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协议编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
管理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托管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二〇一二年一月
目 录
第一章 x因
鉴 于: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或管理人”)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拟将设立理财产品。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理财产品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担任理财产品的管理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担任理财产品的托管人。
为保障理财产品财产独立、安全、稳健运行,保障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明确本理财产品的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管理人、托管人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特订立本协议。本协议是约定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间基本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当事人按照本协议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第二章 协议当事人
(一) 管理人
名称: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住址:xxxxxxxxxxxxx000xxxxxx:xx
xx:000000 联系人:xx志
电话:0000-00000000传真:0576-82453522
(二)托管人
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住址: xxxxxxxxxx0x xxxx:xxxxxxxxxx0x
xxxxx/xxxxx: xxxxx: 000000
联系人: xx
电话: 000-00000000
传真: 010-68858120
第三章 协议目的和依据
(一)协议的目的
为明确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理财产品的投资管理、托管运营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理财资产的安全,保护理财产品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管理人和托管人
x着诚实信用、平等自愿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托管协议,并按本协议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二) 协议的依据
x协议依据下列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订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其他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
第四章 定义与解释
在理财产品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解释或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具有如下含义:
1、 本协议: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托管协议》(协议编号为
20120101 ,以下称“托管协议”或“本协议”)以及本协议的任何修订和补充。
2、 理财产品说明书:指本协议项下单只理财产品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说明书》(以下简称“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对该说明书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3、 理财产品协议书:指本协议项下单只理财产品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协议书》(以下称“理财产品协议书”)及对该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4、 理财产品协议:指“理财产品协议书”、“理财产品认购书”、“理财产品说明书”及其他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统称。
5、 托管账户:指依据理财产品设立、以管理人名义开立的理财资产专户,用于理财产品项下资产的资金结算业务。
6、 托管账户销户日:指根据协议约定,托管人依据管理人划款指令,将托管账户内资金余额清零且办理完毕销户手续之日。
7、 托管资产:指理财产品协议项下所对应的存放于托管账户中的现金资产。
8、 划款指令: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的由托管账户向外划付资金、从托管账户支付理财资产应承担的各种税费、托管费、管理费等的书面文件。
9、 交易依据:指划款指令书中所要求提供划款所依据的附件,包括但不限于:在管理人依据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的约定管理运用理财资金时,管理人与相关交易对手签署的合同、协议及相关凭证、材料和文件等。
10、 理财资金: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单只的货币资金,即以资金形态存在的理财资产。
11、 理财资产: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理财产品项下全体投资者交付的理财资金及在理财期限内管理人对本理财产品项下资金进行管理运用、处分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其构成主要包括:投资本金、银行存款及利息、理财收益和其他应计入理财资产的财产。
12、 理财收益:指理财产品项下各相关方(投资者、管理人、托管人)所获的理财利益、理财费用等款项。
13、 投资者:指理财产品的投资者,即理财产品协议中的投资者。
14、 管理人:指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15、 托管人: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
16、 元:指人民币元 。
第五章 托管人与管理人之间业务监督、核查
(一)托管人对管理人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理财产品协议以及本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对管理人就下述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约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理财产品项下资金入账;
(2)确认与执行理财资产管理运用指令,审核、办理理财资金和财产收付;
(3)核对理财产品交易记录、资金和财产账目;
(4)理财费用的计提和支付;
(5)理财产品的清算与分配报告;
(6)资产清算;
