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瑞泰人寿[2020]医疗保险 00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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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x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目录
1. 关于瑞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3
瑞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条款
一、 基本条款
1. 关于瑞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本合同是您(指投保人)和我们(指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本合同的构成
x合同由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保险合同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通知、批注、批单和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3. 投保条件
3.1 投保人
您作为投保人,必须为年龄大于或等于 18 周岁(释义 1),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3.2 被保险人
被保险人的年龄应在出生后满 30 日至 65 周岁(含)之间。
4. 本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我们同意承保并收到您交纳的保险费、且被保险人生存的,本合同方可生效。合同生效日期以保单载明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单作为保险凭证。我们从本合同生效日起开始承担本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
5. 保险期间及非保证续保
x合同的保险期间为一年,由您和我们约定并在保单中载明。本保险产品为非保证续保产品,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您需要向我们申请重新投保本保险产品,我们审核同意后为您办理重新投保手续,并收取保险费,您将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不再接受重新投保:
(1)本产品已停止销售;
(2)被保险人年满 100 周岁;
(3)被保险人已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释义 2)。
二、 保险费条款
6. 保险费的交纳
x合同的保险费按照被保险人的年龄及所选保障计划确定,在投保时需一次交清。
三、 保障条款
7. 保障计划
x合同的保障计划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8. 给付限额
x合同保险金的给付限额根据您和我们约定的保障计划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9.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我们根据您的选择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内(含第 30 日),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释义 3)的专科医生(释义 4)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因该恶性肿瘤而发生的特种药品(释义 5)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向您退还您为被保险人交纳的保险费,同时本合同效力终止。
若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30 日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对于治疗该恶性肿瘤发生的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种药品费用,我们在扣除被保险人已从其他渠道(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释义 6)、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的补偿后,对剩余部分按本合同约定的赔付比例
(见附表 1)在保险金给付限额(见附表 1)范围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特种药品费用须同时满足以下要求:
(1)该药品处方(释义 7)是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
(2)该药品对被保险人当前治疗是合理且必要(释义 8)的;
(3)该药品属于本合同特种药品目录(附表 2)中的药品;
(4)每次的处方剂量不超过 30 日,且仅限治疗初次确诊的恶性肿瘤;
(5)该药品是在我们认可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释义 9)购买的药品;
(6)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须符合本合同“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条款的约定。
对不满足上述条件的药品费用,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开始接受恶性肿瘤治疗,到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仍未结束本次治疗的,我们将继续承担因本次治疗发生的特种药品费用,但最长不超过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之日起一定期限,该相应期限由您选择的保障计划而确定(见附表 1)。
我们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之和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限额。
我们在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给付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已从其它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单位、瑞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内的任何其他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我们的最高给付金额不超过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特种药品费用扣除其所获补偿后的余额。
10. 责任免除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特种药品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释义 10),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
(4)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化学污染、恐怖行为、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5)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 11)期间因疾病导致的;
(6) 被保险人患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 12)、遗传性疾病(释义 13)、
先天性癌症(BRCA1/BRCA2基因突变家族性乳腺癌,遗传性非息肉病性结直肠癌,肾母细胞瘤即Wilms瘤,李-佛美尼综合症即Li-Fraumeni综合症)、职业病(释义 14)及其引起的并发症;
(7)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释义 15)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
(8) 被保险人接种预防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疫苗,进行基因测试以鉴定恶性肿瘤或原位癌的遗传性;
(9) 被保险人接受未经科学或医学认可的试验性或研究性治疗,接受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使用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10)相关医学材料不能证明药品对被保险人所罹患的特定恶性肿瘤(无论一种或者多种)有效,或药品处方的开具与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该药品说明书中所列明的适应症及用法用量不符;
