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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11 版
臺南市將軍區公所
工程、財物、勞務採購投標須知及補充說明
以下各項招標規定內容,由招標機關填寫,投標廠商不得填寫或塗改。各項內含選項者,由招標機關擇符合本採購案者勾填。
本採購標案名稱:臺南市將軍區公所臨時人員勞務採購
第一章 總則
一、本採購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及其主管機關所訂定之規定。二、 招標 機關 :臺南市將軍區公所
地 址:xxxxxxxxxxx 000 x
承 辦人 員 :xxx
電 話:00-0000000
傳 真:00-0000000
電 子信 箱 :xxx0000@xxxx.xxxxxx.xxx.xx
三、代辦招標(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
(一)依採購法第 40 條代辦採購者(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代辦招標機關:
x x:
x x:
x x:
x x x x:x x:
x x:
x x:
(x)xxx法第 5 條由法人或團體代辦採購者(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委託機關名稱:
地 址:
四、依採購法第 4 條接受補助辦理採購者(非屬此等採購者免填)補助機關名稱:
地 址:
五、 上級機關名稱:臺南市政府
六、 採購標的為:
🞎(1)工程。
🞎(2)財物;其性質為:🞎購買;🞎租賃;🞎定製;🞎兼具兩種以上性質者(請勾選)。
▓(3)勞務。
七、本採購採購金額:345,600 元(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 條),屬:
🞎(1)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採購。
▓(2)逾公告金額十分之一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
🞎(3)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之採購。
🞎(4)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之採購。
🞎(5)巨額採購。
🞎已依「機關提報巨額採購使用情形及效益分析作業規定」第 2 點
第 1 項,簽准預期使用情形及效益目標。
八、本採購:
🞎(1)為共同供應契約。
▓(2)非共同供應契約。
九、 本採購預算金額:345,600 元(不公告者免填;但依「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5 條第 3 項規定辦理者,或屬公告金額以上採購之公開招標、選擇性招標及限制性招標之公開評選,除轉
售或供製造加工後轉售之採購、預算金額涉及商業機密或機關認為不宜公開外,應公開預算金額)。
十、 本採購預計金額:345,600 元(不公告者免填)。十一、 本採購為:
▓(1)未分批辦理。
🞎(2)係分批辦理公告金額以上之採購,業經上級機關核准(文號:
,依總金額核計採購金額,分別按公告金額或查核金額以上之規定辦理。
十二、 招標方式為:
🞎(1)公開招標
🞎(1-1)本案為複數決標並採分項決標,廠商各項投標文件無需分項裝封,無需於大外標封標示投標項次,有 3 家以上廠商投標,且符合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55 條規定時,即得開標。
🞎(2)選擇性招標:符合採購法第 20 條🞎第 1 款;🞎第 2 款;🞎第 3
款;🞎第 4 款;🞎第 5 款(請勾選款次)
🞎(2-1)為特定個案辦理,於廠商資格審查後,邀請所有符合資格廠商投標。
🞎(2-2)為建立合格廠商名單;後續邀標方式為🞎個別邀請所有符 合資格之廠商投標;🞎公告邀請所有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依審標順序,每次邀請 家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以
抽籤方式擇定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投標。
🞎 (3) 限制性招標:本案業經需求、使用或承辦採購單位敘明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之情形,並簽報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採限制性招標。
🞎(3-1)公開評選、公開勘選優勝廠商:
🞎(3-1-1)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辦理;🞎委託專業服務;
🞎委託技術服務;🞎委託資訊服務。🞎委託社會福利服
務。
🞎(3-1-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0 款辦理。
🞎(3-1-3)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1 款辦理。
🞎(3-2)比價;🞎經前次公告招標結果,無廠商投標或無合格標,且符合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無廠商異議或申訴在處理中者,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不另公告招標,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2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邀請過去表現優良之 2 家以上廠商以比價方式辦理;🞎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第 16 款之情形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
🞎符合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3)議價;🞎符合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第 16 款之情形 須併填主管機關核准文號);🞎符合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文號,非填第 4 款 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因: );🞎符合採 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第 款(請列明款次及相關機關核准 文號,填第 1 款或第 2 款者,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 因: );🞎符合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 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其未得以比價方式辦理之原 因: );🞎符合地方政府依採購法第 23 條所定未 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 條第 項第 款規定。
🞎(3-4)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款辦理(請列明款次),並以公告程序徵求受邀廠商,作為邀請比、議價之用。
