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WLCBYC-2017-165批准文号:(四)财购准[2017]-JC1 号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
竞争性磋商文件
竞争性磋商文件编号:WLCBYC-2017-165批准文号:(四)财购准[2017]-JC1 号
采 购 单 位: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采购代理机构: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日 期:二 O 一七年八月
目 录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一)竞争性磋商预审公告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竟争性磋商,采购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批准文件编号:(四)财购准[2017]-JC1 号
招标文件编号:WLCBYC-2017-165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 要求 | 预算金额 (元) |
01 | 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 | 1 项 | 详见竟争性磋商 文件 | 20770000 |
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报名时,报名人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三证合一的)副本;
4、资质证书副本
5、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近三年所有的证明材料;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xx,xxxx,(0)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彩喷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
(2)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接收。三、资格审查时间及地点:
资格审查时间:2017 年 07 月 25 日至 2017 年 07 月 31 日,每个工作日上午 9:00—12:00
时,下午 2:30—5:00 时。
资格审查地点: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000 x四、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 000 xxxxx: 000000
联系人 :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采购单位名称: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四子王旗
邮政编码:010020联 系 人:郝团员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二)竞争性磋商招标公告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受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采用竟争性磋商,采购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前来报名参加。
一、项目概述
1、项目名称及编号
项目名称: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批准文件编号:(四)财购准[2017]-JC1 号
招标文件编号:WLCBYC-2017-165
2、内容及分包情况(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包号 | 货物服务名称 | 数量 | 技术规格、参数要求 | 预算金额(元) |
01 | 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 乐节配套工程 | 1 项 | 详见竟争性磋商文件 | 20770000 |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本次招标要求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三、获取竞争性谈判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
符合上述条件的供应商可在 2017 年 08 月 01 日至 2017 年 08 月 07 日,每个工作日上
午 9:00—12:00 时,下午 2:30—5:00 时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递交报名材料,经初审合格后,填写《报名供应商登记表》。
报名审核合格的供应商可以从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 309 室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
报名时,响应供应商需提供以下材料
1、报名人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供复印件;
2、报名人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公司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3、有效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或者三证合一的营业执照副本;
4、其他材料
(1)资质证书副本
(2)提供供应商资格要求中近三年所有的证明材料;
(3)资格预审合格供应商名称:
乌兰察布市恒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内蒙古荣威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乌兰察布市东华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注:以上所有资料均需要提供原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xx,xxxx,(0)证件原件是指原发证机关所发证件,扫描件、公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彩喷件等一律不视为原件。
(2)证件原件的复印件内容须与原件一致,否则不予接收。四、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
x次竞争性谈判文件售价为 500 元人民币。
五、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
递交投标(响应)文件截止时间:2017 年 08 月 24 日 下午 3:00投标地点:四子王旗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
开标时间:2017 年 08 月 24 日 下午 3:00开标地点: 四子王旗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六、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x x :xxxxxxxxxxxxxx 000 x
xxxx | : | 000000 |
联 系 人 | : | xx |
联系电话 | : | 00000000000 |
账户名称: 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开 户 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幸福路支行账 号: 15050166663800000143
采购单位名称: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四子王旗
邮政编码:010020联 系 人:郝团员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项 目 名 称 | 具体信息或数据 |
1.1.2 | 采购人名称 | 采购单位名称: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地 址 :四子王旗 邮政编码 :010020联 系 人 :郝团员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 | 采购代理机构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址 :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市民服务中心 000 xxxxx : 000000 联系人 : xx 联系电话 :00000000000 |
1.1.4 | 项目名称 | 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 节配套工程 |
1.1.5 | 建设地点 | 四子王旗格根xx草原 |
1.1.6 | 招标方式 | 竞争性磋商 |
1.1.7 | 报价方式 | 综合单价法(工程量清单报价)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1.2.2 | 计划投资 | 20770000 元 |
1.2.3 | 资金落实情况 | 资金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详见工程量清单 |
1.3.2 | 工期 | 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完工 |
1.3.3 | 质量要求 |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用户需求 |
1.4.1 | 供应商资质要求 | 1、本次招标要求响应供应商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2、响应供应商须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 级)资质及安全生产许可证。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 标 | □不接受 ■接受 |
1.4.3 | 资格审查 | 资格后审 |
1.9.1 | 踏勘现场 |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 □组织 |
1.10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本次招标不组织统一的投标预备会 |
1.11 | 分包 | ■不允许 □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合同约定 |
1.12 | 偏离 | 不允许重大偏离,允许细微偏差,细微偏差是指响应文件在实质上响应磋商文件,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充这些遗漏或者不完 整不会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
2.1 | 构成磋商文件 的其他材料 | 补充函、变更函、答疑文件(如有) |
2.2.1 | 供应商要求澄清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截 止时间 | 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 |
2.2.2 | 采购人书面澄 清的时间 | 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5 日前,不足 5 日 的,应当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
2.2.3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 商文件澄清的时间 |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或招标代理机构 |
2.3.1 | 采购人书面修改的 时间 | 在投标截止时间的 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磋商文件收 受人 |
2.3.2 | 供应商确认收到磋 商文件修改的时间 | 供应商在收到修改后 24 小时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 |
3.3 | 投标有效期 | 90 日历天 |
3.4 | 投标保证金 | 交纳形式:采用支票、汇票、本票、网上银行支付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 交纳时间: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金 额:160000 元 账户名称:亿诚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公司 |
开 户 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幸福路支行账 号:15050166663800000143 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将作为放弃投标或按无效投标处理。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投标保证金,其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投标供应商汇投标保证金时,请备注所参加投标项目的编号 及包号 | ||
3.5.2 | 近年财务状况 的年份要求 | 近一年经审计部门出具的审计报告 |
3.5.3 | 近年完成的类 似项目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4 年 1 月 1 日-至今)完成的类似工程 |
3.5.5 | 近年发生的诉 讼及仲裁情况的年份要求 | 近三年(2014-至今)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 |
3.6 | 是否允许递交 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 求 | 按招标文件的要求加盖单位公章和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 托人)签名 |
3.7.4 | 响应文件份数 | 纸质文本一式四份,其中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另附电子版投标文件二份,(电子版光盘或 U 盘里包括最终报价等完整 的投标文件,出现问题投标人自行承担)。 |
3.7.5 | 装订要求 | 投标文件均应统一采用 A4 纸编制,图表可除外,但也应按 A4 纸张大小装订。投标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必须牢固装订成册,牢固装订是指装订好的投标文件不至于在翻页时散开或用简单的方式将其中一页取出或插入。各种用活页夹或文件夹、塑料方便式书脊插入式或打孔式装订的不认为是牢 固装订,没有牢固装订的投标书文件将被拒绝。 |
4.1 | 响应文件的密封 | 1、 投标文件(技术、商务)电子版 2 份单独密封递交。 2、 为了便于唱标,请各投标人将开标一览表密封在一个小信封内单独递交。(同时投标文件中必须附有投标一览表) |
3、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袋密封,不密封的投标文件无效。封袋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并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投标人单位公章 4、 加贴封条或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密 封章。响应文件应编目录和页码,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 | ||
