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注意: 在您确认投保本保险前,请仔细阅读理解本保险条款的各项规定,尤其是以阴影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规定。如有任何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公司业务人员或致电:000-000-0000。
美亚财产保险有限公司
信息技术业职业责任保险 - 民事责任版
鉴于投保人向本公司缴纳约定保险费,本公司将依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第一条 承保范围
x保险仅承保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报告给本公司的赔偿请求。
1. 专业责任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技术服务引起的民事责任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2. 技术产品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技术产品故障引起的民事责任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3. 知识产权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侵犯知识产权引起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4. 文件记录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文件记录发生损坏、毁损、丢失、删除、误置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5. 名誉侵权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名誉侵权引起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
6.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因任何雇员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引起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但前提是该被保险人未实施该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7. 抗辩 x公司有权但无义务抗辩本承保范围或扩展承保范围项下承保的任何赔偿请求。本公司将支付为抗辩该赔偿请求而发生的抗辩费用。
尽管有上述之规定,除非上述有关不当行为首次发生在追溯日当日或之后,且完全是在提供或 未能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所实施或由于技术产品所引起,否则本公司对上述有关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扩展保障范围
如本条项下任何扩展保障项目在保险单第 8 项中被标注为“不承保”的,本公司在该扩展 保障项下对任何被保险人均不承担赔偿责任。
1. 合同约定责任 x被保险人因作出下列任何保证或担保而遭受任何合同约定责任或义务的赔偿请求,本公司对被保险人因此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i) 被保险人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将尽合理注意义务和使用合理的技
能;
(ii) 任何专业服务或技术产品将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iii) 任何专业服务或技术产品将符合所有重要的书面规范。
2. 出庭费用 x公司应按如下标准按日补偿下列人员由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赔偿请求而以证人身份实际出庭作证的出庭费用,该出庭费用将计入抗辩费用:
(i)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每天人民币三千元(RMB 3,000);
(ii) 任何雇员:每天人民币一千五百元(RMB 1,500)。本公司于本条款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3. 延长报告期 x本公司非因投保人未支付保险费或其它被保险人违反本保险合同的行为而解除或拒绝续保本保险合同,则投保人有权获得自本保险合同解除或到期后起算 90 天的延长报告期。 对于在保险期间内首次向被保险人提出且为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赔偿请求,被保险人可于该报告期内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本保险合同或其项下的保障被其它保险合同或保障替代,则投保人无权获享本延长报告期。
4. 合营企业 x被保险人因其对某一合营企业享有经济权益而遭受主张其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赔偿请求,本公司补偿该被保险人由此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但本公司仅按该被保险人在该合营企业中所享有的经济权益比例承担保 险责任。
5. 减损费用 在符合下列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补偿被保险人为了减轻或纠正不当行为的任何影响所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将不当行为以及为减轻或纠正该行为的影
(i)
响所需费用尽快书面通知本公司;
(ii)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证明上述费用是为了避免因保险期间内承保的 赔偿请求而依法支付的赔偿金进一步扩大所产生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
减损费用应事先经本公司书面批准,金额应有预计支出的文件予以证
(iii)
明。
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本公司不承保任何利润或利润损失,且本公司仅赔偿超出免赔额部分的减损费用。
