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信托公司管理信托财产应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信托公司依据本信托合同约定管理信托财产所产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公司因违背本信托合同、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而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由信托公司以固有财产赔偿;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
信托合同
合同编号:xxx()第号信托登记系统产品编码:
产品类型:固定收益类
中国央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2024 年
目录
(一)委托人/受益人
1、信托合同的委托人,也是本信托计划的委托人。个人或机构投资者通过签署信托合同、缴纳认购资金而成为委托人。
2、受益人指委托人指定享有受益权的人或合法取得受益权的人。本信托计划成
🖂时无特别约定,委托人即为受益人。
3、委托人:委托人的名称/姓名及相关信息见《信息及签署页》。
(二)受托人:
名 称:中国央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住 所:邮政编码: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传 真:公司网址:
委托人和受托人以下统称“双方”,委托人或受托人单独称“一方”,委托人和受托人互为“对方”。
鉴于:
受托人是经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核准登记的经营信托业务的专业金融机构。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委托给受托人管理。受托人愿为受益人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委托人与受托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信托公司管理办法》《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如下条款,以资信守。
第一条 定义与解释
1.1 定义
在本合同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以下含义:
1.1.1 委托人:指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关于合格投资者要求,签订本合同并交付了信托资金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1.2 合格投资者:指符合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和信托文件约定,能够识别、判断和承担信托计划相应风险的投资者。
1.1.3 受托人或央企信托:指中国央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1.1.4 信托业保障基金:指为保护信托当事人合法权益,有效防范信托业风险,按照《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银监发〔2014〕号)的规定,主要由信托业市场参与者共同筹集,用于化解和处置信托业风险的非政府性行业互助基金。依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本信托计划的保障基金将按照实际发行规模的 1%计算,由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使用方委托央企信托向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认购。
1.1.5 信托单位:指用于计算委托人加入信托计划后受益人享有的信托受益 权的计量单位,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划分为等份额的信托单位,每份信托单位的面值为壹元(RMB¥1)。
1.1.6 信托单位的分期:信托计划若分期发行时,根据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不同分为第 1 期、第 2 期、……、第 N 期(就信托单位而言,N 为大于 0 的自然数,下同)。
1.1.7 信托单位的分类:根据认购信托单位的份额不同,各期信托单位分为该期 A 类信托单位、该期 B 类信托单位、……、该期 N 类信托单位。各期各类信托单位对应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1.1.8 受益人:指在本合同设🖂的信托计划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若无特别指定,本信托计划设🖂时为自益信托,委托人在签署信托合同时指定其自身为受益人。受益人根据其持有某期信托单位份额不同分为该期 A 类受益人、该期 B 类受益人、……、该期 N 类受益人。
1.1.9 保管人: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央企信(2024)第号的《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资金保管合同》(含附件及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下简称“《保管合同》”),负责本信托计划
项下的资金保管并依受托人的指令及根据相关合同约定负责资金划付的银行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本信托计划保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
1.1.10 代理推介机构:指根据与受托人签订的编号为央企信(2024)第号的《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销售服务协议》及其附件(含对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以下统称“《代销协议》”),提供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代理推介服务的机构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本信托计划代理推介机构为方德保险代理有限公司。
1.1.11 信托专户/信托财产专户:指受托人在保管人处为本信托计划开🖂的、用于本信托计划项下现金类信托财产管理、分配的专用银行账户。
1.1.12 认购风险xx书/《认购风险xx书》:指《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认购风险xx书》及对该认购风险xx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3 本合同/xx合同/《信托合同》:指《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及对该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4 信托计划说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指《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计划说明书》及对该信托计划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1.1.15 《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指作为《信托合同》附件的《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
1.1.16 信托文件:指与本信托计划有关的本合同(包括作为附件的《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下同)、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xx书以及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文件。
1.1.17 信托计划、本信托计划、xx、本信托:指根据信托文件设🖂的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
1.1.18 认购资金:指为参与本信托计划,委托人交付给受托人的资金,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参与信托计划的意思表示从委托人处接受的资金。
1.1.19 信托资金/信托资金本金/信托计划资金:指在信托计划项下委托人为参与信托计划、认购信托单位而向受托人所交付的资金,即经受托人确认为信托资金的委托人交付的资金。根据本信托计划分期募集的情
况,信托资金分为若干期,根据认购信托单位的顺序按照“第 1 期、第 2 期、第 3 期……依此类推,第 N 期信托资金”命名。
1.1.20 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就某一日期相对于每一受益人享有的某期某类信托受益权而言,指下列 A 减去 B 所得的差额,其中:A 指在信托计划成🖂日或者该期信托单位成🖂日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B 指自信托计划成🖂日或该期信托单位成🖂日起
(含该日)至该日之前(不含该日),该期该类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所有已向该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但信托资金使用方按交易文件约定提前支付可用于核减/分配信托资金本金的相关款项的(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使用方按《交易主合同》约定提前还款的),该提前还款当日受托人即核减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该等款项按本合同第 10 条的约定向受益人分配。
1.1.21 信托财产:指信托资金及受托人按信托文件的约定对信托资金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资产的总和。
1.1.22 信托利益:指受益人因持有信托受益权而可获得分配的信托财产。
1.1.23 信托收益:指信托利益中扣除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而交付的信托资金之外的部分。
1.1.24 信托受益权:指受益人在信托计划中享有的、获得与所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相对应的信托利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取得信托收益、信托计划终止后取得信托财产的权利以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受益权分为某期 A 类信托受益权、某期 B 类信托受益权、……、某期 N 类信托受益权。
1.1.25 信托报酬:指受托人管理本信托所收取的报酬。
1.1.26 信托费用:指信托文件约定的信托管理费用、信托报酬及由信托财产承担的其他相关费用。
1.1.27 投资标的:指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信托资金所投资的组合投资资产(运用方式不限于贷款、永续债投资、收益权买入返售、债券投资和专项债权投资等形式),具体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28 信托资金使用方:指与受托人签署相应投融资《交易主合同》的相关投融资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包括融资人、发行人等
其他信托资金投资对象,具体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29 担保人:指为信托资金使用方在交易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向受托人提供担保的相关主体及其权利、义务的合法承继人,具体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30 《交易主合同》:指受托人进行投融资与相关信托资金使用方签署的相关交易合同,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资金运用方式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合同形式,可包括《信托贷款合同》《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转让暨回购合同》《专项债权计划投资合同》等,具体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31 《担保文件》:指受托人与相关担保人就其为交易对手在相关《交易主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义务向受托人提供相应担保所签署的相关担保合同,可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具体担保文件的形式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32 交易文件:指除信托文件外,受托人因管理信托事务以自身名义签署的所有书面文件,因行政机构履行行政职能与受托人签署的文件除外,包括但不限于:《交易主合同》《担保文件》、函件、协议以及对该等文件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及受托人与相关交易对方签署的或相关交易对方向受托人出具的其他相关文件的统称,具体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载明的内容为准。
1.1.33 交易对手:指信托资金使用方、担保人等主体及其合法继承人。
1.1.34 推介期/募集期:指本信托计划设🖂前,受托人向合格投资者推介信托计划并募集资金的期间。
1.1.35 开放期:指信托计划开放信托单位认购的期间。开放期以受托人根据信托计划投资和管理需要而临时决定并公告的期间为准。
1.1.36 信托计划成🖂日:指本信托计划于推介期届满或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5.3 款的约定宣布推介期提前结束,且满足本信托计划成🖂条件后,
受托人宣告信托计划成🖂之日。
1.1.37 各期信托单位成🖂日:指某期信托单位成🖂的日期。在本信托计划 推介期发行的信托单位,其成🖂日为信托计划成🖂日;在本信托计划 开放期发行的信托单位,其成🖂日为开放募集确认日,即在信托文件 约定的信托计划开放募集成功条件全部满足后,受托人宣布的信托计 划本次发行的某期信托单位成🖂日期,具体以受托人确定的日期为准。
1.1.38 信托计划终止日:指信托计划期限届满终止、提前或延期终止之日。
1.1.39 各期信托单位终止日:指某期信托单位期限届满终止、提前终止之日。
1.1.40 信托存续期/信托计划存续期:指本信托计划成🖂日(含该日)至信托计划终止日(不含该日)的期间。
1.1.41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人民币元。
1.1.42 工作日: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规定的工作日。
1.1.43 月:假设某日为 M 月 N 日,则自该日(含该日)起至下一个月的 N日(含该日)为一个月届满之日。但是,(1)x M 月 N 日为 M 月 1日,则 M 月最后一日(含该日)为一个月届满之日;(2)x M 月 N日非 M 月 1 日,且下一个月无 N 日的,则以下一个月的最后一日(含该日)为一个月届满之日。
1.1.44 法律法规: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布实施并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司法解释及规范性文件(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澳门及台湾地区的法律法规)。
