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客 户 须 知
为了维护您的利益,请在签署本合同前,仔细阅读本合同的各条款,并特别注意如下事项:
1.您已经阅读本合同所有条款,并已经知悉其含义。
2.您已经确保提交的申请文件及资料真实、合法、有效。
3.您将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签订并依约履行本合同。
4.本合同使用 USBkey 数字签名方式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与您亲笔签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合同在线签订必须由借款人本人办理,不得由他人代办。
苏州银行个人在线消费贷款借款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合同信息.合同相对方@@证件种类:@@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
证件号码:@@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联系电话:@@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联系地址:@@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
贷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地址:xxxxxxxxxxxxx 000 x
负责人: @@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
邮编:215000
甲方和乙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平等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定义
1.1 下列用语在本合同中的含义为:
“安全要素”指甲方通过电子银行/渠道发送指令时,乙方确认甲方身份的唯一依据,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登录用户名、签约卡号、账号、手机号码、各类密码、数字证书、申请数字证书的协议号等。登录相关渠道或办理相关业务所涉具体安全要素以苏州银行门户网站、自助银行、网上银行网页等相关渠道发布的
《苏州银行个人电子银行交易规则》(包括其后修改及替代)及业务规则、说明及提示为准。
“在线”指联机的和计算机网络系统联在一起的网络连接状态。
“电子银行”是指苏州银行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合作方”是指与苏州银行合作开展在线消费贷款的企业、组织或机构。
“在线消费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苏州银行与合作方(如有)开展业务合作,采用在线方式向符合苏州银行信贷条件的借款人发放的用于消费用途的贷款。
第二条 贷款金额
2.1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 15.1 条。
第三条 贷款用途
3.1 本合同项下贷款用途为家庭消费。甲方应承诺在贷款期间本合同项下贷款不以任何形式流入证券市场、期货市场和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不得流入投资理财、房地产等非消费领域,不用于借贷牟取非法收入,不用于其他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经营的项目,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失。
第四条 贷款利率
4.1 贷款利率详见本合同第 15.2 条。
4.2 本合同履行期间,采用固定利率,不随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变化作调整。
第五条 贷款期限
5.1 贷款期限详见本合同第 15.3 条。
第六条 贷款发放和支付
6.1 贷款资金的发放:
6.1.1 甲方通过在线方式,使用USBkey 数字签名或其他电子签名方式签订申请贷款所需法律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6.1.2 甲方履行及签署了乙方发放贷款要求的其他手续及相关文件,并经乙方审查同意。
6.1.3 乙方经审核认为符合发放贷款条件的,应将贷款资金划至甲方指定并经乙方认可的账户。贷款由乙方发放至上述甲方账户即为乙方的贷款义务依约履行完毕,乙方自贷款发放日起开始计收利息。如在跨行放款时出现非乙方原因造成贷款资金未及时到达甲方账户,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 贷款资金的支付采取甲方自主支付方式,支付方式具体约定如下:
甲方单笔提款 30 万元及以下,且提款后贷款余额 30 万元及以下的,采用甲方自主支付方式。“自主支付”是指甲方通过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提出申请,乙方在审核通过后将信贷资金发放至本合同约定的放/还款账户,由甲方自主进行支付。
第七条 贷款偿还
7.1 甲方根据乙方相关贷款办法规定,甲方选择的贷款偿还方式详见本合同第 15.6 条。
7.2 甲方应当于本合同规定的每期还款日(详见第 15.6 条)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及其他款项足额存入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 15.7 条),并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于还款日直接从该账户划收应收款项。
7.3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足额归还贷款,乙方有权提前要求甲方清偿贷款本息以及对逾期贷款加收罚息(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 15.8 条)。计算公式为:当月罚息=(当月未还本金+上月未还罚息)*贷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总罚息金额为累计各月罚息之和。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乙方有权对甲方加收罚息(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详见第 15.8 条)。计算公式为:当月罚息=(当月挪用金额+上月未还罚息)*贷款利率*(1+X)*挪用天数/360,总罚息金额为累计各月罚息之和。对逾
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的,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罚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未按时支付的利息,每月计收复利(复利利率详见 15.8 条)。计算公式为:当月复利=当月未还利息*贷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总复利金额为累计各月复利之和。
7.4 如甲方放/还款账户中的款项不足以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到期应付款项或不足以清偿其在乙方的全部债务时,乙方有权决定费用、利息(包括罚息、复利、迟延履行裁判文书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本金的清偿顺序或债权的冲抵顺序,同时乙方有权随时从放/还款账户中划收到期应付款项。
