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xxxxxx(xxxx:xx)通过安徽省招标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的公开招标方式采购活动,经评标委员会评定,四川建兴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为本项目中标人,现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本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约定以下合同条款,以兹共同遵守、全面履行。
1.1 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构成一个整体,需综合解释、相互补充。如果下列文件内容出现不一致的情形,那么在保证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前提下,组成本合同的多个文件的优先适用顺序如下:
1.1.1 本合同及其补充合同、变更协议;
1.1.2 中标通知书;
1.1.3 投标文件(含澄清或者说明文件);
1.1.4 招标文件(含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1.1.5 其他相关采购文件。
1.2 服务
1.2.1 服务名称:巢湖市审计局 2022 年-2023 年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点单位;
1.2.2 服务内容:巢湖市审计局 2022 年-2023 年巢湖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结算审核定点单位,承接单项合同预算金额 30 万元(不含 30 万元)以下的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服务项目;
1.2.3 服务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规定。
1.2.4 服务要求:
1、乙方应及时认真地分析阅读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技术签证等相关文件资料,经常去施工现场勘察测量和了解实际情况并做好记录,乙方应根据建设单位
(及监理公司)提供的有关审计资料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时间。
2、巢湖市审计局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和监督,随时调阅有关资料和要求参与审查人员的答疑。若乙方未按委托协议完成业务或审查中出现严重差错,巢
湖市审计局有权追究乙方法律和经济责任,并视情节扣减部分或全部委托费,直至终止委托关系。
3、巢湖市审计局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和处理履约过程中的问题,同时对乙方结算审核服务进行考核评价。乙方应本着客观、公正、公平的原则,正确履行审核职责,同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乙方违规违法行为按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并按有关规定吊销当事人的审核资格。情节严重,造成国家重大损失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4、乙方在结算审核过程中须接受巢湖市审计局会同巢湖市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的日常管理、培训,执行巢湖市政府关于建设项目工程管理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并遵守相关制度办法规定。
5、乙方应根据承发包合同和相应的建设工程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与定额、招投标文件、施(竣)工图纸及各项有效证明,审核工程造价;组织召开工程造价结算审核相关的会议现场踏勘、计量复核;工程量、工程价格及各类项目费用进行审核确定,特别是综合单价的分析、设计变更及经济签证进行其真实性、合理性审核;编制工程造价结算审核报告。
6、乙方在结算审核中,凡因工作需要察看施工现场和对账,须通过采购人或委托单位。遇较大争议问题需与施工单位商谈,必须向委托单位报告,在委托单位的主持下会商,不得私自商定。
7、乙方参审人员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该人员应当主动回避;乙方主要负责人与被审计单位及与被审计事项相关的单位和个人有利害关系的,乙方应当主动回避;乙方参与同标段项目其他如设计、招标代理、监理、跟审、决算编制等的任一环节业务的,应当主动回避。否则一经发现即终止与乙方的委托业务,产生后果的追究相应责任。
8、乙方应当在出具审核报告的同时,将结算审核实施过程中所形成的全部纸质原件和电子资料,按相关档案管理要求及时归档。不得将其用于与所结算审核事项无关的目的,不得对外公开、公布。
9、乙方不得将结算审核业务转包或分包给其他单位(含分支机构)或个人,乙方参审人员必须为投标文件中的拟派项目服务人员,否则取消其本次定点服务期内承接业务资格。
10、服务期内,拟配备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否则暂停承接结算审核业务
1 年。其他人员若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须提前书面告知采购人,并经采购人同
意,方可更换,每更换 1 人次,暂停承接结算审核业务 6 个月;否则采购人有权取消其本次定点服务期内承接业务资格。
11、采购人结合中标人工作人员的工作能力情况及工程需要,要求对增加人员或对人员作出调整的,中标人不得拒绝,并须在 3 个日历日内完成更换或调整。
12、乙方在接到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任务后,须在接到任务后 24 小时内进行响
应确认,在接到任务后 48 小时之内派出投标时拟派项目服务人员的项目负责人或者相关专业负责人进行项目对接,否则取消其本次定点服务期内承接业务资格。
1.3 费用
1.3.1 巢湖市审计局委托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业务,协审费=基本费用+效益协审费用,标准如下:
(1)基本费用为:
单位:万元
序号 | 建设项目单项工程报审额区间 | 基本费用 |
01 | 100 万以下 | 0.2 |
02 | 100(含)-500(不含) | 0.4 |
03 | 500(含)-1000(不含) | 0.6 |
04 | 1000(含)-2000(不含) | 1.0 |
05 | 2000(含)-5000(不含) | 1.5 |
06 | 5000(含)-10000(不含) | 2.0 |
07 | 10000(含)-50000(不含) | 3.0 |
08 | 50000(含)以上 | 5.0 |
(2)效益协审费用按核减额 3%计取。
1.3.2 巢湖市各乡镇、街道和巢湖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委托的工程价款结算审核业务,其协审费标准为参照“皖价服[2007]86 号”文件规定的相应咨询收费标准的 60%,不足 1000 元的按 1000 元收取。
1.3.3 另外特别约定:①不计取钢筋抽样分析费用;②不计核增费用;
1.3.4 上述协审费含但不限于人员工资、办公费、通讯费、差旅费、食宿费、
验收等为完成本次项目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税金。投标人自行考虑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责任、义务等支出,后期不得以总包单位施工工期延期、估计不足等理由提出任何增加服务价款的要求。
1.4 付款方式和发票开具方式
1.4.1 付款方式:结算审核(计)报告出具后,一次性无息转账支付全部审计费用至中标人银行账户,中标人不得委托他人(含分支机构)收款;
1.4.2 发票开具方式:须符合税务机关的相关规定,且销售方应为中标人,不得为其分支机构。
1.5 服务期限、地点和方式
