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款 内容 第五条 回购安排 1、目标公司未能在2023年12月31日前的期间 (以下简称“上市期限”)内实现在中国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交易,并且本条约定的 回购安排未终止的,丙方有权在2024年1月1日起至2024年12月31日的期间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发出要求回购全部目标股权的通知(“回购通知”),甲方或甲方书面 指定的第三方应自甲方收到回购通知之日起二十(20)个工作日内,按照下述公式计算的金额(以下简称“回购价款”)回购或收购丙方所持有的全部目标股权;每逾期一日,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