7.5 甲方对乙方在同一合同或不同合同项下负有多笔债务(包括已到期以及未到期的),甲方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对乙方的全部债务的,由乙方决定债务清偿顺序和比例。乙方有权选择要求甲方先行清偿任一或数个合同项下全部或部分债务,及/或同一合同项下任一或数笔全部或部分债务。
第八条 提前还款
8.1 甲方如欲提前还款,应通过乙方的网上银行或手机银行提交申请,每日夜间系统跑批时不可以提前还款,乙方核准后从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及账号见第 15.7 条)划收应收款项。乙方对甲方提前还款日前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作调整。
第九条 其他权利与义务
9.1 甲方保证提供的申请贷款文件与信息是完整、真实、有效、合法的,并承诺将以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本合同,并接受乙方的监督和检查,全面配合乙方的贷后管理工作。
9.2 甲方应定期或随时应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真实反映甲方财务状况或收入情况的文件或证明。
9.3 本合同履行期间,甲方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应在变化发生后十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4 甲方应在本人或家庭收入状况恶化等严重影响还款能力的情况发生后的三日内书面通知乙方。
9.5 甲方不得将贷款挪用于本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9.6 甲方使用合作方安全要素的信息安全问题引发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9.7 乙方承诺严格按照本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地履行相关义务,并承诺对获知的甲方的情况及还款信用信息保密,但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应监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披露的和甲方授权乙方提供给合作方的除外。还款信用信息以乙方记录为准。乙方有权将前述情况及信息录入金融监管机构、合作方和其他政府机构建立和/或认可的个人信用信息数据系统。
9.8 本合同将以电子文本文件形式作为档案信息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为贷款结清之日起 10 年。
9.9 贷款金额、利率、期限等均以本合同载明的信息为准。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0.1 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即构成违约:
10.1.1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10.1.2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逾期或未按约定的金额归还贷款本息;
10.1.3 甲方提供的证明、资料等文件存在不完整、虚假、非法的情况;
10.1.4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进行贷款资金支付;
10.1.5 甲方在授信期间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被宣告失踪、完全或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10.1.6 甲方拒绝或阻挠乙方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
10.1.7 甲方不履行本合同或怠于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或有其他乙方认为可能影响甲方归还乙方贷款的行为。
10.2 若甲方发生违约情况时,乙方有权采取以下一种或多种措施:
10.2.1 要求甲方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10.2.2 按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和本合同约定计收利息、罚息和复利;
10.2.3 停止发放贷款,宣布本合同项下已发放贷款提前到期,要求甲方立即偿还全部到期贷款及相应利息、罚息、复利;
10.2.4 从甲方在乙方的任何营业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款以抵偿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抵偿顺序由乙方指定;
10.2.5 其他法律允许的措施。
10.3 乙方因实现债权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差旅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评估拍卖费等),均由甲方承担。
第十一条 纠纷的解决
11.1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进行协商或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2 合同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并进入诉讼程序的,如涉及争议的标的额不超过人民币十万元,各方均同意由管辖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进行审理。第十二条 合同生效和终止
12.1 本合同自甲方数字签名、乙方数字签章之日起生效,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12.2 因甲方账户状态异常或乙方系统原因造成贷款发放失败,本合同自动终止,同时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义务自动解除。
第十三条 送达与通知
详见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第十四条 附则
14.1 与本合同相关的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个人借款凭证、甲方向乙方提交的申请贷款文件、资料、证明等,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4.2 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后,甲方使用本合同项下贷款所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乙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
14.3 在签署本合同时,乙方就本合同的全部条款已向甲方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双方对合同的全部条款均无疑义,并对当事人有关权利义务和责任限制或免除条款的法律含义有准确无误的理解。
第十五条 具体约定
