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开放式基金业务传真交易协议书
甲方(申请人):
乙方:长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方便甲方在乙方办理基金交易业务,根据乙方有关业务规则及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传真交易界定及服务内容
1. 本协议所称“传真交易”是指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甲方在乙方开立基金账户、基金交易账户后,以传真方式向乙方提交基金业务申请的交易方式。
2. 传真交易的服务内容包括:
认购、申购、赎回、转换、变更分红方式、变更联系方式等业务。
第二条 传真交易条件
1. 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基金交易的风险及传真交易的风险,并听取了适当性匹配意见,在此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愿意承担该种风险。
2. 甲方应严格按照乙方要求提供有关资料,填写有关表格,签署有关文件并保证该等资料及填写信息的真实、完整和准确性。
3. 甲方已经与乙方签署了本协议。
4. 申请办理传真交易的机构投资人,在签署本协议同时应预留印鉴,填写本协议附件一之《开放式基金业务预留印鉴表》。
个人投资人如需要预留印鉴,应填写本协议附件一之《开放式基金业务预留印鉴表》。
5. 申请办理传真交易的机构投资人,在签署本协议同时应对经办人予以授权,提交本协议附件二之《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个人投资人如需要委托代理人办理基金业务,则应提交本协议附件二之
《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委托书》。
6. 甲方已经在乙方开立基金账户(交易账户)且该账户在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处于正常状态。
7. 甲方足额资金到账后,方可办理认购或申购业务;甲方基金账户或交易账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方可办理赎回业务。
第三条 传真交易流程
1. 甲方办理认购、申购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
(如预留)或经办人签字(如果委托经办人办理)或甲方签字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加盖银行受理章的汇款凭证复印件。
2. 甲方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相关要求获取相关材料、警示确认等事项。
3. 甲方办理赎回、转换申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
(如预留)或经办人签字(如委托经办人办理)或甲方签字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4. 甲方办理变更分红方式或联系方式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如预留)或经办人签字(如果委托经办人办理)或甲方签字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5. 甲方办理变更指定银行账户时,传真给乙方的资料包括:加盖预留印鉴(如预留)或经办人签字(如果委托经办人办理)或甲方签字的申请表、申请人本人或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机构客户的指定银行账户的《开户许可证》或申请表复印件、个人客户的指定银行账户(银行卡)复印件。
6. 甲方应在乙方规定的基金开放日 9:30——15:00(认购期内为 9: 30——16:00)之间将申请资料传真至乙方。超过申请受理时间的申请,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请处理。
7. 甲方申购非货币市场基金的,申购资金需于申购当日 15:00 之前划入我公司基金销售银行账户,或提供申购资金在申购当日 15:00 之前从其银行账户划出的证明文件。申购资金到账时间(或者申购资金从其银行账户划出时点)超出上述时间的申购,按照下一开放日的申购处理。
8. 甲方发出传真后,应立即拨打乙方直销电话,向乙方受理业务的直销网点确认传真申请事宜。如甲方没有及时致电确认,传真内容清晰并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予以受理;传真内容不清晰或不符合乙方规定的申请,乙方不予受理。因该等原因而导致甲方申请无法受理或延误受理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9. 乙方收到甲方传真的认购、申购申请后,应在验证资金到账后受理申请,否则该申请将被视为无效申请。
10.乙方收到甲方赎回、转换申请,应在验证交易账户有足够基金份额余额时受理申请,否则视为无效申请,乙方可不予执行甲方赎回申请。
11.乙方处理完毕甲方的申请后,应甲方要求,可以将打印并盖章的申请回执传真给甲方,作为受理甲方申请的凭证。甲方可在 T+2 日 9:30 之后通过电话、网站或亲临直销网点查询申请确认结果。
12.乙方传真电话号码变更,将以公告和书面方式通知甲方。甲方传真号码变更,应提出业务申请,在乙方受理并传真确认后方生效。
13. 甲方如需更改基金业务专用印鉴的,需填写本协议附件三之《开放式基金业务更改印鉴表》,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发出传真,待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可生效。
14.甲方如需要更改基金业务授权的,需填写本协议附件四之《开放式基金业务授权更改委托书》,并按照本协议规定发出传真,待乙方受理并确认后方可生效。
第四条 保密事项
1. 乙方对甲方的申请资料及有关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但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有关司法、行政管理机关的要求提供甲方的有关资料不在此限。
2. 甲方应注意自身资料及信息的保密,由于甲方自己疏忽或其它原因致使资料或信息为他人利用而造成的损失,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五条 免责条款
因下列事由之一发生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不承担责任:
1. 由于传真设备故障致使乙方未能收到甲方的传真申请,乙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2. 乙方收到具有甲方本人或指定的经办人签章及盖有预留印鉴的传真申请,即认为此申请是甲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乙方不对该签章及印鉴是否真实及是否为甲方真实意思表示承担法律责任。
3. 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不准确、不完整、无法识别或甲方违反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乙方基金业务规则等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4. 如乙方未收到、未全部收到、或接收到的甲方传真资料与投资者适当性要求不符使乙方无法执行的,乙方可不执行并对此不承担法律责任。
5. 因地震、火灾、台风及其它各种不可抗力引起停电、网络系统故障、电脑故障等。
6. 因电信部门的通讯线路故障、通讯技术缺陷、电脑黑客或计算机病毒等问题造成交易系统不能正常运转。
7. 法律和政策重大变化或乙方不可预测和不可控制因素导致的突发事
件。
8. 由于在通讯中断、堵塞等情况下致使通过传真手段无法下达申请或无
法进行传真确认时。
9. 法律规定和本协议约定的其它乙方免责事项。
第六条 协议的修改、终止和解除
1. 双方同意乙方有修改或补充本协议以及本协议附件内容的权利。修改内容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公告于乙方的营业场所,或以其他形式通知甲方。
2. 本协议书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和其他乙方和甲方应共同遵守的文件发生修订,本协议与之不相适应的内容及条款自行失效,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和条款继续有效。
3.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下述情况之一发生时终止:
(1) 双方书面同意终止。
(2) 甲方死亡或不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3) 甲方撤销基金账户或直销交易账户。
(4) 乙方作为基金管理人退任。
(5) 因不可抗力使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
(6) 一方违约,另一方书面通知对方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 争议的解决
协议双方如有争议,应尽可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商、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申请仲裁,仲裁按照该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第八条 其它事项
1. 本协议及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需自签署协议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本协议原件邮寄至乙方办公地址。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乙方加盖 “直销中心业务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