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和谐财富一生
和谐健康〔2023〕护理保险 066 号
终身护理保险(尊享版)条款
阅 读 指 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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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阅.读.指.引.有.助.于.您.理.解.条.款.,.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正.文.为.准.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签收本合同之日起 16 日内(即犹豫期)您若要求解除合同,我们无息退还您所交保险费 1.4
您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1.5
本合同提供的保障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列明 2.5
您有按本合同约定申请保单质押贷款的权利 4.4
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退保会给您造成一定的损失,请您慎重决策 1.5
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2.6、2.7
保险事故发生后请您及时通知本公司 3.2
您应当按时交纳保险费 4.1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 6.2
条款目录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1. 您与我们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1.2 投保范围 1.3 合同成立与生效 1.4 犹豫期 1.5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2.2 有效保险金额 2.3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2.4 保险期间 2.5 保险责任 2.6 责任免除 2.7 其他免责条款 | 3.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3.1 受益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3.3 保险金申请 3.4 保险金给付 3.5 诉讼时效 4. 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4.1 保险费的支付 4.2 宽限期 4.3 现金价值 4.4 保单质押贷款 4.5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5.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5.1 合同效力中止 5.2 合同效力恢复 6.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6.1 合同终止 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6.3 合同内容变更 6.4 联系方式变更 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6.6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6.7 未还款项 6.8 争议处理 |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详见每页脚注。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文字突出显示的部分。
在.本.条.款 ➊ | .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和.谐.健.康.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您与我们的合同 | |
1.1 | 合同构成 | 和谐财富一生终身护理保险(尊享版)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协议共同构成。 |
1.2 | 投保范围 | 本合同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范围为 0 周岁1至 70 周岁,且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定。 投保时被保险人为 0 周岁的,应当为出生满 28 日且健康的婴儿。 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
1.3 | 合同成立与生效 | 您提出保险申请且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本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我们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以后每年的生效对应日2是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3、保险费约定支付日4均以本合同生效日为准计算。除另有约定外,我们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
1.4 | 犹豫期 |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 16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无息退还您所支付的全部保险费。 解除本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 5。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合同解除前 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1.5 |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 您在犹豫期后可以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您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
➋ | 我们提供的保障 | |
2.1 | 基本保险金额 | 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由您和我们在投保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若该金 |
1 周岁:指按有效身份证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计算的年龄,自出生之日起为零周岁,每经过一年增加一岁,不足一年的不计。
2 生效对应日:生效日每年(半年、季或月)的对应日为本合同每年(半年、季或月)生效对应日。如果当月没有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3 保单年度:指从保险合同生效日或保单周年日零时起至下一年度保险合同保单周年日零时止的期间为一个保单年度。
4 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指保险合同生效日在每月、每季、每半年或每年(根据交费方式确定)的对应日。如果当月无对应的同一日,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对应日。
5 有效身份证件:指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能够证明其身份的证件,如: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户口簿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主管部门颁发或者认可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
额发生变更,则以变更后的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 ||
2.2 | 有效保险金额 | 本合同首个保单年度,有效保险金额等于基本保险金额。从第二个保单年度起,各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以 3.0%年复利形式增加。 第 n 个保单年度的有效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1+3.0%)n-1,其中 n 为保单年度数6。 若发生基本保险金额减少的,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按基本保险金额减少比例相应调整。 |
2.3 | 未成年人身故保险金限制 | 为未成年人投保的人身保险,在被保险人成年之前,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
2.4 | 保险期间 |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被保险人终身,自本合同生效之日零时起至被保险人身故时止,保险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
2.5 | 保险责任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
等待期 | 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之日起 180 日为等待期。被保险人在等待期xx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或进入长期护理状态7的,本合同终止,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我们将向您无息返还本合同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8。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9导致发生保险事故,则无等待期。 | |
一般护理保险金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10的专科医生11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12鉴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 |
6 保单年度数:指保险单自承保后所处的年度数。承保后首年的保单年度数为 1,此后每达到一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年度数增加 1。
7 长期护理状态:本合同中所述长期护理状态指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被保险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以下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活动的能力: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8 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指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保险费与保险费的已交纳期数计算得出的金额。一次性交纳保险费的,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确定的一次性交纳的保险费计算。
9 意外伤害: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并以此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体蒙受伤害或者身故。
10 我们认可的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合法经营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的普通部(不包含其中的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不包括疗养院、护理院、康复中心、戒酒或戒毒中心、精神心理治疗中心以及无相应医护人员或设备的二级或三级医院的联合医院或联合病房。
11 专科医生: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4)在国家《医院分级管理标准》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12 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依法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且鉴定业务范围包含法医临床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
理状态,并在观察期13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约定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1)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②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2)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按照下列两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3)被保险人在年满 18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且在本合同约定的最后一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后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后(含当日)进入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我们将按照下列三项中的较大者一次性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
①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乘以下表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的到达年龄 | 给付比例 |
18-40 周岁 | 160% |
41-60 周岁 | 140% |
61 周岁及以上 | 120% |
其中,到达年龄指的是被保险人原始投保年龄,加上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保单年度数,再减去 1 后所得到的年龄。
②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③ 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的有效保险金额。
护理关爱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年满 60 周岁的首个保单周年日之前(不含当日)因意外伤害或在等待期后因非意外伤害原因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符合本合同约定的长期护理状态,并在观察期结束后仍处于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在给付一般护理保险金的同时,还将按照被保险人观察期结束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的 5%给付护理关爱保险金。
疾病身故保险 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疾病原因导致身故,本合同终止,我们将按照以下
13 观察期:指被保险人经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诊断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鉴定进入“长期护理状态”后连续的 90 天期间。观察期结束时被保险人未满 6 周岁的,则长期护理状态须持续至被保险人年满 6 周岁之日。
金 | 两项金额的较大者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 (1)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基本保险金额所对应的累计已交纳的保险费; (2)被保险人疾病身故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6 | 责任免除 |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本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的,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1) 您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 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或自本合同成立或本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 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 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14; (5)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15,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16,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17的机动车18; (6)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19; (7) 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20、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21; (8) 被保险人从事任何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包括潜水22、跳伞、攀岩23、 |
