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房屋租赁合同
(该合同版本仅适用“服务式或联合办公经营模式”客户的租赁出租行为的样本合同)
出租方(甲方):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xxxxxxxxxx 0 x 0 xx
x x: 000000法定代表人:
地 址:
承租方(乙方):住所:
邮 编:
营业执照或身份证号码:
法定代表人:地 址: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屋管理法》的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成都市天泰路 112 号四川投资大厦 (以下简称租赁房屋) 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房屋建筑面积共计平方米。
租赁房屋权利人: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房地产权利证书或者证明其产权(使用权)的其他有效证件名称、号码: 成房权证监证字第 2887623 号,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成高国用(2006)x 0000 x;
x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明确知悉该房产所有权证及所属国有土地使用权甲方已对外抵押,抵押权人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阜外分(支)行,抵押期限至 2024 年 8 月 25 日。乙方同意如在乙方租赁期间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导致房屋产权变更的,直接向新的产权人要求履行本合同项下所有义务责任。
第二条 租金
租赁房屋的首年租金总额为 人民币元(大写: );第四年的租金在上一年度租金总额的基础上增加 6%。租金各年度总额具体为:
第二年租金总额为: | 人民币元(大写: | ); |
第三年租金总额为: | 人民币元(大写: | ); |
第四年租金总额为: | 人民币元(大写: | ) |
第五年租金总额为: | 人民币元(大写: | ) |
本合同所属租金价格已包含增值税款。
第三条 乙方自签署本合同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西南联合交易所专用账户支付首年租金,此后每年的租金支付按照第二条及第四条约定支付。
第四条 租金支付方式
首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支付首年租金。第二年度起租金每【陆】个月为一
期,从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租赁第二年度开始之日起算。租赁期内,承租方应于每【期】租金届满前三十个工作日之前向出租方支付下一【期】的全部租金。
账户名称:四川省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开 户 行: 建行成都新华支行
账 号: 51001870836050433723
甲方最迟应在乙方每次支付租金后 30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出具对应的增值税发票(若乙方为一般纳税人的,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若甲方在乙方应支付下一周期租金前,仍未开具当期增值税发票,乙方有权于甲方开具上期增值税发票后支付下一周期租金。
第五条 租赁期限
乙方租用租赁房屋的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甲方交付租赁房屋日期与租赁期限起始日不一致的,以实际交付资产之日起计算 年租赁期限。
第六条 租赁房屋用途:办公。
甲方同意乙方将租赁房屋仅用于办公事宜,禁止将租赁房屋用于其他用途,并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使用。乙方提供的办公配套服务仅针对乙方内部客户,禁止公开对楼内非乙方客户进行其他服务。其配套服务使用面积不得超过单层楼面积的25%,配套服务种类不得包含提供酒精饮料、烟草或其他与办公无关的事项。
甲方已知悉并同意,鉴于乙方联合办公等相关业务性质,甲方同意乙方有权对本房屋进行转租、分租(乙方转租、分租客户统称为次承租人),次承租人不得再进行转租、分租,次承租不得将租赁房屋用作办公以外的任何用途,次承租人对租赁房屋的使用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本大楼的管理规定。若有需要,甲方应对乙方及次承租人在本房屋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事宜及时出具合法的证明/材料并予以协助,但乙方的转租、分租行为,不免除乙方在本合同中的所有义务和责任。乙方转租、分租、装修行为为自主经营行为,若甲乙双方到期终止或提前终止本合同,次承租人的租赁合同随即终止,次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履
行租赁合同,应立即搬离现场。并且乙方与次承租人不得提出因其装修投入要求甲方进行赔偿等事项。
第七条 交付租赁房屋时,双方应就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的当时状况、附属财产等有关情况进行确认,并在附页中补充列明。
第八条 租赁保证金(履约保证金)
1、租赁期限起算 5 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 元(大写: )。
2、如乙方无任何违约行为、侵权等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应 承担赔偿责任的行为的,至本合同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解除后,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将该房屋交付甲方,且结清全部应由乙方承担 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水电气网费、物业费、恢复 原状金、使用费、违约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并于双方书面 确认办理完房屋退还手续后 30 个工作日内由甲方将租赁保证金 无息返还乙方。