1.1.45 监管规定:指相关金融监督管理部门、信托业协会等机构已颁布实施的要求信托公司、委托人、交易对手等主体遵守的规范性文件、通知以及现场指导意见等。
1.1.46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为本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2 解释
1.2.1 除上下文另有约定外,本合同所使用的有关“本合同的”、“本合同中”、“本合同内”、“本合同项下”,以及其他具有类似含义的词语,是指包括本合同全部组成部分的合同整体,不是指本合同的任何
特定部分或条款。
1.2.2 本合同各条款的标题仅为方便而设,不得被视为等同于该条款所包括的全部内容,或被用来解释该等条款或本合同。
第二条 信托目的
2.1 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自愿将其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的资金信托给受托人进行集合管理、运用和处分。受托人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以自己的名义将信托资金进行组合投资运作,并为受益人的合法利益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2.2 本信托计划的实施符合受托人的社会责任,受托人将接受信托资金使用方的委托,根据《信托业保障基金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认缴中国信托业保障基金。
第三条 信托当事人
3.1 本信托的当事人有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3.2 本信托中委托人是指签署信托文件、按照约定交付认购资金的合格投资者。
3.3 本信托中受益人是指在本信托中享有信托受益权的人,受益人可为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本信托计划成🖂时,委托人同时为受益人。根据信托合同约定及相关法律、法规合法受让或继承、承继信托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人为受益人。
第四条 信托财产及其交付
4.1 本信托计划资金总规模不超过人民币 250,000,000.00 元(大写:贰亿伍仟万元整),具体以本信托计划实际募集的信托资金总额为准。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资金可以分期募集。
4.2 本合同项下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以本合同项下委托人在《信息及签署页》中填写的认购金额并以其实际交付的资金金额为准。
4.3 委托人须在推介期或开放期内按本合同的约定将认购资金交付至受托人指定的下述信托专户:
账户名称:中国央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银行账号:955930001810298
开户银行:招商银行大连分行营业部
受托人在保管人处开🖂的信托专户,在信托存续期内不可撤销,作为信托财产保管、管理、运用和处分的专用账户。
4.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成🖂前,委托人或受益人的债权人已对该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利,在信托计划/各期信托单位成🖂后债权人依法行使该权利,并通过司法途径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的,受托人不承担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任何损失。
第五条 信托计划成🖂及期限
5.1 本信托计划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方成🖂、生效:
5.1.1 信托文件、《保管合同》《代销协议》均有效签署并生效。
5.1.2 两名(含)以上委托人已将认购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且受托人确认已接受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
5.1.3 受托人认为的符合受益人利益的其它条件已具备。
5.1.4 推介期满或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第 5.3 款的约定宣布推介期提前结束。
5.2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受托人可以根据实际募集情况延长或缩短,具体推介期以受托人公告为准。
5.3 在推介期内,如果本合同第 5.1.1 至第 5.1.3 款约定的条件全部成🖂,则受托人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推介期提前结束,本信托计划成🖂。
5.4 本信托计划推介期限届满,如果本信托计划不成🖂的,受托人将在推介期满后 30 日内(不含推介期届满当日)向投资者退还投资者已交付的认购资金及自认购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之日(含该日)至退还之日(不含该日)所产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5.5 推介期/开放期内投资者交付的认购资金存放于受托人指定账户,认购资金交付日(含该日)至该认购资金对应的该期信托单位成🖂之日(不含该日)所产生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入信托财产,但不计算信托单位。
5.6 信托计划成🖂后,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运营情况及交易文件的约定追加发行信托单位。
5.6.1 开放期内,下列条件全部满足的,则受托人有权宣布开放期提前届满且开放募集发行成功,当期发行的该期信托单位成🖂,该期信托单位于受托人宣布的成🖂日成🖂:
(1) 发行的该期信托单位的规模达到受托人确定的规模;
(2) 受托人认为应当满足的其他条件。
5.6.2 开放期届满之日,如果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未达到发行文件规定的规模,则受托人有权宣布开放募集发行失败,当期发行的该期信托单位不成🖂。受托人参照本合同第 5.4 款退还委托人交付的认购资金及利息。
5.7 信托计划的总期限不超过 36 个月,自信托计划成🖂日(含该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或延长信托计划。若出现全部《交易主合同》的约定的提前还款情形或违约事件,信托资金使用方按照《交易主合同》的约定偿还完毕全部各期信托资金对应的款项的,则信托计划提前终止。如根据信托分类的最新指导口径和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要求,需进行信托分类调整,则本信托计划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如不符合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
5.8 本信托计划项下各期信托单位的存续期限均不超过 24 个月,分别自各期信托单位成🖂之日(含该日)起算。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决定提前终止或延长全部或部分各期信托单位。
5.9 如遇任一交易对手、担保人等相关交易主体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发生违约、或任一交易对手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不履行相关义务的、交易主体或投资标的涉及重大诉讼、出现市场性风险等情形影响受益人信托利益实现或其他受托人认为需要提前结束信托单位或信托计划的情形的,则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或各期信托单位的实际运行情况,决定提前结束某期受益人持有的部分或全部信托单位,受托人亦有权宣布本信托计划提前终止。
5.10 如果在本信托计划成🖂后 5 个工作日内,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致使受托人未能按照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运用信托财产,受托人宣布本信托计划终止的,受托人向委托人返还信托资金及自该信托资金对应的认购资金交付至信托专户之日(含该日)至返还之日(不含该日)在信托专户获
得的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此外,受托人不再承担其他任何责任。
5.11 如果本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时,信托财产未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则受托人有权延长本信托计划的期限,直至信托财产全部转换为资金形式。
5.12 发生信托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本信托计划的相应各期信托单位应提前终止或延长。
第六条 信托财产的构成
6.1 信托财产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数项:
6.1.1 受托人因承诺信托而取得的信托资金;
6.1.2 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而形成的财产和收益(含债务或其他权利负担);
6.1.3 因前述一项或数项财产灭失、毁损或其他事由形成或取得的财产;
6.1.4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计入信托财产的其他财产。
第七条 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
7.1 本信托项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按本合同的约定,以集中管理运用、组合投资方式进行运作,项目类型为固定收益类,信托资金运用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贷款、永续债投资、收益权买入返售、债券投资和专项债权投资等形式,受托人有权根据市场资产情况选择其中一类或多类投融资资金运用形式进行资产配置。具体运用方式以及基本要素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具体投资标的及所涉相关信息、投资策略以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载明的内容为准。
7.2 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不得将信托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或使信托财产成为其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7.3 受托人的管理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7.3.1 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信托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
7.3.2 根据信托文件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
7.3.3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所产生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受托人的名义,代表受益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7.3.4 依照法律规定为受益人的利益行使因信托财产投资所产生的权利,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有闲置资金或财产,受托人有权将该等闲置资金存于信托财产专户,也可将该闲置信托资金和信托财产在闲置期间以受托人的名义投资于银行存款;
7.3.5 受托人有权按照监管规定,对信托财产采用净值化管理,确定并适用具体的估值方法,相关事项以受托人信息披露为准;
7.3.6 法律法规规定和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权利。
7.4 受托人管理运用或者处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维护受益人的最大利益。
7.5 受托人可以根据需要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第八条 信托税费
8.1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发生的下列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信托财产不足承担的由委托人另行支付。该信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8.1.1 信托报酬;
8.1.2 信托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
8.1.2.1 因设🖂信托计划而产生的前期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进行尽职调查的相关费用、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餐饮费、会议费、办公费、邮寄费、印刷费、律师费(法律服务费)和第三方等中介机构费用、审计费、估值费、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验资费、增信费、查询费、经纪交易费用、运营服务费、买卖债券交易佣金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股东卡费用等交易费用,以及其他前期费等费用;
8.1.2.2 文件或账册的制作、印刷费用及邮寄费;
8.1.2.3 信息披露费用;
8.1.2.4 信托计划营销、推介、咨询服务、财务顾问及银行或代理机构代理收付、销售服务等费用;
8.1.2.5 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处分过程中发生的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因管理、运用、处分信托财产所需缴纳的印花税、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等);
8.1.2.6 保管人的保管费;
8.1.2.7 监管银行的监管费(如有);
8.1.2.8 信托计划账户开户费、划款手续费、银行资金汇划费、银行结算费、账户管理费等银行费用;
8.1.2.9 信托计划期间管理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通讯费、交通费、差旅费、会议费、办公费、邮寄费、律师费(法律服务费)和第三方等中介机构费用、审计费、估值费、账户服务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保险费、公证费、公告费、评估费、咨询费、查询费、手续费、银行代理收付费、代理推介费、销售服务费、证券交易税费、佣金等费用、经纪交易费用、运营服务费、买卖债券交易佣金及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股东卡费用等交易费用,以及其他期间管理费用;
8.1.2.10 召集受益人大会发生的会议费、交通费、通讯费、邮寄费、餐饮费、文件费等费用;
8.1.2.11 为保护和实现信托财产权利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代理费、公证费、评估费、保全费、担保费、公告费、执行费、悬赏金、差旅费、拍卖费、送达费、因信托财产项下债权转让所增加的履行费用及其他形式的资产处置费等费用;
8.1.2.12 信托计划终止时的清算费用及向受益人支付信托利益的费用;
8.1.2.13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列入的其他税收和费用。