▓(4) 依採購法第 49 條規定公開取得書面報價或企劃書。(限未達
公告金額之採購案始得採行)。
▓(4-1)本案業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本次公告未能取得 3 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時,將改採限制性招標方式辦理。
十三、 本採購:
🞎(1)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其名稱為:(請 敘 x)
🞎世界貿易組織政府採購協定(GPA)。
1. 門檻金額:(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 A)
🞎選項A:依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惟簽署國之門檻金額較我國高者,對該簽署國適用該較高之門檻金額。
🞎選項 B:依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所載門檻金額開放。
2.服務及工程服務:(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 A)
🞎選項A:依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惟僅開放予對該等服務亦相對開放之簽署國。
🞎選項 B:依GPA 我國承諾開放清單之服務及工程服務開放。
🞎臺紐經濟合作協定。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
🞎其他(請敘明)。
非條約或協定國家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
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或其他條約或協定國家者(可複選):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2)不適用我國締結之條約或協定,外國廠商: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
原產地須屬我國者。
🞎不可參與投標。我國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得為下列外國者: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供應大陸地區標的:(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
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下列外國廠商可以參與投標:
1.國家或地區名稱: (未列明者即不允許)
2.是否允許大陸地區廠商參與:(未勾選者即不允許;如允許
者,須符合兩岸進口及貿易往來相關規定)
🞎是
🞎否
🞎3.給予下列差別待遇(可複選):
🞎採購法第 43 條第 1 款之措施(招標文件須列明作為採購評選之項目及其比率):
🞎採購法第 43 條第 2 款之措施:
🞎採購法第 17 條第 2 項處理辦法之措施:
如為工程採購,不論是否允許外國廠商參與投標,廠商履約過程中如有使用或供應下列材料或產品,其原產地須屬我國者(可複選):
材料:
■水泥
■水泥製品
■鋼筋
■預力鋼絞線
■結構鋼
■陶瓷面磚
■透水性混凝土地磚
🞎砂石
🞎木材、竹材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產品:
■升降機
■手扶梯
■阻尼器
■監視設備
■門窗
■櫥櫃
■空調設備
■消防栓
■照明燈具
■避雷針
■電氣設備
■太陽能設備
■衛浴設備
🞎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廠商所供應整體標的之組成項目(例如製成品之特定組件、工程內含之材料與設施),其不允許使用大陸地區產品之項目:
十四、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4 條規定以統包辦理招標。
▓(2)非以統包辦理招標。十五、本採購適用採購法:
▓(1)無例外情形。
🞎(2)本機關係軍事機關而有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但書之例外情形。
🞎(3)有採購法第 105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4)有採購法第 106 條第 1 項之例外情形。
十六、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擬增購之項目及內容 (請載明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上限,並應將預估選購或擴充項目所需金額計入採購金額。未保留增購權利者免填)
擬保留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項目): 。
十七、 領標方式及地點:
(1) 🞎自行前往購取:自公告招標之日起至截止投標日止,上班時
間至
下午 5 點 00 分 (詳如招標公告)以現金不具名購取。
(2) ▓電子領標:政府電子採購網 xxxx://xxx.xxx.xxx.xx 或本所官網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_xxx0 招標資訊。
十八、 投標廠商購領招標文件、圖說後,不論投標或得標與否,其購領費概不退還,若因故停標而不再續辦時,廠商得於公告停標之次日起十個辦公日內,如數繳還所購之招標文件、圖說及購領收據,請求退還購領費,逾期不予受理。重新招標時,可持原購領收據、招標文件、圖說換取新招標文件、圖說。
十九、 招標機關於開標前因故停止開標或公開招標未達三家而流標,得發還投標文件,於開標後因故廢標,廠商要求發還投標文件者,得保留其中一份,其餘發還,或僅保留影本。分段開標者,尚未開標之部分應予發還。
二十、 依採購法第 41 條、第 75 條,受理廠商疑義及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同招標機關(不同者請書明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
二十一、 依採購法第 76 條及第 85 條之 1,受理廠商申訴(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除屬採購法第 31 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者外,不適用申訴制度) 或履約爭議調解(無金額限制)之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名稱、地址及電話:(如屬代辦中央機關之採購案件,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名稱:臺南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
地址:70801 臺南市安平xxx路二段 6 號電話:00-0000000 傳真:06-2950218
二十二、 除情形特殊在招標公告內另有規定外,不舉行現場說明;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 1 日者,以 1 日計。
二十三、 機關以書面答復前條請求釋疑廠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 1
日答復。