本项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二百万元(RMB2,000,000)。
6. 未收回的项目款项
x被保险人试图追索未收回的项目款项,而第三方威胁对被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索赔金额高于未收回的项目款项的,则在满足下列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本公司将赔偿被保险人因此放弃的未收回的项目款项:
(i) 被保险人应向本公司证明为避免保险期间内发生承保的赔偿请求必须放弃任何未收回的项目款项;
(ii) 被保险人放弃任何未收回的项目款项应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
(iii) 在本公司支付未收回的项目款项前,被保险人必须向本公司提供从第
三方获得的书面免责文件,确认在被保险人同意不向第三方追索未收回的项目款项的前提下,第三方不会向被保险人提起任何赔偿请求。
在本扩展保障项下,本公司仅按因此放弃的未收回的项目款项超过免赔额的部分或该未收回的项目款项的百分之九十(90%)赔偿被保险人,两者以金额较低者为准;
本项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二十五万元(RMB250,000)。
7. 专利侵权 x公司对被保险人因过失侵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授予的或本应授予的专利权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而依法承担的赔偿金承担赔偿责任。
本项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 RMB 1,500,000)。
8.关键人员损失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遭受的关键人员损失。
本项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本公司于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9. 名誉危机 x公司补偿被保险人为了减轻和控制名誉危机所发生的必要的沟通费用。
本项扩展保障适用的分项责任限额为人民币五十万元(RMB500,000)。本公司于本扩展保障项下承担赔偿责任时,不适用免赔额。
10. 新子公司自动承保
x保险自动扩展承保在本保险起始日后成为被保险人的子公司的任何实体,但该实体在成为子公司时须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i) 总营业收入低于该被保险人总营业收入的百分之二十(20%)(该 被保险人的总营业收入须已通知本公司且被接受承保);
从事的专业服务与已通知本公司的、且被接受承保的专业服务相
(ii) 未从美国或加拿大获得任何营业收入; (iii)
同。
如果新收购或成立的子公司不符合上述条件中的任何一项条件,被保险人可要求扩展承保该子公司,但本公司有权修改本保险合同的承保条件。
第三条 定义
1. 辅助性技术服务
指向第三方提供的与技术服务或技术产品有关的下列服务:
(i) 系统分析和设计;
(ii) 编程;
(iii) 数据处理;
(iv) 系统集成、管理、维护及安装;
(v) 培训;
(vi) 战略规划; 或
(vii) 项目管理。
2. 人身伤害 指身体伤害、伤病、疾病或死亡,以及由此产生的精神打击、情绪压抑、精神痛苦或精神伤害。
3. 赔偿请求 指由于任何不当行为而要求获得赔偿金的任何书面要求或任何民事、行政监管程序。
仅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5 款“减损费用”的规定时,赔偿请求亦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首次确定其已实施不当行为而需要采取减损措施。
仅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6 款“未收回的项目款项”的规定时,赔偿请求亦指提出上述要求或程序的任何威胁。
4. 沟通费用 指发生名誉危机后,被保险人为了减少对其潜在损害,而聘请危机管理公司,就内部和外部沟通,包括媒体管理,向其提供咨询服务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5. 电脑记录 指下列任何一项内储存的数据:(i)电脑、数据处理设备或其组件;或
(ii)电脑软件。
6.危机管理公司 指任何经本公司事先核准的专业机构。
7. 赔偿金 指被保险人根据判决依法应向第三方承担的赔偿金额,或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赔偿请求”的规定经本公司同意达成的和解金额,但相关限 制请参照本条第 20 款“损失”的具体规定。
在适用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4 款“文件记录”扩展保障的规定时,赔偿金还应包括被保险人为恢复或重置该文件记录所需的合理成本或费用,但须满足下列所有条件:
(i) 文件记录损失或损害发生在下列期间:(i)传输或运送途中,或
(ii)被保险人保管期间,或由其委托他人保管期间;
(ii) 被保险人对于遗失或误置的文件记录已尽合理和勤勉搜寻的义 务;
(iii) 主张上述成本或费用的赔偿请求应有支出证明,支出证明须获由 本公司提名、被保险人同意的适格人员的确认;
(iv) 本公司对任何由于自然损耗、磨损、虫蛀及/或虫害或其他超出被 保险人控制的事件导致的赔偿请求不负赔偿责任。
8. 数据 指任何以电子方式储存的、数字或数字化的信息或媒介。
9. 名誉侵权 指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因书面、口头或广播形式发布的文字导致以非恶意的诽谤方式损害他人的名誉权。
10. 抗辩费用 指被保险人因赔偿请求所发生的必要的调查、抗辩、评估、和解或上诉费用。
抗辩费用还包括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对具有调查或评定权力的任何行政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或类似机构)针对被保险人提起的投诉进行调查、抗辩、和解或上诉过程中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抗辩费用不包括被保险人的任何内部管理费用、日常经营性开支以及被 保险人的时间成本。
11. 文件 指任何性质的物理文件,但不包括任何货币、流通票据或其相应记录。
12. 文件记录 指第三方的文件、电脑记录和数据。