(11)经我们审核被保险人的疾病状况,确定对申领药品已经耐药(指肿瘤病灶按照
RECIST(实体瘤治疗疗效评价标准)评价标准有进展);
(12)未在我们认可医院或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的药品;
(13)未按本合同约定的特种药品处方审核及购药流程进行购药申请或经申请未审核通过;
(14)被保险人用药时长符合本合同“慈善赠药申请”相关条件,但因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未提交慈善赠药申请或者提交的慈善赠药申请材料不全导致慈善赠药申请未通过而发生的药品费用,或被保险人通过援助审核,但因被保险人的原因未领取援助药品而发生的药品费用;
(15)在中国大陆境外(释义 16)的国家或者地区接受治疗。
11. 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的各项保险金的受益人均为被保险人本人。
12. 保险事故的通知
您或受益人应于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
外。
13. 保险金的申请
由受益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资料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
(1)本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释义 17);
(3)由我们的认可医院出具的如下文件:
① 医疗费用专用收据原件(包括认可医院或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原件,如果还有其他非认可医院非基本医疗保险部门出具的医疗费用分割单,则需要该分割单为加盖公章的原件,同时提供原始收据复印件);
② 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③ 药品清单、处方及治疗明细单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复印件;
④ 附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4)在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需提供如下文件:
① 由认可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复印件、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药品处方复印件;
② 由认可医院出具的附病理显微镜检查、必需的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被保险人疾病诊断证明复印件;
③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出具的药品费用清单以及收据或发票原件。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若申请人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给付保险金,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14. 院外药房购买或领取药品流程
x被保险人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30 日(您为同一被保险人不间断地投保本合同,不受
30 日的限制)后,初次发生并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
肿瘤,在该恶性肿瘤的治疗过程中,被保险人根据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开具的用于治疗该恶性肿瘤的药品处方,在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买处方所列药品且该药品在本合同特种药品目录内的,须按照以下流程进行购药申请、药品处方审核、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慈善赠药申请:
(1)购药申请
申请人须向我们提交恶性肿瘤药品购药申请,并按照我们的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包括与被保险人相关的个人信息、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的诊断证明(包含确诊日期)、与诊断证明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药品处方及其他所需要的医学材料。
如果申请人未提交购药申请或者申请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2)药品处方审核
购药申请审核通过后,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释义 18)将对药品处方进行审核。如果药品处方审核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我们有权要求申请人补充提供其他与药品处方审核相关的医学材料:
① 申请人提交的与被保险人相关的医学材料,不足以支持药品处方审核要求;
② 被保险人医学材料中相关的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结果,不支持药品处方的开具。如果申请人的药品处方审核未通过,我们不承担给付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3)药品自取、送药上门服务
药品处方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审核通过后,申请人须从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购药,经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购药凭证(释义 19)后,申请人须在购药凭证生成后的 30 日内完成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取药时需提供药品处方、购药凭证、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保险合同号码、被保险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仅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需提供)。若申请人在购药凭证生成后 30 日内未完成到店自取或送药上门服务预约,则我们不承担本次特种药品费用保险金的责任。
(4)慈善赠药申请
x被保险人符合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释义 20)慈善赠药项目申请条件,我们将通知被保险人并委托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协助被保险人进行申请材料准备,被保险人须提供申请慈善赠药项目必需且合理的材料。慈善赠药项目经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审核通过后,被保险人须到慈善赠药项目的指定药店领取慈善援助药品;若
被保险人未通过慈善赠药项目审核,被保险人须按照上述(2)药品处方审核的约定重新接受药品处方审核。
15. 保险金给付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本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内作出核定;情
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
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申请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申请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 其他
16.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无息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
的,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7. 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前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
18. 年龄性别错误处理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保险单相应的未满期净保险费(释义 21)。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合同中“我们行使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条款的规定。
