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甲方經營學用品部委外經營案(30 個月) (案號 :109G01,經雙方同意,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學用品部委外經營契約書(草案)
立契約書人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以下簡稱甲方)與 (以下簡稱乙方),茲為甲方經營學用品部委外經營案(30 個月) (案號 :109G01,經雙方同意,茲訂定下列條款,以資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章 總則
第 一 條 甲方將座落於普台高級中學行政大樓三樓自習室,提供乙方經營學用品部之用。
第 二 條 本場地供甲方教職員工、學生等購物及購買食品、文具、用品、書籍、簿本….使用,乙方營業範圍為經營食品、飲料、書籍、簿本、文具、日用品、其他因甲方需求所供應販售之各項物資【含影印、傳真、宅配、代收各類費用(水、電、瓦斯、電信費用與信用卡費用等 )】及其
他經甲方同意之各項代辦服務(本校保留業種彈性之增修權利),廠商得增設提款機及多媒體資訊站等設施,並以乙方提供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之項目為主,非甲方同意供應之項目,不得任意增售;另為保障甲方消費權益,乙方須配合甲方要求,增加所須之項目。一般營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晚上 9 時,寒暑假營業時間為上午 8 時至下午 5 時(營業時間
依學校政策調整);乙方營業時間異動,具明理由並提前 15 日以正式書面資料向甲方提出申請,經甲方同意後公告週知,因故須暫停營業者亦同。
第 三 條 乙方須為合法設立登記之廠商,並須於簽訂本契約書檢附登記設立證明文件,作為本契約書之附件。本契約主要部分,不得轉包,亦不得分包。
第 四 條 x契約標的物僅供乙方合法使用,不得供作任何非法用途或將標的物之全部或一部轉租、贈與、頂讓、設定負擔、抵押或委託與他人使用;各攤位以現物為交付,如有不足,由乙方自行準備。本契約標的物之借用對象限於甲xxx團體或經甲方核准者;乙方僅係受甲方之委託,在甲方校園特定區域經營管理,其就特定區域僅有受託經營管理權,所有權、占有權及與乙方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歸屬甲方。乙方進駐開始營業前,應將營業區域之備份鑰匙送甲方備存,以因應緊急之需要。乙方如有與保全公司簽約之必要,應於與保全公司簽約後 7 日內將契約副本副知甲方。
第 五 條 履約期限自 109 年 2 月 1 日起至 112 年 1 月 31 日止(30 個月),甲方倘因故遞延交付場地,契約起始日順延至交付場地日,契約期間仍維持上述期程。契約期限屆滿,甲方保留續訂新約權利,惟須符合續約規定方能
生效,並以 2 年為上限,乙方應於契約期限屆滿前 6 個月提出繼續經營
意願或不再經營之書面申請。乙方於上述期限內,未向甲方申請續約,視為放棄續約權;乙方如不再續約,應於期滿之日起 7 日內交還甲方所提供之標的物及設備,不得藉詞拖延或要求甲方貼補任何費用。
第 六 條 如乙方有經營意願且履約期間年度平均評鑑成績達 70 分(含)以上者,應經甲方同意後檢附續約營運企劃書(內容請參照本案投標須知第十八點)申請續約 1 次,並由總務處召集、學務處(體育衛生組等)、住宿處、學生代表及總務處代表召開會議審議,由相關單位提供稽查報告、價格與回饋機制、企劃書執行情形、配合度等參考資料以資審查,並以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通過為營運績效良好廠商,經簽辦核准後,雙方議約完成,契約另定之。倘於本契約期限屆滿前 6 個月內尚未完成續約程序者,乙方喪失續約權,甲方得重新辦理公開招商作業,乙方不得異議。契約期滿或終止,甲方得要求乙方繼續營業至甲方另行招標決標完成,乙方不得拒絕。