8.2 受托人管理本信托计划收取信托报酬,信托报酬由信托财产承担。本信托项下的信托报酬分为固定信托报酬和浮动信托报酬。本信托计划项下固定信托报酬率为 0.6%/年(不含增值税,下同)。
8.2.1 信托报酬核算日为受托人核算固定信托报酬之日,包括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和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其中,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单独计算,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以相应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载明的内容为准;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是指由受托人确定的该期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之日。信托报酬支付日为信托报酬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含第十日,以下同)或受托人确定的信托报酬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之外的其他支付日。
8.2.2 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的固定信托报酬: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就某期信托单位来说,在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该期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固定信托报酬率×自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本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截至本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受托人已收取的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固定信托报酬(如有)。上述期限内该期信托单位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或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费率发生变化的,分段进行计算并累计相加。
(2)特别的,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及信托专户资金余额情况,在某期信托单位成🖂日后的某个时间(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后十个工作日之外的其他支付日)一次性收取某期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存续期限(即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成🖂日起届满 24 个月之日(不含))的固定信托报酬,拟收取的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该期信托资金本金金额×固定信托报酬率×自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成🖂日起届满 24个月之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受托人已收取的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固定信托报酬(如有)。
8.2.3 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的固定信托报酬: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就某期信托单位来说,在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核算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
酬,结算当期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该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该期受益人获得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固定信托报酬率
×自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上一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含)至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本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上述期限内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的费率发生变化的,分段进行计算并累计相加。如该期信托单位无上一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的,则上一信托报酬固定核算日为该期信托单位成🖂日。
(2)特别的,如受托人一次性收取某期信托单位对应的预期存续期限的固定信托报酬的,则就该期信托单位来说,在一次性收取后的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届满 24 个月之内,在该期信托单位的信托报酬临时核算日核算该期信托财产应承担的固定信托报酬为 0。
本信托计划或信托单位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不予退还。
8.2.4 浮动信托报酬:
8.2.4.1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情形出现时,信托财产按照本合同第 10.4款第(1)项至第(4)项约定的顺序分配完毕后仍有剩余的,剩余的信托财产作为浮动信托报酬支付给受托人,并于信托计划终止时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8.2.4.2 信托计划清算后如有剩余信托财产,在扣除相关费用后作为受托人的浮动信托报酬一次性支付给受托人。
8.2.5 根据信托文件约定延长信托期限时,则延长期期间受托人的固定信托报酬率不变,并按延长的实际天数计算,计算公式与第 8.2.2 款和第 8.2.3款相同。
8.3 受托人有权委托第三方代理推介机构为本信托计划提供代销服务,也有权自主推介发行。如受托人委托第三方代理推介机构的,支付给代销机构的代销服务费由信托财产承担,代销服务费的计算与提取方法具体以《代销协议》约定内容为准。
8.4 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管理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有权从信托财产中直接扣收并/或预留必要的信托资金用以支付信托管理费用。
8.5 受托人因处理信托事务而支出的费用、负担的债务,由信托财产承担。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8.6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计划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8.7 应当由信托财产承担的税费,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8.8 本合同各方应根据其所得收益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依法纳税。
第九条 信托财产的保管
9.1 在本信托计划中信托计划资金实行保管制,受托人委托商业银行担任保管人。信托财产的保管账户与信托财产专户为同一账户。受托人与保管人订
🖂《保管合同》,明确受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在信托计划资金的保管、管理、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保护受益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信托计划资金保管方面的内容,以《保管合同》的约定为准。
9.2 本信托计划下的信托资金由受托人委托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作为保管人予以保管。保管人职责具体以《保管合同》约定内容为准。
9.3 支付给信托财产保管人的保管费用由信托财产承担。保管费率为 0.005%/年。保管人收取保管费的计算与提取方法以《保管合同》约定的内容为准。
第十条 信托利益的核算和分配
10.1 声明事项:
10.1.1 受托人不对本信托计划的业绩表现或者任何回报之支付作出任何形式的承诺和保证。为避免歧义,本条款并不构成受托人对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对信托资金最低收益的任何承诺。业绩比较基准仅为以往相似信托产品收益的平均测算,不代表受托人对本信托计划信托收益的承诺。受托人并不保证信托受益人未来实际获得分配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与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完全一致,同时,受托人不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也不承诺信托资金的最低收益。
10.1.2 本信托受益人的业绩比较基准不含信托财产需缴纳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费。如现行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实际业绩比较基准可能会有所调整。
10.1.3 受益人持有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为该信托单位在该期信托单位存续期间预计能够实现的该期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年化算术平均数,该预计可能受若干风险及不明朗因素(包括但不限于本信托合同第十五条以及认购风险xx书中所述之各种风险)的影响,各期受益人实际获得信托利益分配的时间、数额可能会出现差异。该业绩比较基准不代表受托人向受益人作出的任何收益承诺。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及运行情况、资金市场情况、发行时间不同、是否聘用代销机构以及代销费及交易对手的资金成本等自主决定在募集时设置不同期次、不同类别的信托单位,并按照不同期次、不同类别各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金额、代理销售渠道、交易对手资金成本等因素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
10.1.4 特别声明,如增值税按照《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7〕56 号)征收,则不影响本合同约定的受益人业绩比较基准。
10.2 受益人信托利益的核算
10.2.1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业绩比较基准为:
A 类:30 万元(含)≤认购金额<300 万元(不含),业绩比较基准=6.4%/年;
B 类:300 万元(含)≤认购金额,业绩比较基准=6.5%/年。
10.2.2 信托利益核算日为受托人核算信托收益、信托利益及其他信托费用
(如有)之日,包括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和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其中,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单独计算,各期信托单位的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以相应委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载明的内容为准;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为受托人确定的该期部分信托单位提前终止之日。信托利益支付日为信托利益核算日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含第十日,下同)。
10.2.3 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的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就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来说,在除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以外的其他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该期该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收益=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该受益
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自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含)起至本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天数/365-该受益人已经获得分配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收益金额(如有),上述期间内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或者该期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分别进行计算并累计相加。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就某期某类信托单位来说,在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该期该类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自该期信托单位成🖂日(含)起至该期信托单位终止日(不含)之间的实际存续天数/365-该受益人已获得分配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收益(如有),上述期间内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资金本金的余额或者该期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分别进行计算并累计相加。
10.2.4 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如有)的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的变现情况决定提前终止部分各期信托单位并确定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就某期某类信托单位而言,受托人按照该期该类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比例向该期该类受益人分配信托资金本金及其对应的预期信托收益,该期该类受益人每次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该期该类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份额÷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该期该类信托单位总份额×本次提前终止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对应的信托资金本金的金额;该期该类受益人每次分配的对应预期信托收益=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该期该类受益人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适用的业绩比较基准×自上一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含)至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不含)的实际天数/365,该受益人持有的该期该类信托单位的业绩比较基准发生变化的,分段进行计算并累计相加。如该期信托单位无上一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的,则上一信托利益固定核算日为该期信托单位成