14 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15 酒后驾驶:指经检测或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或道路交通相关法规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醉酒后驾驶。
16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指下列情形之一:
(1)没有取得驾驶资格;
(2)使用伪造、变造驾驶证或其他非法途径获取的驾驶证,或驾驶证已过期失效;
(3)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4)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驾驶;
(5)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6)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17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未取得机动车行驶证;
(2)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3)未依法按时进行或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
18 机动车: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或履带车辆。
19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 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 AIDS。
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20 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21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22 潜水:指使用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
23 攀岩: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蹦极、驾驶及乘坐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24、武术比赛25、特技表演 26、赛马、赛车等; (9) 战争27、军事冲突28、暴乱29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除您本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被保险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进入本合同所定义的长期护理状态或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
2.7 | 其他免责条款 | 除“2.6 责任免除”外,本合同中还有一些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详见“1.4犹豫期”、 “3.2 保险事故通知”、“5.1 合同效力中止”、“6.2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6.5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脚注 13 观察期”中突出显示的内容。 |
➌ | 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 |
3.1 | 受益人 | 1、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您在指定和变更疾病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被保险人身故时现行有效的关于继承的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2、其他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指定外,本合同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
24 探险: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于其中的行为,如:xx漂流、登山、徒步穿越沙漠或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25 武术比赛:指两人或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26 特技表演:指进行马术、杂技、飞车、驯兽等表演。
27 战争:指国家与国家、民族与民族、政治集团与政治集团之间为了一定的政治、经济目的而进行的武装斗争,以政府宣布为准。
28 军事冲突:指国家或民族之间在一定范围内的武装对抗,以政府宣布为准。
29 暴乱:指破坏社会秩序的武装骚动,以政府宣布为准。
3.2 | 保险事故通知 |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在 10 日内通知我们。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
3.3 | 保险金申请 | 申请保险金时,由相应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
一般护理保险金、护理关爱保险金申请 |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我们认可的医院的专科医生出具的长期护理状态的诊断证明,或我们认可的鉴定机构出具的长期护理状态的鉴定结果;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疾病身故保险金申请 | 所需的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继承人还须提供可证明其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如果委托他人代为申请,除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须提供相关保险金受益人的授权委托书、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相关证明文件。 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其监护人代其申请领取保险金,其监护人还必须提供受益人或继承人为未成年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证明和监护人具有合法监护权的证明。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 | ||
3.4 | 保险金给付 |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保险金申请所需证明和资料后,将在 5 日 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 30 日内作出核定。若我们要求投保人、被保 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则上述的 30 日不包括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的期间。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有关给付保险金数额的协议后 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将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 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 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
3.5 | 诉讼时效 | 本合同疾病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除疾病身故保险 金外其他保险金的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2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➍ | 保险费的交纳与现金价值权益 | |
4.1 | 保险费的支付 | 本合同保险费的交费方式和交费期间由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分期支付保险费的,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当期应交保险费。 |
4.2 | 宽限期 | 分期支付保险费的,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次日零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时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
4.3 | 现金价值 | 指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保单年度末的现金价值会在保险合同上载明,保单年度内的现金价值,您可以向我们咨询。 |
4.4 | 保单质押贷款 | 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您可申请使用保单质押贷款功能。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您可在犹豫期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申请贷款时本合同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 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 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我们会参考贷款市场利率水平、公司资金成本、保险资金运用水平、公司流动性状况等因素并根据不同产品类型、产品定价利率等综合确定保单质押贷款利率。 我们会在保单质押贷款到期前向您发送还款通知,您应在贷款到期时一并归还贷款本息。若您到期未能足额偿还贷款本息,则您所欠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将作为新的贷款本金计息。 若在保单质押贷款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未还贷款的本金及利息。 当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之和加上其他未还款项达到本合同现金价值时,本合同效力中止。 |
4.5 | 减少基本保险金额 |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如果被保险人未发生保险事故,您在合同生效满 5年后可以每年最多申请一次减少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每次减少的部分不超过本合同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的 20%,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按比例减少。减少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不得低于申请时我们规定的最低金额。 我们将退还基本保险金额减少部分对应的现金价值。 我们按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保险费及现金价值承担保险责任。减保后的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均须符合我们的要求。 |
➎ | 合同效力的中止与恢复 | |
5.1 | 合同效力中止 |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
5.2 | 合同效力恢复 | 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 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 经您与我们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利息及其他未还款项之日起,合同效力恢复。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您与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我们解除本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
❻ |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
6.1 | 合同终止 | 当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时,本合同终止: (1)在保险期间内解除本合同的; (2)我们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 2 年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 (4)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我们将向您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同时本合同终止; (5)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
6.2 |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当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会向您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 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
6.3 | 合同内容变更 |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合同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
6.4 | 联系方式变更 |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或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
6.5 | 年龄性别错误的处理 |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按周岁计算的真实年龄和性别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于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解除之日起终止,我们向您退还本合同终止时的现金价值。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我们有权更正并要求您补交保险费。如果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或性别不真实,致使您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 险费的,我们向您退还多收的保险费。 |
6.6 | 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 条款 6.2 及 6.5 中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 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 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
6.7 | 未还款项 |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退还现金价值或者退还保险费时,如果您有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贷款或者其他欠款,我们先扣除上述各项欠款及应付利息。 |
6.8 | 争议处理 |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