二十四、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事實及理由將通知廠商,並附記如未提出異議者,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1) 容許他人借用本人名義或證件參加投標者。
(2)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者。
(3) 擅自減省工料,情節重大者。
(4) 以虛偽不實之文件投標、訂約或履約,情節重大者。
(5) 受停業處分期間仍參加投標者。
(6) 犯採購法第八十七條至第九十二條之罪,經第一審為有罪判決者。
(7) 得標後無正當理由而不訂約者。
(8) 查驗或驗收不合格,情節重大者。
(9) 驗收後不履行保固責任者,情節重大者。。
(10)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延誤履約期限,情節重大者。
(11) 違反採購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轉包者。
(12) 因可歸責於廠商之事由,致解除或終止契約者,情節重大者。。
(13) 破產程序中之廠商。
(14) 歧視性別、原住民、身心障礙或弱勢團體人士,情節重大者。
(15) 對採購有關人員行求、期約或交付不正利益者。
廠商之履約連帶保証廠商經機關通知履行連帶保証責任者,適用前項之規定。
二十五、 受理廠商檢舉之採購稽核小組連絡電話、傳真及地址與法務部調查局及機關所在地之調查站處(站、組)檢舉電話及信箱:
名稱:中央採購稽核小組
地址: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三號九樓(中油大樓)電話:(0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0
名稱:臺南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臺南市永華路二段 6 號
電話:(00)0000000 傳真:(00)0000000
名稱:法務部調查局
電話:(00)00000000 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名稱: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
電話:(00)0000000 信箱:xxxx 00000 x信箱
二十五條之一、法務部廉政署受理檢舉電話:0000-000-000;檢舉信箱: 10099 國史館郵局第 153 號信箱; 傳真檢舉專線: ( 02 ) 2381- 1234;電子郵件檢舉信箱:xxxxxxx-x@xxxx.xxx.xxx.xx;24 小時檢舉中心地址:10048 xxxxxxxxx 000 x。
二十六、 本須知未載明之事項,依政府採購相關法令。
二十七、其他須知(請機關自行訂定。例如:採共同投標、統包、替代方案、國內廠商標價優惠、適用或準用最有利標評選作業或優先採購環保產品等方式辦理者,應注意依相關法規,將應於招標文件載明事項納入。):
第二章 投標
二十八、 本採購:
🞎(1)依採購法第 25 條規定允許廠商共同投標(招標文件已附共同投標協議書範本,詳共同投標補充規定如附說明 2);廠商家數上限為🞎2 家;🞎3 家;🞎4 家;🞎5 家。
▓(2)不允許廠商共同投標。
二十九、 本採購允許採電子領標,是否允許採電子投標:
🞎(1)是。
▓(2)否。
三十、 廠商應遞送投標文件份數:1 式 1 份;企劃書或服務建議書或 (請招標機關依需求填入),份數詳本須知第 33 點。
三十一、 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期限前(詳如招標公告),以郵遞、專人送
達或電子投標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或網站:
(1) 書面投標郵遞送達: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期限前郵遞寄達:
臺南市將軍區忠嘉里忠興 190 號 將軍區公所收發文處 。
(2) 書面投標專人送達:投標文件應以書面密封,於截標期限前自行
送達:
臺南市將軍區忠嘉里忠興 190 號 將軍區公所收發文處 。
(3) 電子投標:廠商得以電子資料傳輸方式於投標截止期限前遞送投
標文件,該電子化資料,並視同正式文件,得免另備書面文件。供 遞 送 之 電 傳 號 碼 / 網 址 為 : 政 府 電 子 採 購 網 xxxx://xxx.xxx.xxx.xx (招標機關允許電子投標者方適用)。
三十二、 以選擇性招標方式辦理者,其限制投標廠商資格之理由及其必要性(非選擇性招標者免填):
三十三、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由招標機關以經濟部編訂之公司行號營業項目代碼表所列之大類、中類、小類或細類項目及投標廠商資
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三、四條填寫):
(1)基本資格:
自然人資格:
年滿十八歲以上,具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國民中學以上學校畢
業資格(身分證影本、畢業證書影本)。
(2)應檢附之基本資格證明及投標文件(招標機關應視個案需求決定增刪後勾填):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利事業登記證,經濟部已公告停止使用,不
再作為證明文件)
🞏有效公會會員證影本
🞏營業稅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具)
🞏押標金
🞏經公證或認證之共同投標協議書正本(單獨投標者免附)
🞏電子憑據光碟或電子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電子領標者-電子領標廠商
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標單或標價清單正本
🞏估價單(報價單)正本、(財物、勞務或未達 1000 萬元工程適用)
🞏總表、詳細價目表、資源統計表正本
🞏依機關提供以「公共工程經費電腦估價系統」(PCCES)製作之空白標單所填寫其價格之電子檔(.xls 檔或.xml 檔)(1000
萬元以上工程,視個案需求勾選)
🞏單價分析表正本(視個案需求勾選)
🞏資訊服務採購案,資訊服務費用估算表。
🞏退還押標金申請單正本(可於申請退還時提出)
🞎委託代理授權書正本(可於行使代理權時提出)
▓投標切結書正本
🞎切結書 2 正本(受聘於工程技術顧問公司,投標時檢附;允許共同投標時,共同投標者應分別出
具)
🞎切結書 5 正本(投標廠商,屬人力派遣性質勞務採購案之投標)
▓服務建議書或企劃書(1 式 7 份)
🞏規格: 。
🞎本採購屬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之資訊服務採購,廠商不得為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公告之陸資資訊服務業者。(上開業務範疇及陸
資資訊服務業清單公開於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 GPA 第 3 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 13 點之勾選)
🞎本採購內容涉及國家安全,不允許大陸地區廠商、第三地區含陸資成分廠商及在臺陸資廠商參與。(註: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案,如勾選本項者,請依 GPA 第 3 條規定,妥適考量本須知第 13 點之勾選)
🞎本採購允許合作社參與投標,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
