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有限合伙协议
二○一三年 月 日
目 录
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之
有限合伙协议
x协议由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与本协议附件所列明并签署本协议之“有限合伙人”共同订立。
下文中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合称为“各方”。
鉴于各方均有意按照本协议所定条款及条件,根据《合伙企业法》发起设立一家有限合伙,暂定名为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从事投资业务。各方兹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释义
在本协议中,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下列词语分别具有本条所指含义:
1.1.1 本协议,指《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协议》及其经适当程序通过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版本。
1.1.2 成立日,对于本有限合伙而言,指本有限合伙营业执照颁发之日。
1.1.3 工作日,指中国法定节假日、休息日之外的日期。
1.1.4 关联人,指对于任何人而言,指该人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或与该人同受其他人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人。此处的“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对于个人而言,指通过惯常认为有支配力的关系支配个人活动的权力);“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1.1.5 管理费,指作为普通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对价,
而由有限合伙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的报酬。
1.1.6 《合伙企业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 2006年8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及其不时修订的最新版本。
1.1.7 合伙权益,指合伙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所有权利和利益:对有限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实缴出资额、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对于普通合伙人而言,包括但不限于其实缴出资额、其基于实缴出资额而在有限合伙中享有的财产份额,包括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取得分配的权利,以及其对合伙事务的执行及管理权。
1.1.8 合伙人,除非另有说明,指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
1.1.9 会计年度,指日历年,即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但有限合伙成立的第一个会计年度为有限合伙成立之日至当年的12月31日。
1.1.10 季度,指一个日历季度。
1.1.11 普通合伙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指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1.1.12 人、人士,指任何自然人、合伙企业、公司等法律或经济实体。
1.1.13 实缴出资额,指任何一个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现金金额。
1.1.14 实缴出资总额,指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约定实际向有限合伙缴付的全部现金总金额。本有限合伙分两期缴付出资,实缴出资总额为全体合伙人两期缴付金额之和。
1.1.15 投资标的公司,指有限合伙以直接或间接方式对其进行了投资并持有其股权或对其拥有其他权利或利益的公司。
1.1.16 托管协议,指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根据本协议确定的托管机构就有限合伙资金(包括合伙人向有限合伙所缴付的出资)托管事宜订立的协议。
1.1.17 有限合伙或本有限合伙,指本协议各方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共同设立的有限合伙企业。
1.1.18 有限合伙支出,指根据第6.4条由有限合伙自身承担的开支。
1.1.19 有限合伙人,指向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并被普通合伙人接受、并且签署本协议的有限合伙人,以及按照本协议的约定通过受让合伙权益而入伙的有限合伙人。
1.1.20 元,若非特别指出币种,指人民币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规定:
1.2.1 条款或附件即为本协议之条款或附件;
1.2.2 本协议应解释为可不时经本协议各方书面延期、修改、变更或补充的本协议;
1.2.3 本协议各部分的标题只是为方便阅读而设置,不影响本协议文义的解释。
第二条 有限合伙的设立
各方同意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约定的条款和条件,共同在中国浙江海宁设立本有限合伙。
有限合伙的名称为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暂定名,最终以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登记的名称为准)。各方认可,本有限合伙的名称为暂定名,普通合伙人有权在企业登记机关核准有限合伙人的名称后,根据实际核准的名称单方面对本协议中的有限合伙名称进行相应修改,并将有限合伙名称修改后的本协议报送企业登记机关,以办理本有限合伙的设立登记手续。本协议中有限合伙的名称由普通合伙人根据该等规定被修改后即应对所有合伙人具有约束力,但普通合伙人应在修改本协议中有限合伙的名称后及时通知所有有限合伙人。各有限合伙人在此依据第6.3条授权普通合伙人进行上述修改,并代表各有限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2.3.1 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为海宁海洲街道钱江东路6号301-2室。
2.3.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经普通合伙人单方书面决定,可将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变更为其他地址,但应在决定变更时书面通知有限合伙人。
本有限合伙将充分发挥各方合伙人的优势,实现资源互补;通过专业化的组合投资,灵活的资产配置,为投资者提供持续、稳定的收益。
有限合伙的经营范围为:股权投资、资产管理、投资管理、投资咨询(法律法规禁止的除外)
