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
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
草
申請須知
(草案)
(公告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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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中華民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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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民國107年 10 月 12 日。 1
1.12本申請須知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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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9: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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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0: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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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1: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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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2: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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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4:投資項目基本營運設備需求表 39
附件25:平面示意圖 43
附件25-1:交通動線示意圖 44
附件26:結構設計載重 46
附件27:「臺中市海洋生態館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預算執行項目及內容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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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公共建設計畫之性質:
本案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以下簡稱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之
「觀光遊憩設施」。
1.2 基本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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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執行機關投資興建「臺中市海洋生態館」,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執行機關,本案營運目標以重視全球暖化與環境變遷及關懷臺灣河海生態之指標生物為教育主題,並以「大甲溪到濕地、濕地到海洋」的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整合台灣特有種櫻花鉤吻鮭與大甲溪棲地之結合,並將xx濕地特殊地理景觀及豐富的海洋資源,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推廣生態保育觀念。結合梧棲觀光漁港遊憩資源,吸引民間投資意願,串聯梧棲觀光漁港、環港北路及濱海自行車道、xx濕地、臺中港、大安濱海樂園及大甲鎮瀾宮等觀光景點,形塑優質的旅遊地區,帶動海線觀光旅遊產業,促進地方就業機會及經濟活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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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契約期間:
本案之契約期間除依投資契約第 2.2 條約定,由執行機關通知展延委託營運期限
外,自雙方簽訂本投資契約(草案)之日起至民國 132 年 12 月 31 日止,包含民間機構籌備期間、裝修期間及營運期間。
1.4 公共建設計畫範圍:
臺中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 2211-2 及 2220-1 地號,即為完成臺中市海洋生態
館而經執行機關同意之公共建設整體計畫所需之用地(詳第 3 章計畫說明)。
1.5 申請人之資格條件:詳第 4 章。
1.6 申請案件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詳第 6 章。
1.7 有無協商事項:無。
1.8 公告日:民國 107 年 8 月 24 日。
1.9 申請文件遞送截止日: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1.10 申請程序及保證金:詳第 4 章。
1.11 主辦機關依促參法第 5 條規定授權或委託事項:
臺中市政府依據促參法第 5 條第 2 項規定,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以府授觀工
字第 1040135669 號函授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為辦理「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
運移轉(OT)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之內容、公告及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項之機關。
1.12 本申請須知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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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名詞定義
x招商文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或簡稱之定義如下:
2.1.1 促參法:指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暨其後之修正條文。
2.1.2 本案:指「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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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主管機關:指財政部。
2.1.4 主辦機關:指臺中市政府。
2.1.5 執行機關:指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係由主辦機關於民國 104 年 6 月 17 日以府授觀工字第 1040135669 號函授權辦理本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可行性評估及先期規劃、訂定公告招商相關文件之內容、公告及甄審、議約、簽約、履約管理等事項之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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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6 民間機構:指依公司法設立之公司或其他經執行機關核定之私法人,且必須符合促參法第 4 條規定,並與執行機關簽訂參與本案之投資契約者。
2.1.7 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指執行機關為完成本案,交付民間機構使用之土地、建物、附屬設施及營運設備。
2.1.8 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非屬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依投資契約第 3.3 條約定民間機構應義務維護該範圍內相關之清潔及維護等工作(詳細內容請詳投資契約附件 3)。
2.1.9 甄審會:指執行機關為審核本案申請案件,依促參法第 44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以下簡稱評審辦法)所成立本案之甄審委員會。
2.1.10 工作小組:指執行機關為協助本案甄審委員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之作業,依評審辦法第 13 條規定所成立之組織。
2.1.11 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向執行機關申請參與本案之廠商,並依不同之甄審作業階段,分別稱之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1.12 合格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之申請人。
2.1.13 最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後並經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為最優申請人。
2.1.14 次優申請人:指依本招商文件規定通過資格審查、綜合評審,經甄審會評定,並經執行機關核定後以書面通知為次優申請人。
2.1.15 投資契約:指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之「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投資契約」。
2.1.16 投資計畫書:指申請人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提出參與本案所研擬之計畫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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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7 投資執行計畫書:指民間機構依據本案投資契約、甄審委員會及執行機關於甄審程序中提出之意見、民間機構於甄審程序中所提出或簽署之澄清、切結或承諾文件,以及雙方議約之結論等意見,修正投資計畫書後所提出之計畫書,並報請執行機關核定後,作為契約期間與營運執行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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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8 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民間機構於營運開始日前及各年度開始前應提送執行機關之計畫,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營運規劃、第一年開幕籌備、營運範圍、收費機制及控管、分包計畫、行銷推廣、教育及展示計畫、特展計畫、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服務品質管理、敦親睦鄰及回饋、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及年度新增投資項目(含設備重增置)、年度財務預測、增資計畫及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之年度
維護計畫等。
2.1.19 廠商:指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得提供營運服務之自然人、法人、
機構或團體。
2.1.20 協力廠商:指非申請人,但於申請階段替代申請人提出本案所需之營運能力,並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詳附件 12)表達倘申請人評定為最優申請人後,願成為實際協助民間機構執行本案之廠商。
2.1.21 合作聯盟:指由兩家以上之公司法人。
2.1.22 投資金額:民間機構應投入相關營運設備購置及裝修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230,000,000 元整(含稅),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民間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60,000,000 元整(含稅),但民間機構申請時所提之投資計畫書記載最少投資金額較高者,依其記載金額為準,且投資計畫書所列投資項目及總投資金額須在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將其餘的部分投資完成。項目包含但不限於室內裝修、各展示區營運軟硬體設施設備、水族活體、停車指示號誌及停車售票亭相關設施設備、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所佈設之特展軟硬體設施設備、附屬設施軟硬體設施設備及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者等項目,其投資項目應依據附件 24 所列之
「投資項目基本營運設備需求表」所載內容辦理。
2.1.23 營業收入:指會計年度內,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民間機構辦理本案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於門票收入、租金收入、停車收入、餐飲賣店及各項活動收入、銷售或其他因經營本案之業務收入、向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申請之補助額、但不包括資產處分利得及利息收入,民間機構未來若將部分設施出租或委由第三方
(含協力廠商)經營,第三方(含協力廠商)之營收須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且計入民間機構繳納營運權利金之營收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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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4 營運開始日:指民間機構於完成裝修營繕工程及營運設備之購置,且取得相關證照許可後,向執行機關申請核准開始營運之日。
2.1.25 籌備期間:指民間機構應於簽訂本案投資契約完成之日起至營運管理標的物點交完成之日止應進行之籌備程序及工作,其籌備程序及工作包含但不限於室內裝修書圖送審、消防安全等應依相關程序評估及送審。
2.1.26 裝修期間:指執行機關與民間機構雙方完成營運管理標的物現況點交之日起至營運開始日止,計一年,詳本申請須知第 3.3.4 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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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7 營運期間:指自營運開始日起至民國 132 年 12 月 31 日止。
2.1.28 會計師事務所:民間機構委託進行財務查核簽證之會計師事務所,應具有三人以上合格會計師共同執業之規模,且無不良之紀錄,其委任及更換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2.1.29 專案公司:指以最優申請人之成員為公司發起人,依中華民國相關法令於臺中市籌設新公司,並與執行機關簽訂本投資契約。
2.1.30 變動管理費計收基準(年營業收入淨額):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查核簽證報告之年營業收入扣除銷貨退回及折讓。
2.2 一般說明
2.2.1 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2.2.2 申請人應詳閱本招商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外,申請人不得逾越本招商文件規定或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違反者,以招商文件為準,超過、逾越招商文件規定部分視為無效。
2.2.3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充分瞭解,若有疑義須澄清時,應於招商公告規定期限內依規定方式提出。執行機關所為之書面澄清視為本招商文件之一部分,執行機關得視澄清內容之必要性,重新公告或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4 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如與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有衝突時,以條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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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本招商文件所提及之法令亦包括該等法令於本案公告後至申請截止日前之修訂內容。若該等法令有重大修正時,執行機關應酌予延長申請期限。
2.2.6 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除本招商文件另有規定者外,執行機關不給付申請人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2.2.7 招商文件所載之日期除另有註明者外,皆依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等均計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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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內執行機關因招商作業所提供之文件、參考資料及附件內容,應自行分析檢核,確實瞭解所有可能影響本案執行之未來可能變遷狀況,執行機關對該資訊之精確完整並不負任何保證責任,申請人爾後不得以任何理由就此提出請求、主張或抗辯。
2.2.9 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2.2.10 智慧財產權
1.申請人應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及其內容,絕無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包括但不限於著作權、商標權、專利權及營業秘密等)之情事。於得標後,執行機關有權於本案之目的範圍內使用,如因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智慧財產權時,執行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及所支出之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或相關協調、和解費用及律師酬金)均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2.不同申請人提出於執行機關之申請文件及相關資料文件,如有相同或近似之情形,執行機關得請申請人說明,但不就是否構成侵害智慧財產權為實質認定。如有爭議,申請人應自行循司法途徑處理。
3.1 本計畫基本資料說明
3.1.1 本案係依據促參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7 款所述之觀光遊憩設施、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第 42 條第 1 項政府規劃之民間參與方式等規定及相關法令辦理。
3.1.2 本案公共建設採民間參與方式辦理,擬達成以下之目標:
1.委由民間機構專責經營,有效提高場館營運效率及創造公益活動的社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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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由與本案發展內涵相仿之優質民間機構(如:水族飼育、教育、休閒等),因其專責於經營管理,除能達到穩定獲利外,更可強化遊憩設施並設計各項活動及課程吸引不同客群,根據不同客群的個別需求,提升其參與意願及設施使用率,因此能將本案各項設施達到充分使用並創造較佳收益,乃比公部門營運有更多的彈性與效益之處;合作教學或支援濱海地區大型活動舉辦等政策,藉由公共政策之配合,建立本案優良形象及培養濱海地區遊憩人口,促成政府、民間企業、市民之多贏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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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環教-全亞洲最具特色之海洋環境變遷場館
臺中市海洋生態館,除以世界各地及臺灣沿海海洋生物如水母、魚類、海洋無脊椎生物等為主要展示主軸並考慮物種保育等級,重視全球暖化與環境變遷及關懷臺灣河海生態之指標生物為教育主題,並以「大甲溪到濕地、濕地到海洋」的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整合台灣特有種櫻花鉤吻鮭與大甲溪棲地之結合,並將xx濕地特殊地理景觀及豐富的海洋資源,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推廣生態保育觀念。未來擬以生態展示手法呈現臺中地區的獨特物種(如櫻花鉤吻鮭、大甲溪流域的水生物種等)強調在地性。
3.遊憩-成為濱海地區串連發展及遊憩品質之關鍵魅力亮點
臺中市海洋生態館設立後可結合週邊景點讓遊客安排一至二日遊,深入當地進行深度旅遊,增加濱海地區餐飲住宿機會,有效提振當地社經繁榮串連海岸線休閒遊憩路線,發展海線雙星計畫成為濱海地區關鍵魅力亮點。
4.產業-產業展示舞臺
臺中市海洋生態館未來可透過產業展示主題,以特展方式促使地方產業得以獲得適當之協助與成長。常設展則可以透過沿海漁業產業生產鏈之展示方式,述說沿海漁業發展脈絡的故事,藉此帶動民眾前往參與體驗之意願與消費慾望。
3.1.3 本案公共建設項目為觀光遊憩設施。
3.1.4 本案土地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與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簽訂契約租賃期間自民國 103 年 09 月 15 日起至民國 133 年 09 月 14 日終止。
