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缙云县三里灯具市场区块城中村改造项目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一条 为妥善做好建设用地上征收集体所有土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以下简称征地房屋补偿),切实保护被补偿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补偿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实施方案。
第二条 县国土资源局为项目红线范围内征地房屋补偿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指导监督单位,五云街道办事处为征地房屋补偿工作具体实施单位(以下简称补偿人)。
第三条 安置地块:位于三里灯具市场改造地块。
第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实行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产权调换三种方式。
货币补偿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提供补偿安置资金,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安置房屋的一种安置方式。
迁建安置是指补偿人向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被补偿人提供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划拨的联立式房屋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产权调换是指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提供套式房屋与被补偿人的房屋进行调换并结算差价的一种安置方式。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套式房屋,安置房屋的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
第五条 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口在三里街村,同时享受所属村民小组和自然村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完全权利和义务的村民(以下简称“本村社员”),资格由本集体经济组织认定,并在村内进行公示,公示后分别报五云街道办事处审查备案。
第六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
(二)被补偿房屋为住宅房屋;
(三)符合本方案第十九条的规定。
第七条 被补偿人及其被补偿房屋虽具备第六条规定的条件,但其房屋来源为1982年2月13日之后购买或赠与的,只能实行产权调换或货币补偿(直接购买村集体的房屋除外)。
第八条 征收非“本村社员”的住宅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九条 被补偿房屋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可选择货币补偿、迁建安置、产权调换,但迁建安置、产权调换只能选择其中一种方式。
第十条 被补偿房屋的合法权源以《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或其他有效权属凭证为准。未经产权登记及权源不明确的房屋,由县国土、建设、综合执法等职能部门认定。违法违章建筑不予补偿。
有合法权源的天井参照建设用地征收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 附属用房是指主楼外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厨房、家禽畜栏舍、厕所、储藏室、配电房、灰铺、车库等,按实际建筑面积予以补偿安置;被补偿人仅有附属用房被补偿的,只能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
第十二条 被补偿房屋属于共有产权,共有人未达成分摊协议的,以共有权人作为一户予以补偿安置。
第十三条 安置人口资格认定以2018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但被补偿人为“本村社员”,其家庭人口有下列情形的,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已领取独生子女证或依法结婚登记,符合生育政策,可生育子女的,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二)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男性,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x)婚育只有女儿,且女儿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只能有一个女儿可增加一个安置人口;
(四)父母属“本村社员”且无其它住宅房屋,与被补偿人独立分户,经父母本人及被补偿人的兄弟姐妹同意,可计入安置人口;
(五)被补偿人家庭成员属非“本村社员”,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计入安置人口:
1. 非农业人口,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包括购买公房、房改房、集资房、限价商品房、安居房、解困房、微利房和经济适用房,领取经济适用房价差补助,下同)的配偶;
2. 非农业人口未婚随父母居住,且未享受房改等政策的子女;
3. 原户口在本自然村的现役军人(不含三期以上士官和现役军官);
4. 原户口在本自然村的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
5. 原户口在本自然村仍在服刑的人员;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人员;
(六)被补偿人为女性且为“本村社员”的,其配偶未享受房改等政策,区分下列情况计算安置人口:
1. 被补偿人若无兄弟姐妹,其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2. 被补偿人若有兄弟,其配偶不能计入安置人口;
3. 被补偿人若仅有姐妹,经父母同意、姐妹协商一致,姐妹其中一人的配偶可计入安置人口。
(七)被补偿人或其家庭成员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包括退休人员)不作为迁建安置计算人口。
第十四条 被补偿房屋在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前没有析产过户,需要析产分割的,必须按户数平均分割。
笫十五条 房屋价格计算:被补偿房屋价值与安置房屋供应价格,采用重置价和市场评估价计算。
(一)重置价是指在当前的建筑技术、工艺水平、建材价格、运输费用和人工费用等情况下,重新构建与原有房屋结构、式样、质量、功能基本相同的房屋所需的费用,但不包括征地、绿化、道路及配套设施等费用,重置价由县相关部门发布;
(二)市场评估价是指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日的评估比准价格,结合被补偿房屋和安置房屋具体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成新、层次、装修和土地性质、土地使用权类型(国有划拨、出让)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补偿人协商选定;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10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补偿人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
参加抽签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抽签过程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公证费用列入征地房屋补偿安置成本。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被选定或者确定后,由补偿人作为委托人与其签订评估委托合同。
第十七条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应当根据本方案规定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协议应当明确约定补偿形式、补偿标准和金额、补助奖励标准和额度、安置方式、安置用房户型和套数、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违约责任及补偿双方认为需要订立的其他事项。签订协议的被补偿人以户为单位,以户主为代表。
第十八条 被补偿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补偿房屋的货币补偿金额根据类似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被补偿住宅房屋、附属用房的合法建筑面积全部选择货币补偿,以及部分选择产权调换后的剩余建筑面积选择货币补偿的,在货币补偿的基础上(不含附属物、装修、临时xx、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增加10%的奖励;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被补偿房屋后, 补偿人一次性付清所有应付款项;
(三)征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办公用房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征收国有或集体所有的生产性用房及附属用房等统一实行货币补偿。
第十九条 被补偿人选择迁建安置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安置房屋由补偿人统一规划建设,建筑层次为三层;
(二)安置办法:
1. 被补偿人为1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
2. 被补偿人为2-4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少于52.5平方米的,安排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52.5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