13. 雇员 指与投保人或其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任何自然人,但不包括下列任何人士:
(i) 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或
(ii) 非全日制用工、自雇人员或劳务派遣工人。
14.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指雇员未获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明示或默示同意或纵容而从事的,且导致投保人或该子公司承担责任的欺诈或不诚实行为。
15. 侵犯知识产权
指任何非故意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不包括侵犯专利权。
16. 被保险人 指以下各方,但仅以其按各自身份提供专业服务为限:
(i) 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
(ii) 任何过去或现在担任投保人或子公司的负责人、合伙人或董事职务的自然人;
(iii) 任何雇员;
(iv) 独自与投保人或任何子公司签订合同,并完全受其指导或直接监管的任何非全日制用工、自雇人员或劳务派遣工人。
被保险人还包括以上第(2)项和第(3)项所述被保险人的任何继承人或法定代理人。
17. 本公司 指保险单中第九项“保险人”一栏所载明的实体。
18.关键人员损失
指由于投保人的负责人、合伙人、董事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永久伤残或死亡,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使用公关服务、高管继任者猎头服务,以加强媒体沟通,降低对被保险人业务的影响,所发生的合理费用支出。
19. 责任限额 指保险单中第 4 项所载明的金额。
20. 损失 指赔偿金和抗辩费用, 不包括以下各项:
(i) 被保险人应付的税金;
(ii) 非补偿性赔偿金,包括惩罚性损害赔偿;
(iii) 恢复原状的救济;
(iv) 任何性质的罚金或罚款;
(v) 为执行命令、许可或协议所禁止的行为或其它非货币形式的救
济所发生的费用;
被保险人的薪金、津贴福利及其它人力成本和管理费用,或被
(vi)
保险人的服务费或项目款项(但本项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6 款“未收回的项目款项”的扩展保障);
回收、召回、移除或处置任何存在或疑似存在缺陷、不足或缺
(vii)
点的产品或软件所发生的有关费用支出;
任何根据本保险合同适用的法律或提出赔偿请求的司法管辖地
(viii)
的法律不可承保的事项。
21. 未收回的项目款项
指第三方为获得专业服务或技术产品按合同约定应向被保险人支付,但由于不满意该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上述服务或产品而拒绝支付的任何费用。
“未收回的项目款项”不包括任何利润、新增价值或纳税责任。
22. 保险期间 指保险单中第 3 项所载明的期限。如果保险合同在保险期间内解除,保险期间则于本保险合同解除生效之日起终止。
23. 投保人 指保险单中第 1 项所载明的实体。
24. 污染物 指但不限于任何自然产生的或以其它方式产生的固态、液态、气态、生物、放射性或具有热量的刺激物或污染物,包括石棉、烟雾、蒸气、煤灰、纤维、霉、孢子、菌类、微生物、浓烟、酸、碱、核或各类放射性物质、化学制品或废物。废物包括但不限于再循环、翻新或再回收的物质。
25. 保险费 指保险单中第 1 项所载明的金额,以及任何通过批单形式所作的保险费调整。
26. 专业服务 指技术服务。
27. 财产损失 指任何有形财产的损坏、损失、毁坏或丧失功用。
28.名誉危机 指因媒体报道或其他公开渠道客观地公开了本保险承保的赔偿请求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名誉状况受到损害。
29. 免赔额 指保险单中第 5 项“免赔额”所载明的金额。
30. 追溯日 指保险单中第 6 项“追溯日”所载明的日期。
31. 短期费率 指下列规定确定的费率:
(i)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0-9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40
%;
(ii)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91-18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 70%;
(iii)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181-270日内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90%;
(iv) 如本保险合同起保后270日之后终止的,为保险单所载保险费的
100%。
32. 子公司 指投保人在本保险起始日当日或之前,直接或通过其一间或多间实体间接地对之实施下列任何一项支配行为的任何公司实体:
(i) 控制该公司董事会的组成;
(ii) 控制该公司半数以上的投票权;
(iii) 持有该公司百分之五十(50%)以上已发行的股份或股本。
对于任何子公司或其任何被保险人,本保险仅承保在该实体属于投保人
的子公司期间内发生的不当行为。
33. 技术服务 指由被保险人提供的下列任何一项服务:
(i) 软件服务;
(ii) 数据服务;
(iii) 协助通过互联网获取或使用数据或软件的服务;
(iv) 辅助性技术服务。
34. 技术产品 指被保险人销售、出租、提供、授予许可、安装、维修或提供服务的电脑硬件或固件。
35. 技术产品故障
指与技术产品相关的任何实际存在的或被指称存在的违反职责、行为、错误、错误xx、违反保密义务、误导性xx或疏忽。
36. 第三方 指除下列之外的任何实体或自然人:
(i) 任何被保险人;
(ii) 任何对投保人或子公司的营运活动具有管理控制的其他实体或自然人。
37. 不当行为 指下列任何一项:
(i) 由下列人实际存在或被指称存在的违反职责、行为、错误、错误xx、违反保密义务、疏忽或误导性xx;
a) 被保险人;
b) 代表投保人且被保险人为其承担法律责任的任何代理人或顾问;
(ii) 侵犯知识产权;
(iii) 名誉侵权;
(iv) 被保险人损坏、毁损、丢失、删除或误置文件记录;
(v) 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或
(vi) 技术产品故障。
第四条 责任免除
x保险不承保下列赔偿请求有关的损失: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任何实际或被指称的垄断行为、限制贸易或不正当竞
1. 反垄断
争的赔偿请求。
人身伤害和财
2.
