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邀请书
目 录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4
第五章 投标文件格式 126
第六章 招标项目基础资料 144
第一章 投标邀请书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投标邀请书
致通过资格预审的各投标人(被邀请单位名称):
1. 你单位已通过资格预审,现邀请你单位按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参加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投标。
2. 招标文件的获取
请你单位于 2024 年 07 月 01 日 18 时 00 分至 2024 年 07 月 06 日 18 时 00分(北京时间,下同,节假日不休息)登陆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
//xxxxxx.xxxxx.xxx.xx)免费下载招标文件。
2.1 与招标相关的补遗书、澄清函、通知等发布在《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请投标人随时关注,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3.投标文件的递交
3.1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进行。请申请人在开标时间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登陆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 “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 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3.2 网上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 2024 年 07 月 22 日 10 时 00 分。
3.3 网上开标地址: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六楼网络开标直播一厅,xxxxxxxxxxxx 00 x。
开标系统网址:(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4. 你单位收到本投标邀请书后,请于 2024 年 07 月 01 日 18 时 00 分前以电子邮件或快递方式予以确认,并明确是否准备参与投标。你单位在本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内未表示是否参加投标或明确表示不参加投标的,不得再参加投标。
5. 联系方式
招 标 人: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xxxxxxxxx 0 x联 系 人:张达刚
电 话:13830099039
招标代理: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联 系 人:xxx xx
电 话:0931-2909719
监督部门: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xxxxxxxxx 000 x交通综合大厦电 话:0931-8485119
2024 年 07 月 01 日
附件 确认通知
确认通知
(招标人名称):
我方已于 年 月 日收到你方 年 月 日发出的 (项目名称)选择特许经营者招标的投标邀请书,并确认 (参加/不参加)投标。
特此确认。
被邀请单位名称: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1.2 | 招标人 | 招 标 人:白银市交通运输局 地 址:xxxxxxxxx 0 x联 系 人:张达刚 电 话:13830099039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招标代理: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地 址:xxxxxxxxx 000 x联 系 人:xxx 辛渊 电 话:0931-2909719 |
1.1.4 | 项目名称 |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 |
1.1.5 | 项目建设地点 | 甘肃省白银市 |
1.2.1 | 项目投资金额 | 项目投资金额为 1732686.30 万元。 |
1.2.2 | 资本金比例 | 项目资本金占项目总投资的 20%。 |
1.2.3 | 资金来源 | 资本金由特许经营者按各自股权比例以自有资 金出资;其余资金由特许经营者通过合规的融资方式筹集。 |
1.3.1 | 招标范围 | 本次招标范围为选择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的特许经营者 |
1.3.2 |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 建设—运营—移交(BOT)。 建设管理模式:(1)工程发包方式:工程发包模式可由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自行选择采用设计、施工总承包(EPC)方式、施工总承包方式或专业工程发包等方式。如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股东)具备相应的法定资格,可自行建设;如不具备则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建设主体; (2)监理、试验检测、全过程造价跟踪审计等单位的选择:由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通过法定方式选择,对特许经营者和实施机构负责。 运营模式:由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指项目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移交: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两个阶段,其中: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为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前期手续、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 营期为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有权部门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 ||
1.3.3 | 特许经营期限 |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包括建设期和运营期(同收费期),其中:建设期包含前期工作准备期和施工期,前期工作准备期为 12 个月,以特许经营协议签订日起至项目开工日止,准备期内特许经营者须完成项目核准、勘察设计及报批、开工准备等工作;施工期为 48 个月(即 4 年),以开工 日起至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止;运营期为 360 个月(即 30 年,最终按有权部门批复期限为准),自本项目收费许可取得之日起计。 如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建设期延长,政府方将按《特许经营协议》有关规定对特许经营者进行处罚。如因政策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前期工作准备期和建设期延长,各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经批准后可延长前期工作准备期或建设期。特许经营者可结合国家及甘肃省相关政策提出需政 府支持的有关申请,政府方可根据政策规定给予支持。 特许经营期内,若法律法规对经营性公路收 费期上限作出调整,可在综合考虑符合届时法律 法规、项目情况、协议约定等前提下,按程序重新合理界定特许经营期限。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1.3.4 | 产出能力和服务要求 | 1.建设期各项产出标准如下: (1)交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2)竣工验收的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不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并认真执行国家、省级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等。 (4)稳定标准:xx组织施工,不发生重大稳定矛盾,不因施工影响和设计缺陷、拖欠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引发大规模群众上访事件;不发生因施工及外延影响导致地方道路、河流及相关设施的损坏、施工环境污染、噪音污染而引发的群体 性群众上访事件。 (5)环保标准:杜绝噪声、粉尘、固体废弃物、有毒有害气体、 污水污染,排放达标;无严重扰民;无环保事件发生;通过环评验收。 (6)文物保护:严格执行《文物保护法》、国家及甘肃省文物保护部门对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 (7)争创省级公路品质工程。 (8)公路设计服务水平标准: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14),主线及一级支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三级及以上,二级支线达到设计服务水平四级及以上。 (9)广告和服务设施等经营项目建设标准:应 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运营期各项产出标准如下: (1)运营养护标准: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养护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和省高速公路行业管理部门下达的技术质量标准执行。 (2)广告和服务设施等路衍经济经营项目运营标准:应满足相关产业的行业标准要求,同时符合甘肃省相关主管部门的行业管理要求。 | ||
1.4.1 | 投标人法人资格、财务状况、投融资能力、商业信誉和其他要求 | 法人资格:见本章附录 1 财务状况:见本章附录 2 投融资能力:见本章附录 3 商业信誉:见本章附录 4 |
1.4.2 | 联合体 | 接受 |
1.4.4 | 投标人不得存在的其他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 | (6)增加:在近三年内(2021 年 5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不得有行贿犯罪行为,申请人需提供承诺书(承诺书格式自拟)。 |
1.8.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 |
1.9.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 |
2.1 | 构成招标文件的其他材料 | 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发布的相关的法 律法规、办法等。澄清文件、答疑文件、补遗书等(如有)。 |
2.2.1 | 投标人要求澄清招标文件 | 时间: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 16 天前(以招标人收到时间为准);形式:在查阅招标文件后如有问题,投标人应将疑问函件的电子文件(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 (00000000@xx.xxx),并电话告知招标代理。 |
2.2.2 | 招标文件澄清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2.2.3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澄清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信息页面、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遗书(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
2.3.1 | 招标文件修改发出的形式 | 招标人将澄清文件发布至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招标人不再另行通知。 |
2.3.2 | 投标人确认收到招标文件修改的时间 | 不需确认,请投标人自行登录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网项目信息页面、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查询,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 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投标人因未及时阅读补遗书(或答疑文件)或未及时下载补遗书(或答疑文件)而引起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 招标人概不负责。 |
3.1.6 | 项目建设期的政府投资支持 |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各级政府不提供可行性缺口 补助,不承诺保底收益率,不提供可用性付费等,不使用财政资金弥补本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 |
3.1.7 | 征地拆迁 | 本项目沿线地方政府开展征地拆迁及相关补偿工作,相关费用由特许经营者承担并纳入项目建设成本,征地拆迁费在概算范围内由地方政府包干使用,如因政策原因导致征地拆迁费不足,则通过使用预备费解决,如预备费仍不足则由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筹措解决。 |
3.1.9 | 最高投标限价 | 1、收费单价:一类客车全线平均单公里收费价格0.6元/车公里(小于等于一类客车全线平均单公里收费价格0.6元/车公里均为有效报价); 2、项目总投资:1732686.30万元。 注:收费单价及项目总投资报价均不允许超出最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高限价。 | ||
3.2.1 | 投标有效期 | 自递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计算 180 天 |
3.3.1 | 投标担保 | 依据《甘肃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停止收取政府项目投标保证金等有关事项的通知》(甘交建设函 〔2023〕63号),本招标项目不收取投标保证金。招投标阶段,投标人如出现失信行为,应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法律责任,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相关失信行为上报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 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
3.3.3 | 投标担保的利息计算原则 | / |
3.3.4 | 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 / |
3.5.4 | 投标文件副本份数及其他要求 | 中标人在合同签订前需向招标人提交资料: (1)纸质版投标文件:正本1套、副本2套; (2)U 盘存储电子文件 1 份。 |
3.5.5 | 装订的其他要求 |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r/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登陆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投标人按照投标文件格式编制投标文件,按要求签 字、盖章后扫描为一份彩色PDF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 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4.1.1 | 封套上写明 | 本款不适用。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本项目开评标活动通过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r/login)进行。请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登录系统,下载“投标文件固化工具”、“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和“固化后的招标文件”,参照“网上开评标系统使用手册”来固化您的投标文件,并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和开标操作。若在开标截止时间前没有完成网上投标(上传已固化投标文件的文件HASH编码)则视为放弃投标。 投标文件第一个信封(商务及技术文件)网上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同招标公告。 投标文件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网上开标时间和开标地点:另行通知。 开标系统网址: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5.2.1 | 开标程序 | 按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上开评标系统流程执行。 |
6.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共 9 人,其中招标人代表 3 人,专家 6 人。 评标专家确定方式:从甘肃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
6.3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7.1 | 中标候选人公示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日 公示的其他内容:无 |
7.4 | 特许经营协议公示媒介 | 甘肃省交通运输厅网站发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6 | 中标通知书和中标结果通知发出的形式 | 中标通知书以经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代理及招标人签字盖章,且带二维码的书面通知书为准; 中标结果通知书扫描件以邮件形式向未中标单位投 标登记填写的邮箱中逐一发出。 |
7.7 | 中标结果公告媒介及期限 | 公示媒介:同资格预审公告发布媒介公示期限:3 日 |
7.8.1 | 投资履约担保 | 投资履约担保金额:10000 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 |
7.9.1 | 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 | 中标通知书签发后 120 天内 |
7.10.1 | 特许经营者及项目公司 | 结合本项目实际情况,中标人须成立项目公 司(独立中标的特许经营者可不成立项目公司)。如成立项目公司,项目实施机构与中标人签订初步协议,约定其在规定期限内成立项目公司作为具体的实施主体,并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项目核准后,确定项目公司为项目法人并承担相应法定职责(成立项目公司时,本方案中的特许经营者与项目公司属同一方);成立项目公司时,主要要求如下: 1.项目公司的注册地点:白银市(具体地点在特许经营协议中详细约定),经营范围以市场监管部门登记注册的营业执照为准。 2.项目公司注册资本:暂定为人民币 50000万元,须在项目交工前实缴到位。 3.股权结构:特许经营者享有项目公司 100%股权。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7.11.1 | 建设期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金额:24000 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 |
7.12.1 | 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间 | 项目公司注册登记后 60 天内 |
8.5 | 监督部门 | 监督单位:甘肃省交通运输厅 地 址:xxxxxxxxxxxx 000 x交通综合大厦 联系电话:0000-000000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
9.2 | 招标人不组织进行工程现场踏勘,也不召开投标预备会,投标人如有 疑问,要求对招标文件进行澄清和解答的,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要求澄清和解答的问题以书面形式(word 版和带公章的扫描版)提交至招标代理机构并电话告知,电子邮箱:00000000@xx.xxx。 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提出的问题进行整理,对需要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在规定时间内,制作答疑文件(或补遗书)在相关发布媒介发布,所有投标人应注意浏览网页或系统后台及时下载,招标人未澄清和解答的问题应由投标人仔细阅读招标文件后自行考虑。招标人不再电话等方式另行通知,因未下载到答疑文件(或补遗书)而引起所有不良后果均由投标人承担,招标人概不负责。 | |
9.3 | 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一直有效,以保证往来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能及时通知投标人,并能及时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承担由此 引起的一切后果。 | |
9.4 | 投标人提交给招标人的各种文件和资料均应真实可靠,并对其所投入的人员证件、单位业绩证明材料及投标人基本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如果招标人在评审时或必要的调查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其申请 文件不予通过审查。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9.5 | 1、补贴运营情况说明:运营阶段在不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的前提下,特许经营者可结合适用政策提出申请。 2、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1)拟定一类客车为 0.6 元/车公里+10 元 /车次隧道收费+15 元/车次桥梁收费;(2)最终实施的收费标准以有权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为准。 | |
9.6 | 利润分配: 政府方不参与本项目的利润分配但有权获得项目超额收入分成;在项目出现超额收入前,特许经营者不得从项目提取任何费用,收费收入应优先用于项目的正常运营和融资的还本付息。 在保障特许经营者合理回报的前提下,为避免暴利的同时鼓励特许经营者积极运营本项目,从运营期第20年起,实施机构每5年对项目开展1 次收入评估工作,在评估时以实施方案预测的收费收入额度为基础,如运营期内已累计的各年实际总收入超出实施方案预测的对应年度总收入,则视为出现超额收入,超出部分按政府方40%、特许经营者60%进行超额收入分成。 | |
