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在中国粮食网(www.cereal.com.cn)、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www.grainmarket.com.cn)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 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9月23日旌德县县级储备稻谷竞价采购交易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受旌德县粮食和物资储备局的委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承担本次县级储备稻谷采购的组织工作。为保证交易活动顺利进行,特制定本交易细则。
第二条 承储库点作为本次交易活动的买方代表,具体负责入库、商务处理等工作,并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次交易的卖方必须是自愿报名的国内具有粮食经营资格的企业,且在以前安徽省政策性粮食采购和交割过程中没有发生质量、计量等违规行为。
第三条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招标采购,参加交易的各方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二章 交易准备
第四条 委托方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供《招标采购委托书》、采购清单等相关文件。
第五条 参加交易的新客户须交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交易授权书》、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交易代表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原全国政策性粮食交易统一平台的会员无需再进行报到,持原会员号和密码并交纳保证金后即可参加交易。
交易客户须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预交保证金150元/吨(含交易保证金10元/吨和履约保证金140元/吨),交易前必须到帐,付款时应注明交易会名称并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进行确认。保证金不足者不能继续交易。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保证金及结算账户:
收款单位名称: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
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合肥市金寨路支行
账号:2033 4140 0101 0000 0260 831;
2、开户银行:徽商银行合肥新华支行
账号:5200 5068 3601 0000 02
第六条 交易客户通过资格审核并交纳保证金后,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向其发放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交易代码、密码等相关资料为交易客户的资格凭证,属交易客户的商业机密,须妥善保管,如丢失或泄露责任自负。
第七条 在中国粮食网(xxx.xxxxxx.xxx.xx)、国家粮食交易中心网(xxx.xxxxxxxxxxx.xxx.xx)或交易大厅公告交易的相关信息,交易客户应及时了解。
第三章 交易地点、时间
第八条 现场交易地点:xxxxxxxxx000x良苑大厦三楼交易大厅,参加交易的会员企业也可以通过网上直接参加交易。
第九条 交易时间在公告交易日进行。
第十条 交易中心将根据交易的规模,允许交易客户派出1-2名交易代表现场交易,交易代表凭交易入场券提前入场,做好交易准备。
第十一条 交易时间如有变更,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将提前公告。
第四章 交易秩序
第十二条 交易大厅内禁止吸烟、打电话和大声喧哗。进场人员应爱护交易设备、设施,自觉维护场内秩序,服从工作人员指挥。
第十三条 交易活动必须按照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确定的交易方式、交易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禁止恶意串通交易价格等损害他人利益的一切行为。对严重扰乱交易秩序的人员,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有权取消其交易资格并责令其离场。
第五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五条 质量标准详见下表。
2024年旌德县县级储备稻谷采购质量标准
本次招标采购的标的为2024年产中晚籼稻,质量标准以国标三等及以上为准,须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指标规定,详见下表。 |
|||
名 称 |
国标三等,执行国粮发[2010]178号 |
最高(或最低)标准 |
作 价 方 法 |
水分(%) |
13.5% |
≤14.5% |
起点13.5%,每超0.5%,扣量1.0%,超过14.5%拒收 |
杂质(%) |
1.0% |
≤1.0% |
1.0-2.0%以内过筛整理,杂质随车带回,超过2.0%拒收。 |
出糙率(%) |
75.0% |
≥75.0% |
低于75.0%拒收 |
整精米率(%) |
44.0%以上 |
≥44% |
低于44%拒收 |
黄粒米率(%) |
无 |
≤1.0% |
高于1.0%拒收 |
黑壳稻(%) |
5.0% |
≤5.0% |
高于5.0%拒收 |
谷外糙米(%) |
2.0% |
≤2.0% |
2.0-2.5以内过筛整理后随车带回高于2.5%拒收 |
互混(%) |
5.0% |
≤5.0% |
高于5.0%拒收 |
色泽、气味 |
正常 |
正常、无虫 |
有虫粮拒收 |
铅 (mg/kg) |
不超过国标 |
≤0.20mg/kg |
超国标拒收 |
镉 (mg/kg) |
不超过国标 |
≤0.20mg/kg |
超国标拒收 |
总汞(mg/kg) |
不超过国标 |
≤0.015 mg/kg |
超国标拒收 |
无机砷(mg/kg) |
不超过国标 |
≤0.35mg/kg |
超国标拒收 |
黄曲霉素B1 |
不超过国标 |
≤10.0ug/kg |
超国标拒收 |
粮食竞价交易价格为买方承储库仓口交货价,仓口汽车板交货。
第十六条
本次招标采用现场计算机电子竞价的方式进行。竞价招标按委托标的序号顺序,依次按交易节进行。
第十七条
开市后,投标人利用计算机按交易节逐节进行交易。每笔交易从起价开始报价,并按每吨10元的价位递减报价。
第十八条
在起价上无人应价时,即撤销该笔交易。