4.1.2 | 封套上写明 | 招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投标人名称: 在 年 月 日 时 分前不得开启 |
4.2.1 | 递交响应文件 时间及地点 | 投标截止时间:2017 年 08 月 24 日 下午 3:00 投标文件递交地点:四子王旗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 |
4.2.2 | 响应文件递交 截止时间 | 2017 年 08 月 24 日 下午 3:00 |
4.2.3 | 是否退还响应 文件 | ■否 □是 |
5.1.1 | 开标时间和地 点 | 开标时间:2017 年 08 月 24 日 下午 3:00 开标地点:四子王旗政务服务中心开标室 |
5.2 | 开标程序 | (1)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2)公布在磋商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 (3)宣布开标纪律、评标原则、定标办法; (4)密封情况检查:供应商相互检查及监标人检查; (5)开标顺序:按照递交响应文件先后顺序。 (6)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报价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唱标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9)评标。 |
6.1 | 磋商小组的组 建 | 磋商小组 7 人,由采购人代表 2 人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 的专家组 5 人成;磋商专家确定方式:从四子王旗财政局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7.1.2 | 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 供应商 | □是 ■否,按照择优原则推荐 3 名中标候选人 |
7.3 | 履约担保金 | 履约担保的形式:支票、汇票,不接受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中标后与采购人协商 |
8 | 最高投标限价 | 招标控制价为贰仟零柒拾柒万元整(20770000 元),投标 报价超出招标控制价的供应商将被否决其投标。 |
9 | 促进中小企业 | 一、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 (2)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本项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项所称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等指标制定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 小型、微型企业提供中型企业制造的货物的,视同为中型企业; 二、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 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磋商; 三、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须提供《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中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 四、如为联合体磋商,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给予联合体 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 得存在投资关系。 |
10 | 节能、环保产品 | 凡涉及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磋商供应商必须提供其产品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和在节能、环保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标注位置; 本项目对节能、环保产品的价格给予 2%的扣除,用扣除后 |
的价格参与磋商。 | ||
11 | 公示媒介及公示时 间 | 媒介: xxxxxxxxxxx(xxx.xxxx.xxx.xx) xx:xxxxx。 |
(x) 竞争性磋商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施工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3 本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5 本项目建设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6 本项目招标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7 本项目报价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计划投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3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计划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本次招标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的计划工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的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 供应商资格要求
1.4.1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3 资格审查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5 费用承担
1.5.1 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本次招标活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如下收费标准计算,向成交供应商收取中标服务费。
服费务类率型 中标金额(万元) | 货物招标 | 服务招标 | 工程招标 |
500 以下 | 1.5% | 1.5% | 1.2% |
500-1000 | 0.8% | 0.5% | 0.8% |
1000-5000 | 0.5% | 0.3% | 0.5% |
5000-10000 | 0.25% | 0.1% | 0.3% |
10000-50000 | 0.1% | 0.05% | 0.1% |
50000-100000 | 0.05% | 0.05% | |
100000 以上 | 0.01% | 0.01% |
注:1、按本表费率计算的收费为招标代理服务全过程的收费基准价格。
2、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以每个中标通知书的中标金额为计算基数。例如:某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中标金额为 10000 万元,计算招标代理服务费额如下: 500万元×1.2%=6 万元
(1000-500)万元×0.8%=4 万元
(5000-1000)万元×0.5%=20 万元
(10000-5000)万元×0.3%=15 万元合计收费=6+4+20+15=45(万元)
3、招标代理服务费按本指导标准计算收费,低于 1 万元的按 1 万元收取,超出 1 万元的按标准收取。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踏勘现场
1.9.1 采购人不统一组织现场踏勘。供应商可与采购人直接联系,对工程现场和周围环境进行勘察,以便获取供应商编制响应文件和签署合同所需的资料。勘察现场所发生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
1.9.2 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0 投标预备会
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投标预备会的要求,为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该澄清内容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1.11 分包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进行分包的,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分包内容、分包金额和接受分包的第三人资质要求等限制性条件。
1.12 偏离
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允许响应文件偏离磋商文件某些要求的,偏离应当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磋商文件
2.1 磋商文件的组成
x磋商文件包括:公告
(1)供应商须知;
(2)合同条款及格式;
(4)图纸;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工程量清单
(7)响应文件格式;
(8)评分办法;
(9)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它材料。
根据本章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2.2 磋商文件的澄清
2.2.1 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包括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下同),要求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澄清。
2.2.2 磋商文件的澄清将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时间以书面形式发给所有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供应商在收到澄清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
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3 磋商文件的修改
2.3.1 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采购人可以书面形式修改磋商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如果修改磋商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5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供应商收到修改内容后,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3. 响应文件
3.1 响应文件由商务标、技术标、辅助资料表三部分组成。
3.1.1 商务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响应函及响应函附录;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
投标保证金;
投标报价汇总表;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必须加盖预算专业人员资格证章) a、投标总价
b、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 c、主要材料价格表
d、其它供应商认为必要的文件和资料
3.1.2 技术标主要包括下列内容:施工组织设计
项目管理机构;
3.1.3 辅助资料表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资格审查资料:采用资格预审,审查资料包括: a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b 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c 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d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 e 税务登记证(副本)
f 本项目拟派建造师注册证及安全考核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3.2 投标报价
3.2.1 报价方式:本工程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
3.2.2 本项目工程施工,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内容及其工程量的计算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其工程量目前图纸提供的量,不应被理解为是对承包人合同工作内容的全部定义,也不能作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过程中应完成的实际和确切的工程量,所有工程数量在结算时须按最后实际发生发出的图纸重新度量并按有关的本工程合同单价计价,结算量应为实际施工之净量。
3.2.3 工程量清单计价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规费、税金。工程量清单应采用综合单价计价,供应商应逐项填报。随工程量清单计价表,供应商应对本项工程提出一份详细的费用组成分析表。
3.2.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组成,按设计文件或参照规范附录中的“工程内容”确定。
3.2.5 措施项目清单的金额,应根据拟建工程的施工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的综合单价执行。
3.2.6 无论工程量是否列明,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单项均需填写单价和合价,对供应
商没有填写单价或合价的项目的费用,应视为已包含在工程量清单的其它单价和合价之中。
3.2.7 本工程全部费用除设计变更及双方签证外都在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的各个单项中,没列出项目的费用视为已分配到有关的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中。
3.2.8 工程量清单不再重复或概列工程材料的一般说明,填写工程量清单的每一项的单价和合价时应参考磋商文件的有关章节。
3.2.9 投标报价为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3.2.10 供应商的投标报价,应是完成招标范围内和合同条款上所列招标工程范围及工期的全部,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作为供应商计算单价或总价的依据。
3.2.11 除非采购人对磋商文件予以修改,供应商应按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3.2.12 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地点为前附表所述,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供应商在报价中具有标价的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管理费、利润以及采用固定价格的工程所测算的风险金、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等所有费用,行业规费费率不得调整。
