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中宏私家车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目 录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的限制第十四条 联系地址变更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
中宏人寿[2018]意外伤害保险 021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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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投保人与本公司订立的合同
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
保险合同由基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及附加保险合同(若有)构成,其组成文件如下:一、电子保险单;
二、条款;
三、投保单客户联或复印件和与保险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客户联或复印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
第二部分 本公司提供的保障
第二条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将载明于保险单或批注上。若该金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作为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第三条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释义一】而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释义二】将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释义三】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及其利息【释义四】,本合同随之终止;利息将自被保险人身故日起计算,但最长以一年为限。
二、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驾驶或乘坐私家车发生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九十天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释义五】所列伤残项目,本公司依照该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并按评定结果所对应该标准规定的给付比例乘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对于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适用以上晋级规则。
本公司对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以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为限;如果各项保险金的累计给付金额等于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本合同随之终止。
第四条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意外身故、残疾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斗殴、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六】;
四、被保险人酒后驾驶【释义七】、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释义八】,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释义九】的机动车;
五、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七、被保险人以任何形式参与潜水【释义十】、跳伞、攀岩运动【释义十一】、探险活动【释义十二】、武术比赛【释义十三】、摔跤比赛、特技表演【释义十四】、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八、被保险人猝死或因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
(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导致的伤害;
九、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食物中毒,妊娠(含异位妊娠)、流产、分娩、整容手术导致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一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按日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按日比例退还本合同的未期满保险费。
第五条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的限制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的限额。
第六条 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投保人向本公司投保,经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公司签发本合同作为同意承保的标志。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在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本合同自电子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合同生效日生效。
保单年度、缴费期满日和保险合同期满日均以保险合同生效日为计算标准。第七条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本公司约定,最长为一年。保险期间届满,本合同终止。
第三部分 如何缴纳保险费
第八条 保险费
投保人应于投保时向本公司一次缴清本合同的保险费。
第四部分 如何申请保险金
第九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应当在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
受益权。
第十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与保险金的申请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本公司。保险金的申请应由受益人填写申请书,并向本公司递交本合同要求的证明和资料。
一、身故保险金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与身份证明;
2、受益人的身份证明;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
4、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或承认的司法裁判文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二、残疾保险金申请文件
1、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与身份证明;
2、本公司和被保险人认可的有资质的残疾鉴定机构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进行鉴定并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
3、被保险人完整的门急诊病历卡(含首诊病历)和出院小结;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生还,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其他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将在资料完整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非保险合同签发地当地发生保险事故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利息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
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五部分 其他应当了解的重要事项
第十二条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会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本公司责任的条款,本公司在订立合同时会在投保书、电子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保险合同时,本公司就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本公司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公司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本公司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本公司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本公司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第十三条 合同解除的限制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不得解除本合同。第十四条 联系地址变更
为了保障投保人的合法权益,投保人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
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若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投保人。
第十五条 未还款项
本公司如需给付各项保险金或退还保险费,且投保人有欠缴的保险费及其利息或其他未还款项的,本公司有权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第十六条 货币及适用法律
保险费及各款项的收取及给付,按电子保险单上注明的货币为准。本合同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有关法律管辖及诠释。如本合同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相关法律相抵触,本合同的诠释以该法律的条文为依据。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一、意外伤害 :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残疾或身故。
二、本公司 :是指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三、私家车 :指符合汽车分类国家标准(GB/T3730, 1-2001)中的乘用车定义,主要用于载运乘客及其随身行李或临时物品,包括驾驶员座位在内最多不超过 9 个座位、不以载客并收取费用为目的、合法的车辆。
四、利息 :是指身故保险金的利息,该利息将分别按计息期间本公司公布的身故保险金利率按年复利方式计算。
五、《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是指由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并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 号)的金融行业标准,其标准编号为 JR/T 0083-2013。您可通过我们的官方网站查询该伤残评定标准的详细内容。
六、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七、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八、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驾驶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4、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九、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未依法进行登记或被依法注销登记;
2、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十、潜水 :指以辅助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十一、攀岩运动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的运动。
十二、探险活动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十三、武术比赛 :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十四、特技表演 :从事马术、杂技、驯兽等特殊技能的表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