⚫ 所列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 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 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 明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 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廠商附具之證明文件, 其內容與招標文件之規定有異,但截止投標前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 機關網站之該廠商最新資料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機關得允許廠商 列印該最新資料代之。
⚫ 所列應附具之公會會員證為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投標廠商為外國廠商及依法無須加入者,得免附具。
⚫ 所列應附具之納稅証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証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以網路報稅者之申報書,應有主管稽徵機關之核章)。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証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証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或復業後未屆復業後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 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或復業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依法無須申報者,得免附具。
⚫ 所列應附之聲明書、估價單(報價單)、標單或標價清單、共同投標
協議書等,以招標機關發給檢附格式為之。
三十四、 電子領標廠商之投標封附上該標案之領標電子憑據書面明細,或
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
三十五、 本採購屬特殊採購;符合「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第 6 條第 款;🞎第 7 條第 款 (請註明款次)。(非特殊採購者免填)
三十六、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1)特定資格: 。
(2)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 。
🞎 。
三十七、 投標廠商應依規定填妥所附投標文件(不得使用鉛筆)後,其裝封方式及投標規定如下:
(1) 其開標如採不分段開標者,將所有投標文件裝入外標封或自製之不透明容器密封(電子投標者,可將所有檔案放入電子投標提供之任何一封)。
(2) 其開標如採分段開標者,依各封面上所標示文件分別裝入各封並分別密封(電子投標者,依招標單位所附各封面上所標示文件標案分別放入電子投標所提供之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
(3) 書面投標其招標機關未提供封套時,廠商可將招標單位提供之各封面粘貼於自製封套上。
(4) 廠商採書面投標者應注意:分段開標者,各階段之投標文件應分別密封。外標封或自製之不透明容器應密封。外標封上須填寫或載明廠商名稱、地址者或廠商自製書面密封之封套或容器上須填寫或載明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地址,否則為形式之不合格,不予開標決標。廠商所提供之投標、契約及履約文件,建議採雙面列印,以節省紙張,愛惜資源。
(5) 投標文件送達後,除法令或招標文件另有規定外,廠商不得以任
何理由申請退還。
(6) 涉及未得標廠商投標文件著作財產權,機關如欲使用該等文件,應經該廠商同意無償授權機關使用,或由機關給予報酬後,於彼此約定範圍內使用。
三十八、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3 條第 3 項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32 條:
🞎(1)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2)不允許廠商於開標前補正非契約必要之點之文件。
並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0 條規定,機關審查廠商投標文件,發現其內容有不明確、不一致或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之情形者,得通知投標廠商提出說明,以確認其正確之內容。
前項文件內明顯打字或書寫錯誤,與標價無關,機關得允許廠商更正。三十九、 本採購依採購法第 35 條:
🞎(1)允許廠商於在不降低原有功能條件下,可提出可縮減工期、
減省經費或提高效率之替代方案( 請載明允許項目) :
。
▓(2)不允許提出替代方案。
四十、 外國廠商之投標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文件,附經公證或認證之中文
譯本(不允許外國廠商投標者免填):
。
四十一、 招標標的之功能、效益、規格、標準、數量或場所等說明及得標
廠商應履行之契約責任:(無者免填)。
四十二、 招標文件如有要求或提及特定之商標或商名、專利、設計或型式、特定來源地、生產者或供應者之情形,允許投標廠商提出同等品,其提出同等品之時機為:(由機關於招標時擇一勾選;未勾選者,為選項(2))
🞎(1)應於投標文件內預先提出者,廠商應於投標文件內敘明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2)得標廠商得於使用同等品前,依契約規定向機關提出同等品之廠牌、價格及功能、效益、標準或特性等相關資料,以供審查。
四十三、 投標文件有效期:自投標時起至開標後 30 日止。如機關無法於前開有效期內決標,得於必要時洽請廠商延長投標文件之有效期。
四十四、 投標文件使用文字:
▓(1)中文(正體字)。
🞎(2)中文(正體字),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四十五、 依採購法第 65 條及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87 條之規定,本採購標的之下列部分及依其他法規規定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約之部分,不
得由其他廠商代為履行(視個案情形於招標時勾選;以現成財物供應或無者免填):
🞎(1)主要部分為: 。
🞎(2)應由得標廠商自行履行之部分為: 。
🞎除前項所列者外,屬營造業法第 3 條第 1 款之營繕工程,且得標廠商為營造業者,其主要部分尚包括:工地主任、工地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安全衛生人員均應為廠商僱用之人員。
四十六、 投標廠商之標價條件:
🞎(1)送達招標機關指定地點(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
▓(2)於招標機關指定地點完工(由招標機關敘明地點):如合約施工
或履約地點