3.2.13 供应商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3.2.14 投标报价按总价方式报价,清单中各项目所报单价为固定价格,供应商依据磋商文件和设计施工图及工程量清单自行编制。
3.2.15 投标报价降(提)价函(如果有)必须附有调价部分的详细说明和调价部分的工程量清单报价计价细目,并有供应商单位电子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电子签名。
3.2.16 投标报价采用人民币币值表示。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采购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供应商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响应文件;供应商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供应商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 供应商在递交响应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交纳形式和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4.2 供应商不按本章第 3.4.1 项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视为自愿放弃投标资格。
3.4.3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 5 个工作日内,向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中标公示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未中标的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
3.4.4 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按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予以退还。
3.4.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响应文件;
(2)成交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协议书或未按磋商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
(3)供应商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其响应文件;
(4)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但由于采购人的原因引起的不在此例;
(5) 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送达投标书和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供应商基本情况表”应附供应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其年检合格的证明材料、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合同、工程接收证书(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一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或)施工合同复印件。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5 “近年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应说明相关情况,并附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的判决、裁决等有关法律文书复印件,具体年份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6 备选投标方案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 响应文件的编制
3.7.1 响应文件应按第七章“响应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磋商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
3.7.2 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范围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7.3 响应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并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单位章。委托代理人签字的,响应文件应附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响应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3.7.4 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和副本的封面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7.5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具体装订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
4. 投标
4.1 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开包装或将正本与副本再合并密封在一个密封包中,加贴封条或在封套的封口处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密封章。
4.1.2 响应文件的封套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或第 4.1.2 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2 响应文件的递交
4.2.1 供应商递交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4.2.2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
4.2.3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响应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响应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2.2.2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响应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采购人。
4.3.2 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响应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6.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
4.3.3 修改的内容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 条、第 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4.3.5 总价金额与给予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的除外。
4.3.6 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5.1.1 采购人在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1.2 供应商代表出席开标会议的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5.2 开标程序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 宣布开标纪律;
(2) 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名称,并点名确认供应商是否派人到场;
(3) 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检查响应文件的密封情况;
(5) 按照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确定并宣布响应文件开标顺序;
(6) 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供应商名称、项目名称、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在案;
(7) 供应商代表、采购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 开标结束。
5.3 无效标规定
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为无效投标,不得进行评标:
(1)投标函及投标报价汇总表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
(2)响应文件未按磋商文件的要求予以装订、密封、标记的;
(3)未按磋商文件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4)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响应文件,或在一份响应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
(5)供应商未经采购人同意,不按时参加开标会议的;
(6)供应商的授权委托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开标会议的;
(7)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的或收到响应文件;
(8)投标报价高于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9)未按磋商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0)供应商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
(11)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6. 评标
6.1 磋商小组
6.1.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 5 人以上单数,其中,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人代表不得以评审专家身份参加本部门或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审。采购代理机构人员不得参
加本机构代理的采购项目的评审。
6.1.2 磋商小组将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评审。磋商小组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分为资格性审查、符合性检查、商务评议、技术评议和价格评议。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磋商小组按照第二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响应文件进行评审。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采购人依据磋商小组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成交供应商,磋商小组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3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供应商。
7.3 履约担保金
7.3.1 在签订合同前,成交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磋商文件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金。
7.3.2 成交供应商不能按前附表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成交供应商应当予以赔偿。
7.3.3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在合同中约定。
7.4 签订合同
7.4.1 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0 天内,根据磋商文件和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成交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7.4.2 成交供应商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则采购人将有充分的
理由废除授标。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7.4.3 成交供应商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转包)给他人,一经查实立即终止合同,并追究成交供应商的责任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采购人的经济损失。
7.4.4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成交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成交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重新招标和不再招标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将重新招标:
(1) 投标截止时间止,供应商少于 3 个的;
(2) 经磋商小组评审后否决所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供应商仍少于 3 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经原审批或核准部门批准后不再进行招标。
9. xxx监督
9.1 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
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
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对磋商小组成员的纪律要求
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磋商小组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二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响应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
