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2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8.7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证券代码:300607 证券简称:拓斯达 公告编号:2017-004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x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xx或重大遗漏。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批复》(证监许可[2017]36 号)核准,并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同意,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812 万 股,每股面值 1 元,发行价格为 18.74 元/股,募集资金总额人民币
33,956.88 万元,扣除发行费用 3,872.44 万元,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为人民币 30,084.44 万元,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已
于 2017 年 2 月 4 日对本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资金到位情况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信会师报字[2017]第 ZI10036 号《验资报告》。
二、《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签订情况和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情况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 求》、《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规定,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机构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科称安信证
券)分别与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市分行
(以下统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募集资金专户的开立及存储情况如下:
募集资金专户存 储银行 | 账号 | 金额 (万元) | 用途 |
东莞农村商业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 | 140140190010008935 | 21,917.23 | 工业机器人及智能装备生 产基地建设项目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395020100100147134 | 5,143.22 | 工业机器人及自动化应用 技术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
中国建设银行股 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 | 44050177780800000839 | 3,023.99 | 营销及服务网络建设项目 |
合计 | 30,084.44 |
注:东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岭山支行金额已扣除尚未支付的发行费用 1,025.67 万元。
三、《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主要内容
1、公司已在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对应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2、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
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3、安信证券作为广东拓斯达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
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当配合安信证券的调查与查询。安信证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安信证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xxx、xxx可以随时到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上述保荐代表人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安信证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加盖安信证券公章的单位介绍信。
5、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按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安信证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
整。
6、公司一次或十二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1000 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 10%的,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应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安信证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安信证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安信证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一条约定的信息内容向公司、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书面通知更换后的保荐代表人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8、募集资金专户存储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安信证券出具对账单或向安信证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安信证券
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有权单方面终止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本协议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且安信证券督导期结束之日起失效。
10、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持一份,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各报备一份,其余留公司备用。
四、备查文件
1、《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2、立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信会师报字 [2017]第 ZI10036 号《验资报告》。
2017 年 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