9.7 | 鼓励民营企业参与的保障措施:主要包括合法合规开展特许经营者招投标、增加对民营企业不同持股比例的加分支持、优化保障机制,取消不合理资格限制,降低参与成本,鼓励联合体形式投标,鼓励民营企业参与分包工作,建立民营企业参与项目激励机制等方式。 | |
9.8 | 投资管理方式: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履行核准手续。特许经营者作为项目法人承接政府方前期成果后应按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及时开展本项目的核准、勘察设计、专项评估(价)、施工许可等手续。特许经营者在项目核准、勘察设计阶段原则上应满足本方案确定的相关工程技术要求。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9.9 | 本项目涉及的建设用地在符合《划拨用地目录》要求基础上,以划拨方式提供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使用,经营性用地由特许经营者按法定程序或相关政策、合同协议等依法合规获取。 | |
9.10 | 其他担保: 运营期的履约保证金 履约担保金额:1.一般年度运营期履约担保:2000 万元; 2.大修年运营期履约担保:30000 万元; 履约担保形式:工程保函、保兑支票、银行汇票以及其他法定形式。 | |
9.11 | 项目移交: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届满前 12 个月,实施机构和特许经 营者应共同成立移交委员会,制定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等移交方案,负责过渡期内有关特许经营期届满后项目移交的相关事宜。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特许经营者(成立项目公司后指项目公司)应向政府方或其指定机构完好无偿、无条件移交本项目资产。 | |
9.12 | 项目评价分为建设期、运营期和移交期三个阶段,建设期评价分2次开展,项目交工验收完成进入运营收费后1 年内进行建设期第一次评价,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1年内进行建设期第二次评价;建设期评价按照两次评价结果的平均值作为最终建设期评价结果。项目运营期每一完整财政年度应开展1次评价。移交期评价在移交完成后开展1次。 项目实施机构按照政策要求结合项目实际制定绩效监控方案对项目进 行绩效监控,项目公司应积极配合。 | |
9.13 | 1.交易服务费:对进入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进行交易成交的项目应按甘发改收费〔2017〕573 号文规定标准,交纳交易服务费。由中标人支付,费用含入投标报价之中,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2.招标代理费:30万元整(大写:叁拾万元整) 投标人中标后,应在收到付款通知后向招标代理单位支付招标代理费。该费用由中标人支付,招标人不再另行支付。 甘肃省招标中心有限公司 账 号: 0104 1012 2000 1302 31 |
条款号 | 条 款 名 称 | 编 列 内 容 |
开户行名称:兰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雁滩支行开户行行号: 314821008010 电 话:0931-2909715 招标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方式向招标人或投标人收取现金。 |
附录 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
资格条件 |
须为中国境内依法注册的法人,且合法存续,没有处于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等不良状态。 注: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成员数量不超过 15 家。 |
附录 2 资格审查条件(财务状况)
资格条件 |
1、财务状况良好,提供近三年(2020、2021 和 2022 年度)经第三方审计机构出具的财务审计报告,并且没有处于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2、2022 年末资产负债率小于 85%。(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牵头人为准。) |
附录 3 资格审查条件(投融资能力)
资格条件 |
1、2022 年末净资产不低于项目估算总投资的 35%;具有不低于项目投资估算的投融资能力,其中:投资能力不低于 34.6 亿元人民币,融资能力不低于 138.6 亿元人民币。 注:投资能力以 2022 年末净资产数值为准,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融资能力按有效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或“金融机构贷款意向书”或“其他融资方案”等一项或多项累加确定,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以提供 2022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以及投标截止日前有效的融资证明材料扫描件为准。 2、近五年以来(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以取得收费许 可时间为准)至少具有 1 条收费公路项目业绩(同时承担投融资和运营)。 注:联合体形式投标的以各方总和为准,可以是各成员单独参与的项目,也可以是以股东身份参股的项目,需提供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及项目收费相关证明材料扫描件。 |
附录 4 资格审查条件(商业信誉)
资格条件 |
1、申请人商业信誉良好,申请人不得存在下列不良状况或不良信用记录:被省级及以上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取消招标项目所在地的投标资格且处于有效期内;被责令停业,暂扣或吊销执照,或吊销资质证书;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xxxx://xxx.xxxxxxxxxxx.xxx.xx/)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近三年内(2021 年 5 月 1 日至投标截止日)有行贿犯罪行为的。 2、申请人凡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全国公路从业单位 2022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中或甘肃省 2022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被评为 D级或曾被评为 D 级但处罚期限未过的无资格参与本项目投标。 |
投标人须知正文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选择特许经营者进行招标。
1.1.2 本招标项目招标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本招标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招标项目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项目投资金额、资本金比例和资金来源
1.2.1 本项目的投资金额: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项目的资本金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3 本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操作模式、项目合作期和绩效目标要求
1.3.1 本项目招标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项目操作模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4 本项目产出能力和服务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资格要求
1.4.1 投标人应是收到招标人发出投标邀请书的单位。
1.4.2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应为所有联合体成员(包括联合体牵头人)。投标函及投标文件(联合体协议书除外)仅需联合体牵头人进行签字、盖章即可。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所有费用自理。
1.6 保密
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招标投标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踏勘现场
1.8.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组织踏勘现场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部分投标人未按时参加踏勘现场的,不影响踏勘现场的正常进行。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部分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1.8.2 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
1.8.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投标人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8.4 招标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工程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9 投标预备会
1.9.1 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招标人按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投标预备会,澄清投标人提出的问题。
1.9.2 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以便招标人在会议期间澄清。
1.9.3 投标预备会后,招标人将对投标人所提问题的澄清,以本章第 2.2 款 规定的形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该澄清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1.10 响应和偏差
1.10.1 投标文件偏离招标文件某些要求,视为投标文件存在偏差。偏差包括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
1.10.2 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满足性的响应,否则,视为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差,投标人的投标将被否决。投标文件作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招标人的承诺,不视为存在偏差。
投标文件存在第三章“评标办法”中所列任一否决投标情形的,均属于存在重大偏差。
1.10.3 投标文件中的下列偏差为细微偏差:
(1)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移交方案不够完
善;
(2)投标文件页码不连续、采用活页夹装订、个别文字有遗漏错误等不影响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偏差。
1.10.4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中的细微偏差按如下规定处理:
(1)对于本章第 1.10.3 项(1)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在相关评分因素的评分中酌情扣分;
(2)对于本章第 1.10.3 项(2)目所述的细微偏差,可要求投标人对细微偏差进行澄清。
1.10.5 投标人应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项目公司组建方案、项目建设方案、项目运营方案、移交方案等内容以对招标文件作出响应。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构成
2.1.1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特许经营协议;
(5)投标文件格式;
(6)招标项目基础资料。
根据本章第 1.9 款、第 2.2 款和第 2.3 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招标文件中载明的特许经营协议为草案,具体内容除核心条款外可按招标文件规定可进一步协商,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后签订。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投标人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将提出的问题送达招标人,要求招标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发给所有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澄清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投标人在收到澄清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澄清。
2.2.4 除非招标人认为确有必要答复,否则,招标人有权拒绝回复投标人在本章第 2.2.1 项规定的时间后提出的任何澄清要求。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修改招标文件,并通知所有已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15 日,且修改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将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投标人收到修改内容后,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形式通知招标人,确认已收到该修改。
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
天前以书面形式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 天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 投标文件
3.1 投标文件的构成及投标人应考虑的因素
3.1.1 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
(3)联合体协议书;
(4)关于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建议;
(5)资格审查资料;
(6)项目实施计划;
(7)其他材料。
3.1.2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不接受联合体投标的,或投标人没有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联合体协议书。
3.1.3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未按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投标文件不包括本章第 3.1.1(4)目所指的投标担保。(本项不适用)
3.1.4 投标人在详细研究招标文件中的特许经营协议之后,应在投标文件中写明对特许经营协议条款的建议并阐述理由。上述建议和理由应在满足国家法律
法规的前提下,有利于项目的建设、运营、移交等,是合同谈判的依据,但并不意味着招标人必须接受上述建议。
3.1.5 随同投标文件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应满足本招标文件的要求,并需进行详细论述,证明投标人各项计划与方案的合理性和可行性。投标人提交的项目实施计划将作为对投标文件进行综合评审的主要依据,该计划也是投标人组建项目公司及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项目各实施阶段进行监督管理的依据。
3.1.6 项目建设期的政府投资支持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1.7 本项目征地拆迁将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进行。
3.1.8 本项目不承诺固定的投资回报率。投标人应在考虑收回投资及获得合理回报的前提下通过测算提出投标报价。
投标人应按批复的实施方案、物有所值评价报告和财政承受能力论证报告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拟订的技术方案和技术标准自行测算项目运营养护及其他费用和各项收益。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提供的交通量预测、投资估算、财务分析等各项数据仅供投标人参考,投标人应自行调查当地实际情况以便获得更为翔实准确的资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套用工可报告及实施方案的内容进行测算和财务分析的全部风险。
(1)项目总投资应包括从项目筹划、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勘察设计、征地拆迁、施工至项目建成通车期间的全部投资和费用。
(2)项目运营养护费用应包括项目的日常养护费、大中修费用、营运管理费等费用。
(3)项目收益应包括直接收益(通行费收入)和间接收益(服务设施、广告经营收入等)及路衍经济收益。
投标人应根据上述数据对项目进行财务分析(包括计算项目资本金内部收益率、项目净现值、投资回收期等财务指标)、风险分析和测算,并在此基础上向招标人提出对于竞标因素的具体要求。投标人应充分考虑项目合作期内其所承担的各种风险。
除非特许经营协议另有规定,投标人中标后,其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投标报价将不得更改。
3.1.9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最高投标限价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载明。
3.2 投标有效期
3.2.1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有效期为 180 天。
3.2.2 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应承担招标文件和法律规
定的责任。
3.2.3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延长投标有效期。投标人应予以书面答复,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担保及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投标担保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3 投标担保(本项目不适用)
3.3.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和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规定的投标担保格式递交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联合体投标的,其投标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的规定。
投标担保应采用现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形式。
(1)若采用现金或支票,投标人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投标担保由投标人的基本账户一次性转入招标人指定账户,否则视为投标担保无效。招标人指定的开户银行及账号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若采用银行保函,则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并采用招标文件提供的格式。银行保函复印件装订在投标文件内,原件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单独密封递交给招标人。
无论采取何种形式的投标担保,投标担保有效期均应与投标有效期一致。招标人如果按本章第 3.2.3 项的规定延长了投标有效期,则投标担保的有效期也相应延长。
3.3.2 投标人不按本章第 3.3.1 项要求提交投标担保的,评标委员会将否决其投标。
3.3.3 招标人最迟将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5 日内向中标候选人以外的其他投标人退还投标担保,与中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后 5 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担保。投标担保以现金或支票形式递交的,招标人应同时退还投标担保的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且退还至投标人的基本账户。
利息计算原则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3.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担保将不予退还:
(1)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撤销投标文件;
(2)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
(3)发生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可以不予退还投标担保的情形。
3.4 资格审查资料
3.4.1 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发生可能影响其投标资格的新情况的,应在投标文件中更新或补充其在申请资格预审时提供的资料,以证实其各项资格条件仍能继续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3.4.2 如果投标人在投标阶段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或由于其他任何情况,导致投标人不再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资格条件或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时,投标人必须在其投标文件中对上述情况进行如实说明,否则,招标人一经查实,将视为投标人弄虚作假,其投标将被否决。
