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CGZX(CS)-2022-002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电子交易项目
项目名称: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 CGZX(CS)-2022-002
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交易方式: 政府采购电子交易(政府采购云平台)采 购 人: 浙江工商大学
代理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日 期: 二○二二年三月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格式 104
第七章 评审办法 131
一、总则 131
二、评审程序 131
三、评分标准 136
四、其他评审事项规定 138
第八章 附件 140
1 / 155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政府采购云平 台(xxxx://xxxx.xxx.xx.xxx.xx/)获取(下载)采购文件,并于 2022 年 03 月 25 日 09:15(北京时间)前提交(上传)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元):720000最高限价(元):690000采购需求:
标项序号 | 标项名称 | 数量 | 预算金额(元) | 简要规格描述 |
1 |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 1 项 | 720000 | 详见工程量清单及图纸 |
备注 | x项目最高限价为 69 万元(含 3 万元暂列金),超过最高限价的按无效标处理。 |
合同履行期限:60 个日历天本项目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未被“信用中国”
(xxx.xxxxxxxxxxx.xxx.xx)、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承建(承接) 本项目的供应商必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符合要求的监狱企业和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为小微企业)。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1)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
(2)具有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3)拟派项目经理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
(4)拟派项目经理具有“三类人员”B 类证书;拟派现场的安全专职管理员具有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
(5)本项目允许符合以下规定的联合体参加投标:
①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不超过二个,且双方均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 并且符合本项目“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1 条规定;
②提供有效的联合投标(响应)协议书,明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6)本项目允许分包,要求如下:
①分包承担主体均须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微型企业并且符合本项目“申请人的 资格要求”第 1 条规定
②提交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三、获取(下载)采购文件
时间: / 至 2022 年 03 月 25 日,每天上午 00:00 至 12:00,下午 12:00 至 23:59(北京时间,线上获取法定节假日均可,线下获取文件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xx.xxx.xx/)
方式:供应商通过“浙江政府采购网”在线获取(招标公告下方选取“潜在供应商”处 “获取采购文件”),不提供纸制版采购文件;供应商只有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完成获取采购文件申请并下载了采购文件后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售价(元): 0
四、响应文件提交(上传)
截 止 时 间: 2022 年 03 月 25 日 09:15(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
五、响应文件开启
开 启 时 间: 2022 年 03 月 25 日 09:15(北京时间)地点(网址):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3 个工作日。七、其他补充事宜
1、《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全力推动经济稳进提质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2)3 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
商环境的通知》(浙财采监(2021)22 号)已分别于 2022 年 1 月 29 日和 2022 年 2 月 1 日开始实施,此前有关规定与上述文件内容不一致的,按上述文件要求执行。
2、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的通知》
(浙财采监(2021)22 号)文件关于“健全行政裁决机制”要求,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询问,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询问列表:鼓励供应商在线提起质疑,路径为:政采云-项目采购-询问质疑投诉-质疑列表。质疑供应商对在线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在线提起投诉,路径为:浙江政府服务网-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在线办理。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自获取采购文件之日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采购文件的,以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起 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其他事项:
(1)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本项目依法落实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以及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相关规定。
(2)“关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限制”的规定见第三章投标须知第 1.13 款规定;
(3)未按招标公告规定获取采购文件的潜在磋商供应商不得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其响应文件将被拒绝,通过本公告下方“游客,浏览采购文件”下载的采购文件仅供浏览,不视作依法获取采购文件;
(4)电子招投标的说明:①电子招投标:本项目以数据电文形式,依托“政府采购云平台(xxx.xxxxxx.xx)”进行招投标活动,不接受纸质响应文件;②投标准备:注册账号
--点击“商家入驻”,进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料填写;申领 CA 数字证书---申领流程详见“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CA 驱动和申领流程”;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 前往“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电子交易客户端”进行下载并安装;③磋商文
件的获取:使用账号登录或者使用 CA 登录政采云平台;进入“项目采购”应用,在获取磋商文件菜单中选择项目,获取磋商文件;④响应文件的制作: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中完成“填写基本信息”、“导入响应文件”、“标书关联”、“标书检查”、“电子签名”、 “生成电子标书”等操作;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依托政采云平台完成本项目的电子交
易活动,平台不接受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进行投标活动; ⑥对未按上述方式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对该文件提出的质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不予处理;⑦不提供磋商文件纸质版;⑧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供应商在响应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还可以在响应截止时间前直接提交或者以邮政快递方式递交备份响应文件 1 份。备份响应文件的制作、存储、密封详见磋商文件第三章;⑨响应文件的解密:供应商按照平台提示和磋商文件的规定在半小时内完成在线解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供应商递交了备份响应文件的,以备份响应文件为依据,否则视为响应文件撤回。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上传递交的响应文件已按时解密的,备份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供应商仅提交备份响应文件,没有在电子交易平台传输递交响应文件的,投标无效;⑩具体操作指南:详见政采云平台“服务中心-帮助文档-项目采购-操作流程-电子招投标-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操作指南-供应商”。
(5)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相关部门出台了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政策,供应商可凭中标合同申请贷款,具体可以登录政采云金融服务平台查询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八、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质疑、投诉,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浙江工商大学
地址:杭州市钱塘区学正街 18 号
项目联系人(询问):朱老师、钱老师
项目联系方式(询问):0571-28877852、0571-28008656质疑联系人:周老师
质疑联系方式:0571-28877292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xxxxxx 00 xxxxxxxxx 00-00 x项目联系人(询问):xxx
xx联系方式(询问):0571-85830297质疑联系人:xxx
质疑联系方式:0571-85331293 3、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
名称: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地址:杭州市环城西路 37 号
联系人:xxx、xxx
监督投诉电话:0000-00000000、87058489
若对项目采购电子交易系统操作有疑问,可登录政采云(xxxxx://xxx.xxxxxx.xx/),点击右侧咨询小采,获取采小蜜智能服务管家帮助,或拨打政采云服务热线 000-000-0000获取热线服务帮助。
CA 问题联系电话(人工):汇信 CA 000-000-0000;天谷 CA 400-087-8198。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1.2.1 | 项目名称 |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
1.2.2 | 项目编号 | CGZX(CS)-2022-002 |
1.2.3 | 采购内容 | 见第四章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清单及图纸 |
1.2.4 | 最高限价 | 人民币 69 万元(含暂列金 3 万元),超过最高限价 的按无效标处理。 |
1.2.5 | 采购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2.6 | 采购人 | 单位名称:浙江工商大学 地址:xxxxxxxxxxxx 00 x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钱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
1.2.7 | 采购代理机构 | 单位名称: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xxx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 地址:杭州市xx路 42 号现代置业大厦西楼 18 楼 |
1.2.8 | 交易方式 | 电子交易 |
1.2.9 | 电子交易平台 | 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 |
1.2.10 | 工期 | 60 个日历天 |
1.3.1 | 采购方式 | 公告形式邀请(发布竞争性磋商公告后登记确定) |
1.4 | 合格供应商资格要求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1.7.1 | 联合体磋商响应 | 接受(组成联合体的供应商不得超过 2 个) |
1.8.1 | 进口产品磋商响应 | 不适用 |
1.11.1 | 现场勘查 | 🗹自行踏勘 🞏集中踏勘 时间:2022 年 03 月 15 日 08 时 30 分~2022 年 03 月 21 日 15 时 30 分(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浙江工商大学教xxxxxx 0 xx(xxx x 00 xx) 联系人:朱老师 联系电话:0000-00000000踏勘期间发生的费用或意外导致伤亡等一切责任和 损失均由供应商自负。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1.12.1 | 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 | 🗹不召开 🞏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1.13.5 | 核心产品内容 (非单一产品适用) | 不适用 |
1.15.1 | 转包 | x项目不允许转包。 |
1.15.2 | 分包 | x项目允许分包。 分包内容要求:非主体、非关键件工程 备注:供应商根据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项目的实际情况,应当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意向协议,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为中小企业并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
2.1.1 | 是否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采购 | 是 |
2.1.2 |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 准所属行业 | 建筑业 |
2.2 | 是否落实节能、环保产品 政府采购实施相关规定 | 是(详见第三章第 2.2 款相关规定) |
3.2.1 |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 止时间 | 2022-03-21,18:00 |
4.1.1 |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 |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 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jmbs”) |
4.2.2 | 磋商响应文件的组成 | 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具体组成内容详见第三章 4.2.2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 |
4.3 | 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交易平台,网址:xxx.xxxxxx.xx)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 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 予以拒收并提示。 |
4.4 |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 式 | 电子签章。按《第三章磋商须知》和《第六章 响应 文件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电子签章)。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4.7.1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 |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完成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传输递交后,还可以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以介质存储的数据电文形式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备份磋商 响应文件”由供应商自愿递交,竞争性磋商文件不作强制性要求,但供应商仅递交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 的,磋商响应无效。 |
4.7.2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 | 供应商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应当是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数据电文形式的未加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bfbs”。以其他方式编制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备 份磋商响应文件”。 |
4.7.3 |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份数、密封包装、标识、递交接收 | (1)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以 U 盘或光盘介质 存储; (2)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份数:1 份; (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密封包装、标识:“备份 磋商响应文件”应当密封包装并在外包装上标注项目名称、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并加盖公章。“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包装或标识或盖章的视为未递交。 (4)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磋商响应文 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邮寄等方式送达至采购组织机构 (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公司,杭州市xx路 42 号现 代置业大厦西楼 1801 室,xxx收,18958055955),送达时间以采购组织机构实际签收时间为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未递交,建议供应商 提前 3 日办理邮寄事宜。 |
4.6 | 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 | 自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之日起 90 天内保持有效, 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
5.1.1 |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见第一章竞争性磋商公告 |
5.2.1 |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 | 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 |
5.3.1 | 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 | (1)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完 成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 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以后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2)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传输递交后,供应商可自行打印磋商响应文件接收回执。 (3)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 提示:供应商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应是通过 “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竞争性磋商文件和 “政府采购云平台”要求编制并加密的电子加密磋商 响应文件。 | ||
6.1.1 | 磋商时间 | 同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 |
6.1.2 | 磋商地点 | 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 |
6.2.2 | 磋商邀请 | x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 政府采购云平台, 网址: xxx.xxxxxx.xx”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 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
6.3.1 | 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 | 开标后,采购组织机构在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发出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通知,启动磋商响应文件的解密程序;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当在解密通知发出后 30分钟内自行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的在线解密。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的,按磋商文件中“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备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除供应商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解密或提取磋商响应文件。 |