9.5 投诉
供应商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本次招标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权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
10.促进中小企业: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1.节能、环保产品: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2.公示媒介及公示时间:详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第三章 合同格式样本
{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协商签订}
项目名称:批准文号:合同编号:招 标 人:中 标 人: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第一节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专用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第 1.5 款所指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函件。中标通知书随附的澄清、说明、补正事项纪要等,是中标通知书的组成部分。
1.1.1.4 投标函: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投标函。
1.1.1.5 投标函附录:指附在投标函后构成合同文件的投标函附录。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名为技术标准和要求的文件,以及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对其所作的修改或补充。
1.1.1.7 图纸:指包含在合同中的工程图纸,以及由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提供的任何补充和修改的图纸,包括配套的说明。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并与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签字的当事
人。
1.1.2.3 承包人: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
1.1.2.4 承包人项目经理:指承包人派驻施工场地的全权负责人。
1.1.2.5 监理人: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对合同履行实施管
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国家强制监理的,监理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监理资质。
1.1.2.6 总监理工程师(总监):指由监理人委派常驻施工场地对合同履行实施管理的全权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工程设备: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仪器装置、运载工具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3 施工场地(或称工地、现场):指用于合同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合同中指定作为施工场地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4 日期
1.1.4.1 开工通知: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通知承包人开工的函件。
1.1.4.2 开工日期:指监理人按第 6.2 款发出的开工通知中写明的开工日期。
1.1.4.3 工期:指承包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第
6.3 款、第 6.4 款约定所作的变更。
1.1.4.4 竣工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工期届满时的日期。实际竣工日期以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的日期为准。
1.1.4.5 缺陷责任期:指履行第 12.1 款约定的缺陷责任的期限,具体期限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定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包括了暂列金额的合同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包括缺陷责任期内的全部承包工作后,发包人应付给承包人的金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暂列金额,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金额。
1.1.5.5 计日工:指对零星工作采取的一种计价方式,按合同中的计日工子目及其单价计价付款。
1.1.5.6 质量保证金(或称保留金):指按第 10.4 款约定用于保证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金额。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
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承包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发包人提供的图纸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图纸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提供给承包人。
1.6.2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部分工程的大样图、加工图等,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
1.7 联络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重要文件,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按合同约定应当由监理人审核、批准、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的承包人的要求、请求、申请和报批等,监理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未回复的,视同认可,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回复期限的,其相应期限均为收到相关文件后 7 天。
2. 发包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发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承包人免于承担因发包人违反法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委托监理人按第 6.2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3 提供施工场地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以及施工场地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4 协助承包人办理证件和批件
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2.5 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进行设计交底。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其他义务
发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 监理人
3.1 监理人的职责和权力
3.1.1 监理人受发包人委托,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在行使某项权力前需要经发包人事先批准而通用合同条款没有指明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1.2 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2 总监理工程师
发包人应在发出开工通知前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通知承包人。
3.3 监理人员
3.3.1 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被授权监理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承包人。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与总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总监理工程师撤销某项授权时,应将撤销授权的决定及时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
3.3.2 监理人员对承包人文件、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提出否定意见的,视为已获批准,但不影响监理人在以后拒绝该项工作、工程、材料或工程设备的权利,监理人的拒绝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3.3.3 承包人对总监理工程师授权的监理人员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可在该指示发出的 48 小时内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书面异议,总监理工程师应在 48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 3.5 款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3.4 监理人的指示
3.4.1 监理人应按第 3.1 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发出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盖有监理人授权的施工场地机构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按第 3.3.1 项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
3.4.2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第 3.4.1 项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9 条处理。
3.4.3 在紧急情况下,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承包人应在收到上述临时书面指示后 24 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书面确认函。监理人在收到书面确认函后 24 小时内未予答复的,该书面确认函应被视为监理人的正式指示。
3.4.4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按第 3.3.1 项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4.5 由于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
3.5 商定或确定
3.5.1 合同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应按照本款对任何事项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后审慎确定。
3.5.2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商定或确定的事项通知合同当事人,并附详细依据。对总监
理工程师的确定有异议的,构成争议,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处理。在争议解决前,双方应暂
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按照第 17 条的约定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作出修改的,按修改后的结果执行。
4. 承包人
4.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4.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根据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实施、完成全部工程,并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
4.1.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提供为按照合同完成工程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以及按合同约定的临时设施等。
4.1.3 承包人应对所有现场作业、所有施工方法和全部工程的完备性、稳定性和安全性负责。
4.1.4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xx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4.1.5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和维护工程。工程接收证书颁发时尚有部分未竣工工程的,承包人还应负责该未竣工工程的照管和维护工作,直至竣工后移交给发包人为止。
4.1.6 承包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担保
4.2.1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担保在发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一直有效。发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 28 天内把履约担保退还给承包人。
4.2.2 如工程延期,承包人有义务继续提供履约担保。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延期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4.3 承包人项目经理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指派项目经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合同约定以及监理人按第 3.4 款作出的指示,负责组织合同工程的实施。承包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承包人授权的施工场地管理机构章,并由承包人项目经理或其授权代表签字。
4.4 工程价款应专款专用
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承包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工程。
4.5 不利物质条件