15.1 本合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合同信息.合同金额(大写)@@ 整,(小写)@@合同信息.合同金额(小写)@@元。
15.2 本合同贷款年利率为@@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计算方法为单利)。
15.2.1 贷款利息=贷款本金×贷款日利率×贷款本金实际计息天数。
15.2.2 贷款计息天数:按人行公布的 360 天计息规则(每月计息天数均为 30 天,不足 30 天按 30 天计算)按日计息计算得出的天数。
15.2.3 贷款日利率:日利率=年利率/360。
15.3 本合同贷款期限自@@合同信息.合同有效期开始日期—年@@年@@合同信息.合同有效期开始日期—月@@月@@合同信息.合同有效期开始日期—日@@日起至@@合同 信息.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期—年@@年@@合同信息.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期—月@@月@@合同信息.合同有效期截止日期—日@@日止,自贷款发放日起计息。
15.4 本合同支付方式为自主支付。
15.6 甲方选择的还款方式为以下第@@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 种:
15.6.1 按月等额本金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日,还款总期数为@@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期。
15.6.2 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方式。还款日为每月@@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日,还款总期数为@@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期。
15.6.3 按月付息到期一次还本方式。付息日为每月@@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日。
15.6.4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方式。还款日为@@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无论甲方选择上述第几种还款方式,利息均按照本合同约定计算。
15.7 甲方在乙方开立放/还款账户,账户名称:@@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账号:@@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
15.8 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加收@@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挪用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加收@@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借款人迟延支付的利息,应按合同利率加收@@合同信息.自定义书签@@%计收复利。
15.8.1 若借款人未按约定还款,罚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月罚息=(当月未还本金+上月未还罚息)*贷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总罚息金额为累计各月罚息之和。
15.8..2 若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罚息的计算公式为:当月罚息=(当月挪用金额+上月未还罚息)*贷款利率*(1+X)*挪用天数/360,总罚息金额为累计各月罚息之和。
15.8.3 复利的计算公式为:当月复利=当月未还利息*贷款利率*(1+X)*逾期天数/360,总复利金额为累计各月复利之和。
15.9 贷款发放当日内不得部分或全部提前还款。
甲乙双方约定贷款可通过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提前还款,甲方提前还款的,以乙方计算机系统记录作为双方认可的还款依据。
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甲方:
年 月 日
乙方:苏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附件:送达地址确认书
本 人 | |||
证件类型 | 证件号码 | ||
联系地址 | |||
联系电话 | |||
电子邮箱地址 | |||
其他联系方式 |
本送达地址确认书系《【 】合同》(合同编号【 】,以下简称“本合同”)之附件。本人谨此不可撤销地确认下列地址为本人接收各类文书的正式送达地址:
本人确认以上地址(包括但不限于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电子邮箱地址、其他联系方式)均可作为本人接收一切诉讼/仲裁/公证等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开庭传票、裁判文书、调解书、执行法律文书、拍卖摇号通知、评估报告、核实函)(以下简称“诉讼文书”)的送达地址,且该送达地址适用于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至本合同履行完毕之日止,包括产生纠纷后的各个诉讼、仲裁及执行阶段。本人同时不可撤销地确认苏州银行均可采用前述联系方式中的包含电子方式在内的任一方式向本人发出所有催收函、对账单以及有关本合同的其他通知等全部文书(以下简称“通知文书”)。
本人在此不可撤销地同意,司法机关可以通过中国审判流程信息公开网、全国统一送达平台、传真、电子邮件、即时通讯账号、手机号码等电子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和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本人接收送达的传真、电子邮件、手机号码等电子地址的具体信息以本人在本《送达地址确认书》中填写的联系方式为准。人民法院采用电子送达方式向上述电子地址进行送达的,送达信息到达电子地址所在系统时,即为送达。
本人同意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苏州银行可采取一种或多种送达方式送达诉讼文书、证据材料和通知文书等,采取多种方式送达的,送达时间以上述送达方式中最先送达的为准。
本人若变更联系方式的,应当在变更之后第二日及时书面通知苏州银行;否则,苏州银行、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文书或通知,仍以上述约定的联系方式为
送达地址,本人对此均放弃任何抗辩的权利。如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本人(本单位)签收。
因本人提供或确认的送达地址、联系电话不准确,本人拒签或无人签收的,或送达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未及时书面告知苏州银行,导致苏州银行发出的文书、通知或司法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等发出的诉讼文书未被本人实际接收的,该文书或通知寄出/发出后第五个工作日或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