🖂日。每次按照上述公式分配完毕信托资金本金及其对应的预期信
托收益后,该期该类受益人持有的与获得分配的信托资金本金金额相对应的信托单位于该信托利益临时核算日终止。
10.3 信托利益的分配原则
10.3.1 信托利益仅以信托财产为限进行分配。除规范性文件及信托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信托利益以现金形式分配,由受托人划付至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账户。
10.3.2 信托计划分期的,受托人有权按照信托单位成🖂的先后顺序依次结束信托单位,如信托计划提前终止时进行分配且不存在第 10.3.3 条约定的不足分配的情形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各期信托单位占全部信托单位的比例提前结束各期信托单位或按照信托单位成🖂的先后顺序依次结束信托单位。
10.3.3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如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当个信托利益支付日全部各期信托单位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当期预期信托收益的,受托人有权以信托财产为限,按照各受益人在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根据第10.2.3 条或第10.2.4 条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占全部受益人在当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根据第 10.2.3 条或第 10.2.4条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预期信托收益总额的比例分配当期信托利益;信托计划终止日,如信托计划可供分配的信托财产总额不足以支付届时全部受益人信托本金余额及当期信托收益的,受托人有权按照各受益人的信托本金余额及当期信托收益之和占全部受益人的信托本金余额及当期信托收益之和的比例分配信托利益。
10.3.4 如果截至某期信托单位的任何一个信托利益核算日、某期信托单位的终止日或信托计划终止日,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不足以支付该期信托单位的当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按照信托合同约定到期应付的税收、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或者信托资金使用方未按照交易文件的约定按时足额支付交易合同项下应付的本金及投资利息/收益或其他相关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信托资金使用方未按照《交易主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地偿还信托资金本息),或者发生或可能发生对信托财产的价值或实现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的,则受托人有权出售、转让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其所有的全部或部分投资标的(包括但不限于相关专项债权计划)及其他信托财产、行使担保权利并按照信托合同约定的顺序分配处置所得的收入,直至应付的税收、信托费用(浮动信托报酬除外)偿付完毕或信托财产清算分配完毕(以孰先者为准),信托计划期限相应延长。
10.4 信托财产的分配顺序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每个信托利益核算日及信托计划终止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以全部现金类的各期信托财产为限按照下列顺序向各期受益人进行分配,如不足以支付,所差金额应按以下顺序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下一个信托利益支付日支付,延期期间不另行计算收益:
(1) 支付应由各期信托财产承担的各项应付未付的税费,包括受托人因运用信托财产需缴纳的印花税、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等;
(2) 支付本信托计划项下应由各期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其他费用
(如有);
(3) 支付应由各期信托财产承担的应付未付的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
(4) 以按照本信托合同第 10.2.3 款或者第 10.2.4 款约定的公式计算的各期受益人的预期信托利益金额为上限向各期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5) 支付应由各期信托财产承担的浮动信托报酬。
在前一项未足额分配前,后一项均不得分配;如同一顺序各项不能得到足额分配,按照该顺序各项可分配金额的比例进行支付。
信托计划税费在发生时结算并支付,本信托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0.5 变现处置
在信托存续期间,若需对信托财产进行变现时,受益人无条件授权受托人按照受托人认为适宜的方案处置信托财产,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信托财产处置完结时间即为对应的信托期限结束时间。
10.6 信托利益分配时,如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不足以支付应付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的,依据信托文件可以获得分配的主体应就差额部分另行支付,受托人有权拒绝在信托费用及其他负债足额偿付之前分配剩余信托利益。同时,受托人有权留置并变现相应部分的信托财产以获偿付。
第十一条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
11.1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信托受益人享有与持有的信托单位类型和份额相对应的信托受益权。
11.2 受益人可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将其享有的信托受益权转让于合格投资者。信
托受益权拆分转让的,受让人不得为自然人。机构持有的信托受益权,不得向自然人转让或进行分拆转让。受益人转让受益权时,本信托项下委托人与受益人的权利义务相应一并转让给受让人。转让人同时为委托人的,本合同第十二条项下的权利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但专属于委托人的身份属性的权利仍归属于委托人。
11.3 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的,应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未办理的,对受托人不发生法律效力。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将导致受托人违反法律法规的,受托人有权拒绝为受益人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1.3.1 受益人转让信托受益权,应与受让人共同持本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信托受益权转让协议原件、信托受益权转让申请书、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在受托人当场见证下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受托人应当对受让人的合格投资者资格按照与转让人同一的标准和程序进行审核,受益权转让时监管规定有变化的,按照新的规定办理。未办理转让登记手续的,受托人将视原受益人为本合同项下的受益人,由此发生的经济和法律纠纷由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手续的相关方承担。
11.3.2 因继承发生的信托受益权转让,继承人应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人姓名、继承份额和资格证明等到受托人处办理转让手续。发生捐赠、遗赠、自愿离婚、分家析产、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机构合并或分🖂、机构清算、企业破产清算、司法执行等情况,受托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国家权力机关的要求办理非交易转让登记。
11.3.3 受益人办理信托受益权转让登记,因此产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受托人因见证产生的合理费用、第三方收费的费用等),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协商承担。
11.3.4 在任何情况下,新的受益人应当优先遵守本信托计划的信托文件。新受益人持有的其他合同或文件不当然对受托人发生效力。
11.3.5 受托人有理由怀疑信托受益权转让过程中涉嫌洗钱、逃避债务等违法行为或受托人认为违反相关监管规定时,受托人有权拒绝办理转让登记手续。
11.4 受托人保留对本合同项下信托受益权的转让手续进行修改的权利。受益人
转让信托受益权时按照届时有效的规定办理转让手续。
第十二条 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2.1 委托人的权利
12.1.1 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状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2.1.2 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2.1.3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委托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2.1.4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的其他权利。
12.2 委托人的义务
12.2.1 保证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信托资金并保证其交付的信托资金是其合 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如委托人以其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则委托人承诺向上穿透至最终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 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 办法》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的标准)、不存在使用贷款、发行债券、非法汇集他人财产参与本信托计划的情形,且已就设🖂信托事项向 其债权人履行了告知义务,设🖂本信托计划未损害其债权人的利益。信托资金系共有财产的,委托人已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12.2.2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以信托财产承担信托管理费用、信托报酬和有关税费等其他有关费用。信托财产不足承担的由委托人/受益人另行支付;
12.2.3 承诺本合同中所涉保证事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如有虚假或不准确或有重大隐瞒,由此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全部后果和责任,均由委托人承担;
12.2.4 对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本合同及项下交易事项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受托人和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受托人、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透露任
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向与本合同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管理人员披露的除外(但应责成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如委托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将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12.2.5 委托人应为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的合格投资者,且委托人认购本信托计划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政策规定及其内部审批程序,并已就签署信托文件履行必要的批准授权手续;委托人签署本合同认购信托单位并履行本合同项下各项义务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不违背公序良俗;
12.2.6 委托人对其提供的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及合法性承担全部责任;委托人授权受托人依法收集,合理使用、加工、传输委托人和/或受益人的相关个人信息;
12.2.7 委托人应按照本合同附件 1、附件 2 和附件 3 如实填写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若委托人个人信息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发生变化的,委托人应在发生该变化后十个工作日内向受托人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2.2.8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受托人的权利和义务
13.1 受托人的权利
13.1.1 有权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财产并以自己的名义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
13.1.2 受托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处理部分信托事务;
13.1.3 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收取信托报酬和信托受益权转让手续费(如有)及其他有关费用;
13.1.4 受托人以其固有财产先行支付因处理信托事务所支出的费用及因处理信托事务导致对第三人负债的,受托人对信托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13.1.5 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财产管理的需要,对信托计划及信托财产的管
