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公主遊輪『特別協議書』(遊輪行程 8 天或以上)
立協議書人 共 人(以下簡稱甲方)茲 委 託 雄獅旅行社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方)
辦理遊輪行程 旅遊事宜。雙方約定條款如下:
一、本合約所定旅遊應於 年 月 日出發。
二、甲方應支付乙方之全額費用為每人新臺幣 元整。
(以使用 內艙 等級之遊輪艙房計價)。
三、不包含全程遊輪及領隊小費、純屬私人消費及辦理出國手續所須規費、證照費。
四、甲方須在訂位確認後簽約,並支付乙方訂金每人新臺幣 30,000 元整,以確保雙方權益。五、受限國際遊輪船位預訂時付款條件、取消、變更及退款等規定極為嚴格,就觀光局所規定之國外旅
遊定型化契約中第二十七條有關〝出發前旅客任意解除契約〞之條款而言,公主遊輪均不適合之;故甲、乙雙方同意放棄與解除定型化契約第二十七條條文之規定,並於第三十六條規定(其他協議事項)中,另外簽立此特別協議書,以作為本旅遊契約之一部分,雙方完全同意遵照以下各項公告。
(一) 遊輪行程之異動:
遊輪公司基於環境之不可抗力因素或基於旅客安全考量,可於未事先通知的情況下,對行程中登船
、抵/離港時間及停泊港口,做出必要的變更。若有上述的情況發生,遊輪公司及乙方不負任何退款和賠償責任。
(二) 遊輪行程之預訂及付款:
1.遊輪行程出發前 75 天《遊輪上 8 天或以上行程》,甲方應繳付全額費用予乙方,始得保留艙位。
2.乙方未於以上規定期間收到甲方繳付之訂金或尾款,得將其預訂艙位轉售。
3.遊輪公司如於出發前 30 天,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取消行程,將無息退還已收甲方之船艙款項。
(三) 遊輪行程之訂位變更、取消及罰則:
1.甲方繳付訂金予乙方確認其訂位後,若欲取消其遊輪行程,依以下規定收取取消費用: (1)甲方於出發前 75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訂金為取消費用。
(2)甲方於出發前 74 天-57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20%為取消費用。 (3)甲方於出發前 56 天-29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50%為取消費用。 (4)甲方於出發前 28 天-15 天以上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之 75%為取消費用。 (5)甲方於出發前 14 天(含 14 天內)取消者,乙方將沒收甲方全額團費為取消費用。
2.第三至四人(指定同房之第三至四位)訂金支付比照(二人一室)規定,若屬後期加入者,請於出發前 30 天前需求,確認訂房後,其第三至四人之訂房變更、取消罰則,則依以上規定辦理之。 3.甲方若已訂位欲變更或取消,應以書面標示日期、內容,正式通知乙方,方為有效,以電話或口頭告知者無效。若遇到本國及國外之例假日,應提前通知乙方作業,以符合國際遊輪公司日期計
算之規定。
(四).責任問題:
1.凡參加遊輪旅遊團者,須遵守各國法律,並持有有效護照及簽證。如因個人理由或簽證及護照問題,遭某一國家拒絕入境,或被拒絕登船者,乙方概不負責。
2.旅客若因自身問題而被拒絕入境或拒絕登船者,其旅費恕不退還。若因此所需額外費用,如交通安排、住宿等須由其個人負責,概與乙方無關。
3.如有岸上觀光行程不參加者(包含延遲上岸及未上岸),視為自動放棄,恕無法退費。為顧及旅客人身安全與相關問題,岸上觀光行程中如因個人因素離隊者,應對個人的行為負責。而未參加之行程(含車費、餐飲、門票、小費等相關費用),則視為自動放棄,不得要求乙方退費或補償。
(五).遊輪訂位及入名單規定:
1.甲方需於出發前 75 天,提供乙方正確名單(有效之清晰護照影本)、信用卡資料、餐食及分房。
2.甲方需於出發前 33 天,繳交護照資料及行程必要之簽證資料,以利將其輪入遊輪公司資料庫。
3.出發前 74 天-16 天,甲方欲更改名單或艙房分配,需付更改手續費每人新台幣 2,000 元整。
4.出發前 15 天內,將無法更動任何名字及艙房。
5.旅客為雙重國藉身份時(持一國以上護照),遊輪名單必須為登船所用該本護照之姓名。
6.若甲方未於以上期限內提供相關正確資料,而造成旅客無法順利登船,遊輪公司及乙方概不負責。
7.旅客需委託乙方辦理簽證者,儘請提早作業(相關規定視該簽證資料而定)。
(六).其他事項:
1.懷孕(Pregnancy)如有在行程結束前就會進入第 28 週懷孕期之孕婦,恕無法接受其登船。
2.六個月以下之兒童,不得搭乘阿拉斯加、澳洲、紐西蘭、加拿大、新英格蘭、加勒比海、墨西哥、歐洲以及巴拿馬運河之遊輪。未滿 12 個月之兒童,不得搭乘非洲、亞洲、南極洲、印度、南太
平洋、大溪地、夏威夷、南美洲、以及橫越大西洋及太平洋之遊輪。任何 21 歲以下的乘客均必
須有一位 21 歲以上之成年人同行。
3.其他未載明之注意事項,均依公主遊輪及乙方公告之。
甲方(簽章):
姓名1. 身份證字號:
姓名2. 身份證字號:
姓名3. 身份證字號:
姓名4. 身份證字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