第 七 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學務處應於 1 週內輔導學生進行為期 3 日之民意調查(採現場紙本方式),若民意調查結果高達百分之 70 不同意乙方繼續營業,甲方應立即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乙方並應於通知之日起 1 個月內返還甲方所提供之標的物及設備,不得藉詞拖延或要求甲方貼補任何費用:
一、 經甲方衛生稽核小組檢查報告不合格連續 4 次。
二、 經甲方衛生稽核小組檢查報告不合格單月累積 10 次。第二章 保證金、租金、稅捐及各項費用
第 八 條 乙方應於決標核准通知日起 14 日內繳交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 萬元整。繳納方式由乙方以現金、支票或電匯方式繳交至甲方出納組。
第 九 條 因不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或暫停履約者,履約保證金得提前於契約未屆期前無息發還。但屬暫停履約者,於暫停原因消滅後應重新於甲方通知之日起 5 日內繳納履約保證金。
第 十 條 履約保證金於履約期滿且無待解決事項後 30 日內無息發還。保證金之發還,由甲方以入戶電匯方式退還乙方。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所繳納之履約保證金得不予發還;其情形屬契約一部未履行者,甲方得視其情形不發還履約保證金:
一、違反不得轉包之規定者。
二、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或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加投標者。三、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之一部或全部者。
五、因衛生不良致食物中毒者。
六、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終止或解除契約者。
七、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八、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九、未依甲方通知期限內改善違約情事者。
十、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十一、未依契約規定延長保證金之效期者。
十二、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中規定之其他情形。
第十一條 乙方不得以甲方名義對外賒欠貨物、貨款、購物、借貸金錢、招募人員或招徠生意,凡乙方對外一切金錢交易xx,xxxxxx,x方因營業行為而增加或衍生之各項稅款(如房屋稅、地價稅、營業稅等稅捐)、罰款、規費或其他費用(工作人員薪給、建築物公共安全申報檢查及維修費用等),由乙方負責支付,如有逃稅、漏稅之情事發生,概由乙方自行負責。
第十二條 契約期限內,乙方應繳交委外經營租金總額新臺幣 40,907 元整(未稅, 一年租金共計 490,884 元整)(租金費用將依房屋課稅現值變動,土地公告地價或租率調整等因素調整之,乙方應照調整之金額自調整之月份起繳付) , 乙方須按月分期繳交租金(契約起始首月先行繳納 100,000 元整,其後每月繳納 40,907 元整),於前一個月月底前(決標日如非該月之第一日,仍於該決標月月底前繳納契約起始第一個月之租金,以此類推)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內(甲方帳戶資料如下),並以書面或傳真(049-2933-300)通知甲方。
1.戶 名: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專戶
2.銀行名稱:合作金庫銀行埔里分行
3.帳 號:0700-765396656
4.校 址:xxxxxxxxx 0 x