6.3.1 | 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 | 供应商传输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按时解密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1)已按规定递交了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组织机构将拆封供应商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按“政府采购云平台”操作规范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至“政府采购云平台”,并以“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为依据进行评审。“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已传输递交至“政府采购云平台”的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 (2)未按规定递交合格“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或 递交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无法成功上传的,视为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磋商响应文件撤回。 (3)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上传成功后视为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成功,供应商可以进入后续评审。 | ||
7.7.2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存档与使用 | (1)根据《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的通知》(财库〔2016〕125 号)相关规定, 采购组织机构将统一通过“信用中国”网站 ( xxx.xxxxxxxxxxx.xxx.xx ) 、 中国政府采购网 (xxx.xxxx.xxx.xx)等渠道查询供应商信用记录,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凡是列入失信被执行 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一律拒绝其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 (2)查询工作在资格审查时由采购组织机构统一进行,查询结果打印后留存备案。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中任何一方存在“被拒绝情形”的视同联合体存在“被拒绝 情形”。 |
7.7.1 | 评审方法 | 综合评分法,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 评审方 法》 |
8.1.1 | 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结果确认) | 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 流程见第三章第 8.1.1 款规定。 |
8.2.1 | 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 | (1)采购结果经采购人确认后 2 个工作日内,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告采购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2)供应商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 3 个工作日内, 向采购人提供 7 套纸质版本磋商响应文件(须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向采购代理机构提供 1 套纸质版本磋商响应文件。 |
9.1.1 | 采购代理服务费收取标准或金额 | x项目的采购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计费标准按 《计价格[2002]1980 号》及《发改办价格[2003] 857 号》文件中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规定的计算 办法和费率的 70%计算,不足 4000 元按 4000 元计,采 购代理服务费以标项成交金额为计算基数,包含在磋商总价中。在发出成交通知书时由成交供应商一次性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支付给采购代理机构(账号信息附下),中标(成交)通知书签发后,成交供应商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仍须支付采购代理服务费。 户 名: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帐 号:7331 0000 0000 0000 000 开户行:中信银行杭州西湖支行 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 ||
10.1.1 | 合同签订时间期限 |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 30 天内,成交供应商应持《成 交通知书》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
10.2.1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0.3.1 | 合同款支付方式 | (1)合同签订、承包人递交预付款担保,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总价(不含暂列金)的 40%作为工程预付款; (2)竣工验收合格支付至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65%; (3)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资料经审计完成,在通过项目总验收,并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及施工用水电费后,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 注:在签订合同时,供应商明确表示无需预付款或者 主动要求降低预付款比例的,采购单位可按其调整。 |
10.3.2 | 质量保证金 | 审定金额的 1.5%,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 |
10.3.3 | 施工用水电费 | 承包人承担,审定金额的 0.4%。 |
10.4 | 预付款担保 | (1)担保方式: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 (2)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40% (3)担保有效期:自交纳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7日内有效。 |
11.1.1 | 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 省财政厅、浙江银监局、省金融办制定了《浙江省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信用融资试点办法》(浙财采监 [2012]13 号),所称的政府采购信用融资,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银行)以政府采购诚信考核和 信用审查为基础,凭借政府采购合同,按优于一般中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或要求 |
小企业的贷款利率直接向申请贷款的供应商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供应商可登陆浙江政府采购 (xxxx://xxx.xxxxxx.xxx.xx/)中小企业信用融资 栏目了解相关信息。 | ||
11.2.1 | 重要提醒 | (1)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对照磋商须知条款阅读本表,如本表与须知内容就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表为准; (2)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应作出符合客观事实的真实响应,采购人不接受任何不符客观事实的“响应”或者“应标”,情节严重的可视为 “提供虚假材料”行为,并参照“提供虚假材料”进行处理; (3)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标注“▲”的技术或商务条款均为实质性要求条款,不满足实质性要求条款的投标响应无效; (4)竞争性磋商文件中所有加粗及加下划线的条款着重提请各供应商注意,请各供应商认真查看竞争性磋商文件中的每一个条款及要求,因误读、漏读、错读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5)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终报价为准,单价同比例 下浮(暂列金不下浮)。 |
11.3.1 |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 | x文件的解释权属于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所有。 |
第三章 磋商须知
1.1.1 实施依据:本次采购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采监[2022]3号等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规定组织和实施;
1.1.2 本竞争性磋商文件适用于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CGZX
(CS)-2022-002)的采购、响应、磋商、评标、定标、验收、合同履约、付款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2.1 项目名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2 项目编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3 采购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4 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5 资金落实情况: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6 采购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7 采购代理机构: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8 交易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9 电子交易平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2.10 工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1 采购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3.2 采购组织类型:分散采购-分散委托中介。
1.4.1 合格供应商“基本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4.2 合格供应商“特定资格”要求:见《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1.5.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甲方”(本项目的采购人是指“浙江工商大学”);
1.5.2“采购代理机构”:是指受采购人委托,在委托的范围内办理采购事宜的机构(本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是指“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1.5.3“采购组织机构”:是指采购人和受采购人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
1.5.4“磋商响应供应商”(或磋商供应商或供应商):是指响应采购、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1.5.5“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是指参加本项目磋商活动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法人授权代表;
1.5.6“磋商联合体”:是指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参加磋商响应;
1.5.7“成交供应商”(或中标供应商):是指经磋商小组推荐并经采购人确认的成交单位,即政府采购合同中的“乙方”;
1.5.8“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是指“浙江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管处)”;
1.5.9“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依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确定的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与大企业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除外)。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视同中小企业。
1.5.10“监狱企业”:是指由司法部认定的为罪犯、戒毒人员提供生产项目和劳动对象,且全部产权属于司法部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直属煤矿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各地(设区的市)监狱、强制隔离戒毒所、戒毒康复所,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的企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5.1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是指符合《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单位。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1.5.12“项目”:是指磋商响应供应商按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向采购人提供的货物或服务或工程;
1.5.13“书面形式”:是指加盖有单位公章的信函、传真、电子扫描件等;
1.5.14“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是指有效的居民身份证、临时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有期限规定的证件在有效期内方为有效;
1.5.15“制造商”:是指拥有投标产品自主知识产权的单位;
1.5.16“竞争性磋商文件(或磋商文件或采购文件)”:是指本文件;
1.5.17“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1.5.18“实质性条款(或要求)”:是指本文件《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中标 注“▲”号的技术或商务条款(或要求),供应商磋商响应时应对所有“实质性条款(或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且不得出现负偏离,否则磋商响应无效;
1.5.19“重大偏离”或“保留”:是指将会影响到磋商文件规定的服务范围、质量标准,或会给合同中规定的采购人的权利和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造成实质性限制,而纠正这些偏离或保留将对其他递交了实质性响应的磋商响应文件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产生不公平影响的。
1.5.20“细微偏离”:是指磋商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的非实质性内容存在不完全响应或不响应。
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授权其单位的其他在职员工全权代表其处理与本次磋商有关的事项,但其授权代表必须持有法出具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格式见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法人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法人(单位)盖章,否则视为无效授权(等同未提供)。
1.7.1 是否接受联合体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7.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磋商的,参加磋商的联合体应遵守以下规定:
(1)两个或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磋商;
(2)两个或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响应的,在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时应予以说明备注,并在资格文件中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未递交《联合投标协议书》的联合体无效;
(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项目磋商的,联合体的各成员均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
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以及荣誉、等级证书等资信内容)等级;
(4)联合体各方之间须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指定本项目主办人,并将《联合投标协议书》作为磋商响应文件组成的一部分;本项目的主体、关键性工作须由主办人完成,并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进行说明;
(5)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投标协议书》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参加磋商,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磋商;
(6)联合体各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7)联合体磋商响应文件应由主办人按规定进行签章;
(8)采购代理服务费可由主办人一方缴纳,也可以由联合体各方共同缴纳(具体缴纳金额须在《联合投标协议书》中明确)。
1.8.1 是否允许进口产品磋商响应: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8.2《磋商须知前附表》未标明允许进口产品磋商的合同项(标项)一律拒绝“进口 产品”参加磋商响应。“进口产品”系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国外品牌产品”不等于“进口产品”。
1.9.1 不论磋商结果如何,磋商响应供应商均应自行承担所有与投标有关的全部费用,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1.9.2 合同实施过程中,成交供应商须与采购人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自行承担本次采购活动中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1.10.1 语言文字:除专业术语、签名、盖章、名称等特殊情形外,与本次采购工作有关的所有材料、来往函电语言均应使用中文,专业术语、名称应附有中文注释。仅以中文以外的文字表述的材料视同未提供。
1.10.2 计量单位:竞争性磋商文件已有明确规定的,使用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计量单
位;竞争性磋商文件没有规定的,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否则视同未响应。
1.11.1 现场勘查时间、地点、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组织统一现场勘查的,采购人将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统一开放现场场地以便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此外其他任何时间采购人不再统一安排供应商进行现场勘查工作(特殊情形除外);
1.11.3 供应商应自行前往规定的地点参加现场勘查,因参加现场勘查而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4 现场勘查过程中,供应商应注意勘查安全,除采购人的原因外,供应商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1.11.5 采购人在现场勘查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xx环境情况,仅供供应商在编制磋商响应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12.1 标前答疑会时间、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2 前附表规定召开标前答疑会的,采购组织机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标前答疑会,澄清供应商提出的问题;
1.12.3 供应商应在答疑会时间的 2 日前,以书面形式将需要提出的问题送达采购组织机构,以便采购组织机构在会议期间澄清;
1.12.4 不召开标前答疑会或标前答疑会完成后的其他时间,采购组织机构将按本章第
3.2 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提疑”、第 3.3 款“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更正)”相关规定对供应商所提问题进行澄清答复。
x采购文件所称“关联企业”,是指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关联关系”的界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
1.13.1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供应商的资格均作“不合格”处理。
1.13.2 存在以下利害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否则相关供应商的投标响应均作无效处理:
(1)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2)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5)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6)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7)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1.13.3 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外,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相关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作无效处理。
1.13.4(综合评分法、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的,按一家磋商响应供应商计算,评审后综合得分最高的同品牌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相同时,最后报价最低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和最后报价均相同时,商务技术分最高的磋商响应供应商获得成交供应商推荐资格;综合得分、最后报价、商务技术分均相同时,由磋商小组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其他同品牌磋商响应供应商不作为成交候选供应商。
