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 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一、雙方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附錄一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捐)助計畫」
立意向書人: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申請企業;以下簡稱甲方)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知識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乙方)
雙方茲為103年度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計畫申請案及未來相關合作事宜,特議定本合作意向書(以下稱本意向書),以資遵循。
:合作緣起
○○○○○○○○(甲方)因提案向經濟部中小企業處提案申請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補(捐)助計畫,進行創新服務相關研發活動,為有效運用研發資源而尋求客製化服務,雙方同意合作研提103年中小企業創新服務憑證補助案,特簽訂本意向書。
:合作內容
乙方提供的服務內容依計畫申請書內所xx,並經甲乙雙方共識認可,取得補助計畫後同意依所陳內容執行,沒有異議。
:保密協定
一、本條所稱之「機密資訊」係指:揭露資訊之一方(揭露方)明文標示或經口頭指定為機密,或於各種情況下應當認定為機密資訊之各類資訊、文件或物品(包括但不限於基於本合作事宜由甲方所提供之軟體、雙方討論之合作內容、合作條件以及所取得或持有參與成員要求保密之所有資料與資訊。)
二、未經揭露方事先書面同意,接受資訊之一方(接受方)不得洩露前項之機密資訊於第三者,或私自複製及運作於其它作業,該等保密義務於本備忘錄失效或終止後亦同。
三、揭露方向接受方揭露之「機密資訊」,其所有權、專利權、著作權、營業秘密或技術秘竅(KNOW-HOW)係揭露方或其原授權人所有,接受方不得據為己有而申請專利權、著作權等其他智慧財產權,或使第三人申請前述權利。
四、接受方成員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違反本條款之規定致揭露方受有損害者,收受方應負賠償責任。
五、本條義務於本備忘錄屆期或終止後仍然有效,且接受方應依揭露方之要求銷毀或返還機密文件、物品、設備,不留存任何備份。
:智慧財產權
一、雙方不因本合作關係而當然授權或讓予任何專利權、著作權、商標、營業秘密、技術秘竅(KNOW-HOW)、其他智慧財產權或其他財產權予他方。
二、雙方保證其所提供之文件資訊絕無侵害任何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任一方因使用前述之文件資訊而導致被訴或被請求時,由可歸責之一方負責賠償(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經判決確定之訴訟費與他方因此所受之損失)。
:效力
x意向書之有效期間自簽約日起生效,除因第六條終止本意向書外,於生效日起三個月內,雙方如未能議定正式合約,本意向書即失其效力。
:終止
任一方擬終止本服務意向書,應以書面通知他方,惟本服務意向書終止後,並不影響第三條與第四條之效力。
:費用與責任分擔方式
在本服務意向書有效期間內,任一方對於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所發生的經費與責任,均應自行負擔。
:爭議解決方式
x意向書未定事宜,雙方應本誠信原則及商業習慣共同協議解決,若仍有未盡事宜,依中華民國法律處理之。如因本意向書爭議涉訟時,甲乙雙方特此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附則
x意向書一式二份,由雙方各執正本一份。
立意向書人
甲方 ○○○○○
授權代表人:
地 址:
代表人(xxxxx):
x x xx:
x方 國立高雄第一科技大學
代 表 人:xxx
地 址:xxxxxxxxx0x
x x x:
x x xx:
xxxx一○三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