(7)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托管人发现管理人有违反理财产品协议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管理人限期纠正,管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托管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托管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管理人改正。管理人对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督促管理人改正。
如托管人认为管理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或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的约定,托管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或本协议赋予托管人的所有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和投资者的权益。
(二) 管理人对托管人业务监督、核查
根据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的约定,管理人对托管人执行下述事项的合法性、合规性、合约性分别进行监督和核查:
(1)妥善保管存放于理财托管账户的全部资产;
(2)不得擅自挪用理财资产;
(3)妥善保管理财产品投资而形成的合同、文件等相关资料;
(4)根据理财产品协议约定对管理人提交的划款指令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款项金额、收款人、收款账号;
(5)经审核无误的,及时执行管理人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办理理财产品的资金往
来;
(6)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约定的其他事项。
管理人发现托管人有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约定的行为
的,应立即书面形式通知托管人限期纠正。托管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理财产品存
续期内,管理人有权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托管人对管理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督促托管人改正。
如管理人认为托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反了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本协议的约定的,管理人有权利行使法律法规、理财产品协议或本协议赋予管理人的权利和救济措施,以保护理财资产的安全和受益人的权益。
(三) 托管人与管理人在业务监督、核查中的配合、协助
管理人和托管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对方依照本协议对理财资产执行监督、核查。管理人或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监督方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监督方应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管理人承诺
管理人应确保理财产品在客户选择、报告手续等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履行了相关的手续,保证产品的合法合规性。
管理人应确保在管理运用理财产品的过程中,在投资方向方面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相关法律法规,不得投资法规禁止投资的产品。
托管人有权对上述事项进行检查,管理人应予以配合。
第六章 单只理财产品托管
(一)托管期限
管理人应在单只理财产品成立当日将理财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协议以及双方另行约定的其他文件资料)的样本或复印件,加盖管理人公章或经授权的业务专用章后,传真至托管人 010-68858120,双方就托管事项达成一致后,托管人以传真方式回复托管确认书(格式见附件 2)。
管理人将理财资金划入托管账户,托管人确认全部理财资金到账无误后,应于当日以传真方式向管理人发出理财资金到账通知(格式见附件3)。
管理人收到理财资金到账通知后,应于当日以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出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格式见附件4)。托管人于收到管理人出具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起,按本协议约定履行托管职责。
托管期限自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起始运作通知之日(含该日)起,至托管账户销户日(不含该日)止。
(二)理财资产及相关法律文件的托管原则
1、托管人应安全、完整保管存放于托管账户的现金资产,及本理财产品相关的法律文
件。
2、托管资产应独立于管理人、托管人的自有资产。托管人必须为托管资产设立独立的
账户,将托管资产与托管人自有资产及其他托管资产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 3、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托管资产。
4、 除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资产。
5、 对于托管资产管理运作产生的各类应收资产,由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托管人,若资金未如期到达托管账户,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
6、当托管资产处于托管人以外机构实际有效控制之时,托管人对该部分资产不承担安全托管职责,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托管人有权进行核查。
(三)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1、管理人在托管人的营业机构为理财产品开立银行托管账户,账户性质为专用存款账户,账户信息见附件1。
2、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托管人应根据管理人合法、合规、合约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理财产品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接收及支付理财收益、理财费用等,均须通过该账户进行。
3、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理财业务的需要。托管人和管理人不得假借理财产品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理财资金进行理财业务以外的其他活动。
4、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管理人未经托管人书面同意,不得撤销托管账户,由此造成的理财资产损失,全部由管理人承担。
5、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银行账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利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
(四)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资料的移交与托管