3、如租赁期间乙方负有对甲方的违约或损害赔偿责任的,包括但不限于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一切损失、费用,甲方均有权直接在保证金中予以扣除。如扣除保证金仍存在不足,乙方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 个工作日内补足不足部分并重新支付履约保证金,在甲方通知要求的日期内未补足的或重新支付履约保证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以逾期未补足和应重新支付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标准,按每日千分之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乙方补足不足部分并重新全额支付履约保证金。
4.乙方在接到甲方要求支付租金、违约金、赔偿金等损失、费用的通知后 30 日内仍未足额支付/补足一切损失或费用的,乙方除应承担本合同约定的逾期违约金外,甲方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并按照本合同约定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 其他费用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支付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甲方
承担的税费;乙方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气网费、卫生费、
房屋管理费、物业费、卫星电视线路通讯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所产生的所有其他费用。
2、乙方同意,如果乙方拖欠租金、物业公共服务费及电费 或其他费用等款项并经甲方或相关主体催告后仍不支付的,在不 影响甲方的其他权利或采取补救措施的前提下,甲方和物业公司 均可采取一切合法合理方式进行追偿,甲方还有权指令或要求物 业公司暂停对该房产提供管理服务,直至乙方付清所拖欠的款项、违约金及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开通恢复费用)为止。
第十条 物业管理及管理费
1、甲方委托下属四川佳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物业管理。乙方同意在本合同租赁期限内委托四川佳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对租赁房屋进行物业管理。乙方须服从物业管理合法合理的有关规定,有义务管理好自己的员工和客户,保持院内清洁、安全、安静,如有违犯或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按物业管理有关条例处罚。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2、物业管理由乙方与四川佳友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并由物管公司收取服务费用。
3、《物业管理服务合同》与本合同一并签订。
第十一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租赁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并不得利用租赁房屋从事违法行为;乙方使用租赁房屋时应妥善采取合理措施消除噪音、污水等因素对毗邻院落居民区的影响并不能干扰居民区内居民的正常生活。乙方应自行承担因违反上述约定造成的一切责任。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租赁房屋,甲方不得干扰或者妨碍。
第十二条 乙方在使用租赁房屋过程中,如非因乙方过错, 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的损坏或故障时,乙 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防止缺陷的进一步扩 大;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及时进行维修或同意乙方自行维修。
发生特别紧急情况必须立即进行维修的,乙方应先行代为维修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上述两款规定情形下发生的维修费用(包括同意乙方自行维修的情况和紧急情况下因防止缺陷扩大,乙方先行代为维修的情况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未尽上述两款规定义务,未能及时通知或采取可能之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该(扩大)部分维修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导致租赁房屋或其附属设施出现或发生妨碍安全、损坏或故障等情形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由乙方自行进行维修、赔偿,并承担所有费用及责任。
第十四条 x合同期限内,乙方对租赁房屋进行改建、扩建或装修的,甲方所委托的物业公司的项目部与乙方应另行签订书面协议。前款规定之情形,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报请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不得对该房产的外立面、室内外场地进行任何的装修或改动,不得对该房屋进行改建、增建,不得以任何形式毁坏该房
屋的主体结构、防水等影响安全或使用的行为,不得损害房屋的固有设备设施、消防系统等。
除非双方另行签订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若因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私自装修、改建的,属于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原状并承担一切因此产生的费用,造成该房产及设施设备、公用共用系统受损的或甲方受到任何处罚、对外承担任何赔付的,均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x乙方将房屋进行转租、分租,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付款周期不得长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乙方应将租赁合同模板提交甲方,甲方有权就与大楼使用、退场等与甲方有关的约定内容提出意见,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合同后 3 天内,应将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完整复印件(乙方可遮盖租金单价和总价)抄送一份至甲方进行备案。甲方委托现场物管公司到乙方办公现场就房屋使用情况、安全情况、次承租人入住等情况进行巡查,乙方应予以配合。