1.5.1 服务期限:2 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但在合同期满前承接的结算审核服务项目,服务期至项目结算审核服务结束止);
1.5.2 服务地点:巢湖市;
1.5.3 服务方式:现场服务。
1.6 违约责任
1.6.1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那么甲方可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履行一日的应提供而未提供服务价格的 1%计算,最高限额为单个项目金额的 30%;迟延履行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甲方有权在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
1.6.2 除不可抗力外,如果甲方没有按照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付款,那么乙方可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按每迟延付款一日的应付而未付款的 1%计算,最高限额为本合同总价的 30%;迟延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数额达到前述最高限额之日起,乙方有权在要求甲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6.3 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主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或者任何一方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或者任何一方有腐败行为(即:提供或给予或接受或索取任何财物或其
他好处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或者欺诈行为(即:以谎报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来影响对方当事人在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的行为)的,对方当事人可以书面通知违约方解除本合同;
1.6.4 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任何一方按照前述约定要求解除本合同的同时,仍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和按照己方实际损失情况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且守约方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5 除前述约定外,除不可抗力外,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均有权要求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且对方当事人行使的任何权利救济方式均不视为其放弃了其他法定或者约定的权利救济方式;
1.6.6 如果出现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投诉事项期间,书面通知甲方暂停采购活动的情形,或者询问或质疑事项可能影响中标结果的,导致甲方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形,均不视为甲方违约。
1.6.7 乙方首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暂停承接结算审核业务 3 个月,再次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取消其本次定点服务期内承接业务资格。
(1)巢湖市审计局核查误差率超过 3%的项目,经认定为乙方责任的;
(2)接到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任务后无正当理由放弃承接资格的;
(3)接到工程造价结算审核任务后向委托单位提出附加条件或无正当理由不与委托单位签订单项委托合同的;
(4)委托单位来函反映定点单位不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履约,或在项目实施中降低技术、服务标准的;
(5)造价结算审核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审核人员与执(职)业证书人员不一致的;
1.6.8 经认定乙方有违纪、违法行为的甲方取消其本次定点服务期内承接业务资格,并依法追究其责任。
1.7 合同争议的解决
x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当事人均可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
第二部分合同一般条款
2.1 定义
x合同中的下列词语应按以下内容进行解释:
2.1.1“合同”系指采购人和中标人签订的载明双方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并包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
2.1.2“合同价”系指根据合同约定,中标人在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采购人应支付给中标人的价格。
2.1.3“服务”系指中标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向采购人履行的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政府采购对象,包括采购人自身需要的服务和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
2.1.4“甲方”系指与中标人签署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其与乙方签订合同的,采购人的授权委托书作为合同附件。
2.1.5“乙方”系指根据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中标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均应为乙方或者与乙方相同地位的合同当事人,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6“现场”系指合同约定提供服务的地点。
2.2 技术规范
货物所应遵守的技术规范应与采购文件规定的技术规范和技术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技术规范偏差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如果采购文件中没有技术规范的相应说明,那么应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和规范为准。
2.3 知识产权
2.3.1 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服务不受任何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那么乙方须与该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责任、费用和赔偿;
2.3.2 具有知识产权的计算机软件等货物的知识产权归属,详见合同专用条 款。
2.4 履约检查和问题反馈
2.4.1 甲方有权在其认为必要时,对乙方是否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进行履约检查,以确保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能够依约满足甲方项目需求,但不得因履约检查妨碍乙方的正常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2.4.2 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有权将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反馈给乙方,双方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约定需要完善和改进的内容。