1.13.5(综合评分法、非单一产品采购项目适用)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磋商响应时,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均相同的,按照第 1.13.4款处理;本项目核心产品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根据《关于规范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设定及资格审查的通知(浙财采监【2013】24 号)》第六条规定,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如果已经依法办理了工商、税务和社保登记手续,并且获得总公司(总机构)授权或能够提供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可以允许其独立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上述单位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提供该单位负责人签署的相关文件材料(合伙企业由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材料,但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
务的,由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全体合伙人签署相关文件材料),与其他法人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材料具有同等效力。
1.15.1 转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5.2 分包: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5.3《磋商须知前附表》中声明允许分包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购项目的实际情况进行分包。磋商响应供应商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规定和采 购项目的实际情况,拟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的,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载明分包承担主体,分包承担主体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中标/成交供应商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
1.16.1 询问:在采购活动中供应商可以就某一事项向采购组织机构发出“询问”,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询问”后三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但规定不予答复的内容除外。
1.16.2 质疑: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1.16.2.1 上述所指“供应商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是指:
(1)对竞争性磋商文件提出质疑的,为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之日或者竞争性磋商文件 公告期限届满之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后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以竞争性磋商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为准),但须在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提出;
(2)对采购过程提出质疑的,为各采购程序环节结束之日;
(3)对成交结果提出质疑的,为成交结果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1.16.2.2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递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
(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
(4)事实依据;
(5)必要的法律依据;
(6)提出质疑的日期。
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上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xx,并加盖公章。
1.16.2.3 供应商认可采购组织机构在质疑答复程序中启用的调查和重新评审等程序,在该程序操作过程未明显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时,不得再提出异议;
1.16.2.4 质疑、投诉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原件一式三份),经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后加盖单位公章,质疑书、投诉书均应明确阐述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中使自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提出的质疑、投诉应当有明确的诉求(即通过质疑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即通过合法手段获得的能够证明供应商 的诉求成立的必要材料);
1.16.3 投诉:供应商对采购组织机构的质疑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组织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采购监管部门投诉。
1.17.1 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资格、信誉、荣誉、磋商响应供应商业绩与企业认证必须为本法人所拥有。磋商响应供应商磋商所使用的项目实施人员可以为其控股公司的工作人员。在组织资格审查、商务技术评审时,属于磋商响应供应商母公司(总机构)或者同一母公司下属的其他子公司(同一总机构下属的其他分支机构)的人员、业绩、荣誉、知识产权、项目案例等,不得作为该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信文件予以确认或审查通过。
1.17.2 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活动中提供任何虚假材料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的,其磋商响应无效,并报监管部门查处;成交后发现的,成交结果无效,并须依照相关规定双倍赔偿给采购人。且民事赔偿并不免除违法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行政与刑事责任。
1.17.3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递交《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应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要求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对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1.17.4 竞争性磋商文件所涉及的产品品牌或型号为建议性要求或档次选择要求或为代替部分技术指标描述,磋商响应供应商可以自行选择其他品牌型号的产品参加磋商,但所投产品应当具有相等或更优于磋商文件要求的指标、性能、档次,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7.5 磋商响应供应商对所响应项内的采购内容必须全部进行响应。
1.17.6 竞争性磋商文件中如有描述歧义或前后不一致的地方,磋商小组有权按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评判,但对同一条款的评判适用于每个供应商。
1.17.7 响应文件的响应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准确。否则,磋商小组将对其作出不利的评审。
1.17.8 供应商须对所提供产品、方案、技术、服务等拥有合法的占有和处置权,并对涉及项目的所有内容可能侵权行为指控负责,保证不伤害采购人的利益。在法律范围内,如果出现文字、图片、商标和技术等侵权行为而造成的纠纷和产生的一切费用,采购人概不负责,由此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供应商应承担相应后果,并负责赔偿。供应商为执行本项目合同而提供的技术资料等归采购人所有。
2.1.1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2 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1.3 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1)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如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2)在工程采购项目中,工程由中小企业承建,即工程施工单位为中小企业;
(3)在服务采购项目中,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
2.1.4 对于未预留份额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以及预留份额项目中的非预留部分采购包,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 5%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2.1.5 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 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 2%的扣除,
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2.1.6 可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的供应商应按照磋商响应文件格式要求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
2.1.7 符合《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14]68 号)规定的监狱企业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监狱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备注:(1)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2)如果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2.1.8 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备注:(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xx);(0)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1.9 中小企业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微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2.2.1 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 号文件规定,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
产品名称(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品目清单序号
2.2.2《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 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品目清单 序号 | 产品名称(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 | |
1 | A020101 计算机设备 | ★A02010104 台式计算机; ★X00000000 便携式计算机; ★A02010107 平板式微型计算机。 |
2 | A020106 输入输出设备 | ★A0201060102 激光打印机; ★A0201060104 针式打印机; ★A0201060401 液晶显示器。 |
6 | A020523 制冷空调设备 | ★A02052301 制冷压缩机:冷水机组、水源热泵机组、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 ★X00000000 空调机组: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A02052309 专用制冷、空调设备:机房空调。 |
9 | ★A020609 镇流器 | 管型荧光灯镇流器。 |
10 | A020618 生活用电器 | ★A0206180203 空调机:房间空气调节器、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制冷量≤14000W)、单元式空气调节机(制冷量≤14000W)); A02061808 热水器:★电热水器。 |
11 | A020619 照明设备 | ★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 |
12 | ★A020910 电视设备 | A02091001 普通电视设备(电视机)。 |
13 | ★A020911 视频设备 | 监视器。 |
15 | ★A060805 便器 | 坐便器、蹲便器、小便器。 |
16 | ★A060806 水嘴 | 水嘴。 |
2.2.3 本次采购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磋商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不能提供上述证书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2.2.4《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详见《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 号)》(如遇调整,按最新清单执行)。
2.2.5 本次采购对属于品目清单范围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的,实施优先采购,详见第七章评分标准中有关节能、环保评分内容。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2.2.6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最新一期节能产
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发布的最新一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为准。
2.2.7 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为准,详见第八章附件(如遇调整,请以最新公布的为准)。
◆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 第二章 磋商须知前附表;
◆ 第三章 磋商须知;
◆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
◆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 第七章 评审办法
◆ 第八章 附件(如有);
◆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以及磋商过程中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如有,另册)。
3.2.1 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2.2 供应商应认真阅读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获取的竞争性磋商文件,如发现竞争性磋商文件或清单、图纸中有前后不一致或不清楚或有误的内容,应在“竞争性磋商文件提疑截止时间”前以书面形式向采购组织机构提出,否则造成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采购组织机构概不负责;
3.2.3 采购组织机构将在收到供应商递交的《疑问函》后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答复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并将不包含问题来源的答复通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1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竞争性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修改将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澄清或更正公告,并以传真或邮件(原文扫描件)
或网上公告等形式告知所有已登记获取竞争性磋商文件的供应商;
3.3.2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内容为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参加本次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均有约束力;当原竞争性磋商文件与澄清、修改的内容就同一事项的表述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
3.3.3 竞争性磋商文件的澄清、修改的内容影响到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将按相关规定顺延磋商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及开启时间,使之满足政府采购相关规定;
3.3.4 供应商收到采购组织机构发出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后,应在 24 小时内向采购组织机构递交书面回执;
3.3.5 供应商对收到的澄清、修改(更正)文件内容有疑问的,应当同时在书面回执中加注说明并与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确认,疑问内容应加盖单位公章、写明日期;
3.3.6 任何口头形式的答复、说明均不属于竞争性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供应商认为竞争性磋商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 1.16.2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4.1.1 磋商响应文件的形式: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是指通过“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完成磋商响应文件编制后生成并加密的数据电文形式的磋商响应文件,文件格式 “.jmbs”)。
4.2.1 完整的磋商响应文件由《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和《报价文件》三个部分组成(以下统称“磋商响应文件”)。
4.2.2 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
(1)《资格文件》
序号 | 第一部分《资格文件》组成内容及要求【依序编制】 | 格式 |
1-1 |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1 条规定的证明文件 | |
(1) | ▲资格承诺书(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2) | ▲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身份证明)(提 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无 |
1-2 |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2 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 | |
(1) | ▲《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见第六章) 提示和说明:符合《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 141 号)规定的条件并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视同小型、微型企业;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的规定,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的 (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 件),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 有 |
1-3 |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 3 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 |
1-3-1 |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4)▲拟派项目经理的“三类人员”B 类证书、拟派现场的安全专职管理员的施工现 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 无 |
1-3-2 | ▲有效的《联合投标协议书》(仅联合体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1-3-3 | ▲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仅分包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备注 | 以上资格证明文件未提供的,作“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不得进入后续评标程序。 |
(2)《商务技术文件》
序号 | 第二部分《商务技术文件》组成内容及要求【依序编制】 | 格式 | ||
2-1 | 《商务技术文件》封面(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2 | ▲关于《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函(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3 | ▲《法人(或单位)授权委托书》(投标供应商授权其单位正式职工全权代表 其处理投标事项或签署相关文件时须提供,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4 | 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材料 | 2-4-1 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证明材料(对照评分细则提供) | 有 | |
2-4-2 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对照评分细则提供) | 有 | |||
2-5 | 拟派项目经理类似项目业绩情况 | 有 | ||
2-6 | 商务技术偏离表(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7 | 施工组织设计(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8 | 技术(服务)方案 | 有 | ||
2-9 | 节能、环保产品证明材料 | (1)所投产品符合政策要求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备注:▲本次采购对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规定的 政府强制采购产品范围内的产品实施强制采购。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否则投标文件无效。政府采购节能产品强制采购目录见本章第 2.3.2 款。 | 无 | |
(2)所投产品符合政策要求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如 有,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 | ||||
2-10 | 主要材料品牌表 | 无 | ||
2-11 | 关于对采购文件中有关条款的拒绝声明(如有,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2-12 | 其他与商务技术有关的资料或说明(如有,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