理、运用和处分的方式进行决定或调整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包括但不限于①增加风险缓释措施②增加抵、质押物(如有)以及变更保证人③自行决定缩短或延长信托期限➃针对应当变现而没有变现的信托财产,受托人有权根据其对市场的判断自主决定信托财产处置的时机、方式及价格等⑤信托计划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时,专项债权计划未能足额获得清偿的,受托人有权向不特定第三方转让专项债权计划的方式实现本信托计划的退出⑥采取或调整其它符合风控目的的措施等);
13.1.6 有权按照中国相关法律等的规定将委托人及受益人的信息向以下部门披露:有权部门或相关机构、受托人的股东或关联方,但股东或关联方不得再披露给其他方;
13.1.7 信托成🖂后,经受益人大会同意,受托人可以辞任;
13.1.8 受托人认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存在不合理信息时,有权要求委托人/受益人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或进行解释。不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或者合理解释的,受托人有权拒绝其信托投资;
13.1.9 受托人认为委托人/受益人个人信息情况发生变化导致原有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不准确或者不可靠的,有权要求委托人/受益人提供有效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13.1.10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对信托财产强制执行时,受托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
13.1.11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3.2 受托人的义务
13.2.1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约定,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为受益人的最大合法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13.2.2 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本合同约定权益以外的利益;
13.2.3 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13.2.4 受托人必须保存处理信托事务的完整记录,按本合同的约定向委托人、受益人报告信托财产管理、运用及收益情况,保存期为自信托
计划终止日起 15 年;
13.2.5 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受益人支付信托收益,信托终止时以信托财产为限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
13.2.6 受托人对委托人、受益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益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和受益人以外的任何人透露。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
13.2.7 如受托人辞任,在新受托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信托事务的职责;
13.2.8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受益人的权利和义务
14.1 受益人的权利
14.1.1 自本信托计划成🖂日/各期信托单位成🖂之日起根据本合同享有信托受益权,并因此取得信托利益的权利;
14.1.2 受益人有权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并有权要求受托人做出说明;
14.1.3 受益人有权查阅、抄录或者复制与其信托财产有关的信托账目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其他文件;
14.1.4 受托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或者因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的,受益人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并有权要求受托人予以赔偿;
14.1.5 受益人的信托受益权可以根据本合同的约定转让;
14.1.6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4.2 受益人的义务
14.2.1 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承担有关税收、费用;
14.2.2 受益人转让或受让其信托受益权时应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转让手续,并承担相关费用;
14.2.3 信托期限内,受益人如需变更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应提前 5 个工作
日至受托人处签署书面变更文件办理变更确认手续,否则由此导致任何损失,受益人承担全部责任;
14.2.4 对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处理信托事务的情况和资料、本合同及项下交易事项负有依法保密的义务;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书面同意,不得向委托人、受托人以外的任何人、新闻媒体、微信公众号透露任何相关信息,但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信托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或向与本合同之交易有关而需要获知以上信息的披露方的雇员、管理人员披露的除外(但应责成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如受益人违反保密义务给受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将保留追究相应责任的权利;
14.2.5 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风险揭示、风险防范及风险承担
15.1 受托人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且如果各期信托单位有特殊风险的,以该期委托人/受益人与受托人签署的信托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约定的内容为准,委托人对于《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约定特殊风险充分知悉并接受:
15.1.1 政策风险与市场风险
国家金融政策、国家货币政策、财政税收政策、信贷政策、产业政策、重大疫情防控政策、行业竞争和金融行业的监管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调整与变化、经济周期的变化、汇率变化、外部环境等因素可能发生不利变化,或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基础设施建设、安全、环保、人口、健康的政策可能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将对信托财产及信托收益产生负面影响。
15.1.2 交易对手的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
(1) 本信托计划信托财产的回收主要依赖于信托资金使用方向受托人履行支付全部款项的义务。如果信托资金使用方由于经营不善、管理不当、不诚信或出现其他内外部重大不利变化等原因而影响其履约甚至不能按约定按时足额支付全部应付款项的,信托财产将无法按预期足额按时回收,并导致信托财产损失。
(2) 如遇担保人经营不善或财务状况恶化或不诚信等原因导致担 保能力受到损害的或导致担保效力瑕疵,信托财产将无法得到 充分有效担保,并由此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发生担保 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后,受托人将按照担保合同的 规定实现担保权利。就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影响担保人的某 些内在风险,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 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 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而且,担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担保人的履约情况,如果担保人 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信托财产造成损失。此外,行使担保权利距违约时点尚 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 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3) 流动性风险是指因市场内部和外部的原因,受托人不能将运用的信托财产按预期期限变现回收的风险,以及因此而引起的不能及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因为流动资金不足可能导致无法按时向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或信托计划可能无法按期终止和分配信托利益。如果信托资金使用方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其在交易文件项下的支付义务的,则受托人需通过行使担保权利、寻求司法救济或者通过出售、转让或其他方式向第三方处置债权和/或其他信托财产以达到变现信托财产的目的,受制于诸多不确定原因,受托人可能无法及时变现全部信托财产,届时都将影响信托利益的安全兑付。
15.1.3 受托人的经营风险、管理风险及操作风险
按照我国金融监管法律、法规规定,信托公司需获得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批准方可经营信托业务。虽然受托人相信其本身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营运及管理,但无法保证其本身可以永久维持和符合监管部门的批准。如在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托人无法继续经营信托业务,可能会对信托计划产生不利影响。
受托人一直遵循并相信将会继续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管理信托事务。但在本信托计划的管理运作过程中,受托人的所有行为均受限于信托管理团队及支持团队的知识、经验、技能水平以及获取信息的及时、准确、完整性。受托人工作团队之经验不足、能力欠缺、信息不畅
等等原因均可能直接导致受托人做出对受托事务不利之判断和决策,进而可能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信托收益变化。
15.1.4 受托人的尽职调查风险
尽职调查是受托人针对本信托计划的主要前期工作,对信托计划的效力、安全及可行性等方面均有重大意义。受托人受限于一般民事主体身份,对调查对象及调查内容的调查手段有限,往往依赖于交易对手、第三方提供资料的诚信程度以及独🖂第三方提供的分析评价意见等;加之前述受托人能力经验存在一定局限且项目开发有一定的时效性要求,受托人在尽职调查时可能依据自身对项目风险的判断而对调查的深度及覆盖面有所取舍。因此,受托人的尽职调查可能无法与委托人或受益人认为的调查方向、调查范围完全一致,也可能因此影响到信托当事人对信托计划安全性的判断,进而产生对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的负面影响。
如果委托人承诺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信托计划所涉主体及事项进行尽职调查的,受托人可能对受托人的原定尽职调查对象、范围、方式等进行调整,甚至受托人的尽职调查可能仅仅局限于信托计划是否符合监管规定,该等情况将导致受托人对信托计划的风险判断能力进一步降低,如果信托计划发生任何风险,委托人及受益人应当具备独🖂的风险承受、应对及处置能力。
15.1.5 受托人的业务创新风险
信托业作为金融行业的一个子行业,相较银行等传统金融行业业务领域广泛、业务种类多样、业务模式灵活,交易结构创新较为频繁。尽管受托人在业务创新过程中已经进行了相应的论证和判断,但由于创新性业务缺乏成熟业务的参照,也少有司法实践予以检验,因此受托人的业务创新仍有可能被国家有权机关认为存在瑕疵或不当,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受损。
15.1.6 受托人的期间管理风险
期间管理是信托计划设🖂后受托人在信托存续期间对信托财产的持续管理行为。基于信托计划运作的效率要求以及受托人的主动管理职责,除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发生重大变化等情形外,信托计划其他事项均由受托人依约定根据其认识和判断自行决定和实施。尽管受托人认为其自身行为均出于为受益人利益最大化考虑,但受托人受限于自身能力、经验、手段有限、获取信息可能不足等原因,仍有可能做出对信托事务的不当判断和行为,
进而导致信托财产和信托利益受损。
15.1.7 第三方服务机构的风险
在信托财产的管理过程当中可能涉及信托资金保管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代理推介机构、财务顾问、其他中介服务机构等,如果该等机构不能持续保持其合法经营资质、不能遵守信托文件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供服务、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违约行为、其自身经验能力出现问题等可能对信托财产的管理产生不利的影响;若第三方服务机构怠于履行或不能履行其义务,未能正确或及时向受托人提供服务的,可能影响信托财产安全,从而影响信托计划资金运作的收益水平及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受托人基于对该等金融服务机构或者中介服务机构作为专业性机构的信赖而从事的作为和不作为,该等机构对信托计划或信托财产的直接作为和不作为均可能影响信托财产的安全。
15.1.8 委托人投资信托计划的风险
(1) 赎回风险
本信托计划不开放赎回,即信托计划存续期间受益人不能赎回信托单位。该等安排可能导致其需要资金时不能随时变现,使其丧失其他投资机会,或因物价指数的抬升导致实际收益低于通化膨胀,导致实际收益率为负的风险。
(2) 投资标的的相关风险
1)信托贷款投资的相关风险:如信托资金以信托贷款形式进行运用,则交易对手的款项支付能力取决于其实际财务情况、实际经营情况,如果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运营亏损,将会对本信托计划产生严重影响。
2)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的相关风险:如信托资金运用于永续债权益投资形式,则存在以下风险:A.期限不确定风险:信托资金使用方可以选择递延支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合同》项下相关款项、递延赎回任何一期或全部永续债权投资计划,且一般情形下其递延支付不构成发行人违约,对应的各期信托单位可能因信托资金使用方提前归还永续债权益投资价款而提前终止,也可能因信托资金使用方递延支付而延长,该等投资存在期限不确定风险,可能造成信托单位期限不固定,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B.利率风险:永续债权益投资利率