2.6.1 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为自本有限合伙成立日起五(5)年。
2.6.2 根据有限合伙的经营需要,普通合伙人依据本协议的授权可自主决定延长一次经营期限,期限为不超过两年。若经营期限经普通合伙人决定已经延长了两年,但普通合伙人认为有必要继续延长的,普通合伙人应在经营期限届满三个月前将继续延长事项提交合伙人会议,由合伙人会议根据本协议第8条的规定决定是否继续延长及延长的期限。经营期限延长的,普通合伙人应负责为有限合伙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合伙人及其出资
3.1.1 有限合伙的唯一普通合伙人为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协议生效时,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在浙江海宁的有限责任公司。
3.1.2 本协议生效时有限合伙之有限合伙人的名称、住所如附件所列。
3.1.3 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不应多于49个。
普通合伙人应在有限合伙的经营场所置备合伙人登记册,登记各合伙人名称、住所、实缴出资额及其他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的信息;普通合伙人并应根据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随时更新合伙人登记册。
3.3.1 本协议生效时各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及实缴出资总额如附件所示。有限合伙人最低实缴出资额为人民币3000万元(以人民币100万元为单位向上累加)
3.3.2 普通合伙人实缴出资额不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并自行或指定一家信誉卓著的财务顾问协助管理有限合伙事务、负责合伙事务执行。
3.3.3 本有限合伙成立后,各合伙人应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将其认缴出资额的全额支付至有限合伙的托管账户。为避免歧义,本有限合伙的各合伙人出资将分两期缴付,每期缴付各合伙人认缴出资额的50%,缴付出资比例及出资日期将在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第二期出资在距缴付第一期出资后的6个月时缴付)。向有限合伙实缴出资并且签署本协议即构成有限合伙人成功入伙的条件。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方式均为现金出资。
各方在此同意并认可,尽管各合伙人可能在不同时间签署本协议,本协议(包括本协议的附件)应于注册成立日起对各合伙人生效。
所有合伙人之出资,应当于普通合伙人签发的缴付出资通知书上载明的付款日或之前缴足。
第四条 普通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对于有限合伙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2.1 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 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机构;
(2) 为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
4.2.2 本有限合伙仅有唯一普通合伙人且符合上述4.2.1条规定的条件;全体合伙人签署本协议即表示其选择普通合伙人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为有限合伙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表人xx女士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的代表。
4.3.1 普通合伙人拥有《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所规定的对于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权,应以有限合伙的利益最大化和诚信善良为原则,有完全的权限和权力代表或指示有限合伙从事其合理认为对有限合伙的经营、有限合伙的项目投资的管理、以及促进有限合伙的业务所必需的或适当的所有事项,包括但不限于:
(1) 根据实际需要,与财务顾问订立财务顾问协议,由财务顾问根据财务顾问协议的相关约定对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业务提出建议,并由普通合伙人决定是否执行;
(2) 根据托管协议的要求,以有限合伙的名义开立并维持银行托管账户,向托管机构发出关于该等账户的付款指令和其他指令,收取有限合伙人提供的出资、投资收入、处置项目投资产生的金额和有限合伙收取的任何其他款项,并存入该等账户;
(3) 聘用、解聘及替换专业人士、中介及顾问机构(包括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提供服务,但是普通合伙人应该就相关事项依照10.3.4条进行披露;
(4) 选择托管机构并与其订立托管协议(包括在有限合伙成立前代
表有限合伙与托管机构订立托管协议);
(5) 在有限合伙人转让其合伙权益的情况下,按本协议的规定对受让方资格进行合理审查并批准合格的转让;
(6) 为有限合伙的利益决定提起诉讼或应诉,进行仲裁;为有限合伙的利益与争议对方进行妥协、和解等,以解决有限合伙与第三方的争议;采取所有可能的行动以保障有限合伙的财产安全,减少因有限合伙的业务活动而对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及其财产可能带来的风险;
(7) 根据国家税务管理规定处理有限合伙的涉税事项;
(8) 监督投资项目的业绩,并行使有限合伙的有关投资项目的所有权利;
(9) 根据第12条的规定进行补偿,但是普通合伙人应该就相关事项依照10.7条进行披露;
(10) 根据本协议的条款向合伙人进行分配;
(11) 采取为实现合伙目的、维护或争取有限合伙合法权益所必需的其他行动;
(12) 接受或拒绝全部或部分的意向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额并成为有限合伙人的申请;
(13) 在有效授权范围内代表有限合伙对外签署文件。
4.3.2 在4.3.1规定基础上,全体合伙人在此特别同意并授权普通合伙人可对下列事项拥有独立决定权:
变更有限合伙的主要经营场所;
根据企业登记机关核准的名称变更有限合伙名称;根据本协议的规定延长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
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亦不对有限合伙人的投资作任何收回本金或者最低收益的保证或担保;所有本金返还及投资回报均应源自有限合伙的可用资产。
第五条 有限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有限合伙债务承担责任。
5.2.1 有限合伙人不执行有限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得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业务及其他以有限合伙名义进行的活动、交易和业务,或代表有限合伙签署文件,或从事其他对有限合伙形成约束的行为。
5.2.2 有限合伙人对除名、更换、选定普通合伙人行使表决权时,应遵守本协议的明确规定。