产损失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请求,除非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i) 因被保险人在提供专业服务过程中,实际或被指称未能达到法律所要求的注意标准、注意义务及专业技能所引起;或
(ii) 完全因实际的或被指称的由本保险承保的名誉侵权所引起。
如涉及财产损失,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4 款“文件记录”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3. 合同约定责任 和履约保证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承担高于专业服务通常要求技能或注意义务的合同责
任或其它义务所导致的赔偿请求。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1 款 “合同责任”所规定的扩展保障。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被保险人发生破产、被接管或破产管理所引发的赔偿
4. 破产
请求。
意或故意的行为。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合理预期会导致针对被保险人提起赔偿请求的任何蓄
5. 故意行为
x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6 款“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为的,被保险人须退还本公司已赔偿的与该赔偿请求相关的损失金额。
实或欺诈行为所引发的赔偿请求。若认定为或承认犯罪、不诚实或欺诈行
由法院、正式的裁判庭或仲裁认定的,或被保险人自己承认的犯罪、不诚
违法行为
6.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一条“承保范围”第 6 款“欺诈或不诚实行为”所规定的保险保障。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违反专利许可或侵害专利权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专利
7.
本项责任免除的规定不适用于本保险条款第二条“扩展承保范围”第 7 款 “专利”所规定的扩展保障。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下列情形的赔偿请求:
污染
8.
迁移、渗漏或逸散;或
实际的、被指称的或可能即将发生的污染物的排放、散布、释放、
(i)
命令、要求或努力:
(ii)
a) 对污染物进行测试、监控、清除、移动、存储、处理、中和;
或
对污染物的影响进行处理或评估。
b)
因被保险人在本保险起始时已经合理预期可能导致赔偿请求的情事
先前索赔和情
9. (i) 任何在本保险起始日之前已经提出的或未决的赔偿请求;或 事
(ii)
而引发的赔偿请求。
10. 商业债务 可归因于被保险人承担的商业债务或债务担保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决的赔偿请求;或
于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提起的或未
区域
大司法管辖
美国和加拿
11. (i)
得的法院判决而提出的赔偿请求。
为了在美国、加拿大或任何美国或加拿大司法管辖的区域内获
(ii)
主义
战争和恐怖
任何基于或可归因于战争(无论宣战与否)、恐怖主义、战争的、军事的、 | |
恐怖主义的或游击的行动、破坏活动、兵变、敌意行为(无论宣布与否)、 | |
叛乱、革命、骚乱、起义、权力篡夺、依中央、地方或当地政府机关或任 | |
何其他政治或恐怖活动组织的命令对财产进行没收、国有化、征用、毁坏 | |
或破坏所引发的赔偿请求。 |
12.