第十三條 除公共區域使用之水、電費用採分攤方式辦理外,其餘因營業行為而增加或衍生之各項清潔、維護、保養、修繕、保管、保險、水電、瓦斯、電話等費用由廠商自行負擔繳交。相關水電費用依甲方營繕組計算之電費及依最新規定之費率計算費用,乙方並應於每月月底前將水電、瓦斯等相關費用匯入甲方指定帳戶內(甲方帳戶資料如本章第十二條所示),並以書面或傳真(049-2933-300)通知甲方。
第十四條 本章第十二條、第十三條之費用逾期未繳者,每逾 1 日按當期應繳費用總額千分之 5 計算罰款;若乙方拒繳時,甲方得就乙方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內逕行扣繳或強制其停業至繳交完畢為止,或終止或解除契約並沒收全額履約保證金。
第十五條 乙方須設置收銀機開立統一發票,無統一發票者請開立收據,不得以任何方式轉移或逃漏應繳之賦稅,或以他店發票或收據在甲方開立。
第 三 章 價格
第十六條 乙方販售之商品應多元性(符合校園食品規範)、服務佳,販售價格應至少為定價折扣百分之十(特價折扣優於百分之十者除外),違者以違約論。
第十七條 乙方販售之商品或服務價格,營運時應送甲方備查。如有調漲,須將調漲之相關資料於 30 日前提供甲方核備;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自行調漲售價。商品應以平價供應,並應標明商品定價及服務收費標準,以供師生選擇。
第十八條 價格經訪查結果確有偏高情事時,經通知乙方改善拒不配合者,甲方得立即終止或解除本契約,進行強制點交暨停止供應水、電、瓦斯等公用設施,並沒收乙方所繳納之全額履約保證金,乙方並須負擔本契約之一切責任。
第十九條 廠商應配合校方舉辦問卷調查、關懷弱勢學生等措施。若供貨廠商有特別之促銷活動,乙方得配合辦理,回饋甲方教職員工生。乙方應不定期辦理促銷活動或提供多樣特價商品以嘉惠師生。
第 四 章 品質督導
第二十條 乙方須隨時配合普台高中總務處、學務處、宿舍生活輔導員、學生代表、當地衛生主管機關等單位或團體對於乙方衛生、價格及人員服務等之督導並遵守甲方相關管理規範,不得有任何異議;如有缺失,乙方應於通知期限內改善。
第二十一條 甲方實施定期【餐飲衛生及服務品質滿意度問卷調查】(每學期乙次)或不定期依【普台高級中學學用品部衛生管理檢查表】逐項稽核、聽取學生意見以及協同衛保人員督導,乙方應尊重稽核人員,配合甲方(含督導(稽核)小組或管理單位)之監督、檢查、糾正等,應加採納並確實改進,不得有任何違抗行為,並應遵守教育部「大專校院餐飲衛生管理工作準則」有關食品營業衛生之規定。
第二十二條 乙方對甲方衛生稽核小組之決議事項必須遵守,如有意見應提出書面申訴,若接獲通知而未提出書面申訴則視為默認,悉依本契約相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三條 乙方對販售物品之品質,須負瑕疵擔保責任;如因經營不當或不善,致任何人生命、身體、健康、財產等遭受損害,其賠償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如因故意或過失致任何人遭受損害時,乙方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並賠償相關損失,並以違約論。
第二十四條 乙方所有食品均應符合衛生法令之規定,且不得購進或販賣未符合衛生法令等規定之食品。乙方所有進貨物品須保留明細表及相關單位證明備供甲方查核,並提供總務處供貨廠商檢驗合格證明以及所有食品類供貨廠商一覽表,須包括食材項目、供貨廠商商號、負責人姓名、聯絡電話與地址,內容如有更動,須隨時提供正確資料。甲方對乙方所販售產品及經營環境得隨時逕行抽驗。如甲方認為乙方不符合本契約之約定或相關衛生管理法令或有其他正當理由者,得禁止乙方販賣查驗不合格品項,情節重大者以違約論。
第二十五條 乙方自投標日起前 2 年內為政府衛生相關單位稽查報告或檢驗紀錄有不合格紀錄者,除依第八條規定繳交履約保證金外,另需再提繳新臺幣 10萬元之額外履約保證金,如得參與投標,繳納方式同第八條。乙方得標後於經營期間如有政府衛生相關單位稽查報告或檢驗紀錄不合格之情形,第一次將處以罰款每次新臺幣 2,000 元整,並得以按日連續罰款新