第十六条 x合同有效期内,甲方需转让租赁房屋的部分或全部产权的,应在转让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但如自甲方发出购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乙方未予书面答复的,视为乙方及次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租赁房屋转让他人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若乙方后期新注册子公司,在不影响甲乙双方主要权利义务前提下,甲方应同意乙方将租赁合同的主体变更为该新注册的子公司,乙方将为该新注册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甲方、乙方以及乙方子公司将另行签订租赁协议。
第十七条 x合同有效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允许双方解除或变更本合同:
(一)发生不可抗力,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二)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
(三)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不予退还租赁保证金,且乙方应当按当年租赁年度三个月的租金金
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其遭受的一切损失:
(一)乙方非因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情况,中途退租;
(二)乙方(含次租人)未经甲方同意,擅自改变出租房屋结构或用途的;
(三)乙方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及付款周期长于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约定,或乙方未按照前述约定将与次承租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抄送一份至甲方进行备案且经催告后仍拒不抄送备案的行为;
(四)乙方(含次承租人)擅自改变本合同中规定的经营范围或超范围经营;
(五)乙方违反本合同规定,不承担维修责任或拒不支付维修费用,致使房屋或设备严重损坏;
(六)乙方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它应缴费用,经甲方书面催告后达到 30 天;
(七)乙方被国家行政机关查封或吊销营业执照或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重组、破产且存在拖欠租金、管理费或其他应缴费用等情形;
(八)由于乙方(含次承租人)原因致使房屋因法院强制执行被查封;
(九)乙方将承租房屋用于非法用途或次承租人将承租房屋用于非法用途而乙方不及时清理相关次承租人的;
(十)乙方(含次承租人)使用租赁房屋时严重干扰毗邻院落居民正常工作及生活休息,经甲方通知整改无明显好转的;
(十一)乙方(含次承租人)的行为,严重影响本大楼形象,导致大楼被同一客户围堵、拉横幅、媒体负面报道等同一行为三次以上。
第十九条 除本合同第一条第 4 款约定的情形、国家及地方政策法律法规、政府征用、收购、收回或拆除租赁房屋、不可抗力因素外,因甲方的原因,出租房屋已不能用于本合同所约定的用途达 天,乙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甲、乙双方自签订终止
协议或书面确认办理完房屋退还手续之日(以较晚者为准)视为本合同终止。如乙方已交付终止日之后的租金,甲方应在本合同终止后的 15 个工作日内退还乙方多支付的租金,并根据本合同的约定退还相应的履约保证金。
第二十条 房屋交还 1、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终止的,乙方应于租赁期满或合同终止当日向甲方交还租赁房屋,甲乙双方确定的房屋交还标准如下:
(1)鉴于乙方会进行二次装修,甲方同意乙方以二次装修 后应当具备的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或以甲方要 求的还原状态交还给甲方,而不以原装修标准要求乙方进行交还;
(2)乙方交还时应确保房屋本身、主体结构、单元结构等不因乙方使用原因发生变化;
(3)乙方交还房屋时,应对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乙方须将租赁房屋及甲方放置其中的所有固定附着物、装置以及附加设备以良好、清洁、适租及经妥善维修的状况交还给甲方;
(4)乙方交还房屋时,应将房屋内所有门、墙或窗上与乙方有关之字符、标志等予以清除;
(5)乙方进入本大楼及租赁房屋的所有钥匙及门禁系统权限凭证等已交还甲方;
(6)乙方交还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产交付时所列的设备和设施因乙方原因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据实赔偿损,双方已就赔偿金额或处理方式达成一致。
乙方交还的租赁房屋应满足本款约定的条件并经甲方验收 合格,任一条件未满足的,视为乙方逾期交还租赁房屋,每逾期 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日租金按照月租 金除以 30 计算);逾期达十五天的,除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外, 甲方有权直接接收房屋,乙方(含次承租人)及其人员的留置物 品、设备设施均视为乙方(含次承租人)及其人员放弃所有权,甲方有权自行处置无需通知乙方,因此而引起的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概不负责;同时,甲方及甲方指定的物业公司有权向乙方追 究合理的恢复、修复、清洁、遗留物品处置等费用。