第五条 赔偿请求
1. 索赔通知 被保险人应在保险期间内实际可行时,立即将其首次遭受的赔偿请求以书面形式尽快通知本公司。所有通知须以书面或传真形式,按保险单第10项 “索赔通知”所列明的地址提出。
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
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2. 关联的赔偿请求
x被保险人依照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将其遭受的赔偿请求通知本公司,则由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事实所产生的任何后续赔偿请求,以及任何指称与该赔偿请求指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的不当行为的后续赔偿请求,应被视为已在首次书面通知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
任何可归因于下列任何一项的赔偿请求,在本保险合同下应被视为单一赔偿请求:(1)相同原因;(2)单一不当行为;或(3)一系列连续的、重复的或相关联的不当行为。
3. 情况通知 x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知悉根据合理预期可能引致赔偿请求的情况,应将该情况书面通知本公司。如果通知时,被保险人提供:(1)预期将发生赔偿请求的理由;以及(2)具体时间、行为及所涉人员的详细资料,则随后通知本公司的任何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如源于该情况,或所指称的不当行为与该情况所称的不当行为相同或相关,应视为已于首次通知该情况之时向该被保险人提出并通知本公司,但须以本公司认可为准。
4. 抗辩/和解 x公司不承担任何抗辩义务,被保险人应就其遭受的任何赔偿请求自行提出抗辩和辩驳,除非本公司根据自身判断,书面决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和解。
若本公司未做出上述决定,当抗辩和和解谈判涉及或经合理判断可能会涉及本公司时,本公司应有权但无义务全面参与抗辩和和解谈判。本公司可于收到赔偿请求通知后,按未用部分的责任限额向被保险人赔付保险金。
本公司赔付前述保险金后,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被保险人应负的各项义务
(包括本公司书面决定进行抗辩有关的义务)即行终止。
5. 本公司的同意 未经本公司事先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承认或同意承担任何赔偿责任、达成任何和解协议、同意任何判决或发生任何抗辩费用。否则,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本公司不受其约束,并有权重新核 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本保险合同仅承保经本公司同意的和解金额、判决金额及抗辩费用,以及根据本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后产生的判决金额。在本公司有权行使其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一切权利的前提下,本公司不得不合理地拒绝给予同意。
6. 被保险人同意 x本公司认为有利于被保险人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本公司可就赔偿请求提出和解建议。若被保险人不同意此和解建议,则本公司对基于该赔偿请求的损失的赔偿责任应以以下计算的余额为限:原可达成的和解金额加上截至本公司提出此书面和解建议日所产生的抗辩费用,再减去共保金额
(如有)和适用的免赔额。
7. 合作 被保险人应自负费用履行下列义务:
(i) 向本公司提供所有合理的协助,并在对任何赔偿请求进行抗辩和主张分摊或补偿的权利过程中予以合作;
(ii) 谨慎行事,采取或同意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以避免或减少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承保的损失;和
(iii) 在合理要求范围内,向本公司提供信息和协助,使本公司能够调查本保险合同项下所承保的损失,确定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赔偿责任。
8. 责任分担 x任何针对被保险人的书面请求、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监管程序同时涉及本保险合同项下的承保事故和非承保事故,则本公司仅对能公平适当地反映由承保事故所引起的损失金额承担赔偿责任,计算时应考虑以下因素:
(i) 比较由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和非承保事故所致的索赔金额;
(ii) 比较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和非承保事故的法律依据;
(iii) 比较对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和对非承保事故进行抗辩的复杂程度。
如被保险人不同意本公司根据以上规定计算的赔付额,则本项争议应按照本保险条款第八条“一般事项”第3 款“争议解决”的规定进行处理。
9. 欺诈性的赔偿请求
如果被保险人明知损失索赔通知或赔偿请求的金额或其它事项存在虚假或欺诈而仍提出通知或索赔申请的,本保险合同对该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本公司有权自行决定终止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责任,或解除本保险合 同,并不退还保险费;但如属于夸大损失程度的,本公司仅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料提供义务,导致本公司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本公司对无法核实部分不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
10.索赔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承担赔偿责任。
本公司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本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及完整的索赔资料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如无法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作出核定,则双方同意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限最长不超过 30 天。
本公司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本保险合同对赔偿的期限有约定的,本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义务。本公司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自收到赔偿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六条 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管理
1. 保险合同的订立
x公司同意承保的依据是投保申请书内的各项xx、其附件以及所提供的其它信息,该等xx、附件及信息为决定承保的基础,并构成本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订立保险合同,本公司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
若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对本公司询问的告知事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即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