3.4.3 招标人有权核查投标人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和投标文件中提供的资料,若在评标期间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其投标将被否决;若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若在签署特许经营协议后发现投标人提供了虚假资料,招标人有权按照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从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中扣除相应的违约金。
3.5 投标文件的编制
3.5.1 投标文件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5.2 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招标范围、特许经营期限、投标有效期、产出能力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
3.5.3 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投标文件格式中明确要求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之处,必须由相关人员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明确要求投标人加盖单位章之处,必须加盖单位章。其中,投标函及对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应加盖投标人单位章,或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如果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署,则投标人须提交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按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出具,并由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投标人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明应符合第五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投标文件由联合体牵头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按上述规定签署并加盖联合体牵头人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须由联合体牵头人按上述规定出具。
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单位章。
3.5.4 投标文件正本一份, 副本份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副本为正本的复印件。正本和副本的封面右上角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字样。投标人应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要求提供电子版文件。当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
3.5.5 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A4 纸幅),编制目录并逐页标注连续页码。投标文件不得采用活页夹装订,否则,招标人对由于投标文件装订松散而造成的丢失或其他后果不承担任何责任。装订的其他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识
4.1.1 投标文件应采用单信封形式密封。投标文件的正本与副本、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需要)应统一密封在一个封套中。
采用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担保的,银行保函原件应密封在单独的封套中。
4.1.2 投标文件以及银行保函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1.3 未按本章第 4.1.1 项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第一章“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投标人少于 3 个的,投标文件当场退还给投标人。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但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 3.5 款的要求签字或盖单位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投标人撤回投标文件的,招标人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 5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担保。(本项不适用)
4.3.4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 3条、第 4 条的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本章第 4.2.1 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 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1)宣布开标纪律;
(2)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
(3)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4)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5)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担保的递交情况、投标报价等内容,并记录在案;
(6)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7)开标结束。
5.2.2 若招标人宣读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符,投标人有权在开标现场提出疑问,经招标人当场核查确认之后,可重新宣读其投标文件。若投标人现场未提出疑问,则认为投标人已确认招标人宣读的内容。
5.3 开标异议
投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的,应在开标现场提出,招标人当场作出答复,并制作记录,有异议的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记录上签字确认。
6. 评标
6.1 评标委员会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公路、金融、财务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为
七人以上单数,具体构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1)与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
(2)为投标人的工作人员或退休人员;
(3)与投标人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标活动公正性;
(4)在与招标投标有关的活动中有过违法违规行为、曾受过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6.1.3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回避事由、擅离职守或因健康等原因不能继续评标的,招标人有权更换。被更换的评标委员会成员作出的评审结论无效,由更换后的评标委员会成员重新进行评审。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6.3.1 本项目采用的评标方法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评标委员会按照第三章 “评标办法”的规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评分值,不作为评标依据。
6.3.2 评标完成后,评标委员会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7. 合同授予1
7.1 中标候选人公示
招标人在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示媒
介和期限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内容包括:
(1)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
(2)中标候选人在投标文件中填报的项目业绩;
(3)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
(4)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5)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
7.2 评标结果异议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将在收到异议之日起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将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7.3 中标候选人履约能力审查
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将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提请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进行审查确认。
7.4 合同谈判及公示
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招标人应当组建谈判小组,按照中标候选人排名依次与中标候选人进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中标候选人即为预中标人。
评标结果确认谈判双方可以就特许经营协议中可协商条款进行谈判,但不得涉及不可变动的核心条款,并应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不可变动的核心条款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招标人在预中标人确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应将确认谈判备忘录、拟签订的
特许经营协议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指定的媒介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 5个工作日。特许经营协议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可以不公示。
7.5 定标
招标人应依据谈判小组确认的预中标人确定中标人。
7.6 中标通知
在本章第 3.2 款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7 中标结果公告
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 3 日内,按照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公告媒介
和期限公告中标结果,公告期不得少于 3 日。公告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价。
7.8 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
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并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之前,中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 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或事先经过招 标人书面认可的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特许经营者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以联合体各方或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
采用银行保函时,应由符合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级别的银行开具,所需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中标人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9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7.9.1 中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特许经营协议的,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不按照本章第 7.8 款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依据相关要求将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供各部门、 各地区共享,依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同时,将严重失信责任主体纳入甘肃省公路建设市场黑名单,并和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惩戒;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中标人还应予以赔偿。
7.9.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特许经营协议,或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招标人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7.9.3 特许经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7.9.4 如果根据招标文件规定,招标人取消了中标人的中标资格,在此情况下,招标人可将特许经营协议授予下一个中标候选人,或者按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7.10 组建项目公司
7.10.1 中标人需组建项目公司,按照规定组建项目公司,在报请招标人审批后在项目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注册登记获得法人资格。
(1)组建项目公司期限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
(2)特许经营者及项目公司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10.2 如中标人未能按招标文件的规定组建项目公司,或虽已遵守招标文件的规定但招标人认为其尚无实施本项目的足够能力时,中标人应按招标人的指示完善项目公司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资金筹措等方面工作,直至招标人批准为止。
7.11 建设期履约担保
7.11.1 项目公司应在签订特许经营协议前,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形式和招标文件第四章特许经营协议规定的建设期履约担保格式向招标人提交建设期履约担保。采用银行保函时,出具银行保函的银行要求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说明,所需的费用由项目公司承担,项目公司应保证银行保函有效。
7.12 签署特许经营协议
7.12.1 项目公司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期限内,应与招标人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7.12.2 特许经营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加盖单位章并经有权部门批准后生效。
8. 纪律和监督
8.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招标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8.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 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8.3 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第三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8.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 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 行。
8.5 投诉
8.5.1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可以自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 10 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投诉应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监督部门的联系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8.5.2 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开标和评标结果提出投诉的,
应按照本章第 2.4 款、第 5.3 款和第 7.2 款的规定先向招标人提出异议。异议答
复期间不计算在第 8.5.1 项规定的期限内。
9.其他规定
9.1 自下载招标文件之日起,投标人应保证其提供的联系方式(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一直有效,以便及时收到招标人发出的函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等),并应及时向招标人反馈信息,否则招标人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1 | 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依次按照以下优先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1、评标价低的投标人优先; 2、商务和技术得分较高的投标人优先; | |
(1)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填写,字迹清晰 | ||
可辨; | ||
(2)投标文件上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投标人的 | ||
单位章盖章齐全,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 ||
(3)与申请资格预审时比较,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 | ||
重大变化的,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且其投 | ||
标未影响招标公正性; | ||
(4)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代理人签署投标文件的,须提 | ||
交授权委托书,且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均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名, | ||
未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 ||
形式评 | (5)投标人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的,提供了法定代表 | |
2.1.1 2.1.3 | 审与响应性评 | 人身份证明,且法定代表人在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上签名,未 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代替; (6)投标人以联合体形式投标时,联合体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 |
审标准 | (7)同一投标人未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但招标文件 | |
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 ||
(8)投标文件载明的投标报价未超过招标文件规定的最高投标 | ||
限价; | ||
(9)投标报价的大写金额能够确定具体数值(如有); | ||
(10)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 ||
(11)除招标文件规定的可谈判条款外,投标文件没有对招标 | ||
人的权利提出削弱性或限制性要求,没有对投标人的责任和义 | ||
务提出实质性修改; | ||
(12)投标人承诺投入的项目资本金(包括总额、首期到位资 | ||
本金以及资本金全部到位时间等)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1.2 | 详细评审标准 | (1)投标人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和基本存款账户; (2)投标人的法人资格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1 的规定; (3)投标人的财务状况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2 的规定; (4)投标人的投融资能力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3 的规定; (5)投标人的商业信誉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附录 4 的规定; (6)投标人不存在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或第 1.4.4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7)以联合体形式参与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未再以自己名义单独或参加其他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独立参与投标的, 投标人未同时参加联合体在同一项目中投标。 | ||||
2.2.1 | 分值构成 (总分 100 分) | 1、投标报价:20 分 2、商务部分:32 分 3、技术部分:48 分 | ||||
2.2.2 | 评分标准 | 评分因素与评分值 | 评分标准 | |||
评分因素 | 评分因 素评分值 | 各评分 因素 细分项 | 分值 | |||