5.2.3 本协议所有规定均不构成有限合伙人必须向有限合伙介绍投资的义务或对有限合伙人其他投资行动的限制。有限合伙人行使本协议规定的任何权利均不应被视为构成有限合伙人参与管理或控制有限合伙的投资或其他活动,从而导致有限合伙人被认定为根据法律或其他规定需要对有限合伙之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在此承诺和保证:
(1) 其已仔细阅读本协议并理解本协议内容之确切含义,并仅依赖于本协议、认购风险xx书中包含的信息,而不依赖有限合伙、普通合伙人、任何私募代理人或前述各项的任何合伙人及其董事、雇员、成员或关联人作出的关于出售合伙权益的任何其他口头或书面声明;
(2) 其已经就与其本次投资相关的税收、法律、监管、货币和其他经济因素方面的事项进行了独立的专业咨询,且其未曾请求也未曾收到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或任何私募代理就该等事项提供的建议;
(3) 其拥有财务和商务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评估投资有限合伙的价值;
(4) 其意识到投资有限合伙有重大风险,并可能导致损失所有投资额,且其已经确定合伙权益对其而言是适合的投资;
(5) 有限合伙人及其代表向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所有信息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且有限合伙人承认,普通合伙人已经并将会依赖该等信息,且其他有限合伙人也可能依赖该等信息;
(6) 其缴付至有限合伙的出资来源合法,投资有限合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7) 如有限合伙人为机构,其签订本协议已按其内部程序作出有效决议并获得充分授权,代表其在本协议上签字的人为其合法有效的代表;签订本协议不会导致其违反其章程、对其具有法律约束效力的任何规定或其在其他协议项下的义务;
(8) 除已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情况外,其系为自己的利益持有合伙权益,该等权益之上不存在委托、信托或代持关系;有限合伙人已明确披露并经普通合伙人接受的该等情况发生变化之前,相关有限合伙人须征得普通合伙人同意。
除本协议另有规定外,所有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权利没有优先与劣后之分,在收回投资及获取有限合伙可能分配的其他财产方面,任何有限合伙人均不拥有比其他任何有限合伙人优先的地位。
除非法律另有规定或全体合伙人达成全体一致同意的书面决定,有限合伙人不能转变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亦不能转变为有限合伙人。
第六条 合伙事务
6.1.1 有限合伙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及其投资业务以及其他活动之管理、控制、运营、决策的权力全部归属于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可聘请财务顾问协助其执行前述合伙事务。
6.1.2 在本协议规定的投资方向和投资范围内,普通合伙人有权以有限合伙之名义或以其自身的名义,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依其自主判断为必须、必要、有利或方便的情况下,为有限合伙缔结合同及达成其他约定、承诺,管理及处分有限合伙之财产,以实现有限合伙之目的和投资目标。
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普通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所作的全部行为,包括与任何第三人进行业务合作及就有关事项进行交涉,均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
全体有限合伙人通过在此签署本协议向普通合伙人进行一项不可撤销的特别授权,授权普通合伙人代表全体及任一有限合伙人在下列文件上签字:
6.3.1 本合伙协议的修正案或修改后的合伙协议。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可直接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当修改内容为本协议规定的合伙人会议决议事项之相关内容时,普通合伙人凭合伙人会议决议即可代表有限合伙人签署;
6.3.2 有限合伙所有的企业登记/变更登记文件;
6.3.3 当普通合伙人担任有限合伙的清算人时,为执行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相关事务而需签署的文件。
6.4.1 有限合伙发生的总计支出包括但不限于与设立、运营、终止、解散、清算等相关的下列费用、成本和开支:
(1) 开办支出;
(2) 有关政府登记、审批、备案或上述事项的变更而发生的政府收费和第三方服务费;
(3) 准备有限合伙半年或年度财务报表和相关报告的费用(含审计费);
(4) 合伙人会议费用(各有限合伙人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除外);
(5) 政府部门对有限合伙的收益或资产,或对有限合伙的交易或运作收取的税、费及其它支出;
(6) 管理费;
(7) 托管费用;
(8) 诉讼费和仲裁费;
(9) 根据市场惯例或交易惯例应由有限合伙承担的日常运营费用。所有因对投资项目和拟投资项目的评估、投资、持有、运营、退出而发生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普通合伙人将尽最大可能促使相关投资标的公司承担,相关投资标的公司不能承担的部分由有限合伙承担。
6.4.2 有限合伙支出由有限合伙支付。上述6.4.1条第(1)项所称开办支出指有限合伙之组建、设立相关的支出,包括筹建支出,法律、会计等专业顾问咨询费用等,但不包括有限合伙人发生的支出。开办支出由有限合伙承担,本有限合伙的开办费总额上限为人民币50万元。普通合伙人或其任何关联人在成立日前垫付的开办支出,由有限合伙在成立日后立即向其全额支付。
6.4.3 作为普通合伙人对有限合伙提供管理及其他服务的对价,各方同意有限合伙在其存续期间应按下列规定以其在托管机构处的托管账户中的资金向普通合伙人支付管理费:
(1) 在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内,有限合伙按其实缴出资总额的2.0%/年支付管理费。
(2) 管理费按年度收取,首个收费期间以有限合伙托管协议生效日为起点按当年所余实际天数计收,在托管协议生效日收取;其后于每年初十日内向有限合伙收取。
(3) 如有限合伙延长经营期限,延期期间的管理费按实际天数收取,即:延期期间的管理费=有限合伙实缴出资总额×2.0%
×延期天数/365。
6.4.4 下列支出由普通合伙人自行承担,包括以其自身收取的管理费承担:
(1) 普通合伙人管理团队的人事开支,包括工资、奖金和福利等费用;
(2)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的管理相关的办公场所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设施费用;
(3) 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管理相关的法律、审计、评估及其它第三方费用;
(4) 普通合伙人外聘顾问机构的咨询费用;
(5) 普通合伙人组织有限合伙人活动的相关活动经费;
(6) 普通合伙人自身应承担的相关税费;
(7) 普通合伙人的其他日常运营经费。