臺幣 2,000 元整促其改善,經連續罰款 3 日而仍拒不改善者,甲方得要
求乙方暫停營業併同按日連續罰款新臺幣 2,000 元整至其改善為止;若
暫停營業併同罰款後逾 7 日仍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或致有損甲方名譽
時,逕以違約論;第 2 次經檢查不合格者,亦以違約論。
第 五 章 經營管理
第二十六條 營業使用區域之固定設備及空間設計如未經允許不得隨意更動,如須裝修、變更或增設固定設備、空間設計、電力設備及電器用品等,應以書面檢附相關資料提出申請並取得甲方事務營繕組同意後辦理,並依相關法規施作後取得使用許可,所須費用概由乙方負擔;如衍生違法事件,乙方應自行負責,並以違約論。
第二十七條 甲方現有設備於本契約訂定後,雙方會同清點,列冊登記;其須額外增購之設備,由乙方自行添購。乙方因業務需要新增之固著於不動產物者(如隔間、裝潢、輕鋼架等),產權歸屬甲方,嗣後不論解約與否,乙方均不得拆除,且不得向甲方要求收購或任何補償,如有留置,應視同拋棄物,任憑甲方處理,並應負擔因處理發生之費用。乙方因業務需要而增置之非固著於不動產設備(設施除外),於期滿遷出或契約有效期間內遷移者,均不得請求甲方補償已付費用或要求遷移費,乙方並放棄其他一切權利主張,且應無條件返還房屋及甲方所屬設備並回復原狀。
第二十八條 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使用租用之場地,除天災地變等不可抗力之情形外,因乙方或其僱用人或經乙方同意之使用人之故意或過失致場地毀損、滅失,乙方應負損害賠償之責。甲方提供之設備機具如提供予乙方使
用,乙方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管理使用及負責修繕保養,並應配合
甲方財產盤點手續。於使用期間或契約屆滿時如有任何損毀、短少、遺失或清潔不易之情形時,乙方應照原數補足或依原樣修復,乙方如不為上開補正,甲方得按市價計費,由乙方照價賠償,且不得異議(並放棄先訴抗辯權);惟若甲方所提供設備的使用年限已屆報廢期限者,不在此限。另若乙方設備損壞已達影響師生安全程度而該設備尚未超過使用年限,則乙方須立即自費維修或更新,並向甲方報備,若乙方經甲方通知後遲遲未予維修,則由甲方招工維修,費用由乙方負擔。
第二十九條 場地設備屬消耗性品項如燈管、水龍頭、滅火器換藥、門、紗窗、消防設備、緊急照明等如有損壞時,乙方須負責修護及負擔所須費用(所有更換之零配件須符合甲方原先規格),照明光線應達 300 米燭光以上,工作或
調理檯面,應保持 300 米燭光以上;使用之光元,不得改變食品之顏色,照營設備應保持清潔。甲方應派人定期保養冷氣機等(每半年至少一次)-費用由乙方支付,並作成紀錄文件送甲方營繕組備查。
第 三十 條 為提升營業區環境品質,乙方可擺設或懸掛藝術品或藝術相框於各角落,
以達美化作用。乙方如須在校園內張貼廣告或海報,須事先經甲方同意並張貼於適當之地點或位置。公共區域不得任意佔用或堆積物品,並嚴禁乙方在校內住宿。
第三十一條 乙方應於契約期滿、終止或解除契約後 7 日內,將場地及向甲方租用之設備清潔完畢,並自行撤除自有之生財器具及貨品後,將場地按訂約時之原狀返還並點交予甲方;如乙方未依限返還,乙方應支付甲方按照每日場地管理費 3 倍之違約金至返還為止,甲方並有權逕行停止供應水、電、瓦斯等公用設施,乙方不得異議。返還時應先完成環境清潔工作,並經甲方認可;如經甲方檢查不合格,則由甲方僱人代辦,費用由乙方負責或由履約保證金項下扣抵。
第三十二條 乙方須派遣現場負責人及其他相關人員等進駐甲方,辦理甲方零售一切事宜。現場負責人須於發生零售相關事件時可立即處理協調,須有能力管理及工作,且不得為受禁治產宣告或為無行為能力人或為精神耗弱無法視事者。
第三十三條 營業場所所須工作人員由乙方自行負責僱請,必須身心健康,確無傳染疾病者。
第三十四條 乙方員工之服務態度應保持和藹熱忱,如有服務不佳,態度傲慢,經甲方提出意見時,乙方應立即督導改善,嚴重者乙方得予以資遣。乙方工作人員不得與訪客及甲方教職員、師生直接發生爭吵或毆鬥情事,應即時報請甲方管理單位處理。
第三十五條 乙方應配合甲方舉辦相關學生事務活動,以茲推動學生生活照顧與輔導。