3.1.5 本案之土地租金計收,不適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公有土地出租及設定地上權租金優惠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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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6 民間機構至遲應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全部點交完成之日起一年內開始營運。民間機構無法於現況點交後一年內完成裝修工程並開始營運時,民間機構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最長以 90 日為限,契約期間不得延長。民間機構開始營運前需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違者應依違約處理方式規定辦理,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
3.1.7 本案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包括委託營運範圍及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
1.民間機構工作範圍
本案委託營運範圍位於臺中市清水區海濱段臨港小段 2211-2 及 2220-1 地號等 2
筆土地,基地面積 22,539.08 平方公尺;生態館建築面積約為 3,515 平方公尺、總
樓地板面積約為 12,570 平方公尺及xx小客車及大客車停車場、廣場、親水池等xx戶外開放空間皆為民間機構營運範圍。
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包括但不限於設計裝修、營運管理並維護以下委託營運範圍及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之本案使用土地及地上物與附屬設施。
2.委託營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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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委託營運內容
執行機關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範圍為完成本案之營運管理,民間機構應負責辦理本案之營運及維護管理等一切工作,包括但不限於下列事項:
(1)本案之營運管理。
(2)委託營運資產之維護、保養、更新及增置。
(3)本案營運資產返還與移轉予執行機關時提供必要之協助。 (4)其他經執行機關指定並經雙方同意之事項。
4.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
(1)本案既有館前道路寬 15 公尺、長約 730 公尺,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依實
際現況辦理為準。
(2)未來新闢西側計畫道路寬 15 公尺、長約 355 公尺,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依實際現況辦理為準。
(3)自執行機關通知之日起至本投資契約屆滿或終止之日止,民間機構僅負責下列事項,如民間機構未盡下列事項之義務責任,依本投資契約第 15.1 條缺失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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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水溝清淤。 B.清砂。
C.垃圾清理。 D.道路清潔。
E.交通疏導維護責任。
F.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如須辦理活動,應於活動辦理前 30 日內報請執行機關及其他主管機關同意後方可使用。
G.如發生道路損害及權管單位負責之維護管理等事項,民間機構應確保民眾之安全,提前放置警告標誌(標語),並立即通知執行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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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其他未載明之事項,由雙方協議之。
(4)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之維護事項,民間機構應提送維護計畫,並納入年度營運管理計畫中提出具體內容說明,報請執行機關審查。
5.民間機構工作範圍現況點交
(1)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執行機關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執行機關不向民間機構收取土地租金。執行機關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如逾展延協議期間民間機構得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終止契約,民間機構不得要求執行機關補償、賠償,且雙方互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任。
(2)辦理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前,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並由執行機關及民間機構雙方指派代表辦理現場會勘,設施設備之隱藏部分,亦以點交當時所見之實際狀態或功能為準,並由執行機關出具用地與設施之相關圖說資料及營運資產清冊等資料影本辦理現狀點交,並於工作範圍現況通知點交日翌日起 15 日內完成製作點交紀錄乙式貳份,經確認無誤後由雙方簽認,並交壹份點交紀錄由民間機構簽收。
.1.8 本案民間參與之方式為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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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即 OT 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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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 除投資契約另有約定外,非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得辦理轉投資或經營本案以外之事業。年度財務報告應經具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並於每年度終了後次年 4 月 30 日前提送執行機關備查。
3.1.10 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完成議約後,應籌設專案公司為民間機構與執行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負責本案營運,詳本須知第 8 章規定。
3.1.11 民間機構應於完成議約後 15 日內,依據本案投資契約、甄審委員會及執行機關於甄審程序中提出之意見、民間機構於甄審程序中所提出或簽署之澄清、切結或承諾文件,以及雙方議約之結論等意見,納入修正後之投資執行計畫書內,並報請執行機關核定,作為契約期間與營運執行之依據。
3.1.12 民間機構於營運開始日前 60 日及各年度開始前 60 日應將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提送執行機關,經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執行。其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營運規劃、第一年開幕籌備、營運範圍、收費機制及控管、分包計畫、行銷推廣、教育及展示計畫、特展計畫、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服務品質管理、敦親睦鄰及回饋、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及年度新增投資項目(含設備重增置)、年度財務預測及可能之增資計畫及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之年度維護計畫等。
3.1.13 本案非經執行機關事前書面同意,不允許民間機構經營本案以外之業務。
3.1.14 本案公共建設或其設施之營運基本規範,詳本招商文件投資契約第三章。
3.1.15 本案屬民間機構所有之營運資產不允許設定負擔。
3.1.16 本案不開放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投資許可辦法所規定之投資人參與。
3.2 本案契約期間
本案之契約期間除依投資契約第 2.2 條約定,通知展延委託營運期限外,自雙方
簽訂本投資契約之日起至民國 132 年 12 月 31 日止,包含民間機構籌備期間、裝
修期間及營運期間。
3.3 營運之基本要求
3.3.1 營運收取標準及調整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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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案預估票種及票價如下表,惟民間機構得依據其投資計畫書之票價訂定及財務計畫內容提出相關收費機制,並可搭配套票組合優惠之收費內容等,如有特殊相關參觀服務項目,申請人應於投資計畫書內容說明收取費率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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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估票種及票價,民間機構得依據其投資計畫書之票價訂定及財務計畫內容提出相關收費機制」
票種 | 單價元/ (人) | 說明 |
全票 | 250 | 一般民眾 |
團體票 | 220 | 20 人以上團體 |
優待票 | 180 | 以下人員請出示相關證件: 一、6 歲以上至未滿 12 歲兒童或身高 115cm 以上。 二、學生身份不限年齡,須驗證有效之個人學生證。三、榮民持有榮民證者。 四、設籍臺中市清水區及梧棲區市民。 |
博愛票 | 125 | 65 歲(含)以上長者(須出示相關證件) |
免費 | 0 | 以下人員請出示相關證件: 一、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及必要陪同者乙名 二、未滿 6 歲或身高 115cm(含)以下幼童(須家長陪同) |
2.民間機構應依照「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9 條、「老人福利法」第 25 條規定提供高齡、身心障礙等民眾優惠。身心障礙者及其監護人或必要之陪伴者(由身心障礙者主張)一人憑身心障礙手冊應予免費。且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56 條規定應保留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並維持其屬性及功能,協助排除非
領有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車輛之違規佔用(勸離或通報轄區警察機關取締)。
3.本案民間機構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所提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報請執行機關核准後執行,非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民間機構不得任意調整。
4.民間機構相關設施收費可依據市場行情及所提供服務品質訂定,酌收相對之服務費用,有關票價訂定與調整機制如下列事項。
(1)允許民間機構合理調整相關收費標準提供營運之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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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民間機構得於營運開始日第 3 年起提出財務計畫預估營業收入及成本、市場資料分析、市場變化對本案之影響、消費者物價指數調整收費項目及標準之費率調整方案,並報請執行機關審查同意後執行。
(3)民間機構於營運期間內如需新增、更新、維護等設備改善而調整費率,應檢附投資執行計畫書之修正及新增、更新、維護等設備改善評估報告書,報請執行機關核定通過後公告實施。
3.3.2 基本營運設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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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為確保場館服務品質,申請人應審慎估算經營負擔之成本後,將各年投資金額、投資項目及完成投資期程於營運財務計畫中列出,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230,000,000 元整(含稅),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民間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160,000,000 元整(含稅),但民間機構申請時所提之投資計畫書記載最少投資金額較高者,依其記載金額為準,且投資計畫書所列投資項目及總投資金額須在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將其餘的部分投資完成。
2.民間機構應於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起一年內完成設置並開始營運,除第
3.3.2.1 條另有約定外,另應於投資完成後 30 日內製作投資明細表(包含但不限於發票等支付憑證之影本、帳簿文件等)及建置成果予執行機關審定,並登記於本投資契約附件 5 之營運資產清冊,其中營運設施設備由執行機關無償取得所有權並列為必須返還之財物;另活體生物應於營運開始日起 60 日內編列清冊,並應詳實載明投資契約第 5.2.2 條規定報請執行機關核備,並於營運開始日後第 2 年度起每年度 4 月 30 日前,將活體生物清冊呈報執行機關核備,惟契約屆滿或提前終止時,民間機構應無償移轉予執行機關,非經執行機關同意不得處分或移轉他人。其投資項目除應依據「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內容辦理外,並應經執行機關同意。
3.審核原則
(1)包含但不限於室內裝修、各展示區營運軟硬體設施設備、水族活體(含初期引進時所含之運費、生物損耗、關稅、保險等)、停車指示號誌及停車售票亭相關設施設備、營運開始日前所設之特展軟硬體設施設備、附屬設施軟硬體設施設備及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者等項目。
(2)投資項目應依附件 24 所列之「投資項目基本營運設備需求表」及投資執行計畫書所載內容辦理。
草
4.投資項目包括但不限於大洋缸造景工程、水族空間所需展示缸、水母展示區、河口濕地生態展示區、大甲溪流域主題展示區、其他民間機構為豐富本案於投資計畫書中所提出之展示區、水族展示必要之活體、動力機電設備、水族展示維生設備系統及美化、視聽及水族教育特展區、水族必要搬運系統設備及後場檢疫、醫療及畜養系統、營運管理資訊系統、館內導覽系統、其他餐飲、商店遊客休憩服務設施、辦公室之裝修及設備、相關特展軟硬體建置等,並依上述審核原則辦理。
案
5.申請人於投資計畫書中,如有提出申請須知附件 24 之「投資項目基本營運設備需求」以外之其他投資金額與項目時,民間機構則應於投資計畫書「投資經費預估及投資期程規劃」中,提出其他投資金額、履行內容、執行方式及辦理時程,並註明所投資之資產是否在契約屆滿或終止時無償移轉執行機關。且實際其他投資金額不得低於原投資計畫書中所載之其他投資金額。
3.3.3 籌備期間
民間機構應於籌備期間完成下列事項,如有遲誤致營運期間落後,應自負其責。
1.民間機構經執行機關通知後,應配合指派專員參與執行機關各項工程驗收程序,如各項工程驗收一部完成,民間機構應隨即配合辦理部分現況點收。執行機關於部分點交至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期間不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
2.民間機構應於本投資契約簽約之日起 60 日內針對營運管理標的物之空間、設施設備、材質等設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方案提出書面建議供執行機關參考,並參與主辦機關召開與本案有關之工作會議及提供意見諮詢,惟民間機構之建議須以符合依法令許可且不增加本案工程造價及不延誤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期限之前提下,經執行機關評估後裁定可酌予調整或變更,但不能變動營運管理標的物之核心項目與結構及外觀。執行機關如無法接受或採納應以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另民間機構不得以其建議內容未獲執行機關同意調整或變更而於嗣
後營運發生缺失、違約時向執行機關要求免責。
3.籌備程序及工作包含但不限於室內裝修書圖送審、消防安全等應依相關程序評估及送審,並應於簽約完成之日起每月 5 日前向執行機關提送執行進度月報。
4.結構及承載要求
草
民間機構為達成營運所需,於裝修及設施配置前應對於本案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之結構與承載給予執行機關書面意見,如有必要時應聘雇相關工程技術人員協助執行機關確認。
3.3.4 裝修要求
1.裝修範圍
民間機構應負責本案主體工程之裝修,包含商業營運範圍之相關空間、民間機構使用之辦公處所及附屬商業設施等。
2.裝修原則
案
民間機構應於簽約後進行裝修設計,依相關法規辦理建築物室內裝修審查;並於地上物之一部或全部點收後進行裝修工程施工,執行機關得於裝修期間指派相關人員組成專案督導小組,督導民間機構。民間機構之裝修施工計畫(含規劃設計圖、消防安全措施及投資金額等)應先提送執行機關同意後,依法自行取得相關證照及許可,並於取得 30 日內書面提供執行機關備查。
3.裝修時程要求
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執行機關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執行機關不向民間機構收取土地租金。執行機關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如逾展延協議期間民間機構得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終止契約,民間機構不得要求執行機關補償、賠償,且雙方互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任。民間機構至遲應於執行機關全部點交日起 1 年內完成裝修工程,裝修完成後應報請執行機關會勘確認,確認後民間機構得以書面向執行機關申請開始營運。
3.3.5 委託營運管理權限
1.依據促參法第 8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執行機關提供本案現有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其他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財產清冊為準)委託
民間機構營運管理,其所有權及其他與民間機構使用目的不牴觸之限定物權仍屬執行機關所有,民間機構僅享有營運之權利。
2.民間機構自完成一部或全部點收之日起,應負責管理、維護交付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基地上之附屬設施及其他營運資產(以點交時之財產清冊為準),並應自負盈虧及負擔受託營運管理衍生之各項規費、維修、行銷、人事、稅捐
(包括但不限於土地租金營業稅、營業稅、營業所得稅等相關稅費,本案房屋稅、地價稅另有約定)、水電及因違反法令應繳納之罰鍰等費用應由民間機構負
擔。
3.本案房屋稅、地價稅民間機構無需負擔。
4.民間機構因自行經營或委託、出租予第三人經營之附屬商業設施,包括但不限
於設置餐廳、販賣部、停車場等,所衍生之一切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
3.3.6 委託營運管理基本原則
草
1.經營形象與定位:
案
(1)整體形象應以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為主。
(2)營運目標以重視全球暖化與環境變遷及關懷臺灣河海生態之指標生物為教育主題,並以「大甲溪到濕地、濕地到海洋」的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整合台灣特有種櫻花鉤吻鮭與大甲溪棲地之結合,並將xx濕地特殊地理景觀及豐富的海洋資源,透過寓教於樂的方式,推廣生態保育觀念。
2.民間機構為達成營運之目的應聘僱具海洋生物、休閒觀光、博物館等專業學科或具相關產業經歷之專職員工至少 10 人,其人員之學經歷及資格,應每半年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3.民間機構應建置專門之導覽人員提供導覽,所聘之展場專職導覽人員應具有熟悉英或日語導覽人員至少 1 人,其人員名冊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4.民間機構或協力(分包)廠商應依「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作業基準」每半年實施消防安全檢查乙次;依「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及申報辦法」每年實施公共安全檢查乙次;依「勞工健康保護規則」每年實施人員健康檢查乙次。
5.經營時間:
(1)民間機構於開始營業後,除配合館內例休、設備維護保養及其他經執行機關
同意外,應全年無休營運本案設施。
(2)每日營運時間至少 8 小時以上,詳細時間民間機構應於投資計畫中敘明,並經執行機關同意後辦理。本案每日營運時間非經執行機關同意,民間機構不得任意調整。
6.戶外空間場域清潔管理:
(1)民間機構需負責場館戶外空間場域,如親水廣場、停車場、植栽等現場環境之清潔及設施維護。
草
(2)戶外空間場域之親水池本身除因天候不佳或因季節因素外應維持常態性之展示,並應每季水質檢測,以維持水質乾淨及安全衛生。
(3)民間機構不得擅自變更既有地上物設施以及破壞既有植栽,民間機構可以提出植栽之耕種及其他輪種計畫,但須經執行機關同意。
(4)戶外空間場域如民間機構有特殊活動或需求時,應開放民眾自由進出。
(5)戶外空間場域已設置景觀照明設備,民間機構應就現有設施進行維護管理,並負責安全性之管控。
案
(6)戶外空間場域如設置簡易商店等設施,民間機構須事先書面申請並於 15 日內報請執行機關同意及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7.停車場收費依據「臺中市公有停車場收費自治條例」等相關規定辦理,並合理規劃收費方式及費率調整機制。另民間機構自行於道路設置相關設施須繳納任何稅費,概由民間機構負擔。
8.民間機構對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應善盡善良管理人維護保管義務,在不影響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機能、建築物結構體及安全原則下,如擬調整使用空間或設置廣告物應經執行機關同意,並循相關法令規定程序向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申請辦理。
9.民間機構應確保其營運管理符合投資契約及相關法令所訂之各項規範及要求。
10.海洋生態館應由民間機構自行營運,但停車場、餐廳、咖啡廳、輕食區、禮品展售空間或行銷廣告等,民間機構須事先書面申請並於 15 日內報請執行機關同意後,得委託或出租予第三人經營,惟第三人不得再分包。
11.委託營運管理事項:民間機構就執行機關交付之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應經營以水族館為目的之使用、教學、行銷或贊助等業務,並得經營停車場、餐廳、咖啡廳、輕食區、禮品展售空間或行銷廣告及其他經執行機關核准之附屬設施。
民間機構應以自己名義對外為法律行為,自為權利義務主體。