🞎(3)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四十七、 投標廠商標價幣別:
▓(1)新臺幣。
🞎(2)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
🞎(3)新臺幣或外幣: (指定之外幣由招標機關敘明外幣種類,該外幣並以決標前一辦公日臺灣銀行外匯交易收盤即期賣出匯率折算總價)。
四十八、 採購標的之維護修理(不需維護修理者免填):
🞎(1)由得標廠商負責一定期間,費用計入標價決標(招標機關敘明其期間):
🞎(2)由機關自行負責。
🞎(3)另行招標。
第三章 開標
四十九、 公開開標案件之開標時間及地點:詳招標公告。
五十、 公開開標案件有權參加開標之每一投標廠商人數(依採購法不公開或不限制廠商出席人數者免填): 1 人。
五十一、 廠商無論採書面投標或電子投標,投標廠商應依照招標公告或通知各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已公告者招標機關不另通知),由負責人或委託代理人攜帶身份證件(詳委託代理授權書說明)到場參加,負責人未能依期限參加或代理人未攜授權書正本辦理者,如有依採購法第五十一條、五十三條、五十四條、五十七條之規定須由廠商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價內容或重新報價時,視同放棄。
五十二、 本採購開標採:
▓(1)不分段開標。所有投標文件置於一標封內,不必按文件屬性分別裝封。
🞎(2)分段開標(請勾選項目);投標廠商應就各段標之標封分別裝封並標示內含資格標、規格標或價格標等:
🞎(2-1)公開招標,資格、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2-2)公開招標,資格與規格合併一段投標、分段開標,再邀符合招標文件規定之廠商投價格標。
🞎(2-3)選擇性招標,邀請廠商就資格、與規格、價格分次投標、分段開標。
🞎(2-4)選擇性招標,邀請符合資格之廠商就規格與價格一次投標、分段開標。
五十三、 依採購法不公開開標之依據:
🞎(1)依採購法第 21 條規定辦理選擇性招標之資格審查,供建立合格廠商名單。
🞎(2)依採購法第 42 條規定採分段開標,後續階段開標之時間及地點無法預先標示。
🞎(3)依採購法第 57 條第 1 款規定。
🞎(4)依採購法第 104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
🞎(5)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者: (請載明核准文號):五十四、 開標時應宣布投標廠商名稱或代號、家數及其他招標文件規定宣
布之事項。有標價者,並宣布之。
五十五、 開標時如採分段開標,依其分段情形分別開標,前階段審查合格
後,方對合格者進行後續階段之開標。
五十六、 招標機關辦理招標有下列情形之一不予開標決標:
(1) 變更或補充招標文件內容者。
(2) 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
(3) 依第八十二條規定暫緩開標者。
(4) 依第八十四條規定暫停採購程序者。
(5) 依第八十五條規定由招標機關另為適法之處置者。
(6) 因應突發事故者。
(7) 採購計畫變更或取銷採購者。
(8) 經主管機關認定之特殊情形。
五十七、 招標機關辨理公開招標(含未達公告金額採購之公開取得報價或企劃書)時,除有採購法第四十八條第一項各款及施行細則第五十五條情形之一而不予開標決標外,第一次開標無下列各款情形達三家以上廠商(形式合格)即開標、決標。
(1) 投標文件未置於不透明之信封或容器內或未依規定密封者或且未於截止期限前依規定方式送達。
(2)外標封上未載明廠商名稱、地址者或廠商自製之信封、容器上未載明標案名稱、廠商名稱、地址者。
(3)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之情形。
(4)開標前發現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投以二標以上者。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
(5)開標前發現投標廠商為政黨或與政黨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
(6)開標前發現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7)未經由招標機關於招標公告或招標文件允許電子投標,而廠商以電子投標者。
(8)其他有採購法第五十條第一項情形之一,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不予決標該廠商。
第一次開標,因未滿三家而流標者及廢標後依原招標文件重行招標者第二次招標除另有規定外不受前項三家廠商之限制;依採購法第四十二條第一項就資格、規格與價格採取分段開標,第一階段開標前已有前項合格廠商投標者,後續階段之開標,只要有一家即得開標,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依採購法第四十九條公開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依「中央機關未達公告金額採購招標辦法」第三條之規定,第一次公告結果,未能取得三家以上廠商之書面報價或企劃書
者,得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改採限制性招標(若於第一次公告前即已簽奉核准者,自得當場逕依實際家數改採議、比價方式辦理)。其辦理第二次公告者,除另有規定外不受三家廠商之限制。
五十八、 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本,本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廠商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不實之文件者,依採購法第 50 條規定辦理。
不同投標廠商參與投標,不得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開標、評審、評選、決標等會議,如有由同一廠商之人員代表出席情形,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1 款或第 7 款規定辦理。
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預算或底價未公告者免填)
▓(1)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2)高於公告之底價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投標文件內容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繕寫或備具者。二、押標金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
三、投標標封或通知機關信函號碼連號,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者。
四、廠商地址、電話號碼、傳真機號碼、聯絡人或電子郵件網址
相同者。
五、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機關辦理採購有「廠商投標文件所載負責人為同一人」之情形者,得依採購法第 50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 重大異常關聯者」處理。