2.5 结算方式和付款条件详见合同专用条款。
2.6 技术资料和保密义务
2.6.1 乙方有权依据合同约定和项目需要,向甲方了解有关情况,调阅有关资料等,甲方应予积极配合;
2.6.2 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和保护由甲方提供的前款信息和资料等;
2.6.3 除非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对方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任何一方均应保证不向任何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有关合同的或者履行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当事人任何未公开的信息和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情报、技术资料、商业秘密和商业信息等,并采取一切合理和必要措施和方式防止任何第三方接触到对方当事人的上述保密信息和资料。
2.7 质量保证
2.7.1 乙方应建立和完善履行合同的内部质量保证体系,并提供相关内部规章制度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监督检查;
2.7.2 乙方应保证履行合同的人员数量和素质、软件和硬件设备的配置、场地、环境和设施等满足全面履行合同的要求,并应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2.8 延迟履行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时提供服务的理由、预期延误时间通知甲方;甲方收到乙方通知后,认为其理由正当的,可以书面形式酌情同意乙方可以延长履行的具体时间。
2.9 合同变更
2.9.1 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书面补充合同的形式变更合同,但不得违背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
2.9.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以
书面形式变更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0 合同转让和分包
合同的权利义务依法不得转让,但经甲方同意,乙方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即:依法可以将合同项下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并不得再次分包,且乙方应就分包项目向甲方负责,并与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向甲方承担连带责任。
2.11 不可抗力
2.11.1 如果任何一方遭遇法律规定的不可抗力,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不可抗力所影响的时间;
2.11.2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2.11.3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当事人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变更合同;
2.11.4 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应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时间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2.12 税费
与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相关规定缴纳。
2.13 乙方破产
如果乙方破产导致合同无法履行时,甲方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且不给予乙方任何补偿和赔偿,但合同的终止不损害或不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任何要求乙方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的行动或补救措施的权利。
2.14 合同中止、终止
2.14.1 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2.14.2 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当事人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2.15 检验和验收
2.15.1 乙方按照合同专用条款的约定,定期提交服务报告,甲方按照合同专
用条款的约定进行定期验收;
2.15.2 合同期满或者履行完毕后,甲方有权组织(包括依法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对乙方履约的验收,即: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对乙方履约情况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2.15.3 检验和验收标准、程序等具体内容以及前述验收书的效力详见合同专 用条款。
2.16 合同使用的文字和适用的法律
2.16.1 合同使用汉语书就、变更和解释;
2.16.2 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2.17 履约保证金
2.17.1 采购文件要求乙方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乙方应按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方式,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不超过合同价 10%的履约保证金;
2.17.2 履约保证金在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期间内不予退还或者应完全有效,前述约定期间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应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乙方;
2.17.3 如果乙方不履行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如果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那么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或赔偿,同时不影响甲方要求乙方承担合同约定的超过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的权利。
2.18 合同份数
合同份数按合同专用条款规定,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部分合同专用条款
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2.18 | 本合同壹式陆份,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
本部分是对前两部分的补充和修改,如果前两部分和本部分的约定不一致,应以本部分的约定为准。本部分的条款号应与前两部分的条款号保持对应;与前两部分无对应关系的内容可另行编制条款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