12.民間機構應本著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係為供民眾優質展覽活動及學習場所之宗旨善盡管理義務,並應切實維護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之功能屬性,使民眾在內從事正當行為活動。
13.上述相關基本原則及其他原則,請詳閱投資契約內容。
3.3.7 水族空間展示內容基本要求
草
本案大洋缸預設位置位於 1 樓,其餘展示空間建議樓層配置如下列說明,各展示空間及樓層配置可於「投資計畫書」之整體空間設計構想項目提出,以作為調整展示空間之依據,惟須經執行機關核准並納入「投資執行計畫書」,展示空間之修正、變更皆須依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裝修作業。
1.1 樓、2 樓水族空間展示內容基本需求:
案
(1)1F 大洋缸展示區:大洋缸為本館重要之魅力主題,除營造出海洋豐富而多樣外,亦能讓遊客對海洋世界有不一樣的體驗。大洋缸魚種須具有豐富多元化,並具有海洋主題特性呈現海洋廣闊,且民間機構需於投資計畫書說明大洋缸展示種類具有近海或遠海的魚類生態之觀賞效果,並應在投資計畫書內詳述及提出示意圖說明。至少包含但不限於下列項目,例如中部沿海海洋生物(黑潮支流)、大洋魚類、缸內水草或珊瑚美化等。
(本圖之展示空間規劃為示意,民間機構得進行創意之規劃,一併於投資計畫書中敘明)
草案
(2)1 樓、2 樓水母展示區:設置水母展示缸,介紹水母生態及多樣性,配合不同燈光數位效果創造展示視覺變化,相關展示內容民間機構應在投資計畫書內詳述水母展示主題及展示內容構想。
(本圖之展示空間規劃為示意,民間機構得進行創意之規劃,一併於投資計畫書中敘明)
草
2.3 樓水族空間展示內容基案本需求:
(1)河口濕地生態展示區:展示大甲溪河口及xx濕地xx潮間帶豐富生態資源,內容包括濱海底棲生物、濱海植物及相關動物等,呈現大甲溪河口附近海域潮間帶之生態系。相關展示內容民間機構應在投資計畫書內詳述河口濕地生態展示內容構想。
(2)大甲溪流域主題展示區:大甲溪流域地形複雜,流域呈現低海拔至高海拔等各個不同之樣態。藉由大甲溪到濕地、濕地到海洋的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以大甲溪流域上游-中游-下游-出海口(河口)多豐富的生物物種,如蝦、蟹、藻類、魚類及浮游生物等介紹臺灣中部種重要河川魅力及流域生態及多樣性。
(本圖之展示空間規劃為示意,民間機構得進行創意之規劃,一併於投資計畫書中敘明)
案
草
3.民間機構應於投資計畫書提出大洋缸體場館緊急應變處理措施等安全管理計畫,至少包含但不限於如大洋缸體破裂應變處理措施、緊急疏散、消防安全、保全 監控、公共關係及緊急應變等之處理方案。
3.3.8 水族空間展示內容特別要求
1.櫻花鉤吻鮭特展(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應至少辦理一次)
(1)民間機構應就中部地區特殊保育魚種-櫻花鉤吻鮭發現過程歷史、保育過程、現今保育及棲地復育展示能有學術研究的呈現,於規劃特展時加以研議,並於投資計畫書中具體說明。
(2)民間機構於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應至少辦理一次「櫻花鉤吻鮭特展」,其展示之內容、方式、空間、期間及相關計畫,應事前報請執行機關同意。
(3)申請飼育展示臺灣櫻花鉤吻鮭須依「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辦理,並經地方
主管機關(臺中市政府農業局)、中央主管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雪霸國家公園管理處等機關同意。民間機構應確實了解法規內容及完善技術能力。 (4)櫻花鉤吻鮭特展所需辦理之行政程序、技術支援、公聽會或其他相關之宣傳
活動等,民間機構均應配合辦理及負擔費用。
(5)櫻花鉤吻鮭特展如因法令、政策、環保或其他除外情事或不可抗力原因,致民間機構無法於營運後 3 年內辦理時,民間機構應提出替代性方案,並經執行機關同意,方得變更或替代。
草
(6)如經執行機關要求提前或再次辦理,民間機構應配合辦理,並應擬具其展示之內容、方式、空間、期間及相關計畫報請執行機關審查後執行。
2.其他特展
(1)白海豚靜態展示規劃構想,應呈現於投資計畫書「教育及展示計畫」內說明。 (2)民間機構可於投資計畫書「教育及展示計畫」就預計辦理之其他特展(如鯊魚
特展、海生劇場等)提出相關加值構想,詳述其展示手法。
(3)其他特展計畫應於營運開始日前 60 日或年度開始前 60 日提出之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書,於計畫書應詳述次年度預計辦理之主題展示,並納入分期投資
項目計畫報請執行機關審核,經執行機關核准後辦理。
3.3.9 建議權
案
1.民間機構應於本投資契約簽約之日起 60 日內針對營運管理標的物之空間、設施設備、材質等設計及建築物室內裝修設計方案提出書面建議供執行機關參考,並參與主辦機關召開與本案有關之工作會議及提供意見諮詢,惟民間機構之建議須以符合依法令許可且不增加本案工程造價及不延誤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期限之前提下,經執行機關評估後裁定可酌予調整或變更,但不能變動營運管理標的物之核心項目與結構及外觀。執行機關如無法接受或採納應以書面回復民間機構,另民間機構不得以其建議內容未獲執行機關同意調整或變更而於嗣後營運發生缺失、違約時向執行機關要求免責。
2.民間機構應於期限內提出建議,但為事實需要,民間機構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延長並提出建議權,逾 3.3.9.1 條約定提出者執行機關不予受理。且民間機構不得另行要求補償或主張終止契約。
3.3.10 營運績效評估
1.執行機關除得依投資契約之約定辦理本案履約管理、監督,亦得依促參法、其他相關法規監督管理民間機構。
2.營運績效評估由執行機關執行,其評估方法、項目、程序及標準等具體方案由執行機關訂定,民間機構不得異議,但民間機構得提出建議供執行機關參酌。
3.營運績效之評估,自營運開始日起每年度應辦理營運績效評估 1 次。但營運第
一年(營運開始日至當年 12 月 31 日止)未達 6 個月者,其營運績效評估併入下年度(第一次)營運績效評估辦理。
4.營運績效評估機制等相關規定請詳閱本投資契約第 14.1 條約定。
草
3.3.11 優先定約權
1.民間機構如符合投資契約第 14.2.1 條約定為營運績效良好,得於營運期間屆滿
前之民國 130 年 12 月 31 日至民國 131 年 3 月 31 日期間內,以書面提出歷年評估績效報告向執行機關申請優先定約,民間機構未於前述期間內,向執行機關提出申請,視為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2.執行機關於接獲民間機構申請優先定約後,經確認民間機構符合投資契約
案
14.2.1 條約定之營運績效良好,且本案仍須交由民間繼續營運之必要者,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1)執行機關應通知民間機構於接獲通知日起 90 日內依本投資契約第 10.2.1 條程序約定完成資產總檢查。
(2)執行機關經申請並取得本案用地續租權利後,應以書面通知民間機構,於指定期限內提出未來投資計畫書送執行機關審核,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依資產總檢查之檢查報告須投入之投資項目及金額等。
(3)執行機關應研訂繼續營運之條件(包括但不限於修訂契約、調整土地租金、管理費、變動管理費、權利金、必要投資項目及最少投資金額等),通知民間機構議定新約內容。
3.如有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民間機構喪失或放棄優先定約之機會:
(1)民間機構未於民國 130 年 12 月 31 日至民國 131 年 3 月 31 日止提出申請者。
(2)執行機關基於政策因素收回自營,不再辦理委外。 (3)執行機關未取得續租本案用地之權利。
(4)民間機構對執行機關研訂新約之條件拒絕同意或甲乙雙方未於契約期間民國 131 年 12 月 31 日之前達成契約合意者。
4.優先定約以一次為限,其延長期限不得逾原投資契約期限,惟以執行機關申請取得本案用地續租權利之期限而訂。
3.3.12 民間機構應於優先定約前盤點營運資產並提交營運資產清冊予執行機關備查,優先定約權所訂之契約為契約屆滿後之新約。
3.3.13 其餘營運要求及規範請參閱本招商文件所附之投資契約草案。
3.4 營運之特別要求
3.4.1 民間機構應依投資契約之相關約定於臺中市籌設專案公司與執行機關簽訂投資契約,負責本案營運。
草
3.4.2 民間機構得於投資計畫書中提出投資創意與主題規劃、整體空間設計構想,並就規劃設計說明營運空間需求等內容,並經執行機關審定後納入投資執行計畫中,為投資契約文件之一部分,以作為民間機構投資營運本案依據。
3.4.3 本案水族空間展示之樓地板結構載重(詳附件 26)如因無法容受較大水量及水族活體展示之載重標準,申請人得於建議權期限內提出說明補強內容或於本投資契約期間之籌備期間參與執行機關召開與本案有關之工作會議提出需求。
案
3.4.4 民間機構應配合執行機關,舉辦公益、環境教育、文化節慶活動之需要,無償提供戶外空間供執行機關及所屬單位優先使用,其場地使用需求全年度不超過 25 日。
3.4.5 民間機構應主動辦理導覽解說與提供諮詢服務等事項,以符合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透過導覽解說的方式,推廣生態保育觀念。
3.4.6 民間機構所提出特展之主題展覽應於年度營運管理計畫說明展示及教育計畫內容,並送請執行機關核定。
3.4.7 民間機構應配合執行機關舉辦公益、環境教育、文化節慶活動之政策需要,於行銷宣傳等相關文宣活動置入執行機關之名稱。
3.4.8 在地民眾、機關及社區組織辦理活動場地租用時,應給予適當優惠措施,並於投資計畫書內容提出針對在地民眾之具體優惠措施。(在地民眾係指設籍於臺中市清水區及梧棲區之居民;在地機關及社區組織係指於臺中市之機關及組織。)
3.4.9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相關法規增購輪椅、急救箱、冰敷用品、救生浮具、救生繩、氧氣組及面罩等基本急救設備、並依照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之規定, 設置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以下簡稱 AED),以維護工作人員及遊客安全。
3.4.10 於營運期間民間機構應依投資執行計畫書或得自行提出本案委託營運範圍之
重增置計畫,並經執行機關核准後納入年度營運管理計畫辦理。如需變更建築物硬體工程時,應事先繪製圖說經執行機關同意,且經建築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為之,費用均由民間機構自行負擔。民間機構應負責於園區內維護、修繕、替補或增設本案管理等相關設施,俾使設施保持正常且合理使用狀況。
3.4.11 年度營運管理計畫
草
1.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應包含但不限於展示單元更新及特展、活體水族魚種購置、營運規劃、營運範圍、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分包計畫、行銷推廣、教育及展示計畫、特展計畫、安全管理、交通管理、服務品質管理、敦親睦鄰及回饋、建築物修繕維護、機電設備修繕維護、各項管線設施維護計畫、年度財務預測、增資計畫及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範圍之年度維護計畫等。
2.年度營運管理計畫中如依約或依法令應經相關單位機關同意者,民間機構應另為敘明並經執行機關書面回覆同意始得為之。
3.4.12 重增置費用
案
1.自營運開始日起第 10 年及第 20 年民間機構需於當年度 3 月 30 日前提出本館展示設備之重增置計畫及預估重增置費用,並經執行機關核准後辦理之,民間機構應於投資完成後 30 日內檢附相關支出憑證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2.民間機構如在前項期間之前提前進行重增置計畫,應提前發文告知執行機關, 並將本館展示設備之重增置計畫及預估重增置費用報請執行機關核准後辦理之,相關支出憑證依本案投資契約第 6.2.6.1 條期限報請執行機關備查。
3.4.13 民間機構於簽約日起至營運開始日後 3 年內為執行本案採購之活體生物應於採購日或簽訂契約起 30 日內提送列入投資金額之完整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完整採購契約、支出傳票及憑證等證明文件副本)予執行機關備查,相關證明文件若有變更者,亦應於變更後 30 日內,提送副本予執行機關備查。為確保本案活體生物進貨之品質與數量,民間機構應於活體生物進貨、或補充、或進場飼養時 10 日前通知執行機關於當日派請專員陪同稽查及檢查等工作,並於稽查及檢查等工作結束後由民間機構製作查驗紀錄,由參加人員會同簽認。
3.5 費用負擔
3.5.1 民間機構應繳納費用之項目包括土地租金、管理費、變動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權利金。
執行機關於部分點交至全部現況點交完成期間不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土地
租金及其營業稅於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起,始計收之。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於營運開始日起,始計收之。變動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於民國 123 年至 132 年間,始計收之。
1. 民國 123 年前收取費率方式:
草
(1)土地租金:依執行機關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土地面積並依其約定之區段值 3.5%(中華民國 103 年區段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400 元),自點交完成之日起計繳,如區段值調整應自實施日隨同調整。
【1,400 元/㎡×22,539.08 ㎡×3.5%=1,104,415(元/年)】
(2)管 理 費:依執行機關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土地面積並依其約定之土地管理費用(中華民國 103 年為每平方公尺
案
71.95 元),自營運開始日起計繳;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約定之土地管理費用自中華民國 103 年 1 月 1 日起每年隨前一年之「臺灣地區躉售物價年總指數」漲幅度逐年調整,漲幅以 2%為限,如管理費用須調整應自實施日隨同調整。
【71.95 元/㎡×22,539.08 ㎡= 1,621,687(元/年)】
2.民國 123 年至 132 年間收取費率方式:
(1)土地租金:依執行機關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土地面積,按租約當時之區段值及費率 3.5%(中華民國 103 年區段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 1,400 元)給付。
【1,400 元/㎡×22,539.08 ㎡×3.5%=1,104,415(元/年)】
(2)管 理 費:依執行機關向臺灣港務股份有限公司臺中港務分公司承租土地面積,按 150 元/㎡/年之費率給付,每年租金新臺幣 3,380,862 元整。本項費用不隨躉售物價指數調整,民間機構應依執行機關承租土地面積,負擔契約期間內公告地價上漲之 2%金額。
【150 元/㎡×22,539.08 ㎡= 3,380,862(元/年)】
(3)變動管理費:每年以執行機關委託民間機構營運之年營業收入淨額之 1%給付,並依每年經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之查核簽證報告,所載之年營業收入淨額計算之。
3.營業稅:土地租金、管理費及變動管理費應另外加營業稅,由民間機構負擔。
營業稅應個別併同土地租金、管理費及變動管理費繳付。
4. 民間機構應繳納費用之項目計收起算日
(1)執行機關於部分點交至全部現況點交完成期間不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 (2)土地租金及其營業稅於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起,始計收之。
(3)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於營運開始日起,始計收之。
(4)變動管理費於民國 123 年至 132 年間,始計收之。民間機構應依投資契約
草
9.1.2 條規定,將每年經具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報告等文件影本,提報予執行機關核算變動管理費。
3.5.2 房屋租金:已併入定額權利金計算,不另計收。
3.5.3 土地租金之原定數額或土地面積於土地租金繳付日期後有變動者,應就土地租金差額予以補繳或扣抵計算。土地租金繳納當期不足一年者,依當期日數占該年日數比例計算。
3.5.4 權利金
1.權利金:包括「定額權利金」及「營運權利金」。
案
(1)定額權利金:定額權利金為新臺幣 2,000,000 元整(應由申請人自行填寫定
額權利金標單,金額不得低於新臺幣 2,000,000 元(如未來衍生營業稅時,經執行機關通知,民間機構應另行外加營業稅,並同時繳付)予執行機關。民間機構首年定額權利金於營運開始日起 30 日內繳付,其以後年度定額權利金於當年度之 1 月
15 日前繳付,營運開始日第一年及最後一年未滿一年時,依實際營運日數按比率計收。
分級 (i) | 營業收入 (Ai) | 營運權利金繳交比 例(Bi) | 營運權利金 (Ai)*(Bi) |
1 | 1 億元(含)以下部分 | 2% | A1*2% |
2 | 逾 1 億元〜1.5 億元(含)以下 | 3% | 1 億*2%+(A2-1 億)*3% |
3 | 逾 1.5 億元〜2 億元(含)以下 | 4% | 1 億*2%+0.5 億*3%+(A3-1.5 億)*4% |
4 | 逾 2 億元部分 | 5% | 1 億*2%+0.5 億*3%+0.5 億*4%+ (A4-2 億)*5% |
(2)營運權利金:營運權利金計收方式自營運開始日起計算,應連續計算不扣除休館日之日數,計算方式如下表。
(3)如第一年或最後一年之實際營運日數未滿一年時,當年實際總營業收入,依據下列公式換算後,依上表所列之支付方式繳交營運權利金予執行機關。
步驟 1:當年實際營業收入應按當年實際營業日數換算為 365 天之營業收入。
亦即當年實際營業收入*(365 天/當年實際營業日數)=換算後之 365 天營業收入(c)
草
步驟 2:將換算後之 365 天營業收入(c)依級距表計收方式計算出 365 天之營運權利金(d)
步驟 3:最後再按當年實際營業日數占 365 天之比例去反推當年應繳之營運權利金。
亦即 365 天之營運權利金(d)*(當年實際營業日數/365 天)=當年應繳之營運權利金
舉例說明:第一年僅營運 100 天,營業收入為 5 仟萬元,則依照上述步驟計算出之金額:
步驟 1:50,000,000÷100×365=182,500,000
案
步驟 2:100,000,000×2%+50,000,000×3%+32,500,000×4%= 4,800,000
步驟 3:4,800,000 ÷365×100=1,315,068
故本例中,民間機構應繳納之營運權利金為 1,315,068 元
(4)營業收入:指會計年度內,依「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及中華民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規定,民間機構辦理本案經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全部收入,包括但不限於門票收入、租金收入、停車收入、餐飲賣店及各項活動收入、銷售或其他因經營本案之業務收入、向中央或地方機關所申請之補助額及其他經執行機關同意委託經營相關設施、但不包括資產處分利得及利息收入,民間機構未來若將部分設施出租或委由第三方(含協力廠商)經營,第三方(含協力廠商)之營收須開立民間機構之發票,且計入民間機構繳納營運權利金之營收範圍。
(5)營運權利金繳付期限:民間機構應自本案營運開始日起第 2 個會計年度起,
於每年度 4 月 30 日前,將前一會計年度依第 3.5.4 條規定計算且經一定規模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營業收入呈報執行機關,經執行機關核計營運權利金後,於 5 月 31 日前繳付。但契約期間屆滿年度之營運權利金應於契約期
間屆滿或終止後 90 日內給付,民間機構並應具結一定規模會計師事務所查核簽證之財務報告供執行機關查核。
2.當日為執行機關之辦公日,執行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訂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3.繳納期限如逢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可展延至假日結束之次日繳納。
3.6 營運資產
3.6.1 相關營運資產之交付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第五章」。
3.6.2 相關資產移轉及返還計畫規定,請詳閱「投資契約第十章」。
3.7 其他
3.7.1 聲明事項 草
1.本招商文件及其相關附件、附錄、參考資料(以下合稱「本招商文件」)為申請人
提送投資計畫書及辦理其他後續事項之依據,對申請人所為之規定或要求,除另有規定者外,均適用於各階段之申請人、合格申請人、最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及次優申請案件之申請人。
案
2.申請人應於本招商文件規定期限內提出申請文件,並應詳閱本招商文件,其提送申請文件即表示已同意遵守本招商文件所規定之事項,申請人不得逾越而提出任何附帶條件或但書。
3.本招商文件所用之章節標題僅為便於查閱之用,並不影響條文之意義、解釋或規定。
4.本招商文件所提之法令規章亦包括該等法令規章其後之修訂內容。
5.申請人對本招商文件之內容應自行檢核,若有疑義需澄清時,應按本招商文件之規定辦理。
6.申請人須自行負擔參與本案申請作業所支出之各項費用。
7.本招商文件所載日期,除另有約定外,均以日曆天計算,星期六、星期日、國定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均計入。
8.本招商文件所載時程,均係預定之時程,執行機關得視實際情況調整修正後公告之,申請截止日如遇星期六、星期日或例假日時,展延至假日結束之次日辦公日 17 時前提送申請文件,逾期不予受理;若當日為執行機關之辦公日,執行機關因故停止辦公致未達原訂截止時間者,以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時間代之。
9.本招商文件未盡事項,悉依促參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4.1 申請人之資格規定
4.1.1 本案除以單一申請人參加申請外,得允許多家公司法人以合作聯盟方式參與本案之申請,合作聯盟之成員上限為 5 家。
4.1.3 申請人之基本資格要求如下:
1.允許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者,申請人應為以下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2)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4.1.2 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包含授權代表與一般成員,並分別指明之,且於申請階段其成員不得變更。合作聯盟之成員不得為本案之其他申請人或為其他申請人之協力廠商。本案要求申請人應提供之資格文件,合作聯盟之每一
成員均應提出。
草
案
2.允許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應為以下之一: (1)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
(2)依中華民國公司法經認許並辦理分公司設立登記之外國公司。
4.1.4 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成員應各自簽訂合作聯盟授權書(如附件 11),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
4.1.5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應指定代理人代理申請作業相關事宜,並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 9),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4.1.6 外國公司投資,應符合「外國人投資條例」、「華僑回國投資條例」及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相關法令之規範。
4.1.7 申請人之財務資格要求
申請人應具備足以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財力,其財務資格要求如下:
1.以單一申請人方式申請者,該單一申請人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申請截至日前國內公司法人或經認許之外國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60,000,000 元整。
(2)經認許之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於簽訂投資契約前不得低於新臺幣 60,000,000 元整。
(3)依法定期繳稅證明(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4)於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
2.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授權代表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1)合作聯盟申請人其指定授權代表法人之公司申請截至日前之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0,000 元整。
草
(2)合作聯盟授權代表如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於簽訂投資契約前不得低於新臺幣 30,000,000 元整。
(3)依法定期繳稅證明(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4)於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
3.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該聯盟之一般成員應全部符合以下之財務資格:
案
(1)合作聯盟一般成員及授權代表實收資本額或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合計不得低於新臺幣 60,000,000 元整。
(2)合作聯盟成員如為經認許之外國公司時,其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於簽訂投資契約前不得低於申請時之額度。
(3)依法定期繳稅證明(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4)於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
4.1.8 營運能力
1.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但如申請人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者,則另一項須另覓協力廠商合作,並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1)實際經營水族館、或博物館、或水產養殖復育、或水族生態展示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經驗之一(相關營運實績)。
(2)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之水產養殖業(A301030)、或觀賞魚批發業(F101120)、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 、或其他休閒服 務業(J799990)、或其他工商服務(Z99990)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行業之一。
4.2 申請人資格及應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
4.2.1 申請人基本資格之證明文件如下:
1.一般規定
(1)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政府所屬之機關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無須認證。 (2)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法院
或民間公證人公證或認證(惟執業之會計師不受此限)。
(3)出具證明者為外國之政府機構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4)出具證明者為外國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關公證或認證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
草
(5)所有資格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則須檢附經法院或民間公證人認證或經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之中文譯本。
(6)申請人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由申請人及公司負責人加蓋印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註記。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時,則得由該公司之代表人以簽名代替印章,並檢附代理人委任書(如附件 9),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2.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案
(1)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6 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乙份。(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2)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外之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檢附中譯本於後。
(3)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經認許設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者:應檢附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6 個月內,經該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公司認許合法繼續營業(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影本)之文書及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乙份。
(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4.2.2 申請人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之合作聯盟者,應授權其中一成員為合作聯盟代表,合作聯盟代表所為一切行為,對各成員均有拘束力,合作聯盟各成員均應對執行機關負連帶責任。
1.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檢具經公證或認證之「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10)。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應包括發起設立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資格審查、相關事宜之代表公司代表人及其他協議事項。
2.成員不得變更。
3.合作聯盟協議書之有效期間須持續至本案之「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
4.合作聯盟各組成成員皆不得參加本案其他合作聯盟,或以單一公司自行參與本案之申請。
4.2.3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草
1.公司實收資本額之財產、淨值、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總負債金額之證明文件為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如成立未滿 1 年,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師專案報告書,以證明符合本招商文件財務資格要求。
案
2.依法定期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申請人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為最近期之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納稅證明,如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業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3.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
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並填具「附件 14 債信能力聲明書」。外國公司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應以銀行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為之。
4.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以本案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前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表為準。
5.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業,應由母公司匯入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使用之資金,簽訂投資契約前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不得低於財務資格之要求,並應以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認定及經濟部認許完成之相關文件,以證明符合本招商文件財務資格。
4.2.4 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1.應提送之文件為:
(1)具有經營水族館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2)具有經營博物館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3)具有水產養殖復育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4)具有水族生態展示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5)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之水產養殖業(A301030)、或觀賞魚批發業(F101120)、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 、或其他休閒服 務業(J799990) 、或其他工商服務(Z99990)等之證明。
(6)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附件 12)及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2.如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其成員之ㄧ具有前述之營運能力,亦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草
4.2.5 相關經驗之能力與實績證明
1.經營或投資開發之實績,得以水族館、或博物館、或水產養殖復育、或水族生態展示及 4.1.8.(2)約定等相關事業營業執照、或合約影本、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許可、或公司登記抄錄資料等為證明文件。
2.經營或投資開發相關計畫之實績證明文件,得由委辦計畫之業主出具證明(包括計畫概述、服務內容、計畫金額及完成時間等)及辦理情形。
案
3.申請人所具備之實績,係由分包承攬獲得者,則由主包機構出具分包承攬證明函及該主包機構合法登記證明文件,並附該主包計畫業主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包含但不限於經營管理契約等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4.其他得證明申請人具有營運能力之證明文件。
4.2.6 申請人若僅具有本申請須知第 4.1.8 條之一項營運能力者,則另一項須邀請協力廠商從事本案相關之營運工作,並以該協力廠商之實績代替申請人之營運能力要求。替代申請人出具營運能力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協力廠商應提出「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附件 12),承諾願接受申請人委託,從事本案之營運相關工作,於簽約前不得更換。
4.2.7 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若為影本者,須註明與正本相符,且經申請人代表人及公司用印,有用印者應提出該用印之正本,但得就已用印之正本影本使用。證明文件若非採用中文者,則應檢附中文譯本,如有必要並應經公證、認證、或駐外機關驗證。
4.2.8 申請人如已檢附營運能力證明文件,但機關認定不足以證明申請人具有營運能力或有疑義者,得通知申請人補正或補件說明,但不得添加原所無之營運能力與實績證明。
4.2.9 簽約完成後於營運開始日起滿一年後始得變更協力廠商名單,其協力廠商營運能力須具備下列兩項之一,惟須經執行機關同意始得變更之。
1. 實際經營水族館、或博物館、或水產養殖復育、或水族生態展示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經驗之一(相關營運實績)。
草
2. 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之水產養殖業(A301030)、或觀賞魚批發業(F101120)、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 、或其他休閒服務業(J799990) 、或其他工商服務(Z99990)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行業之一。
4.2.10 外國公司在中華民國境內營運資金最低限制條件於本案投資契約簽訂前不得減少,如有違反並得撤銷最優申請人資格或不予訂約。
4.2.11 申請人申請作業等費用應自行負擔,且不得以本案延長評選作業程序或其他任何理由,要求執行機關負擔其費用。
4.2.12 申請人所提出之資格證明文件,執行機關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提出正本供查驗,查驗結果如與正本不符,視為不合格,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
4.3 申請程序
案
申請人應於申請截止日前,依本節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及其數量,並依附件 5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將各文件依序排列;
4.3.1 資格文件請詳附件 5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密封於執行機關提供之資格文件封內):
1.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附件 5)。
2.投資申請書(附件 7)。 (不得補正及補件)
填具申請人名稱,並隨附申請所需之相關文件。
3.申請切結書(附件 8)。
公司申請人之申請切結書應由該公司負責人簽署之,合作聯盟則由授權代表公司各成員簽署之。
4.代理人委任書(附件 9)。
公司申請人若委任他人辦理申請相關事宜者,應檢具代理人委任書。
5.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10,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合作聯盟授權書(附
件 11,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合作聯盟之全體組成員共同簽訂合作聯盟協議書,並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授權代表公司以外各成員,若為外國公司得由其被授權代表公司之人以簽名替代印鑑章,並應檢附經公司所在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及簽名樣單正本一份。
6.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附件 12,無則免附)。
草
7.中文翻譯切結書(附件 13,無則免附)。
申請人提出之相關文件如為外文者,應翻譯成中文,如在外國製作之文件,須經我國駐外單位公(驗)證,但無外文文件者免附。
8.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不得補正及補件)
得證明已繳納申請保證金之收據或其他證明文件。
9.法人資格文件。
案
10.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11.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12.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13.無退票證明文件。
14.債信能力聲明書(附件 14)。
15.定額權利金標單(附件 15)。 (不得補正及補件)
16.駐外單位驗證文件(無者免附)。
4.3.2 投資計畫書 20 份(另裝箱,詳申請須知第五章投資計畫書主要內容及格式之規定)。 (不得補正及補件)
4.3.3 第 4.3.1 條所稱之合作聯盟協議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所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應包含:合作聯盟各成員之分工、權利及義務、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其有效期間至少應持續至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之完成日止,且不得以任何事由使協議內容失其效力。合作聯盟各成員於協議書有效期間應負共同連帶履行之責任,協議書內容不得變更。
4.3.4 第 4.3.1 條所稱之合作聯盟授權書係指申請人以合作聯盟方申請時所應提出之文件,其內容為指定授權代表,作為合作聯盟申請人於申請期間之全權代表。
4.3.5 第 4.3.1 條所稱之代理人委任書係指申請人應指定一自然人為代理人,代理本案申請作業相關事宜,相關申請作業文件得由該代理人簽署之。
4.3.6 招商文件領取方式
本案可於網路上下載本公告附件電子檔,詳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民間參與公共建設 資 訊 網 站 / 投 資 資 訊 / 所 有 促 參 公 告 案 件 查 詢 , 網 址 為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執行機關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
4.3.7 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密封後提出申請。封套外部應註明申請人名稱、地址及本案案號或名稱,申請文件須於民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17 時前,以郵遞或專人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通訊地址:臺中市豐原區xx街 36 號 5 樓,並取得收件憑據。
案
1.提送之文件項目如逾期送達者,均不受理。
2.申請人所提之所有申請文件不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
4.3.8 雙方通訊
1.本招商文件公告後至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領件人或申請人之書面釋疑、詢問及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秘書室,通訊地址:臺中市豐原區xx街 36 號 5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58118,聯絡人:曾小姐,傳真電話:00-00000000。
2.申請人應於申請文件載明聯絡人及通訊地址資料,如有變更,應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否則致使相關往來函件無法送達時,申請人仍應受該等文件之拘束。
4.3.9 申請文件之正確性
1.申請人準備申請文件時,應熟悉並遵從政府相關法令及程序,並確保申請文件符合政府相關法令及本招商文件之規定。
2.申請人所提供之資料務須詳實,如有虛偽、隱匿或其他不實之情事者,不論是否完成甄審作業,執行機關均得取消其資格。契約簽訂後發現者,併得沒收履約保證金後,解除契約。
4.4 申請保證金
4.4.1 本案之申請保證金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000,000 元。
4.4.2 申請人可自行選定以下列之方式之ㄧ繳納申請保證金:
1.現金。
2.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草
3.保付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4.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5.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6.申請保證金應由申請人匯款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保管款專戶,帳戶:
030045094015 臺灣銀行豐原分行。
4.4.3 申請人以現金繳納申請保證金 4,000,000 元者應於提出申請文件前繳納至臺中 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並以該收款單位出具之收據作為申請文件之申請保證金繳
交證明文件。申請人如欲以現金以外之其它方式繳納申請保證金者,請附於申
請文件中一併繳納。
4.4.4 申請保證金之有效期限
案
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保證金保證書方式提供者,其有效期限應維持自本案收件期限截止日起 6 個月內有效,如執行機關要求延長時,
申請人應於原申請保證金有效期間屆滿日前 10 日,提供新的申請保證金證明以延長有效期間,否則執行機關得逕行押提為現金,並續作申請保證金。
4.4.5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所繳納之申請保證金,不予發還,其已發還者,並予追繳:
1.申請人違反本招商文件及補充文件規定且經執行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2.申請人提送資料、文件不正確致影響甄審結果。
3.申請人另行借用或冒用他人名義或證件參與申請。
4.以偽造、變造之文件參與申請。
5.申請人提出資格審查、投資計畫書等申請文件後撤回申請。
6.申請人於審查作業過程中未依本招商文件參與甄審作業。
7.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獲選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後,未於指定之時間內完成議約或簽約,且經通知限期補正而未補正者。
