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ntract
批准供货合同条款及格式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安徽省阜阳市
项目名称:
根据甲乙双方签定的《阜阳市顺昌实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充电桩设备供应商库框架协议》及批次供应商确定办法,本次货物确定由你单位供应。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总则
本合同明确乙方为 供应商。负责甲方所需的供货、指导安装、接线、软件开发、调试上线、售后服务等,具体的供货数量以定点采购期内甲方实际采购数量为准。
第二条 货物名称、制造商、数量、综合单价及交货期
序号 |
货物名称 |
制造商 |
单位 |
数量 |
综合单价 |
金额 |
交货期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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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合同价
1.本批准货物合同总价: (大写: ),
2.综合单价应包含所供货物、保险、税费、包装、运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输、加工及加工损耗、现场落地(卸货)、调试、辅材费、材料费、人工费、装卸费、包装拆卸费、垃圾清运费、外委检测、验收、安装调试、交付后约定期限内免费维保等工作所发生的一切应有费用。此综合单价为含税价,并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如国家有最新政策,按最新政策调整)。
第四条 产品执行标准。
1.乙方所提供产品,须符合阜阳市顺昌实业发展投资有限公司充电桩设备库征集文件中技术规范和要求,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完全符合上述征集文件要求质量标准的正品,完全满足甲方的实际使用需要。
2.乙方在供应产品的同时,应向甲方提供产品合格证、使用说明书及相应的配件、备品、备件及辅材等,乙方所提供产品必须附带" "字样及 logo 。
3.根据不同的安装场所,充电机在使用时的噪声应严格按照 项目的征集文件中技术规范和要求执行。如实测值大于本项目征集文件技术规范要求,造成充电站周围居民投诉的一律由乙方进行整改处理,直至达到国家相关标准要求及本项目征集文件技术规范要求。
第五条 产品的包装、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合同产品的包装:包装应足以承受整个过程中的运输、转运、贮存等,并考虑阜阳地区的气候特点。凡由于包装不良造成的产品损失和由此产生的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2、交货时间:每批次货物,乙方需在接到甲方订单后 天内将货物送达甲方指定地点(含阜阳市三区及四县一市)并通过甲方现场验收,遇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可以调整。乙方若 个日历天内未送达货物视同不能交货,甲方有权采取其他措施保证采购需求。
3.交货:乙方按照国家规定的卸运、码放要求和甲方的安全管理要求,送达甲方指定的阜阳地区地点,并承担所有的安全责任。乙方交货时与甲方接收人员签订接收单据,双方各执一份。
第六条 付款方式
1.每批充电设备到货,由甲方组织相关单位开箱验货合格后,支付设备价的50%;
2.充电设备接入甲方指定运营管理平台且验收合格并稳定运营15天后,经甲方审定后支付至审定价款95%,余款质保期满后付清(质保期限内,如发生非甲方原因的质量瑕疵问题,甲方有权在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扣除部或全部质保金。若质保期内,乙方拒绝服务,则扣除质保金,并上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同时,乙方三年内不得参与甲方自行组织的任何招采项目。)。
3.每次付款前,乙方应向甲方提供相应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3%)。在甲方已累计支付至审定价款的95%时,应向甲方开具累计100%审定价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而无需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 供货要求
1.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严格按照征集文件、响应文件及合同规定,提供优质产品、售后服务响应迅速、平台兼容性好等优质服务。若出现三次及以上服务不及时、或未在指定时间内解决问题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损失赔偿责任
2.协议供货期内,若乙方出现因质量、供货能力、服务响应等原因被判定停止供货的情况,甲方有权把停止乙方进行供货,最终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第八条 验收
1.甲乙双方对设备到货后共同配合进行开箱检查,出现损坏、数量不全、型号不对等问题时,由乙方负责解决。
2.在甲方指定的地点和环境下,乙方负责对所供设备进行调试(所有部件模块的功能能够正常运行和使用),加电实现正常运行,并达到征集文件要求及乙方在响应文件中承诺的技术指标和性能。
3.设备到货验收及加电验收中出现性能指标或功能上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甲方有拒收的权利并取消合同并追究经济、法律赔偿。
4.乙方调试后,在7天内通知甲方组织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15日历天内负责重新提供并达到征集文件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
5.甲、乙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有关条款,如果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在没有征得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合同标的物,将拒绝通过验收,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6.xxx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的期限内完成交货并通过验收的,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出现一次,扣履约保证金10%;出现第二次,扣履约保证金30%;出现第三次,甲方直接取消其定点供应商资格、终止合同并没收全部质保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九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的型号、规格、数量及质量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妥善保管,并在2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2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3.甲方对产品质量的异议不受时间限制,甲方有权随时在发现后提出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十条 技术支持与售后服务
1.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甲方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从乙方的质保金及履约保证金扣除部分或全部以补偿甲方。
2.自每批次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5年质保期,投标文件另有承诺的按投标文件承诺质保期执行(不得少于5年)。