1、与理财产品有关的如下重大合同原件或复印件,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管理人均应交托管人至少保管一份:
(1)《理财产品说明书》、《理财产品协议书》;
(2)因理财业务而签订的各类主债权合同、担保合同;
(3)管理人以理财产品名义签署的合同;
(4)管理人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将理财资产投资于银行存款、银行协定存款形成的存款凭证、相关合同等文件;
(5)理财资产(包括财产权利)的行使依据;
(6)理财产品或有利益(如抵押权)的行使依据;
(7)管理人、托管人在理财产品存续期间签订的与理财业务相关的其他合同。
2、管理人应最迟于理财产品成立日,向托管人移交上述原件或复印件。如以上材料是复印件,须注明“与原件核对一致”并加盖管理人业务发展处专用章。
3、因管理人自行将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在未经托管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理财资产损失,由管理人负责,托管人予以免责。
4、因托管人自行将理财产品相关协议在未经管理人同意的情况下,用于抵押、质押、担保或债权转让或作其他权利处分而造成理财资产损失,由托管人负责,管理人予以免责。
第七章 托管账户资金划付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管理人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发出划款指令,托管人应按照管理人
的合法、合规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账户的资金划付。
(一)理财产品收益的收取
在理财产品存续期内,托管账户接收理财产品收益款项后,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银行回单原件由管理人保存。
管理人应监督托管账户理财产品收益款项的按时足额收取,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对每次入账的资金进行核对。
(二)闲置资金的管理运用
x协议存续期间,托管账户内资金的用途,除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支付理财费用、分配理财利益以及管理人与托管人双方同意的其他运用方式外,其余闲置资金仅能存放于托管账户内,存款利率为活期基准利率。闲置期内,托管账户内资金所产生的资金收益,归属于理财资产。
本协议存续期内,托管人应妥善保管托管账户项下的资金及存款利息收益。
(三)托管费用的提取
托管人应按照本协议第九章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托管费用的提取和资金划付。托管费收入账户信息见附件1。
(四)管理费和投资收益分配资金的划付
托管人应按照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和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进行理财资金的划付,理财产品投资收益由管理人进行分配。
(五)托管账户资金汇划方式
1、常规划款渠道通过直联托管行公司系统方式(以下简称直联方式)实现。
2、管理人依据本协议于资金划款当日15:00时之前以传真方式向托管人送达划款指令
(格式见附件5),划款指令应由相关被授权人签字并加盖与划款指令授权书(格式见附件6)中预留印鉴完全一致的印章。托管人复核无误后,通过直联方式执行划款指令。划款指令传真至010-68858120。
第八章 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一) 管理人对签发指令人员的授权及其变更 1、指令签发人员的授权
管理人应指定专人向托管人签发划款指令,并向托管人提供书面授权文件(格式见附件 6),载明管理人有权签发指令的人员名单(以下称“指令签发人员”)及其权限范围、预留印鉴样本和签字样本,并应加盖公章,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授权文件原件作为本协议附件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交付托管人,划款指令签发人员依约定程序发出的指令,托管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2、指令签发人员的变更
管理人更换指令签发人员、更换或终止对指令签发人员授权的,应当至少提前 1个工作日将变更说明和新的授权书(以下统称为“授权变更文件”)传真至托管人并电话确认,授权变更文件应由管理人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托管人收到传真件后应在当日电话向管理人确认。
授权变更文件自托管人确认之时起生效。管理人在此后三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变更文件原件以邮寄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送交托管人。授权变更文件原件内容应与传真件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为准,逾期未交付原件,亦以传真件为准。
授权变更文件生效前,托管人仍应按原约定执行划款指令,管理人不得否认其效力。 3、管理人和托管人对授权文件及其变更负有保密义务,其内容不得向指令签发人员及
相关操作人员以外的任何人披露、泄露。
4、托管人应指定专人接收管理人的指令,预先通知管理人其名单(格式见附件7),托管业务联系人名单作为本协议附件,应于本协议签署日交付管理人。托管人更换接收指令人员,应提前通知管理人。
(二)划款指令的内容
划款指令是管理人在运用理财资产时,向托管人发出的对托管账户资金划拨及其他指令,包括付款指令以及其它资金划拨指令等(格式见附件5),管理人发给托管人的指令应写明款项事由、支付时间、金额、账户等。
管理人发送的指令应加盖管理人预留印章并由指令签发人员签字。
(三)划款指令发送、确认和执行
1、划款指令以传真方式向托管人发送,同时管理人通过电话进行确认,若该指令涉及交易,须将交易依据一同传真至托管人。
2、管理人应按照理财产品协议和本协议约定发送划款指令, 指令签发人员应按照其授权权限发送划款指令。托管人收到指令传真件后,应向管理人进行电话确认。管理人保留划款指令原件,托管人保留划款指令传真件。划款指令原件应与传真件内容一致,若有不一致的,以传真件的内容为准。
3、指令传真件到达托管人后,托管人应验证指令的要素是否齐全,印鉴及被授权人签字或印章与划款指令授权书内容是否相符,并根据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的有关约定对指令的款项金额、收款账户信息进行验证,如有疑问,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若收款账户信息与本协议附件1列明的账户信息不符,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该划款指令,并及时通知管理人。
4、托管人依照上述方法确认划款指令有效后,由托管人直接执行划款指令,指令执行完毕后,托管人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并在划款指令上加盖托管业务部资金结算章。
5、若托管人发现管理人的划款指令违法、违规、违约的,拒绝执行并应提示管理人要求其更正,若管理人拒不更正,托管人有权报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四) 其它事项
1、管理人向托管人下达划款指令时,应确保托管账户内资金足额、清算交收时间充足,对头寸不足或资金交收时间过紧的交易指令,托管人有权不予执行,但应立即通知管理人,托管人不承担因未执行该指令造成的损失。
2、托管人依法执行管理人的投资指令,管理人投资行为所产生的理财资产损失,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3、若托管人或管理人的传真机号码或者地址发生变化,则改变方需在三个工作日内电
话并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九章 费用