可能存在上限约定,如果该上限约定低于届时市场的融资利率,则信 托资金使用方可能选择延长投资周期或递延利率,则可能造成无法达 到受益人预期利益以及弥补受益人的损失,由此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 C.清偿顺序劣后风险:在发行人破产清算时的清偿顺序上,本信托计 划项下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的投资存在劣后于发行人发行的普通债 券和其他普通债务受偿的风险,除发生强制付息事件和加速清偿条款 外,受托人无权要求发行人提前偿还投资价款,若发行人届时因经营 不善、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而不偿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投资价款或 没有能力偿还永续债权益投资计划,可能造成无法达到受益人预期利 益,给信托财产带来风险,乃至无法收回信托资金的风险。
3)收益权买入返售投资的相关风险:如信托资金运用于收益权买入返售投资形式,则该模式实际系以买入返售方式向转让方提供融资,实践中对该交易模式的性质认定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由此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如收益权存在瑕疵,或存在向第三方设定质押、处置、受到其他权利限制等情形,或者回购方以收益权回购价款不公允等事由提出抗辩,并拒绝履行回购价款支付义务,该等事项可能影响收益权实现从而导致信托利益受损。
4)债券等标准化产品投资的相关风险:如信托资金运用于债券等标准化产品投资形式,则存在:A.市场平均利率水平变化导致债券等标准化产品价格变化的风险。B.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市场不同期限、不同类属债券等标准化产品之间的利差变动导致相应期限和类属债券等标准化产品价格变化的风险。C.债券等标准化产品的发行人的经营状况受到多种因素影响,如法人治理结构、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能力、技术更新、研究开发、人员素质等,都会导致发行人盈利发生变化,可能导致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市场价格下跌或无法按时偿付本息,从而影响信托计划收益水平。D.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发行人、担保人出现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或由于债券等标准化产品发行人、担保人信用质量降低导致债券等标准化产品价格下降及无法收回投资收益的风险。E.监管政策的变化将对经济运行、本信托计划持有的债券等标准化产品以及发行人、担保人的经营状况、履约能力产生一定影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金融监管政策的变化可能对债券等标准化产品、本信托计划的存续、运作产生影响,可能直接或者间接导致信托财产损失和收益变化。
5)专项债权计划投资的相关风险:如信托资金以专项债权计划形式 进行运用,则交易对手的款项支付能力取决于其实际财务情况、实际 经营情况,如果交易对手财务状况恶化、运营亏损,将会对本信托计 划产生严重影响。实践中对该交易模式的性质认定可能存在一定争议,由此可能给信托财产造成风险和损失。
(3) 分配在后的风险
如果同一信托计划分为不同期次,不同信托单位分为不同类别,根据信托计划安排,可能出现不同期次到期时间不一致,不同类别信托单位分配时间及比例有差别的情况。在受托人按照合同约定使投资人有序取得兑付的情况下,可能出现分配顺序在先的受益人取得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预期的收益分配或取得较分配顺序在后受益人更多分配的情况,而分配顺序在后的受益人是否能获取与顺序在先受益人同等程度的分配只取决于剩余信托财产的运用情况。
(4) 各期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存在不同风险
委托人/受益人知悉受托人有权根据信托计划募集及运行情况、资金市场情况不同、发行时间不同、交易对手的资金成本以及是否聘用代销机构等自主决定在募集时设置不同期次、不同类别的信托单位,并按照不同期次、不同类别各受益人认购信托单位的时间、金额、代理销售渠道、交易对手资金成本等因素不同,设定不同的业绩比较基准。在此情形下,如发生信托财产无法按时足额按照信托合同约定计算的信托收益和信托利益时将可能按照各受益人持有的信托单位的比例进行分配,此时可能存在不同期次的不同业绩比较基准对应的受益人将可能分配的信托收益不同,存在不同业绩比较基准的设置影响受益人分配信托利益的风险,进而影响不同受益人信托利益的实现。
(5) 担保风险
发生担保合同约定的实现担保权利的情形后,受托人将按照担保合同的规定实现担保权利。就担保权利的实现而言,影响担保财产的某些内在风险以及合同约定的处置方式,可能影响受托人行使担保权利,也可能影响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所实现的资金数额,且实现担保权利所回收的资金可能不足以清偿被担保范围内的全部债权。而且,担保合同的实际履行将取决于担保人的履约情况,如果担保人违反该合同的约定,有可能给担保权利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从而给信
托财产造成损失。此外,处置担保财产的收入回收距违约时点尚有一定时间滞后,而担保权利的行使和执行程序中的迟延可能会对通过该程序实现的收入数额产生不利影响。
(6) 信托报酬提前收取风险(如有)
本信托计划项下受托人可能根据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及信托专户资金余额情况提前一次性收取该期信托单位的预计存续期限的固定信托报酬,如受托人实际提前收取上述固定信托报酬,且该期信托单位在预计存续期限之内有信托单位提前终止的,已收取的固定信托报酬不予退还,则可能出现终止日在该期信托单位预计存续期限届满日前的某期信托单位被收取的信托报酬超过按照实际存续天数计算的应收取的信托报酬,从而导致该期信托财产总额将减少。
(7) 提前收取部分投资收益风险(如有)
根据《交易主合同》,发行人应在各投资收益支付日支付对应的投资收益,如发行人实际提前支付投资收益的,则届时发行人以该部分款项未被发行人实际使用应作为预先被扣除的本金,主张其实际用款金额小于受托人发放金额的,或应仅按照发行人实际用款金额偿还各笔投资价款本金及收益的,则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本金和收益(如有)将面临一定损失。
(8) 政策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的信托资金用于组合投资,如根据信托分类的最新指 导口径和监管部门的进一步要求,需进行信托分类调整,则本信托计 划应符合相关监管规定,如不符合则受托人有权提前终止本信托计划,而无需召开受益人大会,由此可能使得受益人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
(9) 组合投资的风险
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以组合投资方式进行管理运用,各期信托单位可能投资不同投资标的,不同投资标的可能产生不同投资风险,各期投资人风险共担。若其中某期信托单位投资的标的产生风险受到损失,则该等损失将以所有信托财产共同承担,从而导致本信托计划整体收益降低。
(10) 其他投资风险
因经济周期变化、外部及市场环境变化等影响,不同期次信托单位业绩比较基准可能存在不同,受托人固定信托报酬费率也可能相应调整而有所差别,从而导致不同期次信托单位的受益人所获得的信托利益存在差别。
15.1.9 信息技术风险
信托计划存续期间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信息及技术系统的♛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者的利益受到影响。
15.1.10 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提前终止的风险
由于各期信托单位的实际信托利益按照其实际存续天数计算,因发生信托财产提前变现回收或其他原因导致各期信托单位全部或部分提前终止的,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总额将减少。在各期信托单位的预计期限届满之前,如果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对手违反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导致相关交易文件提前终止,或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对手按照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支付完毕该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款项的,或该期信托单位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或该期信托单位项下信托财产已经处置变现完毕,则该期信托单位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
在信托计划预计期限届满之前,如果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主体违反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导致全部交易文件提前终止,或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交易文件项下交易主体均按照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提前支付完毕全部各期信托单位对应的全部款项的,或信托计划项下的全部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已经全部清偿完毕,或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已经处置变现完毕,则信托计划存在提前终止的风险,各期信托单位亦相应提前终止。
15.1.11 信托单位/信托计划期限延长的风险
如信托财产专户内可供分配的资金可能不足以偿付当期信托受益权所对应的信托本金及按照业绩比较基准计算的信托利益,但存在非现金形式的信托财产,在此情况下,受托人有权延长各期信托单位期限,进而可能导致信托计划期限延长,从而对信托利益的实现造成不利影响。
15.1.12 信托财产无法变现的风险
因受托人运用信托财产,信托财产可能在资金形态或非资金形态之间进行转换。信托财产存在因各种原因而无法从非现金形态转换成现金形态的可能。当受托人、受益人采取各种手段仍无法使信托财产变现,或者信托财产在事实上或法律上已经丧失变现的可能,甚至可能存在信托财产无法移转占有、分割或无法按照受益人份额比例精确分割的可能。如发生该等情况,受益人将只能获得非现金形态财产的分配,甚至无法按照原有份额比例获得分配。
15.1.13 资金损失风险
在发生所揭示的风险及其他尚不能预知的风险而导致信托财产重大损失的,受益人可能发生本金损失的风险;受托人不对受益人承诺投资不受损失或最低收益,受托人对信托利益分配的金额和时间也不做出任何保证,在最不利的情况下,本信托计划收益可能为零,同时受益人亦可能亏损部分甚至全部投入之本金,甚至负债的情形,这些都可能导致委托人的投资受到损失。
15.1.14 净值化管理风险和估值风险
本信托计划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等规定实行净值化管理,净值生成应当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及时反映信托财产的收益和风险。本信托计划项下信托财产净值将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及相关规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确定并适用的具体的估值方法进行计量,受托人有权根据监管规定或者市场通行做法,调整会计核算,选择更为公允的估值方法,若估值与实际分配时存在偏差,或者因系统等原因导致估值及数据核对等出现差异的,将对信托利益的实现产生一定影响,以上事项导致的信托财产损失或者受益人利益损失等相关风险,均由届时存续的信托受益人承担。
本信托计划存续期间,若法律法规、有权监管机构对净值化管理作出更明确、更严格的规定,或者对信托财产的估值方法做出要求的,则受托人有权聘请保管人、外部审计机构等外部中介机构对信托财产净值进行核算,由此将导致信托费用的增加,从而可能减少或降低受益人的信托利益。此外,估值方法的调整,将可能影响受益人的信托利益,全体委托人/受益人同意受托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本信托计划进行净值化管理及财产估值,并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及费用(如有)。
同时,受托人估值所采用的估值方法具有局限性,以及估值的依据所披露
的数据可能具有滞后性,信托单位净值可能与届时信托财产的实际情况存在偏差。在估值过程中由于受托人所采取的估值方法合理性、数据获取滞后性等因素,估值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和偏差,并可能因此造成信托财产损失。全体委托人/受益人知悉估值结果可能存在误差和偏差并自行承担相关风险。
15.1.15 代理销售风险
如委托人交付的信托资金由代销机构负责归集的,委托人将信托资金划入代销机构指定账户并不意味着该等资金进入信托计划信托财产专户,并不意味着受托人实际接收到该等资金,并不代表委托人和受托人就该等资金构成信托关系,而仅代表代销机构接收到信托资金。委托人认购信托单位成功与否,均由受托人根据资金实际划转情况及信托文件约定的其他条件最终确认。
15.1.16 不可抗力及其他风险
除上述提及的主要风险以外,战争、动乱、重大疫情、自然灾害、政府行为等不可抗力因素和不可预料的意外事件的出现,将可能严重影响经济的发展、交易文件各当事方的履约能力及其在交易文件项下义务的履行和责任的承担,可能对信托财产安全及信托财产收益产生影响。
15.1.17 受托人违反信托文件的约定处理信托事务,致使信托财产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以固有财产赔偿。但该赔偿以信托财产的实际损失为上限,并不得超过信托财产本身。不足赔偿时,由投资者自担。
15.2 风险控制措施
15.2.1 信托期限内受托人将密切关注接收和使用信托财产的主体、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并忠实履行交易文件;
15.2.2 受托人将规范业务管理系统,本信托计划业务流程纳入受托人已执行的业务管理制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通过严格执行业务管理制度,防范管理风险。同时,建🖂规范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完善业务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5.2.3 尽管受托人承诺管理信托财产将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的义务,采取了上述风险应对措施,但仍有可能发生致使受托人不能有效规避的风险,信托财产管理过程中发生的风险由信托财产承担风险责任,受托人对管理、运用和处分信托财产的盈亏不作任
何承诺。
15.3 委托人及受益人已充分知晓并理解了本合同第十五条所述全部风险,同意受托人按照本合同约定对本信托计划进行管理,自愿承担上述所有的风险。受托人不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不受损失,或者以任何方式承诺信托资金的投资收益。本信托计划实行净值化管理,产品的实际收益水平仍以信托财产净值反映的可用于分配的信托财产为准。
第十六条 受托人的变更
16.1 受托人因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依法解散、法定资格丧失等法定原因或受托人提出辞任等其他原因终止职责的,将选任新的受托人。受托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信托财产,协助新受托人接管信托事务。
16.2 受托人终止职责时,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无法召开受益人大会、受益人大会无法形成决议、受益人大会选任的新受托人无法在合理期限内履行受托职责的,受托人有权自行选任新受托人。