备注 | 以上清单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投标无效。 |
(3)《报价文件》
序号 |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组成内容及要求【依序编制】 | 格式 |
3-1 | 《报价文件》封面(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3-2 | ▲投标函(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3-3 | ▲工程量清单及计价表(格式见具体清单内容) | 有 |
序号 | 第三部分《报价文件》组成内容及要求【依序编制】 | 格式 |
3-4 | 供应商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与报价有关的资料或说明(如有,格式见第六章) | 有 |
备注 | 以上清单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或提供不齐全的投标无效。 |
注:以上目录是编制响应文件的基本格式要求,各供应商可根据自身情况进一步细化。
4.3.1 依据《浙江省政府采购项目电子交易管理暂行办法》,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实行电子交易(在线磋商响应)。供应商参加本项目电子交易应当安装“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并按照本竞争性磋商文件和“政府采购云平台”的要求编制并加密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未按规定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 将予以拒收。
4.3.2 供应商应当按照本章节第 4.2.2 款规定的内容在“政采云电子交易客户端”编制磋商响应文件。
4.3.3 本文件《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应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在指定位置根据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本文件《第六章磋商响应文件格式》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4.3.4 本章节第 4.2.2 款内容中约定可以提供复印件(或复制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 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
4.3.5 本章节第 4.2.2 款内容中标注“▲”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磋商响应文件无效。
4.3.6《磋商响应文件》内容不完整、编排混乱导致《磋商响应文件》被误读、漏读或者查找不到相关内容的,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责任。
4.3.7《磋商响应文件》因字迹潦草或表达不清所引起的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负责。
4.3.8 磋商响应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节第 4.2.2 款“磋商响应文件内容组成”要求提供 全部资料,或者没有仔细阅读竞争性磋商文件,或者没有对竞争性磋商文件在各方面的要求 作出实质性响应是磋商响应供应商的风险,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
4.4.1 磋商响应文件的签章形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4.2《磋商响应文件》内容应按《第三章 磋商须知》规定和《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 格式》标注的要求进行盖章、签署,应签章而未签章的材料视为未提供。请各供应商详细查阅本章节第 4.3 款“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为自然人的,须由自然人本人签字(或盖章),同时提供自然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材料,否则视为未提供)。
4.5.1 磋商报价应按《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提供的相关报价格式填写;
4.5.2 本项目最高限价: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5.3《磋商响应文件》针对每个标项每一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不接受有选择报价的 磋商响应(作无效标处理);
4.5.5 最低报价不是成交的保证,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不作任何落标解释。
4.5.6 ▲本次磋商报价为含税人民币价。
4.5.7 磋商报价为磋商响应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
4.5.8 采用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填报单价和合价。每一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磋商响应供应商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采购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作该项费用已包括在其它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4.5.9 技术规范要求和设计施工图中所列的施工技术要求所产生的费用均应包括在磋商报价中。上述要求凡采购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未列入的,由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相应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中考虑,采购人不单独列项支付;
4.5.10 凡在磋商报价中涉及到规费、税金、企业管理费、措施费等国家、省、市强制性 要求的费用,若磋商响应供应商报价不足或未报价,则视作优惠,一旦成交,磋商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该费用。竞争性磋商报价以最后报价为准,单价同比例调整(暂列金不调整)。
4.5.11 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总价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直接费、间接费、利润、税金、风险费等所有费用;
4.5.12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装卸限制及任何其它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获批准;
4.5.13 除非本磋商文件对工程量清单编制和报价另有说明的,否则,磋商响应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和数量进行报价。
4.5.14 本项目磋商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是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的要求按工程量计算规则的要求计量并提供的,供应商在提疑截止时间前同样应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图纸(如有)及工作联系函按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并对工程量及列项的完整性进行复核。供应商对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及项目中不合理或缺漏项部分可以书面形式提出疑问,采购人将以磋商文件补充文件或答疑文件的形式书面给以解答和修订。采购人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及提供的图纸(如有)、联系函即作为本工程报价的依据,各供应商须严格按照最终确认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报价,任何偏离工程量清单的响应报价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5.15 供应商采购过程中对采购人提供的最终工程量清单未提出异议的,须在磋商单价及磋商总价中充分考虑固定总价合同可能存在的工程量与图纸(如有)不一致的风险。
4.5.16 供应商须在磋商总价中考虑人、材、机可能的价格变化。
4.6.1《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少于这个规定期限的投标响应将作无效标处理;
4.6.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可与磋商响应供应商协商延长《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期,协商过程以书面形式进行;
4.6.3 磋商响应供应商可拒绝接受延期要求,同意延长有效期的磋商响应供应商不能修改《磋商响应文件》;
4.6.4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其有效期自动延长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4.6.5 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响应文件》有效期内强行撤回(撤销)其磋商响应文件的,采购人将按采购预算金额的 5%对其进行追偿(追偿金额不足伍万的按伍万计),以弥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损失,同时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4.7.1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约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2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编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3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存储、份数、密封包装、标识、递交与接收
(1)存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密封包装、标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没有密封包装或标识或盖章的视为未递交。
(4)递交与接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备份磋商响应文件逾期送达的视为未递交。
4.7.4 备份磋商响应文件的使用与失效
合格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时拆封、使用,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正常解密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自动失效,不再拆封、使用。“磋商响应文件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4.7.5“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与电子加密的“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不属于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
5.1.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2.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3.1 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传输递交: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5.4.1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磋商响应文件。供应商补充或者修改磋商响应文件的,应当先行撤回已传输递交的原文件,补充、修改后重新传输递交。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未重新完成传输的,视为撤回磋商响应文件。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传输递交的磋商响应文件,“政府采购云平台”将予以拒收。
5.4.2 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后,供应商不得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
5.5.1 磋商响应供应商不得递交任何的磋商响应备选(替代)方案,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5.5.2 与“电子加密磋商响应文件”同时生成的“备份磋商响应文件”不是磋商响应备
选(替代)方案。
5.6.1 到磋商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止,若某个标项成功解密(备份磋商响应文件成功上传的视为成功解密)《磋商响应文件》的供应商少于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采购人可选择以下方式之一处理:
(1)不再进行开标,将本标项作废标处理,重新组织采购;
(2)按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审批意见采用其他采购方式组织采购。
6.1.1 磋商时间: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1.2 磋商地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6.2.1 磋商准备:本项目磋商现场活动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采购组织机构”)组织实施,准备工作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落实,磋商过程由采购组织机构负责记录,磋商现场由采购组织机构人员主持。
6.2.2 磋商邀请: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采购组织机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时间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网址:xxx.xxxxxx.xx”组织开标、开启磋商响应文件,所有供应商均应当准时在线参加。
6.2.3 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
6.2.4 供应商对磋商过程和磋商记录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回避申请。供应商未参加磋商的视同认可磋商结果。
6.3.1 本项目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按以下步骤组织实施开标:
(1)磋商响应文件在线解密(解密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磋商响应文件在线解密异常情况处理(如需,处理办法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3)在线公布磋商响应文件解密情况(包括成功解密的供应商名单等信息);
(4)组织签署《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
(5)开启供应商的磋商响应文件(开启顺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并由磋商小组对各磋商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性以及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
(6)公布资格符合性以及磋商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结果。
(7)公布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名单和最后报价提交的时间。
(8)公布所有递交了最后报价的磋商供应商的商务技术部分得分情况,并开启各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信息,同时当场制作开标记录表,由供应商代表及相关人员确认(电子交易项目供应商可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在线确认”),供应商不予确认的应说明理由,否则视为无异议。
(9)公布最终评审结果以及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
6.3.2 特殊情况说明
(1)本项目采用电子交易,如遇“政府采购云平台”电子化开标或评审程序调整的,按调整后程序执行。
(2)磋商过程中需要相关当事人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材料将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进行,若因“政府采购云平台”技术问题无法进行签字或盖章确认的,采购组织机构将通过邮件、传真等形式予以确认。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负责组织本项目的评审工作,并依据相关规定履行职责。
7.2.1 磋商小组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依法组建,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或以上单数,其中评审专家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7.2.2 评审专家从省级或以上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产生。磋商小组成员名单在采购结果公告前保密。
7.3.1 磋商小组负责具体评审事务,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评价磋商响应文件是否符合竞争性磋商文件的资格、商务、技术等实质性要求;
(2)要求磋商响应供应商对磋商响应文件有关事项作出澄清或者说明;
(3)对磋商响应文件进行评价;
(4)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以及根据采购人委托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5)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有关部门报告评审中发现的违法行为。
7.4.1 评审原则:磋商小组按照客观、公正、审慎、择优的原则,根据竞争性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7.4.2 评审工作将依据竞争性磋商文件、磋商响应文件及竞争性磋商文件中事先已列明的内容进行(如现场方案讲解、演示、样品等)。
磋商小组成员对需要共同认定的事项存在争议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结论。持不同意见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评审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及理由,否则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磋商小组成员必须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泄露评审的有关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扰、影响评标的正常进行,磋商小组成员不得私下与磋商响应供应商接触,不得出现浙江省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组织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7.7.1 评审方法和标准: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2 标书信息开启后,磋商小组首先依法对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文件进行审查,审查各磋商响应供应商的资格符合情况。供应商信用记录查询与使用: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7.7.3 资格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将按照竞争性磋商文件中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磋商响应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详细评审方法和标准见本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七章《评审办法》。
8.1.1 采购结果确认(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由采购人根据磋商小组递交的《评审报告》,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依法确认采购结果、确定成交供应商。具体流程如下:
(1)采购代理机构将在评审结束后 2 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
(2)采购人将在收到评审报告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在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确认意见以书面形式回复采购代理机构。
8.1.2 采购人及采购组织机构不对评审结果做任何解释。
8.2.1 采购结果公告及《成交通知书》签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8.2.2 成交公告期限为 1 个工作日;
9.2.3 成交通知书发出后,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放弃成交。
磋商响应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采购结果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按照本章节第 1.16.2 款规定,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质疑函xx、投诉书xx请到浙江政府采购网下载专区下载。
9.1.1 采购代理服务费的支付方:成交供应商;
9.1.2 收取标准或金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9.1.3 缴纳时间:成交供应商确定后 7 日内,一次性缴纳;
9.1.4 缴纳形式:电汇、转账、支票、汇票(不接受现金),由成交供应商账户转出;
9.1.5 特别说明:
(1)磋商响应供应商在磋商报价时应将采购代理服务费计入磋商总价(单独列项或列入综合单价内,未计入的视为已包含);
(2)采购代理服务费缴纳凭证将作为采购人合同付款和验收的前提条件,成交供应商未按上述规定和磋商承诺缴纳采购代理服务费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9.1.6 成交供应商确定后,成交供应商拒绝签订合同的,或因自身原因被取消成交资格或放弃成交的,已收取的采购代理服务费不予退还,未支付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采购人追偿后支付。
10.1.1 合同签订时间期限: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1.2 成交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时间内,与采购人通过“政府采购云平台”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竞争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磋商响应文件作实质性修改。
10.1.3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其失信行为上报至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依法处理。
10.1.4 原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0.2.1 履约担保递交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成交供应商应递交而未递交履约担保的,合同款不予支付、合同验收不予通过。