8.未於規定期限內,繳足第一期履約保證或提供擔保。
9.申請人經評定為最優申請人不接受決標,或次優申請人不接受遞受者。
草
10.經執行機關認定有影響本案公平、或經執行機關認定違反法令行為者。
11.其他可歸責於申請人之事由致生損害於政府之情事。
4.4.6 未入選時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如下:
除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外,其他申請人應於接獲未入選通知 20 日後,洽執行機關無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4.4.7 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退還時點如下:
1.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應於民間機構繳納履約保證金 20 日後,洽執行機關無
息領回申請保證金。
案
2.最優申請人亦得向執行機關申請將申請保證金轉換為履約保證金之ㄧ部分。
4.5 釋疑及回覆
4.5.1 對本招商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於公告日起 20 日內,依附件 16 格式以中文書面書寫後電傳執行機關請求釋疑,逾期概不受理。執行機關對於前述疑義之處理 結 果 , 將 以 中 文 書 面 函 覆 , 並 公 告 於 執 行 機 關 網 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
4.5.2 執行機關之回覆應以書面為之,回覆之期限為公告日起 40 日內。若涉及變更或補充本招商文件內容者,執行機關應另行公告,並延長截止收件期限。
4.5.3 執行機關認為本案公告文件有修訂或補充之必要時,得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予以增修及作成補充文件,另行公告於執行機關網站並延長申請截止日。
4.5.4 本案公告文件之內容經增修者,應以最後增修且公告之補充文件內容為準。補充文件並視為本案公告文件之一部份。
4.6 異議、申訴及檢舉
4.6.1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以下簡
稱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異議之機關名稱、地址及電話:(機關名稱: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通訊地址:臺中市豐原區xx街 36 號 5 樓,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58118,聯絡人:曾小姐,傳真電話:00-00000000)。
4.6.2 依促參法第 47 條及爭議處理規則之規定,受理申請人申訴機關名稱為:財政部促參申訴審議會,其地址為臺北市中正區愛國西路二號,其電話為:00- 00000000。
草
4.6.3 申請人於辦理申請、甄審、簽約、履約等過程中,如發現弊端或不法情事,可依據下列信箱、電話,以書面記載檢舉人及被檢舉人姓名、年齡、住址、以及貪污瀆職事實與可供調查之弊端或不法情事,得提出確切之證據,以書面具名簽章向下列單位舉發:
1.法務部調查局檢舉電話:(02)0000-0000,傳真:(02)2918-8888 檢舉信箱:新店郵政 60000 號信箱。
2.臺中市調查站檢舉電話:(04)0000-0000,檢舉信箱:臺中市郵政 60000 號信箱。
案
5.1 投資計畫書撰寫內容
申請人提出「投資計畫書」之內容應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5.1.1 團隊籌組計畫
草
1.申請人簡介包含單一法人及合作聯盟(如經營理念、各成員成立時間、沿革、規模、資本額、組織型態、營業項目、財務及債信能力等。)
2.團隊組成及專業協力廠商分工(如聯盟組織架構與成員、協力團隊分工等。)
3.相關經營管理經驗與實績(含申請人及協力廠商相關經營管理經驗與實績,內容至少應包括過去及目前所經營設施之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
4.專案公司成立及營運組織架構(敘明成立新法人之組織架構,內容至少應包括營運組資架構、主要經營管理人簡介、業務分工、股款募集計畫、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等。)
案
5.1.2 投資計畫
1.投資創意與主題規劃(如本案投資主題特色及創意構想之說明等。)
2.整體空間設計構想(說明整體開發主要空間構想概念、展示主題配置、各項設施說明及空間機能區等,內容應符合本案開發計畫目標及促參法對於觀光遊憩設施、附屬設施之規定。)
3.設備建置計畫(如大洋缸造景工程、水族展缸工程、防水計畫、取排水計畫、照明計畫、維生系統、營運管理資訊系統、館內導覽系統等。)
4.投資經費預估及投資期程規劃(如投資項目及金額(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
230,000,000 元整( 含稅), 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民間投資金額不得少於
160,000,000 元)、其他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等,詳述各階段成本預算等。)
5.工程管理計畫(施工組織、品質管理及各階段裝修預定時程及管控。)
5.1.3 營運管理計畫
1.營運規劃(如營運規劃理念、目標、定位、構想說明等。)
2.開幕籌備計畫(如開幕行銷、開幕組織分工等。)
3.教育及展示計畫(如白海豚靜態展示規劃、櫻花鉤吻鮭特展籌備計畫、具體河海展示環境教育、其他特展籌辦等展示計畫,其內容應詳述欲辦理活動類型、對象、內容、期程及特展空間運用等。)
4.遊客服務計畫(如導覽解說、基地內、外之人行、自行車及車行動線之服務、整體週邊地區觀光休閒資源之套裝旅遊行程規劃構想及其他多元化服務。)
草
5.交通管理計畫(內容應考量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之安全性、自行建置售票亭設置點、考量車輛回堵問題、區內停車位不足時應引導至鄰近由漁會管理之停車場、基地內開放供公眾通行之區域、停車設施服務計畫、交通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6.收費機制及控管計畫(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預設售票亭位置、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館內人數總量管制、區內停車總量管制等。)
7.服務品質管理計畫(客訴處理、品質控管、協力廠商稽核管理等。)
案
8.安全管理計畫(消防安全、保全監控、公共關係及緊急應變,基地防災計畫並就各種人為事故與天然災害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
9.人員招募及培訓計畫(如未來人員招募及員工培訓等配套計畫。)
10.環境及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計畫(水資源管理計畫(包含防洪、排水、引水、污水處理、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生態淨化及中水再利用、考量既有與新建管線與介面連接、環境清潔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管理標的內各項設施之維護計畫(含定期保養、維修、申報與汰換更新機制)、展品維修、場地出借管理、環境清潔維護、保全計畫等。)
11.行銷推廣計畫(經營管理行銷規劃、宣傳企劃、公共關係、行銷通路、與媒體及其他同質或異質機構之合作計畫、地方農、特產品之行銷推廣計畫等。)
12.移轉及返還計畫(契約期限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移轉及返還時程規劃、協助人員訓練計畫。)
13.敦親睦鄰及回饋計畫(具體之睦鄰及回饋計畫,(1)如配合國際博物館日之優惠; (2)提供鄰近社區居民之優惠與折扣;(3)xx地區優先聘僱;(4)推展學校、館際間之產學合作計畫及補助大專院校研究計畫經費;(5)協助推動教育推廣及公益活動;(6)特定入館門票之相關優惠票種等相關計畫。)
5.1.4 財務計畫及權利金合理性
1.財務基本參數說明(至少包含裝修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稅賦、資本結構、融資利率及折現率等。)
2.資金籌措計畫(包含自有資金及融資,敘明其資金來源去路表及自有資金籌措計畫或融資與還款計畫等。說明民間機構股權結構、設立資本及增資計畫。)
3.營運收支預估(包含分年營業收入:應依各項設施分析其分年營業收入、分年營
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各項設施分析其分年營業成本及費用、義務負擔維護管理
費用。)
4.重增置計畫(重增置成本:各項設施重增置成本計畫及成本分析折舊及攤銷費用、
重增置期程規劃。)
草
5.財務效益分析(至少包含自償率、淨現值、內部報酬率及回收年期,財務報表:應提出分年預估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案
6.權利金繳交之合理性[定額權利金標單填寫支付(1.本標單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內容或低於新臺幣 2,000,000 元,喪失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2.本標單之金額如與投資計畫書之財務計畫定額權利金金額不一致時,則取最高者為準。)、營運權利金支付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預估總營業收入、營運權利金支付金額)。]
7.風險評估與控管計畫(至少需包含興建成本、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變動等敏感度分析;風險評估:包含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
8.保險計畫(應說明裝修及營運期間之保險計畫等。)
5.1.5 申請人如有建議事項,請另闢章節列入投資計畫書中說明。申請人不得以其建議事項為政府採納與否,作為撤銷參與本案申請、簽約之事由。
5.2 投資計畫書撰寫格式
5.2.1 投資計畫書之格式以 A4 直式橫書為原則,圖表部分得 A4 橫式橫書或 A3 摺頁方式撰寫,並以雙面印刷為原則,內容以不超過 180 頁為原則(不含封面、摘要、目錄及附件),於左側裝訂成冊,乙式各 20 份,封面應註明「投資計畫書」及「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字樣。
5.2.2 任何筆誤修正處需清楚訂正並加蓋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其授權代表)之負
責人印章。
5.2.3 申請文件使用文字,以使用中文為原則,但特殊技術或材料之圖文資料得使用英文或其他語文。
5.2.4 投資計畫書各頁均應標示章數及頁碼。
5.2.5 申請人應製作投資計畫書之摘要,以說明所提投資計畫書各章節重要內容,且其頁數以 A4 規格 4 頁為原則。
5.2.6 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不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草
案
6.1 原則
6.1.1 本節之內容旨為敘明基於符合法令前提,並兼顧本案之需求,本案所採行之甄審及評決辦法。
6.1.2 執行機關依據促參法第 44 條及「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規定成立甄審委員會,並成立工作小組以協助委員會辦理與甄審有關作業
草
(預定作業時程表,詳附件 3)。期能評決出符合本案之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
請人。
6.1.3 本案審核作業分「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兩階段進行。
6.2 通知及公告
甄審會評定最優申請人後經簽報執行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於核定後 2 週內公開於財政部「 民間參與公共建設資訊網頁之投資資訊」 網址為
「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 及執行機關網站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00000/Xxxxxxxxxxxx」,並以書面通知各申
請人本案之甄審結果。
6.3 甄審及評決作業程序
案
本案規劃採資格審查及綜合評審兩階段辦理,並基於甄審作業之時程及可行性,於資格審查後,就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進行綜合評審,由甄審委員會評定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進行議約及簽約;主要程序流程(如附件 1
及附件 2 所示)規劃說明如下:
1.申請人將申請文件一次提送予執行機關;
2.執行機關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3.甄審委員會審查合格申請人所提出之投資計畫書;
4.甄審委員會就合格申請人中,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5.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進行議約;
6.若執行機關與最優申請人議約不成,得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或重新公告;
7.簽約。
6.4 資格審查階段
由執行機關就申請人所提各項申請文件及資格文件進行審查。資格審查作業流程如附件 1 所示。
6.4.1 資格文件審查之時間由執行機關函文通知,資格文件審查之地點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參加資格文件審查之每一申請人人數限制為 3 人。
6.4.2 審查程序及注意事項
草
1.申請人應依本招商文件之規定提出申請文件。執行機關於收件時應檢核申請人提送之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附件 5)各項申請文件是否齊全,若有不齊全者,得限時補正及補件。
2.申請人提送之資格文件缺漏,但其資格事實確實存在,或所提送之相關文件不符程序或有疑義者,執行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必要時得請申請人說明。執行機關自行審查之意見,應記載於本案招商文件附件 5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中,逾通知之期限而不補正、補件或提出說明者,不受理該補正、補件或說明,執行機關應就申請人提送之既有文件逕行審查。
案
3.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如有缺漏,除得依前條補件、補正者外,執行機關應不予受理(即喪失申請資格,不得參加第二階段綜合評審)。
4.審查期間,除非執行機關以書面通知要求申請人提供補充說明或資料,或召開相關之澄清會議,否則申請人不得以任何名義、方式藉機探詢審查作業情形。
5.申請人所提資料務須詳實,作為執行機關審查之依據。如故意申報不實,無論是否已完成甄審作業,執行機關得取消其申請資格。
6.資格審查結果,執行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最遲不得逾甄審委員會選出最優申請人時或評決無最優申請人時;對審查不合格者,並應敘明其原因。
7.若某一申請人之資格經執行機關審查不合格者,該申請人為不合格申請人不得參與後續簡報程序,其所提之投資計畫書亦不提送甄審委員會審查評分。
8.申請人所提之所有申請文件不論審查結果如何,概不退還,申請人不得有異議。
6.4.3 審查項目及標準
審查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文件是否符合所訂之資格及條件。本階段之審查項目及標準,詳如附件 4。
6.5 綜合評審階段
6.5.1 評審程序及注意事項
1.綜合評審時,由甄審會依申請須知規定之甄審項目、甄審標準及評定方式,就資格審查所選出之合格申請人所遞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草
2.綜合評審時,甄審會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逾期不澄清者,視為放棄澄清。
3.合格申請人簡報事宜
(1)執行機關於甄審會會議時間與地點確認後,個別發函通知各合格申請人出席簡報。各合格申請人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於規定時間內進行簡報,並接受甄審委員答詢。合格申請人得就其投資計畫書內容提供書面簡報資料。
(2)簡報順序依甄審會召開當日,由各合格申請人授權代理人攜帶代理人委任書、個人身分證正本至執行機關指定時間、地點,經會場工作人員核對無誤後,進行抽籤,未派代表者,由執行機關代為抽籤。
案
(3)合格申請人代表簡報人應由其申請人授權代理人、專案經理人、計畫主持人或共同/協同主持人擔任,於簡報前應提出個人身分證正本供會場工作人員檢查,逾預定簡報時間入場者,視同放棄簡報機會,評審項目「現場簡報與答詢」以零分計算,由甄審委員依據投資計畫書進行書面審查並予評分。
(4)合格申請人參與簡報及答詢人數以 6 人為限(含器材操作人員),簡報應以國語進行口頭報告,並應自行準備電腦及單槍投影機等相關簡報器材。
(5)簡報對象為本案甄審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成員。 (6)簡報流程安排如下,惟得依實際情形予以變更:
A.合格申請人簡介、投資計畫書說明。 B.委員詢問及合格申請人答覆。
C.其他事宜。
(7)各合格申請人簡報時,其他合格申請人應退席。
(8)為利甄審委員對合格申請人於各評選項目之表現為更深入之瞭解,簡報及答詢時間建議如下:合格申請人簡報時間不得超過 30 分鐘,簡報時間終止前
1 分鐘按一短鈴,簡報時間終止後按一長x,合格申請人應立即停止簡報;簡報結束後由甄審委員進行詢問,採統問統答方式,詢問結束後給予合格申請人 3 分鐘彙整甄審委員問題,3 分鐘終止後按一長x,由合格申請人一併答詢,合格申請人答詢時間不得超過 15 分鐘,於答詢時間終止前 1 分鐘按
一短鈴,答詢時間終止後按一長x,合格申請人應立即停止答詢。甄審委員提問時間不計入,另甄審委員會將視合格申請人之家數,保留縮短簡報及答詢時間(簡報及答詢時間於抽籤時統一公告)。
(9)簡報時口頭詢問將做成書面紀錄,並作為甄審評決、議約或簽約之依據。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配 分 | 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 ||
1 | 團隊籌組計畫 | 15 | 1. 申請人簡草介包含單一法人及合作聯盟(如經營理念、各成員成立時間、沿革、規模、資本額、組織型態、營業項目、財務及債信能力 等。) 2. 團隊組成及專業協力廠商分工(如聯盟組織架構與成員、協力團隊分工等。) 3. 相關經營管理經驗與實績(含申請人及協力廠商相關經營管理經驗與實績,內容至少應包括過去及目前所經營設施之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 4. 專案公司成立及營運組織架構(敘明成立新法人之組織架構,內容至 少應包括營運組資架構、主要經營管理人簡介、業務分工、股款募集計畫、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等。) |
2 | 投資計畫 | 35 | 1. 投資創意案與主題規劃(如本案投資主題特色及創意構想之說明等。) 2. 整體空間設計構想(說明整體開發主要空間構想概念、展示主題配 置、各項設施說明及空間機能區等,內容應符合本案開發計畫目標及促參法對於觀光遊憩設施、附屬設施之規定。) 3. 設備建置計畫(如大洋缸造景工程、水族展缸工程、防水計畫、取排水計畫、照明計畫、維生系統、營運管理資訊系統、館內導覽系統等。) 4. 投資經費預估及投資期程規劃(如投資項目及金額(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臺幣230,000,000元整(含稅),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民間投資金額不得少於160,000,000元)、其他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等,詳述各階段成本預算等。) 5. 工程管理計畫(施工組織、品質管理及各階段裝修預定時程及管控。) |
3 | 營運管理計畫 | 25 | 1. 營運規劃(如營運規劃理念、目標、定位、構想說明等。) 2. 開幕籌備計畫(如開幕行銷、開幕組織分工等。) 3. 教育及展示計畫(如白海豚靜態展示規劃、櫻花鉤吻鮭特展籌備計畫、具體河海展示環境教育、其他特展籌辦等展示計畫,其內容應詳述欲辦理活動類型、對象、內容、期程及特展空間運用等。) 4. 遊客服務計畫(如導覽解說、基地內、外之人行、自行車及車行動線之服務、整體週邊地區觀光休閒資源之套裝旅遊行程規劃構想及其他多元化服務。) 5. 交通管理計畫(內容應考量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之安全性、自行建置 |
4.甄審會就合格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相關文件及簡報內容,按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予以計分,各甄審項目之所占分數分配如下表說明。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配 分 | 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 ||
售票亭設置點、考量車輛回堵問題、區內停車位不足時應引導至鄰近由漁會管理之停車場、基地內開放供公眾通行之區域、停車設施服務計畫、交通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6. 收費機制及控管計畫(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預設售票亭位置、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館內人數總量管制、區內停車總量管制等。) 7. 服務品質管理計畫(客訴處理、品質控管、協力廠商稽核管理等。) 災計畫並草就各種人為事故與天然災害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 8. 安全管理計畫(消防安全、保全監控、公共關係及緊急應變,基地 防 9. 人員招募及培訓計畫(如未來人員招募及員工培訓等配套計畫。) 10. 環境及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計畫(水資源管理計畫包含防洪、排水、引 水、污水處理、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生態淨化及中水再利用、考量 既有與新建管線與介面連接、環境清潔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管理標的內各項設施之維護計畫(含定期保養、維修、申報與汰換更新機制)、展品維修、場地出借管理、環境清潔維護、保全計畫 等。) 11. 行銷推廣計畫(經營管理行銷規劃、宣傳企劃、公共關係、行銷通路、與媒體及其他同質或異質機構之合作計畫、地方農、特產品之行銷推廣計畫等。) 12. 移轉及返案還計畫(契約期限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移轉及返還時程規劃、協助人員訓練計畫。) 13. 敦親睦鄰及回饋計畫(具體之睦鄰及回饋計畫,(1)如配合國際博物館日之優惠;(2)提供鄰近社區居民之優惠與折扣;(3)xx地區優先聘僱;(4)推展學校、館際間之產學合作計畫及補助大專院校研究計畫經費;(5)協助推動教育推廣及公益活動;(6)特定入館門票之相關優惠票種等相關計畫。) | |||
4 | 財務計畫及 權利金合理性 | 20 | 1.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至少包含裝修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 方式及折舊年期、稅賦、資本結構、融資利率及折現率等。) 2. 資金籌措計畫(包含自有資金及融資,敘明其資金來源去路表及自有資金籌措計畫或融資與還款計畫等。說明民間機構股權結構、設立資本及增資計畫。) 3. 營運收支預估(包含分年營業收入:應依各項設施分析其分年營業收入、分年營業成本及費用:應依各項設施分析其分年營業成本及費用、義務負擔維護管理費用。) 4. 重增置計畫(重增置成本:各項設施重增置成本計畫及成本分析折舊及攤銷費用、重增置期程規劃。) 5. 財務效益分析(至少包含自償率、淨現值、內部報酬率及回收年期,財務報表:應提出分年預估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6. 權利金繳交之合理性[定額權利金標單填寫支付(1.本標單空白、未核 |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配 分 | 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 ||