3.原则上接到甲方报修电话后阜阳市内90分钟、四县一市120分钟到达现场处置,4个小时内完成修复工作,特殊情况经甲方同意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修复工作,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如因乙方原因造成的设备无法正常使用,且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同时须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培训、故障排除、季度及年度检修等。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各定点供货单位须在3天内无偿更换损坏的零部件,无法修复的需更换全新设备。如乙方不履行维保责任,或不按甲方要求履行维保责任,甲方有权在不通知乙方的前提下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同时,甲方有权按维保单位的报价将费用直接从乙方质保金中扣除并支付给维保单位。质保金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造成了恶劣社会影响的,甲方将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产生的一切费用按实计算均由乙方支付。
4.乙方负责所供应充电设备全寿命周期内与甲方的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接、调试及持续开发,需无条件与甲方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若甲方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升级,乙方应无条件配合甲方对充电设备调试、软件重新开发,且不再收取额外费用。同时,乙方根据甲方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开发的充电设备调试、上线程序及软件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若因乙方充电设备软硬件原因导致实际充电电量与甲方运营管理平台电量不一致造成甲方损失的,乙方须承担全部损失。
5.乙方应向甲方报送其授权委托人及售后维保团队名单(姓名、电话、联系方式等),其中授权委托人负责阜阳市场的相关业务开展工作,不限于到甲方处进行备案、到货验收、最终验收、各种函件的往来接收等,为确保工作的连贯和一致,甲方不接受乙方多位被授权人的情况,如有更换,乙方应提前一个月书面致函甲方履行相应的变更手续,否则甲方将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征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的,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若乙方不能在规定供货周期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2.乙方负责所供设备与甲方的充电运营管理平台对接、调试及持续开发,并保证上线运营时间与工期。乙方需无条件与甲方运营管理平台实现无缝对接,由此所产生的如设备改造费、人工费等相关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另行支付。
3.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完成交货或提供服务的,每逾期一日,按不能交货款项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乙方承担履约保证金10%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4.禁止乙方在未收到采购订单的情况下直接向甲方进行供货,一经发现,扣除10%履约保证金作为违约金并停止供货3个月,同时已下订单充电设备型号、数量如有调整,甲方将以书面方式告知,乙方需无条件配合甲方的要求。
5.设备验收合格后,乙方须7个工作日内按照单个场站整理设备资料(不限于合格证、出厂检测报告、 CMA 检测报告等),并交甲方纸质版设备资料4套,电子版一套。否则甲方有权顺延付款时间。
6.因货物质量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及质量事故,由此给甲方及第三方造成的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同时乙方还应按履约保证金50%标准支付甲方违约金。
7.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承担所有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是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8.乙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甲方赔偿相当于履约保证金10%违约金。
9.若乙方无正当理由(如政府发文停产、限产等不可抗力因素,如无针对乙方的发文则不予认可)拒绝执行征集文件规定、投标文件承诺和响应或拒绝供货,执行征集文件的相应规定。
10.未尽事宜执行征集文件的相应规定。
第十二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项目
1、甲方按照征集文件规定,按进度向乙方支付款项。
2.若因政策性调整或甲方原因造成场站无法实施,乙方同意按甲方通知内容停止相应场站充电设备的供货,甲方无需向乙方承担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政府指令等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第十四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20万元(人民币),期限至合同期满双方无争议后30日内一次性退还。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2.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十五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第十六条 其他
1.按本合同规定及征集文件约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和各种经济损失,应当在明确责任后10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办法付清:逾期支付的款项,按照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收取利息。
2.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乙方在提供产品之前,需先提供给甲方质保书样本及商品商标标识的样本:在供货期间,不得随意改变商标标识,如果必须改变,乙方需提前一个月向甲方报备,并说明原因。
第十七条 关于 项目的征集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征集文件②乙方响应文件中所用承诺③乙方提供的响应文件④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方执 叁 份,乙方执 叁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xx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乙方:(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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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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