(2)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者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我们向您无息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19.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则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或我们以其他方式记录的您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如果因您未能及时通知,而使您未能接受我们的服务,或我们无法提供给您相应的服务,由此导致的后果和损失,由您本人承担。
20. 本合同内容变更
您在本合同生效后,可根据我们的规定书面通知变更合同的内容,经我们审核同意,应当由我们在原保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由您和我们订立变更合同内容的书面协议。
如与本合同有关的信息发生变更,您需及时书面通知我们。
我们收到并决定接受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当日,变更内容生效,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我们尚未收到您变更合同内容通知,或我们已经收到但尚未决定接受期间,被保险人死
亡的,我们不再变更任何合同内容。
21. 本合同的解除
您可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通知我们要求解除本合同并向我们退还相关合同文件,即退保。我们收到您以书面形式或我们认可的其他方式提出解除本合同申请通知当日,本合同解除,保险责任终止。
您要求退保时,应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退保申请;
(3)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4)如果您委托他人代为申请时,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5)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证明文件。
我们在收到上述证明资料后将向您无息退还本合同解除时的未满期净保险费。您解除保险合同会遭受一定的损失。
22. 本合同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您于本合同有效期内向我们申请解除合同的;
(2)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效力终止的情况。
23.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24. 客户信息保密
x合同项下的一切内容、保单记载、客户信息等资料,均构成商业秘密,我们将严密保
护,未经您本人授权,我们不向任何人、任何机构、任何媒体泄露。但是,以下情形除外:
(1)侦查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等司法部门依法要求我们提供;
(2)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等政府部门依法或依职权要求我们报告的。
25. 争议的处理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我们和您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从下列二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1) 提交双方共同选择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所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释义
1. 周岁 指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
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 分期方案A 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 分期方案I 期程度的xx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3. 认可医院 指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二级及以上非盈利性医院、二级及以上公立医院或我们认可的其他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康复、护理、疗养、戒毒、戒酒或者相类似的医疗
机构。
4. 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5. 特种药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在《新型抗肿瘤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
(2018 年版)》中对新型抗肿瘤药物的定义,即小分子靶向药物和大分子单克隆抗体类药物。
6. 基本医疗保险 包含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7. 药品处方 指由我们认可医院的专科医生在诊疗活动中为患者开具的、由取得药学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审核、调配、核对,并作为患者用药凭证的医疗文书。处方包括医疗机构病区用药医嘱单。
8. 合理且必要 指符合通常惯例且医疗必需的医疗费用。符合通常惯例指被保险人接受的医疗服务满足以下条件:
(1)该服务满足医疗需要而且根据通行治疗规范,采用了通行治疗方法;
(2)医疗费用没有超过对类似情形治疗的常规费用,类似情形是指在同一地区、对相同性别、近似年龄的人所患的同类疾病或身体伤害实施的类似治疗或服务。
医疗必需指针对意外伤害或疾病本身的医疗服务及医疗费用满足以下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疾病合适且必须的、有医生处方的项目;
(2)与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
(3)非为了医生或其他医疗提供方的方便;
(4)接受的医疗服务范围是合适的而且经济有效的。
对是否合理且必要由本公司理赔人员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我们认可的医院或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鉴定。
9.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 指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提供的药店名单。我们保留对上述指定药店名单做出适当调整的权利。我们指定或认可的药店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取得国家药品经营许可证、GSP 认证;
(2)具有完善的冷链药品送达能力;
(3)提供专业的药品资讯、患者教育、追踪随访、慈善赠药服务;
(4)该药店内具有药师等专业人员提供服务;
(5)具有或者正在申报当地城乡居民大病医疗保险定点资质的、由大型医药公司经营的全国性连锁药店。
10.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1.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12.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者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13.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14. 职业病 指劳动者在工作或者其它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线和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危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5. 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之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
16. 中国大陆境外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之外的地区以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
17. 有效身份证件 包括由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身份证、按规定可使用的有效护照、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等证件。
18. 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 指我们委托的为被保险人提供处方审核及药事服务的机构。
19. 购药凭证 指药品处方审核通过之后,我们指定的第三方服务商通过平台派发给用户可用于在第三方服务商合作药房领取保险赔付药品的凭证。
20. 我们指定或认可的慈善机构 指依法成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以面向社会开展慈善活动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慈善机构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
