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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增发 2015 年第十、
十三、十五、十六和十七期金融债券的发行办法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下达 2015 年国家开发银行人民币贷款安排及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通知》(银发〔2015〕52 号)以及《2015 年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金融债券承销主协议》,制定本期金融债券发行办法。
第一部分 债券基本情况
x次增发的 2015 年第十期债券为 10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
行量不超过 8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
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4 月 13
日,上市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兑付日为 2025 年 4 月 13 日,
票面利率为 4.21%。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6 年 4 月 13 日,以后每
年 4 月 13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次增发的 2015 年第十三期债券为 5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量不超过 5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
为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6 月
25 日,上市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兑付日为 2020 年 6 月 25
日,票面利率为 3.86%。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6 年 6 月 25 日,以
后每年 6 月 25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期增发的 2015 年第十五债券为 1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发
行量不超过 3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为
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7 月 7
日,上市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付息兑付日为 2016 年 7 月 7
日,票面利率为 2.64%。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次增发的 2015 年第十六期债券为 7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量不超过 7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
为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7 月
10 日,上市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兑付日为 2022 年 7 月 10
日,票面利率为 3.94%。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6 年 7 月 10 日,以
后每年 7 月 10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
本次增发的 2015 年第十七期债券为 3 年期固定利率债券,
发行量不超过 30 亿元,按年付息,以实际中标量(债券面值)
为准。债券缴款日为 2015 年 8 月 31 日,起息日为 2015 年 8 月
27 日,上市日为 2015 年 9 月 2 日,兑付日为 2018 年 8 月 27 日,
票面利率为 3.26%。第一次付息日为 2016 年 8 月 27 日,以后每
年 8 月 27 日为结息日,如遇节假日,则支付日顺延。发行人对以上各期债券均保留增发权利。
上述增发的债券上市后同对应的原债券合并交易。
本次发行所筹资金可用于支持棚户区改造、城市基础设施等项目建设。
如遇市场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发行人保留对以上各期债券发
行品种和发行时间等要素进行调整的权利。
第二部分 承购
一、招投标方式
x次增发的全部债券,债券固定面值,均采用单一价格(荷兰式)招标方式。
(一)投标人必须按照招标书所载限制条件进行投标,否则,为无效投标。
(二)投标人可在一定数量标位内进行不连续投标,最高有效投标价位与最低有效投标价位之间所包含的价位点(根据标书规定的步长划分、按连续价位点计算)不超过一定数量的标位(含最高、最低有效投标价位)。各品种标位区间设置由我行在发行前向市场公布。
(三)以上各期债券均不设立基本承销额。二、招标书的要素
包括债券品种、数量、基本投标单位、利率或价格步长及相应投标限额、债券期限、缴款日等要素。
三、招投标系统
x次招投标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无场化进行。我行在北京统一发标,各承销商在系统规定的各自用户终端投标。
四、应急措施
如在我行债券招投标过程中,发生由于技术性或其它不可抗
力产生的招投标系统故障,承销商应填制《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招标价位表暨应急投标书》,加盖预留在发行系统的印鉴并填写密押后,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内传送至中国人民银行债券发行系统。
五、发行情况公告
“发行情况公告”由我行在《金融时报》发布,内容包括发行总量、期限、招投标方式、票面利率、债券兑付方式等必要信息。
六、发行时间安排
x次招标的 2015 年第十三、十五和十七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10:00 发标,10:00 至 11:10 进行投标,本次招标的
2015 年第十和十六期债券于 2015 年 8 月 25 日上午 10:00 发标,
10:00 至 11:40 进行投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我行确认的中标书,为承销商办理我行债券的登记手续。
2015 年 8 月 26 日我行发布发行情况公告,2015 年第十七期
债券2015 年8 月31 日为分销期,其余债券2015 年8 月26 日-2015
年 8 月 27 日为分销期,承销商组织分销。中央结算公司为承销商和其他认购人办理分销手续。
2015 年 8 月 27 日和 2015 年 8 月 31 日承销商分别将 2015
年第十、十三、十五和十六期债券和 2015 年第十七期债券的承销款划至我行指定的开户行账户。收款人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
行,收款人帐号:110400373,汇入行名称:国家开发银行总行,向我行汇款使用中国人民银行现代化支付系统,支付系统清算行行号:201100000017。
2015 年 8 月 28 日和 2015 年 9 月 1 日我行向中央结算公司分
别提供 2015 年第十、十三、十五和十六期债券和 2015 年第十七期债券的资金到帐确认书。如承销商不能按期足额缴款,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和签订的“承销主协议”有关条款办理。
2015 年 8 月 28 日和 2015 年 9 月 1 日中央结算公司分别向我
行提供 2015 年第十、十三、十五和十六期债券和 2015 年第十七期债券认购人的托管名册。
第三部分 分销
一、分销方式:承销商在债券分销期内将所承销的债券进行分销,所分销的债券可在中央结算公司办理债券一级托管。
二、承揽费及兑付手续费:债券承揽费按认购债券面值计算,
1 年期无,3 年期为 0.05%,5 年期和 7 年期为 0.10%,10 年期为
0.15%;各品种均无兑付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