3. 被补偿人为5人以上(含5人)户,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30平方米少于52.5平方米的,安排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52.5平方米少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7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被补偿房屋建筑占地面积等于或大于70平方米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8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
4. 被补偿人在本次征地房屋补偿前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迁建安置,本次征收时为1人户已安置建筑占地面积40平方米以上(含40平方米)的,或2人以上户已安置建筑占地面积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的,本次被补偿房屋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若为2人以上户,但已安置建筑占地面积未达到40平方米的,在本次征地房屋补偿过程中又符合迁建安置条件的,可选择建筑占地面积约40平方米的迁建安置;
5. 被补偿人在本次征地房屋补偿时已离婚,离婚前已实行异地安置或迁建安置,且安置建筑占地面积70平方米以上(含70平方米)的,离婚双方均不能选择迁建安置;
(三)被补偿房屋的补偿和迁建安置房供应价: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与安置建筑面积相等部分,被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安置房屋按重置价计算;不足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60%计算供应,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超过安置建筑面积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进行结算;阁楼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市场评估价的40%计算供应,土地使用权为国有出让,并予以确权登记;
(四)安置房的房款结算: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屋供应金额,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在安置房屋交付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条 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安置。
第二十一条 产权调换选择多层(配备电梯,总层数为四至六层)或小高层(配备电梯,总层数为七至十一层)的,增加1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选择高层(总层数为十二层以上)的,增加25%的建筑面积予以安置。
第二十二条 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选择,根据最接近可安置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安置房,具体选房办法另行制定。安置房屋在可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内部分按重置价供应,但应结合层次等因素;因房屋套型结构不可分割而使总安置建筑面积超过10平方米以内部分,按照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超过10平方米以上部分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价供应,超过面积不得多于20平方米。
补偿人与被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的补偿金额与安置房供应金额,在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时计算差价,在安置房交付前规定时间内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矿仓储用房的征收,原则上实行货币补偿。符合规定条件的,根据产业布局规划可以在工业园区(或功能区)内实行土地置换安置:
(一)选择货币补偿的,被补偿房屋的土地参照类似国有工业用地市场评估价格予以补偿,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的,按补偿总价(不含附属物、装修、停业损失、临时xx、搬家补助、奖励等费用) 的20%予以奖励;
(二)选择土地置换安置的,按用地类型、面积进行置换,土地按市场评估价结算差价,房屋按重置价结合成新予以补偿。
第二十四条 被补偿人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户口簿》、《结婚证》、身份证或其它有效证件。
第二十五条 按规定腾空后的被补偿房屋归补偿人所有,由补偿人统一处理。
第二十六条 安置房屋建设和供应的有关规定:
(一)安置房屋统一规划建设,安置小区内的道路、供排水、通讯、有线电视、供电、排污、绿化等配套设施由补偿人统一建设。建筑标准:外墙装饰、内墙粉白、地面粗平、水电(计量表)安装到户、外墙窗和进户门齐全、落水管安装到位、公共部位按设计要求实施到位;
(二)补偿人提供安置房屋建筑面积约7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不等的套式户型,被补偿人应当按照超最少建筑面积的原则选择相应建筑面积的安置房;
(三)安置房供应价格原则上应当结合层次等因素结算;
(四)每套套式安置房配套一个车位(包括人防车位)或储藏室,在选择前按照户型面积、楼层等因素合理搭配后供被补偿人选择,车位、储藏室、阁楼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安置面积;
(五)套式安置附属用房的供应价格:
车位供应价按每个3万元计算,储藏室供应价格按每平方米2000元计算;
阁楼按规定计算建筑面积的部分,供应价格按市场评估价的60%供应给顶楼住户,并予以确权登记;
(六)套房安置的物业用房按7‰提取;
(七)选择套房安置的被补偿人,必须按规定交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并按照规定缴纳物业管理费;
(八)相关税费按法律规定由各自承担。
笫二十七条 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以下有关规定执行:
(一)住宅房屋
1. 搬迁补助费标准: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按被补偿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6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000元;
使用临时xx房的,在迁往正式安置房屋或自行购置的房屋需再次搬家时,再按上述标准发给搬迁补助费;
2. 临时安置补助费:被补偿人选择产权调换的, 临时xx房由被补偿人自行解决,补偿人按下列标准发给临时安置补助费:从腾空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规定的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房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双倍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但安置后六个月仍按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迁建安置的,过渡期限为两年;选择产权调换的,过渡期限为三年。
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元/月的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二)企业生产用房
1. 搬迁补助费:被补偿人的被补偿房屋腾空后,按被补偿房屋每平方米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搬迁补助费,每户不低于1500元;机器设备的拆卸费、搬运费、安装费、调试费和搬迁后无法恢复使用的生产设备重置费等费用按搬迁评估标准支付;
2. 临时安置补助费:工矿仓储用房选择土地置换的,从腾空之日起到安置后的六个月内,补偿人按所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人按被补偿房屋建筑面积,根据租金评估标准一次性支付十二个月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3. 停产损失补偿:按被补偿房屋价值的5%予以补偿。
生产经营者认为其停产损失超过前款规定计算的补偿费的,应当向补偿人提供征地房屋补偿公告日前三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补偿人与被补偿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第二十八条 奖励:
(一)被补偿人在补偿人规定的期限内配合房地产评估机构做好被补偿房屋评估工作,且在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约定时间内腾空并移交房屋的,补偿人根据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被补偿人50元/㎡的奖励,具体评估时间另行公布;
(二)征地房屋补偿公告发布后,被补偿人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签约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三)被补偿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搬迁腾空房屋并经验收合格后交付房屋钥匙的,按被补偿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奖励。第一批次奖励200元/㎡;第二批次奖励100元/㎡;第三批次奖励50元/㎡;逾期不享受奖励。具体腾空批次时间另行公布。
第二十九条 x补偿安置方案由缙云县房屋与土地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x补偿安置方案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