(一)管理费
管理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管理人与托管人可根据各单只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确定单只理财产品的管理费的计提和收取方式。
(二)托管费
托管费由理财资产承担。
托管费率(年化)为
_(如有变动,由双方另行商定)。
托管费计算和提取方式为:
计算方法:托管费=理财产品本金*托管费率*理财产品存续天数/365
支付方式:单只理财产品终止后三个工作日内由管理人向托管人发出托管费划付指令,托管人复核无误后,从理财资产中一次性划至指定托管费收入账户(见附件 1)。
管理人与托管人可根据各单只理财产品相关文件确定单只理财产品的托管费的计提和收取方式。
(三)托管人应根据理财产品协议规定的费用范围和计算标准,对管理人支付理财产品费用进行核对。核实无误后,托管人按照管理人划款指令支付理财产品费用。如核实费用金额有误,则托管人有权拒绝执行划款指令。托管人不负责费用列支项目的真实性审查。
第十章 单只理财产品终止、清算与分配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及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单只理财产品终止时,管理人应向托管人提交相应理财产品的清算及分配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理财产品终止日期、可分配理财本金及收益),以便托管人配合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清算分配事宜。
托管人收到管理人发出的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与清算及分配报告进行核对并确认理财专户有足额资金后在规定时间内执行指令。
托管人执行管理人理财产品到期清算及收益分配划款指令,职责仅限于将理财产品本金及收益以现金分配方式,划往管理人指定的理财投资收益分配账户。 理财投资收益账户信息见附件 1。
托管人托管的所有本协议项下管理人的理财产品清算完毕后,托管人应协助管理人办理理财产品托管账户的销户事宜。
第十一章 理财产品有关文件档案保存
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完整保管理财业务活动的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理财产品协议等,保存期限为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十五年。
托管人负责保管有关理财产品协议的原件或复印件,自理财产品终止之日起保存期限为十五年以上,管理人可以保留其作为合同签署方而需持有的合同正本。
第十二章 保密义务及托管报告
(一)保密义务
除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监管部门以及内外部审计(顾问)要求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以外,管理人和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有关信息均应恪守保密的义务。管理人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的任何信息,不得在其公开披露之前,先行对双方以外的任何机构、组织和个人泄露。
(二)托管报告
托管人应于产品到期日向管理人提交托管报告(格式见附件9),说明托管人履行理财产品文件、托管协议的情况。
第十三章 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更换管理人或托管人:
1、托管人、管理人解散、依法被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按照理财产品协议约定更换管理人、托管人;
3、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的,原管理人、托管人在新管理人、托管人选出前,仍应履行管理及托管理财资产的职责。
(三)管理人、托管人更换的,在其职责终止时,其承继人或者清算人应当妥善保管理财资产,协助新管理人、托管人接管理财事务。
(四)管理人、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及时报告投资者和新管理人、托管人,并做出处理理财事务的报告,向新管理人、托管人办理理财资产和理财事务的移交手续。
第十四章 禁止行为
(一) 除法律法规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另有规定或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另有约定外,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利用理财产品为自身和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二) 管理人与托管人对理财产品管理、托管过程中任何尚未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公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他人泄露。
(三) 管理人、托管人不得进行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禁止投资行为。
(四)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托管人对管理人的正常指令不得拖延和拒绝执行。 (五)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托管人不得动用或处分理财资产。
(六) 管理人、托管人应在行政上、财务上互相独立,其高级管理人员不得相互兼职。 (七) 除前述第十三章第(一)款约定的情形外,管理人、托管人不得单方终止管理、
托管职责。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一)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无法克服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
1、 自然力量引起的事故如水灾、火灾、地震、海啸等;
2、 政府的行动如颁布禁令、调整制度、法律法规变更等;
3、 国际、国内金融市场风险事故的发生;
4、 社会异常事故如战争、罢工、恐怖袭击等。 (二) 不可抗力事件的应对
1、 不可抗力发生时,遭受不可抗力的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其他方当事人,并尽最大努力保护其他方当事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 双方当事人应通过磋商,决定是否终止本协议或根据不可抗力事件对本协议的影响免除或延迟相关义务的履行。
第十六章 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
(一) 当事人违约责任
在理财产品期限内管理人和托管人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任何一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本协议的约定,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本协议中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协议规定的,该当事人应当赔偿由此给对方当事人造成的损失。