4.5.1 不利物质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是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
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4.5.2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9 条约定执行。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的,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5. 施工控制网
5.1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按上述基准点(线)以及合同工程精度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将施工控制网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5.2 承包人应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施工控制网点丢失或损坏的,承包人应及时修复。承包人应承担施工控制网点的管理与修复费用,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6. 工期
6.1 进度计划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向监理人提交进度计划。经监理人审批后的进度计划具有合同约束力,承包人应当严格执行。实际进度与进度计划不符时,监理人应当指示承包人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重新提交给监理人审批。
6.2 工程实施
监理人应在开工日期 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承包人应在第 1.1.4.3 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工程。实际竣工日期在接收证书中写明。
6.3 发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发包人的下列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并支付合理利润。需要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按照第 6.1 款的约定执行。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6.4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由于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导致工期延误的,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6.5 承包人引起的工期延误
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逾期竣工违约金计算方法和最高限额,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 工程质量
7.1 工程质量要求
工程质量验收按照合同约定的验收标准执行。
7.2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
监理人有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应负的责任。
7.3 工程隐蔽部位覆盖前的检查
经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承包人应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检查。监理人未到场检查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无论监理人是否到场检查,对已覆盖的工程隐蔽部位,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经检验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7.4 清除不合格工程
由于承包人的材料、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造成的任何缺陷,监理人可以随时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立即采取措施进行补救,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8. 试验和检验
8.1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8.1.1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
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8.1.2 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派员参加试验和检验的,除监理人另有指示外,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和检验,并应立即将试验和检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8.1.3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8.2 现场材料试验
8.2.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
8.2.2 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器材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复核性材料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 变更
9.1 变更权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经发包人同意,监理人可按第 9.2 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作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9.2 变更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 14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监理人应审查,并在收
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 14 天内,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商定此估价。在未达成协议的情况下,监理人应确定该估价。
9.3 变更的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的,采用该子目的单价;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的,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项目,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加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9.4 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只能按照监理人的指示使用,并对合同价格进行相应调整。
9.5 计日工
9.5.1 发包人认为有必要时,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变更的零星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计价子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
9.5.2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变更工作,应从暂列金额中支付,承包人应在该项变更的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批:
(l)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9.5.3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按第 10.3 款的约定列入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复核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列入进度付款。
10. 计量与支付
10.1 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进度计划,按月分解签约合同价,形成支付分解报告,送监理人批准后成为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按有合同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分期计量和支付;支付分解表应随进度计划的修订而调整;除按照第 9 条约定的变更外,签约合同价所基于的工程量即是用于竣工结算的最终工程量。
10.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预付款的额度、预付办法,以及扣回与还清办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预付款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10.3 工程进度付款
承包人应在第 10.1 款约定的支付分解表确定的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合同价款;
(2)根据第 9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16 条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4)根据第 10.2 款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根据第 10.4 款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并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付款证书。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的 14 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4 质量保证金
监理人应从第一个付款周期开始,在发包人的进度付款中,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扣留质量保证金,直至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金额或比例为止。
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剩余的质量保证金金额,发包人应在 14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责任,并将无异议的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10.5 竣工结算
10.5.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价格不因物价波动和法律变化而调整。
10.5.2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7 天内完成核查、准备竣工付款证书并送发包人审核,发包人应在收到后 14 天内提出具体意见或签认竣工付款证书,并在监理人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并提出具体意见或者签认竣工付款证书的,视为同意承包人提出的竣工付款金额。
10.5.3 竣工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10.6 付款延误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11. 竣工验收
11.1 竣工验收的含义
11.1.1 竣工验收是指承包人完成了全部合同工作后,发包人按合同要求进行的验收。
11.1.2 需要进行国家验收的,竣工验收是国家验收的一部分。竣工验收所采用的各项验收和评定标准应符合国家验收标准。发包人和承包人为竣工验收提供的各项竣工验收资料应符合国家验收的要求。
11.2 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竣工条件时,承包人即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1.3 竣工和验收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发包人经过验收
后同意接收工程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经验收合格工程的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11.4 试运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进行工程及工程设备试运行,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
11.5 竣工清场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竣工清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2. 缺陷责任与保修责任
12.1 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在缺陷责任期内,已交付的工程由于承包人的材料、设备或工艺不符合合同要求所产生的缺陷,修补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某项缺陷或损坏使某项工程或工程设备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而需要再次检查、检验和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相应延长缺陷责任期,但缺陷责任期最长不超过 2 年。
12.2 保修责任
合同当事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工程质量保修范围、期限和责任。保修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3. 保险
13.1 保险范围
13.1.1 承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等保险。具体的投保险种、保险范围、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约定。
13.1.2 承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
13.1.3 发包人应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为其现场机构雇佣的全部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和人身意外伤害险费,并要求其监理人也进行此类保险。
13.2 未办理保险
13.2.1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13.2.2 由于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金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14. 不可抗力