10.2.2 采购合同签订后,成交供应商不按合同约定履约的,采购人可以解除采购合同,并对成交供应商已缴纳的履约保证金作“不予退还”处理。同时,成交供应商还须按以下约定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
(1)采购人已向成交供应商支付了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退还采购人已支付的合同款,并向采购人支付等额违约金;
(2)采购人还未向成交供应商支付合同款的,成交供应商须一次性向采购人支付合同总额 30%的违约金。
10.2.3 履约保证金在成交供应商按约定履约完毕后退还(具体退还方式以合同签订时约定为准)。
10.3.1 合同款支付方式: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3.2 质量保证金: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0.3.3 施工用水电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预付款担保: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1.1 中小企业融资相关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2.1 磋商重要提醒: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3.1 竞争性磋商文件解释权: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第四章 采购内容及技术要求
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杭州市西湖区保俶北路 92 号内,计划通过本次改造,对 9 号教学楼 102、202、302、402 教室进行装修,具体施工范围、内容及要求详见设计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1)依据设计施工图纸和技术文件要求,本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必须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行业的现行版本法规、规范的要求,上述标准如有不一致,执行两者中更严格的标准(技术标准及规范由乙方自备)。
(2)如施工图有不足之处或未能达到国家最新标准时,乙方应使施工及选用的设备和材料符合最新版本的国家标准、规范。
(1)本项目禁止非法分包,一经发现,即中止合同,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2)承包人应严格按设计图纸和已确认的施工技术方案组织施工,无条件地接受发包人委托的施工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进度和造价的监督管理。
(3)隐蔽工程经发包人和监理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4)工程管理必须严格遵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条文》、《建筑工程施工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
(5)承包人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成交人不得调换和撤离,并按工程进度及时到位。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工作不负责任、管理不力、贻误工期和造成严重安全事故和工程质量事故、违法乱纪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直至项目经理,直至发包人满意为止。如项目经理及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未按要求到位,视作违约,发包人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
(6)承包人在施工期间,必须对自身及其他项目参建单位的进场材料设备、已完工的工作面进行成品保护,如有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赔偿,费用从工程款或结算款中扣减。
(7)承包人进场前应将特种作业人员报监理单位备案,提供相应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施工时必须做到持证上岗。
(8)承包人须做好安全xx施工措施,施工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其它一切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和相关处罚。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由承包人应负责赔偿。
(9)承包人应按有关规定办理各类保险,并自行承担费用。
(10)承包人须在施工现场悬挂工程概况、施工安全提示等标识牌,施工材料统一堆放,并做好围挡措施。
(11)承包人须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严格落实消防措施。工地现场及时清除易燃、可燃物品,配置消防器材,落实专人监护,保证现场的消防安全。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对质量缺陷进行保修,并承担保修费用,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2)有防水要求的区域(屋面)的防渗漏为 5 年;(3)电气管
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4)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
供冷期;(5)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涉及的其他工程为 2 年。具体保修条款,详见合同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
第五章 合同主要条款(以最终签订为准)
本合同为中小企业预留合同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通过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的竞争性磋商采购结果,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 目编号:CGZX(CS)-2022-002,采购计划书 2022]5155 号)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杭州市保俶北路 92 号。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
4.资金来源:单位自筹
5.工程内容:(1)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教学楼 102、202、302、402 教室装修、 强弱电改造等,具体内容以本次提供的施工图纸和工程量清单为准。其中,未纳入本次磋商范围内容及其施工界面划分详见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2)可能出现的施工图修改引起的工程量增减以及根据发包人明确指令需在磋商范围外增加的工程量及磋商范围内减少的工程量。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计划竣工日期:2022 年 月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60 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四、合同金额与合同价格形式
1.合同金额:人民币(大写) (¥)其中:
(1)安全xx施工费:人民币(大写) (¥)
(2)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 /
(3)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贰万元整(¥20000.00) 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用条款及附 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5.投标函及附件;6.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9.技术标准及规范; 10.施工图纸; 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x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九、签订时间
x合同于 2022 年 月 日签订。十、签订地点
x合同在浙江工商大学下沙校区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二、合同生效
x合同自签订盖章之日生效。十三、合同份数
x合同一式捌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伍份,承包人执叁份。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学正街 18 号 单位地址: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代表签名(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开户银行:工行xx支行 开户银行:
帐号:1202026209008930682 帐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300004700090180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邮政编码:310018 邮政编码:
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略)
执行 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1. 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1.1.1.10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3.询标纪要 及有关承诺附件;4.投标函及附件;5.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6.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7.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8.技术标准及规范;9.施工图纸; 10.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1.工程质量保修书;12.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 监理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
1.1.3.10 临时占地包括: / 。
1.3 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建 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文件,建设部(或专业部门)规章及浙江省、杭州市现行的其它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国家、建设部、浙江省、杭州市以及相关行业 现行的有关建筑工程的规范、规程、标准。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无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 ;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无。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本合同协议书;2.成交中标通知书;3.本合同专 用条款及附件;4.询标纪要及有关承诺附件;5. 投标函及附件;6.除投标函及附件外的其他磋商响应文件;7.竞争性磋商文件及附件;8.本合同通用条款及附件;9.技术标准及规范;10.施工图纸;11.标价的工程量清单;12.工程质量保修书;13.其他文件(双方有关本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电子版,如承包人额外需要提供施工图纸的, 则额外增加的施工图纸的制作费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全套施工图(电子版)。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发包人要求和政府 规定提供的其他文件;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发包人提出要求后 7 天内;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4 套;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按发包人要求;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收到后 7 天内。
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需要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 7 套纸质版本磋商响应文 件(须与政府采购云平台上的电子文件内容一致)。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的图 纸由承包人提供。
1.7 联络
1.7.1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杭州市钱塘区学府街 188 号综合楼 423 室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1.10 交通运输
1.10.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车辆进出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1.10.3 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利用现有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如需新建,承包人自行建设,并承担费用,不得影 响学校正常工作。
1.10.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 人承担。
1.11 知识产权
1.11.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 通用条款执行。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按通用条款执行。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按通用条款执行。
1.1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除发包人指明外)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 的使用费包含在合同价款内。
1.13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15%;
调整合同价格的修正时间:在工程结算审核时调整(计算方法参照 2018 版《建设 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执行)。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身份证号: ;职 务:施工现场管理;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项目审批、设计及项目所需的各类检 测、施工、采购、验收移交、质保服务等各阶段的协调管理工作。凡涉及设计变更、工程量确认、工期签证、材料(设备)价格、用材、追加工程款、停复工令、工程索赔、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以及对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文件,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须发包人派驻的发包人代表签字并经发包人按其单位内部审批流程加盖发包人公章)后,该签证才有效。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合同签订后 7 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1)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除通用合同条款第 2.4.2
条规定外,开工日 3 天前,由发包人协助承包人办理好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开工前 3 天,完成施工现场的校验;开工前 7 天,完成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2)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
①正常施工所需的电源、水源已由发包人在开工前安装至施工现场边缘。
②施工用电:施工场内临时低压接电及线缆铺设费用要求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 同价中。
③施工用水:施工场内临时用水接水管铺设费用由承包人自理并包括在合同价中。
④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在工程结算时按最终结算审定金额的 0.4% 结算水电费。
⑤用电与用水高峰期时供应不足由承包人自行设法解决,费用包括在合同价中,发包人不另支付相关费用。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招标核准登记时已提供。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否。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1)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①开竣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施工组 织设计、技术交底、材料报验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分部分项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检测报告(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②工程结算书、经发包人签发的工程变更联系单(上述资料需装订成册);③竣工图等。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一式肆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个日历日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向发包人提供的竣工资料需胶印装订成册并附 光盘(含影像资料、图片等)、竣工图(含 CAD)。
(2)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a.承包人在工程实施期间应对发包人提供的各项水电设施等进行必要的保护,相 关费用已含在合同报价中。若由于承包人未能妥善保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b.协助发包人避免合同文件各个部分之间的差异可能给工程带来的任何损失是承 包人的义务,承包人故意隐瞒或不及时向发包人通报此类较为明显的差异,承包人应自费纠正或消除此类差异给工程带来的影响。
c.承包人在施工中,有责任配合发包人或发包人委托的有关单位进行本工程有关 的设备安装、调试工作,并不得提出任何费用要求。
d.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并接受学校的管理,如由于承包 人违反学校规定或不接受学校的管理,导致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由此引起的损失,因由承包人承担。
e.承包人有责任维护发包人的形象,若由于承包人的安全、xx施工问题而造成 发包人被他人索赔,发包人保留向承包人索赔的权利。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姓 名: ; 身份证号: ;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全面负责本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及成本 控制。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满足项目施工要求。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 包人有权要求终止合同并由承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 离开施工现场,导致工程质量、进度不能满足本项目要求的,按人民币 1000 元/次从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3 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更换项
目经理,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项目经理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 理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2.4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因项目经理不能胜任本 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并按照 50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合同生效 后 7 天内。
3.3.2 承包人需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继任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的约定:不得低于原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数量、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因主要施工管 理人员不能胜任本项目工作,发包人要求更换的,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在施工期间不准任意 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特殊情况要求更换的,须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擅自更换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的将被视为承包人违约,按照 500 元/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若因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导致施工无法正常进行的,按 300 元人民币/人次在结算款中扣除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主体、关键性工程。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详见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3.5.2 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严格按照《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人违法行为认定查处 管理办法》(建市[2019]1 号文)执行,承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如发现擅自分包,除立即取消分包人的分包资格外,发包人还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预付款担保;如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超过预付款担保额的,承包人还应当对超过部份予以赔偿,并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由承包人支付。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从进场施工开始 至交工出场。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不提供保证、抵押和质押担保。合同有约定的,从约 定。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履约担保的形式: / 。