16.3 变更受托人应遵守下列全部程序和条件:
16.3.1 本合同所约定的信托报酬、信托管理费用、信托税费等费用已经全部结清;
16.3.2 受益人已经支付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移交的全部费用;
16.3.3 新受托人已经确定,且新受托人书面同意继任受托人。
16.4 由受益人大会选任新受托人的情况下,受益人大会确定新受托人人选后,应将下列文件送达给原受托人:
16.4.1 变更新受托人的通知;
16.4.2 新受托人同意履行本合同项下原受托人义务与职责的确认书。
16.5 受托人变更时,受托人应向受益人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报告,并向新受托人办理信托财产和信托事务的移交手续。自全部移交手续办理完毕之日起,原受托人在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终止。
第十七条 受益人大会
17.1 受益人大会由本信托计划的存续信托单位对应的全体受益人组成。
17.2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出现下列事项应当召开受益人大会审议决定:
17.2.1 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
17.2.2 变更受托人;
17.2.3 提高受托人的报酬标准。
17.3 受益人大会的召集
17.3.1 受益人大会由受托人负责召集,受托人未按规定召集或不能召集时,代表信托单位百分之十以上的受益人有权自行召集。
17.3.2 召集受益人大会,召集人应当至少提前十个工作日通过受托人网站公告受益人大会的召开时间、会议形式、审议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等事项。
17.3.3 受益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17.4 会议方式
17.4.1 受益人大会可以采取现场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通讯等非现场方式 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方式与通讯等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17.4.2 通讯等非现场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上投票;以邮寄、传真、电话等方式征求每一受益人的意见。
17.5 表决
17.5.1 每一信托单位具有一票表决权,受益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受益人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17.5.2 受益人大会应当有代表百分之五十以上信托单位的受益人参加,方可召开;大会就审议事项作出决定,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但更换受托人、改变信托财产运用方式,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受益人全体通过。
17.5.3 受益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并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报告。
17.5.4 受益人大会作出有效决议的事项,对全体受益人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信托计划的终止
18.1 本信托计划成🖂后,除信托合同另有规定外,未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及受益人不得变更、解除、撤销本信托。
18.2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信托计划终止:
18.2.1 信托计划期限届满且未出现本合同约定的延期终止情形;
18.2.2 受托人延期变现处置完毕全部信托财产等延期终止情形结束;
18.2.3 信托计划的存续违反信托目的;
18.2.4 信托目的已经实现或不能实现;
18.2.5 信托计划的委托人、受托人与受益人书面协商一致;
18.2.6 交易对手依据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或提前支付完毕全部款项的;
18.2.7 信托计划被撤销或解除;
18.2.8 全体受益人放弃信托受益权;
18.2.9 受托人职责终止,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产生新受托人;
18.2.10 受托人根据信托财产运用情况决定终止;
18.2.11 受托人认为发生需提前终止的其他情形;
18.2.12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终止情形。
第十九条 信托财产的归属与清算
19.1 在本信托计划终止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受托人应当对已处理完结的事项做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向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无需审计。在该清算报告送达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受益人或其继承人对清算报告未提出书面异议的,受托人就清算报告所列事项解除责任。
19.2 信托计划清算后仍有剩余信托财产的,在扣除相关费用后,按照本合同第
8.2.4 款的规定归属于受托人作为浮动信托报酬。
第二十条 违约责任
20.1 合同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合同的约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部分或全部约定,或任何一方在本合同项下的陈述、确认与保证不真实或不准确,均视为该方违反本合同,均应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20.2 如因以下原因产生纠纷,并因此给受托人或信托财产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与之相关的一切损失:
20.2.1 委托人委托受托人管理的信托资金的合法性存在未向受托人说明的问题;
20.2.2 委托人的其他违约行为。
20.3 非因受托人的原因导致本合同项下的信托目的不能实现,信托终止时,受托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受托人已收取的信托报酬无需返还。
第二十一条 合同的组成和生效
21.1 本合同的组成
21.1.1 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 表》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本合同未约定的,以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为准。如本合 同与信托计划说明书、认购风险申明书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 用本合同,如本合同与《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所约定的 内容冲突,优先适用《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受益人转 让信托受益权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信托文件由受让人自动继受。
21.1.2 本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双方可以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构成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1.3 本合同如有附件,则附件(包括基于附件产生的其他法律文件)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1.4 基于本合同项下双方一致达成、签署的一切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通知、告知、说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1.2 合同生效
本合同经委托人与受托人签署(包括经受托人认可的电子化渠道以电子化方式确认或签署)后生效。如为纸质版合同,则签署本合同时,委托人为机构的,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委托人为自然人的,应由其亲笔签字;委托人为非法人组织的,应由其有权签字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授权代理人签署本合同的应向受托人提交有权机构出具的合法有效书面授权文件。
第二十二条 可分割性
如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除非其严重损害了本合同其他部分的根本意图和含义,否则该等无效或无法执行不得影响本合同其他任何条款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但该无效或无法执行的条款构成其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或显然与其不可分的其他任何条款除外。
第二十三条 法律适用与纠纷解决
23.1 本合同的订🖂、生效、履行、解释、修改和终止等事项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
23.2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双方友好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受托人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四条 权利的保留
24.1 任何一方没有行使其权利或没有就对方的违约行为采取任何行动,不应被视为对权利的放弃或对追究违约责任或义务的放弃。任何一方放弃针对对方的任何权利或放弃追究对方的任何责任,不应被视为放弃对对方任何其他权利或任何其他过失的追究。所有放弃均应书面做出。
24.2 如果本合同的任何约定依现行法律被确定为无效或无法实施,本合同的其他条款将继续有效。此种情况下,双方将以有效的约定替换该约定,且该有效约定应尽可能接近原约定和本合同相应的目的和精神。
第二十五条 不可抗力
25.1 本合同所指不可抗力系指:地震、风暴、水灾或其他自然灾害、重大疫情、政府行为、战争、暴乱、敌对行动、公共骚乱、公共敌人的行为、政府或公共机关禁止、国家法律法规变更、政策调整等任何一方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情形。
25.2 若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任何一方不能履行其任何的契约性义务,该等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存在时暂停,而义务的履行期应自动按暂停期顺延。
25.3 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的十五日内向对方提供发生不可抗力和其持续期的适当证明,并应尽其最大努力减少不可抗力事件的影响。
25.4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双方应🖂即磋商以寻求一个公平的解决方法,并应尽所有合理努力以减轻不可抗力的影响。
第二十六条 通知
26.1 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的联系地址和联络方式以本合同首部(或尾部)载明的为准。本合同项下任何一方向对方发出的通知、信件、数据电文等,应当发送至本合同(首部/附件/下列)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和通信终端。
26.2 一方通讯地址或联络方式发生变化,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如果在信托计划终止期限届满前一个工作日内发生变化,最迟应于信托计划终止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方。对方当事人实际收到变更通知前的送达仍为有效送达,电子送达与书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6.3 委托人、受益人、受托人以挂号信、传真、特快专递、电子邮件的方式,就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需要通知的事项通知本合同各方。通知在下列日期视为送达:
26.3.1 由挂号信邮递,发出通知一方持有的挂号信回执所示日;
26.3.2 由传真传送,收到回复码或成功发送确认条的情况下的第一个工作日;
26.3.3 由特快专递发送,以收件人签收日为送达日,或收件人未签收的,以寄出日后第四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6.3.4 由电子邮件发送,发送成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送达日。
26.4 受益人指定的信托利益划付账户发生变更,受益人应按本合同第 14.2.3 款办理。
26.5 发生变动的一方(以下简称“变动一方”),未将有关变化及时通知其对方,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变动一方应对由此而造成的影响和损失负责。
26.6 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人及电子通信终端亦为双方工作联系往来、法律文书及争议解决时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和/或仲裁机构的诉讼文书(含裁判文书)向合同任何一方当事人的上述地址和/或工商登记公示地址(居民身份证登记地址)送达的,视为有效送达。当事人对电子通信终端的联系送达适用于争议解决时的送达。
26.7 合同送达条款与争议解决条款均为独🖂条款,不受合同整体或其他条款的效力的影响。
第二十七条 信息披露
27.1 本信托按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信息披露:
27.1.1 受托人办公场所存放备查;
27.1.2 来函索取后以邮寄方式寄送;
27.1.3 在受托人网站上公布(此方式优先使用,查询密码为 Zqtzht@737);
27.1.4 电子邮件、电话或传真等其他方式披露。
27.2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时间
27.2.1 信托计划成🖂后,受托人应在 5 个工作日内向委托人披露信托计划的推介、设🖂情况。
27.2.2 受托人应当按季制作并披露信托管理报告,并于每季度结束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披露。
27.2.3 在各期信托单位及/或本信托计划终止日后的 10 个工作日内,分别向相关受益人披露清算报告。
27.2.4 信托存续期内,如果发生下列可能对受益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的临时事项之一时,受托人应在获知该临时事项发生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作临时信息披露,并自披露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向受益人书面提出受托人采取的应对措施:
(1) 信托财产发生或者可能遭受重大损失;
(2) 信托资金使用方的财务状况严重恶化;
(3) 担保方不能继续提供有效的担保。
第二十八条 其他事项
28.1 本合同约定的受托人支付信托收益或者信托财产分配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8.2 信托消费者金融信息保护