14.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4.1.1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14.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发生争议时,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4.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14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4.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双方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承包人的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 违约
15.1 承包人违约
15.1.1 如果承包人拒绝或未能遵守监理人的指示,或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监理人可发出通知,告知承包人违约。
15.1.2 如果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通知后 21 天内,没有采取可行的措施纠正违约,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
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但发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5.2 发包人违约
15.2.1 如果发包人未能按合同付款,或违反合同不顾书面警告,承包人可发出通知,告知发包人违约。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该通知后 14 天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暂停工作或放慢工作进度。
15.2.2 如果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28 内未纠正违约,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同时发包人应为承包人的撤出提供必要条件,但承包人的这一行动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16. 索赔
16.1 承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l)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承包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承包人未在前述 14 天内递交索赔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16.2 承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2)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
赔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6.3 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承包人按第 10.5 款的约定接受了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认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合同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16.4 发包人索赔的提出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
(l)监理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索赔通知书。索赔通知书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索赔事件具有连续影响的,监理人应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 14 天内,向承包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6.5 发包人索赔处理程序
(1)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按第 3.5 款商定或确定追加的付款
和(或)延长的工期,并在收到上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 14 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监理人。
(2)监理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承包人应在作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 14 天内完成
赔付。监理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 17 条的约定执行。
17. 争议的解决
17.1 争议的解决方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或者提请争议评审组评审。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l)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7.2 友好解决
在提请争议评审、仲裁或者诉讼前,以及在争议评审、仲裁或诉讼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可共同努力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17.3 争议评审
17.3.1 采用争议评审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争议评审的程序和规则,并在开工日后的 28 天内或在争议发生后,协商成立争议评审组。
17.3.2 发包人和承包人接受评审意见的,由监理人根据评审意见拟定执行协议,经争议双方签字后作为合同的补充文件,并遵照执行。
17.3.3 发包人或承包人不接受评审意见,并要求提交仲裁或提起诉讼的,应在收到评审意见后的 14 天内将仲裁或起诉意向书面通知另一方,并抄送监理人,但在仲裁或诉讼
结束前应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
第二节 专用条款
参照(GF—2013—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专用条款格式。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承包人名称,以下简称“承包人”)对该项目的投标。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3)专用合同条款;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8)其他合同文件。
2.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合同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
3. 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
4. 合同形式: 。
5. 计划开工日期: 年 月 日;
计划竣工日期: 年 月 日;工期: 日历天。
6. 承包人项目经理: 。
7. 工程质量符合 标准。
8. 承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竣工交付及缺陷修复。
9. 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承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10.本协议书一式 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
11. 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发包人: (盖单位章) 承包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四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及投标报价说明
1.1 工程量清单应与投标须知、技术条款等招标文件一起参照阅读。
1.2 本工程量清单是根据招标文件中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以及有关工程量清单的计算规范,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编制。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3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是用作投标报价的估算工程量,不作为最终结算的工程量,用于结算的工程量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按合同有关计量规定计量的工程量。
1.4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包括承包人承担的直接费、间接费、其它费用、税金等全部费用和要求获得的利润以及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责任和风险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1.5 工程量清单中的“单价”和“合价”栏均应由响应供应商填报。响应供应商还应填报投标报价汇总表,并在其结尾处填写投标总报价。报价货币为人民币。若响应供应商对某些项目未填报单价和合价,则应认为已包括在其它项目的单价和合价以及投标总报价内。
1.6 除合同另有规定外,在投标截止日前 10 天当时所依据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法规和规章中规定应由承包人缴纳的税金和其它费用均应计入单价、合价和总报价中。
1.7 工程量清单中有计算或汇总中的算术错误时,应按以下原则改正:工程量清单中任一项目的单价乘其工程量的乘积与该项目的合价不吻合时,应以单价为准,改正合价。但经合同双方共同核对后认为单价有明显的小数点错位时,则应以合价为准,改正单价。
1.8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一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一个报价。
1.9 清单中的所有数据,包括建设内容、单位、数量等,响应供应商不得自行更改,否则将导致废标。
第五章 图纸
由供应商自行与采购人获取。
第六章 工程概况及技术标准和要求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四子王旗联创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国际草原音乐节配套工程
2、建设地址:四子王旗格根xx草原
3、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4、招标规模:详见工程量清单;
5、计划投资:x 2077 万元
6、工 期:合同签订后 40 天内完工
3.1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并满足用户需求二、技术标准和要求:
1、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
人民共和国以及自治区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并严格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以下所给出的技术标准、规范不认为是最全面的,供应商应按国家、行业及自治区现行的有关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执行。
《工程测量规范》 GBJ50026—93
《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7—2002
《建筑地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9—2002
《砌体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 GBJ50300—2001
《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 GB50164—92
《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 GBJ107—87
《电气安装工程电气设备交接试验标准》 GBJ150—91
《建筑装饰工程质量验收规范》 JGJ50210—2001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 JGJ33—2001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 JGJ46—88其他相关的各种规范和标准
以上提供的标准、规范如与现行的、最新的标准、规范不一致时,供应商以现行的、
最新的为准。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必须详细列出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和规范。
3、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3.2 钢材:应优先向通过 ISO9000 系列认证的企业采购,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产品必须附有经计量认证的质量检验机构专门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3.3 水泥:产品的制造企业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应优先向通过 ISO9000 系列认证的制造企业采购,产品的质量等级和技术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并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产品必须附有省、部级主管部门颁布的《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的产品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3.4 材料应严格按设计文件的规定选择。
3.4 所有材料进场均须经有资质的质量检验部门抽样复验,并出具检验报告和合格证。
第七章 投标文件格式
(项目名称)投 标文 件
(正本/副本)
采购项目编号:包 号:
供应商名称:供应商地址:
年 月 日
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一)投标函
(采购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项目名称)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 )的投标总报价,工期 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工程,修补工程中的任何缺陷,工程质量达到 。
2.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投标文件。