评标价 | 20 分 | 收费单价 | 10 | 报价得分=10(- 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1(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估算总投资 | 10 | 报价得分=10(- 各投标人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E2(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二位)。 | ||||
商务部分 | 32 分 | 项目管理经验 | 10 | (1)通过资格审查要求,得 6 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收费公路投融资业绩(以投资协议或 PPP 合同或特许经营 协议签订时间为准,若 PPP项目合同或特许经营协议 中不体现总投资,须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业绩证明),加 2 分,本项最高加 4 分。注:证明材料以投资协议或特许经营协议或 PPP 合同 及项目收费相关证明材料 扫描件为准。 | ||
项目运营经验 | 8 | (1)通过资格审查得 4.8分; (2)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础上,每增加 1 项独立承担或主持过(作为联合体牵头人)收费公路运营业绩加 1.6 分,本项最高加 3.2分。 注:如投标人为联合体,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公路运营业绩按照联合体牵头方为准。 运营业绩应提供签署的能够体现其身份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和项目收费许可文件或提供签署的能够体现其身份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和试运营文件资料复印 件。 | ||||||
企业综合实力 | 6 | 投资能力(2 分): 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2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 础上,每增加 1 亿元投资能力加 0.2 分(不足 1 亿元不加分),最高加 0.8 分,不 提供不得分。 | ||||
融资能力(2 分): 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2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 础上,每增加 5 亿元融资能力加 0.2 分(不足 5 亿元不加分),最高加 0.8 分,不 提供不得分。 | ||||||
资产负债率(2 分): 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1.2 分,在满足资格审查要求的基 础上,每下降 1%加 0.2 分 (不足 1%不加分),最高加 0.8 分,不提供不得分。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信用评级 | 5 | (1)通过资格审查的得 3分; (2)投标人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 全国公路从业单位 2022 年度信用评价结果中 或甘肃省 2022 年度公路建 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 AA级加 2 分,A 级加 1 分,B级不加分,C 级减 2 分。注:在甘肃省 2022 年度公路建设项目信用评价结果中尚未取得信用评价的投标人,其信用等级参照“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2022 年度企业信用综合评价结果。尚无全国综合评价的投标人,若无不良信用记录,可按 A 级对待,若有不良信用记录,视其严重程度按 B 级及以下 对待。 以联合体参与投标的,其信用等级按照联合体成员中最低等级的一方认定。如在多个评价主体中均有信用评价报告,则以最低 的等级为准。 | ||||
民营企业参与程度 | 3 | 1、民营企业独资或控股(指民营企业独立投标或持有项目公司(如有)股权占比大于 50%),加 3 分; 2、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 (如有)股权占比大于等于 35%、小于 50%的,加 2.5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分; 3、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 (如有)股权占比大于等于 10%、小于 35%的,得 2 分; 4、民营企业持有项目公司 (如有)股权占小于 10% 的,加 1.5 分。 | ||||||
技术部分 | 48 分 | 项目总体实施方案 | 20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项目公司组建方案、建设方案、移交方案实施计划、重难点、保障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进行评分,一般 12~15 分,良好 15~18 分,优秀 18~20 分。 | ||
项目投资、融资方案 | 15 | 投标人对本项目资金使用、到位计划、投融资方案以及保障措施方案的合理性、可行性和可靠性进行评分,一般 9~11 分,良好 11~13 分, 优秀 13~15 分。 | ||||
项目运营方案 | 13 | 投标人对本项目提出的详 细的项目运营事项、运营主体、运营计划、运营重难点、保障措施方案的合理行、可行性进行评分,一般 8~9.5分,良好 9.5~11 分,优秀 11~13 分。 | ||||
2.2.2 | 评分标准 | 1、收费单价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投标报 价最低值为基准价; |
条款号 | 评审因素与评审标准 | |
2、估算总投资评标基准价:所有通过详细评审的投标人中投标报价最低值为基准价。 注:收费单价评分、估算总投资评分分别计算,各项之和最高 为 20 分,最低为 0 分,其中 E 为调整系数,E1=20,E2=35。 | ||
3.5.1 | 评标结果 |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的人数为 3 名;经评标委员会评审,所有投 标被否决或者部分投标被否决后,有效投标不足 3 个的将组织重新招标。 |
1. 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综合评分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应按照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优先次序推荐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
2.1 评审标准
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资格预审文件第三章“资格审查办法”详细审查标准。
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 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
2.2.1 分值构成
各评分因素: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 评分标准
各评分因素的评分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3. 评标程序
3.1 初步评审
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当投标人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时,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2 项规定的标准对其更新资料进行评审。
3.2 详细评审
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
3.2.2 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
3.3 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评审
3.3.1 评标委员会应对在评标过程中发现的投标人与投标人之间、投标人与招标人之间存在的串通投标的情形进行评审和认定。投标人存在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b.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c.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中标;
d.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e.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a.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编制;
b.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c.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d.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e.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f.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从同一单位或个人的账户转出。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a.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b.招标人直接或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c.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
d.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e.招标人明示或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f.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
a.使用通过受让或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b.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c.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业绩;
d.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e.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f.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3.4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说明
3.4.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明显文字或计算错误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投标人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或说明的,评标委员会应否决其投标。
3.4.2 澄清和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算术性错误的修正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4.3 评标委员会不得暗示或诱导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或说明。
3.4.4 凡超出招标文件规定的或给发包人带来未曾要求的利益的变化、偏差或其他因素在评标时不予考虑。
3.5 评标结果
3.5.1 评标委员会按照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并按评标办法前附表规定的人数推荐中标候选人,并标明排序。
3.5.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协议编号: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
特许经营协议
2024 年 月甘肃 · 白银
一、特许经营协议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特许经营协议
甲方:白银市交通运输局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鉴于甲方为向社会公众提供良好的高速公路通行服务,经甘肃省人民政府同意采用特许经营者模式实施 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以下简称 “本项目”),由甲方作为本项目实施机构,并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乙方担当本项目特许经营者,甲、乙双方按照平等、自愿、公平、诚信、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年【】月【】日共同达成并签订本协议如下:
1.【S35 景泰至礼县高速公路景泰至靖远段项目特许经营者招标】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特许经营方案(以下简称《特许经营方案》)已由【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审核通过。
2.【白银市】人民政府授权【甲方】作为实施机构负责本项目的具体实施。甲方已通过【招标、谈判等】公开竞争方式选定【 】为本项目的特许经营者,并于【 年 月 日】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3. 项目公司已由【项目公司各股东名称】于【 年 月 日】设立,作为本协议乙方,享有和承担本协议项下特许经营的权利义务。
4.甲方已获得【白银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签订本协议。【授权书见附
件】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就本项目实施的相关事项已协
商一致,并根据适用本项目和特许经营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共同达成和签署本协议如下。
第一章 总则
【说明:本章应就特许经营协议全局性事项进行约定,具体包括协议相关术语的定义和解释、协议签订目的、声明和保证、协议生效条件、协议体系构成等。示例如下:】
第1条 术语定义和解释
【说明:为避免歧义,协议涉及的重要术语需要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加以定义。凡经定义的术语,协议文本中的内涵和外延应与其定义保持一致。需要定义和解释的术语通常包括但不限于:
(1)项目名称与涉及协议主体或项目相关方的术语,如“项目” “项目公司”等。
(2)涉及项目技术经济特征或行为的相关术语,如“履约担保”“谨慎运营惯例”等。
(3)涉及时间安排或时间节点的相关术语,如“生效日”“正式运营日” “特许经营期”“移交日”等。
(4)涉及协议履行的相关术语,如“批准”“不可抗力”“法律变更”等。
(5)其他需定义的术语。
特许经营协议相关术语定义可参考下表,但表中列示各术语并非全部必须,应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增加或缩减术语定义条目,或对下表中相关定义进行适当修订。】
1. 术语定义
为避免歧义,本协议使用的下列的措辞和用语应具有本条赋予的含义: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协议/本协议 | 指由甲方与乙方就本项目签署的特许经营协议,包括全部附件以及日后签署的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和附 件,均视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 |
初步协议 | 指甲方与特许经营者、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签订的,约定特许经营者在规定期限内注册成立项目公司,并由甲方与项目公司签订特许经营协议等事项的协 议。初步协议持续有效,且有效期不短于本协议。 | |
本项目 /特许经营项目 | 指【特许经营项目名称】。由甲方选定特许经营者并由其承担前期工作、设计、投资、建设、运营、移交的特许经营项目。 【说明:对于仅是项目的局部功能模块实施特许 经营的,项目名称应加入体现该局部模块或模式特点的相关标识字样,如“****工程 A 部分特许经营项目”等。】 | |
特许经营者 | 指【特许经营者或联合体名称】。 【说明:特许经营者系为甲方采用公开竞争方式选定的拟由其承担本特许经营项目的社会资本,即本项目特许经营者选择程序的中标者(或中选者);如特许经营者为联合体,需在此款进一步注明联合体牵头单位和全部成员单位名称;特许经营者名称应与其投标文件 上的名称保持一致】 | |
政府方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州】【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的统称,包括实施机构。 | |
政府部门 | 指本级地方政府的组成部门。 | |
实施机构 | 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由人民政府授权的本项目特 许经营实施机构,具体为【】。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项目公司 | 指【项目公司全称】。指在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情形下,按初步协议要求,为履行本协议而由特许经营者单独或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共同组建的特殊目 的公司。 | |
甲方 | 指实施机构。 | |
乙方 | 指项目公司。 【说明:在《范本》中,如未经特别指出或说明,则“乙方”为特许经营者组建的项目公司。】 | |
特许经营方案 | 指由甲方编制并经【特许经营方案审核单位名称】 审核通过的《****项目特许经营方案》。 | |
生效日 | 为【 年 月 日】,指本特许经营协议生效的日期。 | |
特许经营期 | 指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按本协议约定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届满之日的期间。特许经营期按“前期及建设期”和“运营期”划分为前后两个有机衔接的项目阶 段。 | |
审核备程序 | 指按我国投资项目管理相关规定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履行项 目核准或备案的程序(对于企业投资项目)。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约定完工日 | 为【 年 月 日】,是本协议约定特许经营期中“前期及建设期”与“运营期”的约定分界时点。该日期含义指【具体定义或描述该日期的特征】。 【说明:“约定完工日”体现为甲、乙双方对项目完工进度的目标性约定,需结合行业相关技术规范、管理要求或惯例等合理约定,可按项目交工验收合格日期(如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期或甲、乙双方认为合适的其他目标日期予以设置。与之同口径对应的项目实际完工日则因各种原因可能提前或滞后于“约定完工日”,但无论何种情况皆以约定完工日(或按本协议约定调整后的约定完工日)作为约定特许经营期中“前 期及建设期”与“运营期”的分界依据。】 | |
前期及建设期 | 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本协议生效日开始至项目约定完工日之间的期间,该期间乙方主要工作是完成项目必要的前期工作和投资建设实施工作。【说明:该期间中的“前期”与“建设期”本协议以项目履行完成审核备程序作为时间分界点。本协议对“前期”单独表述时,需根据上下文确定是否属 于特许经营期】 | |
运营期 | 指在本协议约定的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从项 目约定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开始至特许经营期届满之日,或本协议提前终止日之间的期间。 | |
项目前期 | 指从项目发起至履行完成项目审核备程序之间的项目阶段或期间。【说明:项目发起起始时间通常早于特许经营实施起始时间,特许经营协议签署前的项目前期阶段不属于本协议特许经营期阶段划分中的“前期及 建设期”。】 | |
项目前期工作 | 指项目前期阶段应该开展的全部工作。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前期资料 | 指为完成项目前期工作而由任何一方采集、编制、取得的数据、技术文件、勘察结论、咨询意见、评估或评审文件,以及从相关技术审查机构或政府有关部门取得的审查、审核、审批、核准、备案等文件资料,包括 过程性资料和最终资料。 | |
正式运营日 | 指乙方获得有关部门或甲方批准、具备依法依规实质启动项目运营并依托该运营行为有权获得本协议约定的项目收入的起始日期。【说明:在本协议采用的机制安排中,正式运营日可能出现提前或滞后于项目约 定完工日的情形。】 | |
终止日 | 正常情况下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含本日);如 本协议提前终止则指提前终止日。 | |
移交日 | 指特许经营期届满日(适用于本协议期满终止), 或协议提前终止时根据届时双方约定确定的项目资产移交日(适用于协议解除的情形)。 | |
履约担保 | 指对本协议约定的建设履约担保、运维履约担保、移交履约担保的统称。其中:建设履约担保,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供的、为担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建设等义务的担保措施;运维履约担保,指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运营维护等义务的担保措施;移交履约担保,指乙方按本协议约定提交的、为担保其履行本协议项下移交、质量保证等义务的担保 措施。 | |
适用法律 |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 |
法律变更 | 指本协议【第 67 条】所定义的法律变更,包括一 般性法律变更和特定的法律变更。 |
序号 | 术语 | 术语定义 |
批准 | 指为了使乙方能够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和行使其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乙方必须或希望从政府机关依法获得的所需要的任何许可、执照、同意、授权、 批准、免除或相同及类似的合规性文件。 | |
不可抗力 | 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 服的客观情况。 | |
谨慎运营惯例 | 指可以合理期望的对同一项业务在相同或类似情 形下熟练和有经验的操作者的技能、勤勉、谨慎和预见能力的惯例标准。 | |
(其他术语) | 【甲、乙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将本协议正文多次出 现并具有相同含义,但对于确定双方权利义务可能存在影响的概念、术语、名词的定义进行约定】 |
2. 解释
【说明:为避免对协议中使用的关键用语的歧义、模糊性或不必要的重复,需要予以统一解释。】
