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邮(快)递物品保险 B 款条款
泰康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邮(快)递物品保险 B 款条款
(泰康在线)(备-货物运输保险)【2016】(主) 022 号
总则
第一条 x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邮政部门或快递公司(以下称“承运人”)办理邮(包)件寄递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标的
第三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经承运人办理国内
(不包括香港、澳、台湾地区)邮(包)件寄递业务的邮政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第四条 经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书面特别约定,以邮政包裹、给据邮件、特快专递方式办理国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寄递业务的证件、票据、有价证券、文件、帐册、图册、技术资料、电脑资料可以作为本保险合同的特约保险标的。
第五条 下列物品不在保险标的范围内:
(一)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邮政管理行政部门规定禁止流通或者寄递的物品;
(二)反动报刊书籍、宣传品或者淫秽物品;
(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放射性、毒性等危险物品;
(四)妨害公共卫生的物品;
(五)容易腐烂的物品;
(六)各种活的动物和植物;
(七)各种货币;
(八)不符合邮寄条件的物品;
(九)包装不妥,可能危害人身安全、污染或者损毁其他邮件、设备的物品;
(十)现金、金银、珠宝、钻石及制品、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字画、邮票、纪念币、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毁、灭失(以下称“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震、地陷、雪崩、山崩、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三)桥梁、隧道、码头坍塌;
(四)运输工具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倾覆、出轨、坠落、失踪(三个月以上),在危难中抛弃货物。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一)因受震动、碰撞、挤压造成保险标的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二)因包装破裂致使标的散失的损失;
(三)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水蚀、污损或鼠咬所致的损失;
(四)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盗窃、抢劫、哄抢行为或由于邮(快)递人员的过失造成的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称“施救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发生意外事故;
(二)承运人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二)寄件人的疏忽、过失、故意行为,或寄件人违反限量寄递规定寄递;
(三)收件人的故意行为;
(四)邮(包)件无法投递;
(五)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罢工、暴动、盗抢;
(六)核反应、核子辐射和放射性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本身缺陷、自然损耗、特性以及市价跌落引起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因邮(快)递延迟导致的损失或费用;
(三)保险标的由于包装不善而造成的损失和费用;
(四)间接损失;
(五)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
责任起讫
第十一条 保险责任自保险标的经承运人收讫并签发保险单时起,至保险标的被递交给保险xxx的收件人时终止。采用按址投递方式的,若保险xxx的寄达地承运人未能及时
送递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标的到达该邮政(或快递)机构满十天后终止;采用用户领取方式的,若保险xxx的收件人未能及时收取保险标的,则保险责任在保险xxx的寄达地邮政(或快递)机构向收件人签发通知单三十天后终止。
保险金额
第十二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合同中载明。
保险费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支付保险费。投保人足额交付保险费后,保险合同生效。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x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五条 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
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未能在三十日作出核定的,由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另行约定核定期限,保险人应在约定的核定期限内核定完毕。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 ;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保险合同自保险人的解约通知书到达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时解除。
前款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
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 投保人应在投保时一次性交纳应付的保险费。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不得承运包装不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货物,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应该: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在获悉保险事故发生后 48 小时内通知寄件局和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程度,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事故原因、经过、损失程度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依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时,被保险人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有关单据和证明材料:
(一)保险单、邮(包)件收据、发票、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事故报告书、检验报告及邮寄物品的清单;
(二)承运人出具的邮(包)件损毁证明;
(三)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未及时提供有关单证,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单证的真实性及其记载的内容的,保险人对保险标的损失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受损保险标的有关的其他保险的情况。被保险人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应由其他保险合同的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部分。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不得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六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第一危险赔偿方式计算赔偿,即在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不论是否足额保险,保险人按实际损失赔偿,但最高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金额。
第二十七条 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如果有残余价值,应由双方协商处理。如折归被保险人的,由双方协商确定其价值,并在保险赔款中扣除。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如保险标的有重复保险的情况,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相关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对于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为根据第二十六条确定的金额乘以 80%后的金额。
第三十条 被盗抢或整件提货不着的物品,保险人赔偿后如追回,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该项被追回的物品,已经领取的保险赔款必须退还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物品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第三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如出现谎称、故意制造保险事故,伪造或变造事故证据,编造或夸大事故原因等情形,保险人除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外,如已经进行了赔付,还有权要求保险金申请人返还已给付的保险金,并要求其承担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而支付的必要合理费用。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行为构成犯罪,保险人将依法报请司法机关处理。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xxx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者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x保险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第三十四条 释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