乙方除對本契約規定應繳之款項外,對甲方內個人任何支助絕對禁止。第三十六條 營業區及營業區外圍水溝及向外延伸至路邊地區之範圍,乙方應每日負責
打掃維持清淨,且須隨時保持乾淨、乾燥,並負責週邊公共空間環境清理及門禁管理。甲方檢查不合格者,甲方得逕行委託外包處理,此項清運費用由乙方負擔;xxx拒不負擔者,甲方得由乙方之履約保證金項內逕行扣繳,乙方不得異議。
第三十七條 乙方應依勞動基準法、勞工安全衛生法及其補充規定等相關法令,確實辦理所屬勞工勞健保及勞工退休準備金之提撥等一切事宜,以維護並保障勞工應有權益。乙方對其工作人員應做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凡於甲方場所工作期間,發生任何安全意外事件,概由乙方負完全責任,與甲方無涉。其工作人員之品德行為與安全,概由乙方負責。乙方僱用員工時應明訂勞工權益保障條款(如勞動契約之訂定、終止,新得標廠商優先僱用原得標廠商之勞工等);乙方如未按規定辦理者,甲方將依法函送政府相關單位處置。
第三十八條 乙方及其僱用人員不得在營業場所有食用葷食、抽菸、賭博、酗酒、毆鬥、吸毒、存放違禁物品或收留非廚房工作人員、犯罪嫌疑犯等,不得有甲方認為有安全顧慮者及其他不法情事,若有不法或不當行為,其相關法律責任由乙方自行負責,並以違約論。
第三十九條 乙方不得僱用未滿十六歲之童工、不合法之外籍勞工或大陸勞工。乙方對於履約所僱用之人員,不得有歧視婦女、原住民或弱勢團體人士之情事。乙方派駐學校之人員若有對甲xxx同仁性侵害或性騷擾之情事者,甲方將依法函送政府相關單位處置,乙方應配合學校依法協助處理,並以違約論。
第 四十 條 為響應菸害防治法,乙方應於餐廳出入口張貼禁菸標示。
第四十一條 依據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93 年 1 月 28 日智著字第 09316000680 號函,按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人就其著作專有重製之權利,影印係重製之方法,影印他人之著作,不問是否意圖營利,除符合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六十五條規定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事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屬侵害重製之行為,如有違反上述行為應自行負責,與機關無關,機關並得終止契約,廠商應放棄先訴抗辯權。
第 六 章 履約管理、終止或解除契約及罰則
第四十二條 契約所須履約標的材料、機具、設備等,除契約另有規定外,概由乙方自備。與契約履約標的有關之其他標的,經甲方交由其他廠商承包時,乙方有與其他廠商互相協調配合之義務,以使該等工作得以順利進行。
因工作不能協調配合,致生錯誤、延誤履約期限或意外事故,其可歸責
於乙方者,由乙方負責並賠償。受損之一方應於事故發生後儘速書面通知甲方,由甲方邀集雙方協調解決。其經協調仍無法達成協議者,由相關廠商依民事程序解決。
第四十三條 乙方接受甲方或甲方委託之機構之人員指示辦理與履約有關之事項前,應先確認該人員係有權代表人,且所指示辦理之事項未逾越或未違反契約規定。乙方接受無權代表人之指示或逾越或違反契約規定之指示,不得用以拘束甲方或減少、變更乙方應負之契約責任,甲方亦不對此等指示之後果負任何責任。
第四十四條 甲方及乙方之一方未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者,不得視為或構成一方放棄請求他方依契約履約之權利。
第四十五條 契約內容有須保密者,乙方未經甲方同意,不得將契約內容洩漏予與履約無關之第三人。乙方履約期間所知悉之甲方機密或任何不公開之文書、圖畫、消息、物品或其他資訊,均應保密,不得洩漏。
第四十六條 乙方應對其履約場所作業及履約方法之適當性、可靠性及安全性負完全責任。乙方之履約場所作業有發生意外事件之虞時應立即採取防範措施,發生意外時應立即採取搶救、復原、重建及對機關與第三人之賠償等措施。