21. 未满期净保险费 x合同未满期净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未满期净保险费=当期已交保险费×(1-30%)×(1-当前保险单保险期间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附表 1
瑞泰千金方特种药品费用医疗保险保障计划表
保障计划 | 基础版 | 升级版 | 尊享版 |
保险金给付限额 | 100 万元 | 200 万元 | 首次投保或间断投保:200 万元; 不间断投保:300 万 元 |
最长用药期限 (自初次确诊为本合同所定义的恶性 肿瘤之日起) | 1 年 | 2 年 | 3 年 |
给付比例 |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外特种药品 | 100% | |
基本医疗保险目录内特种药品 | 已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 特种药品费用补偿 | 100% | |
未从基本医疗保险获得 特种药品费用补偿 | 60% |
附表 2
药品清单
基础版药品清单 | |||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 | xxx |
3 | xxx | x伐替x | xx/默沙东 |
4 | 爱博新 | 哌柏xx | xx |
5 | 拓益 | xxxxxx | x实生物 |
6 | xxx | x可替x | xx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xx | x瑞 |
8 | 兆x | x雷妥尤单抗 | xx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xx |
10 | 豪xx福 | 氟马替x | xxxx |
11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2 | 迈吉宁 | 曲美替x | xx制药 |
13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14 | 则乐 | x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15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升级版药品清单 | |||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 | xxx |
3 | xxx | x伐替x | xx/默沙东 |
4 | 爱博新 | 哌柏xx | xx |
5 | 拓益 | xxxxxx | x实生物 |
6 | xxx | x可替x | xx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xx | x瑞 |
8 | 兆x | x雷妥尤单抗 | xx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xx |
10 | 豪xx福 | 氟马替x | xxxx |
11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2 | 迈吉宁 | 曲美替x | xx制药 |
13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14 | 则乐 | x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15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16 | xxx | x来替x | xx制药 |
17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18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19 | xxx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20 | 施达赛 | x沙替尼 | 百时美xxx |
21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百济神州 |
22 | 泽x | xxx龙 | xx |
23 | xxx | xx替x | xxxx |
24 | 泰欣生 | x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25 | xx | xx替x | xx |
26 | xxx | xx替尼 | 诺华制药 |
27 | xx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28 | xxx | xx替x | xxxx |
29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30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尊享版药品清单-治疗期内中国大陆已上市产品 | |||
序号 | 商品名 | 分子名 | 厂商 |
1 | 可瑞达 | 帕xx珠单抗 | 默沙东 |
2 | 欧狄x | x武利尤单抗 | xxx |
3 | xxx | x伐替x | xx/默沙东 |
4 | 爱博新 | 哌柏xx | xx |
5 | 拓益 | xxxxxx | x实生物 |
6 | xxx | x可替x | xx |
7 | 艾瑞卡 | 卡瑞利珠xx | x瑞 |
8 | 兆x | x雷妥尤单抗 | xx |
9 | 安森珂 | 阿帕他胺 | xx |
10 | 豪xx福 | 氟马替x | xxxx |
11 | 安可坦 | 恩扎卢胺 | 安斯泰来/辉瑞 |
12 | 迈吉宁 | 曲美替x | xx制药 |
13 | 泰菲乐 | 达拉非尼 | 诺华制药 |
14 | 则乐 | x拉帕利 | 再鼎医药 |
15 | xxx | 替雷利珠单抗 | 百济神州 |
16 | xxx | x来替x | xx制药 |
17 | 利普卓 | 奥拉帕利 | 阿斯利康/默沙东 |
18 | 捷恪卫 | 芦可替尼 | 诺华制药 |
19 | 艾瑞妮 | 吡咯替x | xx |
20 | 帕捷特 | 帕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21 | 爱优特 | 呋x替x | 和黄/礼来 |
22 | xxx | x迪利单抗 | 信达生物 |
23 | 亿珂 | 伊布替x | xx |
24 | 佐博伏 | 维莫非尼 | 罗氏 |
25 | xx | 硼替佐x | xx |
26 | xx | x替佐x | xxxx |
27 | xx | x替佐x | xxxx |
28 | 齐普乐 | 硼替佐米 | 齐鲁制药 |
29 | xxx | 贝伐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30 | 格列卫 | 伊马替尼 | 诺华制药 |
31 | 诺利宁 | 伊马替尼 | 石药 |
32 | xxx | xx替x | xxxx |
33 | 昕维 | 伊马替x | xxxx |
34 | 瑞复美 | 来那度胺 | 百济神州 |
35 | 立生 | 来那度胺 | 双鹭药业 |
36 | 多吉美 | xx非尼 | 拜耳医药 |
37 | 爱必妥 | 西妥昔单抗 | 默克 |
38 | 维全特 | 培唑帕尼 | 诺华制药 |
39 | 赞xx | xx替尼 | 诺华制药 |
40 | 泽珂 | 阿比特龙 | xx |
41 | 艾森特 | 阿比特x | xx |
42 | 晴可x | xxx龙 | 正大天晴 |
43 | 拜万戈 | x戈非尼 | 拜耳医药 |
44 | 赛可x | x唑替x | xx |
45 | xxx | xx替x | xxxx |
46 | 恩xx | xxxx | xx |
47 | 泰欣生 | x妥珠单抗 | 百泰生物 |
48 | 恩度 | 重组人血管内皮抑制素 | 山东先声xxx |
49 | 英立达 | 阿昔替x | xx |
50 | xx | xx替x | xx |
51 | xx | xx替x | xxxx |
52 | 施达赛 | x沙替尼 | 百时美xxx |
53 | xxx | xx替x | xxxx |
54 | xxx | xx替尼 | 诺华制药 |
55 | 美罗华 | x妥昔单抗 | 罗氏制药 |
56 | 汉利康 | x妥昔单抗 | 上海复宏xx |
57 | 泰立x | x帕替x | xxxxx |
58 | 爱谱沙 | 西达本胺 | 深圳微芯生物 |
59 | xxx | xx替x | xxxxxx |
60 | xx汀 | 曲妥珠单抗 | 罗氏制药 |
61 | xxx | xx替x | xxxx |
62 | 飞尼妥 | 依维莫司 | 诺华制药 |
63 | xxx | xx替x | xxxx |
64 | xxx | x非替尼 | 齐鲁制药 |
65 | 凯美纳 | 埃克替尼 | 贝达药业 |
66 | 特xx | xx替尼 | 罗氏制药 |
67 | 安显 | 来那度胺 | 正大天晴 |
68 | 齐普怡 | 来那度胺 | 齐鲁制药 |
注:
1. 我们保留对药品清单进行变更的权利。药品清单变更我们将在瑞泰人寿官网公示。
2. 药品是否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以药品处方开具时《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
育保险药品目录》的有效版本为准。
3. 上述药品的适应症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为准。
(本合同条款内容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