4. 监理人
4.1 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负责本工程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 、安全生 产控制,做好合同管理及信息管理,协调发包人、承包人关系。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依据监理合同,但涉及设计变更、工期顺延、材料价格、 用材、追加工程款、经济补偿等可能影响工程价款或工期的签证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或经发包人签证后,该签证才有效。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详见监理合同。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姓 名: ;
职 务: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 。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 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承包人应提前 48 小时 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明确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隐蔽工程必须做好影像资料收集、整理。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 小时。
6.安全xx施工与环境保护
6.1 安全xx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施工现场按照《建筑施工安 全检查标准》(JGJ59-2011)评定达到“合格”标准。
6.1.4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遵守学校的相关规定。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另行约定。
6.1.5 xx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xx施工的要求:
(1)承包人应严格按照省、市及地方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有关规定,认真落实 各项安全保护措施及安全生产责任制,并随时接受发包人或监理工程师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发包人在进行巡查时发现工程质量或环境保护、xx施工、安全施工达不到要求,第一次发现给予承包人警告并责令整改,二次及以上发现承包人应立即整改并向发包人支付 1000 元人民币的违约金。被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承包人按人民币二万元/次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被媒体曝光,视情节向发包人支付人民币二至五万元违约金。
(2)承包人应对进度施工现场的施工人员进行安全xx施工教育,持证上岗,配 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具,保证工程的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
(3)承包人应强化安全意识,抓好安全生产,消除安全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施工中若发生安全及人身事故均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处理,并承担全部费用。发现有违反 安全生产操作规范的,发包人有权提出整改,承包人必须整改到位。
(4)安全施工所发生的费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事故,承包人应及时上报发包人,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非承包人原因除外)。施工 过程中若发生死亡事故,由承包人负全责,且必须在事发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并在 24 小时内按事故等级通报上级,并做好事故处理和善后等各类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直接处理,相关费用在预付款担保(或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5)做好xx施工,做到施工与学校正常工作区域相隔离,做好临时围护。
6.1.6 关于安全xx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包含在进度款支付中。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通用条款执行。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提供。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 报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发包人、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确认只是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可行性的确认,并不是对所涉费用的确认,也不免除承包人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承担的全部责任)。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 报告后 7 天内予以批复。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7 天。
7.3.2 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90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 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
的期限:开工前 7 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①重大设计变更引起的工期延误;
②其他: / 。
(2)双方约定工期顺延的其他情况:承包人按协议条款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施工, 具体开、停和复工的时间以发包人(或监理单位)的签证为准,如工程前期滞后、重大设计变更而影响施工关键线路进度,工期顺延由承包人申请监理审核后报发包人签证为准。除经监理和发包人联系单签证同意外,工期一律不得顺延。承包人在磋商时已充分考虑各项因素(包括但不限于xx环境、停电停水、物价波动、气候因素等)影响,保证工程连续施工,以上费用已含在承包人合同价款中。凡由于承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工期不能顺延,由此引起的赶工措施等费用增加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经发包人确认,工期相应顺延,但费用不予补偿。
(3)工程延期的审批:必须是非承包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的工期延误,发包人才可 以考虑是否受理承包人的延期申请;若只是局部工程受到影响,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并合理安排施工方案予以弥补,而不能影响工程的总工期。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因承包人原因工程不能按合同约定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承包人应按人民币贰 仟元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该违约金由发包人直接在工程结算价款中扣除。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累计不超过合同总价的 3%。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 / 。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日最高气温达到 40 度及以上的天气;
(2)启动台风橙色及以上的预警的天气;
(3)启动防汛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4)启动防冻预案一级响应的天气。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 提前竣工的奖励: / 。
8. 材料与设备
8.4 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采购前由发包人确认。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 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所有试车费 用承包人已包含在合同价中。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有关规定和监理人要求执行。
10. 变更
10.1 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施工中发包人需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应提前 7 天以 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变更通知,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承包人按照发包人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变更。
(2)施工中承包人不得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承包人擅自变更设计的,应承 担为恢复原设计而发生的费用及其他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承包人在施工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涉及到对设计图纸或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 及对材料、设备的换用,须经采购人同意。未经同意擅自更改或换用时,承包人承担
由此发生的费用,并赔偿发包人的有关损失,因此而延误工期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 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同意采用承包人合理化建议,所发生的费用和获得的收益,发包人承包人另行约定分担或分享。
10.4 变更估价
10.4.1 变更估价原则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确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确 定。
(3)仅调整主要材料的,则仅调整材料之间的当期信息价差价;
(4)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以下口径重新组价并 下浮后的综合单价确定【下浮率=(1-成交价/磋商最高限价)*100%】:套用浙江省建设工程预算定额(2018 版)及计价规则(2018 版);主材有投标价的按投标价;主材没有投标价的,参考施工同期杭州市建设工程信息(正刊)、浙江省造价信息(正刊)计算;信息刊物上都没有的主要材料,参考市场价并由发包人签证确认;人工、取费按投标报价口径计取。
工程量清单项目特征描述的分项工程内容均应计入综合单价报价,若承包人提供 的分部分项工程量综合单价计算表及综合单价工料机分析表没有详尽分析的,发包人将对实际未实施的分项工程予以扣除,扣除部分的价格参考前述“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约定条款”,结合投标报价水平确定。
10.5 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 。
10.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 / 。
10.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
10.7.2 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 / 种方式确定。第 3 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 。
10.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由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11. 价格调整
11.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不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第 1 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第 2 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 。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 / %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 3 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 。
12.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1)除不可抗力外的各种自然灾害;(2)安全生产xx 施工不当引起的责任;(3)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的内容而承包人未予报价的,将被认为包含在合同总价中,结算时合同价款不再增加;(4)工程要素涨价风险;
(5)承包人对工程现场环境以及发包人提供的采购文件、图纸等资料作出错误的推论、 理解而导致的报价失误;(6)采购文件约定的工程量清单数量误差引起的综合单价成本差异;(7)施工组织措施费和技术措施费在成交以后,无论现场施工条件如何变化、设计如何变更、也无论工程量增减的幅度如何,均不再调整;(8)施工期间停水、停电引起的费用增加;(9)清单描述中有按图集或规范施工的,综合单价必须满足规范和图集要求,综合单价不作调整;(10)所有采购文件或工程量清单明示要求报价包干或费率包干(指规费、税金、意外伤害保险费、总承包服务费)的内容;(11)施工图虽未明确表示但按国家规范必须实施的内容;(12)除本条明确允许调整内容以外的其他风险因素。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以上风险范围之内费用已由承包人自行预测并计入合同价 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工程量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GB50500-2013)等计算规则计算。合同价格参照本合同第 10.4.1 条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价格方式: / 。
12.2 预付款
12.2.1 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40%。
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承包人递交预付款担保后,且承包人施工队伍主要 管理人员、主要施工机械进场后 7 天内,发包人向承包人预付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的 40%作为工程预付款。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在第一期进度款中扣回。
12.2.2 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自预付款担保交纳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后 7 日 内有效,在此有效期截止日后 7 天内此预付款担保(如有剩余)解除。如工期延误,则承包人必须在有效期满前 1 个月办理预付款担保有效期顺延事宜,否则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款。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出具的预付款保函。预付款担保的金额:合同金额的 40%(不含暂列金)。预付款担保有效期合同履行期间如承包人 出现违约情况,发包人将予以处罚,承包人应在接到处罚通知后 15 天内缴纳违约金,否则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工程进度款或从工程进度款中扣除。
12.3 计量
12.3.1 计量原则
(1)工程量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工程量计算规范及省级行业主管部门颁布的补 充规定执行。
12.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12.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 12.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12.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12.4 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工程验收合格后 7 天内支付至合同金额(不含暂列金) 的 65%作为第一期进度款。(2)工程决算经审计完成,发包人组织进行项目总验收,验收合格,承包人在缴纳审定金额的 1.5%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无息退还)及施工用水电费后(审定金额的 0.4%),付至审定金额的 100%。(3)承包人必须按时支付民工工资,并且发包人有监督的权利,如果承包人未按规定支付,发包人有权直接从工程结算款中扣除该费用,用于直接支付民工工资,由此造成的后果与损失应由承包人承担。因承包人拒付民工工资,致使发生矛盾冲突,造成发包人教学工作秩序受到不利影响的,视为承包人迟延履行义务,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12.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2.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12.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 天。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以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后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 。
12.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按通用条款执行。
13. 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24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48 小时。
13.2 竣工验收
13.2.2 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1)工程施工完成承包人提出竣工验收申请,发包人在接到申请后 7 天内组织竣 工验收。
(2)工程结算经审计完成,双方签字确认后 7 天内发包人组织进行项目总验收。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
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担违约责任,每延期一天按 合同总价的万分之五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
13.3 工程试车
13.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13.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3.6 竣工退场
13.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 7 天内。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收到工程接收证书后 30 天内。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1)竣工结算价格;(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 款项;(3)应缴纳的质量保证金等;(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价款。(5)本工程结算造价以第三方咨询机构的最终审计结果为准,发包人根据国家造价管理的有关规定以及审计部门审定的价款进行结算,与承包人办理最终价款结算手续。(6)发包人、审计部门应在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提供完整结算资料以及具备其它结算条件后及时按有关规定核实承包人递交的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但并不受通用条款所述的时间约束。(7)结算审核(发包人初审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终审)时审查费用按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取,其中核增额和超过 5%以外的核减额的审计费用由承包人支付。结算价款最终经第三方咨询机构审定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支付。
14.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14 天内。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书面通知承包人开具收款发票,在收到发票 后 7 天内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4.4 最终结x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叁份。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 7 天内。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7 天。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7 天内完成。
15.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 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 3.7 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15.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1.5%的工程款(审定金额);
(3)其他方式: / 。
15.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3)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承包人缴纳。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1)工程移交后,如发包人发现存在重大质量问题 的,有权要求承包人及时维修。承包人不及时维修的,发包人有权代为扣除该保修金用于维修以及支付发包人的维修管理费用(按维修费用的 15%计算)。(2)在国家规定的保修期外,如本工程出现质量问题系由承包人偷工减料或使用不合格原材料、成品、半成品(不包括甲供材料)引起的,发包人有权无限期追索,承包人应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15.4 保修
15.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按质量保修书规定执行。
15.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24 小时。
16. 违约
16.1 发包人违约
16.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条款执行。
16.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 7 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 。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 。