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 前所发生的保险事故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该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按日比例退还已收取的自解除之日起的未满期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2. 保险合同的管理
投保人可以自行或获得被保险人同意后,代表该被保险人处理本保险合同的下列事宜:(i)保险合同条款的协商、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变更;(ii)被保险人权利的行使;(iii)通知;(iv)支付保险费;(v)接受批单;(vi)争议处理;(vii)处理理赔相关事项,包括同意抗辩/和解事宜;及(viii)收取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赔偿金。
第七条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1. 责任限额 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本公司对所有赔偿请求(包括保险条款第五条“赔偿请求”第 2 款“关联赔偿请求”规定的单一赔偿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总赔偿金额以责任限额为限。分项责任限额及扩展承保责任均包含在责任限
额内,而非在责任限额外另行计算。延长报告期间内提供的责任限额应计入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绝非增加保险期间内的责任限额。本保险合同承保多名被保险人并不增加本公司的总赔偿金额。
2.抗辩费用 x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抗辩费用不包括在责任限额内。如单一赔偿请求引起的赔偿金总额超过责任限额的,则本保险合同项下承保的抗辩费用应按责任限额占处理该单一赔偿请求或赔偿金所支付的总赔偿金额的比例进行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形下,本公司对于任何单一赔偿请求承担赔偿责任的损失应以责任限额的两倍为限。
3. 免赔额 x公司仅就超过免赔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避免误解,免赔额同 样适用于抗辩费用。免赔额应由被保险人自行承担。单一免赔额适用于指称同一不当行为的全部赔偿请求所产生的损失。
本公司可以根据判断,自行决定垫付全部或部分的免赔额,但被保险人
须及时向本公司偿还垫付的金额。
4. 其他保险/补偿
除非另有法律规定,本保险合同仅对超过免赔额或其它有效保险的责任限 额部分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它有效保险为本保险合同的特定超赔责任保险时除外。如果其它有效保险由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公司承保,则被保险人于上述所有保险合同项下获得的赔偿金额总和不超过其中的最高责任限额。如其它保险合同规定保险公司负有抗辩义务的,则由此产生的抗辩费用不属于本保险合同的承保范围。
第八条 一般事项
1. 合同转让 未经本公司书面同意,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及权利均不得转让。
2.合同解除
由投保人解除: 投保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但必须提前书面通知本公司或将本保险合同交还本公司或本公司授权的代理人。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时,若在解除本保险合同前无赔偿请求和情况通知,本公司应按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除依前述规定解除保险合同返还保险费外,本保险合同项下缴纳的保险费将全部视为于保险合同解除时的满期保险费而不予退还。
由本公司解除: 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具体由本公司通过挂号邮件、保证邮件或其他高级邮件或其他合理的投递方式,按保险单上载明的投保人的地址,书面通知投保人,该书面通知应载明保险合同的解除生效日,解除应自该通知发出之日起至少三十日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或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邮寄或投递该通知的证明构成已发出通知的充分证据,且对所有被保险人而言,本保险合同应视为于通知中列明的日期和时间解除。在此情况下,本公司有权根据承保日数按比例收取保险费。本公司退还未满期保险费不构成保险合同解除生效的先决条件,但本公司仍应于实际可行时尽快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于本保险起始日起九十(90)日内缴纳保险费或出现本公司可解除保险合同的法定情形,则本公司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且不受上述提前三十(30)日通知的时间限制。
3. 争议解决 x保险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根据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予以解决:
(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提交双方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ii)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4. 丧失偿付能力 即使被保险人丧失偿付能力、被接管或破产,亦不免除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
5. 标题和复数 x保险合同项下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不影响保险合同的解释。保险合同项下的粗体词具有特别含义,具体参见本保险合同的定义。保险合同项下没有特别定义的词语从其普通含义。
6. 承保区域和法律适用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除美国、加拿大司法管辖区域及其它约定不承保国家或地区外,本保险合同承保全球范围内针对被保险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本保险合同的解释、效力或履行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管辖。
7. 代位求偿权 x公司依本合同赔偿后,应在该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请求权。被保险人须签署全部所需文件,并尽一切可能确保本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包括签署必要文件,以确保本公司能以被保险人的名义提起诉讼。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本公司赔偿时,可以相应扣减被
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本公司未赔偿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本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本公司向被保险人赔偿后,被保险人未经本公司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本公司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本公司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
本公司同意不对雇员行使代位求偿权,但赔偿请求系因或可归因于该雇员的不诚实、诈欺、故意、恶意的行为或不作为的,不在此限。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本公司不得
8.第三者赔偿
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9.诉讼时效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本保险后开始。
本公司在本保险合同项下承担任何保险责任须经其签发保险单确认承保
10. 保险责任的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