6.5.1 有限合伙应委托一家信誉卓著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商业银行(“托管机构”)对有限合伙帐户内的全部现金实施托管。有限合伙成立之时,各方同意托管机构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合伙应与该等托管机构签署一份托管协议。
6.5.2 有限合伙发生任何现金支出时,均应遵守与托管机构之间的托管协议规定的程序。
6.5.3 托管费用以有限合伙受托管的现金资产为计算基础,费率为0.05%/年。
第七条 投资业务
有限合伙作为综合性投资平台,投资目标为以股权投资、中短期高收益项目、流动性管理为主的组合投资。
7.2.1 有限合伙不得投资于不动产或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7.2.2 有限合伙不得对外举债,不得对外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八条 合伙人会议
8.1.1 合伙人会议为合伙人之议事程序,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主持。除听取普通合伙人的年度报告外,合伙人会议的职能和权力仅包括:
(1) 合伙协议内容的修订(除与下列事项有关的修订除外:(i) 本协议明确授权普通合伙人独立决定之事项;或 (ii) 因本协议所允许的合伙权益转让所导致的合伙人变更);
(2) 批准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
(3) 有限合伙的解散及清算事宜;
(4) 在符合本协议第11.4条所述情况时将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
(5) 变更有限合伙字号(在第2.2条所述情况下对有限合伙名称的变更除外);
(6) 在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已经普通合伙人决定依据第2.6.2条延长两年后,经普通合伙人提议将经营期限继续延长;
(7) 为进行、持有或处置项目投资提供普通合伙人认为必要或适当的担保、保证和赔偿。
(8) 管理、维持和处分有限合伙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性资产、非投资性资产、知识产权等;
(9) 采取为维持有限合伙合法存续、以有限合伙身份开展经营活动所必需的一切行动;
(10) 法律、法规、本协议规定及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除根据第(10)项普通合伙人认为应当由合伙人会议决定的情况外,合伙人会议不应讨论有限合伙潜在投资项目或其他与有限合伙事务执行有关的事项,并且有限合伙人不应通过合伙人会议对有限合伙的管理及其他活动施加控制。为了避免疑问,以上除了第(4)项,所有本8.1.1条中的事项均需由普通合伙人提交合伙人会议审议。任何有限合伙人不得自行单独或联合要求合伙人会议审议以上任何事项
(第(4)项除外)。
8.1.2 首次合伙人会议应当在有限合伙托管协议生效日起三个月内由普通合伙人召集并召开;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度开始后六个月内组织召开一次年度合伙人会议,会议召开前普通合伙人应提前二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年度合伙人会议的主要内容是根据8.1.1条听取普通合伙人所作的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8.1.3 受上述8.1.1和8.1.2条的限制,普通合伙人或代表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三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在经提前十五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后,可组织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提前十个工作日向合伙人会议提出议案,临时合伙人会议可审议8.1.1条第(4)项事项;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有限合伙人亦可共同推举一名有限合伙人经提前十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全体合伙人召集和组织召开临时合伙人会议专门审议8.1.1条第(4)项事项。
8.1.4 合伙人会议可以根据普通合伙人的合理决定采取现场会议、电话会议或通讯表决方式进行。为避免疑问,各有限合伙人应自行承担其为参加会议所支出的差旅费、住宿费、通讯费等费用。按照8.1.2、 8.1.3条发出的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会议的时间、地点;
(2) 会议的召开方式;
(3) 会议议题;
(4) 合伙人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5) 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8.1.5 合伙人会议讨论8.1.1条事项时,由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
(含)以上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通过方可做出决议。
第九条 资本账户、收益分配与亏损分担
9.1.1 有限合伙之会计账簿中应为每一合伙人建立一个资本账户。于下列
增项或减项事件根据本协议完成后,每一合伙人的资本账户余额应按照下列方式进行调整:
(1)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增项:1)当期有限合伙收入中该合伙人应得的份额;及2)该合伙人于该期间内所缴付的出资额。
(2) 下列项目应记为资本账户的减项:1)合伙人提取的已分配的现金或实物分配的价值;及2)该合伙人于该期间内所分担的有限合伙亏损。
9.1.2 合伙人之资本账户并应根据本协议规定的其他特别分配进行进一步的调整。
9.2.1 在有限合伙存续期的前两个会计年度,不论是否实现收益,有限合伙均不予分配。
9.2.2 自有限合伙存续期的第三个会计年度起至有限合伙清算前的最后一个会计年度止,经独立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后,按下述原则进行分配:
(1) 如有限合伙实缴出资额自第一年(每期出资分别按实际缴付之日起算)起至当年(当年以下简称“第N年”、第一年至当年的时间段以下合称“N年”)实现了未超过8%×N的收益时,则有限合伙实现累计收益的一半即50%扣除已分配的收益(如有)在第N年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2) 如有限合伙N年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了超过8%×N但未超过 10%×N的收益时,则有限合伙N年实现的累计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在第N年提取超过8%×N以上收益部分扣除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如有,如扣除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后为负数则不提取也不退回)作为当年提取的业绩报酬,剩余累计收益的一半即 50%扣除已分配的收益(如有)在第N年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3) 如有限合伙N年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了超过10%×N的收益