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內容或低於新臺幣2,000,000元,喪失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2.本標單之金額如與投資計畫書之財務計畫定額權利金金額不一致時,則取最高者為 準。)、營運權利金支付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預估總營業收入、營運權利金支付金額)]。 7. 風險評估與控管計畫(至少需包含興建成本、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變動等敏感度分析;風險評估:包含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 8. 保險計畫(應說明裝修及營運期間之保險計畫等。) | |||
5 | 現場簡報與 答詢 | 5 | 簡報資料應與投資計畫書內容相符,並應加注投資計畫書頁碼,額外增加內容不計入評分。 |
草
5.本案就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以序位法作為評定方式,評決步驟分述如後:
案
(1)甄審委員應對合格申請人就各項甄審項目均予以評分,並依各甄審項目合計採總分轉序位法,合計得分不重複。工作小組收齊各甄審委員之綜合評審評分表後,以無記名方式將各甄審委員對各合格申請人評定之合計得分及序位名次填入「綜合評審總評表」,依各甄審委員評分高低,核給序位,最高者核定序位為「1」,次高者為「2」,再次高者為「3」,其餘類推,並以各甄審委員序位換算得分加總,序位加總合計最低者為最優申請人,次低者為次優申請人,若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優先,若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相同者,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優先,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相同者,以「投資計畫」平均得分較高者為優先,若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相同者,以「營運管理計畫」平均得分較高者為優先,再相同者,後續依甄審配分權重比例依序類推,再相同者,則由甄審會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2)由會場工作人員彙整各甄審委員評定之評分及序位於「綜合評審總評表」,並檢核各合格申請人總分有無符合甄審標準(即甄審委員會出席委員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且過半數出席委員評定分數達 75 分(含)以上者,符合甄審標準);符合者,應計算其序位總和,不符合者,不計算其序位總和。
(3)經出席甄審委員確認綜合評審總評表之評定分數及序位無誤後,由執行機關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頁公布綜合評審結果,並以書面通知所有合格申請人。 (4)如合格申請人未符合上述(2)甄審標準時,甄審會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
申請人。若個別甄審委員給予合格申請人總分未達 70 分或逾 90 分時,該甄審委員xxx評分理由。
(5)甄審委員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
(6)依據評審辦法第 26 條第 3 項之規定,甄審委員會會議紀錄,於綜合評審作業完成後公開之。
草
6.甄審會不同委員之評審結果有明顯差異,經甄審會確認者,召集人應提交甄審會作成下列決議,並列入會議記錄。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時,由甄審會決議之。甄審會依前項規定,得作下列決議:
(1)除去個別委員評審結果,重計評審結果。 (2)辦理複評。
(3)無法評定最優或次優申請人。
複評結果仍有明顯差異,僅得依前項第(1)、(3)點辦理。
案
7.甄審會會議應作成會議記錄,由出席委員全體簽名,並記載下列事項: (1)案件名稱。
(2)會議次別。 (3)會議時間。 (4)會議地點。 (5)主席姓名。
(6)出席及請假委員姓名。 (7)列席人員姓名。
(8)記錄人員姓名。
(9)報告事項之案由及決定。 (10)討論事項之案由及決議。 (11)臨時動議之案由及決議。 (12)其他應行記載之事項。
8.甄審委員會審核評定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由執行機關於主管機關之資訊網路公布綜合評審結果,並以書面通知所有合格申請人。
9.經評定為本案之最優申請人,若未能依促參法第 45 條規定,按評定規定時間籌
辦並與執行機關完成投資契約之簽約手續時,依本須知 8.4.5 處理之。
10.若無任一合格申請人達甄審標準之要求,或未符合本案公共利益時,甄審會得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6.5.2 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甄審委員會依據本申請須知及補充規定檢視合格申請人是否依規定提送投資計畫書,並審查其完整性。本階段之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詳附件 6 所示。
6.5.3 廢標處理:
1.招商程序有下列情形產生者,視為廢標:
(1)無任一申請人通過本案甄審委員會評審合格者。
(2)最優申請人之各項證明文件經查證與事實不符,或以不正當手段得標,或得標後未遵行本案招商文件之規定時。
(3)最優申請人未於規定時限內與執行機關完成簽約事項。
草
2.倘有前述(2)、(3)之情事者,得依甄審會決定由次優申請人遞補取得本案之
簽約權,並依相關程序辦理簽約及營運事宜。
案
7.1 政府承諾事項
草
7.1.1 執行機關於簽訂本投資契約後,同意本案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執行機關得採一部或全部現況點交,但於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日前,執行機關不向民間機構收取土地租金。執行機關至遲應於民國 109 年 12 月 31 日前完成全部現況點交,惟雙方另行協議者不在此限;如逾展延協議期間民間機構得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終止契約,民間機構不得要求執行機關補償、賠償,且雙方互不負補償或賠償之責任。
7.1.2 執行機關為完善海洋生態館相關基礎設施,新增基本營運設施興建工程預算 2億 5,105 萬 2,000 元,其相關預算執行項目及內容應以執行機關決算數為主,詳申請須知附件 27。
7.2 政府協助(或配合)事項
7.2.1 取得相關證照及行政協調之協助
案
民間機構因執行本案須向政府機關或機構,辦理審查程序、證照或許可之申請時,執行機關於法令許可及權責範圍內,將協助民間機構與相關政府機關或機構進行協調或提供必要之證明文件。但民間機構應自行負責時程掌控及證照或許可之取得時程,與執行機關無直接關係。
7.2.2 委外標的之推廣使用
於委託營運期間,執行機關將協助或協調相關機關(構)優先考慮使用本委託經營標的物及舉辦相關會議研習、戶外教學、文化節慶等活動。
7.2.3 使用空間調整之同意
民間機構得於簽約後,提供營運空間需求等相關建議,惟民間機構之建議需依法令許可;不得增加本案之造價及延誤工程期限,並經由執行機關評估同意後,進行調整或變更。民間機構不得另行要求補償、主張中止或終止契約。
7.2.4 協助資產保固維修
執行機關交付之營運資產及設施,如非因民間機構維護管理所致之壞損或故障時,應依執行機關與承包商(或供應商)就興建或採購契約之約定,於其保固期間內, 由承包商(或供應商)實行保固維修義務、提供保固維修服務。
7.2.5 興建工程承包商(或供應商)保固期限瑕疵擔保責任
執行機關交付之營運資產及設施,如於保固期間及因可歸責於興建工程承包商(或供應商)施工不良所致之瑕疵,致影響民間機構之營業或對民間機構造成損害,執行機關應協助民間機構向興建工程承包商(或供應商)求償。
7.2.6 其他事項之協助
草
如因法規約定或政策變動致造成民間機構履行契約有困難時,經民間機構書面請求,執行機關本於權責協助處理之。
7.2.7 執行機關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
執行機關依約提供協助,但不擔保協助事項必然成就,執行機關協助事項非執行機關之義務,不得因協助事項之不能成就而對執行機關為任何賠償、補償之主張或減免民間機構之責任。
7.3 民間機構承諾事項
案
7.3.1 民間機構於契約期間內,因營運本案所需聘用之勞工,每年至少應保留當年需用勞工百分之十,以同一條件優先聘僱當地居民。前述所稱當地居民,指設籍於臺中市清水區、梧棲區 1 年以上當地人員(含民間機構轉租予第三人使用經營所錄取之聘雇人員)。
7.3.2 民間機構與其代理人、受僱人、受任人、承包商或任何第三人因本投資契約所生之所有權利義務、債權債務等,均由民間機構負責,且因此等事項致執行機關受損,民間機構應負賠償責任。
7.3.3 民間機構承諾於本案裝修期間之施工安全、環境保護,及裝修期間、營運期間之場地設施安全等概由民間機構負責。如因施工或管理不當致損害他人權益者,民間機構應自行負擔一切費用及賠償責任。
7.3.4 民間機構承諾為完成本案之營運而與第三人簽訂之重要契約,應即將該等契約報請執行機關備查,該等契約如有修改或變更時亦同。非重要契約經執行機關要求提送者,準用之。
7.3.5 民間機構承諾在本投資契約第 3.2 條之民間機構工作範圍內安排保全管理工作。
7.3.6 民間機構承諾應以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維護管理民間機構所有及執行機關交付民間機構之營運資產。
7.3.7 民間機構承諾依本投資契約及相關約定繳納土地租金(包括土地租金、管理費、變動管理費及其營業稅)、權利金、及營業所生之相關稅賦。
7.3.8 民間機構應於營運開始日前,依相關法規增購輪椅、急救箱、冰敷用品、救生浮具、救生繩、氧氣組及面罩等基本急救設備、並依照公共場所必要緊急救護設備管理辦法之約定, 設置自動體外心臟去顫器( Automated External Defibrillator,以下簡稱 AED),以維護工作人員及遊客安全。
草
7.3.9 民間機構應保留戶外開放空間每年至多 25 日,無償提供予執行機關及所屬單位舉辦活動使用。執行機關應於活動舉辦前 90 日前提出使用申請,以利民間機構作業安排保留事宜。
7.3.10 民間機構應定期舉辦常態性主題活動,並於營運開始日前 60 日及各年度開始前 60 日提出之年度營運管理計畫書中敘明活動企劃內容,經執行機關同意後執行。
案
7.3.11 民間機構因可歸責事由違反其承諾、聲明事項時,執行機關得依法向民間機構請求所受損害之補償,但不包含所失利益,並得由執行機關視其情形依第投資契約第十五章約定處理。
7.4 民間機構協助(或配合)事項
7.4.1 民間機構經執行機關通知後,應配合指派專員參與執行機關興建工程驗收程序,如興建工程驗收一部完成,民間機構應隨即配合辦理部分現況點收。執行機關於部分點交至全部現況點交完成之期間不向民間機構計收土地租金。
7.5 其他
7.5.1 有關資產移轉、返還、履約保證、保險計畫、契約終止及其他未規定事項,悉依投資契約規定辦理。
8.1 議約
8.1.1 議約原則:執行機關應依下列原則,辦理議約:
1.依據徵求民間參與公告內容、招商文件、投資計畫書、綜合評審結果辦理。
2.議約內容除下列情形外,公告之投資契約(草案)不予修改,亦不得違反公告內容、招商文件:
草
(1)符合促參法施行細則第 29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2 款或第 3 款之情形。
(2)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文字不明確。 (3)原公告之投資契約條款間有衝突。
(4)在不損及雙方權益前提下,為有益於契約執行之必要修改。
8.1.2 簡報答詢過程中申請人承諾部分得納入契約本文或投資執行計畫書,除文字語意之確認外,不得修改。
案
8.1.3 議約期限:執行機關應於評定最優申請人後,通知最優申請人自接獲通知之日起 20 日內,完成投資契約之議約作業。最優申請人如未於規定時間完成議約手續者,執行機關得訂定期限,通知補正之,但經執行機關展期者不在此限。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沒收申請人的申請保證金,執行機關得決定由合格之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
8.1.4 執行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議約:
1.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8.2 簽約前應完成之事項
8.2.1 最優申請人應成立專案公司後,由專案公司進行簽約:
1.執行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籌辦專案公司(須設籍
於臺中市)並與執行機關完成簽約用印。
2.專案公司應為實收資本額新臺幣 60,000,000 元以上之股份有限公司。最優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專案公司之設立登記,執行機關得定期限內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執行機關得不予發還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並得經執行機關決定後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但因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草
3.以單一申請人取得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於委託營運期間內之持股比例不得
低於 51%。
3.以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應以該合作聯盟之全部成員為民間機構之發起人。合作聯盟之全部成員對於專案公司內之持股比例總合於委託營運期間不得低於 51%,而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公司對於專案公司內之持股比例於委託營運時間亦不得低於 20%,且非經執行機關書面同意,不得移轉其股權或設質予融資機構。
案
8.2.2 專案公司應於設立起 15 日內,檢附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公司章程、發起人持股等文件,提送執行機關查核。
8.2.3 民間機構應提出股東會或董事會授權辦理簽約之會議決議資料。
8.3 履約保證
8.3.1 為擔保民間機構履行其依投資契約所負之義務,應分 2 期繳納履約保證金,其金額為新臺幣 32,000,000 元整:
1.第一期:於簽訂投資契約前,民間機構應繳納履約保證金新臺幣 10,000,000 元整。
2.第二期:應於委託營運管理標的物完成點交之日起算 10 日內,繳納剩餘履約保
證金金額新臺幣 22,000,000 元整。
8.3.2 如民間機構未能於簽訂投資契約前完成第一期履約保證之繳納,執行機關將不予發還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並不予簽約。
8.3.3 履約保證之繳納方式為:
1.現金,匯款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保管款專戶,帳戶:030045094015 臺灣 銀行豐原分行。
2.郵政匯票,受款人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3.設定質權且可轉讓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
4.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
5.經執行機關核可之本國銀行(或在臺灣設有分行之外國銀行)所出具之書面連帶保證。
8.3.4 第一期履約保證有效期間應至少 2 年以上。
8.3.5 其餘履約保證事項,詳如「投資契約」第十二章。
草
8.4 簽約
8.4.1 執行機關應於議約完成後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完成籌辦專案公司(須設籍於臺中市)並與執行機關完成簽約用印。最優申請人未能於期限內完成專案公司之設立登記,執行機關得定期限內通知補正之,該申請人如未於期限內補正者,執行機關得沒收最優申請人之申請保證金,並得經執行機關決定後通知次優申請人遞補議約。但因主辦機關或執行機關之事由所致逾越期限者,不在此限。
案
8.4.2 民間機構應概括承受最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執行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3 如屬由次優申請人遞補進行議約及簽約作業者,該民間機構應承受次優申請人在本案甄審、議約等作業階段所同意之各項約定及與執行機關達成之各項協議。
8.4.4 執行機關於選出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後,發現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簽約:
1.未依公告及招商文件規定之條件提出申請。
2.有詐欺、脅迫、賄賂、對重要評審項目提供不正確資料或為不完全xx,致影響評審之情形。
3.未依通知之期限辦理補正、完成議約程序。
4.未按規定時間籌辦或完成簽約手續。
8.4.5 若最優申請人或遞補之次優申請人有本申請須知第 8.1.4 及 8.2.1.2 及 8.4.4 條之事由發生,則評選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原評定應予撤銷。
8.5 其他
8.5.1 經擇定最優申請人後,執行機關若因政策變更不續辦本案時,執行機關應以書面通知最優申請人,並無息退還申請保證金。
8.6 申請人聯絡方式
8.6.1 申請人應以書面告知聯絡單位其通訊地址、聯絡人及電話相關資料,如有變更者,應以書面通知聯絡單位。倘若未書面通知,而致文件或信函無法送達時,申請人仍應受該等文件及信函通知內容之拘束。
草
8.6.2 申請須知公告後至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申請人之通訊,均應以書面按下列地址送達聯絡單位。
1.聯絡單位: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2.聯 絡 人:曾小姐
3.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58118
4.傳真電話:00-00000000
案
5.通訊地址:42007 臺中市豐原區xx街 36 號 5 樓
草
附件:申請須知表單及參考資料
案
附件 1:資格審查階段流程圖
申請人提送申請文件
申請人提送申請文件
草
(申請文件檢核表)
申請文件是
否合格
是
否
逾期提出不予受理該補件、補正或說明
不受理
否
進行文件審查
是否需補件
、補正或說明
是
案
是否如期提出
是
執行機關通知申請人限期補件、補正或說明
審查結果彙總
否
否
是否合格
是
選出合格申請人完成資格
審查進入綜合評審階段
通知該申請人不合格
附件 2:綜合評審階段流程圖
工作小組提初審資料
進行綜合評審階段
審委員會審查投資計畫書及相關
草
需澄清
甄 文件
是 由執行機關通知合格申
請人限期澄清
否
格申請人於綜合評審召開日,進行
簡報並依澄清事項答詢
審委員會於答詢後完成綜合評審階
案
段評分
合格申請人符
合甄審標準
是
合
甄
通知合格申請 否人本案不予選
出最優申請人或重新公告
以序位法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完成綜合評審
附件 3:預訂作業時程表
作業階段 | 預訂完成時間 | 工作內容 | ||
執行機關 | 申請人 | 時程 | ||
公告 | 預計於 2018.08.24 | 公告日 | 公告招商 | |
公告日起 20 日內 | 本案申請人提出書面釋疑 | |||
公告日起 40 日內 | 完成書面釋疑,必要時並補充公告 | |||
預計於 2018.10.12 | 公告日起 50 日(截止日) | 申請人遞送投資申請文件 | ||
資格審查 | 截止日後 7 日內 | 對申請人提出資格需補正或澄清事項 | ||
截止日後 10 日內 | 申請人就資格文件完成補正或澄清 | |||
截止日後 14 日內 | 完成資格審查,選出合格申請人 | |||
綜合評審 | 截止日後 20 日內 | 甄審委員會審查投資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 ||
截止日後 30 日內(評定日) | 1.合格申請人簡報 2.甄審委員會評定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 3.通知最優申請人議約 | |||
議約 | 接獲評決通知之次日起 20 日內(執行機關得 訂定期限補正之) | 1.完成議約 2.最優申請人開始辦理必要前置工作 | ||
簽約 | 自接獲通知之日起 30 日內籌設專案公司並簽約用印 | 與最優申請人簽約用印 |
預訂作業時程表
草案
備註:
1.本表作業時程係以公告日起算,僅供參考,執行機關得視個案需求調整之,並公告於執行機關與財政部促進民間參與投資全球資訊網站。
2.本表所訂之評定日係指執行機關書面通知各申請人評定結果之發文日。
附件 4:資格審查階段審查項目及標準
資格審查階段審查項目及標準
草案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1 |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檢核表是否依據本申請須知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 |
2 | 投資申請書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人投資申請書是否依據本申請須知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與簽x是否相符。 |
3 | 申請切結書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切結書是否依據本招商文件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與簽章是否相符。 |
4 | 代理人委任書 (無者免附)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代理人委任書是否依據本招商文件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與印鑑是否相符。 |
5 | 合作聯盟協議書(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1. 依本須知格式填具清楚完整。 2. 檢核申請人名稱與印鑑是否相符。 3. 是否經驗證。 |
6 | 合作聯盟授權書(非合作聯盟方式申請者免附) | 合作聯盟申請人所提送之授權代表公司授權書是否依據本申請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企業聯盟成員 人名稱與印鑑是否均具備且相符。 |
7 |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無協力廠商者免附)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是否依據本招商文件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並檢核申請人名稱與印鑑是否相符。 |
8 | 中文翻譯切結書 (無者免附) | 1.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本切結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2. 檢核立書人名稱與印鑑是否相符。 3. 切結書須經公(驗)證。 |
9 | 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申請保證金證明文件是否依據本招商文件規定之形式,繳交申請保證金金額應為新臺幣 4,000,000 元整。 |
