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JR/T 0083-2013,以下简称“《 伤残 评定标准 》”)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依照《伤残评定标准》确定的伤残等级所对应的保险金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如第 180 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