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甲方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应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交足额保证金;保证金提交后,乙方向甲方提供融资融券服务。甲方提交的用于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符合证券交易所和乙 方的规定,且必须在乙方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内。甲方提交的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应为无减持条件的全流通证券,若为有减持条件的证券,包括但不限于持股 5%以上股东 、特定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等交易所规定的特定股东)、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份,或受让前述主体转让的股...