时,则有限合伙N年实现的累计收益,由普通合伙人在第N年提取累计收益的20%扣除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如有)作为当年提取的业绩报酬,剩余累计收益的一半即50%扣除已分配的收益(如有)在第N年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9.2.3 在有限合伙清算时,有限合伙应按下列原则和顺序进行分配:
(1) 如有限合伙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的累计收益未超过每年按单利计算的8%的收益时(为计算8%的收益,有限合伙人的实缴出资按照有限合伙托管协议生效日为准),则普通合伙人先将以前年度已提取的业绩报酬(如有)返还给有限合伙,有限合伙再将其全部资金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2) 如有限合伙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的累计收益超过每年按单利计算的8%但未超过10%的收益时,则有限合伙实现的累计收益,由普通合伙人提取超过8%以上的累计收益作为业绩报酬
(需扣除普通合伙人以前年度提取的业绩报酬,多退少补),有限合伙再将剩余的全部资金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3) 如有限合伙就其实缴出资额实现的累计收益超过每年按单利计算的10%的收益时,则有限合伙实现的累计收益,由普通合伙人提取累计收益的20%作为业绩报酬(需扣除普通合伙人以前年度提取的业绩报酬,多退少补),有限合伙再将剩余的全部资金按照实缴出资额比例分配给各合伙人(包括普通合伙人)。
9.2.4 本9.2款计算收益的实缴出资额实际缴付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按实际缴付天数计算。
有限合伙在实缴出资总额之内的亏损由所有合伙人根据实缴出资额按比例分担(为避免疑问,在有限合伙发生亏损时,普通合伙人及其关联人不应被要求返还任何有限合伙人的出资本金)。
根据《合伙企业法》及有关法律之规定,有限合伙并非所得税纳税主体,合伙人应各自依法缴纳所得税,若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有限合伙有义务就其向各合伙人支付的任何款项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或其他税收,则有限合伙在依法代扣代缴后将余额支付给有关合伙人。
第十条 会计及报告
普通合伙人应当在法定期间内维持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反映有限合伙交易项目的会计账簿,作为向有限合伙人提交财务报表的基础依据。
有限合伙的会计年度与日历年度相同;首个会计年度自有限合伙设立之日起到当年之12月31日。
10.3.1 普通合伙人应当指定一家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有限合伙的独立审计机构。
10.3.2 有限合伙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由独立审计机构对有限合伙的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10.3.3 普通合伙人应在每个季度结束后两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未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并应在会计年度结束后六个月之内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经审计的下列财务报表:
(1) 资产负债表;
(2) 损益表;
(3) 现金流量表;
(4) 各该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中的资本账户余额及在该会计年度的变化。
10.3.4 普通合伙人在每次聘任、解聘或替换专业人士、中介或顾问机构之时,及时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该相关事项。
自有限合伙设立的第一个完整年度结束时起,普通合伙人应于每年6月30日前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年度报告,内容为上一年度投资活动总结及上一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
在有限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普通合伙人应根据有限合伙具体投资活动,以信件、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向有限合伙人提交季度投资活动报告。投资活动报告的具体内容必须涉及项目投资具体交易的完成、重大交易文件的签署、投资项目的退出或分红等事项,其他内容由普通合伙人自行合理确定。
有限合伙人在提前五天书面通知的前提下,有权在正常工作时间内的合理时限内亲自或委托代理人为了与其持有的合伙权益相关的正当事项查阅有限合伙的会计账簿。有限合伙人在行使本条项下权利时应遵守有限合伙不时制定或更新的保密程序和规定,且如经普通合伙人判断为保护有限合伙利益之必要,普通合伙人有权要求有限合伙人返还或销毁其从有限合伙取得的资料。
普通合伙人应在发生任何重大的第12条规定的补偿情形或事项之后,及时地书面告知有限合伙人该相关事项,从而使有限合伙人得以知晓该相关补偿事项的状况及对有限合伙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十一条 权益质押、转让及退伙
11.1.1 有限合伙人仅可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质押或转让其合伙权益。不符合本协议规定之合伙权益质押或者转让应视为无效,可能导致普通合伙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且在涉及有限合伙的出资、出资通知以及分配等事宜时,不认可该等违反本协议规定的合伙权益质押或转让。
11.1.2 拟出质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出质方”)希望出质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出质”:
(1) 出质的合伙权益被实现后不会导致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 出质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出质通知,且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该出质并且放弃了其在本协议下所享有的优先受让权;
(3) 拟议中的质权人(“拟议质权人”)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在出质的合伙权益被实现后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4) 拟议质权人应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a) 拟议质权人在该等出质之前已经是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或有限合伙人,或