本协议中的标题仅为方便阅读参考所设,不应影响具体条文的解释。以下约定同样适用于对本协议进行解释,除非其上下文明确显示其不适用。在本协议
中:
(1) 协议或文件,指包括经修订、更新、补充或替代后的该协议或文件;
(2) “元”,指中国的法定货币单位人民币元;
(3) 条款或附件,指本协议的条款或附件;
(4) 一方、双方、各方,指本协议中的一方、双方或各方,并且包括经允许的替代该方的主体或该方的受让人;
(5) “包括”,指包括但不限于;
(6) “以上”“以下”“以内”或“内”均含本数,“超过”“以外”均不含本数;
(7) 日、月、季、年,均指公历的日、月、季、年;
(8) 本协议并不限制或以其他方式影响甲方及其他政府部门行使其法定行政职权;
(9) 在本协议订立及履约过程中形成并经双方签署的与协议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协议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按照本协议约定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第2条 协议目的
【说明:为便于更准确地理解和执行本协议,应当简要阐述订立本协议的目的。】
第3条 声明和保证
【说明:协议双方需就订立协议的主体资格及履行协议的相关事项作出声明和保证,并明确协议各方因违反声明和保证应承担相应责任。示例如下:】
1. 甲方的声明与保证
(1) 甲方已经取得【】人民政府的正式授权及其他必要的同意和批准,代表【】人民政府签订本协议。
(2) 甲方具有与乙方签订和履行本协议的充分的法律权利、权力和授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甲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违反甲 方的授权文件和其组织规则中的任何内容或与之相冲突,也不违反任何适用法律 的强制性规定或对其具有约束力的合同性文件或安排,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甲方已尽合理审慎地编制在招标文件中提供的技术资料,其中关于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已经得到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核或初步确认,在招标文件中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市场需求情况等作为财务模型测算基础的数据谨供参考,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上述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4) 甲方承诺所声明与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5) 【其他声明和保证】。
(6) 如果甲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乙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 乙方的声明与保证
(1) 乙方是根据【适用法律合法成立(适用境内法人或其他组织),或
【】国(或地区)法律合法成立并已根据适用法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
记报备(适用境外法人或其他组织)】和有效存续的公司。
(2) 乙方已根据适用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取得签订和履行本协议所需的一切同意与批准。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对乙方具有完全的法律约束力,签订和履行本协议不会导致乙方违反适用法律、行政决定、生效判决或裁决的强制性规定,也不会导致乙方违反公司章程的约定和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不会违反乙方与第三方合同的条款、条件和承诺,也不会引致任何利益冲突。
(3) 乙方已完全独立并尽合理审慎地研究和评估了招标文件提供的参考性技术资料,并基于其对项目建设地点、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城乡规划及土地供应方式、预测的未来使用者数量和市场等数据作出的独立判断签署本协议。
(4) 乙方具有从事本项目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的条件和能力,在特许经营者选择过程中提供的项目管理经验、专业运营能力、企业综合实力、信用状况等方面情况真实、准确、完整。
(5) 乙方承诺所声明和保证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 【其他声明和保证】
(7) 如果乙方在此所作的声明被证实在作出时存在实质方面的不属实,或在此所作出的保证在未来无法实现并且该等不属实声明和不能实现的保证严重影响本协议项下的项目的顺利进行导致甲方签订本协议的目的不能实现时,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第4条 协议生效条件
【说明:项目是否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融资条件是否具备,政府方承诺的支持条件是否提供等不应作为生效条件。示例如下:】
本协议满足以下条件后即生效:
1. 本协议已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名盖章。
2. 【其他生效条件,如有。】【说明:为维护特许经营者选择采用公开竞争方式(如公开招标)的严肃性和维护甲、乙双方权益,《范本》建议协议签署即生效,附加其他生效条件应审慎论证。】
第5条 协议构成及优先次序
1. 协议构成
本协议由以下构成:
(1) 项目实施过程中形成的本协议的补充协议或变更协议;
(2) 本协议正文和附件;
(3) 双方约定的构成本协议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
2. 优先次序
(1) 前款所列文件构成本协议整体,互相补充,若有不明确或不一致之处,以前款所列次序在先者为准。
(2) 同一顺序中的文件有不同约定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但甲、乙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协议附录
达成本协议过程中形成的以下附录,用于需要对本协议条款释义时参考:
(1) 甲方与特许经营者签署的初步协议(设立项目公司情形);
(2) 特许经营者获得的中标(或中选、成交等)通知书;
(3) 双方在本协议谈判阶段签署的备忘录或共同确认的会议纪要中未纳入本协议的内容;
(4) 特许经营者的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在评标期间递交和确认并经招标人同意的对有关问题的补充资料和澄清文件等,但不包括未被招标人接受的偏差意见);
(5)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文件)。
第二章 协议主体及主要权利义务
【说明:本章重点明确协议各方主体资格,并概括性地约定各主体的主要权利和义务。示例如下:】
第6条 甲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1. 甲方的主体资格
(1) 甲方为本项目的实施机构。
(2) 如因行政区划调整或机构调整,甲方被撤销或被合并的,由承继其相关职能的机构或合并后的政府主体完全承继本协议,并继续履行本协议中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承继甲方职能的机构或政府主体不明确的,应当由政府继续履行甲方义务、行使甲方权利。本协议在前述承继完成之前的履行情况(包括所产生的甲方责任),对承继方具有约束力、并由承继方全部承担。
(3) 甲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 甲方的主要权利
【说明:本条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实施机构在本协议项下所拥有的主要权利内容。在实施机构由政府特定行业管理部门担任时,本节内容不包括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的权力。示例如下:】
甲方根据适用法律行使政府监管的权力,根据本协议约定行使各项合同权
利。甲方的权利包括:
(1) 对乙方项目投资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和合理使用政府投资资金
(如有)拥有知情、检查、监督等权利。
(2) 对乙方所承担工程建设标准应用、工程进度控制、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管理等建设情况进行监督管理的权利。
(3) 对项目提供公共服务产品或服务质量等运营情况进行监督管理,以及定期开展运营评价的权利。
(4) 在乙方违约时提取履约保函的权利。
(5) 在特许经营期满接收项目设施及权益的权利。
(6) 在乙方严重违约时按照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介入或接管项目的权利以及解除本协议的权利。
3. 甲方的主要义务
【说明:本条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实施机构在本协议执行中应履行的主要义务。在实施机构由政府特定行业管理部门担任时,本节内容不包括政府部门依法依规实施相关行政监管应承担的相关义务。示例如下:】
(1) 依法保持按照本协议授予乙方的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在特许经营期内合法有效。
(2) 在本级人民政府权限和管辖范围内协助乙方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含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等),协助乙方申请和办理有关项目投融资、勘察、设计、建设、运营及管理等必需的行政许可或其他批文。
(3) 应乙方申请或请求依适用法律及时组织或协调政府有权部门对项目开展竣工验收和专项验收(如有)。
(4) 依照协议约定落实政府承诺为本项目提供的投资支持(如有),按照行业统一规定支持本项目申请政府运营补贴(如有)。
(5) 在出现行政区划调整、地方政府换届、政府相关部门机构或职能调整、实施机构法定代表人变更等情形时,确保不影响正常履行本协议。
(6) 就本项目依法申请国家或省市相关专项或奖励资金、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向乙方提供协助。
(7) 维护乙方按协议约定对项目开展投资、融资、建设、运营管理自主
权。
(8) 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和协助乙
方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额外收益。
(9) 在保障项目质量、产出(服务)效果和必要的融资需求的前提下,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鼓励探索通过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等方式依法合规盘活存量资产。
(10) 若甲方征收、征用本项目,依法给予乙方公平合理的补偿。
(11) 履行适用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应由甲方履行的其他义务和责
任。
第7条 乙方的主体资格和主要权利义务
【说明:本条以下示例内容按项目公司作为乙方提供协议条款编写参考。】
1. 乙方的主体资格
(1) 乙方为【】,是由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与政府出资人代表(如有)组建的特殊目的公司。
(2) 乙方基本信息如下:
名称:住所:
法定代表人:
其他信息(或有):
2. 乙方的主要权利
【说明:本节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特许经营者在本协议项下所拥有的主要权利内容。示例如下:】
(1) 在特许经营期内享有从事本项目特许经营活动的相关权利,依照本协议的约定对本项目拥有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相关权利。
(2) 为实现本协议的目的,利用乙方享有的项目收益和乙方对项目持有的权益进行融资(含再融资,下同)的权利,但该等权利不得减损乙方负有的依照本协议对项目进行建设和运营的义务。
(3) 按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自主经营项目并获得相应的项目收入的权利。
(4) 在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按相关政策申请各级政府或政府部门提供的相关奖励、补贴或优惠政策。
(5) 因公共利益或其他非乙方原因,如需按甲方要求提供额外服务或发 生中断服务导致乙方增加成本或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获得甲方或政府相应补偿。
3. 乙方的主要义务
【说明:本条应以本协议相关约定为依据,概要性梳理和明确乙方在本协议项下应承担的主要义务。示例如下】
(1) 按照本协议约定,全面履行项目投资、融资、建设和运营、维护相关义务。
(2) 按本协议约定提供质量合格、持续稳定的公共服务或产品,并按适
用法律要求和本协议约定承担普遍服务义务。
(3) 按本协议约定接受甲方的履约监管,按适用法律要求接受和配合相关政府部门对项目的行政监督管理。
(4) 确保建设资金及时足额筹措到位,并合规管理和使用项目资金。
(5) 依法依规开展项目前期工作,依法履行项目投资管理程序,依法取得项目投资、建设、运营涉及的相关行政许可。
(6) 按政府有关部门最终同意的项目建设文件开展项目建设工作,确保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以及建设和产出技术标准等符合相关要求。
(7) 按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及时公开项目信息,如乙方为外商投资企业,还应依法依规履行外商投资信息报告义务。
(8) 特许经营期届满按本协议约定移交项目资产。
(9) 本协议约定和适用法律确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特许经营授权及资产权属
【说明:本章主要约定政府授予特许经营项目的内容、排他性条件、资产权属、履约担保等事项。示例如下:】
第8条 特许经营授予程序及遵守
1.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获得本项目特许经营授权。
2. 甲方依照政府的授权,有权依照适用法律及本协议约定的程序变更或终止已经向乙方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前述行为如对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依照适用法律或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和程序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或提请政府给予乙方相应的补偿,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 项目公司不得对外投资或从事特许经营授权范围之外的其他违反本协议目的的经营活动,但在项目运营过程中合法创新经营模式获取收益且不对提供本项目项下公共服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形除外。
4. 乙方不得将依据本协议授予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进行转让、出租或质押,但依据本协议和适用法律在不减损甲方权利和乙方义务的情况下为项目进行融资或再融资目的并经甲方同意而进行的收益权转让、质押除外。
第9条 特许经营授权内容
甲方授予乙方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内的以下权利:
1. 乙方拥有根据本协议约定对本项目进行投资、融资、建设、运营和维护维修的权利。
2. 乙方拥有特许经营期内依据本协议约定排他运营本项目和合法经营本项目资产的权利,并承担项目运营主体责任。乙方可将项目运营部分工作委托甲方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实施,但不免除或减损乙方应承担的运营主体责任。
3. 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有通过合法经营获得相关收入的权利。乙方收入来源包括【注:此处应列明乙方主要收入构成和主要来源】。
4. 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标准提供公共产品或服务。
5. 乙方不得擅自变更特许经营授权所明确的范围、项目内容和经营种类。凡是本协议未明确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乙方必须经过甲方或政府的书面许可方可行使。
6. 除本协议和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另有规定外,乙方无需为取得本项目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向甲方或政府或任何其他政府部门支付任何费用。
7. 社会公众有权依据适用法律对乙方履行项目投资、建设、运营、移交全过程的具体行为进行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乙方应依法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8. 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或国家另有相关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限届满时向甲方移交本项目,自行承担项目债务,并不得再以本项目运营方名义开展活动。
第10条 特许经营实施方式
【说明: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特许经营项目可合理采用建设—运营—移交
(BOT)、转让—运营—移交(TOT)、改建—运营—移交(ROT)、建设—拥有
—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等具体实施方式。此条应明确具体方式,并简述项目交易结构安排等。】
本项目采用【BOT 方式】实施。主要安排是:【】。第11条 投资建设运营维护内容服务区域或范围
【说明:约定项目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内容,项目服务区域等事项。示例如下:】
1. 由乙方承担的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具体内容(或范围)是:【具体约定】
2. 本项目提供服务的区域和/或服务对象范围具体是:【具体约定】第12条 特许经营期
1. 特许经营期基本约定
【说明:特许经营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40 年,投资规模大、回报周期长的特许经营项目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 本项目特许经营期为【】年【】个月零【】天,自本协议生效日起
算。
(2) 双方约定,本项目约定完工日为【 年 月 日】;项目运营期自约定
完工日的下一个公历日(含)起算;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为【 年 月 日(含本日)】。
2. 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
(1) 因项目建设进度提前或滞后,按本协议对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的期限调整的相关约定进行调整。
(2) 因出现本协议约定的其他可以调整特许经营期限的情形,按约定相
应调整特许经营期限。【说明:例如甲方以延长特许经营期的方式向乙方提供合理补偿等。】
(3)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有规定的,调整后的特许经营期应符合相关规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不得晚于项目收费期届满日。
第13条 特许经营期届满终止后的优先权
【说明:特许经营期届满如政府方决定继续采用特许经营模式运营本项目,甲方将按规定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承担,
并重新订立特许经营协议。】
第14条 特许经营排他性和竞争性项目
1. 特许经营期内,甲方不以任何方式将已授予乙方的本项目特许经营相 关权利的全部或部分重复授予第三方,或者以任何方式减少特许经营授权的内容、妨碍乙方行使特许经营的相关权利。
2. 在乙方的特许经营相关权利受到第三方实质性妨碍时,甲方应予以排除,但由于乙方原因导致的除外。
3. 特许经营期内,如因公共利益原因需要新建竞争性项目,甲、乙双方本着公共利益和乙方权益并重的原则,具体协商竞争性项目对本项目造成影响的解决方式。【说明:竞争性项目是指其投资建设将对本项目收入形成不利影响且该等影响在甲方选择特许经营者时并未要求纳入乙方报价考虑的其他项目】。
第15条 项目公司的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东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利益分配方式
1. 经营范围:【说明:应包括与项目公司所承担投资、建设和运营责任相匹配的相关内容。具体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经营范围为准】
2. 乙方首期注册资本为【】万元,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扩大注册资本,最终注册资本不低于【】。【说明:也可根据项目资本金的要求约定注册资本,在项目建设期间逐步实缴到位,但不得迟于公司法规定的缴足期限。】
3. 乙方股东出资方式:【货币出资或其他方式】。
4. 出资比例:【列示项目公司全部股东出资比例】。
5. 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按股东协议列示乙方股东利益分配方式,如分红比例等。】
第16条 对项目公司股权、经营行为的限制
1. 项目前期及建设期期间以及运营期开始之后满【】年期间内,乙方变 更股东,须经甲方书面同意,除非该股权结构变更是适用法律所要求,或本协议 另有约定,或具有管辖权的法院、仲裁机构或政府或政府的部门命令的变更;对 于有利于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或项目实施的股权结构调整,甲方予以支持,且无 合理理由不应当拒绝给予同意,但前提是股权变更不应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 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且不违背公平竞争原则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 的要求。上述期间后项目公司股权结构如需调整,则应知会甲方,甲方有权基于 是否不合理地减损乙方在本协议下的义务或履行本协议的能力、是否违背公平竞 争原则、是否违背适用法律对股权结构的要求等,对股权结构调整提出异议,项 目公司有义务消除异议或终止调整,且在消除异议前乙方不得进行股权结构调整。在任何情况下乙方变更股东时,新股东应当对甲方承诺履行本协议下乙方股东的 义务并证明其具有履约能力,且股东变更应符合适用法律及政策性规定的有关要 求(如有)。
2.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乙方减少注册资本、变更经营范围,应按适用法律执行并需事先报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经营范围及股权结构等须符合适用法律及国家产业政策的要求。
3. 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从事任何与本项目无关的经营活动或对本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进行投资、资金借贷及借贷担保