機關辦理採購,有 3 家以上合格廠商投標,開標後有 2 家以上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致僅餘 1 家廠商符合招標文件規定者,得依採購法第 48 條第 1 項第 2 款「發現有足以影響採購公正之違法或不當行為者」或第 50 條第 1 項第 7 款「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之規定及行為事實,判斷認定是否有各該款情形後處理:
一、押標金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二、投標文件為空白文件、無關文件或標封內空無一物。三、資格、規格或價格文件未附或不符合規定。
四、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或公告之底價。
五、其他疑似刻意造成不合格標之情形。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廠商屬營造業,可為決標對象,但決標金額高於營造業法所規定之承攬造價限額時,不決標予該廠商。
🞎工程採購案件,其屬營造業法所定營繕工程者,投標之土木包工業須登記於工程所在地區之直轄市、縣(市)或營造業法第 11 條所定毗鄰之直轄市、縣(市)。如有違反,屬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五十九、 投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招標機關於開標前發現者,其所投
之標應不予開標;於開標後發現者,應不決標予該廠商。
(1)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者:
所投招標文件與外標封或自製信封、容器上所標示之標案名稱顯
有不符,以致無法辨識者。
未依規定繳納押標金,或押標金不足,或以非即期支票繳納,或係偽造、變造,或繳納押標金所填列之受款人與招標機關名稱不符者。
分段開標其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未密封(以書面投標適用)及其文件未依規定分別裝入資格封、規格封、價格封者(以書面投標、電子投標皆適用)。
廠商以電子領標方式領取招標文件,如經機關要求於投標時應檢附而未檢附電子領標憑據序號等相關內容之紙本或檔案(或經查驗未合格)且未於開標後依機關通知再行提出者。
以電子投標之電子投標文件檔案含有電腦病毒或檔案格式使用不
當致未能正常開啟而影響讀取、辨識或使用者。
投標廠商未依規定附齊全部文件、証件或經審查不合格者。投標廠商名稱與登記證件不符或有期限之證件逾期者。
書面投標之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或招標文件規定列有應加蓋印章而未加蓋印章(電子投標未以電子簽章為之)者。
標單或投標標價清單及投標文件以鉛筆填寫或未依式填齊、或未提出、或字跡模糊不能辨認或塗改後未加蓋廠商或負責人印章者。
標單或「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三用文件之投標總標價」未載明標價或其標價未以中文大寫填寫者(建造費用百分比或折扣率者不適用)。
採購標的未採行協商措施,於標單或標價清單內另附條件者。 其他未依招標文件之規定投標或其他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
件之規定者。
與報價有關之投標文件,除另有規定外,計價項目及數量不得更 改,數量為 1 者,單價可免填,複價仍應填寫,數量不為 1 者,單價及複價均應填寫,否則均視為無效標。
未用招標機關加蓋戳章或招標機關所提供電子招投標文件(不含各封面)者。
其他:
(2) 以不實之文件投標。
(3) 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投標。
(4) 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者 (如書面投標之押標金為同一銀行同一戶頭開出且為連號;其他顯係同一人或同一廠商所為之情形者)。
(5) 開標後發現同一投標廠商就同一採購投以二標以上者。廠商與其分支機構,或其二以上之分支機構,就同一採購分別投標者。
(6) 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有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及施行細則第三十八條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之情形。
(7) 開標後發現投標廠商為政黨及與其具關係企業關係之廠商參與投標之情形。
(8) 開標後發現受停業處分或被停止投標權尚未屆滿或撤銷者。
(9) 其他影響採購公正之違反法令行為。
決標或簽約後發現得標廠商於決標前有前項各款目情形者,應撤銷決標、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並得追償損失。
第四章 決標
六十、 本採購:
🞎(1)訂底價,但不公告底價。
🞎(2)訂底價,並公告底價。底價為: 元。
▓(3)不訂底價,理由為:🞎訂定底價確有困難之特殊或複雜案件;🞎以最有利標決標之採購;🞎專業服務、技術服務、資訊服務、社會福利服務或文化創意服務採不訂底價之最有利標;▓以固定金額或比率決標之採購;🞎小額採購。
六十一、 決標原則:
🞎(1)最低標:
🞎(1-1)非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評分及格最低標)辦理。
🞎(1-2)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 64 條之 2 採評分及格最低標(審查項目、標準及審查方式如附件)。
▓(2)最有利標(評選項目、標準及評定方式如附件)。
🞎(2-1)依採購法第 56 條適用最有利標(需報經上級機關核准)。
🞎 (2-2)依採購法第 22 條第 1 項🞎第 9 款;□第 10 款;□第 11 款;
□第 14 款準用最有利標。
▓(2-3)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參考最有利標精神擇符合需要者辦理
議價。
🞎達一定分數或序位之未得標廠商,發給一定金額之獎勵金(由機關敘明一定分數或序位及其相對應之獎勵金)
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分數(序位): ;獎勵金:新臺幣 元
🞎(3)最高標。六十二、 本採購採:
▓(1)非複數決標。
🞎(2)複數決標,保留採購項目或數量選擇之組合權利 (項目或數量
選擇之組合方式如附件。例如得由廠商分項報價之項目,或依不同數量報價之項目及數量之上、下限;投標廠商得標項目或數量之限制、開標順序、願比照得標廠商之價格者得併列為得標廠商、決標廠商家數上限等)。
六十三、 本採購:
▓(1)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
決標生效。 (2)決標方式為:
▓(2-1)總價決標。
🞎(2-2)分項決標。
🞎(2-3)分組決標。
🞎(2-4)依數量決標。
🞎 (2-5)單價決標,於估價單應載明履約期間預估需求數量。
🞎(2-5-1)單項。
🞎 (2-5-2)多項,未採分項決標(應以各項單價及其預估需求數
量之乘積加總計算,決定得標廠商)。
🞎(2-6)其他(由招標機關敘明):
🞎(3)屬勞動派遣(指派遣事業單位指派所僱用之勞工至機關提供勞務,接受各該機關指揮監督管理之行為):派遣勞工(指受派