(b) 拟议质权人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了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合理要求的文件、证件及信息,且已经通过了普通合伙人的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适合度评估);
(5) 拟议质权人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质押引起的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质押符合有限合伙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1.1.2条(2)-(5)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合伙权益出质为“有效出质”。
11.1.3 拟转让合伙权益的有限合伙人(“转让方”)希望转让其持有的全部或部分合伙权益的,当下列条件全部满足时方为一项“有效转让”:
(1) 合伙权益转让不会导致有限合伙的有限合伙人多于49人;
(2) 转让方至少提前三十天向普通合伙人发出转让通知,且普通合伙人书面同意该转让并且放弃了其在本协议下所享有的优先受让权(或若普通合伙人行使了优先受让权,则普通合伙人或其指定的受让该等合伙权益的关联人应视为“拟议受让方”);
(3) 拟议中的受让方(“拟议受让方”)已向普通合伙人提交关于其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及将遵守本协议约定、承继转让方全部义务的承诺函;
(4) 拟议受让方应满足下列任何一项条件:(a) 拟议受让方在该等转让之前已经是普通合伙人(或其关联人)或有限合伙人,或
(b) 拟议受让方向普通合伙人提交了普通合伙人根据法律法规或行业惯例合理要求的文件、证件及信息,且已经通过了普通合伙人的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适合度评估);
(5) 拟议受让方已书面承诺承担该次转让引起的有限合伙及普通合伙人所发生的所有费用。
若普通合伙人根据其独立判断认为拟议中的转让符合有限合伙的最大利益,则可决定放弃本11.1.3条(2)-(5)项规定的一项或数项条件,认可一项合伙权益转让为“有效转让”。
11.1.4 受限于本条其他条款规定,除出质方/转让方在其根据第11.1.2或第 11.1.3条规定发出的出质/转让通知中提供书面证据证明拟议质权人/拟议受让方为转让方关联人之情形外,对于根据本协议规定转让或退出的合伙权益,同等条件下普通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可指定其关联人受让该等合伙权益),但其他有限合伙人不享有任何优先受让权或优先购买权。如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则拟转让方可将合伙权益转让给第三方。
11.2.1 除依照本协议之明确规定进行的转让,普通合伙人不应以其他任何方式转让其任何合伙权益。如出现其被宣告破产、被吊销营业执照之特殊情况,确需转让其合伙权益,且受让人承诺承担原普通合伙
人之全部责任和义务,在经非关联合伙人根据下述第11.2.2条一致同意后方可转让,否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11.2.2 普通合伙人经合伙人会议同意可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当普通合伙人向其关联人转让合伙权益时,如在拟受让合伙权益当时该关联人的总资产不少于普通合伙人的总资产,且该关联人具备担任普通合伙人应合理具备的管理能力的情况下,合伙人会议应当同意普通合伙人转让合伙权益。当普通合伙人向其非关联人转让合伙权益时,普通合伙人应向合伙人会议提供合理文件,以证明拟受让人(1)具有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应合理具备的管理能力且(2)具有担任有限合伙的普通合伙人所合理需要的总资产。
11.2.3 在符合本协议第11.4条所述情况时,若合伙人会议通过决议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并将原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则原普通合伙人应向新的普通合伙人转让其持有的全部合伙权益,并且转让价格应经转让方及受让方均接受的独立第三方进行评估确定。
11.3.1 有限合伙人可依据本协议约定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从而退出有限合伙,除此之外,有限合伙人不得提出退伙或提前收回投资本金的要求(根据本协议第9条进行的分配除外)。
11.3.2 有限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有限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有限合伙不应因此解散。
11.3.3 有限合伙人依11.3.2条规定退伙的,对于该有限合伙人拟退出的合伙权益,普通合伙人参照本协议11.1.3条规定享有和行使优先受让权;普通合伙人放弃优先受让权的,有限合伙实缴出资总额相应减少。
11.4.1 因普通合伙人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致使有限合伙受到重大损害或承担有限合伙无力偿还或解决的重大债务、责任时,有限合伙可将
普通合伙人除名。
11.4.2 普通合伙人除名应由合伙人会议就普通合伙人除名作出决议。
11.4.3 在满足上述第11.4.2条的前提下,若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普通合伙人除名决议之时未能同时就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作出决议,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11.4.4 普通合伙人更换(含除名后更换新的普通合伙人)应由合伙人会议就普通合伙人更换作出决议。更换应履行如下程序:
(1) 合伙人会议在作出普通合伙人除名或更换决议之同时就接纳新的普通合伙人作出决议;
(2) 新的普通合伙人签署书面文件确认同意受本协议约束并履行本协议规定的应由普通合伙人履行的职责和义务。
11.4.5 自11.4.4条所述程序全部履行完毕之日起,普通合伙人退出有限合伙,停止执行有限合伙事务并向合伙人会议同意接纳的新的普通合伙人交接有限合伙事务。
11.5.1 普通合伙人在此承诺,除非本协议另有明确约定,在有限合伙按照本协议约定解散或清算之前,普通合伙人始终履行本协议项下的职责;在有限合伙解散或清算之前,不要求退伙,不转让其持有的合伙权益;其自身亦不会采取任何行动主动解散或终止。
11.5.2 普通合伙人发生下列情形时,当然退伙:
(1)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2) 持有的合伙权益被法院强制执行;
(3) 发生根据《合伙企业法》适用于普通合伙人的规定被视为当然退伙的其他情形。
普通合伙人依上述约定当然退伙时,除非有限合伙立即接纳了新的普通合伙人,否则有限合伙进入清算程序。
第十二条 补偿