(3)发包人违反第 10.1 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 。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 。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 / 。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 。
(7)其他: / 。
16.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 16.1.1 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 承包人违约
16.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6.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发包 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采购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必须及时改正并承担相应损失;
(2)工程经验收,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合格”标准的,由承包人负责整改直至 通过验收,承包人承担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因此而造成延误的,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违约责任。
(3)工程经承包人的全面整改后,仍然未达到“合格”标准的,发包人有权委托 第三方进行整改,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由发包人在工程款中扣除,发包人委托第三方整改不能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工程保维修责任。
(4)承包人违反通用条款第 8.9 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 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及时停止撤离,并承担相应损失。
16.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 / 。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费用另行约定,由发包人承担。
17. 不可抗力
17.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
17.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30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 。
18.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为本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设备及第三方 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内。施工期间所发生的一切与本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人员、财产等意外伤害、损失,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和费用。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18.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9. 争议解决
19.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否。
19.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 /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19.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 / 。
19.4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0.其他补充事项的约定
20.1 工期要求的其他约定
20.1.1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必须做好与发包人委托的设备安装单位配合协调工作,因协调配合不当引起的工期等所有损失均由承包人承担。
20.1.2 如承包人认为发生了可顺延工期情形的,承包人必须于工期延误情形发生 后 14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顺延工期申请,经发包人签证后按发包人签证的工期顺延。承包人逾期未申请顺延工期的,工期不予以顺延。实际施工期限超过原定工期时,承包人应依据本合同专用条款第 7.5.2 之规定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20.2 安全xx施工要求的其他约定
20.2.1 承包人与发包人应签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xx施工责任书》,且必须按 照浙江省及发包人安全生产、xx施工准化工地要求,做好安全生产、xx施工。
安全生产、xx施工相关费用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足额投入,否则发包人有权 拒绝支付该项费用。
20.3 合同价款的其他约定
20.3.1 本合同价中已包含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成品保护费、赶工措施费、 设备安装配套费、检测、监测、质检等费用,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相关费用。
20.4 其他方面的约定
20.4.1 磋商响应文件中一切有悖于磋商文件的条款为无效条款;磋商响应文件中 承包人单方面设置的限制发包人的条款和内容均为无效内容;磋商响应文件中所有在磋商文件约定内容之外的与费用、进度、质量、索赔等有关的制约性内容均无效。
20.4.2 如承包人在磋商时选择的备选材料设备品牌不在发包人推荐范围内,其材 料设备进场前必须报发包人、监理审核,经审核如存在材料不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则发包人有权在发包人推荐的范围内任意选择或社会上相关产品进行指定,且价格不予调整。
20.4.3 承包人应充分响应杭州市委、市政府及运输路线经过地政府关于工程运输 车安全整治有关问题的相关意见,落实好工程安全运输责任制。
20.4.4 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报告进行审核(计)时,承包人 必须根据发包人及第三方咨询机构的要求履行配合义务,第三方咨询机构在收到完整的结算资料后两个月内提出咨询意见,因承包人不配合第三方咨询机构,导致第三方咨询机构无法及时完成造价审核(审计)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不得以此要求发包人承担逾期付款违约责任。
20.4.5 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补充本合同内容的,不受本条款 限制,补充合同或工程联系单等内容与本合同内容不一致的,以补充合同内容为准。
附件 1
发包人(全称):浙江工商大学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管理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保修内容为: 承包人对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各部位的质量缺陷(含产品质量及施工质量)及由于承包人维修造成的质量缺陷,承担免费保修义务,避免出现任何质量劣化现象。
二、质量保修期
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情况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 有防水要求的区域(屋面)的防渗漏为 5 年;
3.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 2 年;
4. 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2 个采暖期、供冷期;
5. 施工图纸及工程量清单涉及的其他工程为 2 年;
6. 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算起。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24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必须在接到报修通知之日起 24 小时内派人
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所发生的相关费 用在乙方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2.发生须紧急抢修事故,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的规 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 损害赔偿责任。
5.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五、保修费用
1.在甲、乙双方工程结算时,乙方按结算审定金额的 1.5%缴纳质量保修金;
2.在质量保修期内,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3.质量保修期满,经复验合格,甲方无息返还剩余的质量保修金。六、其他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1.乙方在保修期间进出学校的所有维修人员, 应遵守学校的各项规定。2.乙方在保修维修施工中所造成的人身伤亡及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责任和由此发生的相关费用;3.乙方提供的保修施工方案需经甲方认可后方可施工,责任由乙方承担;4.乙方应进行现场保护并做好标识,施工期间及完工后及时清运施工垃圾。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在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浙江工商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件 2
甲方(发包人):浙江工商大学乙方(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为落实安全生产的管理要求,确保工程建设的顺利进行,按《杭州市建设工程安 全生产、xx施工标准化样板工地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建筑安全xx施工标准化工地管理办法》(浙建建[2005]41 号)规定,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同意如下:
一、发包人在施工开始前向承包人提交必要的施工场地,明确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的责任区域和要求,承包人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是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的责任单位。承包人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其相关文件报发包人备案。
二、发包人应积极组织和督促承包人开展安全达标活动,及时传达和部署上级的有关安全生产精神和要求,定期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和要求。加强安全生产的指导和协调。
三、发包人负责组织对承包人安全规范作业、xx施工情况的检查,定期组织考核;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在安全生产工作中有突出贡献或成绩显著的集体、个人应给予表彰和物资奖励。对承包人及有关人员发出的违章、违法行为和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安全生产、xx等创优达标活动中不积极配合的,发包人有权制止教育、责成其限期整改。
四、凡工地内发生生产事故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发包人派员参与劳动行政部门、司法机关调查处理。发包人可按其造成的后果及影响,对责任单位以按责任违约给予一次性经济的处理。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按约定扣除。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及因承包人责任给发包人造成的连带经济损失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的约定:
依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度以及本工程施工合同执行。
五、承包人应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和市颁布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建标(99)79 号“关于发布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的通知”的要求加强内部安全管理,落实各项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工程建设中不
发生人员死亡事故。
六、承包人要按照安全作业规范针对本工程项目的特点、性质、规模以及施工现场条件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制定和组织落实各项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向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和有关安全要求施工。
七、承包人进入工地后应明确落实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根据建设部办公厅 2000 年 10 号文件要求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即施工人员超过 50 人的工地必须
配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工程造价在 1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必须配置 2-3 名管理安全
生产工作人员;工程造价在 5000 万元以上的工地,要按专业设置专职安全员,组成安全管理组负责工地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并将名单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落实各级安全责任制,完善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包括奖惩制度):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单位内部和施工责任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八、承包人对各分包单位及外聘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要纳入本单位统一管理的范围,明确要求,签订管理协议;要加强对全体施工人员安全作业、xx施工和自我保护的宣传教育;做好上岗前的安全培训,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必须做到持证上岗:进入本市施工的外市特殊作业人员,还必须经本市有关特种作业考核站进审证教育,禁止实习、学习人员现场作业。严格执行各种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施工安全。
九、承包人要按照“安全自查,隐患自改、责任自负”的原则加强对施工责任区的日常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和处理各类违章违法行为。对查获的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隐患。
十、承包人应主动接受发包人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业务指导,检查和督促,服从管理;对发包人的工作布置和组织的活动要积极贯彻实施和参加。对发包人给予因责任违约的经济处理如有异议可要求复核。对发包人工作人员利用职权营私舞弊、有意刁难的违法行为,有权检举揭发,要求处理。
十一、在施工现场或施工作业过程中,因承包人原因发生安全事故或造成人员伤亡的,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和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须妥善处理事故,积极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按规定时限向当地安监等相关政府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发包人,不得迟报瞒报。发包人应积极配合处理。
十二、承包人须参加由发包人召集的每周一次的工程工作列会,对工程进度、工 程质量、安全施工等情况向会议进行汇报,并接受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安全检查。
十三、承包人不准将工程项目进行整体转包。
十四、承包人对施工现场的安全负责。在施工过程中或施工现场,因承包人原因 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处理和所有的经济赔偿责任,承包人须按规定将事故发生情况向当地政府相关部门报告,并立即报告发包人。发包人积极协助处理。
十五、承包人须为施工作业人员缴纳相关保险,并在合同签订之日起的 10 个工作 日内将缴纳保险凭证复印件交发包人。
十六、本协议中未涉及的有关条款,甲乙双方可根据需要协商补充修改。如遇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不符的,应按国家和本市的有关法规执行。
十七、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承包合同的附件,在工程承包合同签约后生效,与工程承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承包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公章):浙江工商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件 3
甲方(发包人):浙江工商大学乙方(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为认真做好工程建设施工区域内的xx施工,现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明确在xx施工和xx施工管理中的各自职责,并签订如下协议。
一、双方同意在在工程管理和工程建设中必须坚持社会效益第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致,“方便人民生活,有利于发展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坚持便民、利民、为民服务的宗旨。搞好工程建设中的xx施工。
二、双方要认真贯彻”建设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实施,地方政府监督”的xx施工原则。现场由甲方代表牵头,建立参方共同参与的xx施工管理小组,负责日常管理协调工作,争创xx工地。甲方按合同有关要求,及时拨付有关费用并按市有关创建xx工地的规定,组织、指导、检查、考核、和开展选评工作,创建活动的实施由乙方负责。
三、乙方应遵守如下规定:
1、根据工程的特点,编制xx施工实施方案,在开工前 5 日内,将xx施工实施方案报甲方和市安全监督部门备案。
2、乙方按有关规定专项包干使用xx施工费,不得挪作他用。
3、工地应设置专职xx施工安全员,做到佩证上岗、动态管理,及时收集、记录、整理、管理台帐等技术资料。
4、施工现场应按xx施工安全生产的要求,设置各项临时设施,并达到下列要求:
(1)施工区域与非施工区域严格分隔。
(2)施工区域内应设置能保证施工安全的夜间照明和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3)各类材料、机具设备按工地总平面图的布置,在固定场地整齐堆放,不得侵占场内道路及安全防护等设施。
(4)其他要求:
5、工地民工宿舍应符合卫生要求和居住条件,地面应用砼硬化,照明电线敷设应
符合规范,不得任意拉线接电。宿舍应保持整洁有序,不得男女混杂居住及居住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6、施工现场设有食堂的,应符合杭州市职工食堂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配备冷冻、冷藏设备,其位置应远离厕所、垃圾容器等污染源,炊事员应持有效健康证明及岗位培训合格证。施工单位有义务避免发生食物中毒现象的发生。
施工现场应设置茶桶、保障茶水供应。
7、建筑垃圾和其他散体物料装运应实行车辆密闭式运输,冲洗干净后出场,运输过程中严禁沿途抛、洒、滴、漏。
8、乙方应当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在工地建立和执行防火管理制度,重点部位设置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并保持完好的备用状态。
9、遵守建设地的现场管理要求。
10、施工单位在施工中应遵守下列规定:
(1)完善技术和操作管理规程,确保防汛设施和地下管线通畅、安全。
(2)采取各种有效措施,控制扬尘、噪声。
(3)设置各种防护设施,防止施工中废弃物、杂物影响周围环境,伤害过往行人。
(4)随时清理建筑垃圾,控制工地污染。
(5)控制夜间施工作业,确需夜间作业的,必须事先向环保部门申办《夜间施工许可证》。
(6)运用其他有效方式,减少施工时对市容、绿化和环境的不良影响。
(7)遵守交通管理规定,不得使用人力车、三轮车向场外运输建筑垃圾、废土、物料。
11、施工人员在施工中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施工中产生的各类垃圾应及时清运到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严禁随意倾倒在城市道路、河道、绿化带、空旷地带和居民生活垃圾容器内。
(2)施工中不得随意丢弃废物、旧料和其他杂物。
(3)施工中应注意清理施工场地,做到随做随清。
(4)其他:
12、乙方应确保工地出入口和道路的畅通、安全。施工中造成沿线单位、人员的出入口障碍和道路交通堵塞,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
13、施工中造成下水道和其他地下管线堵塞或损坏的,应立即疏浚或修复;对工
地周围的单位及人员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甲方对乙方开展创建xx土地的工作要经常性地给予指导,定期组织检查,对乙方存在的问题应及时通知乙方进行整改,并有权对乙方责任违约,按约定办法进行经济处理。
违反约定的责任处理办法:
凡乙方整改不力,逾期不改的,甲方根据实际情况可给予承包商一次性的经济处理 (100-5000 元人民币)。
五、因乙方违反xx施工管理要求,被地方政府有关部门查获而受到的经济处罚,以及由此而使甲方受到的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六、本协议作为甲乙双方工程合同的附件,在工程合同正式签约后有效,与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工程合同期满,本协议终止。
发包人(公章):浙江工商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附件 4
甲方(发包人):浙江工商大学乙方(承包人):
工程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
为了在工程建设中保持廉政自律的工作作风,防止各种不正当行为的发生,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承发包和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结合工程建设的特点,订立本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应当自觉遵守国家和市关于建设工程承发包工作规则以及有关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二、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乙方索要和收受回扣等好处费。
三、甲方工作人员应当保持与乙方的正常业务交往,不得接受乙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有个人支付的费用。
四、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参加可能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五、甲方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家属和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等提供方便。
