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 服务定义
职业康复延展计划
(中文译本)
I 服务定义
简介
1. 职业康复延展计划的目的是为因年老或工作能力衰退而无法继续日常工作训练的庇护工场及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服务使用者提供服务。计划附设于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或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暨中度弱智人士宿舍,务求在熟悉的环境中为服务使用者提供持续训练和照顾。
目的及目标
2. 职业康复延展计划的目的是提供度身订造的活动,满足服务使用者的特殊需要,包括护理/医护需要。
3. 此外,这是一项福利服务,服务营办者与服务使用者之间不存在雇佣关系。服务性质
4. 服务营办者须提供各式各样计划周全和妥善协调的服务,让残疾人士接受所需的训练及健康护理,从而照顾他们的整体和个别的需要。职业康复延展计划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a) 安排能够维持参与者日常工作能力的活动;
(b) 举办社交及康乐活动,包括户外参观及令参与者社交生活更丰富的活动;
(c) 安排发展性节目,协助参与者培养有益健康的嗜好,例如陶艺、绘画、美术及手工艺;及
(d) 提供能够满足参与者健康及身体需要的照顾服务等。服务对象
5. 服务对象为因年老及/或工作能力衰退,而无法从密集的职业康复训练中受惠的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现有服务使用者。
申请资格
6. 符合职业康复延展计划的申请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 50 岁或以上(50 岁以下体弱个案亦会考虑);及
⚫ 因年老或工作能力衰退而需要职业康复训练以外的日间照顾服务。
7. 60 岁或以上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的服务使用者,毋须接受职业评估亦可申请参加职业康复延展计划,。未满 60 岁的申请人则须经职业训练局、服务营办者的职业治疗师/物理治疗师或社署中央辅助医疗服务课证明不再适合接受职业康复训练,才可申请参加职业康复延展计划。
8. 服务营办者须于合资格服务使用者由庇护工场/综合职业康复服务中心转介至职业康复延展计划前,向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提交名单以供审批。
II 服务表现标准
9.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下列服务表现标准:服务量
服务量 标准 | 服务量指标 | 议定水平 |
1 | 一年内平均使用率 | 98% |
2 | 一年内每位服务使用者的个案检讨完成数目 | 1 |
(请参阅备注及定义) |
基本服务规定
10. 服务营办者将须符合下列基本服务规定:
⚫ 护理/医护服务是计划的基本服务;及
⚫ 应遵守现行康复服务中央转介系统程序手册。
质素
11. 服务营办者须符合社会福利署(社署)颁布的现行服务质素标准。
III 社署对服务营办者的责任
12.社署会按《津贴及服务协议通用章节》的规定,向服务营办者履行「社署的一般责任」内胪列的职责。
IV 资助基准
13.资助基准载于社署向服务营办者发出的要约及通知书内。津贴
14. 在指定时限内,服务营办者将每年按整笔拨款模式获发资助。整笔拨款已考虑个人薪酬,包括供聘用合资格专业人士及支援人员的公积金,以及其他适用于服务单位营运的「其他费用」(用以支付其他所有相关运作开支,包括雇员补偿保险及公众责任保险)及认可收费(如有的话)。
15. 服务营办者可灵活使用获发的整笔拨款,但必须遵从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就使用资助所载列的指引。整笔拨款或会有所调整,包括因应公务员薪酬调整幅度而作出薪金调整,以及因应政府整体物价调整因素而调整「其他费用」。政府不会承担因计划所引致而超出核准资助额的任何负债或财政影响的责任。
发放款项安排、内部控制及财务申报规定
16. 如服务营办者接纳《津贴及服务协议》,将会每月获发整笔拨款资助。
17. 服务营办者须负责维持稳健有效的财务管理系统,包括预算规划、推算、会计、内部控制系统及审计。服务营办者须妥善备存与项目有关的收支账簿、记录及证明文件,以供政府代表查核。
18. 服务营办者须根据最新《整笔拨款手册》及有效的《整笔拨款通告》订明的规定,提交经《专业会计师条例》(第 50 章)下注册的执业会计师审查的周年
财务报告及年度财务报表。周年财务报告应以现金记账方式拟备,而折旧、员工积存休假等非现金项目不应计入报告内。特殊或主要资本开支项目如在管理委员会已作充分讨论、且理据充足及备存妥善记录的情况下,方可列入周年财务报告内。
V. 有效期
19. 本《协议》于指定时限内有效。如服务营办者违反协议条件的任何条款而又未有按社署发出的书面通知上指定的方式及在指定时间内作出相应的补救,社署可在该通知到期后,向服务营办者发出通知期为 30 天的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协议》。
20. 如服务表现标准在协议期内有任何改变,社署会寻求与服务营办者达成共识,而服务营办者须按照指定的推行时间表达至新的要求。
21. 服务营办者是否可继续提供下一期服务,须视乎服务需要及服务营办者的表现。社署保留重新编配项目的权利。
VI. 其他资料
22. 除了本《协议》外,服务营办者亦须遵守相关《服务规格》所载列的规定/承诺,以及服务营办者建议书和补充资料的内容(如有的话)。如这些文件内容出现矛盾,则以本《协议》为准。社署会密切监察服务营办者有否遵守所有上述文件的规定。
备注及定义
1. 使用人数指每月月底使用人数的总数。
12 个月月底使用人数总和÷12 | x | 100% |
名额 |
2. 平均使用率 =
3. 进度检讨指个人个案计划检讨,个案计划应在接收服务使用者时制订,并进行定期检讨,而检讨的目的是满足个别服务使用者的不同需要,当中包括医护、社交及发展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