(包括为其股东债务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行为,不得承担其股东的债务。第17条 项目资产与权属
【说明:项目资产权属类型包括所有权以及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及处分权等权能,应按项目资产特点分类明确各类资产的权属及使用限制。可按政府移交资产、乙方新建项目资产、运营期间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资产进行分类明确
或约定,示例如下:】
1. 政府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
【说明:如涉及政府向乙方移交资产与权属情形,具体参见本协议第 40 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有关内容。】
2. 乙方新增项目资产与权属
【说明:指乙方在特许经营期内通过其投资行为而新增的资产,具体包括项目更新重置形成的资产、项目追加投资形成的资产。】
3. 资产使用限制
【说明:根据项目资产具体情况明确对相关资产的使用限制。】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对项目资产进行抵押、质押、出租、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
第18条 用地获取和使用权利
【说明:对于符合规划及划拨用地目录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此条需明确本项目所涉及土地的获取方式、甲乙双方就土地申请和手续办理的责任分工、乙方的土地使用权和使用土地的相关权利约定等内容。
示例如下:】
1. 本项目土地使用权获取方式是:【具体约定】。
2. 双方约定取得本项目相关土地(地块)使用权的责任分工是:【具体约定】。
3. 甲方应当向乙方提供在项目前期阶段已经取得的与本项目相关的土地规划文件,并为乙方确定项目选址提供协助。
4. 乙方应结合项目前期勘察设计工作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提出项目用地需求,或在甲方已经获取土地使用权的基础上提出新增用地需求,并按适用法律的规定提出用地申请。
5. 甲方应当协助乙方办理并确保乙方提出的合理用地申请(如有)能够获得有权机关批准或利益相关方同意,但因乙方不能缴纳特许经营者选择文件
(如招标文件)已明确列出的用地相关费用(如有)导致无法获得批准和土地的除外。
6. 按分工应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并提供乙方使用的土地,甲方应当及时办理土地供应手续和土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7. 按分工应由乙方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用地,甲方应配合并督促乙方及时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确保土地权属清晰无争议。
8. 在项目建设实施期间和运营期间,乙方应按土地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合理利用项目土地。【说明:对于特定类型特许经营项目,在依法依规并经甲方同意和政府有权部门批准的前提下,甲方支持乙方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采用充分利用地下空间、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分层设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措施提高项目土地利用效率、拓展项目使用者付费收入渠道。】
9. 【其他约定】第19条 履约担保
【说明:按招标文件明确的履约担保条件和方式载明相关约定。】
1. 本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为【 万元人民币】。乙方应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按约定格式向甲方开具。
2. 履约保函被提取任意金额后,乙方应在【】天内将履约担保金额恢复至原始金额。
3. 若甲方不当提取履约保函中金额,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退还提取款项,并支付利息及相关补偿。
4. 对于特许经营期届满时的项目移交,乙方须按本协议约定另行向甲方提交移交保函。
第20条 特许经营协议履行情况书面报告
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和政府监管要求,向甲方定期提供书面报告,内容应按约定或政府监管要求,反映项目特许经营投资、建设、运营、收费等情况。
第四章 项目投资计划及资金筹措
【说明:在本章中,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筹措相关事项进行约定。】
第21条 项目总投资和投资计划
1. 本协议生效后【时间期间】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初步投资计划,重点说明项目公司认缴注册资金、项目前期工作资金安排和到位计划。
2. 政府投资项目在初步设计概算获得有关部门批准后【时间期间】天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企业投资项目履行核准或备案程序后
【时间期间】天之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项目详细投资计划。详细投资计划包括本项目总投资额及其构成、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项目建设资金(包括项目资本金和债务融资资金)筹措安排和到位计划等信息。
3. 甲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项目相关文件(含项目技术文件、批复文件等),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原则和方法【双方可具体约定】对乙方提交的详细投资计划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甲方最终接收(或经甲方审核后)的详细投资计划将作为甲方对本项目实施投融资监管的依据。需要调整投资计划的,乙方应向甲方说明理由并提交调整后的投资计划,甲方有权进行审核并提出合理修订要求。
4. 在建设实施期间,当工程投资因各种原因出现较大幅度变化时,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更新的项目投资计划。
第22条 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
(1) 本项目资本金比例按照项目总投资的【%】设置,最终所需项目资本金根据项目总投资执行情况按国家相关政策制度确定,乙方各股东应按最终确定的项目资本金履行资本金出资义务。
(2) 乙方各股东对本项目的资本金出资金额、出资方式具体是:【】。
(3) 乙方需确保本项目所使用项目资本金来源和筹措方式合法合规【,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以其自有资金代替政府的资本金出资】。
(4) 乙方【和政府出资人代表】应按协议约定确保资本金到位。
2. 其他建设资金筹措
(1) 项目资本金之外的建设资金需求,由乙方负责通过债务融资等方式
解决,并由乙方负责项目债务资金偿还。
(2) 如项目融资机构要求乙方(项目公司)股东提供担保保证等增信措施,乙方各股东按股东协议的约定承担相应的增信责任。【说明:对于有政府资本金注入的特许经营项目,政府出资人代表不得承担融资担保责任。】
(3) 乙方可以采用其享有的项目预期收益质押等方式为项目融资;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使用本项目相关权益为项目融资,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
(4) 乙方为项目签署融资合同须在正式签约前提交甲方,甲方在【时间期间】内作出审查决定,以确保融资合同不损害公共利益及政府方利益;甲方逾期未作出审查决定的,视为审查通过。甲方的审查不减少或减轻乙方在融资合同项下应承担的责任。
第23条 甲方提供的投融资支持
【说明: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约定。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视同仁的原则,在项目建设期对使用者付费项目给予政府投资支持;政府付费只能按规定补贴运营、不能补贴建设成本。除此之外,不得通过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
费等任何方式,使用财政资金弥补项目建设和运营成本。】第24条 投融资违约事项
【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约定。相关事项可包括如:政府投资支持资金不能按承诺到位、乙方资金筹措不到位、挪用项目建设资金等。】
【说明:为便于协议文本阅读使用,可在各章设置专门的“违约事项”条目对该章涉及的特定违约事项或情形进行约定,并可进一步按违约方和违约程度
(例如一般违约和严重违约)等维度进行分类,而对违约事项的责任承担处理措施则在《范本》的“违约责任”章节中予以集中或分类约定。】
第五章 项目前期工作
【说明:按新机制明确的特许经营实施流程,需在选定特许经营者后由特许经营者履行项目投资管理审核备程序,因此特许经营者(或项目公司)需按项目法人责任制要求和协议约定承担项目前期工作相关工作职责,以及相关投资支出。参考如下:】
第25条 项目前期工作范围和实施分工
1. 纳入本项目实施范围(计入本项目总投资)的项目前期工作包括【具体约定】。
2. 甲方与乙方分别承担的本项目前期工作分工安排是:【具体约定】。
【说明:纳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范围的前期工作均应由乙方组织实施和承担全部投资经费。甲、乙双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具体实施分工安排、进度要求、前期工作质量责任机制和前期经费使用控制方法等。在协议生效后,项目前期工作安排的可能方式包括:甲方将已完成的前期工作移交乙方(由乙方承担费用)、甲方将正在承担的前期工作转交乙方实施或继续由甲方实施、对尚未开展
的部分前期工作经乙方同意由甲方组织实施等。】
3. 甲方承担的前期工作支出纳入本项目总投资,应符合项目估(概)算编制规定;除另有来源安排或约定外,甲方为本项目编制特许经营方案等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可纳入项目总投资。
第26条 前期工作要求
1. 协议生效后乙方即应及时组织安排和启动项目前期工作,并在协议生效后【天数】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前期工作计划。前期工作计划应明确前期工作内容、各方分工、时间安排和前期工作进度目标等,经甲方审定后作为前期工作进度控制和监管的依据。乙方须定期【具体约定】向甲方报告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甲方有权对乙方项目前期工作进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提出建议。
2. 甲方和乙方承担的前期工作均应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范等要求,项目前期工作内容和深度应达到相应要求;前期工作按规定对承担单位有资质条件要求的相关工作,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3. 乙方应对本项目全部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投资控制负总责,甲方须就其分工组织实施的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和相应的经费支出控制负责【双方约定具体的责任承担方式】。
4. 在前期工作过程中,对于外部环境和条件的重大变化(如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业产业和财税金融政策变化等),乙方应及时评估对本项目的影响并向甲方报告。
5. 对于项目前期已经取得的相关批复文件,如涉及需要变更批复对象为乙方时,乙方应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甲方应给予必要支持和便利。
6. 乙方应按审定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甲方应按审定的计划保障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所必需的合理时间,并为乙方开展前期工作提供相关协助、协调等支持帮助。
7. 除非以下原因所导致,如项目前期工作出现滞后、返工等情形,以及由此可能进一步导致的项目进度延误、乙方费用增加等风险和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造成违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
(1) 甲方的过错;
(2) 甲方调整本项目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或建设标准;
(3) 甲方权限范围内涉及的地方政策变化、本项目规划或其他相关规划调整。
第27条 甲方提供的前期资料
1. 本协议生效后【时间期间】之内,甲方应向乙方移交项目前期资料。
2. 对于甲方向乙方移交的前期资料,以及前期由甲方协助乙方从相关方面获得的其他资料,甲方不承担因乙方直接使用或间接利用此类资料而导致失误或损失的责任,但甲方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隐瞒或欺骗、重大失实或误导、重大不实披露情形的除外。
第28条 履行审核备程序
1. 乙方应按规定履行项目审核备程序,获得政府有权部门审批、核准通过的批复,或按规定完成项目备案。
2. 乙方实质性开始履行审核备程序的时间不应晚于【 年 月 日】;该时间按有关部门正式受理本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请求的时间确定。
【说明:甲、乙双方也可增加约定前期工作过程中其他重要时间节点作为
甲方对项目前期工作实施进度监管的依据。】
3. 乙方在前期工作中所确定的项目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应符合特许经营者公开竞争文件(如招标文件)的要求或本协议约定。
4. 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向有关部门正式上报、提交相关报告、申请之前,乙方应提前通知甲方并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上报。
5. 如项目履行审核备程序未获通过,甲、乙双方应解除本协议。在此情形下,甲、乙双方自行承担各自损失。如属于甲方原因导致项目未获通过,甲方应按约定【双方具体约定】给予乙方合理补偿;如属于乙方原因导致未获通过,则乙方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
6. 项目完成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后,如发生变更建设地点、调整主要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等重大情形,需经甲、乙双方同意;之后乙方应报请原审批、核准机关重新履行项目审核程序;必要时乙方应配合甲方重新开展特许经营模式可行性论证和特许经营方案报审工作。
第29条 前期工作违约事项
【双方具体约定违约事项,如对前期工作质量、进度、履行投资管理程序等设置违约事项。】
第六章 项目工程建设
【说明:本章对项目建设实施相关事项进行约定,项目建设包括项目建设准备、建设实施和建设完成三个有机衔接的环节,乙方应按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要求,实现项目建设的质量、工期、安全和投资控制目标,并履行相关项目验收程序。参考条款如下:】
第30条 政府方提供的建设条件
1. 政府方承诺为本项目建设提供的条件包括:【】。
【说明:在此条列明政府方为本项目提供的建设条件;明确政府方所提供各种条件的提供地点、技术规格、提供或移交方式、提供进度计划、是否收取费用和费用标准等事项。】
2. 如政府方未能按上述约定提供所承诺的建设条件并导致项目建设受到不利影响,甲方应给予乙方合理补偿。
3. 对于不属于政府方承诺提供的建设条件,甲方可为乙方落实此类建设条件提供帮助,但不应视为甲方或政府方需承担提供责任。
第31条 项目建设总要求
1. 乙方应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有关部门审查、审定、审批的项目技术文件(包括初步设计报告等)和批准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和本协议约定进度计划完成项目建设。
2. 乙方应规范开展和管理本阶段涉及的勘察设计工作(如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按规定履行相关设计文件的审查审批程序;对于政府投资项目应按规定完成初步设计批复。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落实相关强制性标准要求。如项目存在地质条件复杂、施工风险较大、维修养护困难等特点,应加强勘察深度,结合施工、运维需求细化设计方案,强化建设风险过程管控。
3. 乙方是本项目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须履行好建设全过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责任,依法为本项目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生态环境保护和安全保证体系,并应建立规范的工程档案管理制度;督促参建各方落实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的相关主体责任,确保项目工程质量、生态环境和安全工作。项目建设期间乙方应按相关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作。
4. 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乙方应按规定办理和监督本项目相关参建单位
按规定办理工程建设相关手续。未按规定取得必备的前置要件前,项目不得开工建设。甲方依法向乙方提供相关协助和配合。
5. 甲方鼓励和支持乙方根据项目特点和管理需要在工程建设管理中积极推广应用数字化技术。如甲方应用数字化技术开展项目相关监督管理工作,乙方应予以必要配合【具体约定乙方配合事宜】。
6.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送项目建设情况工作报告,接受甲方和政府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甲方有权就本项目工程建设管理情况按本协议约定安排现场检查或定期巡查活动【双方具体约定,包括检查巡查的内容范围、时间或周期安排、组织方式等】,乙方应予以配合。
7. 乙方应按规定及时办理本项目建设各种竣工验收程序,甲方应主动予以项目竣工验收支持。
第32条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对项目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相关事宜进行约定,应符合适用法律的要求。】
1. 土地征收和补偿安置投资应按相关规定(如有)纳入本项目投资概算并按规定由乙方承担。
2. 项目建设用地征收所涉及补偿安置等工作由政府方负责组织实施。【乙方应按规定(如有)与政府方相关部门就项目用地征收和补偿安置进度控制、投资费用支出和控制、乙方应负责或承担的配合工作、相关责权利安排、工作协调机制等事宜签订协议。】
3. 【其他约定】
第33条 进度控制和特许经营期调整
【说明:本条提供了实施机构对特许经营项目进度监管的参考方法和相应的参考条款,目标是通过协议约定对甲、乙双方承担的工期变化责任、是否和如何调整乙方特许经营期限(包括运营期限)形成共识。具体项目也可约定采用其他方法实施进度监管。】
1. 约定完工日
(1) 乙方应在约定完工日或之前完成项目建设,达到项目在约定完工日应当实现的建设进度要求。
(2) 如出现本协议甲方同意的延期情形,则约定完工日日期应结合甲方
同意的延期、甲方对乙方采取的工期补偿措施(如有)等因素作相应调整。【说明:约定完工日日期不作前移调整,除非出现项目建设内容减少等特殊情形。】
2. 进度计划
(1)【项目开工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项目进度计划(简称《进度计划》),在该计划中列明项目工期安排关键线路、各里程碑节点计划日期(含约定完工日)等。【说明:该《进度计划》作为甲、乙双方根据工期执行情况,调整约定完工日、特许经营期和判定项目工期违约的基本依据。】
(2) 甲方有权对《进度计划》是否符合本协议对项目建设进度的要求(包括对约定完工日的目标要求)进行审核并提出修改要求,乙方应予修订。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方对《进度计划》的审核、同意或要求乙方修订,旨在监督和推
进项目建设,并不减轻或免除乙方的任何义务和责任。
3. 预期的延误
(1) 如果乙方认为工程建设将不能按照《进度计划》确定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完成,或者工程没有达到预期进度,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通知应包括不能或预计不能达到的阶段性目标控制点、延误或预期延误的原因、达到预期目标控制点的预计天数,以及对本项目产生的任何其他能合理预见的影响、乙方采取的或将采取的补救措施等】
(2) 上述通知的送达并不能解除乙方本协议项下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采取合理的、进一步的措施来减轻延误造成的影响。
(3) 乙方应根据甲方同意的延误请求,及时修订《进度计划》,说明对工期和约定完工日的影响,并报甲方审核确认。
4. 延期事由与获准
(1) 若由于下列任何一个事件导致项目进度计划里程碑节点延误,乙方有权要求向后调整约定完工日(建设期相应延长)。
【相关事件情形可能包括:
a. 因甲方承担的相关工作(如拆迁)延期而导致的项目延误;
b. 甲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引起的延误;
c. 由乙方提出并经有权部门审定批准的变更引起的延误,但乙方在该变更已经导致工期延误之后才提出的延期请求除外;
d. 政府方要求或同意暂停施工或延缓施工(因乙方违法、违约原因的除
外);
e. 为保护在建设用地范围内发现的文物或其他有保护价值的埋藏物;
f. 因不可预见的地质问题导致重大设计变更;
g. 发生不可抗力;
h. 因法律变更引起的延误。】
(2) 上述延期申请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方可获得批准:
a. 乙方在延误事件发生后【在约定时间内】向甲方送达一份书面通知,声明要求延期,而且应说明造成项目延误的原因、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对约定完工日的影响,以及申请约定完工日后移的延期时间等;
b. 乙方应向甲方合理证明预计的项目进度计划关键线路节点(包括约定完工日)日期已被或将被延误;并且乙方已经采取合理的措施将延期减少至最低。
c. 在任何情况下,乙方都不得因自身违反本协议项下的义务而要求延期。
(3)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延期申请后【】日内根据情况决定对相关节点日期是否进行延期并及时通知乙方。对于乙方基于甲方原因而提出的延期申请,甲方应予同意,但对乙方所申请的延期幅度或向甲方的补偿诉求由双方具体协商。
(4) 甲方同意延期申请的,乙方相应修订《进度计划》并报甲方审核;如涉及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调整的情形,《进度计划》应予体现。甲方不同意延期申请的,应向乙方说明理由;对于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书面回复的,视为甲方同意延期;乙方对甲方意见和理由有异议的,双方协商解决。双方协商或进一步采取其他措施处理分歧、纠纷期间,乙方均应正常开展项目建设。
5. 进度偏差导致的特许经营期限调整