第十九条
投标人应点击计算机报价,竞价数量已超过预交保证金所能投标数量的不可再参加竞价。
第二十条
投标人一经应价,不得撤回。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在新价位应价并被系统确认后,前一价位的应价自动失效。投标人报价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如无其它投标人以更低的价格报价,则以该报价为标的的成交价,该投标人为标的的卖方。
第二十二条
合同自确定成交之时起生效。交易结束后,交易成交双方签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制订的买卖合同。
如果买卖一方因为特殊情况无法按时签订合同的,视同认可合同条款,不影响合同的履行,并严格按照合同条款执行。
第六章 交割和结算
第二十三条 买卖双方应严格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并享受合同规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合同履约时间为自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024年10月31日。
第二十五条 卖方应提前与承储库点协商入库事宜。卖方应均衡发货,日到货量应小于买方日入库能力,由于没有按预约要求执行,造成货物滞留的损失由卖方负责。承储库点应与卖方积极配合,共同完成交割工作。
第二十六条 粮食到库后,双方共同进行检斤验质。质量依据第十五条规定执行;数量以买方承储库点计量衡器为准,承储库计量衡器必须是经具有国家认可资质的技术监督部门鉴定合格的,且在鉴定的有效期内。不符合本次招标质量规定的货物买方拒收,并由卖方自行负责处理以及承担相应后果。
第二十七条 卖方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开具正式等额的销售发票给买方后,双方签署统一格式的《货物验收报告》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另一份交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该批货物交割完毕。
第二十八条 买方如对数量、质量有异议,应停止接货并与卖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3日内书面申请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调解。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组织有国家认可资质的粮油质检部门检斤、验质,所发生的费用由过错方承担。
第二十九条 此次采购的粮食实行自行结算。
第三十条 货款支付程序为:
承储库点收到货,经检验合格后,及时将货款拨付给卖方。所有货交付完成,并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货物验收报告》,卖方根据第二十七条,报送一份至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第三十一条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合同成交金额的2‰向卖方收取交易手续费,交易手续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 卖方预交的履约保证金没有成交的,在交易会结束后,凭相关手续申请退回,经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核实后,2个工作日内退回预交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对于部分成交的,未成交部分对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按上述规定退回。
第三十三条 合同执行完毕后,卖方凭《货物验收报告》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申请退回履约保证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在收到上述资料的2个工作日内核实并退回保证金。
第七章 违约处罚
第三十四条 交易成交后,买方收到货并检验合格后,拒绝支付货款,视为买方违约,合同终止,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按本细则第五条所列标准,从买方交纳的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卖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卖方未按合同规定的时间、质量、数量交货,视为卖方违约,合同终止,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为双方结清已履约部分货款,并从卖方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相应的履约保证金和交易保证金,分别支付给买方和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在履约过程中,买方验收不合格,中止合同,不合格粮食退还卖方,一切费用由卖方承担。
第三十六条 买卖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拒的因素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在3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提出申请并经认可后,可延期履行合同或解除合同,否则以违约处理。
第三十七条 买卖双方除上述情况外,一方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另一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备案,并积极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一致的,双方均应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负责监督合同的执行,协调处理商务等问题。如遇未尽事宜,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与有关部门协商处理。
第三十九条 买卖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未尽事宜,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买卖合同》同等法律效力。
第四十条 本交易细则由安徽省粮食和物资储备保障中心(国家粮食安徽交易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