10 | 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 1.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本案申請截止日前6個月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乙份。(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 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外之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檢附中譯本於後。 3.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經認許設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者:應檢附本案申請截止日前6個月內,經該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公司認許合法繼續營業 (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影本)之文書及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乙份。(以上文件如 草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4.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檢具驗證之「合作聯盟協議 書」(附件10)。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應包括發起設立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資格審查、相關事宜之代表公司代表人及其他協議事項。 | ||
11 | 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 1.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但如申請人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者,則另一項須另覓協力廠商合作,並出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相關經驗證明文件。 (1) 實際經營水族館、或博物館、或水產養殖復育、或水族生態展示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經驗之一。 案(2) 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之水產養殖業(A301030)、或觀賞魚批發業(F101120)、或 會議及展覽服務業(JB01010) 、或其他休閒服務業 (J799990) 、或其他工商服務(Z99990)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行業之一。 |
12 | 財務資格證明文件 | 1.公司應檢具下列文件: (1)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如成立未滿 1年,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師專案報告書,以證明符合本招商文件財務資格要求。 (2)繳稅證明:(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2.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並填具「附件 14 債信能力聲明書」。外國公司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應以銀行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為之。 3.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以本案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前 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表為準。 |
13 | 無退票證明文件 | 申請人須提出自本案截止申請日之前半年內,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且最近 3 年內無退票紀錄之證明。 |
項次 | 審查項目 | 審查標準 |
14 | 債信能力聲明書 | 申請人所提送之聲明書是否依據本須知之格式與要求填具清楚完整。 |
15 | 定額權利金標單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定額權利金標單是否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文字內容,不具獲選為最 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
16 | 駐外單位驗證文件(無者免附) | |
17 | 投資計畫書乙式 20 份 | 檢核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計畫書是否依據本招商文件之形式及要求填具清楚完整。含投資本案檔案光碟2份) |
草
案
附件 5: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
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
審查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是否已附 | 審查結果 | |||
是 | 免 | 合格 | 不合格 | 須補件、補正或說明 | |||
一.申請資格文件檢核暨審查表(附件 5) (得補正及補件) | 1 | □ | □ | ||||
二.投資申請書(附件 7) (不得補正及補 件) | 1 | □ | □ | ||||
三.申請切結書 (附件 8) | 1 | □ | □ | ||||
四.代理人委任書(附件 9) | 1 | □ | □ | ||||
五.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10) | 1 | ||||||
六.合作聯盟授權書(附件 11) | 1 | □ | □ | ||||
七.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附件 12) (如無協力廠商者,免附) | 1 | □ | □ | ||||
八.中文翻譯切結書(附件 13) | 1 | □ | □ | ||||
九.債信能力聲明書(附件 14) | 1 | □ | □ | ||||
十.定額權利金標單(附件 15) (不得補正及補件) | 1 | □ | □ | ||||
十一.申請保證金 (不得補正及補件) | |||||||
(1)申請保證金繳交證明文件 | 1 | □ | □ | ||||
(2)如以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或保證金保 證書方式提供者 | 1 | □ | □ | ||||
十二.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申請人應具備足以執行本案相關工作之財力) | |||||||
1.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依中華民國公司法成立之公司,其證明文件為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6 個月 內,經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或變更事項登記卡影本乙份。(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2. 出具證明者為中華民國境外之他國政府機關、私人機構或個人時,其所出具之證明文件須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機構驗證,並檢附中譯本 於後。 | 1 | □ | □ |
申請人名稱:
草案
審查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是否已附 | 審查結果 | |||
是 | 免 | 合格 | 不合格 | 須補件、補正或說明 | |||
3. 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則為各成員)屬經認許設立分公司之外國公司者:應檢附本案申請截止日前 6 個月內,經該主管機關核發之外國公司認許合法繼續營業(例如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營業執照影本、其他特許執照影本、主管官署證明函影本)之文書及外國分公司設立變更事項登記卡影 本乙份。(以上文件如有變更登記草者,以最近一次變更登記內容為準)。 4. 申請人為合作聯盟者,應檢具驗證之 「合作聯盟協議書」(附件 10)。合作聯盟協議書內容應包括發起設立專案公司之持股比例、資格審查、相關事宜之代表公司代表人及其他協議事 項。 | |||||||
十三.營運能力證明文件 | |||||||
如申請人僅具備下列條件之一項者案, 1.申請人須同時具備下列兩項條件,但 則另一項須另覓協力廠商合作,並出 具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及相關經驗證 明文件。 (1) 實際經營水族館、或博物館、或水產養殖復育、或水族生態展示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經驗之一。 (2) 依經濟部公司行號及有限合夥營業項目代碼表登記之水產養殖業 (A301030)、或觀賞魚批發業 (F101120)、或會議及展覽服務業 (JB01010) 、或其他休閒服務業 (J799990) 、或其他工商服務(Z99990)等相關事業 3 年以上之行業之一。 | |||||||
十四.財務能力資格證明文件 | |||||||
1. 最近 3 年內無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及 無退票紀錄之證明文件為本案公告日以後向臺灣票據交換所或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之紀錄,並填具「附件 14債信能力聲明書」。外國公司如無法取得前述證明文件,應以銀行出具之 信用證明文件為之。(得補正及補件) | 1 | □ | □ | ||||
2. 繳稅證明:(申請人依法免納營業稅及 | 1 | □ | □ |
審查項目 | 正本份數 | 影本份數 | 是否已附 | 審查結果 | |||
是 | 免 | 合格 | 不合格 | 須補件、補正或說明 | |||
營利事業所得稅者,應出具免繳稅證明。) | |||||||
3. 公司之實收資本額應以本案公告日起至申請截止日前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司登記事項表為準。 | 1 | □ | □ | ||||
4. 最近 1 年經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如成立未滿 1 年,則檢附經會計師簽證之會計師專案報告書,以證明符合 x招商文件財務資格要求。 | 1 | □ | □ | ||||
十五.駐外單位驗證文件(如無者,免附) | 1 | □ | □ | ||||
十六.投資計畫書(不得補正及補件) | 20 | ||||||
十七.檔案光碟 | 2 | ||||||
用印欄 | 公司章 | 負責人章 | |||||
審查結果 | 廠商資格 | ||||||
x表所稱資案格文件係指申請須知第4.3.1條之文件;以影本交付者,應加註 「與正本相符」之註記。。 🞏資格及應附文件均符合本須知規定。 🞏資格及應附文件於補正或澄清後始符合規定。應補正或澄清事項如下: 🞏資格不符,不予評選。不符理由: | |||||||
執行機關 | 審查人員 |
草
審查日期:中華民國 年 月 日
附件 6:綜合評審階段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綜合評審階段甄審項目及甄審標準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配 分 | 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 ||
1 | 團隊籌組計畫 | 15 | 1. 申請人簡介包含單一法人及合作聯盟(如經營理念、各成員成立時間、沿革、規模、資本額、組織型態、營業項目、財務及債信能力等。) 2. 團隊組成及專業協力廠商分工(如聯盟組織架構與成員、協力團隊分工等。) 3. 相關經營管理草經驗與實績(含申請人及協力廠商相關經營管理經驗與實績,內容至少應包括過去及目前所經營設施之服務品質及管理績效。) 4. 專案公司成立及營運組織架構(敘明成立新法人之組織架構,內容至少應 包括營運組資架構、主要經營管理人簡介、業務分工、股款募集計畫、股權結構及股東成員等。) |
2 | 投資計畫 | 35 | 1. 投資創意與主題規劃(如本案投資主題特色及創意構想之說明等。) 2. 整體空間設計構想(說明整體開發主要空間構想概念、展示主題配置、各項設施說明及空間機能區等,內容應符合本案開發計畫目標及促參法對於觀光遊憩設施、附屬設施之規定。) 畫、照明計畫案、維生系統、營運管理資訊系統、館內導覽系統等。) 3. 設備建置計畫(如大洋缸造景工程、水族展缸工程、防水計畫、取排水 計 4. 投資經費預估及投資期程規劃(如投資項目及金額(投資金額不得少於新 臺幣230,000,000元整(含稅),且應自營運開始日前民間投資金額不得 少於160,000,000元)、其他分年投資項目及金額等,詳述各階段成本預 算等。) 5. 工程管理計畫(施工組織、品質管理及各階段裝修預定時程及管控。) |
3 | 營運管理計畫 | 25 | 1. 營運規劃(如營運規劃理念、目標、定位、構想說明等。) 2. 開幕籌備計畫(如開幕行銷、開幕組織分工等。) 3. 教育及展示計畫(如白海豚靜態展示規劃、櫻花鉤吻鮭特展籌備計畫、環境教育、其他特展籌辦等展示計畫,其內容應詳述欲辦理活動類型、對象、內容、期程及特展空間運用等。) 4. 遊客服務計畫(如導覽解說、基地內、外之人行、自行車及車行動線之服務、整體週邊地區觀光休閒資源之套裝旅遊行程規劃構想及其他多元化服務等。) 5. 交通管理計畫(內容應考量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之安全性、自行建置售票亭設置點、考量車輛回堵問題、區內停車位不足時應引導至鄰近由漁會管理之停車場、基地內開放供公眾通行之區域、停車設施服務計畫、交通衝擊分析及因應對策…等。) 6. 收費機制及控管計畫(收費費率標準與其調整時機及方式、預設售票亭位置、各出入口人車行動線、館內人數總量管制、區內停車總量管制等。) 7. 服務品質管理計畫(客訴處理、品質控管、協力廠商稽核管理等。) 8. 安全管理計畫(消防安全、保全監控、公共關係及緊急應變,基地防災計畫並就各種人為事故與天然災害擬定緊急應變計畫等。) |
項次 | 甄審項目 | 甄審標準 | |
配 分 | 審查重點(包括但不限於) | ||
9. 人員招募及培訓計畫(如未來人員招募及員工培訓等配套計畫。) 10. 環境及設施設備維護管理計畫(水資源管理計畫包含防洪、排水、引水、污水處理、公共設施義務維護、生態淨化及中水再利用、考量既有與新建管線與介面連接、環境清潔及廢棄物處理設施、營運管理標的內各項設施之維護計畫(含定期保養、維修、申報與汰換更新機制)、展品維 修、場地出借管理、環境清潔維護、保全計畫等。) 11. 行銷推廣計畫(經營管理行銷規劃、宣傳企劃、公共關係、行銷通路、與媒體及其他同質或異質機構之合作計畫、地方農、特產品之行銷推廣 計畫等。) 草 12. 移轉及返還計畫(契約期限屆滿及契約提前終止移轉及返還時程規劃、 協助人員訓練計畫等。) 13. 敦親睦鄰及回饋計畫(具體之睦鄰及回饋計畫,(1)如配合國際博物館日之優惠;(2)提供鄰近社區居民之優惠與折扣;(3)xx地區優先聘僱; (4)推展學校、館際間之產學合作計畫及補助大專院校研究計畫經費; (5)協助推動教育推廣及公益活動;(6)特定入館門票之相關優惠票種等相關計畫。) | |||
4 | 財務計畫及 權利金合理性 | 20 | 1. 財務基本參數說明(至少包含裝修期程、營運期程、物價調整、折舊方式及折舊年期、稅賦、資本結構、融資利率及折現率等。) 2. 資金籌措計畫(包含自有資金及融資,敘明其資金來源去路表及自有資金 籌措計畫或融案資與還款計畫、民間機構股權結構、設立資本及增資計畫等。) 3. 營運收支預估(包含分年營業收入:應依各項設施分析其分年營業收入,分年營業成本及費用、義務負擔維護管理費用。 4. 重增置計畫(重增置成本:各項設施重增置成本計畫及成本分析折舊及攤銷費用、重增置期程規劃等。) 5. 財務效益分析(至少包含自償率、淨現值、內部報酬率及回收年期等。財務報表:應提出分年預估之財務報表,包括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現金流量表等。) 6. 權利金繳交之合理性[定額權利金標單填寫支付(1.本標單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內容或低於新臺幣2,000,000元,喪失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2.本標單之金額如與投資計畫書之財務計畫定額權利金金額不一致時,則取最高者為準。)、營運權利金支付計畫(包括但不限於預估總營業收入、營運權利金支付金額)。] 7. 風險評估與控管計畫(至少需包含興建成本、營業成本、營業收入變動等敏感度分析;風險評估:包含對資金、財務、政策、法令及其他可能影響因素之評估,及風險承擔能力與因應方式等。) 8. 保險計畫(應說明裝修及營運期間之保險計畫等。) |
5 | 現場簡報與 答詢 | 5 | 簡報資料應與投資計畫書內容相符,並應加注投資計畫書頁碼,額外增加內容不計入評分。 |
附件 7:投資申請書
投資申請書
受文者:
主 旨:為申請參與「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之甄審,茲檢送本申請書及相關文件,詳如說明,請查照。
草
說 明:
一、依據執行機關民國107年8月24日公告之「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招商文件(以下簡稱「招商文件」),包括其補充文件辦理。
二、本申請人已詳讀招商文件之內容,茲同意並承諾遵守招商文件內所規定之全部事項,及履行招商文件及本申請書內所記載申請人應盡之義務。
案
三、本申請人有意願參與投資辦理本案之工作範圍,並同意達到甄審委員會及執行機關所提之要求。
四、為評審本申請人之資格,甄審委員會、工作小組、執行機關或其代理人有權以任何方式查證本申請人所提之申請文件、投資計畫書等一切相關資料。
五、本申請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真實,如有虛偽不實,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六、本申請人所出具之證明文件如非中文時,本申請人依招商文件規定所提出之中文翻譯文件,均與該證明文件正本相符且屬實無誤,如有虛偽不實,申請人不得為合格申請人,且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本申請人自行負責。
七、本申請人所提投資計畫書各項投資計畫構想,授權執行機關有權 在任何地點、時間,以任何方式利用、轉授權他人利用。本申請人不得撤銷此項授權且執行機關不須因此支付任何費用。
八、本申請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及前項授權,並未侵
草
害第三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執行機關若因本申請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其他爭議解決程序,本申請人應負擔一切責任,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機關 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有違反上述聲明造成執行機關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本申請人應負完全之責任,並賠償執行機關因此所受之損害。
申請人(以單一申請人申請時)
公司名稱 : (印章)
統一編號 :
案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 :(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合作聯盟申請人(以合作聯盟申請時)
合作聯盟名稱: (印章)
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
申 請 人 名 稱 : (印章)
統 一 編 號 :
申 | 請 人 地 址 | : |
申 | 請 人 電 話 | : |
申 請 人 傳 真 :
申請人代表人 : (印章)
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合作聯盟成員
草
申 請 人 名 稱 : (印章)
申請人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申 請 人 地 址 :
申 請 人 電 話 :申 請 人 傳 真 :
案
申請人代表人 : (請加蓋代表人章)代表人身分證字號︰(非本國人者護照號碼)
代表人戶籍地址:(非本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本申請書內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重製。
2.本切結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喪失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3.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8:申請切結書
申請切結書
草
具切結人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成員名稱)茲依照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告之「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招商文件及相關規定,申請參與本案之評選,除願遵守各項作業之規定,及依規定完成各項手續外,並承諾下列事項:
一、 具切結人所提送書表文件之記載事項均屬事實,如有虛偽,其所發生之任何糾紛及後果,概由具切結人自行負責。
案
二、 具切結人茲聲明並保證,所提出申請文件內容,並未侵害任何人之智慧財產權或其他專有權利。若因具切結人提出之資料而涉及任何侵害第三人權利之訴訟或仲裁或及其他爭議解決程序,具切結人應自費於該等程序中為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辯護,並負擔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訴訟、仲裁或其他爭議處理結果,或因具切結人與該第三人達成和解所須支付之賠償費用。若因違反上述聲明造成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損害,或因此類爭訟事件而延滯本案之推動,具切結人應負完全責任,並賠償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因此所受之損害。
以上切結事項,如未確遵辦理,願依規定負完全之責任,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具切結書人
具 切 結 書 人 名 稱 : (印章)
具 切 結 書 人 地 址 :
具切結書人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具切結書人戶籍地址:
草
具切結書人身份證字號:具 切 結 書 人 電 話 :具 切 結 書 人 傳 真 :
具切結書人代表人 : (印章)
代表人身份證字號 :代 表 人 戶 籍 地 址 :
備註: 案
1.申請人如為合作聯盟申請人,其各成員應各自填寫本切結書。
2.本切結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不具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3.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4.本切結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9:代理人委任書
代理人委任書
草
一、(申請人) (以下簡稱本公司),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公司,設籍於 (自行填寫),為申請參與「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審,謹此授權 為本案之全權代理人,有權為本公司向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提出申請文件參與本案甄審及處理本案甄審、協商、議約、簽約及其他相關之一切事宜。