3.随同本投标函提交投标保证金一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 )。
4.如我方中标:
(1)我方承诺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按照招标文件规定向你方递交履约担保。
(4)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工程。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响应供应商须知”第 1.4.2 项和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6. (其他补充说明)。
投 标 人: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址:
网址:电话: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二)投标函附录
序号 | 条款名称 | 合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1.1.2.4 | 姓名: | |
2 | 工期 | 1.1.4.3 | 天数: 日历天 | |
3 | 缺陷责任期 | 1.1.4.5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响应供应商名称:单 位 性质:
地 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经营期限:
姓 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响应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响应供应商: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三、授权委托书
本人 (姓名)系 (响应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理人身份证明,不得直接粘贴。
响应供应商: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四、投标保证金
(采购人名称):
鉴于 (响应供应商名称)(以下称“响应供应商”)于 年 月 日参
加
(项目名称)的投标, (担保人名称,以下简称“我方”)保证:响应供应商在规定的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的,或者响应供应商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或拒交规定履约担保的,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收到你方书面通知后, 在 7 日内向你方支付人民币( 大写) 。
本保函在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通知应在投标有效期内送达我方。
附:保证金打款凭证
担保人名称: (盖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地 址:
邮政编码:电 话:
传 真:
年 月 日
五、开标一览表
序号 | 名称 | 投标报价(元) | |
1 | 投标总价 | 大写: 元 | ¥: 元 |
2 | 质量标准 | ||
3 | 工期 |
项目名称:招标编号:
注:1、此表须单独装在一小信封内作为唱标时用,同时为正、副本中不可缺少的内容。 2、以上内容缺一不可,格式、内容和签署要求必须相同,否则为无效投标。
3、此表中,投标总价应和投标分项报价表中的总价相一致。
4、所有价格均用人民币表示,单位为元,总价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响应供应商: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 (签字或盖章)
日 期: 年 月 日
六、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各投标单位依据第四章工程量清单报价。
七、施工组织设计
1、响应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xx扼要地说明施工方法,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环境保护、冬雨季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等主要措施。用图表形式阐明本项目的施工总平面、进度计划以及拟投入主要施工设备、劳动力、项目管理机构等。
2、图表及格式要求:
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附表二 劳动力计划表
附表三 进度计划
附表四 施工总平面图
附表一:拟投入本项目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 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三:进度计划
1. 响应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招标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附表四:施工总平面图
响应供应商应递交一份施工总平面图,绘出现场临时设施布置图表,并注明临时设施、加工车间、现场办公、设备及仓储、供电、供水、卫生、生活、道路、消防等设施的情况和布置。
八、项目管理机构
(一)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
(二)项目经理简历表
应附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职称证、学历证复印件,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姓 名 | 年 龄 | 学历 | ||||
职 称 | 职 务 | 拟在本合同任职 | ||||
毕业学校 | 年毕业于 学校 专业 | |||||
主要工作经历 | ||||||
时 间 | 参加过的类似项目 | 担任职务 | 发包人及联系电话 | |||
九、资格审查资料
(一)响应供应商基本情况表
响应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 号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二)近年财务状况表
(三)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四)正在实施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签约合同价 | |
开工日期 | |
计划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五)其他资格审查资料
十、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
招标编号: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鉴于(以下简称“响应供应商”)拟参加编号为 的 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投标,根据本项目招标文件,投标单位参加投标时应向你方交纳投标保证金,且可以投标担保函的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应响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投标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响应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中标后响应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招标文件规定的响应供应商应当缴纳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二)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即本项目的投标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 个月止。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响应供应商发生我方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事实材料。
2.我方在收到索赔通知及相关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应承担保证责任情形的,我方应按照你方的要求代响应供应商向你方支付投标保证金。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我方保证责任终止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五、免责条款
1.依照法律规定或你方与响应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响应供应商投标保证金义务时,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2.因你方原因致使响应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一)款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响应供应商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约定情形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4.你方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招标文件进行任何澄清或修改,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澄清或修改经我方事先书面同意的除外。
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
注:非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单位提供保证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不需要填写本函。
十一、政府采购履约担保函
招标编号:
(采购人):
鉴于你方与(以下简称“响应供应商”)于 年 月 日签定编号为 的
《政府采购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且依据该合同的约定,响应供应商应在 年 月日前向你方交纳履约保证金,且可以履约担保函的形式交纳履约保证金。应响应供应商的申请,我方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履约保证金担保:
一、保证责任的情形及保证金额
(一)在响应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我方承担保证责任:
1.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采购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2.主合同约定的应当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情形:
(1)未按主合同约定的质量、数量和期限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
(2) 。
(二)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价款总额的 %数额为元(大写 ),币种为 。(即主合同履约保证金金额)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的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响应供应商按照主合同约定的供货/完工期限届满后 日内。
如果响应供应商未按主合同约定向贵方供应货物/提供服务/完成工程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向你方支付上述款项。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程序
1.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本保函保证期间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证明响应供应商违约事实的证明材料。
如果你方与响应供应商因货物质量问题产生争议,你方还需同时提供部门出具的质量检测报告,或经诉讼(仲裁)程序裁决后的裁决书、调解书,本保证人即按照检测结果或裁决书、调解书决定是否承担保证责任。
2、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在 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的终止
1.保证期间届满你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保证期间届满前,主合同约定的货物\工程\服务全部验收合格的,自验收合格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自动终止。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你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款项(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终止。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终止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终止。
4.你方与响应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加重我方保证责任的,我方对加重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你方与响应供应商修改主合同履行期限,我方保证期间仍依修改前的履行期限计算,但该等修改事先经我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五、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反主合同约定致使响应供应商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响应供应商的另行约定,全部或者部分免除响应供应商应缴纳的保证金义务的,我方亦免除相应的保证责任。
3. 因不可抗力造成响应供应商不能履行供货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六、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由你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诉讼程序解决。诉讼管辖地法院为 法院。
七、保函的生效
x保函自我方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公章)
年 月 日注:非专业担保机构为投标单位提供保证的,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不需要填写本函。
十二、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注:投标单位如不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投标文件格式内容不需要填写本函,如属于中型、小型、微型企业,需要提供地方工业和信息化局出具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划型认定表》。
企业名称(xx):日期:
第八章 磋商办法
1.评分办法
x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采购人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综合评分相等时,以投标报价低的优先;投标报价也相等的,由采购人自行确定。
2.评审标准
2.1 初步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使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1)投标报价: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施工组织设计: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项目管理机构: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基准价计算本次招标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超出最高投标限价的供应商将被拒绝。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或评标办法前附表。
2.2.3 评分标准
(1)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项目管理机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投标报价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4)其他因素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磋商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提交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3.5.1 项至第 3.5.5 项规定的有关证明和证件的原件,以便核验。磋商小组依据本章第 2.1 款规定的标准对响应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无效标处理。
3.1.2 供应商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无效标处理:
(1)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5.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3)不按磋商小组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1.3 错误的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1)响应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给予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
金额小数点有明显的错误的除外。
(3)正本和副本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3.2 详细评审 1、第一轮磋商
3.2.1 磋商小组对实质性响应文件从技术、商务要求、合同草案条款等方面进行全面比较与评价,了解和掌握各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响应程序,做好磋商准备。
磋商小组应当通过随机方式确定参加磋商供应商的磋商顺序,由磋商小组成员集体从以下几方面与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分别进行单独磋商:
(1)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熟读资料的事项;
(2)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造成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此项要求模糊不清或理解上有差异的条款或事项;
(3)需要质疑、询问供应商的事项;(4)价格的磋商;(5)
其它需要磋商的事项。
2、竞争性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的澄清或修正根据第一轮磋商掌握的情况,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澄
清或修正,确定采购内容的具体要求,优化采购方案
1)除技术、服务要求等方面以外,不得改变竞争性磋商文件其他要求;
2)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3)实质性变动,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4)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作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与竞争性磋商
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可以对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对某些事项有规定要求,而响应文件表述不清楚或没有提供相关资料的事项或磋商小组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有关规定要求澄清或修正的事项进行澄清或修正。
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
3、第二轮磋商
采购代理机构将竞争性磋商文件澄清或修正的事项以书面形式或集中通知的方式通知全部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并要求实质性响应供应商对响应文件进行澄清或修正。
1)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并作为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响应文件同具法律效应。根据澄清或修正的情况和磋商的需要,可继续进行有关一事项和价格的磋商。
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标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的报价,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不得少于 3 家。
3)已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4、最终报价
最终报价以书面形式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确认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密封送交磋商小组。待所有实质性响应供应商最终报价交齐后,工作人员统一拆封、公布每位实质性响应供应商的最终价格。最终报价逾时不交的,可视同供应商自动放弃。
3.2.2 评审委员会按本章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1)按本章 2.2.3(1)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施工组织设计计算出得分 A;
(2)按本章 2.2.3(2)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项目管理机构计算出得分 B;
(3)按本章 2.2.3(3)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 C;(4)按本章 2.2.3(4)目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其他部分计算出得分 D。
3.2.3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三位“四舍五入”。
3.2.4 供应商得分=A+B+C+D。
3.2.5 磋商小组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磋商小组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3.3 响应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响应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磋商小组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磋商小组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一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外,磋商小组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磋商小组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1 | 形式评审标准 | 响应供应商名称及经营范围 | 与投标文件中要求的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相关许可证等一致有效为合格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按招标文件规定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 ||
投标文件格式、内容或关键字迹模糊不清 | 按招标文件格式填写、内容齐全、清楚 | ||
投标文件内容及报价唯一 | 响应供应商递交一份投标文件,只有一个报价,如报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报价的已经声明一个有效报价 |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
投标文件正副本数量及投 标文件的印刷与装订 | 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2 | 资格评审标准 | 营业执照 |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
税务登记证 | 具备有效的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 ||
组织机构代码证 | 具备有效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 |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 ||
资质证书 | 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叁级以上(含叁级)资质 | ||
3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报价 | 低于采购预算金额 |
投标内容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1.3.1 项 | ||
工期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1.3.2 项 | ||
工程质量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1.3.3 项 |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3.3.1 项 | ||
投标保证金 | 符合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 3.4.1 项 | ||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符合 “工程量清单”给出的子目编码、子目 名称、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 |
技术标准和要求 | 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 ||
条款号 | 评分因素 | 评分标准 | |
施工组织设计评分标准 (40 分) | 内容完整性和编制水平(5 分 | 内容完整且编制合理最多 5 分;内容基本完 整且编制基本合理最多 3 分;内容不完整且编制不合理的不得分 | |
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8 分) | 施工方案合理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充分保障的得 6-8 分;施工方案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全有保障的得 3-5 分;施工方案基本可行,技术措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和施工安 全有一定保障的得 0-2 分 |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8 分) | 质量、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完善的得 8 分, 基本完善的得 4-7 分,不完善的得 1-3 分,没有的不得分 |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8 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期的得 5-8 分;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基本合理可行,且满足投标须知要求工 期的得 1-4 分 |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6分) | 拟投入本工程劳动力的配置计划,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满足工程的合理程度得 0-6 分 | ||
资源配备计划(5 分) | 拟投入本工程的主要机械设备的数量、质量、先进性满足工程的合理程度得 0-5 分 | ||
其他因素 (30 分) | 工程业绩(6 分) | 近三年已完成的类似单项工程(合同价)大于 (或相当于)本次招标工程规模,选六项。具备一项施工经验得 1 分,两项得 2 分,六项及 六项以上得 6 分。 | |
项目经理任职资格与业绩 (5 分) | 项目经理(建造师)为一级得 2.5 分;为二 级得 2 分;项目经理承担过类似工程的项目 的有一项得 0.5 分,最多得 2.5 分。 | ||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与业绩(5 分) | 技术负责人为高级职称的得 5 分、中级职称 的得 3 分。 | ||
获奖证书(6 分) | 获质量体系、环境管理、职业健康认证证书、有守合同重信用及 AAA 证书的、获安全xx工地证书及近三年获得市级及以上优质、优秀工程奖励的每有一项得 0.5 分,最多得 6 分; | ||
其他主要人员(5 分) | 专职施工、材料、资料、质检、安全、财务人员的数量满足施工要求,且具有相应的资 格证书最多得 5 分,每少一项扣 0.5 分。 |
财务状况(3 分) | 近 3 年经审计部门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有 一年得 1 分,无得 0 分,满分 3 分。 | ||
1、本次招标采购预算金额:20770000 元。 | |||
投标报价 | 2、投标报价低于采购预算金额的均为有效投标文件。 | ||
得分( 30 分) | 投标报价得分(30 分) | 3、评标基准价是指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所有最终有效报价的最低报价。 | |
4、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投标报价) | |||
×价格权值×10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