12.1 各合伙人同意,普通合伙人及其管理团队成员以及应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作出的请求而担任与投资标的公司相关的任何其他实体的财务顾问、董事、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担任该身份除外)、雇员及其聘请的代理人、顾问等人士(“受偿人”)为履行其对普通合伙人或有限合伙的各项职责、处理有限合伙委托事项而产生的责任及义务均及于有限合伙(但该等人士所履行的对普通合伙人的职责与有限合伙委托事项无关的除外)。如普通合伙人及上述人士因履行本协议约定职责或办理本协议约定受托事项遭 致索赔、诉讼、仲裁、调查或其他法律程序,有限合伙应补偿各受偿人因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除非有证据证明该等损失、费用以及相关的法律程序是由于各该人士的故意或过失所引起(“禁止行为”)。受偿人亦无须对任何有限合伙的经纪人、其他代理人、托管机构的疏忽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12.2 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于受偿人基于代表有限合伙或进一步促进有限合伙利益的业务活动而产生的和/或涉及的,或者由于有限合伙业务或与有限合伙业务有关而产生的和/或涉及的各种性质的一切索赔、责任、损害、损失、成本和费用(包括为执行判决、和解或以罚金和法律费用或其他费用以及就任何索赔或指控索赔进行调查或辩护而产生的合理费用的形式 支付的金额),不论是否已知,是否清偿,应以普通合伙人代表有限合伙持有的资产对每一受偿人进行赔偿,使其免受损失;前提是:(1)只有该 受偿人的行为不构成禁止行为,该受偿人才有权获得本条规定的赔偿;(2)满足第 12.2 款规定的进行任何赔偿并使受偿人免受损失的要求应限于有限合伙资金,任何有限合伙人均无义务就第 12.2 款项下任何赔偿义务中超过该有限合伙人的剩余实缴出资额进行赔偿;以及(3)任何有限合伙人 对此亦不承担任何个人责任;前提是每一有限合伙人有义务退还向其分配的任何款项(且金额以其对有限合伙的出资额为限),以便为有限合伙在第 12.2 款规定范围内的赔偿义务的任何资金缺口提供资金。
12.3 受偿人就任何索赔进行应辩或达成和解而合理产生的费用,如果可能享有本条规定的受偿权,应由有限合伙在收到受偿人自己或其代表的承诺(承诺受偿人在最终被认定无权获得本条规定的赔偿时偿还该金额)后于其最终确定之前向受偿人预付。未经合伙人会议同意,有限合伙不得支付本节项下的任何用于补偿目的的预付款。
12.4 任何受偿人获得本条规定的赔偿的权利是累积性权利,系对受偿人可能基于合同或法律而享有的一切权利的补充,并且应及于该受偿人的继承人和受让人。
12.5 普通合伙人被授权并根据指示,在其认为存在赋予上文的规定以效力、使其对有限合伙具有约束力并可由该等人士针对有限合伙执行的必要性或适当性时,代表有限合伙与本第 12 条规定的所有人士签署相关协议(基于其并非本协议一方的事实,该等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不可针对有限合伙执行)。
第十三条 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并受其支配和管辖。本协议的变更、修改、解除、终止亦同。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通过友好协商,尽力解决争议或纠纷。协商解决的具体程序是:
13.2.1 由一方当事人以书面形式呈交给争议或纠纷的他方当事人有关协商通知。该通知应阐述争议或纠纷的性质、原因、权利主张,及支持呈交通知一方当事人权利主张的事实依据,并提出呈交方当事人解决争议或纠纷的建议和意见。
13.2.2 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在收到呈交通知后应尽力尽快协商,并在呈交
通知收到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做出解决结果。
13.2.3 若按 13.2.2 及其项下约定的期限内,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仍未解决的或协商不成的,争议或纠纷各方当事人中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提交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各方将毫不迟延地履行该仲裁裁决。
13.2.4 除非仲裁庭有裁决,仲裁x应由败诉一方负担。败诉x还应补偿胜诉方的律师x等合理支出。
第十四条 解散和清算
当下列任何情形之一发生时,有限合伙应被终止并清算:
(1) | 普通合伙人提议并经合计持有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的 | |
合伙人表决通过; | ||
(2) | 有限合伙经营期限届满; | |
(3) | 有限合伙从所有已投资之项目投资中退出; | |
(4) | 普通合伙人被除名或出现当然退伙情形且有限合伙没有接纳 | |
新的普通合伙人; | ||
(5) | 有限合伙人一方或数方严重违约,致使普通合伙人判断有限合 | |
伙无法继续经营; | ||
(6) | 有限合伙被吊销营业执照; | |
(7) | 出现《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规定的其他解散原因。 | |
14.2.1 清算人由普通合伙人担任,除非代表实缴出资总额三分之二以上(含)的合伙人决定由普通合伙人之外的人士担任。
14.2.2 在确定清算人以后,所有有限合伙未变现的资产由清算人负责管理,但如清算人并非普通合伙人,则普通合伙人有义务帮助清算人对未变现资产进行管理和变现。清算期内有限合伙应当向清算人支付公平价格的清算费用,但此期间内不再向普通合伙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他
费用。
14.2.3 清算期为一年,清算期结束时未能变现的非货币资产由合伙人大会参照本协议第9条约定的分配原则进行处理及分配。
14.3.1 有限合伙到期或终止清算时,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进行清偿及分配:
(1) 支付清算费用;
(2) 支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 缴纳所欠税款;
(4) 清偿有限合伙债务;
(5) 根据本协议第9条约定的分配原则和程序在所有合伙人之间进行分配。
其中对第(1)至(3)项必须以现金形式进行清偿,如现金部分不足则应增加其他资产的变现。第(4)项应与债权人协商清偿方式。
14.3.2 有限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的,由普通合伙人向债权人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本协议各方均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规定,以下每一件事件均构成违约事件:
(1)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实质性义务或承诺,以致于其他方无法达到签署本协议的目的;
(2)如果本协议任何一方在本协议中所作的任何声明或保证在任何实质性方面不真实。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以使守约方恢复到该违约事件不发生的情形下守约方可以达到的状态。
第十六条 其他
16.1.1 本协议项下任何通知、要求或信息传达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交付或发送至有限合伙人及普通合伙人认可的地址视为送达。
16.1.2 除非有证据证明其已提前收到,否则:
(1) 在派专人交付的情况下,通知于送至第16.1.1条所述的地址之时视为送达;