六、甲方工作人员不得向乙方介绍家属或者亲友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等经济活动。
七、乙方应当通过正常途径开展相对业务工作,不得为获取某些不正当利益而向甲方工作人员赠送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等。
八、乙方不得为谋取私利擅自与甲方工作人员就工程承包、工程费用、材料设备供应、工程量变动、工程验收、工程质量问题处理等进行私下商谈或者达成默契。
九、乙方不得以洽谈业务、签订经济合同为借口,邀请甲方工作人员外出旅游和进入高档娱乐性场所。
十、乙方不得为甲方和个人购置或者提供通讯工具、家电、高档办公用品等物品。十一、乙方如发现甲方工作人员有违反上述协议者,应向甲方领导或者甲方上级
单位举报。甲方不得找任何借口对乙方进行报复。甲方对举报属实和严格遵守廉政协议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给予承接后续工程的优先邀请投标权。
十二、甲方发现乙方有违反本协议或者采用不正当的手段行贿甲方工作人员,甲方根据具体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乙方工程合同造价 1%—5%的违约金,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乙方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的非法所得由甲方单位予以追缴。
十三、严格执行中纪委下发的中纪发【2007】7 号《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十四、本廉政协议作为工程承发包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承发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协议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发包人(公章):浙江工商大学 承包人(公章):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签约日期:2022年 月 日
第六章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
重要提示
(1)本章中有提供格式的,供应商须按照格式进行编制(格式中要求 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还需后附相关有效证明材料),并按格式要求进行签、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2)本章未提供格式的,请供应商自行拟定格式,并加盖单位公章, 否则视为未提供。
(3)可以提供复印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必须加盖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例如:各类资格资质证书、业绩材料、许可材料、荣誉证书、产 品注册登记材料、产品检测材料、验收材料等)。
(4)第三章投标须知第 4.2.2 款投标文件内容组成清单中标注“▲” 的内容为必须提供的内容,未提供的投标无效。
资格承诺函(联合体、分包承担主体各方均须提供)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
-2022-002)的政府采购活动,依据采购文件相关规定,xxxx如下:
(1)我方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2)我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3)我方具有履行本项目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4)我方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5)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体包括: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没有被责令停产停业、被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没有因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而被限制参加政府采购,没有因违法经营被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期限未满情形);
(6)我方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7)我方在投标文件递交前,未被“信用中国”(xxx.xxxxxxxxxxx.xxx.xx)、 “中国政府采购网”(xxx.xxxx.xxx.xx)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我方的信用信息记录以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统一查询的结果为准)。
以上承诺如有虚假或隐瞒,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中标/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证明材料: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或自然人有效 身份证明)(提供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提示和说明:
a.投标供应商为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的,提供有效的“营业执照”;投标供应商为事业单位的,提供有效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投标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提供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投标供应商为自然人(中国公民)的,提供个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
b.金融、保险、通讯等特定行业的全国性企业所设立的区域性分支机构,以及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参加本项目投标的,除提供供应商自身的营业执照外,还须提供总公司(总机构)授权书或房产权证或其他有效财产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加盖投标供应商公章),以证明其具备实际承担责任的能力和法定的缔结合同能力。
c.联合体、分包承担主体各方均须提供。
1-2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2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规定的证明文件
1-2-1▲中小企业声明函
▲中小企业声明函
x公司xxxx,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 号)的规定,本公司参加浙江工商大学的浙江工商大学教 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企业具体情况如下:
1、(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2、(标的名称),属于建筑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 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x元,属于
(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
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
任。
企业名称(xx):日期:
备注:从业人员、营业收入、资产总额填报上一年度数据,无上一年度数据的新成立企业可不填报。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x单位xxxx,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浙江工商大学教 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的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承担工程。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单位名称(xx): 日期:
备注:(1)符合《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全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参加本政府采购活动时,视同小型、微型企业。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证明材料: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备注:(1)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符合规定要求的供应商视同为小型和微型企业。
(2)监狱企业证明文件:省级或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如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还须同时提供该企业为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提供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1-3 ▲符合“申请人的资格要求”第3条“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的证明文件
(1)▲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以上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3)▲拟派项目经理的建筑工程专业二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4)▲拟派项目经理的“三类人员”B 类证书、拟派现场的安全专职管理员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三类人员”C 类证书(复印件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
(5)▲有效的《联合投标协议书》(仅联合体须提供)(格式附后);
(6)▲有效的《分包意向协议》(仅分包须提供)(格式附后)。
▲联合投标协议书(仅联合体适用)
(联合体各方全称) 自愿组成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就有关联合投标(响应)事宜订立协议如下:
1、 (联合体牵头方全称) 为联合体的牵头方,
(联合体成员放全称) 为联合体的成员方; 2、联合体内部有关事项规定如下:
(1)由牵头方代表本联合体与采购人联系,负责协调工作。
(2)磋商响应工作由联合体中的牵头方负责,由各方组成的磋商响应小组具体实施;联合体中的牵头方代表联合体办理磋商响应事宜,联合体牵头方在响应文件及磋商过程中的所有承诺均代表了联合体各成员的真实意愿。
(3)联合体将严格按照磋商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响应文件,切实执行一切合同文件,共同承担合同规定的一切义务和责任,同时按照内部职责的划分,承担自身所负的责任和风险,在法律上承担连带责任。
(4)如中标(成交),联合体内部将遵守以下规定:
a.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并就中标成交项目向采购人负责有连带的和各自的法律责任;
b.联合体牵头方代表联合体成员接收采购人的指令、指示和通知,并且在整个合同实施过程中的全部事宜(包括合同款支付)均由联合体牵头方负责;
c.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详细安排如下:
(5)投标(响应)工作和联合体在中标(成交)后工程实施过程中的有关费用按各自承担的工作量分摊,具体说明如下:
(6)如中标(成交),采购代理服务费支付承诺如下:
3、我们承诺各成员不再以自己的名义单独投标(响应),也不再与其他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投标(响应)。
4、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在上述(4)a 所述的合同书规定的期限之后自行失效;如中标(成交)后,联合体内部另有协议的,联合体牵头方应将该协议书送交业主。
5、本协议书正本一式△份,投标时使用△份,联合体成员各△份,如中标(成交)送采购人△份;副本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各执△份。
单位名称(xx): 单位名称(xx):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协议签订时间: 协议签订时间:
▲分包意向协议(仅分包适用)
(成交后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提供分包意向协议;采购人不同意分包或者磋商响应公寓成交后不以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则不需要提供。)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若成为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 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的成交供应商,将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与(所有分包供应商名称)达成分包意向协议。一、分包标的及数量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将 XX 工作内容 分包给(某分包供应商名称),(某分包供应商名称),具备承担 XX 工作内容相应资质条件且不得再次分包;
……
二、分包工作履行期限、地点、方式
三、质量
四、价款或者报酬
五、违约责任
六、争议解决的办法
七、其他
磋商响应供应商(盖章):分包供应商名称(盖章):
……
日期: 年 月 日
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开标后填写)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本人经由 (供应商名称)法定代表人 (姓名)合法授权参加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 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的政府采购活动,经与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联系确认,现就有关公平竞争事项xxxxxx:
一、本单位(联合体)与采购人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 : A.投资关系;B.行政隶属关系;C.业务指导关系;D.其他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利害关系(如有,
请如实说明):_
二、现已清楚知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的其他所有供应商名称,本单位:
□与其他所有供应商之间均不存在利害关系;
□与_ (供应商名称)之间存在下列利害关系_ : A.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同一人;
B.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夫妻关系;
C.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直系血亲关系;
D.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E.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近姻亲关系;
F.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份控制或实际控制关系; G.存在共同直接或间接投资设立子公司、联营企业和合营企业情况;
H.存在分级代理或代销关系、同一生产制造商关系、管理关系、重要业务(占主营业务收入 50%以上)或重要财务往来关系(如融资)等其他实质性控制关系;
I.其他利害关系情况_ 。三、现已清楚知道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现场纪律。
四、我发现_ 供应商之间存在或可能存在上述第二条第_ 项利害关系。
供应商盖章或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_
日期: 年 月 日备注:(1)供应商应当在投标文件解密结束后 30 分钟内,完成《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签署(盖章或签字),并提交至采购组织机构指定邮箱(00000000@xxxxx.xx)。未按规定提交有效的《政府采购活动现场确认声明书》的投标无效。(2)本声明书也可以由法人(单位)授权代表签署,但授权代表应当提供有效的法人(单位)授权委托书,否则签署无效。
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交易项目
磋商响应文件
(二、商务技术文件)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磋商响应供应商地址:
磋商响应供应商联系电话:
日期:
关于投标文件所有内容真实、有效的承诺函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方参加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 编号:CGZX(CS)-2022-002)的政府采购活动中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包括资格文件、商务技术文件、报价文件)所有内容真实、有效,不存在虚假响应、资料造假等行为。如有虚假,采购人可取消我方任何资格(投标
/谈判/中标(成交)/签订合同),我方对此无任何异议,并愿意承担一切后果和责任。
特此承诺!
投标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法人授权委托书
浙江工商大学、浙江省成套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我单位授权 (姓名、身份证号码)为全权代表,参加贵单位组织的浙江工商大学 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的采购,签署本项目相关磋商响应文件并全权处理磋商活动中的一切事宜。我单位承认全权代表做出的与本项目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行为。
磋商响应供应商全称(盖单位公章):附:
全权代表姓名:
职务: 电话:全权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注:法人授权其公司员工签署及参加响应的,在磋商响应文件中出具此授权委托书,并附身份证复印件。
磋商响应文件格式中所提到的供应商代表是指以上两文件确定的签署人员。
如参加磋商并在磋商过程中签署文件的人员与磋商响应供应商代表不一致,须另行提供授权书。
2-4-1 磋商响应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证明材料
磋商响应供应商履约能力评价证明材料
对照评分要求提供
(加盖磋商响应供应商公章,否则视为未提供)
2-4-2 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项目业绩及证明材料
磋商响应供应商类似业绩汇总表及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序号 | 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主 要内容 | 合同签 订时间 | 甲方联 系人 | 甲方联 系电话 |
备注:
(1)后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要求。
(2)没有类似业绩的,此表可以不提供。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拟派项目经理类似业绩表及证明材料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序号 | 甲方单位 | 项目名称 | 合同金额 | 合同主 要内容 | 合同签 订时间 | 甲方联 系人 | 甲方联 系电话 |
备注:
(1)后附证明材料,证明材料详见评审办法要求。
(2)没有类似业绩的,此表可以不提供。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商务技术偏离表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序号 | 磋商文件要求 | 响应情况 | 正/负偏离 | 理由 |
1 | ||||
2 | ||||
3 | ||||
… | ||||
… | ||||
… | ||||
… | ||||
… | ||||
… | ||||
… |
备注:根据磋商文件要求,如有偏离均应填写偏离表,不填写或未提供偏离表均视为无偏离且完全响应磋商文件要求。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xx): 日期: 年 月 日
1、磋商响应供应商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编制时应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说明施工方法;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情况、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情况、劳动力计划等;结合工程特点提出切实可行的工程质量、安全生产、xx施工、工程进度、技术组织措施、成品保护方案(防尘、防潮措施等),同时应对关键工序、复杂环节重点提出相应技术措施,如冬雨季施工技术、减少噪音、降低环境污染、地下管线及其他地上地下设施的保护加固措施等。
2、施工组织设计除采用文字表述外可附下列图表,图表及格式要求附后。附表一 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附表二 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附表三 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附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附表五、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附表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附表一:拟投入的主要施工设备表
序号 | 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 (KW) | 生产能力 | 用于施工部位 | 备注 |
附表二:拟配备的试验和检测仪器设备表
序号 | 仪器设备名称 | 型号规格 | 数量 | 国别产地 | 制造年份 | 已使用台时数 | 用途 | 备注 |
附表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上岗资格证明 | 已承担在建工程 情况 | |||||
证书 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原服务单位 | 项目数 | 主要项 目名称 | |||
x工程一旦我单位成交,将实行项目经理负责制,并配备上述项目管理班子。上述填报内容真实,若不真实,愿按有关规定接受处理。项目管理班子机构设置、职责分工等情况另附资料说明。 |
附表四、项目经理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经理年限 | ||||
项目经理资格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备注:后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B 证、职称证等
附表五、技术负责人简历表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技术负责人年限 |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附表五:劳动力计划表
单位:人
工种 | 按工程施工阶段投入劳动力情况 | ||||||
附表六:计划开、竣工日期和施工进度网络图
1. 磋商响应供应商应递交施工进度网络图或施工进度表,说明按磋商文件要求的计划工期进行施工的各个关键日期。
2. 施工进度表可采用网络图(或横道图)表示。
技术(服务)方案
项目名称:浙江工商大学教工路校区东院 9 号楼教室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GZX(CS)-2022-002
自行对照评审细则,但不仅限于。
磋商响应供应商名称(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