第四十七條 甲方於乙方履約中,若可預見其履約瑕疵,或其有其他違反契約之情事者,得通知乙方限期改善。乙方不於期限內依照改善或履行者,甲方得使第三人改善或繼續其工作,其危險及費用均由乙方負擔;情結重大者以違約論。
第四十八條 乙方履約人員對於所應履約之工作有不適任之情形者,甲方得要求更換,乙方不得拒絕。
第四十九條 甲方提供設備或材料供乙方履約者,乙方應於收受時作必要之檢查,以確定其符合履約需要,並作成紀錄。設備或材料經乙方收受後,其滅失或損害,由乙方負責。
第 五十 條 甲方及乙方因天災或事變等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契約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依時履約或不能履約者,得免除契約責任:
一、 戰爭、封鎖、革命、叛亂、內亂、暴動或動員。
二、 山崩、地震、海嘯、火山爆發、颱風、豪雨、冰雹、水災、土石流、土崩、地層滑動、雷擊或其他天然災害。
三、 墜機、沉船、交通中斷或道路、港口冰封。四、 罷工、勞資糾紛或民眾非理性之聚眾抗爭。五、 毒氣、瘟疫、火災或爆炸。
六、 履約標的遭破壞、竊盜、搶奪、強盜或海盜。
七、 履約人員遭殺害、傷害、擄或不法拘禁。八、 水、能源或原料中斷或管制供應。
九、 核子反應、核子輻射或放射性污染。
十、 政府或甲方依法令下達停工、徵用、沒入、拆毀或禁運命令者。十一、 政府法令之新增或變更。
十二、 我國或外國政府之行為。
十三、 其他經甲方認定確屬不可抗力者。
第五十一條 不可抗力因素發生或結束後,其屬可繼續履約之情形者,應繼續履約,並採行必要措施以降低不可抗力所造成之不利影響。乙方履約有遲延者,在遲延中,對於因不可抗力而生之損害,亦應負責。乙方未遵守法令致生履約事故者,由乙方負責。因而遲延履約者,不得據以免責。
第五十二條 履約爭議發生後,與爭議無關或不受影響之部分應繼續履約。但經甲方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因爭議而暫停履約,其經爭議處理結果被認定無理由者,不得就暫停履約之部分要求延長履約期限或免除契約責任。
第五十三條 乙方履約,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得以書面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且乙方應負賠償責任,賠償金額為未履約期限內管理費用總額及相關稅捐:一、違反不得轉包亦不得分包之規定者。
二、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三、偽造或變造契約或履約相關文件,經查明屬實者。
四、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五、無正當理由而不履行契約者。
六、審查、查驗或驗收不合格,且未於通知期限內依規定辦理者。七、有破產或其他重大情事,致無法繼續履約者。
八、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自接獲甲方書面通知日起之次日三日內或書面通知所載較長期限內,仍未改善者。
九、契約規定之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終止契約,得為一部或全部。甲方未通知乙方終止或解除契約者,乙方仍應依契約規定繼續履約。契約經依規定終止或解除者,甲方得依其所認定之適當方式,自行或洽其他廠商完成被終止或解除之契約;其所增加之費用由乙方負擔,乙方不得要求因終止或解除契約而衍生之損失。
第五十五條 乙方未依契約規定履約者,甲方得隨時通知乙方部分或全部暫停執行,至情況改善後方准恢復履約。
第五十六條 乙方不得對甲方人員或受甲方委託之廠商人員給予期約、賄賂、佣金、比例金、仲介費、後xx、回扣、餽贈、招待或其他不正利益。違反規定者,甲方得將溢價及利益自管理費用中增加,情節重大者以違約論。