遣事業單位僱用,並向各機關提供勞務者)之薪資(內含勞工 依法自行負擔之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與廠商應負擔之 勞保、健保、就業保險費用、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提繳費及勞工 退休金等費用,採固定金額支付,不列入報價範圍。廠商僅需 就管理費用(含利潤、相關稅捐及管理所需一切費用等)報價。決標後,廠商報價與前述固定金額合計為契約總價,詳如附件 報價明細表【註:報價明細表範例如附件,機關於招標時依案 件性質參酌調整後附於投標須知。派遣勞工之加班費及差旅費,不含於契約價金,如發生此等費用,其計算方式依勞動法令規 定另行支付】。
六十四、 投標文件所載總標價之文字與號碼不符時,以文字為準;如以文字為數次表示之金額不一致時,以最低額為準。但標單之報價不符招標文件規定者,仍為不合格標。
六十五、 無法決標時是否得依採購法第 55 條或第 56 條規定採行協商措施:
(依採購法第 55 條規定辦理者須先報上級機關核准)
🞎(1)是;採行協商措施得更改之項目(請敘明):
▓(2)否。
六十六、 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參加投標、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或協助投標廠商:
(一)提供規劃、設計服務之廠商,於依該規劃、設計結果辦理之採購。 (二)代擬招標文件之廠商,於依該招標文件辦理之採購。
(三)提供審標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四)因履行機關契約而知悉其他廠商無法知悉或應秘密之資訊之廠商,於使用該等資訊有利於該廠商得標之採購。
(五)提供專案管理服務之廠商,於該服務有關之採購。
(六)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其負責人或合夥人不得同時為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之負責人或合夥人。
(七) 承辦專案管理之廠商與規劃、設計、施工或供應廠商,不得同時為關係企業或同一其他廠商之關係企業。
□前項第 1 款及第 2 款之情形,於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
經機關同意者(本項未勾選者,表示機關不同意),得不適用於後續
辦理之採購。上述無利益衝突或無不公平競爭之虞之情形,於第 1 款
指前階段規劃或設計服務之成果一併於招標文件公開,且經機關認為
參與前階段作業之廠商無競爭優勢者。
六十七、 經依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於政府採購公報之廠商,於下列期間內,不得參加投標或作為決標對象或分包廠商:
(1)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五款、第十五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有期徒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2)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十三款、第十四款情形或第六款判處拘役、罰金或緩刑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
或無罪確定者,應註銷之。
(3)有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七款至第十二款情形者,於通知日起前五年內未被任一機關刊登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三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一次者,自刊登之次日起六個月;已被任一機關刊登累計二次以上者,自刊登之次日起一年。但經判決撤銷原處分者,應註銷之。
六十八、 公開招標訂有底價之減價程序及超底價決標:
(1)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之最低標價超過底價時,得洽該最低標廠商減價一次;減價結果仍超過底價時,得由所有合於招標文件規定之投標廠商重新比減價格,比減價格不得逾三次。
(2)前項辦理結果,最低標價仍超過底價而不逾預算數額,機關確有緊急情事需決標時,得先保留決標,應經原底價核定人或其授權人員核准,且不得超過底價百分之八。但查核金額以上之採購,超過底價百分之四者,應先報經上級機關核准後決標。
(3)機關於第一次比減價格前,應宣布最低標廠商減價結果;第二次以後比減價格前,應宣布前一次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
(4)二家以上廠商標價相同,且均得為決標對象時,其比減價格次數已達採購法第五十三條或第五十四條規定之三次限制者,逕行抽籤決定之,若廠商皆未到場,則由主標人當場逕行抽籤決定之;其比減價格次數未達三次限制者,應由該等廠商再行比減價格一次,以低價者決標。比減後之標價仍相同者,抽籤決定之。
(5)廠商負責人未能依限或代理人未攜帶授權書參加減價者,或未能減至機關所宣布之前一次減價或比減價格之最低標價,或表示無法再減或放棄後續比減價者,機關得不通知其參加下一次之比減價格。
(6)機關辦理採購採最低標決標時,如認為最低標廠商之總標價或部分標價偏低,顯不合理,有降低品質、不能誠信履約之虞或其他特殊情形,依政府採購法第五十八條處理總標價低於底價百分之八十案件之執行程序」處理,得不決標予該廠商,並以次低標廠商為最低標廠商。
六十九、廠商所提出之資格文件影(掃瞄)本,決標後得標廠商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 日內(未填者,視為三日內)將各項証件正本送招標機關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係偽造或變造者,依採購法第五十條規定辦理,廠商所繳証件影印本應保留存檔備查。
七十、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7 日內(未填者,視為十五日內)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將已完成廠商之用印合約送達招標機關
辦理簽約,未經招標機關同意而逾期不辦理簽約者,視為放棄得標,
拒不簽約。由招標機關依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七十一、契約單價之調整
(1)工程契約單價以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為原則,廠商如有異議,應於訂約前負責舉證,在總價不變下,提出調整方案,經招標機關查證同意後得調整之。
(2)財物、勞務契約單價以廠商標單之單價為原則,如機關認為廠商
單價顯不合理,應按決標總價與發包預算總價之比例調整之。
七十二、得標廠商應於決標日之次日起 日內(未填者,視為十日內)
(末日為例假日者順延一日),依機關所提供空白標單格式提送決標後契約單價電子檔至機關;得標廠商未於期限內提送者,機關應限期催告。(1000 萬元以上工程採購,視個案需求填寫,未達 1000 萬元之工程採購不適用本條規定)
第五章 押標金、保證金及其他擔保
七十三、本採購之押標金:
🞎(1)有(可複選),押標金之繳納及退還如「附說明 1-押標金、保證金
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
🞎(1-1)押標金金額(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標價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但不得逾新臺幣五千萬元):新臺幣 元。
🞎(1-2)採電子投標之廠商,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