(1) 如经甲方同意的延期导致约定完工日作推迟调整,则以调整后的约定完工日的下一日为项目运营期的起点,并相应顺延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调整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的具体顺延时间长度结合约定完工日调整情况、甲方可能向乙方承担的其他相关补偿事项等因素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2)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提前,一旦具备运营条件(包括获得有关方面必要的运营批准),乙方即可提前开始项目运营,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说明:本示例条款意在鼓励项目尽早实现提前完工和运营;对于具体项目,也可按保持运营期长度不变或研究采用折中方案另行约定特许经营
期届满日期的调整方法。】
(3) 如项目实际完工日相较约定完工日(同口径比较)滞后,本协议约定的或双方在此前已经调整的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维持不变。【说明:本示例条款下项目实际拥有的运营期将短于协议约定的运营期;对于具体项目,尚应结合对乙方进度违约设置的处理措施等因素另行研究约定特许经营期届满日期(运营期)的调整方法。】
(4) 因上述原因对特许经营期限的调整,须在项目完成竣工验收后由甲、乙双方进行复核确认并签署补充协议。
(5) 如适用法律对项目收费期限另有规定的,依据本款对特许经营期的上述调整,以及依据本协议其他约定对特许经营期的调整,对项目特许经营期(或运营期)的调整结果应符合相关规定的要求。
第34条 投资控制
1. 乙方应保证工程建设资金足额投入到位,确保工程投资控制在经甲方确认的投资计划中列明的项目总投资范围内。
2. 乙方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和行业管理相关规范规程编制项目概算等文件,从工程勘察设计源头做深做实投资控制工作。
3. 在本项目范围内,如工程投资发生超支(超出详细投资计划列明的总投资),乙方应负责及时筹措项目新增资金;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超支资金由乙方承担。如实现投资节约,在符合各类专项资金(如有)使用政策的前提下,除非另有约定,项目因投资节约实现的相关效益由乙方享有。
4. 乙方应按有关规定做好项目投资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依法依规开展工程招标、按规定及时履行工程重大变更审批和概算调整程序(如有)、及时开展投资合规性检查和整改等工作,以符合国家、地方和行业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要求,并为项目建成后申报项目产品或服务政府定价(如有)、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投资统计等工作提供规范的资料和数据依据。
5. 如项目使用政府资本金注入,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做好项目中政府资本金管理工作,包括配合相关方面的监督检查、开展政府投资绩效评价等。
6. 【其他约定】第35条 工程招标
1. 乙方应当依法和依据项目批复文件要求开展相关的工程、货物和服务
的招标工作。
2. 对于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本项目特许经营者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项目,乙方可以不进行招标,依法与符合条件的特许经营者(或其中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成员单位)直接签订发包合同,但须符合本协议相关约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3. 本项目勘察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承担重要检验、监测和试验任务的机构应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和经验。
4. 乙方应定期向甲方报告项目招标、签约及履行情况,涉及分包的,应同时报告分包的签约和履行情况。
第36条 工程变更管理
1. 本协议所称工程变更指项目施工图设计及工程实际采用的工程技术方案(包括建设内容和规模、项目产出(服务)方案、主要施工方法、关键设备选型和指标等)相对于经批复(对于政府投资项目)或乙方按规定完成相应审查程序并向甲方报备(对于企业投资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所发生的变更。【说明:具体行业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2. 本项目履行通过审核备程序后【】日内,乙方应当编制本项目《工程变更管理办法》报甲方审核。
3. 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甲、乙方双方均有权提出工程变更请(要)求或建议;乙方应及时【或双方协商具体时间安排】和充分论证变更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对项目的影响,除非甲、乙双方认为因紧急情况需立即采取变更措施的情形外,双方需就变更方案及其相关的责权利处理方案等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实施。对于甲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应予以合理补偿;对于乙方提出的变更导致乙方利益减损的,甲方可视变更情形给予乙方必要和合理补偿;无论甲方或乙方提出的变更形成项目利益增益的,甲、乙双方具体协商项目利益增益分配方式【具体约定】。
4. 对于源自不可抗力因素事件、法律变更而必须实施的工程变更,乙方应及时实施并向甲方报告;政府方可视情况对乙方提供必要和恰当的救济。
5. 乙方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工程变更的审批程序。第37条 工程验收
1. 乙方在条件具备时应依法依规及时履行项目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程序,
取得相关验收批复文件。对特定验收事项,乙方应就验收组织安排和时间计划等信息提前【】天通知甲方。
2. 在符合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甲方有权按验收组织方(含乙方作为组织 方)安排或邀请派出合适人选担任该特定验收事项的领导小组成员或专家组成员,或派出单位代表参加验收会议。对于按规定并非必须安排甲方参加的情形,甲方 是否派出代表出席验收会议不影响验收组织方(含乙方作为组织方)按规定及时 履行项目相关验收程序。
3. 由于乙方未能及时组织或提请相关验收、验收单位未能及时安排验收,或相关验收未能一次通过等而导致的全部项目风险和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4. 对属于政府方权限范围内的验收事项,甲方可为乙方开展此类验收工作提供协助,但甲方并不因此对验收结果承担任何责任。
第38条 工程保险
乙方应及时为本项目足额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以及其他通常的、合理的或者中国法律、法规要求所必需的保险(如第三者责任保险)。
【投保内容具体约定】
第39条 工程建设违约事项
【说明:甲、乙双方具体约定。乙方建设期违约事项应包括工程质量、安全或环境管理违约,工期违约,不依法履行工程变更和概算调整程序,工程招标违约等;甲方建设期违约事项包括不按协议约定提供相关建设条件、甲方承担的拆迁安置工作进度滞后、甲方不按约定及时审批审核乙方提交的报告等。】
第七章 运营和服务
【说明:本章重点约定特许经营项目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运营服务标准和要求、更新重置及追加投资、服务计量、运营期保险、政府监管及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40条 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
【说明:基于甲、乙双方对项目运营条件所达成的共识,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政府有义务和责任为保障项目正常运营提供的相关运营条件,但对于应由或可由乙方以市场化方式取得的相关条件不宜作为政府方提供的运营条件。政府提供的运营条件包括如:
(1)项目运营所需的外部配套设施、设备和服务及其具体内容、规格、提供方式(无偿提供、租赁等)和费用标准等。对于涉及政府向项目公司转让相关资产或资产经营权、出租资产等的资产移交情形(例如在项目公司投资范围仅包括项目局部功能模块的情形下,政府方可能将其自行投资建设形成的项目其他资产交由项目公司统一组织运营管理),则需对政府移交相关资产的移交准备工作、移交范围和标准、移交程序、可能的价款支付安排、违规处理等事项进行约定。
(2)项目生产运营所需应当由政府方予以提供或保障的特定资源及其来源、质量、提供方式和费用标准等,如自来水厂的原水水源、水质及水价;污水处理 厂的进水来源、进水水质等。
(3)对不属于本项目责任范围内的项目特定产出物的处置方式及配套条件,可能如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污泥的处置,垃圾焚烧厂的飞灰、灰渣的处置等。
(4)道路、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等其他保障条件】第41条 试运营和正式运营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需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试运行或试运营的安排,应明确开始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时间和确认方式等。本《范本》暂统一使用“试运营”一词以作示例,具体项目根据行业规范或惯例可分别采用“试运行”、“试运营”或其他类似用词。具体说明如下:
(1)试运营。如需进行试运营的,协议需约定申请试运营的前提条件和技术标准,申请程序安排及取得许可,试运营的期限,地方和行业规范要求等。
(2)正式运营。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正式运营的前提条件,申请进行正式
运营的程序,正式运营开始时间和确认方式等。
(3)采用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收费,执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的项目,协议应约定自试运营或正式运营之日起按约定向特许经营者支付服务费用。】
【示例如下:】
1. 试运营
(1)试运营前提条件
乙方在试运营之前,应按试运营相关规定和要求组织完成本项目相关验收等必需的前置工作,达到开展试运营的技术条件、组织条件和相关审批条件。
(2)项目启动试运营的程序
a. 在具备试运营条件后乙方应至少提前【】个工作日向甲方发出开始试运营的书面通知,告知预计的开始试运营的日期,并提交能够说明项目已具备开始试运营条件的书面材料。试运营应在甲方代表到场的情况下进行。
b. 甲方应自接到开始试运营申请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开始试运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甲方同意乙方开始试运营。
c. 甲方有义务按照本协议约定落实或协助落实向乙方提供符合约定要求的试运营条件。
d. 试运营完成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一份试运营已完毕的书面报告,阐明试运营的详细程序及结果。
(3)试运营的一般规定
a. 试运营应不少于【】天,且不应超过【】天;
b. 进行试运营时,所有测量数据及测试结果均不得进行误差调整;所有的系统的功能测试应同时进行。
c. 试运营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的规定。
(4)试运营期间的项目成本和收入处理
【双方具体约定。】
2. 正式运营
(1)乙方应在完成试运营并具备正式运营条件后书面向甲方提出开始正式运营的申请。
(2)甲方自收到书面申请之日后【】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是否同意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日”,如果不同意须同时书面陈述理由,逾期未通知亦未书面陈述不同意理由的,视为乙方申请的正式运营之日为“正式运营日”。
(3)自正式运营日起,甲方应按本协议约定为项目运营提供必要条件【如有或具体约定】。
第42条 质量和服务标准
【说明:协议应从维护环境、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员工及用户健康、符合安全法规、提高运营效率、创新服务等角度,约定项目运营安全、质量和服务标准。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约定。
(1)生产规模或服务能力。
(2)生产和服务安全。特许经营协议中应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约定生产和服务的安全要求、安全制度、安全预防,明确安全责任等。如供气安全、供热安全等。
(3)服务标准。项目应根据地区和行业技术规程等在协议中明确技术标准和服务标准,如污水厂的进水和出水标准、污泥处理处置等排放处置标准,自来水厂的供水水压、水质标准,供气单位的管输和灶前压力、燃烧热值等。向社会公开各项服务指标,接受社会的监督。
(4)质量和服务。应按照适用法律在特许经营区域范围内明确服务内容、质量要求,建立质量检测制度。】
【示例如下:适用垃圾焚烧项目】
1. 乙方应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建立环境风险防控体系、明确环境风险防范、减缓措施,保障生产和服务的稳定和安全,防止事故发生。如出现重大意外事故,应立即通报甲方,并尽最大人力、物力进行抢救,尽快恢复生产和服务;在事故影响期间,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公众的影响。
2. 乙方应建立健全检测和检验制度,按照国家或行业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检测项目、检测频率和有关标准、方法定期检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烟气排放、炉渣排放和渗沥液处理等项目,做好各项检测分析资料的汇总、归档工作。
3. 乙方应为员工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保障员工健康安全。
4. 垃圾处理质量要求
垃圾焚烧处理质量、总体技术要求、外排烟气处理、残渣处理、废水处理、
环境质量检测要求等应满足法律法规和本协议《技术规范和要求》的规定。
5. 服务标准
(1)外排烟气标准及处理【根据项目具体约定,在线监控系统必须与环保部门联网】
(2)炉渣、飞灰处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3)渗滤液和车辆清洗废水的处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4)臭气控制【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6.检测和环境保护【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第43条 运营服务要求变更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服务标准和要求的变更安排,包括:
(1)变更触发条件,如因政策或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需要变更运营服务标准等。包括政策要求(如环保政策要求)或配合地方政府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情形。
(2)变更程序,包括变更提出、评估、批准、认定等。
(3)变更服务、新增投资和运营费用的处理安排等。
(4)因政策要求(如环保政策要求)或配合地方政府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需要给予的合理补偿等。】
【示例如下:适用轨道交通项目】
1. 客运服务要求变更
(1)因适用法律变更或本项目运营和服务适用的技术标准作出修订,需要对本项目运营和服务进行调整的,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和相关技术标准作出相应变更。
(2)甲方因城市管理或为公共利益需要对本项目运营管理提出变更要求的,乙方应做相应调整以满足该等要求。
(3)客运服务要求的变更和修改应遵照以下程序进行:
a. 甲方书面通知乙方要求其提交客运服务要求变更和修改的计划。
b. 乙方应在【】个工作日内根据法律变更或甲方的要求将变更和修改计划以书面形式提交相关政府部门;
c. 甲方就乙方提交的变更和修改计划给予书面答复,【 】个工作日内未答复的视同为同意。
(4)乙方要求变更服务标准的,应事先向甲方提供书面变更申请,经甲方批准后方可实施。
(5)变更和修改的效力
经甲方同意或视为同意的变更和修改的客运服务要求应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由乙方遵照执行。
(6)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和补偿
乙方有义务尽其最大努力通过提高运营管理效率尽可能减少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增加,乙方有权按协议的规定获得运营期行业补偿调整或增加特许经营期【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对于因法律变更引起的服务要求变更而导致乙方的运营成本或资本性支出的减少,甲方有权调整行业补助金额【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
(7)乙方为履行本协议的规定所做的任何服务的变更或修改,包括客运服务标准、年度运营计划等,应根据合理需要在相应的场所或媒体进行公示,公示
后执行。
2. 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服务
因政策要求或甲方及政府方需要临时关闭或暂停项目运营的,甲方应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并启动临时关闭或暂停情形下的运营服务预案。乙方执行临时关闭或暂停运营后,双方可根据其实际影响情况商谈签订补充协议,明确给予乙方补偿或延长特许经营期限等内容。
第44条 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事项。详细内容可在协议附件中描述,包括:
(1)设施运营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2)运营维护的范围和技术标准。
(3)项目经营计划、设施维护方案、运营维护记录和报告制度。
(4)操作标准、运营维护手册】
【示例如下:】
1. 运营与维护的基本要求
(1)乙方应保证项目设施正常运转。
(2)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费用(包括税费)和风险,管理、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规定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
a. 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国家、行业和地方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本项目有关批准文件的要求;
b. 本协议规定的质量保证、质量控制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c. 运行维护手册以及设备制造商提供的说明手册和指导。
2. 运营与维护手册
乙方应根据项目设施情况,按照适用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规程,以 及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营与维护手册,手册应包括项目设施定期和年度检验维护、日常运行维护以及大修维护的标准、程序和计划;手册同时应列明项目设施正常 运行所需的备品备件。乙方须将运营与维护手册提交甲方备案。
3. 规范、标准与惯例
(1)项目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应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国家和地方行业规范、标准。
(2)乙方应始终遵循谨慎运营惯例,及时合理地对项目设备进行维护、更新和重置,保证项目设施处于良好的运行状态。
(3)乙方应制定保证设施设备完好的措施和计划,并接受甲方对有关设施设备完好情况的检查。
(4)乙方应确保在特许经营期内:
a. 使用的零部件标准不低于原设备的配置标准;
b. 使用的各种原材料(如可能涉及的化学品等)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及安全环保要求。
4. 暂停服务
(1)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
a. 乙方应于每年【日期】之前提交下一年度的维护计划,将其重大维护和更新工作书面通知甲方。如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乙方应至少【】个月前将计划内暂停服务的书面通知提交甲方。甲方应在预定日期至少【】天前确认。如果甲方没有在约定时间前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停服务将被视为获得批准。
b. 乙方提供的书面通知将包括以下内容:计划内暂停服务的范围和理由、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开始和结束时间、计划内暂停服务造成的相关影响(包括对甲方按协议约定需提供相关条件的影响等)。
c. 甲方不得无故拒绝乙方的计划内暂停服务,但乙方应尽最大努力减小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
(2)乙方的计划外暂停服务
a. 如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说明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原因,提出相应对策,并明确在此期间项目的服务能力。乙方应尽最大努力迅速恢复正常的项目服务。
b.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小时,则乙方须采纳甲方关于应对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合理建议或意见。
c. 由于特殊原因、发生不可抗力的意外等造成计划外暂停服务的,乙方应及时告知甲方,并启动应急预案。
第45条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说明:对于运营期间需要进行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的特许经营项目,特许经营协议应对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的范围、触发条件、实施方式等进行约定。更新重置是指为发挥项目既有资产正常使用功能而对其实施的更新或重置行为,追加投资是指为满足项目未来需求增长而需纳入特许经营项目投资范围、且在特许经营协议中约定应予实施的投资追加行为,如对于轨道交通项目随着客流增长需在运营期间增购车辆等。对于未纳入特许经营协议约定的项目改扩建行为,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处理;特许经营期限内因改扩建等原因需重新选择特许经营者的,同等条件下可优先选择原特许经营者。】
【示例如下:】
1.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要求
(1)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下列约定实施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工作:
