存年限(以期限最長者為準)或另經 臺端書面同意之較長期間。 | |||||||
個人資料 利用之地區 | 下述「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欄位所列之利用對象其國內及國外所在地。 | |||||||
個人資料利用之對象 | 一、本行(含受本行委託處理事務之委外機構,包括但不限於受委託處理行銷、稅務行政、電信、電腦系統作業、資料登錄、處理、輸出入、後勤作業、文件掃描作業、表單列印、裝封、交付郵寄、轉匯、存、付款、交換、徵信、催收等各項與本行處理交易及作業有關之事項)、本行海外分支機構、本行國內與海外之關係企業。 二、依法令規定利用之機構(例如:本行母公司或所屬金融控股公司等)。 三、其他業務相關之機構(例如:通匯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財團法人聯合信用卡處理中心、台灣票據交換所、財金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櫃檯買賣中心、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同業公會、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信用保證機構、信用卡國際組織、收單機構暨特約商店、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本行與本行國內與海外之關係企業委託處理業務之第三人、未受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限制之國際傳輸個人資料之接收者、其他與本行有業務往來之機構等)。 四、依法有權機關或金融監理機關。 |
五、客戶所同意之對象(例如本行共同行銷或交互運用客戶資料之公司、與本行合作推廣業務之單位等)。 前揭利用對象包括但不限於揭露個人資料給(1)本行之母公司、任何其子公司或控股公司之子公司、關係企業、在任何地區之辦事處或分行(下稱 「被核准之人」);(2)為被核准之人提供服務且為被核准之人負有保密責任之專業顧問及服務提供者;(3)對於本行依任何合約與 臺端或公司間之權利及/或義務,有事實上或潛在之參與之人,次參與人、或受讓與、承擔、或移轉之人(任何前揭人之代理人或顧問);(4)任何信用評等機構、任何被核准之人之保險公司或保險經紀人,或直接或間接對任何被核准之人提供信用保障之人;(5)法令或任何對於被核准之人有管轄權之政府、 半官方、行政、規範或監督之主體或機構、有權主管機關、法院或仲裁庭要求者。 | |
個人資料 利用之方式 | 符合個人資料保護相關法令以自動化機器或其他非自動化之利用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建檔、揭露、轉介、交互運用、處理、國際傳輸、或為其他合理使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