(2) 在通过邮资预付的挂号邮件或快递发出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十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3) 在通过航空邮件邮寄的情况下,通知于邮寄后五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4) 在以传真发送的情况下,通知于发件人传真机记录传输确认时视为送达。
16.2.1 “不可抗力”指在本协议签署后发生的、本协议签署时不能预见的、其发生与后果无法避免或克服的、妨碍任何一方全部或部分履约的所有事件。上述事件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国际或国内运输中断、政府或公共机构的行为(包括重大法律变更或政策调整)、流行病、民乱、罢工,以及一般国际商业惯例认作不可抗力的其他事件。一方单纯缺少资金非为不可抗力事件。
16.2.2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影响一方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则在不可抗力造成的延误期内中止履行,而不视为违约。宣称发生不可抗力的一方应迅速书面通知另一方,并在其后的十五天内提供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其持续的充分证据。
16.2.3 如果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各合伙人应立即互相协商,以找到公平的解决办法,并且应尽一切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的后果减小到最低限度。
本协议附件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和浙江海宁嘉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认购风险xx书构成合伙人之间的全部协议,取代此前所达成的所有关于有限合伙的约定、要约、承诺或备忘录等有关资金募集及设立的口头及书面的协议。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该条款对任何人或情形适用时被认定无效,其余条款或该条款对其他人或情形适用时的有效性并不受影响。
本协议各方均应对因协商、签署及执行本协议而了解的其他各方的商业秘密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有限合伙人并应对其通过财务报告、季度投资报告及合伙人会议中所了解到的有限合伙经营信息承担最高级别的保密责任。
尽管有上述规定,合伙人有权将其负有保密责任的信息作如下披露:
16.6.1 向作为其股东的关联人披露;
16.6.2 向其善意的专业顾问和审计师披露;
16.6.3 如果法律、法院、任何相关证券交易所的规章或任何有管辖权的其他监管机构特别要求披露,在获悉披露要求后,该合伙人应立即通知普通合伙人。有信息披露义务的各合伙人应当尽所有合理努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或政策,始终寻求避免满足该等披露要求或尽量缩小披露的范围。
但前提是,在上述第16.6.1条、16.6.2条的情况下,仅当信息接收方受到关于该等信息的同等保密义务的约束并承诺不再继续披露该等信息,方可允许该等披露。披露的合伙人应确保接收方会继续遵守该等承诺。
本条规定持续有效,不因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失效。
本协议由各方以对签本方式签署正本一式4份,各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所有对签本共同构成一份相同的文件。各方认可并同意,各有限合伙人仅将获得普通合伙人提供的本协议(包括其不时变更或修改)的复印件(而非原件正本)。
本协议自第3.5条规定的本协议生效日之日起生效;其修订时,根据本协议约定的修订版签署方式签署后生效。
合伙人签署:
年 月 日
附件 合伙人及其出资
普通合伙人姓名/名称 | 证件及其编号 | 住所 | 认缴出资额 |
浙江昊德嘉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330481000159503 | 海宁市海洲街道钱江东路 6 号 301 | 1000 万元 |
有限合伙人 姓名/名称 | 证件及其编号 | 住所 | 认缴出资额 |
车宏莉 | 110108196810****** | 长沙市开福区湘雅路 ****** | 3000 万元 |
陈加贫 | 350582196408****** | 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大宅村新村路****** | 10000 万元 |
xx | 370204196310******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红岛支路****** | 3000 万元 |
福建xx投资有限公司 | 350100100072081 | 福州市鼓楼区五一中路 32 号元洪大厦 25 层 | 3000 万元 |
海南原龙投资有限公司 | 460000000068898 | 海口市海甸岛海达路 32号大龙花园 D-06 幢 | 3000 万元 |
xxx | 612523197106****** | 西安市碑林区友谊西路一二七号****** | 3000 万元 |
开山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330000000044321 | 浙江省衢州市经济开发区凯旋西路 9 号 | 5000 万元 |
xxx | 140421196209****** | 山西省长治县韩店镇光明南路****** | 5000 万元 |
xx腾 | 330324197204****** | 上海市闵行xxx路 ****** | 3000 万元 |
xxx | 430104196802****** |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华海路****** | 3000 万元 |
xxx | 433001196509****** | 长沙市岳麓区沁园春临江阁****** | 3000 万元 |
xxx(首航) | 350583197006****** | 北京市大兴区榆垡镇 ****** | 7000 万元 |
万里雪 | 371312198904****** | 山东省临沭县常xx大街****** | 10000 万元 |
xxx | 440504195102****** | 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石砲台街道****** | 3000 万元 |
xxx | 130102197503****** |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槐安西路****** | 10000 万元 |
西藏山南天时投资合伙企业 | 542200200001557 | 山南分行乃东县支行乃东路 60 号 | 6000 万元 |
xxx | 310101196907****** | 南京市下关区于家巷 ****** | 20000 万元 |
xxx | 130105197006****** | 北 京 市 海 淀 区 x 柳 ****** | 3000 万元 |
xxx | 440301196507****** |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园中花园****** | 3000 万元 |
xxx | 340122196403****** | 安徽省肥西县上派镇 ****** | 3000 万元 |
总额 | 11000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