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徵 收 土 地 計 畫 書
南投縣政府為辦理「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興路分洪工程
」需要,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19筆土地,合計面積0.090211公頃,並擬一併徵收其土地改良物,茲依照土地徵收條例第13條及第13條之1規定,擬具計畫書並檢同有關附件計15份,請准予照案徵收。
此請內政部
一、徵收土地原因
為辦理「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中興路分洪工程」必須使用本案土地。
二、徵收土地所在地範圍及面積
(一)擬徵收坐落xxxxxxxxx00-0xx等19筆土地
,合計面積0.090211公頃。詳如徵收土地清冊與徵收土地圖說。
(二)本案勘選徵收用地屬都市計畫範圍,已依徵收土地範圍勘選作業要點規定辦理,並依該要點第2點規定於申請徵收前再檢視需用土地範圍位置之適當性及必要性。
三、興辦事業之種類及法令依據
(一) 興辦事業之種類:水利事業。
(二) 興辦事業之法令依據:依據土地徵收條例第3條第4款規定、都市計畫法第48條及流域綜合治理特別條例第2條第2項。
(三) 奉准興辦事業文件:如后附107年4月19日南投縣政府工務處下水道科內簽之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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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興辦事業計畫之必要性說明
(一) 本計畫目的與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合理關連理由:
1.外轆排水系統由於現況護岸施設未考量貓羅溪外水迴溢,且南內轆地區雨水下水道系統亦排入內轆排水支線,增加下游防洪負擔,故遇雨季經常發生水患,歷年來如:民國 94 年xx颱風、民國 97 年卡玫基颱
風及 98 年莫拉克颱風等皆造成淹水災情。以卡玫基
颱風為例,造成計畫區 45.03 公頃土地淹水,最大淹水深度為 3m,淹水時間約 3~6 小時。
2.本工程屬經濟部 100 年 5 月 10 日經授水字第
10020204750 號函核定「南投縣管區域排水外轆排水系統規劃」治理工程之一,主要藉由本分洪工程將 中興路上游流入內轆排水支線及支線-1 之逕流於貓 xxx Q10(10 年重現期)水位前截流後排往貓xx x,避免其流入內轆排水支線中,造成下游防洪負擔。 3.「南投縣管區域排水外轆排水系統規劃」整體計畫實施後預期可減少中興路以西地區、內轆社區等住家約 七公頃之淹水災情,並且中興新村高等研究園區之排 水得以順利藉由中興路分洪排除,故本工程有其施作
之必要性。
(二) 預計徵收私有土地已達必要最小限度範圍理由:
本工程區域排水渠道重現期距 10 年,藉由本分洪工程將中興路上游流入內轆排水支線及支線-1 之逕流於貓xxx Q10 水位前截流後排往貓xxx,全案設計之箱涵寬度為滿足計畫所需之最小寬度,故所使用之土地已達成本計畫目的之必需使用最小範圍。
(三) 用地勘選有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本工程徵收土地範圍係依地理形勢自然形成之排水,選定箱涵位置,已盡量避免建築密集地及文化保存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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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環境敏感區位、特定目的區位土地,亦非屬現供公共事業之土地或其他單位已提出申請徵收之土地,無其他可替代地區。
(四) 是否有其他取得方式:
各取得土地方式及可行性茲列明並分析如後:
A.設定地上權:本工程係屬永久性建設,應以取得所有權為要,以利長期防洪治理計畫之遂行,不宜以設定 地上權方式取得,故設定地上權、租用等無法考慮。 B.聯合開發:聯合開發方式,雖係公私合作共同進行開發建設方式之一,惟依本案工程屬性,係屬水利工
程,故不適合聯合開發。
C.捐贈:私人捐贈雖係公有土地來源之一,仍視土地所有權人意願主動提出,本府樂觀其成,並願意配合完成相關手續,惟並無人有捐贈意願。
D.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本案所取得之土地均須作排水系統之整治工程及其相關設施使用,為道路及溝渠等用地,本府目前持有土地多有其特定使用之用途,且本府辦理本案工程並無土地所有權人提出公私有土地交換(以地易地)之情事,因此以地易地事宜,尚無從辦理。
(五) 其他評估必要性理由:
詳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五、公益性及必要性評估報告
詳興辦事業徵收土地綜合評估分析報告。
六、土地使用之現狀及其使用人姓名住所
用地範圍內之土地改良物使用現況僅有農作改良物,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用地範圍內私有既成道路,均已列入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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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改良物情形
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八、一併徵收土地改良物
有,詳如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九、四鄰接連土地之使用狀況及其改良情形
北側臨接現有河道,南側為道路及南投九二一地震紀念公園
,西側臨接農地,多種植果樹及葉菜,東側臨接既成道路。十、徵收土地區內有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並註明
其現狀及維護措施:
無,徵收範圍內無古蹟、遺址或登錄之歷史建築。十一、舉行公聽會或說明會之情形
(一) 業於 107 年 1 月 8 日、107 年 3 月 21 日將舉辦第一場、第二場公聽會之事由、日期及地點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內興里、內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依土地登記簿所載住址通知有關之土地所有權人,且刊登於新聞紙(太平洋日報 107 年 1 月 13 日、太平洋
日報 107 年 3 月 22 日)及本府政府資訊公開網站,並
於 107 年 1 月 22 日、107 年 4 月 2 日舉行公聽會,詳如后附公告與刊登新聞紙文件影本及張貼於本府網站證明文件,及二場公聽會之紀錄影本。
(二) 公聽會上業依土地徵收條例施行細則第 10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說明興辦事業概況與事業計畫之公益性、必要性、適當性及合法性,並已拍照及錄影存檔。
(三) 公聽會會議紀錄已依規定載明相關事項,並於 107 年 2 月 7 日、107 年 4 月 17 日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內興里、內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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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已於 107 年4 月2 日第二場公聽會針對 107 年1 月 22 日第一場公聽會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xx意見進行明確回應及處理,詳如后附本府 107 年4 月17 日府