本合同当事人明确同意:受托人处理委托人/受益人金融信息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规定,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受托人应当妥善保管获取的委托人/受益人金融信息,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委托人/受益人发现其个人信息不准确或者不完整的,有权请求受托人更正、补充。
委托人/受益人不能或者拒绝提供必要信息,致使受托人无法履行反洗钱义务的,受托人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金融活动采取限制性措施;确有必要时,受托人可以依法拒绝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
28.3 本合同当事人在此申明:
在本合同签署前,受托人已经特别提示委托人信托资金必须是委托人合法所有或合法管理(如委托人以其合法管理的资金认购本信托计划,则委托人承诺向上穿透至最终投资者符合《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第五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六条合格投资者的标准)的财产,并已经要求委托人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全部内容。
在本合同签署前,委托人(受益人)已经仔细阅读了包括认购风险申明书、信托计划说明书和本合同等在内的信托文件,对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之间的信托关系、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对于不理解的条款部分,委托人(受益人)已经向受托人进行详细询问,受托人已进行全面解答,委托人对本合同所约定的所有条款均无异议。
28.4 本合同一式贰份,各份具有相同法律效力。委托人、受托人各壹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8.5 受托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信托合同中相关要素。如本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的内容与本合同正文中约定不一致的,应以本合同附件《信托合同认购补充要素确认表》中约定的内容为准。
28.6 委托人和受托人确认: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已经完整、细致地阅读了本合同,并已特别注意字体加黑加粗的内容,对合同所有条款不存在任何疑义和歧义,并对双方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有准确无误地理解。在签署本合同时,受托人已提请委托人特别注意有关双方权利义务的全部条款,并已应委托人/受益人要求对相关条款作出解释和说明。委托人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合同条款,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对本合同条款的理解完全一致,对合同内容无异议。委托人/受益人不得以受托人未履行提示和说明义务导致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任何理由对本合同任何条款提出异议。
(以下无正文,为编号为央企信(2024)第号的《央企•XX737 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之信托合同》之委托人信息及签署页)
委托人 | 自然人姓名/ 法人名称 | |||||
法人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
身份证号 | ||||||
证件类型 | □身份证 | □其他证件 | ||||
证件号码 | ||||||
证件有效期 | ||||||
通讯地址 | ||||||
邮政编码 | 联 系 人 | |||||
联系电话 | 手 机 | |||||
传 | 真 | 电子信箱 | ||||
受益人 | 信托计划成🖂时,受益人与委托人为同一人 | |||||
信托利益划付账户 | 账户名称 | |||||
开户银行 (具体到支行) | ||||||
银行账(卡)号 | ||||||
认购/申购信托单位类别 | 【 】期(或有)【 】类(或有)信托单位 业绩比较基准【】%/年 | |||||
信托资金交付金额 | (大写)人民币: (小写)¥: | |||||
交付时间 | 年 | 月 日 |
提示:前述信息及签署页请委托人务必确保填写的资料详实、正确、有效,如因委托人填写错误导致的任何损失,受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声 明
□本人/□本机构为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担能力,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一)具有 2 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 300 万元
□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 500 万元
□近 3 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 40 万元
□(二)最近 1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 1000 万元的法人单位
□(三)金融管理部门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本人/本机构特此声明已满足合格投资者的标准,并愿意依法承担相应的信托投资风险,同意按照信托合同的约定认购本信托产品。
本人/本机构承诺不使用贷款、发行债券等募集的非自有资金投资资产管理产品。
声明人:
(自然人签字/机构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签 署 日 期: 年 月 日
委托人:
(自然人签字/法人名称及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受托人:中国央企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盖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本合同由以上双方于 年 月 日在北京市西城区签署。
个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姓名:
🎧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者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身份证号: 护照号: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人 □ 代理人
说明:
1. 🎧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境内居住满一年的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在境内居住满一年,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 365 日。临时离境的,不扣减日数。临时离境,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一次不超过 30 日或者多次累计不超过 90 日的离境。
2. 🎧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个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军人、武装警察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 2
机构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机构名称:
一、机构类别:
□ 1.消极非金融机构(如勾选此项,请同时填写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
□ 2.其他非金融机构
二、机构税收居民身份:
□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如勾选此项,请直接填写第五项内容)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三、机构基🎧信息
1.机构名称(英文):
2.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3.机构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四、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果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五、🎧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并加盖公章: 日期:
(签名人身份须为机构授权人)
说明:
1 🎧表所称中国税收居民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组织。
2 🎧表所称非居民是指中国税收居民以外的企业(包括其他组织),但不包括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前述证券市场是指被所在地政府认可和监管的证券市场。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身份认定规则及纳税人识别号相关信息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
(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
3 金融机构包括存款机构、托管机构、投资机构、特定的保险机构及其分支机构。(1) 存款机构指在日常经营活动中吸收存款的机构;(2)托管机构是指近三个会计年度总 收入的 20%以上来源于为客户持有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3)投资机构是指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机构:A.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为客户投资、运作金融资产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 存续期间计算;B.近三个会计年度总收入的 50%以上收入来源于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且由存款机构、托管机构、特定保险机构或者 A 项所述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并作出投资决策的机构,机构成立不满三年的,按机构存续期间计算;C.证券投资基金、私募投资基金等以投资、再投资或者买卖金融资产为目的而设立的投资实体。(4)特定的保险机构指开展有现金价值的保险或者年金业务的机构。🎧办法所称保险机构是指上一公历年度内,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机构,或者在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保险、再保险和年金合同的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机构。
4 消极非金融机构是指:(1)上一公历年度内,股息、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由贸易或者其他实质经营活动产生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除外)以及据以产生前述收入的金融资产转让收入占总收入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2)上一公历年度末拥有的可以产生上述收入的金融资产占总资产比重 50%以上的非金融机构,可依据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进行确认;(3)税收居民国(地区)不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投资机构。实施金融账户涉税信息自动交换标准的国家(地区)名单请参见国家税务总局网站(http://www.chinatax.gov.cn/aeoi_index.html)。金融机构税收居民国(地区)的判断主要看其受哪个国家(地区)的管辖。在信托构成金融机构的情况下,主要由受托人的税收居民身份决定该金融机构的税收居民国(地区)。在金融机构(信托除外)不具有税收居民身份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成立地、实际管理地或受管辖地的税收居民。公司、合伙企业、信托、基金均可以构成消极非金融机构。
5 控制人是指对某一机构实施控制的个人。公司的控制人按照以下规则依次判定: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 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个人;
(2)通过人事、财务等其他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个人;
(3)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合伙企业的控制人是拥有超过 25%合伙权益的个人;信托的控制人是指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以及其他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的个人;基金的控制人是指拥有超过 25%权益份额或者其他对基金进行控制的个人。
6. 政府机构、国际组织、中央银行、金融机构或者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的公司及其关联机构,以及事业单位、军队、武警部队、居委会、村委会、社区委员会、社会团体等单位无需填写此声明文件。
附件 🡪
控制人税收居民身份声明文件(样表)
姓名:
🎧人声明:□ 1.仅为中国税收居民 □ 2.仅为非居民
□ 3.既是中国税收居民又是其他国家(地区)税收居民如在以上选项中勾选第 2 项或第 3 项,请填写下列信息:
一、机构信息
所控制机构名称(英文):
机构地址(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二、控制人信息
姓(英文或拼音): 名(英文或拼音):
出生日期:
现居地址(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出生地 (中文): (国家) (省) (市) (境外地址可不填此项)
(英文或拼音): (国家) (省) (市) 税收居民国(地区)及纳税人识别号:
1.
2.(如有)
3.(如有) 如不能提供居民国(地区)纳税人识别号,请选择原因:
□ 居民国(地区)不发放纳税人识别号
□ 账户持有人未能取得纳税人识别号,如选此项,请解释具体原因:
三、🎧人确认上述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且当这些信息发生变更时,将在 30 日内通知贵机构,否则🎧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不利后果。
签名: 日期:
签名人身份:□ 🎧人 □ 机构授权人
附件 4
履行反洗钱义务致客户函
尊敬的客户:
您好!感谢您对我公司的信赖以及支持,我公司将充分发挥业务优势、集团优势,为您提供特色化的金融服务解决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的金融机构应当依法采取预防、监控措施,建🖂健全客户身份识别制度、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履行反洗钱义务。
请您在与我公司开展相关业务过程中,积极主动提供您的身份资料及相关证明材料,配合我公司履行反洗钱义务。请保证,在与我公司的合作中,资金来源合法合规,交易资金不从事洗钱、毒品犯罪、黑社会犯罪、贪污贿赂等违法犯罪行为。
顺祝商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