xxx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前述费用。 2、乙方之电话、电讯、电力及相关能源及公用事业费用应
在本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10】日内与有关部门及单位结清。 3、xxx在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10】日内办理完毕该
房产的租赁备案撤销手续;
4、乙方应在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后【10】日内结清全部租金、物业管理费、水电气网费、违约金、损害赔偿责任等费用。
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自行提前迁出该房产并致使该房产被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而非法占用,不论乙方对该等占用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此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及间接损失和为清理该第三方而额外支付的合理费用承担赔偿责任,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10 日内向甲方支付损失赔偿金。
6、合同到期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必须于房屋交还之日前将全部次承租人清退。
7、待乙方完成本条前述第 1-6 款事项,双方办理书面退房手续后,由甲方在 30 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无息全额返还乙方,
如乙方怠于办理前述事项,甲方有权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租金、物业服务费、水电气网费、清洁费、恢复费、修复费、违约金、损失赔偿金等,保证金不足以扣除乙方应付费用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8、合同正常到期或因乙方原因导致合同提前终止的,甲方均无任何义务就有关装修、装饰、增建或改建物以及乙方遗留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第二十一条 x合同约定之租赁期间届满,乙方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要求。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本合同约定的各项条款,甲乙双方均须自觉履行,如有一方违约,按合同约定或按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若本合同中同一违约行为、侵权或其他可能导致对方损害的行为,有不同的责任承担方式,守约方可选择任意一种或几种方式要求乙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物业公共服务费及电费或其他费用,除须履行租金、物业公共服务费及电费或其他费用支付义务外,还须向甲方支付欠缴租金的违约金。前述违约金每日按照所欠租金、物业物业公共服务费及电费或其他费用的千分之五计算。
3、乙方擅自解除合同的,应按相当于变更或解约当时叁个月租金金额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所受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二十三条 通知和送达 1、根据本合同需要发出的全部通知,均须采取书面形式,
包括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上述书面通知均须标明合同对方为收件人。
2、上述书面通知按对方在本合同中所列的地址发出,并按本合同规定时间被视为已经送达。如各方中任何一方的地址有变更时,须在变更前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因迟延通知而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
3、上述书面通知:①以传真、电子邮件方式发出的,发出日为送达日;②以挂号邮寄方式发出的,发往该市/区内的邮件,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邮件,邮寄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港、澳、台地区的邮件,邮寄后第七日为送达日。发往上述地区以外的境外邮件,邮寄后十日为送达日;③以人手转递的,人手交递日为送达日;④以特快专递形式发出的,发往该市/区内的,发出后第二日为送达日。发往国内其他地区的,发出后第三日为送达日。发往港、澳、台地区的,发出后第五日为送达日。发往上述地区以外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发出后第十日为送达日。
4、双方地址与联系方式如下甲方地址:【 】
邮编:【 】 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乙方地址:【 】邮编:【 】
联系人:【 】电话:【 】 传真:【 】 邮箱:【 】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可就本合同未尽事宜签署补充协议,补充协议经双方签章后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同意,租赁期内,免费向乙方提供租赁房屋所在大厦一楼部分前台使用,但装修和品牌形象展示方案等须提前经过甲方或物管公司的审核方可实施。
第二十五条 x协议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租赁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x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时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x合同以中文文本为正本。
第二十八条 x合同一式拾壹份,甲方执陆份,乙方执伍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