第五十七條 乙方因故要求終止本契約,或甲方因可歸責於乙方之事由,逕行終止或解除本契約時,甲方得沒收乙方所繳納之全額履約保證金。另因契約終止或解除而生之損害,概由乙方負完全賠償責任,乙方不得異議;如有其他應由乙方支付而未支付之費用、罰款、違約金、行政罰鍰等,乙方仍應自行繳納之。如乙方未依期限繳納各項費用、罰款、違約金、行政罰鍰等時,甲方得自乙方所繳之履約保證金內扣抵,乙方並應於甲方扣抵後 5 日內補足全額履約保證金。如乙方逾期未補足,以違約論。
第五十八條 乙方如因違法或違反本契約約定致使甲方受有任何損失,乙方應負一切賠償責任(包括律師費、訴訟費、賠償金及其他費用等)。
第五十九條 乙方應擔保第三人就履約標的,對於甲方不得主張任何權利。乙方履約,其有侵害第三人合法權益時,應由乙方負責處理並承擔一切法律責任。乙方應採取必要之措施,以保障他方免於因契約之履行而遭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對於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之風險,乙方應投保必要之保險。其有致第三人損害者,應由造成損害原因之一方負責賠償。甲方對於乙方及其人員因履約所致之人體傷亡或財物損失,不負賠償責任。
第 六十 條 乙方履約結果涉及智慧財產權者,甲方有權永久保存及無償使用,乙方放棄行使人格權。除另有規定外,乙方如在契約使用專利品或專利性履約方法或涉及著作權時,其有關之專利及著作權益,概由乙方依照有關法令規定處理,其責任及費用亦由乙方負擔。
第六十一條 乙方依契約規定應履行之義務及責任或費用之負擔,不因甲方對於乙方履約事項之審查、查驗、測試、檢驗、認可或核准行為而減少或免除。機關就廠商履約標的為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權利,不受該標的曾通過其他審查、查驗、測試或檢驗之限制。
第六十二條 乙方履約有瑕疵時,應於接獲甲方通知後予以修正。乙方應設意見反應箱供本校師生意見交流,對於師生透過網路或書面向甲方相關單位反應提出改善或建議案,乙方應於文到 3 日內提出書面(含電子檔)答覆並尋求解決方案。
第六十三條 契約之變更,非經甲方及乙方雙方合意,作成書面紀錄,並簽名或蓋章者,無效。甲方於必要時得於契約所約定之範圍內通知乙方變更契約(含新增項目),乙方於接獲通知後應向甲方提出其他契約內容須變更之相關文件。乙方於甲方接受其所提出須變更之相關文件前,不得自行變更契約。除甲方另有請求者外,乙方不得因前款之通知而遲延其履約責任。
第六十四條 乙方不得將契約之部分或全部轉讓予他人。但因公司合併、銀行或保險公司履行連帶保證、銀行因權利質權而生之債權或其他類似情形致有轉讓必要,經甲方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乙方改組、消滅,應通知甲方
並取得甲方書面同意後將契約更新,若甲方不同意更新契約,本契約視為終止。若乙方不通知甲方,以違約論。
第六十五條 乙方無特殊具體事實及正當理由,不得在學期中提出解約要求或無預警停(歇)業,否則以違約論。於契約期間內,乙方如有特殊合理原因,無法繼續履行契約時,可於 3 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徵得甲方同意後始得解約。甲方因政策考量施行營運管理權完整得終止部分契約,乙方不得要求因終止契約而衍生的損失。
第六十六條 x契約所載各條規定請乙方務必遵守;乙方如違反本契約所載任一規定被檢舉或查獲經查證屬實者,經甲方通知後將處以罰款每次新臺幣2,000元整,並得以按日連續罰款新臺幣伍仟元整促其改善,經連續罰款3日而仍拒不改善者,甲方得要求乙方暫停營業併同按日連續罰款新臺幣2,000元整至其改善為止;若暫停營業併同罰款後逾七日仍未改善或違規情節重大或致有損甲方名譽時,逕以違約論。
第六十七條 乙方違反本契約第一章總則任一條款之規定或違反本契約加註「以違約論」之任一條款之規定者,甲方應立即終止或解除契約,進行強制點交暨停止供應水、電、瓦斯等公用設施,並沒收乙方所繳納之全額履約保證金,乙方除須除應負一切民、刑事責任外,並應賠償甲方未履約期限內管理費用總額及相關稅捐,另罰款新臺幣xxx整;乙方並應於通知終止或解除契約之日起 7 日內返還甲方所提供之標的物及設備,相關存貨、生財器具由乙方自行處理,甲方概不負責。
第 七 章 附則