工道字第 10700834522 號函檢送之會議紀錄。
(五) 因利害關係人xxx於第一場公聽會會議紀錄及第二場公聽會會議紀錄誤植為xxx,以及地政事務所逕為分割面積有誤,於 107 年 5 月 9 日更正公告於需用土地所在地之公共地方、南投縣政府、南投市公所、內興里、內新里辦公處之公告處所與里住戶之適當公共位置,及張貼於本府網站,並書面通知xx意見之土地所有權人及利害關係人。
十二、與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之經過情形及所有權人xx意見之情形
(一) 協議價購之經過情形:
1. 本案經本府 107 年 5 月 7 日府工道字第 1070099835 號函及 107 年 6 月 6 日府工道字第 1070127761 號函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協議,案內土地所有權人皆已送達。
2. 107 年 5 月 15 日於南投市內興里活動中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第一次協議價購會議;107 年 6 月 15 日於南投市內興里活動中心與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召開第二次協議價購會議。
3. 本案經二次協議價購結果,土地所有權人許○河等 23 人同意價購(其中曾○6 筆土地以價購取得,另 2 筆土地因有他項權利無法塗銷故列入徵收),合計共 25 筆(其中內興段 50、52、657-2 地號等 3 筆土地為部分持分同意價購),面積 0.204834 公頃;其餘土地所有權人xxx等 10 人(曾○不列入計算)不同意協議價購(其中xxx、xxx、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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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曾○明、曾○海等 5 人因對協議價購價不滿意未能達成協議,林○丁因堅持領到協議價購費用後再辦理產權移轉程序故未能達成協議,曾○為同意協議價購惟內興段 65-2、66-2 地號因抵押權設定之因素僅能以徵收取得,曾○x因生病因素無法辦理協議價購,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及祭祀公業法人南投縣xxx堂希望本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其所有土地,台灣南投農田水利會因對協議價購合約內某條文有疑義故未能達成協議),且未於 107 年 7 月 16 日前以書面表示同意協議價購,爰依土地徵收條例相關規定陳報徵收。
(二) 本案於申請徵收前,已書面通知土地及土地改良物所
有權人xx意見。第一次協議價購所有權人xxx等
11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第
二次協議價購所有權人xxx等10 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有提出xx意見,詳如后附xx書及xx意見回復處理情形相關函文影本及所有權人xx意見及相關回應處理情形一覽表,其餘所有權人於得提出xx意見之期限內無提出xx意見。
(三) 本案協議價購價格:本案協議價購土地之價格係依據xx不動產估價師聯合事務所綜合評估之協議價購價格參考辦理協議價購市價,並於開會通知之附件提供事務所綜合評估協議價購價格之依據供民眾參考。
(四) 協議通知及給予所有權人xx意見機會之通知均已合法送達。
十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或管理人姓名住所詳如徵收土地清冊及徵收土地改良物清冊。
十四、被徵收土地之使用配置詳如土地使用計畫圖。
十五、有無涉及原住民土地之徵收
無,本案用地徵收範圍內無原住民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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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安置計畫
無,本案用地範圍內僅徵收未影響居住權益之附屬建築改良物(如手動大門、圍牆……等),無土地徵收條例第34之1規定所需之安置情形,故無需訂定安置計畫。
十七、興辦事業概略及其計畫進度
(一) 計畫目的:本案為「南投縣管區域排水外轆排水系統規劃」治理工程之一,主要藉由本分洪工程將中興路上游流入內轆排水支線及支線-1 之逕流於貓xxx Q10 水位前截流後排往貓xxx,避免其流入內轆排水支線中,造成下游防洪負擔。
(二) 計畫範圍:詳如徵收土地圖說。
(三) 計畫進度:預定 108 年 6 月開工,110 年 12 月完工。十八、應需補償金額總數及其分配
(一) 應需補償金額總數:新臺幣 22,515,181 元。
(二) 地價補償金額:新臺幣 22,299,580 元。
(三) 土地改良物補償金額:新臺幣 215,601 元。
(四) 遷移費金額:0 元。
(五) 其他補償費:0 元。十九、準備金額總數及其來源
(一) 準備金額總數:新臺幣 8,711 萬 7,000 元,徵收應需
補償金額總數 2,251 萬 5,181 元整,足敷支應市價徵收價款。
(二) 經費來源及概算:中央補助款總計補助金額約5,836萬 8,000元,本府編列106年度「其他公共工程-下水道興建及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之金額 2,700萬9,000元整(中央輔助款)及107年度「其他公共工程-下水道興建及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之金額3,135萬9,000元整(中央輔助款);地方配合款總計負擔金額約2,866萬2,362元,本府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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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104年度「其他公共工程-下水道興建及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之保留數金額1,491萬 3362元整(縣配合款保留至今)及107年度「其他公共工程-下水道興建及改善工程-設備及投資-土地」預算科目項下之金額1,374萬9,000元整(縣配合款);經費合計8,711萬7,000元整。。
(三) 本案徵收市價經本縣地價評議委員會107年第2次及第
3次會議評定並經市價變動幅度表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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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用土地人:南 投 縣 政 府代 表 人:縣長 林明溱
中 華 民 國 1 0 7 年 9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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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收土地圖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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