2、因当事人双方不履行本托管协议约定的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本托管协议规定的,当事人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3、因托管人已按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尽到监督职能而仍未能控制的管理人行为且由管理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受益人损失的,由管理人自行承担责任,托管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4、因管理人已按理财产品协议及本协议约定尽职履行其职能和义务而仍未能控制的托管人行为且由托管人违反本协议约定造成理财资产或受益人损失的,由托管人自行承担责任,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5、因本协议的当事人违反本托管协议的约定给理财资产或受益人、对方当事人造成实际损害的, 应由违约方赔偿损失。
(二) 免责事由
在发生下列情况,当事人可以免责:
1、管理人及托管人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或当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规章实施的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2、管理人按照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理财资产管理而造成的损失等;
3、上述第十五章约定的不可抗力。
(三) 防护措施
1、 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在职责范围内有义务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力防止损失的扩大。
2、 违约行为虽已发生,但本托管协议能够继续履行的,在最大限度地保护受益凭证持有人利益的前提下,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继续履行本协议。
(四) 争议解决
1、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的具体程序是:
(1)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争议或纠纷的对方当事人有关协商通知。该通知应阐述争议或纠纷的性质、缘由、权利主张,及支持呈交通知一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呈交方当事人解决争议或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2)通知呈交后,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尽力尽快协商,并在呈交通知收到之日起 10个工作日内达成解决结果。
2、若按 1 及其项下约定的期限内,争议或纠纷双方当事人仍未解决的或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除非生效裁决另有规定,各方为仲裁实际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仲裁x和合理的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在仲裁期间,本协议中不涉及争议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七章 期间的顺延
x协议中所涉及的日期如遇法定节假日,则该日期顺延至法定节假日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第十八章 协议成立与生效
(一)本协议成立与生效
x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签章)后成立,并自首个理财产品成立后生效。
(二)本协议终止
x协议的有效期自生效日起至下述第十九章第三款、第四款所列的任一协议终止事由发生时止。
(三)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协议
x协议未约定的,以理财产品协议为准;如果本协议与理财产品协议所约定的内容冲突,优先适用理财产品协议。
第十九章 协议修改和终止
(一) 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应由当事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协商解决。
(二)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须经协议双方当事人一致书面同意。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理财产品协议的约定有任何冲突。
(三) 除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理财产品终止的情形之外,发生以下情形,本协议终止,并按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资产清算:
1、 理财产品协议约定的终止事项;
2、 托管人解散、撤销、破产;
3、 管理人解散、撤销、破产。
(四) 除理财产品协议和本协议上述第十三章约定的管理人变更及托管人变更的情形外,发生以下情形,本托管协议终止,并签订新的资产托管协议:
1、 由其他托管人依法接管理财资产;
2、 由其他管理人依法接替担任理财产品的资产管理人。
第二十章 附则
(一) 适用法律
1、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本协议第三章第二款所约定的法律法规和我国颁布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支配和管辖,变更、修改、解除、终止合同。
2、如果本理财产品计划成立后,由于我国立法机构或政府(含地方政府)制定了新的法律、法规,致使管理人、托管人的经济利益在本协议生效后发生了实质性不利变动,应按照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由双方协商处理。
(二)通知
1、所有有关履行本协议的通知均要求书面写成,通过邮寄或传真等方式发送到协议当事人。
2、在本协议及其附件上填写的联系地址为本协议当事人同意的通讯地址。
3、通知的收讫日期按下列约定确定:
(1)如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则以收件地邮戳记载之日视为收讫;
(2)以传真、电传、电报传送,在收到电码或成功发送确认章的情况下,则以发出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收讫。
4、本协议续存期内,管理人、托管人可以更改其通知地址、电话及传真号码等,但需以书面形式附有效证明文件,在更改之日起 15 天内通知对方当事人。
5、因当事人通讯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化而未通知另一方,所造成的后果及其损失由变化的一方负责或承担。
(三)弃权
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能行使或延迟行使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或未宣布对方违约仅适用某一特定情势,不能视作弃权,也不能视为继续对权利的放弃,致使无法对今后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行使权利。任何一方当事人未行使任何权利,也不会构成对对方当事人的弃权。
(四)可分割性
x协议的任何某一或某部分条款的无效或不能执行都不应影响本协议的其他条款,而且本协议应在各方面都被视作不包含这些无效或不可执行的条款。
(五)未尽事宜
x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由协议当事人共同协商解决,并签订补充协议。经按上述第二十章的约定签订的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协议效力
x协议一式肆份,管理人贰份,托管人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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