二、上開申請文件包括但不限於執行機關公告之招商文件中規定之申請文件暨其他相關文件、投資計畫書等及其他相關文件,代理人並有權於甄審委員會為審查評估本案時,代理本公司出(列)席審查會議說明。
案
三、該代理人就本案之相關事宜享有任免複代理人之全權,並有全權代理本公司收受簽發相關各項通知文件、簽署及增刪修訂申請文件、收受送達文件、代理收受執行機關發還之申請保證金,及辦理任何與本計畫申請有關之手續或任何其他必要有關事項。
四、本委任書之委任事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得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執行機關。
五、代理人欲終止代理權者,非經事先以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生終止效力。
六、本委任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
委任人(申請人)
公司名稱 : (印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
草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受任人
姓 名: (印章)
案
身分證字號:戶籍地址 ︰電 話:
備註:
1.本委任書xx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喪失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2.申請人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0:合作聯盟協議書
合作聯盟協議書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立協議書人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共同組成
草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為共同合作參與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主辦「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 (OT)案」(以下簡稱「本案」)之甄選,茲願意於本合作聯盟獲選為本案最優申請人後,籌組專案公司,辦理後續籌辦、開發、經營等相關工作,共同協議之內容如下:
一、各立協議書人之工作分工:
案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二、各立協議書人之義務: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但須包括各立協議書人應認足之民間機構股份數)
三、各立協議書人之權利:
(請依實際協議內容填載)
四、本協議書之有效期間自簽訂日起生效,並持續至下列任一情事發生時,為本協議書之終止日:
1.執行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本合作聯盟非最優申請人,亦非次優申請人之日。
2.執行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次優申請人後,俟執行機關與專案公司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之日。
3.執行機關通知本合作聯盟為最優申請人,本合作聯盟完成籌組專案公司與執行機關完成簽訂投資契約,並於專案公司完成本案依法取得所需證照,報請執行機關備查後開始營運之日。
立協議書人(合作聯盟申請人各組成員)
1.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
草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案
2.公司名稱: (印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本協議書應由合作聯盟全體成員共同簽訂。
2.本協議書表內合作聯盟成員欄位如不敷使用,請自行製作填載。
3.本協議書所列項目為本案招商文件所規定之必要記載項目,請依規定核實議
定。
4.合作聯盟如有其他協議,請核實填載。
5.本協議書應經認證,簽立本合作聯盟協議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草
6.立協議書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有同一之情形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108、115 及 223 條之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案
附件 11:合作聯盟授權書
合作聯盟授權書
(請依下列格式另行繕打)
x
x、 (合作聯盟申請人各成員之名稱),為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籍 於
(自行填寫),為申請參與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執行機關)辦理之「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特指定 (授權代表公司名稱)為本案之全權代表,其就本案有代表 (合作聯盟申請人名稱)(以下簡稱「本合作聯盟」)處理本案各階段申請、甄審、議約及與本案有關之一切事宜。
案
二、本合作聯盟授權書之授權事項,非經事先書面通知執行機關者,不得 以其變更事項或代理權之限制對抗執行機關。
三、本合作聯盟授權書自簽訂之日生效。
授權人(合作聯盟各成員)
公司名稱 : (印章)
統一編號(或法人證明文件號碼)︰公司地址 :
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 :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被授權人
公司名稱 : (印章)
統一編號 ︰公司地址 :公司電話 :
公司傳真 :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
戶籍地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公司負責人: 草 (印章)
備註:
案
1.合作聯盟之所有成員應各自填寫合作聯盟授權書,並指定同一授權代表公司。
2.簽立本合作聯盟授權書如為本國法人,應加蓋法人及負責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3.授權人與被授權人於經濟部公司登記之代表人同一時,公司負責人應依民法第 106 條、公司法第 59、108、115 及 223 條之規定行之。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2: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
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
草
立意願書人 願意於 (單一申請人或合 作聯盟之名稱)(以下簡稱「貴單位」)獲選為「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 (OT)案」最優申請人後,接受貴單位及其後續籌備成立之新設公司之委託,作為 (工作項目) 之主要協力廠商,並提供相關實績之證明文件,如附件,
特立此書。
此 致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名稱)
附件:
案
立意願書人
立意願書人名稱:立意願書人地址:立意願書人電話:立意願書人傳真:
(印章)
立意願書人負責人: (印章)
身 分 證 字 號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 籍 地 址 :(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本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喪失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2.簽立本協力廠商合作承諾書者如為本國公司,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3:中文翻譯切結書
中文翻譯切結書
草
具切結書人 (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之授權代表) 承諾所提送書件中之中文翻譯均與原文書件內容相符,如有不實,致造成甄審作業有所違誤,概由具切結書人負責,並賠償執行機關因此所受之一切損害,特立此切結書為憑。
此 致
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
具切結書人
具 切 結 書 人 名 稱 : (印章)
具 切 結 書 人 地 址 :
案
具切結書人統一編號(或證明文件編號):具切結書人戶籍地址:
具切結書人身份證字號:具 切 結 書 人 電 話 :具 切 結 書 人 傳 真 :
具切結書人代表人 : (印章)
代表人身份證字號 :代 表 人 戶 籍 地 址 :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備註:
1.本切結書之文字內容不得變更修正,否則喪失獲選為合格申請人之資格。
2.立切結書人如為本國公司,應加蓋公司及代表人印章;如為外國公司,應由經該國公證機構及中華民國駐外單位驗證之授權書上被授權人,以簽名代替印章。
3.本切結書須經公證或認證。
附件 14:債信能力聲明書
債信能力聲明書
(以下簡稱申請人),係依中華民國法律籌組設立之且現仍合法存續之法人,設籍於 (自行填寫),為申請參加「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以下簡稱「本案」),謹此聲明下列事項:
x
x、申請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告本案至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回溯最近三年內無退票記錄。
二、申請人自簽署本聲明書迄至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告本案至完成投資契約簽訂之日止,回溯最近三年內無逾期、催收或破產宣告等重大喪失債信之情事。
案
茲就上列聲明事項,申請人同意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或其委任人得於法令許可範圍內及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公告本案完成簽約日前,逕向中華民國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中華民國各縣市票據交換所或外國金融機構查詢申請人之交易信用資訊。
聲明人
申請人名稱: (印章)
統 一 編 號 :申請人地址:申請人電話:申請人傳真:
申請人負責人: (印章)
身份證字號:(負責人為外籍人士者請填護照號碼)
戶 籍 住 址 :(負責人為外籍人士者請填在臺居住住址)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5:定額權利金標單
定額權利金標單
申請人已經審閱「臺中市海洋生態館營運移轉(OT)案」全部申請須知文件及相關規定,願提出下表所列定額權利金。
單位:新臺幣元
(大寫金額請以中文: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零書寫)
定額權利金 總 價 | 佰 | 拾 | 萬 | 仟 | 佰 | 拾 | 元整 |
大寫金額 |
草
申請人(單一申請人或合作聯盟申請人之授權代表公司)
公司名稱: (印章)
案
公司地址:公司電話:
公司傳真:統一編號:
公司負責人: (印章)
身分證字號︰(負責人為外國人者填外國護照號碼)戶籍地址︰(負責人為外國人者為在臺居住地址)
備註:
1. 本標單空白、未核章、加註其他條件、變更修改格式內容或低於新臺幣
2,000,000元,喪失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2. 本標單之金額如與投資計畫書之財務計畫定額權利金金額不一致時,則取最高者為準。
3. 本標單不得塗改或加列任何文字,並請以大寫國字(壹、貳、參、肆、
伍、陸、柒、捌、玖、零)填寫且不得使用鉛筆或其他易塗改之書寫工具書寫,否則喪失獲選為最優申請人或次優申請人之資格。
4. 本標單決標後,納入本計畫之投資契約,成為契約之一部分。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6: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申請人疑義請求釋疑表
受文者: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請求釋疑者:
草
請求釋疑者聯絡電話:請求釋疑者通訊地址:
事由:檢附招商文件疑義請求釋疑問題如附表,連本頁合計共 頁。釋疑注意事項:
1.請申請人務必填寫請求釋疑者連絡方式,執行機關釋疑將以郵寄或公告方式答覆此疑義,必要時將其內容列於補充說明通知各領標申請人。
2.本釋疑表請依招商文件之規定,於招商文件公告日起 20 日(含)內,以書面方式寄達始為有效,超過期限執行機關得不接受。
案
3.填寫字跡應端正清晰,否則若造成誤判時,執行機關不負責;或模糊不清,使執行機關無法辨明原意時,則不予接受。
項次 | 文件標的 | 章節 | 原條文 | 請求釋疑問題 | 問題說明 |
4.申請人於書面郵寄傳送後,請再電詢執行機關確認書面文件如期到達(聯絡人:曾小姐;聯絡電話:00-00000000 分機 58118;傳真:04-25251622。)
註:
1.本表若不敷使用,請自行繕打或影印。
2.「文件標的」應註明係招商文件部分抑或投資契約部分;「章節」應註明頁碼。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7:綜合評審評分表(綜合 1 表)
綜合評審評分表(綜合 1 表)
項次 | 合格申請人 甄審項目/配分 | OOO | OOO | OOO | OOO | OOO | OOO | |
1 | 團隊籌組計畫 | 15% | ||||||
2 | 投資計畫 | 35% | ||||||
3 | 營運管理計畫 | 25% | ||||||
4 | 財務計畫及權利金合理性 | 20% | ||||||
5 | 現場簡報與答詢 | 5% | ||||||
總分 | 100 | |||||||
序位 | ||||||||
註記: 出席委員平均分數達 75 分以上,且 過半數出席委員分數達 75 分以上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是 □否 | ||
甄審委員意見: | ||||||||
投資計畫書總分逾 90 分或未達 70 分之說明: |
委員編號:
草案
註:未現場簡報與答詢者,第 5 項次以零分計算。簽認日期: 年 月 日
彌封線
甄審委員簽名
附件 18:綜合評審總評表(綜合 2 表)
合格申請人 委員編號 | OOO | OOO | OOO | OOO | OOO | OOO |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序位 | 得分 |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9 | ||||||||||||
得分總和/ 平均得分 | ||||||||||||
序位總和 | ||||||||||||
排名 |
綜合評審總評表(綜合 2 表)
草案
註:投資計畫書平均達 75 分,且過半數個別委員分數達 75 分,未達上述標準甄審會不予選出最優申請及次優申請人。
最優申請人: 次優申請人: 甄審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19: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1)
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1)
若有超過 1 家之合格申請人受評之「總優先順序值」相同且最低時,依以下優先順序原則辦理:
1.甄審項目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最優申請人。
草
2.前項相同者,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3.前項相同者,則以「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4.若仍再相同者,則「營運管理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5.後續依甄審配分權重比例依此類推,再相同者,則由甄審會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合格申請人 甄審委員 | 申請人 ( ) | 申請人 ( ) |
委員 1 | ||
委員 2 | ||
委員 3 | ||
委員 4 | ||
委員 5 | ||
委員 6 | ||
委員 7 | ||
委員 8 | ||
委員 9 | ||
第一名序位次數合計 |
(1)甄審項目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最優申請人。
案
甄審委員會召集人:全體審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0: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2)
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2)
若有超過 1 家之合格申請人受評之「總優先順序值」相同且最低時,依以下優先順序原則辦理:
1.甄審項目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最優申請人。
草
2.前項相同者,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3.前項相同者,則以「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4.若仍再相同者,則「營運管理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5.後續依甄審配分權重比例依此類推,再相同者,則由甄審會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合格申請人 甄審委員 | 申請人 ( ) | 申請人 ( ) |
委員 1 | ||
委員 2 | ||
委員 3 | ||
委員 4 | ||
委員 5 | ||
委員 6 | ||
委員 7 | ||
委員 8 | ||
委員 9 | ||
得分總平均合計 |
(1)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案
甄審委員會召集人:全體審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1: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3)
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3)
若有超過 1 家之合格申請人受評之「總優先順序值」相同且最低時,依以下優先順序原則辦理:
1.甄審項目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最優申請人。
草
2.前項相同者,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3.前項相同者,則以「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4.若仍再相同者,則「營運管理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5.後續依甄審配分權重比例依此類推,再相同者,則由甄審會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合格申請人 甄審委員 | 申請人 ( ) | 申請人 ( ) |
委員 1 | ||
委員 2 | ||
委員 3 | ||
委員 4 | ||
委員 5 | ||
委員 6 | ||
委員 7 | ||
委員 8 | ||
委員 9 | ||
投資計畫平均得分合計 |
(3) 「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案
甄審委員會召集人:全體審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2: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4)
綜合評審階段總優先順序值相同時順序原則比較表(4)
若有超過 1 家之合格申請人受評之「總優先順序值」相同且最低時,依以下優先順序原則辦理:
1.甄審項目序位總和相同者,以得第一名序位次數較多者為最優申請人。
草
2.前項相同者,以合計得分總平均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3.前項相同者,則以「投資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4.若仍再相同者,則「營運管理計畫」章節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5.後續依甄審配分權重比例依此類推,再相同者,則由甄審會委員以抽籤決定之。
合格申請人 甄審委員 | 申請人 ( ) | 申請人 ( ) |
委員 1 | ||
委員 2 | ||
委員 3 | ||
委員 4 | ||
委員 5 | ||
委員 6 | ||
委員 7 | ||
委員 8 | ||
委員 9 | ||
營運管理計畫平均得分合計 |
(4) 「營運管理計畫」平均得分較高者為最優申請人。
案
甄審委員會召集人:全體審核委員簽名: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附件 23:各層空間說明表
本案大洋缸預設位置位於 1 樓,其餘展示空間建議樓層配置如下列說明,各展示空間及樓層配置可於「投資計畫書」之整體空間設計構想項目提出,以作為調整展示空間之依據,經執行機關核准後納入「投資執行計畫書」,並依建築法規等相關規定辦理裝修作業,其「投資執行計畫書」修正、變更時亦同。
1.第 1 層
草
空間名稱 | 功能/空間說明 | 備註 |
大廳服務區 | 服務中心售票服務 導覽展解說服務處 | 售票櫃臺民間機構可自行調整規劃 |
團體等候區 | 團體遊客等候處 | |
大洋缸展示區 | 大洋缸水族展示 | 寬 12 公尺*深 9 公尺,蓄水量 700 公噸 |
水母展示區 | 水族活體展示 | 相關展示內容民間機構應在投資計畫書內詳述水母展示主題及展示內容構想 |
機能設施空間 | 機電設備、消防設備、電信監空設備、水族載運設備、辦公室等機能設施 | 男廁:1 間 |
女廁:1 間 | ||
哺乳室:1 間 | ||
辦公室:1 間 | ||
水箱、雨水回收室:1 間 | ||
儲藏室:5 間 | ||
電信室:1 間 | ||
空調機房:1 間 | ||
監控室:1 間 | ||
消防機房:1 間 | ||
電氣室:2 間 |
第 1 層為水族參觀的遊客大廳等候服務區,樓地板面積約 3,279m2;其空間機能設有服務臺、售票處、導覽服務處等服務性質之空間。本館最主要特色「大洋缸」面寬 12 公尺、深 9 公尺、蓄水量 700 公噸的水族展示也位在本館大廳服務區。
案
2.第 2 層
第 2 層主要作為水族展示及禮品販售,樓地板面積約 2,691m2;結合禮品購物,販售海洋生態教育相關產品,避免與地方市場產生競爭,並行銷生態館。
空間名稱 | 功能/空間說明 | 備註 |
水族展示區 | 飼育以重視全球暖化與環境變遷及關懷臺灣河海生 態之指標生物為教育主題 | 水族展示設備需民間機構自行建置 |
禮品區 | 販售海洋生態教育相關產品 | 禮品區規劃及設備需民間機構自行建置 |
機能設施及辦公空間 | 草 水族卸貨案、消防設備、梯廳、水族載運設備、員工辦 公室等機能設施 | 男廁:1 間 |
女廁:1 間 | ||
哺乳室:1 間 | ||
辦公室及廁所:1 間 | ||
館長室:1 間 | ||
水卸貨區:1 間 | ||
儲藏室:1 間 | ||
電氣室:2 間 | ||
空調機房:1 間 | ||
露臺 |
3.第 3 層
第 3 層整層主要做為水族展示區,樓地板面積約 3,359m2。於西側三樓擁有大面採光玻璃帷幕,使西側展示廳內自然陽光充足,未來民間機構對於三樓空間使用應特別注意。
空間名稱 | 功能/空間說明 | 備註 |
水族展示區 | 以「大甲溪到濕地、濕地到海洋」的生態環境教育為主軸 | 水族展示設備需民間機構自行建置 |
機能設施及員工休 | 機電設備、消防設備、水族 | 男廁:1 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