a. 符合适用法律、有关批准文件和本协议约定;
b. 符合乙方根据本协议制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计划;
c. 符合本协议所规定的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要求;
d. 符合本协议对维修、维护和更新手册的管理要求;
e. 符合与本项目设施有关的设备的制造商提供的一切有关手册、指导和建议;及
f. 遵守谨慎运营惯例。
(2)在特许经营期,甲方应审核乙方是否履行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义务,确保项目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
2.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
(1)在项目正式运营日之前,乙方应编制本项目设施《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报甲方备案。该计划应包括项目实施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的程序和计划、本项目期满移交前最后恢复性维修计划,以及调整和改进维护安排的程序和计划等内容。
(2) 在每一运营年乙方应根据《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制定年度更
新重置和追加投资实施计划和实施方案,作为年度运营计划的一部分提交甲方审核或备案。
3. 计划的修改
在整个运营期内,根据实际运营状况,乙方可以对《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进行修订。乙方对计划的修订应及时报甲方审核或备案。
4. 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资金安排
(1)除非本协议另有约定,本项目运营期间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资金支出全部由乙方承担。
(2)乙方应按《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计划》及时筹措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
资金,合理安排资金计划并及时实施。
5. 未履行更新重置和追加投资义务的处理
【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第46条 公共用地及公用设施的临时占用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在特许经营期内,特许经营者在设施的管理、维护和建设中,需占用公共用地及公共设施时,应按规定报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甲方予以必要协助配合。临时占用结束后,特许经营者应当将占用或动用的设施恢复原状,依照有关收费标准承担相关的占用费用。】
第47条 项目运营服务计量
【说明:对于由政府统一向用户收取费用再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项目(如
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项目所提供服务(或产品)的计量方法、标准、计量程序、计量争议解决、责任和费用划分等事项;对于面向公众用户或第三方使用者收费的项目,应在协议中对乙方提供服务的计量管理提出要求,包括计量规范性、可靠性和透明性等。】
【示例如下:适用污水处理项目】
1. 流量计的安装
(1)乙方应安装进水流量计和出水流量计,该等流量计应具备提供瞬时流量和累计流量的信息读存的功能,以计量污水处理厂的进水水量和出水水量,并由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指定的计量技术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后进行密封。
(2)乙方在使用上述流量计时应确保连续测量、计算、记录进水和出水水量,并向甲方递交计量结果。
(3)甲、乙双方应对流量计按以下程序和标准进行定期检查和测试:
a. 甲、乙双方的代表应至少每年一次联合对流量计进行检查、校准和测试。该定期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检查和测试间隔期间,流量计应是密封和安全的,每个流量计均应被安装在甲、乙双方同意的安全装置内。
b. 甲、乙双方应记录流量计每次定期和非定期的检查、校准和测试的结果,对该结果核对并签名后由双方分别存档备查。
c. 若发现流量计误差超出规定范围,乙方应尽快修理或更换并承担费用。
2. 计量结果的异议与确认
(1)若计量装置发生意外故障,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并予以说明,经甲方确认后,则发生故障期间的污水处理量按前【】个月的日均污水处理量计算。
(2)任一方如对水量计量结果有异议,应自异议发生之日起【】日内向对
方书面提出,并可聘请双方认可的专业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测,经检查若确实存在问题应立即纠正,检测费用由被异议方支付;反之,则由异议方支付。
第48条 运营期保险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针对设施安全、公共责任、用户安全需要强制购买并维持适当的保险,并承担保险费用等】
【示例如下:】
1. 购买保险
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适用法律、谨慎运营惯例自费购买和维持本项目运
营期间所需的保险。
2. 保险证明
乙方购买保险后,应在保险合同生效日后【】日内向甲方提交一份保险合同复印件。
3. 维持保险
(1)乙方应通过再次购买、续期等方式,维持保险合同在整个运营期内的有效性。
(2)如果乙方不购买或未维持本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则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兑取运营维护保函项下的相应金额用于购买或维持协议所要求的保险始终有
效。
第49条 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事故的报告和通知
【说明:协议需约定特许经营者在运营期进行设施维护、改造可能造成的服务影响、发生运营事故、应急抢修等向实施机构和社会公众通报、报告等。】
【示例如下:】
1. 乙方在进行项目设施维护或改造工程时,应当将工程简况、施工历时、可能影响的产品供应和服务程度、区域影响等情况向相关用户和社会公众公示通报,重要影响工程应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
2. 项目运营中发生事故后,乙方应立即报告甲方及相关管理部门,预告事故可能造成的影响及处理的情况。情况严重的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3. 乙方应建立应急抢修、抢险、救灾预案和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物资等保障体系,并保证在出现应急事故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发生事故时,乙方应采取各种应急措施进行补救,尽量减少事故对用户的影响,同时,乙方必须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50条 普遍服务义务与承诺
【说明:直接向用户收费的项目,协议应明确普遍服务、持续服务义务等内容,授予特许经营区域服务权利的,需明确项目公司应当对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实行差别待遇。应明确项目公司与用户签订服务合同,除政府明文规定的收费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示例如下:适用直接向用户收费项目】
1. 乙方应当对特许经营区域内所有用户普遍地、无歧视地提供公共产品或公共服务,不得对新增用户、服务区域内边远或低收入群体等特定用户或潜在用户实行差别待遇。乙方保证按本协议授予乙方的权利义务,尽最大限度地为用户提供公平、优质、普遍的供应与服务。
2. 乙方提供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内的产品和服务时,乙方应按规定与用户签订相关服务合同,除政策明确规定的收费科目外,不得向用户收取其他任何费用。乙方为用户提供市场价的其他产品和服务,按乙方与用户达成的合同约定收取费用。
第51条 乙方创新和主动增效
【说明:约定鼓励特许经营者在运营和服务中进行技术创新、管理创新等,并明确特许经营者在保障项目质量和产出(服务)效果的前提下,通过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特许经营者所有的具体内容。示例如下:】
1. 甲方支持鼓励乙方在保障项目正常运营和服务质量情况下,开展加强管理、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积极创新等主动增效活动,所获得的额外收益主要归乙方所有【具体双方约定】。
2. 乙方开展创新增效活动需对此类活动对项目正常运营、安全运营和服务质量的影响进行评估,并取得甲方同意。
第52条 项目运营和服务违约事项
【双方根据项目情况具体约定。】
第八章 收益取得方式、价格和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说明:本章重点约定特许经营项目收益取得方式、价格确定和调整、行业补贴等事项。】
第53条 项目收益取得方式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按照合理收益、节约资源的原则,约定特许经营者的收入应以使用者付费为主,明确收费渠道和方式。如:
(1)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范围。
(2)收费渠道和方式。
(3)行业运营补贴。政府可在严防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符合适用法律和有关政策规定要求的前提下,按照行业内项目采用特许经营与否均一视同仁的原则,对项目按规定给予运营补贴。
(4)与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其他收益。
协议不得约定可行性缺口补助、承诺保底收益率、可用性付费等任何方式,不得因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额外新增地方财政未来支出责任,不得新增隐性债务的方式。】
【示例如下:】
1. 根据相关法律和国家政策,本项目(乙方主营业务)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产品和服务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列示】
2. 在遵守相关适用法律和确保项目安全运营的前提下,乙方可直接或委托第三方(通过提供、出租、允许转租全部或部分该等空间及/或相关设施或其它方式)从事的市场化非主营业务包括:【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说明:不同类型项目中可能开展的非主营业务包括如广告业务开发(广告设计、制作、发布、代理业务等),通信业务开发(移动通信资源开发、有线通信接入等),商业零售开发(报纸杂志、提款机服务、其他商业零售点等),产出物循环利用(污水的中水回用、垃圾焚烧后炉渣再利用等),与项目相连接的各类通道经营(出租空间和设施等),以及适用法律允许的其他利用本项目资
产内的空间和产出物所从事的其他营收业务,等。】
3. 适用法律和政策允许、具有统一规定的的行业性补贴收入。【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确定】
4. 报经甲方备案后,其他开发经营权收益。【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第54条 服务价格及调整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按照收益与风险匹配、社会可承受的原则,合理约定项目服务价格及调整机制。不同的特许经营项目或同一个特许经营项目中可能涉及实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收费价格、实行市场价格的收费价格,以及通过特许经营招标竞争机制确定的项目提供产品或服务的“约定价格”等价格类型,应根据不同的价格类型在特许经营协议中对相关的定价、调价和相应的价格风险承担等进行约定。】
1. 直接向用户收费,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
【对于直接向用户收费、且相关产品或服务执行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项目,项目价格或收费应当执行有关定价机关制定的价格或者收费标准。价格或收费标准的调整应当依据适用法律和本协议的如下约定:
(1)执行政府批准颁布的项目服务或产品价格。
(2)遵守政府价格调整相关规定,配合政府价格调整工作,如价格听证等。
(3)协议可约定非因特许经营者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特许经营者可提出价格或收费标准调整申请。实施机构核实后应协助乙方向有权部门提请实施价格调整。】
【示例如下:适用供水项目】
(1)乙方向公众用户供水的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乙方按照政府方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其服务范围内的用水户收取费用。具体价格类型和价格标准包括【】。
(2)不同用水性质的用水共用一只计量水表时,除另有规定外,按从高使用水价计收水费。
(3)水费结算方式按照适用法律、与用户签订的《供水用水合同》结算水
费。
(4)价格的调整
a. 政府方制定价格和调整价格应符合相关规定和政策,经有关部门批准
后乙方应严格遵照执行。
b. 特殊情况下,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经营成本发生重大变动时,乙方可提出城市供水收费标准调整申请。甲方核实后应向有权部门提出调整意见。
c. 甲方协助有关部门按照适用法律制定城市供水收费标准、收费监督政策的调整计划。
(5)乙方向用户提供非本协议规定标准的产品和服务时,非标准的产品和服务价格由供需交易双方协商确定。
(6)报甲方备案后,乙方可以向用户提供包括纯净水、二次供水等创新产品和服务【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或进行技术革新降低成本等,乙方提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收入、成本节余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核算创新产品和服务中,应
单独核算有关收入和成本。
2. 不直接向用户收费,由政府统收统支,执行特许经营协议约定价格的
项目
【说明:由政府或其依法授权机构代为向用户统一收取后再向特许经营者 支付费用的项目,政府应当主动公开收支明细,保证专款专用,按照特许经营协 议约定定期支付。政府向特许经营者支付的费用及调整机制由特许经营协议约定,其中费用调整机制包括调整周期或触发机制、调整方法、程序及各方权利义务、支付安排等。政府对用户收取的价格和收费,由有关定价机关按照有关价格法律 法规政策规定予以调整。】
【示例如下:适用污水处理项目】
(1)付费水量
在运营期内的任一运营月,甲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水量为乙方实际处理并达到出水水质标准的水量。
(2)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及调整
a. 经特许经营者招标程序形成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初始单价为【】元/立方米,其价格水平基准期为【】。
b. 物价因素影响污水处理服务费情况下,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在运营期内每间隔【】年按本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调整和执行。污水处理服务费单价调整方法详见【】。
c. 由于法律、法规或规范发生变更,如国家或地方污水排放标准、污泥处置标准发生变化,双方约定有关价格和费用的具体处理方式是【具体约定】。
(3)污水处理服务费计算及付款方式
a. 甲方应从乙方试运营开始之日起按月计算并支付乙方污水处理服务费。
b. 乙方应于每月【】日前向甲方书面提交“污水处理服务费付款申请书”,列明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计算结果和费用构成。乙方应提供必要的证明资料以便甲
方核实。
c. 甲方在收到申请书【】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金额。如果甲方对付款通知单内容有异议,必须在【】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理由,否则视为甲方对付款通知单没有异议。
(4)专款专用和及时支付
甲方及有关部门应保证向居民和企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或排污费实施专款专用,并按预算管理规定安排好资金及时向乙方支付。
(5)按效付费机制
【甲方应与乙方在协议中约定污水收集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
(6)报甲方备案后,乙方可以利用现有设施从事光伏发电开发等业务【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或进行技术革新降低成本,乙方提供的创新产品和服务收入、成本节余归乙方所有。乙方在核算创新产品和服务中,应单独核算有关收入和成本。
(7)乙方有义务配合和接受政府方按规定对本项目开展成本调查或成本监
审活动。
3.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
【说明:对于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产品和服务,协议中应约定由乙方自主定价自行承担市场风险、甲方不应干预等事项。】
第55条 运营期的补贴
【说明:特许经营协议应约定运营期间按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规定可享受的行业补贴,以及由于政府特殊要求造成特许经营者支出增加、收入减少的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支付程序及协商机制等。】
【示例如下:】
1. 按照适用法律、法规、行业性规章、国家政策规定、项目所在地政府及有关部门规定,乙方按统一规定享有运营期行业补贴【具体根据项目所在行业政策情况予以明确】。甲方或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向乙方及时支付上述行业补贴。
2. 因公共利益需要,甲方提出非正常运营或服务外的特殊要求【具体根据项目情况约定】,导致乙方运营成本增加或收入减少的,甲方及有关部门应就此
给予乙方相应补贴或补偿【补偿方式具体约定】。
3. 申请与支付程序【根据项目具体情况约定】。
第九章 特定监管事项和措施
【在本章就项目特定或专项监管事项进行约定,主要包括定期运营评价、运营考核、特殊情形下的政府介入和项目接管、信息披露、公众监督等。】
第56条 定期运营评价
【新机制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实施机构应会同有关方面对项目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开展运营评价,评估潜在风险,建立约束机制,切实保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参考条款:】
1. 甲方拟按【具体约定实施频次(如每年一次等)和时间】对本项目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2.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的主要工作是依据本协议约定对项目产出(服务)等运营情况进行监测分析,评估潜在风险,提出相关评价意见建议和相关要求。
3.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可采用项目资料审阅、现场调研、征求项目用户或公众意见等综合方式进行;乙方应配合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
4. 甲方开展运营评价不应干扰乙方正常生产活动,也不应通过开展定期运营评价突破本协议约定变相提高项目运营服务标准(包括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标准等)要求。
5. 乙方应就甲方定期运营评价报告提出的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进行认真研究,并在甲方每次定期评价结束后【】天以内,以专门报告方式向甲方反馈相关意见建议和要求的处理和落实情况。
6. 甲方定期开展运营评价工作经费由甲方承担。第57条 绩效评价和运营考核(或有)
1. 如涉及财政资金使用的,乙方应配合项目按有关规定对财政资金使用开展绩效评价,并按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基于有关规定)接受对绩效评价成果的应用。
2. 乙方应参与和配合由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项目运营考核,并接受相关部门对运营考核结果的应用,同时此类运营考核结果也将作为甲方研判本项目运营管理情况和定期开展项目运营评价的参考或依据。【说明:在招标文件中需披露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的项目运营考核(如有)的相关要求和结果运用方式。】
第58条 应急预案
1. 乙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针对自然灾害、重(特)大事故、环境公害及人为破坏等突发情况建立相应的应急预案,并保证在出现重大意外事件时其保障体系能够正常启动和运行,以降低灾害发生对项目造成的损失。
2. 乙方所编制的各种应急预案应按规定报相关部门审查审批或备案,并应向甲方报告应急预案的编制和备案等情况。
3. 乙方应按预案要求建立健全相应的组织、指挥、设备等保障体系,并组织必要的培训和演练,接受相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59条 临时接管预案
1. 在以下特殊情况发生时,甲方有权对本项目实施临时接管,由甲方或政府指定的第三方接管乙方所承担的本项目全部或部分工作:
(1)发生紧急事件或合理预期可能出现紧急事件,如乙方未能有效采取应急措施,且如果政府方不采取临时接管措施将导致或可能导致严重危及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
(2)因乙方原因导致项目建设停工超过【】天,或项目停止正常运营服务超过【】天,且期间经甲方多次发出通知要求复工复产,但乙方仍未能恢复项目建设或正常运营和服务。
(3)【其他情形】。
2. 甲方实施临时接管,应就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决定、接管范围和程度、接管机构、接管时间等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充分考虑乙方所作出的申述,但无须获得乙方的同意。
3. 在临时接管期间,乙方应无条件服从甲方或政府指定接管机构的所有指令、命令,并应提供相关的配合工作,包括提供项目运营所需的备品配件及项目资料等。
4. 临时接管期间项目实现的收入依然归乙方所有,但乙方需承担临时接管期间项目运营或维持所产生的全部成本和费用;如因乙方原因导致临时接管,乙方尚需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约定】。
5. 临时接管将持续到导致实施临时接管的原因或事件影响已消除、且甲方认为乙方已重新具备或达到恢复项目正常建设运营的能力或相关条件为止,以较早发生的时间为准。
6. 政府方的临时接管并不直接导致本协议中止、终止或转让或特许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