第六十八條 契約包括下列文件:
一、招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二、投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三、決標文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四、契約本文、附件及其變更或補充。
五、依契約所提出之履約文件或資料,包括以書面、錄音、錄影、照相、微縮、電子數位資料或樣品等方式呈現之原件或複製品。
第六十九條 契約所含各種文件之內容如有不一致之處,除另有規定外,依下列原則處理:
一、契約條款優於招標文件內之其他文件所附記之條款。但附記之條款有特別聲明者,不在此限。
二、招標文件之內容優於投標文件之內容。但投標文件之內容經甲方審定優於招標文件之內容者,不在此限。招標文件如允許乙方於投標
文件內特別聲明,並經甲方於審標時接受者,以投標文件之內容為
準。
三、文件經甲方審定之日期較新者優於審定日期較舊者。四、大比例尺圖者優於小比例尺圖者。
五、決標紀錄之內容優於開標或議價紀錄之內容。
第 七十 條 契約文件之一切規定得互為補充,本契約如有未盡事宜,得由甲乙雙方依相關規定協議修正或補充之,如仍有不明確之處,以甲方解釋為準。如有爭議或未約定者,悉依民法及相關法令辦理。甲方與乙方間之履約事項,其涉及國際運輸或信用狀等事項,契約未予載明者,依國際貿易慣例。
第七十一條 契約文字:
一、契約文字以中文為準。但下列情形得以外文為準: (一)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
(二)國際組織、外國政府或其授權機構、公會或商會所出具之文件。 (三)其他經甲方認定確有必要者。
二、契約文字有中文譯文,其與外文文意不符者,除資格文件外,以中文為準。其因譯文有誤致生損害者,由提供譯文之一方負責賠償。
三、契約所稱申請、報告、同意、指示、核准、通知、解釋及其他類似行為所為之意思表示,以中文書面為之為原則。書面之遞交,得以面交簽收、郵寄或傳真至雙方預為約定之人員或處所。
第七十二條 契約所使用之度量衡單位,除另有規定者外,以公制為之。
第七十三條 除另有規定外,契約以甲方簽約之日為簽約日,並溯及自甲方決標之日起生效。
第七十四條 契約所定事項如有違反法令或無法執行之部分,該部分無效。但除去該部分,契約亦可成立者,不影響其他部分之有效性。該無效之部分,必要時,甲方得依契約原定目的變更之。
第七十五條 x契約排除民法第 451 條默示更新條款之適用,於契約期屆滿時,即確定終止,任何情況下皆不得視為不定期契約。
第七十六條 雙方權利義務,均以本書面契約為準,任何條款之增刪、變更,均須於本書面契約中加註,並經雙方簽章後,方始生效。所有違反上揭方法而成立之書面或口頭協議,均不生效力。
第七十七條 x契約正本 2 份、副本 2 份,由甲方及乙方各執正本乙份,其他副本由甲方分送會計室、庶務組存查,副本如有誤繕,以正本為準。雙方並同意就場地管理費、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給付均應逕受強制執行,連帶保證人對場地管理費、違約金、履約保證金及其他相關費用之給付,亦應逕受強制執行。
第七十八條 契約以中華民國法律為準據法,甲方與乙方因履約而生爭議者,應依法令及契約規定,考量公共利益及公平合理,本誠信和諧,依契約或雙方合意盡力協調解決之。其未能達成協議者,如因本契約爭訟,雙方同意以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立契約書人
甲 方:財團法人南投縣私立普台高級中學
代表人︰董事長 xxx 簽 章地 址:南投縣埔里鎮中台路5號
電 話:(049)2932-899
乙 | 方: | ||
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 蓋店章 | ||
代表人︰ | 簽 章 | ||
地 址: | |||
電 話: 中 華 | 民 | 國 | 1 0 9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