押標金金額之百分之十為限): 。
🞎(1-3)為優良廠商者(應檢附經認定或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證明,若未檢附,經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在臺南市政府指定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者,不適用減收規定),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1-4)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押標金予以減收之金額(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1-5)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押標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另符合本項條件之營造業,機關於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xx):
x(0)x,xxxxxxxx:
▓(2-1)勞務採購以免收押標金為原則。
🞎(2-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2-3)以議價方式辦理之採購。
🞎(2-4)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押標金之必要或可能者。七十四、 本採購押標金以現金繳納者,應於截標期限前至:
00184160095131
臺南市將軍區農會-臺南市將軍區公所押標金保管款專戶
繳納。
七十五、 差額保證金:總標價與底價百分之八十之差額,其繳納及退還如
「附說明 1-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無須繳交差額保
證金不適用)
七十六、 本採購之履約保證金:
🞎(1)有,履約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總額之百分之十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十):
🞎(1-1)一定金額(採單價決標者應為一定金額):新臺幣貳拾萬元整。
🞎(1-2)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10 %
🞎(1-3)廠商如以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或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履約保證金者,機關得視該銀行之債信、過去履行連帶保證之紀錄等,經機關審核後始予接受。廠商以押標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時,亦同。
。
🞎(1-4) 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履約保證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1-5)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應檢附經認定或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證明,若未檢附,經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在臺南市政府指定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者,不適用減收規定),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1-6)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1-7)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履約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另符合本項條件之營造業,機關於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
一項給予獎勵):
。
履約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如「附說明 1-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
明」。
▓ (2)無,無履約保證金之理由為:
▓(2-1)勞務採購。
🞎(2-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2-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履約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者。
七十七、 本採購之保固保證金:
🞎(1)有,保固保證金金額(一定金額,以不逾預算金額或預估採購金額之百分之三為原則;一定比率,以不逾契約金額之百分之三):
🞎(1-1)一定金額:新臺幣 元。
🞎(1-2)契約金額之一定比率: %。
🞎(1-3)得標廠商提出符合招標文件所定投標廠商資格條件之其他廠商之履約及賠償連帶保證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適用公告金額以上採購,其減收額度以不逾保固保證金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1-4)得標廠商為優良廠商者(應檢附經認定或於指定之資料庫公告
證明,若未檢附,經機關通知廠商提出說明,仍無法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未在臺南市政府指定資料庫公告之優良廠商者,不適用減收規定),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 。
🞎(1-5)得標廠商為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 33 條之 6 所稱全球化廠商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之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各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三十為限): 。
。
🞎(1-6)為營造業法第 51 條所稱優良營造業,參與案件屬營造業法所稱營繕工程之工程採購者,保固保證金予以減收金額(其減收額度以不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為限,另符合本項條件之營造業,機關於押標金、工程保證金或工程保留款應至少擇一項給予獎勵):
保固保證金之繳納及退還如「附說明 1-押標金、保證金繳納及退還補充說明」。
▓(2)無,無保固保證金之理由為:
▓(2-1)勞務採購。
🞎(2-2)未達公告金額之工程、財物採購。
🞎(2-3)依市場交易慣例或採購案特性,無收取保固保證金之必要或可能
者。
七十八、 本採購之預付款還款保證
🞎(1)有,預付款還款保證金額:與預付款同額。
▓(2)無預付款還款保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